序号 《期货经纪合同》的修改 原《期货经纪合同》 性质 备 注 尊敬的客户: 1 尊敬的客户: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您逐字逐句地认真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文件内容 。本合同的所有内容都与您的利益息息相关。如有任何疑问,敬请垂询。我公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您逐字逐句地认真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文件内容。本合 同的所有内容都与您的利益息息相关。如有任何疑问,敬请垂询。我公司将竭诚为您服务。本合同已于 201X 年 X 月 X...
附件三:
瑞达期货《期货经纪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序号 | 《期货经纪合同》的修改 | 原《期货经纪合同》 | 性质 | 备 | 注 |
尊敬的客户: | |||||
1 | 尊敬的客户: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您逐字逐句地认真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文件内容。本合同的所有内容都与您的利益息息相关。如有任何疑问,敬请垂询。我公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您逐字逐句地认真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文件内容。本合同的所有内容都与您的利益息息相关。如有任何疑问,敬请垂询。我公司将竭诚为您服务。本合同已于 201X 年 X 月 X 日获得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本 合同文本备案审查合格的通知(协会发文号),系本公司 | 删除条款 | 目前协会已停止合同文本备案审查,故删除相应表述 | |
正在使用的最新文本。 | |||||
序号 |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修改 | 原《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 性质 | 备 | 注 |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 |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 | 增加对风险说明书的说明。修改完善期货合约交易的风险披露,增加对期权合约交易的风险披露内容。 | |||
险说明书》。本说明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 | 险说明书》。 | ||||
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 | 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具有杠杆性风险,可 | ||||
1 | 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 | 能产生巨大亏损,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 | 增加内容 | ||
动。您应当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理解期货 合约交易与期权合约交易的全部交易规则,认识期货交易 | 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您应当充分理解并遵 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充分认识期货交易风险, | ||||
风险,自行承担交易结果。 | 自行承担交易结果。 | ||||
您在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 您在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 ||||
一、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合约交易采取保证金交易方 | |||||
式,具有杠杆性,带有高度的风险。相对较小的市场波动, | 增加对期权规则的 | ||||
2 | 可能使您产生巨大亏损,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 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期权合约交易 | 增加条款 | 风险揭示,后续条 款序号顺延(之后 | ||
采取权利金和保证金的交易方式,如您购买期权合约可能 没有任何收益,甚至损失全部投资;如您卖出期权合约, | 条款同此) |
您可能发生巨额损失,这一损失可能远大于该期权的权利 x,并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 | ||||
3 | 二、您应当充分了解到,进行期货交易,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导致您的账户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您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并且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 失。 | 一、您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导致您的账户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您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 增加内容 | 增加进行期货交易的表述,涵盖期权交易。针对追加保证金进行更充分的风险揭示。 |
4 | 四、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因市场行情波动剧烈出现单边涨跌停价格、投资者缺乏投资兴趣、流动性的变化或其他因素给某些合约市场的流动性、有效性、持续性等带来不利影响时,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平仓。如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 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 三、在某些市场情况下,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例如,这种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 增加内容 | 增加期权合约的表述,对原有表述进行修改以充分揭示风险。 |
5 | 五、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 导致的全部损失。 | 四、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 增加表述 | 为上下文一致,增加起始表述 |
6 | 六、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交易所可能会对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的交易和行权(履约)进行一些限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需要暂停期货合约或期权交易,如果标的期货合约 暂停交易,对应期权合约交易也将暂停交易。 | 增加条款 | 增加因标的期货停牌导致期权停牌的风险揭示 | |
7 | 七、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非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 失。 | 五、由于非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 增加表述 | 为上下文一致,增加起始表述 |
8 | 八、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期货交易中,所有的交易结果 | 六、在国内期货交易中,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当日交易所 | 增加内容 | 增加进行期货交易 |
须以当日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结算数据为依据。如您利用 盘中即时回报的交易结果作进一步的交易,您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 或结算机构的结算数据为依据。如果您利用盘中即时回报的交易结果作进一步的交易,您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 的表述,涵盖期权交易。 | ||
9 | 九、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交割等几种后果,您到时未平仓或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需要承担被强行平仓或交割违约 的风险。 | 增加条款 | 增加期货交易到期不交割责任的风险揭示 | |
10 | 十、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权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行权或期权到期放弃等几种后果,您应当熟知交易所期权平仓、行权的规则和程序,特别是有关实值期权到期自动行权,虚值期权到期自动放弃的交易规则,妥善处理期权持仓。如您买入期权,行权应该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如您卖出期权,则需要按照交易所规则承担履约责任。行权或履约后,您将获得标的期货合约,同时应当承担标的 期货合约的保证金责任。 | 增加条款 | 增加期权到期结果的风险揭示。 | |
11 | 十一、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套期保值”交易同投机交易 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 七、“套期保值”交易同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 动引起的风险。 | 增加条款 | 为上下文一致,增 加起始表述。 |
12 | 十二、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果您未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规定,将可能会影响您的期货保证金的安全性。 | 八、如果您未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规定,将可能会影响您的期货保证金的安全性。 | 增加表述 | 为上下文一致,增加起始表述 |
13 | 十三、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利用互联网进行期货交易时将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您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一)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及其它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情况; (二)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等攻击的可能性,由此可能导致交易系统故障,使交易无法进行及行情信息出现错误或延迟; (三)由于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等原因出 | 九、利用互联网进行期货交易时将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您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一)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及其它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情况; (二)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等攻击的可能性,由此可能导致交易系统故障,使交易无法进行及行情信息出现错误或延迟; (三)由于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等原因出 | 增加表述 | 为上下文一致,增加起始表述 |
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从而使网上交易及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 (四)由于您未充分了解期货交易及行情软件的实际功 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导致您对软件使用不当,造成决策和操作失误; (五)您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期货公司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可能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六)如果您缺乏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 (七)您的密码失密或被盗用。 | 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从而使网上交易及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 (四)由于您未充分了解期货交易及行情软件的实际功 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导致您对软件使用不当,造成决策和操作失误; (五)您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期货公司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可能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 败; (六)如果您缺乏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 (七)您的密码失密或被盗用。 | |||
14 | 十四、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从事期货、期权交易您应当承 担的所有手续费和相关税费的明确解释。 | 增加条款 | 增加明确收费告知 的风险揭示 | |
15 | 十五、在申请开通次席交易系统前,您应当充分了解: (一)使用次席交易系统的同时不能使用主席交易系统。 (二)可能因互联网、通信设备等通信问题以及安全问题或您本人、其他合作方或相关电信部门的软硬件设备故障或失灵、或人为操作疏忽而全部或部分中断、延迟、遗漏、产生误导或造成资料传输或储存上的错误。 (三)由于您使用的本地终端的软件、硬件、网络等系统与次席交易系统不相匹配会造成您设定的指令无法执行,从而导致您本人的期货交易指令不能完成。 (四)由于您缺乏电子化交易经验、行情技术分析技能和使用程序化交易的实践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预设触发条件下单交易失败、交易失误等风险。 (五)使用次席交易系统,出、入金、交易品种可能会有更多限制。 (六)如果报单出现"正报"(即报单正在途中或回报正在途)、“撤废”(即撤单不成功)等异常状态,在当 日交易时间内可能无法解决。 | 增加条款 |
(七)使用批量下单功能时,可能无法按照预先设定比例完成下单。 (八)使用条件下单(即价格满足条件时自动下单)在 条件被满足时,可能无法触发。 (九)申请开通和关闭次席交易系统,当日申请,次日生效。 (十)使用次席交易系统,可能根据期货公司的要求,对您在主席交易系统内持仓进行清仓。 (十一)使用次席交易系统,存在容错/备份不充分的 风险。 | ||||
序号 | 《客户须知》的修改 | 原《客户须知》 | 性质 | 备 注 |
1 | (三)知晓居间人非期货公司员工 客户是经居间人 介绍与本公司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居间人是指独立于期货公司和客户之外,向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并向客户提供相应服务而获取居间报酬,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员工,也不是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在签署《期货经纪合同》过程中,居间人与签约其中的任何一方无隶属关系,既不是客户与本公司所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仅是在客户与本公司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无权代理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无权成为客户的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或结算单确认人。本公司将依与居间人签署的 《居间合同》之约定向居间人支付居间报酬,客户不需要支付居间人或员工任何费用,同时居间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客户索要任何费用,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的承诺。客户私下委托居间人进行期货交易,其操作产生的 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由客户本人自行承担。 | (三)知晓居间人非期货公司员工 客户是经居间人 介绍与本公司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在签署《期货经纪合同》过程中,居间人与签约其中的任何一方无隶属关系,既不是客户与本公司所订立 《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仅是在客户与本公司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无权代理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客户不需要支付居间人或员工任何费用,同时居间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客户索要任何费用,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的承诺。 | 增加内容 | |
2 | (十四)知晓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十四)知晓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不得利用期货账户从事洗钱活动,知晓 | 增加内容 |
客户应当知晓不得利用期货账户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不得有逃税行为,知晓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义务,客户应积极配合期货公司开展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风险等级划分、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申报等。 客户存在洗钱、恐怖融资或逃税行为的,需要承担法 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 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义务,客户应积极配合期货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 可疑交易报告、风险等级划分、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申报等。客户存在洗钱行为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 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 |||
3 | (十五)知晓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期货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的各项要求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价。评价结果不构成对客户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客户的获利保证。客户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 货交易结果。 | (十五)知晓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期货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的各项要求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价。评价结果不构成对客户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客户的获利保证。客户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 增加内容 | |
4 | (十七)知晓不得参与期货市场非法配资活动。 客户应当知晓非法配资活动违反了期货市场有关开 户管理、账户实名制、期货经纪业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客户参与非法配资活动的,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 (十七)知晓居间人的相关事宜居间。 居间人是指独立于期货公司和客户之外,向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并向客户提供相应服务而获取居间报酬,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员工,也不是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居间人无权代理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无权成为客户的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或结算单确认人。客户私下委托居间人进行期货交易,其操作产生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由客户本人 自行承担。 | 增加条款 | |
5 | (二十五)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持仓限额、交易限额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合约与期权合约的持仓限额、交易限额的有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可能被采取限制开仓、强行平仓 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 新增条款 |
合同正文的修改 | 原合同正文 | 性质 | 备 注 | |
1 | 第三条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期货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乙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 人;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四)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乙方签署本合同前,已充分考虑诸如高龄、低收入、特殊疾病、风险承受低等可能对乙方的期货交易产生影响的因素,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货交易。乙方签署本合同的,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具备了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因前述因素产生的一切影响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合同生效后,甲方获知乙方具有本条所列情形的,无论乙方是否告知甲方,甲方均有权拒绝乙方的新的交易指令,并有权进一步关闭乙方的交易权限,直至乙方销户。 甲方根据中国证监会、行业协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对乙方进行适当性评估,乙方有义务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通过甲方评估后方能进行期货合约交易或期权合约交易。乙方参与交易后不能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 第三条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期货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乙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 人;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四)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乙方签署本合同前,已充分考虑诸如高龄、低收入、特殊疾病、风险承受低等可能对乙方的期货交易产生影响的因素,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货交易。乙方签署本合同的,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具备了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因前述因素产生的一切影响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 增加内容 | |
2 | 第四条 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身份证 | 第四条 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身份证 | 增加内容 |
明文件过期或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以及通信方式发生变更的,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书面提供新的相关材料或信息。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开新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关闭乙方的交易权限。乙方在开户申请表中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甲方更新,否则,一切 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 明文件过期或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开新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关闭乙方的交易权限。乙方在开户申请表中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甲方更新,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 |||
3 | 第十三条 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方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及乙方资金调拨人发出的指示支付可提资金; 可提资金=客户权益-交易保证金(包括履约保证金)-客户权益中按照监管规定和期货交易所有价证券抵充规则等 规定不可提取的资金; | 第十三条 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方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及乙方资金调拨人发出的指示支付可提资金; 可提资金=客户权益- 交易保证金- 客户权益中按照监管规定和期货交易所有价证券抵充规则等规定不可提取的资 金; | 增加内容 | |
4 | 第十八条 乙方或资金调拨人的资金调拨指令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书面、传真等方式向甲方下达。书面调拨指令必须由乙方或资金调拨人签字。以传真方式下达的资金调拨指令,必须由乙方或资金调拨人签字后传真至甲方。传真指令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包括可提资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规规定和合约约定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和无效;当乙方的指令被确定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甲方接受乙方授权的资金调拨人下达的调拨资金指 令,资金调拨人对甲方下达的资金调拨指令视为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 第十八条 乙方或资金调拨人的资金调拨指令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书面、传真等方式向甲方下达。书面调拨指令必须由乙方或资金调拨人签字。以传真方式下达的资金调拨指令,必须由乙方或资金调拨人签字后传真至甲方。传真指令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包括可提资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规规定和合约约定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和无效;当乙方的指 令被确定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 增加内容 | |
5 | 第十九条 乙方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书面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各期货交易所及甲方的相关规定。 乙方通过互联网下达期货交易指令,是指乙方使用计 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并通过互联网,或者通过甲方局域 | 第十九条 乙方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书面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各期货交易所及甲方的相关规定。 乙方通过互联网下达期货交易指令,是指乙方使用计 算机并通过互联网,或者通过甲方局域网络向甲方下达交 | 增加内容 |
网络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一种交易方 式,简称网上交易。 | 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简称网上交易。 | |||
6 | 第二十六条 乙方下达的期货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买卖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等内容。商品期权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 (或交易编码)、交易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标的物代码、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行权或 放弃行权等内容。 | 第二十六条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 | 增加内容 | |
7 | 第二十七条 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符合甲方及交易所规定的要求。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当乙方交易指令出现超越其交易权限、持仓限额或者 保证金不足等情形的,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 第二十七条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 令。 | 增加内容 | |
8 | 第三十二条 为确保甲方能够履行通知义务,乙方及时了解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双方同意利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客户补充须知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乙方确认,主要通知方式为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 甲方应在每日结算以后,及时将乙方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客户补充须知等文 件发送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乙方应及时登录中国期 | 第三十二条 为确保甲方能够履行通知义务,乙方及时了解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双方同意利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客户补充须知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 甲方应在每日结算以后,及时将乙方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客户补充须知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乙方应及时登录中国期 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查收甲方发出的前述文件。 | 增加内容 |
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查收甲方发出的前述文件。乙方也可通过该中心查收甲方发出的交易结算月度报告等文件。 | 乙方也可通过该中心查收甲方发出的交易结算月度报告等文件。 | |||
9 | 第三十四条 由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只保存最近 5 个月的投资者账户信息;在乙方销户以后,查询系统也会相应取消对乙方的查询服务,因此,乙方应及时将接收到的结算报告或通知书打印或者下载保存。 | 第三十四条 由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只保存最近 2 个月的投资者账户信息;在乙方销户以后,查询系统也会相应取消对乙方的查询服务,因此,乙方应及时将接收到的结算报告或通知书打印或者下载保存。 | 修改内容 | |
10 | 第三十六条 甲方除采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外,同时采用以下辅助通知方式的一种或多种向乙方发送每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手续费收取标准、各类风险提示文件、客户补充须知与异常交易监控相关的通知或监管决定等文件,但辅助通知方式不作为甲 方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 | 第三十六条 除采用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主要通知方式外,甲方同时采用以下辅助通知方式的一种或多种向乙方发送每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手续费收取标准、各类风险提示文件、客户补充须知与异常交易监控相关的通知或监管决定等文件: | 增加内容 | |
11 | 第四十五条 甲方通过统一计算乙方期货账户内期货和期权未平仓合约的资金风险率和交易所风险率等风控指标 (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的计算方法为:风险率 =客户权益/持仓保证金×100%。 | 第四十五条 甲方以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率的计算方法为:风险率 =客户权益/持仓保证金×100%。 | 修改内容 | |
12 | 第五十二条 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 | 第五十二条 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 | 增加内容 |
乙方因期权行权超出期货限仓标准的或保证金不足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甲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强行平仓措施。 | ||||
13 | 第五十五条 甲方在采取本节规定的强行平仓措施后,应当在事后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告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通知、传真通知、邮寄通知、甲方交易系统平台告知、手机短信、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等其中的任一种方式。 如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甲方通知 的文件的,应以甲方的发送记录为准,确认甲方已履行强平结果通知义务。 | 第五十五条 甲方在采取本节规定的强行平仓措施后,应当在事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告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通知、传真通知、邮寄通知、甲方交易系统平台告知、手机短信、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等其中的任一种方式。 | 增加内容 | |
14 |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期货账户全部或部分功能: (一)乙方提供的资料、证件失效或严重失实的; (二)乙方若变更通信地址、手机号码、传真号码、固定电话号码、EMAIL 地址中任何一项有效的联系方式,并未及时以书面或甲方认可的方式通知甲方,导致甲方无法联系乙方的; (三)甲方认定乙方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乙方违反反洗钱监管规定的; (四)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五)乙方发生符合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认定标准的异常 |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期货账户全部或部分功能: (一)乙方提供的资料、证件失效或严重失实的; (二)甲方认定乙方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乙方违反反洗钱监管规定的; (三)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乙方发生符合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认定标准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 (五)甲方应监管部门要求或者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增加内容 |
交易行为或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 (六)乙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 (七)甲方应监管部门要求或者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
15 | 第五十七条 在期货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有关交割月份平仓和交割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现金交 割、实物交割。 | 第五十七条 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有关交割月份平仓和交割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现金交割、实物交割。 | 增加内容 | |
16 | 第六十一条 在期权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和行权(履约)。对于符合行权条件的期权,在买方提出行权时或按交易规则应进行行权 的,乙方作为卖方有义务履行。 | 增加条款 | 增加期权交割条 款,后续条款数顺次递延。 | |
17 | 第六十二条 乙方作为期权买方申请行权的,应提前准备行权所需的资金(包括行权手续费和相应期货合约持仓的交易保证金等其他相关费用),并通过甲方向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甲方审核乙方资金是否充足,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决定是否向交易所申报乙方的行权申请。对因乙方资金不足、持仓超限等原因造成行权失败的后果由xx承担。 若乙方所持有的期权由交易所按照该期权相关规则自动行权的,甲方仍有权对乙方进行资金验证,有权对乙方资金不足的自动行权申请采取强制放弃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若乙方作为期权卖方履约的,依照规定履约后,若出现保证金不足、持仓超限等情况的,应承担由此可能被强行平 仓的后果。 | 增加条款 | 增加期权交割条 款,后续条款数顺次递延。 |
18 | 第六十三条 行权通知、卖方履约的相关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期权业务规则执行。 | 增加条款 | 增加期权行权规 则,后续条款数顺次递延。 | |
19 | 第六十四条 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或套利头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相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甲方应当协助乙方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申请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的确定以期货交易所批准的为准。 若乙方申请套期保值或套利头寸违反期货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甲方有权依相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 第六十一条 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或套利头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相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甲方应当协助乙方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申请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 头寸。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的确定以期货交易所批准的为准。 | 增加内容 | |
20 | 第六十八条 乙方有权查询自己的交易记录,有权了解自 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 第六十五条 乙方有权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有权了 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 修改内容 | 完善相关表述 |
21 | 第七十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期货合约交易、交割和期权合约交易、行权(履约)的手续费。手续费收取标准按照双方书面约定标准执行。若双方未书面约定手续费收费标准,视同乙方同意甲方对外公布的手续费收费标准。 若遇新品种上市或期货交易所颁布的手续费收取标 准发生变动时,甲方有权单方对手续费收取标准进行相应统一调整,并通过公司网站公告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当随时关注甲方公司网站上关于新品种手续费或手续费 调整的通知。乙方对新品种手续费或调整后手续费有异议的,乙方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3 日内向甲方提出,由双方 另行协商。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3 日内,乙方未提出异议或 已参与交易(包括新品种交易)的,视同乙方同意甲方通知的手续费收取标准。 | 第六十七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期货交易和交割的手续费。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双方约定标准执行。 若遇新品种上市或期货交易所颁布的手续费收取标 准发生变动时,甲方有权单方对手续费收取标准进行相应统一调整,并通过本合同第六节中约定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对新品种手续费或调整后手续费有异议的,乙方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3 日内向甲方提出,由双方另行协商。在 收到通知之日起 3 日内,乙方未提出异议或已参与交易(包括新品种交易)的,视同乙方同意甲方通知的手续费收取标准。 | 增加内容 | 增加期权行权规则 |
22 | 第七十四条 除本合同第七十三条所述情况外,如需变更或者补充本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补 充协议。变更或者补充协议经甲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加盖 | 第七十一条 除本合同第七十条所述情况外,如需变更或者补充本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补充 协议。变更或者补充协议经甲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加盖甲 |
甲方公章,乙方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变更或补充协议优先适用。 乙方与甲方约定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应五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若未按要求通知甲方,乙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 方公章,乙方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变更或补充协议优先适用。 乙方与甲方约定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应五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若未按要求通知甲方,乙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 |||
23 | 第七十八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即时解除本合同,并通过平仓或执行质押物对乙方账户进行清算,乙方应对甲方进行期货账户清算发生的费用和清算后的债务余额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一)乙方违反期货交易所相关规定的;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的相关承诺的; (三)乙方被认定为期货市场禁入者; (四)乙方未能以真实身份与甲方签署本合同或乙方未能提供真实开户证明文件的; (五)乙方作为自然人已经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乙方作为法人发生经营期满、倒闭、停业、歇业、清算、被吊销法人资格、未进行或未通过相关部门的年检的; (六)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七)乙方在甲方的账户被诉讼保全、冻结或者扣划; (八)乙方违反《客户须知》的相关规定,且给甲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九)乙方出现其他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 | 第七十五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即时解除本合同,并通过平仓或执行质押物对乙方账户进行清算,乙方应对甲方进行期货账户清算发生的费用和清算后的债务余额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一)乙方违反期货交易所相关规定的;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的相关承诺的; (三)乙方被认定为期货市场禁入者; (四)乙方未能以真实身份与甲方签署本合同或乙方未能提供真实开户证明文件的; (五)乙方作为自然人已经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乙方作为法人发生经营期满、倒闭、停业、歇业、清算、被吊销法人资格、未进行或未通过相关部门的年检的; (六)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七)乙方在甲方的账户被诉讼保全、冻结或者扣划; (八)乙方出现其他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 | ||
24 | 第七十九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一)乙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行权(履 约)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 第七十六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一)乙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遗留问题尚 未解决; | ||
25 | 第九十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违约与侵权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或期货交易所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 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 | 第九十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提交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也可以直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
讼。 | ||||
26 | 第九十四条 x合同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进行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 | 增加条款 | 增加期权行权规 则,后续条款数顺 次递延。 | |
术语定义部分的修改 (按照拼音顺序排列) | 原术语定义 (按照拼音顺序排列) | 性质 | 备 注 | |
1 | 1.持仓指客户开仓后尚没有平仓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 | 1.持仓指客户开仓后尚没有平仓的期货合约。 | 增加内容 | 增加期权合约 |
2 | 3.交易指令指客户下达给期货公司的指令,期货合约交易指令一般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一般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交易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方向、 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行权或放弃行权等内容 | 3.交易指令指客户下达给期货公司的指令,期货合约交易指令一般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 | 增加内容 | 增加期权交易的规定 |
3 | 5. 结算账户指客户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期 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账户。 | 5. 结算账户指客户在期货结算银行开立的用于期货交易 出入金的银行账户。 | ||
4 | 6.开仓指客户新买入或新卖出一定数量的期货合约或期 权合约。 | 6.开仓指客户新买入或新卖出一定数量的期货合约。 | ||
5 | 12. 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本合同所称的期权合约标的物为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期货合约。 | 增加条款 | 增加期权交易的规定,原术语解释序号顺次递延 | |
6 | 13.期权合约类型按照买方在行权时买卖期货合约权利的不同,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又称买权),是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将来某 一时间以行权价格买入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又称卖权),是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行权价格卖出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 增加条款 | 增加期权交易的规定 | |
7 | 14.期权合约根据期权合约行权价格与标的期货合约价格之间的关系,分为平值期权、实值期权和虚值期权。 平值期权是指期权的行权价格等于合约标的市场价 | 增加条款 | 增加期权交易的规定,原术语解释序 号顺次递延 |
格的状态。 实值期权是指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或者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状态。 虚值期权是指是指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或者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 价格。 | ||||
8 | 15.期权到期日是指期权合约买方能够行使权利的最后交 易日。 | 增加条款 | 增加期权交易的规 定 | |
9 | 16.权利金是指期权合约的市场价格,期权买方将权利金支付给期权卖方,以此获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 | 增加条款 | 增加期权交易的规定,原术语解释序 号顺次递延 | |
10 | 15.权利金,是期权买方为获得期权行权权利所付给期权 卖方的金额,即期权合约的价格。 | 增加条款 | 增加期权交易的规 定 | |
11 | 20.手续费指买卖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及期货合约交割、 期权合约行权(履约)所支付的费用。 | 15.手续费指买卖期货合约成交后及交割完成后所支付的 费用。 | 增加条款 | 增加期权交易费用 的规定 |
12 | 23.行权指期期权买方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以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物,或者按照规定的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行权方式,分为美式、欧式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美式期权的买方在合约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使权利;欧式期权的买方只能在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 放弃,是指期权合约到期,买方不行使权利以了结期权持 仓的方式。 | 增加条款 | 增加期权交易的规定 | |
13 | 24.行权价格,是指期权合约规定的、在期权买方行权时合约标的的交易价格。 | 增加条款 | 增加期权交易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