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離 婚 協 議 書
立離婚書人 甲方 (民國 年 月 日出生)乙方 ( 民國 年 月 日出生)
(以下簡稱甲乙方)雙方同意離婚,茲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兩願離婚書約條件如後:
1. 本離婚書約簽訂後,雙方婚姻關係解消。
2. 方同意給付 方新臺幣(下同) 元,並於 年 月 日前一次給付(或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按月給付 元,一期未到視為全部到期),雙方其餘夫妻剩財產分配、因婚姻關係所生財產上及非財產上請求均拋棄,雙方如對外有所負債,應各自負責清償與他方無涉。
※攸關兒少親權行使、探視內容與扶養費給付等詳填附件 1、附件 2
※依民法第 1050 條規定應共同向戶政機關登記始生效,兩願離婚書一式三份,除各執一份為據外,另一份送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之用。
立書人 甲 方 ﹕ (簽章)身分證字號 :
住 址 :
立書人 乙 方 ﹕ (簽章)身分證字號 :
住 址 :
證 人 ﹕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
證 人 ﹕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 1:
※未成年子女行使負擔權利義務
1. 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 約定由 方(單獨/共同)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並與 方同住。
2. 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 約定由 方(單獨/共同)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並與 方同住。
3. 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 約定由 方(單獨/共同)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並與 方同住
4. 其他:
※雙方所生之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之約定
1. 由(甲/乙)方自民國 年 月 日起,每月 日(前)支付未成年子女
、 、 每人扶養費 元,至子女年滿 20 歲 止,共 元,匯至 郵局/銀行帳戶:
。
2. 其他:
附件 2:
※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方式之約定如下:
1. 平日:星期 至星期 未成年子女 、 、 與(甲/乙)同住 。
2. 週末:星期 至星期 未成年子女 、 、 與(甲/乙)共度 ,並由(甲/乙)於 時 分 處接未成年子女,並由(甲/乙)於 時 分送回 處,如遇連假或彈性上班,接送日期即提早、順延或縮短之。
3. 寒暑假:
(1) 寒假(不包括農曆春節):
自放假 月 日 時 分至 月 日 時 分由(甲/乙)接未成年子女共度,並於 月 日 時 分(甲/乙)送回 處所。
(2) 暑假(比照學校行事曆定之):
自放假 月 日 時 分至 月 日 時 分由(甲/乙)接未成年子女共度,並於 月 日 時 分(甲/乙)送回 處所。
4. 農曆春節:
(1) 民國(單)數農曆年除夕/初 至初 ,(甲/乙)與子女共度;
(2) 民國(雙)數農曆年除夕/初 至初 ,(甲/乙)與子女共度;
※接送時間、地點與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之。
5. 其他特殊日會面時間之約定,如:子女生日,會面交往之時地、方式等,得依兩造協議變更。
6. 未成年子女xxx應隨接送子女時交付之。
7. 上述會面方式如有變更,請於 3 日前提前告知。
8. 其他會面約定或注意事項:
※如遇雙方當事人無法溝通或需瞭解家事相關議題者,可洽詢全國各地家事服務中心。
※花蓮服務據點: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服務中心(xxxxxx 00 x)
聯繫電話:00-0000000#000、585 聯絡專線: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