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綜合家庭服務中心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簡介
綜合家庭服務中心是以社區為基礎,集中支援和鞏固家庭的綜合服務中心。以「兒童為重、家庭為本、社區為基礎」作為服務方向,並以方便使用、及早識別、整合服務和伙伴關係作為指導原則,綜合家庭服務中心提供一系列預防、支援及補救性的家庭服務,以回應特定服務地域範圍內的個人和家庭在多方面的需要。
目的及目標
2. 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的目的是以社區為基礎的綜合服務中心,集中支援和鞏固家庭;並提供一系列預防、支援及補救性服務,以處理社區內的家庭在社交與情緒上的需要。
3. 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的具體目標是:
(a) 透過提升家庭功能及其成員的發展,促進社區內個人、家庭與其他支援系統的相互關係,支援和鞏固家庭的凝聚力,和建設互助關愛的社區以改善生活素質來支援和強化家庭;以及
(b) 及早識別問題並提供介入服務,以支援和協助處於弱勢的個人和家庭,幫助他們應付危機,重拾抗逆力並回復他們的功能。
服務性質
4. 綜合家庭服務中心透過家庭資源組、家庭支援組及家庭輔導組三個主要組成部分,提供一系列具預防、支援和補救功能的服務。上述組別分別有以下的策略功能:
(a) 家庭資源組
家庭資源組為社區內的家庭提供發展性及預防性服務,包括偶到服務、資訊提供、家庭生活教育、親子活動、教育/發展小組/活動、互助小組、義工發展、社會網絡及外展服務等。主要目的是加強個人和家庭的力量及抗逆力。
(b) 家庭支援組
家庭支援組為弱勢或處於危機中的個人和家庭提供支援服務,支援服務包括親子及家庭管理訓練、支援小組、轉介服務及短期輔導等。主要目的是提供適時的支援服務,以避免個人或家庭問題進一步惡化。
(c) 家庭輔導組
家庭輔導組為身處危機中的個人和家庭提供深入輔導、治療小組及危機介入等服務。主要目的是協助個人和家庭重拾抗逆力,回復家庭功能及避免家庭解體和慘劇。
服務對象
5. 綜合家庭服務中心會為與社會福利署(下稱「社署」)所議定的特定服務地域範圍內的個人和家庭提供服務。
II. 服務表現標準服務量及服務成效
6. 服務表現評估將以服務量及服務成效為指標。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並按社署要求提供統計數字。
服務量指標
服務量 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每年) |
1. | 新開/重開 2的深入輔導 3/短期輔導/個案支援服務的個案 4數目 | |
2. | (參閱附件)5 |
1 個別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的議定水平載於附件。
2 不包括在同一間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的家庭輔導組及家庭支援組之間就仍在處理中個案的轉介
(即轉換個案工作者或在轉換/沒有轉換個案工作者的情況下更改個案類別)。
3 指根據「甄別表格」評定為需要接受深入輔導的個案。
4 指根據「甄別表格」評定為需要接受短期輔導或個案支援服務的個案。短期輔導個案一般須在 4 個月並少於 8 節內完成(不包括純粹提供資訊的服務)。個案支援服務是指向需要較長期個案支援和照顧的個別人士所提供的服務。
5 如服務量標準 1 的實際服務量已達議定水平的 105%至低於 110%、110%至低於 115%及 115%或以上,服務量標準 2 及服務量標準 3 的議定水平可分別下調 7.5%、15%及 22.5%。相反地,在沒有拒絕跟進任何需要綜合家庭服務中心輔導/個案工作服務的個案的前提下,如服務量標準 1 的實際服務量已達議定水平的 95%至低於 100%、90%至低於 95%及 85%至低於 90%,服務量標準 2 及服務量標準 3 的議定水平可分別上調 7.5%、15%及 22.5%。
6 指為促進深入小組輔導而成立的小組。每個小組最好有 6 名或以上參加者及至少 4 節活動。
7 指為參加者提供情緒支援和生活經驗分享而成立的小組,對象為單親家長、新來港定居人士等弱勢個人或家庭。每個小組最好有 6 名或以上參加者及至少 4 節活動。
8 指以促進參加者的個人成長、社交技巧及與家人、朋輩、同事等的健康人際關係作為介入目的而成立的小組。每個小組最好有 6 名或以上參加者及至少 4 節活動。
9 指為參加者提供互助和相互支援以應付日常需要/問題而成立的小組。參加者均高度獨立,只需社工有限度的介入。目標對象為單親家長、新來港定居人士等弱勢個人或家庭。
服務量 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1 (每年) |
3. | (參閱附件)5 | |
4. | (參閱附件) | |
5. | 透過家庭支援計劃而新近 12參與中心服務 13或社區服務 14的個人/家庭數目 15 | (參閱附件) |
10 指含教育元素的活動,目的是促進參加者的個人成長、社交技巧及與家人、朋輩、同事等的健康人際關係。這些活動可為一次性或通常少於 4 節,而參加者人數亦會較多。這些活動可與隸屬於同一或不同機構的其他服務單位(即非綜合家庭服務中心)或其他界別合辦。如與其他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合辦活動,有關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在匯報統計時,須平分活動數目及參加者人數。
11 家庭支援者可包括
(i) 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現有或過往的服務使用者,而他們曾面對類似問題/危機,又或曾在綜合家庭服務中心介入/支援下,在處理個人/家庭難題時,有正面經驗;以及
(ii) 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招募/甄選的合適義工。
家庭支援者可主動接觸弱勢但不願求助的個人/家庭,或向其提供支援,或與其建立友誼,藉以把他們與綜合家庭服務中心服務或社區支援服務連繫起來及/或幫助他們建立社區照顧與支援網絡。家庭支援者的投入/參與,旨在推動有需要人士接受服務/促進其受助歷程,但並非取代社工的角色或擔當其職責。綜合家庭服務中心須備存已招募的家庭支援者的最新
名單,作匯報統計之用。
12 指過去兩年沒有接受中心服務或其他福利服務的個人/家庭。
13 包括深入輔導/短期輔導/個案支援服務或治療/支援/教育/發展/互助小組或教育/發展活動,但不包括偶到服務或如嘉年華等的推廣活動。
14 包括社區內受資助服務單位(例如長者地區中心、長者鄰舍中心、綜合青少年服務中心等)或非受資助/自負盈虧服務單位(例如婦女團體等)現有提供的正式或非正式支援服務。
15 家庭支援計劃自 2006 年 10 月 1 日推行,目的是加強連繫弱勢但不願求助的個人/家庭,以及早解決他們的問題。在家庭支援計劃下,社工會透過不同渠道向有需要人士介紹各類現有支援服務,並鼓勵他們接受適切服務,以防止問題進一步惡化。社工會按其專業判斷及個別個案的情況,動員家庭支援者適當地推動有關人士接受服務/促進其受助歷程。然而,並非所有根
據服務量標準 5 所匯報的個案均須有家庭支援者的參與。
服務成效指標
服務成效 標準 | (%) (每年) | |
1. | 75 | |
2. | 服務使用者18解決問題的能力有所提升 | 75 |
3. | 服務使用者18的支援網絡有所擴濶 | 75 |
4. | 服務使用者19認為其主要問題有所改善 | 75 |
基本服務規定
7. 每間綜合家庭服務中心一般須至少有 13 名註冊社會工作者(下稱「社工」),以及一名持有認可社會工作學位的社工為中心主任。
8. 每間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的服務節數,須獲社署同意,而社署會以特定服務地域範圍的服務需求作為考慮基礎。
質素
9.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10. 社署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通用章節》的規定,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16 服務成效指標 1 至 3 按「服務使用者意見調查問卷」第 1 至 3 項衡量,而服務成效指標 4 則按「服務使用者問題評量表」衡量。
17 服務成效指標的議定水平適用於所有綜合家庭服務中心,不論其人手編制如何。
18 包括xxxx/短期輔導/個案支援服務及治療/支援小組的所有服務使用者。
19 包括深入輔導/短期輔導/個案支援服務的服務使用者。
IV. 資助基準
11.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津貼
12. 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包括供聘用註冊社工、合資格專業人士及支援人員的公積金,以及其他適用於服務單位營運的「其他費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關運作開支,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及認可收費(如有的話)。獲社署認可提供資助活動處所的租金及差餉,將按實際費用另行以實報實銷形式發放。
13.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整筆撥款手冊》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指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政府整體物價調整因素而調整「其他費用」。政府不會承擔因計劃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14. 如服務營辦者接納《津貼及服務協議》,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15.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系統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6.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訂明的規定,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周年財務報告及年度財務報表。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特殊或主要資本開支項目如在管理委員會已作充分討論、且理據充足及備存妥善記錄的情況下,方可列入於周年財務報告內。特殊或主要資本開支項目如在管理委員會已作充分討論、且理據充足及備存妥善記錄的情況下,方可列入周年財務報告內。
VI. 有效期 (只適用於有時限的項目)
17. 本《協議》於指定時限內有效。如服務營辦者違反協議條件的任何條款而又未有按社署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時間內作出相應的補救,社署可在該通知到期後,向服務營辦者發出通知期為 30 天的書面通知而終止本《協議》。
18. 如服務表現標準在協議期內有任何改變,社署會尋求與服務營辦者達成共識,而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指定的推行時間表達至新的要求。
19. 服務營辦者是否可繼續提供下一期服務,須視乎當時的政策指引、服務需要及服務營辦者的表現等相關考慮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編配項目的權利。
V. 其他資料
20.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所載列的規定
/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如有的話)。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則以本《協議》為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
附件
綜合家庭服務中心津貼及服務協議
每間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的服務量及服務成效標準的議定水平
[適用於具備一名中心主任及 13 名註冊社工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
服務量標準 -議定水平(每年) | 服務成效標準 - 議定水平(%) (每年) | |||||||
服務量標準 1 | 服務量標準 2 | 服務量標準 3 | 服務量標準 4 | 服務量標準 5 | 服務成效標準 1 | 服務成效標準 2 | 服務成效標準 3 | 服務成效標準 4 |
新開/重開的深入輔導/短期輔導/個案支援服務的個案數目 | 治療/支援/教育/發展/互助小組數目 | 教育/發展活動數目 | 家庭支援者人數 | 透過家庭支援計劃而新近參與中心服務或社區服務的個人/家庭數目 | 服務使用者接受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的服務後表示滿意 | 服務使用者解決問題的能力有所提升 | 服務使用者的支援網絡有所擴濶 | 服務使用者認為其主要問題有所改善 |
(註 1) | (註 1) | (註 1) | (註 2) | (註 2) | ||||
507 | 35 | 51 | 20 | 80 | 75% | 75% | 75% | 75% |
13 名註冊社工的議定水平 | ||
註 1:服務量標準 1、服務量標準 2 及服務量標準 3 的議定水平 | = | × 個別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的註冊社工人數 |
13 |
註 2:服務量標準 4 及服務量標準 5 的議定水平適用於所有由非政府機構營辦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