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出让人(甲方):
受让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和《江苏省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苏国土资规发[2013]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以网上 出让方式,将 采矿权(以下简称采矿权)出让给受让人。
第二条 出让人所出让的是矿产资源的开采权,不包含土地、山林、道路等其它附属物的使用权。
第三条 出让人所出让的采矿权矿区位于
,开采矿种为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矿区范围坐标(1980西安坐标系)如下:
拐点号 |
X坐标 |
Y坐标 |
拐点号 |
X坐标 |
Y坐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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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深度 x至 x标高 |
第四条 x合同约定的采矿权出让年限为 年,自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算。
第五条 x合同约定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为人民币
(小写金额¥ )。
该出让收益不包括采矿权使用费、办证登记费等其他依法依规需要缴纳的费用。
第六条 x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付款方式为就地办理缴库,并按下列方式缴付。
受让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缴清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七条 x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让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人民币 (小写金额¥ )转为受让采矿权的定金,定金可抵作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八条 出让人出让的采矿权范围的 资源储量经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和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受让人应当在按本合同约定缴清 采矿权出让收益之日起30日内,持矿业权出让成交确认书、本合同、缴清 采矿权出让收益的凭证以及采矿权新立登记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依法向有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登记,经批准后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成为采矿权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受让人不得开采受让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
受让人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采矿权手续,或提交办理采矿权所需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让人函告后6个月内仍不响应,视为受让人主动放弃受让的采矿权,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和定金不予退还。
第十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规定矿区范围内开采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经审查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
(二)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及其它有关税费;
(三)接受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按照经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工作;
(五)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保、矿山安全“三同时”制度;
(六)履行矿产资源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中,涉及土地、山林、道路、“三废”和矿山安全等事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受让人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止地质灾害。因开采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需要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矿山企业名称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申请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原采矿许可证剩余年限。
第十四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缴纳全部采矿权出让收益,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并投入生产满1年后,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但必须依法办理转让审批、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采矿权经批准转让的,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的矿山开采年限为原采矿许可证的剩余年限。
第十六条 x合同约定的开采年限届满,若该采矿权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尚有资源可继续开采,受让人要求继续开采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
第十七条 采矿权出让期限届满或者延续期限届满,受让人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整治,对损毁土地进行复垦,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采矿权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和有关费用。受让人未按时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的,受让人应当就欠缴款项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向出让人缴纳2‰的违约金。采矿权出让收益延期缴纳超过3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注销已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受让人所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和定金不予退还,受让人应当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因依法批准的建设活动需要提前收回采矿权的,受让人有权获得合法补偿。
第二十条 x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x合同的金额等项大小写出现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二十三条 x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x合同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贰份,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壹份。
第二十五条 x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盖公章): 受让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