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用条款(“通用条款”)由甲骨文(中国)软件系统有限公司(“Oracle”)和个人或实体通过签署订购文件并以引用的方式将其纳入。贵方同意,若依照本通用条款下 订单,通用条款中应纳入与本通用条款附在一起的附录(定义见下文),并且贵方同意遵守附录的条款和条件并受其约束。如果某一条款仅与特定附录相关,则该条款仅在该附录被 纳入通用条款的情况下适用于该附录。
贵方同意,贵方通过纳入通用条款的订购文件(简称“订购文件”)下订单表明贵方同意遵守订购文件及通用条款的条款和条件并受其约束。如果贵方代表其他公司或法律实体下订单,则表示贵方有权力使该实体受订购文件及上述通用条款的条款和条件约束,在此情况下,通用条款中使用的“贵方”和
“贵方的”应指该实体。如果贵方没有该权力,或者如果贵方或该实体不同意遵守订购文件及通用条款的条款和条件并受其约束,则贵方不应下订单,也不应使用产品或服务。
通用条款
x通用条款(“通用条款”)由甲骨文(中国)软件系统有限公司(“Oracle”)和个人或实体通过签署订购文件并以引用的方式将其纳入。贵方同意,若依照本通用条款下订单,通用条款中应纳入与本通用条款附在一起的附录(定义见下文),并且贵方同意遵守附录的条款和条件并受其约束。如果某一条款仅与特定附录相关,则该条款仅在该附录被纳入通用条款的情况下适用于该附录。
1. 定义
1.1 “硬件”指计算机设备,包括组件、选项和备件。
1.2 “集成软件”指符合以下条件的软件或可编程代码:(a)被嵌入或集成到硬件中以激活硬件的功能;或是(b)由 Oracle 根据附录 H 特别提供给贵方的,并且列明于(i)附带说明书中,或(ii) Oracle 网页中,或是(iii)辅助安装的程序中以与贵方硬件一起使用。集成软件不包括以下内容且贵方也不对以下内容享有任何权利:(a)诊断、维护、修复或技术支持服务的编码或功能;或是(b)单独授予许可的应用程序、操作系统、开发工具或系统管理软件或其他由 Oracle 单独授予许可的代码。就特定硬件,集成软件包括需要单独订购的集成软件选项
(定义见附录 H)。
1.3 “主协议”指通用条款(包括任何修订)和纳入主协议的附录(包括任何对这些附录的修订)。贵方使用从 Oracle 或其授权分销商处订购的产品和服务应受制于并遵守主协议。
1.4 “操作系统”指为程序及其他软件管理硬件的软件。
1.5 “产品”指程序、硬件、集成软件和操作系统。
1.6 “程序”指(a)贵方根据附录 P 订购的 Oracle 所有或分销的软件,(b)程序说明书,以及(c)任何通过技术支持获得的程序升级。程序不包括集成软件或任何操作系统或正式发布前的任 何软件版本(例如测试版本)。
1.7 “程序说明书”指程序用户手册和程序安装手册。程序说明书可能和程序一起交付。贵方可以在线查看说明书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1.8 “附录”指第 2 条中所列通用条款的所有 Oracle 附录。
1.9 “单独条款”指在程序说明书、自述文件或通知文件中说明的单独许可条款,这些单独许可条款适用于单独许可的第三方技术。
1.10 “单独许可的第三方技术”指依照单独条款而非主协议条款被授予许可的第三方技术。
1.11 “服务”指技术支持、培训、托管/外包服务、云服务、咨询、高级客户支持服务或其他贵方订购的服务。这类服务将在适用附录中进一步阐明。
1.12 “贵方”和“贵方的”指在以引用的方式纳入通用条款和附录的订购文件上签署的个人或实体。
2. 主协议期限及适用附录
主协议书对于与其附在一起的订购文件有效。自订购文件生效日期起,下列附录将被纳入主协议: 附录 S - 服务。
附录所规定的特别适用于某些类型的 Oracle 产品或服务的条款和条件可能会和通用条款不同,或对其进行补充。
3. 独立原则
任何产品和相关服务或其他服务的购买都是独立进行并提供的,与贵方可能从Oracle获得或已获得的其他产品和相关服务或其它服务的订单都是相互独立的。贵方了解贵方可独立于其他产品或服务购买任何产品和相关服务或其他服务。贵方对(a)任何产品和相关服务的付款义务不依赖于任何其他服务的履行或任何其他产品的交付,或对(b)其他服务的付款义务不依赖于任何产品的交付或额外/其他服务的履行。贵方承认,贵方不是依据与Oracle或其关联公司间的任何融资或租赁协议而签订购买协议。
4. 所有权
Oracle 或其许可方保留程序、操作系统、集成软件及其他任何主协议项下开发或交付的资料或物项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
5. 补偿
5.1 受以下第 5.5、5.6 和 5.7 条的约束,如果第三方以贵方或 Oracle(下称“提供方”,指贵方或 Oracle 中提供材料的一方)提供并由另一方(下称“接受方”,指贵方或 Oracle 中接受材料的 一方)使用的任何信息、设计、规范、说明、软件、数据、硬件或材料(统称“材料”)侵犯其 知识产权为由向接受方进行索赔,如接受方满足以下条件,则提供方将自费为接受方进行辩护,并就法庭判决接受方向主张侵权的第三方履行的损害赔偿金、债务、费用向接受方进行补偿, 或者自费履行提供方所同意的和解:
a. 在接受方收到索赔通知后的三十(30)日内(或者适用法律要求的更短期限内),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供方;
b. 给予提供方进行辩护及任何和解谈判的完全控制权;以及
c. 给予提供方进行索赔辩护或和解时所需要的信息、授权和协助。
5.2 如果提供方认为或已确定任何材料可能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则提供方可选择修改材料, 使之不构成侵权(但在实质上保留其效用或功能),或获得允许继续使用的许可;若这两种选 择不是合理的商业方式,则提供方可终止相关材料的许可并要求返还材料,同时退还接受方可 能就该材料已向提供方支付的费用,并且如果 Oracle 是侵权程序的提供方,也会退还贵方为 侵权程序许可已向 Oracle 支付的任何未使用的预付技术支持费用。如果材料返还实质性的影 响 Oracle 履行相关订单项下义务的能力,Oracle 将有权选择提前三十(30)天发出书面通知,终止该订单。
5.3 仅就硬件而言,尽管有上述第 5.2 条的约定,若提供方认为或确定硬件(或硬件的一部分)可能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则提供方可选择更换或修改硬件(或硬件的一部分),使之不构
成侵权(但在实质上保留其效用或功能),或获得允许继续使用的权利;或者,若这两种选择不是合理的商业方式,则提供方可选择移除相关硬件(或硬件的一部分)并退还其帐面净值;如果 Oracle 是侵权硬件的提供方,也会退还贵方为此硬件支付给 Oracle 的任何未使用的预付技术支持费用。
5.4 如果材料为单独许可的第三方技术并且相关单独条款不允许终止许可,作为终止该材料许可的 替代方案,Oracle 可能会终止与该单独许可的第三方技术相关的程序许可并要求返还该程序,并将退还贵方就该程序许可已经向 Oracle 支付的程序许可费,以及为该程序许可向 Oracle 预 付但尚未使用的技术支持费。
5.5 如果贵方当前为操作系统订购了 Oracle 技术支持服务(例如,Oracle 系统标准支持服务、 Oracle 操作系统标准支持服务或 Linux 标准支持服务),那么在贵方订购了 Oracle 技术支持服务的期间(a)第 5.1 条中所指“材料”包括贵方被授予许可的操作系统和集成软件及其他集成软件选项,(b)第 5 条中所提及的“程序”应被“程序或操作系统或集成软件或集成软件选项
(如适用)”所代替(即若贵方未定购相关 Oracle 技术支持服务,Oracle 将不会对贵方因使用操作系统和/或集成软件和/或集成软件选项作出补偿)。尽管有上述规定,仅对于 Linux 操作系统,Oracle 不会就不属于 Oracle Linux 涵盖文件的材料对贵方进行补偿,具体规定请参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xxx。
5.6 若是接受方修改材料或是超出提供方的用户说明书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材料;或是接受方使用 已被取代的材料版本而使用提供给接受方的未经更改的新版材料本可以避免侵权索赔;或是接 受方在材料使用许可终止后仍然继续使用该材料,如出现上述情形,提供方将不对接受方予以 补偿。若侵权索赔并非由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信息、设计、规范、说明、软件、数据或材料所致,则提供方将不对接受方进行补偿。对于因将材料与其他非 Oracle 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结合所导 致的侵权索赔,Oracle 将不会对贵方提供任何补偿。仅就作为程序组成部分或程序使用必备 的独立许可的第三方技术而言,如果使用该独立许可的第三方技术符合以下条件:(a)以未 被更改的形式;(b)作为程序的一部分或使用程序必备的部分;及(c)依照相关程序授予 的许可和主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和条件使用,Oracle 将按照根据主协议条款为程序提供侵权 补偿的程度,就独立许可的第三方技术的侵权索赔向贵方提供同等程度的补偿。若是因贵方的 行为侵犯了第三方的权利,而按照主协议条款使用交付给贵方的程序不会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 权,Oracle 将不对贵方作出补偿。对贵方在获得许可时已经知晓的任何知识产权侵权索赔, Oracle 将不会对贵方进行补偿。
5.7 本节的规定是涉及任何侵权索赔或损害赔偿时对双方的唯一补救办法。
6. 终止
6.1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主协议的实质性条款,且未能在接到有关违约的书面通知后的三十(30)天内纠正违约行为,则违约方构成违约,非违约方可终止主协议。如果 Oracle 根据前文终止了主协议,贵方必须在 30 天内支付终止前发生的所有费用,以及所有在主协议下已订购的产品和/或已接受的服务的未付款项及相关税款和费用。除不付款的情况外,非违约方可自行决定延长三十(30)天的期限,以便违约方能继续尽合理努力纠正违约行为。贵方同意,如果贵方在主协议项下构成了违约,贵方不得使用订购的产品或服务。
6.2 如果贵方采用 Oracle 或其关联公司合同支付某订单项下的应付费用且贵方违反该合同,则贵方不得使用受该合同约束的产品或服务。
6.3 本主协议终止或到期后仍继续有效的条款包括责任限制、侵权补偿、付款以及就性质而言将继续有效的其他条款。
7. 费用和税款;价格、开具付款通知和付款义务
7.1 所有应付 Oracle 的款项均应在付款通知日期起的三十(30)天内支付。贵方同意支付 Oracle为贵方订购的产品/服务而必须依法缴纳的任何销售税、增值税或其他类似税费(Oracle 所得税除外)。此外,贵方还须向 Oracle 偿付与提供服务相关的合理费用。
7.2 贵方理解,贵方可能会就有关贵方所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收到多张付款通知。付款通知将根据 Oracle 付款通知开具标准政策(Oracle Invoicing Standards Policy)的规定,向贵方开具。贵方可访问 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看该政策。
8. 保密
8.1 由于执行本主协议,双方都有可能接触到本应相互保密的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双方同意只能披露为履行本主协议项下义务所必需的信息。保密信息应仅限于本主协议中的条款和价格,以及所有在披露时明确标明为保密的信息。
8.2 一方的保密信息不应包括以下信息:(a)是公开信息或非因另一方的行为或疏漏而成为公开信息;(b)披露之前即已由另一方以合法方式拥有的、而且另一方并非直接或间接通过披露方获得的信息;(c)由不受披露限制的第三方以合法方式提供给另一方的信息;或(d)由另一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8.3 双方同意自披露方向接受方披露保密信息之日起三年内,除以下所列情形外,不得将对方的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双方只能将保密信息披露给被要求以不低于主协议规定的保密程度保护保密信息以免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披露的雇员、代理或合同工。在起因于或涉及主协议的任何司法诉讼程序中,或者是法律要求向政府机构公开保密信息,任何情况都不得阻碍任何一方披露主协议或根据主协议提交的订单中的条款或价格。
9. 协议的整体性
9.1 贵方同意主协议和以书面提及方式纳入主协议的信息(包括包含在 URL 或提及的政策中的信息),以及适用订单,是贵方订购的产品和/或服务的完整协议,并取代以前或现在有关产品和/或服务的所有协议或说明(无论是书面或口头)。
9.2 双方明确认可主协议以及任何 Oracle 订单的条款应该取代任何其他采购订单、采购门户网站或其它类似的非 Oracle 文件中的条款,并且采购订单、门户网站或其他非 Oracle 文件中的条款都不应该适用于订购的产品和/或服务。如附录和通用条款不一致,附录中的条款具有优先性。如订单条款和主协议不一致,订单条款具有优先性。未经贵方和 Oracle 授权代表书面签字或通过 Oracle 网上商店以在线方式认可,不得对主协议和订单进行修改,也不得修订或放弃权利和限制条件。主协议所要求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对方。
10. 责任限制
任何一方都不对任何间接的、连带的、特殊的、惩罚性的或衍生的损害,或是利润、收入、数据或数据使用方面的损失负责。ORACLE 对主协议或是贵方的订单引起或相关的任何损害
所承担的最大责任,无论是涉及合同或民事侵权或其他方面,都应限于贵方在引起责任的附录下已经向 ORACLE 支付的费用。若损失是由贵方使用产品或服务引起的,则 ORACLE 的责任应限于贵方为引起责任的相关缺陷产品或服务已经向 ORACLE 支付的费用。
11. 出口
产品适用美国出口法律和法规及任何其他相关的当地出口法律和法规的限制和约束。贵方同意,该等出口法律将管辖贵方对任何根据主协议提供的产品(包括技术数据)及服务交付物项的使 用,而且贵方同意遵守所有此类出口法律和法规(包括“视同出口”和“视同再出口”法规)。贵 方同意,不得违反上述法律,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出口任何数据、信息、产品和/或因服务产 生的资料(或其直接产品),亦不得将上述内容用于该等法律所禁止的任何用途,包括但不限 于核武器、化学武器或生物武器的扩散或是导弹技术的开发。
12. 不可抗力
对于以下因素导致的履行失败或履行延误的情况,双方均不承担责任:战争、冲突、破坏行为、天灾;大规模流行性疾病;非由责任方引起的电力、互联网或电信通讯的中断;政府限制(包 括出口、进口或其他许可的否决和取消);其它超过责任方合理控制范畴的事件。双方均将做 出合理的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三十(30)天, 任何一方均可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取消尚未执行的服务和受影响的订单。但本条款并不免除双 方采取合理的步骤以执行其正常的灾害恢复措施的责任或贵方对已订购或已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的付款义务。
13. 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权
x主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贵方和 Oracle 同意,一切由本主协议引起或与之有关的纠纷均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的法院予以审理。
14. 通知
如果贵方与 Oracle 出现争议,或如果贵方希望依照本主协议“补偿”一节的要求发出通知,或如果贵方进入破产程序或其他类似的法律程序,贵方应立即按以下地址发出书面通知:甲骨文
(中国)软件系统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 0 xx X x 0 x,xx
000000,xxx:法律部总监。
15. 转让
贵方不得将主协议转让或将程序、操作系统、集成软件和/或任何服务或其相关权益赠与或出 让给其他个人或实体。如果贵方在程序、操作系统、集成软件和/或任何服务的交付物项上设 立了担保物权,接受担保物权方无权使用或转让程序、操作系统、集成软件和/或任何服务的 交付物项,如果贵方决定筹资购买产品及/或任何服务,贵方则要遵守 Oracle 有关筹资的规定,在 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上可以查到这方面的规定。上述规定不得解释为限制贵方可能 享有的、依据开源或类似许可条款授予贵方许可的关于 Linux 操作系统、第三方技术或单独许 可的第三方技术的权利。
16. 其他
16.1 Oracle 为独立合同方,双方一致同意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合伙关系、合资关系或代理关系。双方各自承担各自雇员的工资支付,包括与雇佣有关的税金和保险费用等。
16.2 如果主协议中的任何条款被认为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其余的条款仍将继续有效,并且应以符合主协议目的和意图的条款取代该条款。
16.3 除了有关不付款或侵犯 Oracle 专有权的诉讼外,如果起诉原因产生的时间超过两年,任何一方都不能以任何方式对起因于或涉及到主协议的事宜提起诉讼。
16.4 产品和服务交付物项并不专为或针对核设施或其他危险应用而设计。贵方同意贵方有责任确保在该类应用中安全使用产品和服务交付物项。
16.5 若授权分销商代表贵方提出要求,贵方同意 Oracle 有权将主协议副本提供给授权分销商,以使贵方的订单可以顺利完成。
16.6 贵方了解 Oracle 的商业伙伴,包括任何贵方雇佣的提供咨询服务的第三方公司,都独立于 Oracle,并非 Oracle 的代理。Oracle 对商业伙伴的任何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或受其约束,除非(i)该商业伙伴作为 Oracle 的分包商提供服务,以促进根据主协议所下订单的履行,及
(ii)在前述情形下,Oracle 仅在对其自身人员履行该订单的行为所应负责的同等范围内承担责任。
16.7 对于(i)属于程序、操作系统、集成软件或集成软件选项(或全部四项),(ii)贵方收到 Oracle 的二进制格式,以及(iii)通过开源许可授权,给予贵方接收二进制的软件的权利,贵方可从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或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上获取适用源代码的副本。如果上述软件的源代码没有以二进制格式提供给贵方,贵方也可以依据后一网站“源代码书面要约”部分的说明,提交一份书面申请,获取源代码的物理媒介的副本。
16.8 Oracle 可能在销售推介、营销工具及活动中将贵方列为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Oracle 客户。
17. 主协议生效日期
主协议生效日期与以引用的方式纳入本通用条款和附录的订购文件的生效日期相同。
附录 S - 服务
此服务附录(以下简称“附录S”)是与通用条款附在一起的附录。通用条款和本附录S构成主协议。该附录S将与通用条款同时终止。
1. 定义
1.1 “服务”是指贵方根据附录S从Oracle订购的咨询、高级客户支持服务、培训或其它服务。
1.2 本附录S使用但未定义的术语应采用通用条款中的定义。
2. 授予的权利/限制
2.1. 支付服务费用后,贵方即拥有非排他性的、不得转让的、免额外许可费的、永久的有限权利,将由Oracle开发并根据此附录S交付贵方的任何交付物(“交付物”)用xxx的内部业务运营
;但是,某些交付物可能受订购文件中规定的附加许可条款的约束。
2.2. 贵方可允许贵方的代理及合同工(包括但不限于外包方)为贵方的内部业务运营而使用交付物
,并且贵方负责保证上述人员在上述使用中遵守通用条款以及本附录S。
2.3. 所提供的服务可能与贵方通过另一单独订购文件所获得的贵方对Oracle所有的或分销的产品的使用许可有关。该订购文件中引用的协议应约束贵方对该产品的使用。
3. 保证、免责和唯一补偿
3.1 Oracle 保证将按行业标准以专业方式提供服务。如果发现服务有任何不符合保证的缺陷,贵方必须在履行缺陷服务之日起的九十(90)天内通知 Oracle。
3.2 如果违反上述保证,对贵方的唯一补救办法和 Oracle 的全部责任应为:(A)重新提供存在缺陷的服务;或者(B)如果 Oracle 不能以商业上的合理方式实质性地纠正缺陷,贵方则可以终止存在缺陷的服务,并收回贵方已向 Oracle 为有缺陷的服务支付的费用。
3.3 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上述保证具有排他性,且无任何其他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或条件,包括对商品可售性和适用某一特定用途的保证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