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青岛鸿翔招标有限公司项目编号:ZFCG2022001135
青岛市政府采购
东院区中央空调、新风系统清洗服务(二次招标)
采 购 人:青岛市市立医院
代理机构:青岛鸿翔招标有限公司项目编号:ZFCG2022001135
日期:二〇二二年十月
目 录
4.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时间单位、报价有效期以及参与采购活动费用 23
4.合同主要条款 (□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非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 45
项目概况
东院区中央空调、新风系统清洗服务(二次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获取磋商文件时间内登录中国青岛政府采购网进行注册并报名,注册报名成功后可自行从青岛政府采购网直接下载获取磋商文件,并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前
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FCG2022001135
项目名称:东院区中央空调、新风系统清洗服务(二次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80 万元最高限价:180 万元
采购需求:东院区中央空调、新风系统清洗服务。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 30 个日历日内完成第一次清洗消毒和第三方检测,总合同期为一个合同年。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磋商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等重大违法记录。
3.2 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 ) 、中国政府采购网
( xxx.xxxx.xxx.xx ) 、 信 用 山 东 (xxx.xxxxxxxx.xxx.xx) 及 信 用 青 岛
(xxxxxx.xxxxxxx.xxx.xx)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报价。
三、获取磋商文件
时间:自 2022 年 10 月 12 日起至 2022 年 10 月 18 日,每天上午 9:00 至 11:30,下午 13:30 至 16: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下同);
方式:在获取磋商文件时间内登录中国青岛政府采购网进行注册并报名,注册报名成功后可自行从青岛政府采购网直接下载磋商文件。未在中国青岛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上注册、报名、获取采购文件的,响应无效。供应商如需要纸质版磋商文件,可按照上述时间、地点获取。
备注:未按规定获取的磋商文件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供应商自负。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 年 10 月 25 日 09 时 00 分起至 09 时 30 分止。
地点: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 328 号诺德广场 2 号楼 2705 室。
五、开启(竞争性磋商方式必须填写)
时间:2022 年 10 月 25 日 09 时 30 分。
地点:xxxxxxxxx 000 xxxxx 0 xx 0000 x。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青岛市市立医院
地 址:xxxxxxxxxx 0 x联系方式:0532-8890501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青岛鸿翔招标有限公司
x x:xxxxxxxxx 000 xxxxx 0 xx 0000 x联系方式:0532-6601583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xxx电 话:0532-66015831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 | 采购人 | 青岛市市立医院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青岛鸿翔招标有限公司 |
3 | 项目名称 | 东院区中央空调、新风系统清洗服务(二次招标) |
4 | 分包采购及成交规定 | □√本项目不分包采购。 □本项目分为多个包采购,供应商可以选择多包响应,供应商成交包数不受限制。 □本项目分为多个包采购,供应商可以选择多包响应,但供应商最多只能成交个包。若同一供应商在两个及以上包的排名均第一的,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成交供应商: |
5 | 资金来源以及资金构成 | 预算金额为 180 万元,其中财政资金为 0 元,自筹 资金为 180 万元。 |
6 | 是否接受联合体响应 | √□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7 | 响应有效期 | 自响应截止之日起 90 个日历天。 |
8 | 踏勘现场 | □√ 不需要 □ 需要,时间: 地点: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9 | 履约保证金 | √□ 不需要 □ 需要,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成交合同金额的%(履 约保证金允许以担保支票、押金证明、保险单、保函、信用证等形式提交) |
10 | 采购代理服务费支付 | □ 无需支付 □ 采购人支付 □√成交供应商支付,代理费:按照原国家计委《招 |
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收取。 | ||
11 | 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材 料 | 无 |
12 |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内容详见青岛市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 xxx.xx)本项目磋商公告页面,供应商应密切关注上述公告页面的最新澄清信息。澄清和修改一经发布,视为供应商已收到。 |
13 | 响应截止时间 | 详见磋商公告。 |
14 | 磋商文件的质疑 | 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
15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响应方案 | √□ 不允许 □ 允许。要求:只有成交供应商所递交的备选响应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供应商的备选响应方案优于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方案, 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响应方案。 |
16 | 响应报价的范围 | 含税全包价。 |
17 | 响应报价的次数 | x项目原则上各供应商均有两轮磋商报价机会,但 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且不得高于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 |
18 | 响应报价的方式 | □√响应总报价(元) □ 响应单价(元) □ 其他: |
19 | 面向中小企业预留情况及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标准 | □√本项目为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有关要求详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本项目第包为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采购包,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有关要 求详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小微企业价格 |
评审优惠政策如下: 1.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包,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本项目第包为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采购包,要求获得本次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有关要求详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如下: 1.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包,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本项目第包为非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采购包,有关要求详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如下: 1.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 |
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包,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 价格参加评审。 | ||
20 |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21 | 节能环保产品优先采购优惠标准 | □对属于优先采购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加分幅度详见评分标准。 □√本项目无优先采购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 |
22 | 样品 | □√ 不需要 □ 需要 |
23 | 磋商保证金 | x项目不需要交纳磋商保证金。 |
24 | 响应文件编制装订 | 1. 响应文件的资格审查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胶装成一册。 2.封面设置。响应文件封面设置包括: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全称和响应文件完成时间。供应商全称填写“×××公司”。 3.响应文件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写响应文件; 4.响应文件正文用白色 A4 复印纸双面打印,并编制目录,目录、内容标注连续页码,页码从目录编起,标注于页面底部居中位置;产品授权书、产品说明书、产品彩页、图纸、图片等非文本形式的内容,可以不标注页码,应将这些材料放置在技术文件中, 折叠成 A4 纸面大小,左、下侧对齐,左侧胶装成册。 |
25 | 响应文件签署和盖章 | 1.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处,均须本人用黑色签字笔签署(包括姓和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用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被授权代表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人授权委托书。 3.“报价函”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 |
人签署。 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以及相关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包括印章、公章等)均指与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 的印章。 | ||
26 | 响应文件份数及要求 | 响应文件应按包分别进行编制: 1.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肆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当清楚地标记“正本”或者“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证明材料原件(若提供); 3.电子版响应文件壹套: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一致,格式:PDF 格式;介质:“U”盘或者光盘。 |
27 | 响应文件密封和标记 | 1.一个包(或者未分包项目)一个密封件; 注:一个密封件确实无法密封的,可分开密封; 对于投多个包的供应商,证明材料原件(若提供)可密封为一个密封件。 2.密封件封套上标明采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以及包、供应商名称等,在所有封签处标注“请勿在年月日时分之前启封”字样,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 |
28 | 磋商时间及开启地点 | 详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
29 | 磋商小组 | 磋商小组共1组, 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评审专家2人。 |
30 | 评审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31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 □ 否,磋商小组确定名成交候选人。 □√ 是,磋商小组确定 1 名成交候选人,并按照授权确定 1 名成交供应商。 |
32 | 成交公告 | 成交结果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公告,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
33 | 其他需补充的内容 | |
33.1 | 书面形式的定义 |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磋商活动具有同等法律 |
效力。数据电文形式包括文字的打印或复印件、传真、信函、电传、电报、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电子文档,青岛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文件及发出的澄清、答疑、变更 等各类公告。 | ||
35.2 | 成交后分包和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 √□不允许 □允许 x项目第包部分允许分包。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及所承担的分包内容,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供应商若选择将部分内容进行分包,需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填写《分包意向协议》。(格式详见 “第十章响应文件格式”) |
35.3 | 监督和管理 | x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 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35.4 | 其他需补充的内容 | 无 |
1.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目录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提供形式 | 包 |
1 | 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等 | □√原件或□√复印件 | |
2 |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磋商文件下册“第十章 响应文件格式”) | □√原件或√□复印件 | |
3 | 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和行贿犯罪记 录、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的 声明函(见附件 1) | □√原件或□√复印件 | |
4 | 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或银行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资信证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
5 | 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备注:
(1)开标时,供应商必须提交上述证明材料 1-5 项,未提交或提交不全的视为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不合格;
(2)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可以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3)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是指供应商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税收的凭据。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是指参加政府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也需要提供缴纳税收的凭据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2.其他规定
2.1 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字迹、印章要清晰。
2.2 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应当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与响应文件一并递交,逾期拒绝接收。
2.3 供应商需收回的证明材料(如合同书、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等)待评审完毕后退还。不需收回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响应文件一起不予退还,需收回的证明材料原件的复印件(页数过多时,可以提供证明材料的主要条款页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装订于响应文件中。
2.4 营业执照等要求必须提供的原件无法提供的,可提供由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材
料原件或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
1.项目说明
1.1 本章内容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的。
1.2 本项目共分为 1 个包进行采购。供应商所报价格应为含税全包价,包含提供相关服务的所有费用,合同存续期间采购人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1.3 属于信息网络开发服务的,供应商中标后应向采购人提供源代码以及文档等技术资料。
2.服务要求
2.1 管理依据
该项目应依据《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19210-2003)、《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标准》(GB50365- 2019)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验收标准》(WS394-2012)的要求对中央空调系统进行清洗,卫生质量应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 15982-2012)及《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标准的规定》
(GB50365-2019),其他卫生指标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验收标准》(WS394-2012)的规定,清洗要求、消毒技术要求、清洗机构要求等应符合《医院中央空调系统运行管理》(WS488-2016)、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396-2012)要求。
2.2 技术工艺
序 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 | 计量 单位 |
1 | 盘管机组清洗 | 1、进入施工场地后,对屋内的所有物品进行覆盖防护。 2、在正式进行清洗施工前,对盘管机组进行检查。 3、用专用清洗剂清洗风机盘管的翅片,去除灰尘污垢后用清水冲洗干净。 4、将空调xx、蜗壳及滤网清洗干净。 5、清洗风机盘管水过滤。 6、清洗完毕后,对盘管机组进行消毒处理。 7、通电测试,风机无磕碰摩擦,机组无异常响动,机组制冷或制热效果良好。 8、施工完毕后,对施工现场进行复原。 9、由相关部门认可、备案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测,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达到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 | 台 |
2 | 冷却塔 | 冷却塔内污泥、垢清除 | 台 |
冷冻水管道系统 | 化学清洗 | 吨 | |
冷却水管道系统 | 化学清洗 | 吨 | |
冷水机组 | 包括不限于空调机组所属冷凝器及蒸发器等进行化学、物 理方式清洗 | 台 |
★2.3 清洗技术要求
项目 | 清洗内容 | 技术标准 |
盘管机组 | 风机电机除尘及性能检查 | 清洗之后的风机盘管运行时无异响,接线正确, 送回风运转正常。 |
风机xx、外壳清洗 | xx无肉眼可见灰尘,无异味。外壳无 尘。 | |
表冷器清洗 | 表冷器干净通透,无异味。 | |
水过滤器 | 去除水过滤当中的泥沙污垢,安装后不渗 水 | |
凝结水盘清洗 | 凝结水盘无肉眼可见污渍、灰尘,无异 味,严禁将杂物冲入冷凝水管系统,造成 冷凝水管堵塞。 | |
回风口、送风口、回风过滤器清洗 | 回风过滤器无肉眼可见污渍、灰尘,无异味;风口洁净无灰尘。 | |
送风管道的清洗消毒 | 彻底去除送风管道内长期结存的灰尘、污渍、细菌、各种昆虫死尸与分泌物,有效防止尘污重新积聚。送风道清洗后表面显示原色,无飘 逸物,无块状物,送风清新正常。 | |
水系统 | 冷却塔 | 塔内外光洁无垢、泥沙、藻类等附着物, 洗净率大于95% |
冷冻水管道系统 | 除垢率大于95%,腐蚀量小于6g/m2.h | |
冷却水管道系统 | 除垢率大于95%,腐蚀量小于6g/m2.h | |
冷水机组 | 除垢率大于95%,腐蚀量小于2g/m2.h清洗 后需进行管程打压试漏 |
2.4 检测标准
2.4.1 实施方验收:
实施方委托在卫生部门及相关部门有备案登记,且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测,取得合格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依据: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验收标准》(WS 394-2012)
序号 | 检验项目 | 单位 | 检测依据 | 技术标准 要求 | ||
1 | 空调送风口 | 细菌总数 | CFU/m³ | WS | 394-2012 | ≤500 |
2 | 真菌总数 | CFU/m³ | WS | 394-2012 | ≤500 | |
3 | β-溶血性链球菌 | / | WS | 394-2012 | 不得检出 | |
4 | 可吸入颗粒物 PM10 | mg/m³ | WS | 394-2012 | ≤0.15 | |
5 | 风管内表面 | 积尘量 | g/㎡ | WS | 394-2012 | ≤20 |
6 | 细菌总数 | CFU/c㎡ | WS | 394-2012 | ≤100 | |
7 | 真菌总数 | CFU/c㎡ | WS | 394-2012 | ≤100 | |
8 | 冷冻水 冷凝水冷却水 | 嗜肺军团菌 | / | WS394-2012 | 不 得 检出 |
2.5 空调清洗清单
2.5.1 一期清洗清单
序号 | 项目内容 | 单位 | 工程数量 | 清洗次数 |
风系统 | ||||
1 | 通风管道清洗 | ㎡ | 24000 | 1次 |
2 | 风口滤网清洗 | 个 | 2923 | 12次,1次/月 |
3 | 风机盘管与盘管水过滤 清洗 | 台 | 1350 | 1次 |
4 | 机组与机组水过滤清洗 | 台 | 75 | 1次 |
5 | 回风网更换 | 个 | 1350 | 1次 |
水系统 | ||||
6 | 离心制冷机组清洗 | 台 | 2台xx离心机组 | 1次 |
7 | 冷却塔清洗 | 台 | 3台xx方形横流式冷却 塔 | 1次 |
8 | 水路管道除垢预膜、管道Y型过滤器清洗 | 吨 | 建筑面积8 万2 千平方米所对应管道保有水量约 150吨 | 1次 |
2.5.2 二期清洗清单:
序号 | 项目内容 | 单位 | 工程数量 | 清洗次数 |
风系统 | ||||
1 | 通风管道清洗 | ㎡ | 25686.6 | 1次 |
2 | 风口滤网清洗 | 个 | 3855 | 12次,1次/月 |
3 | 风机盘管与盘管水过滤 清洗 | 台 | 1525 | 1次 |
4 | 机组与机组水过滤清洗 | 台 | 35 | 1次 |
5 | 回风网更换 | 个 | 1525 | 1次 |
水系统 | ||||
6 | 制冷机组机组清洗 | 台 | 1台特灵螺杆机,2台特 灵离心机 | 1次 |
7 | 冷却塔清洗 | 台 | 4台方形横流式冷却塔 | 1次 |
8 | 水路管道除垢预膜、管道Y型过滤器清洗 | 吨 | 建筑面积8万6千平方米所对应管道保有水量约 160吨 | 1次 |
2.5.3 分体式空调清洗清单
序号 | 项目内容 | 单位 | 工程数量 | 清洗次数 |
1 | 东部院区 | 台 | 627 | 12次,1次/月 |
2 | 徐州路院区 | 台 | 80 | 12次,1次/月 |
2.5.4 空气消毒机清洗清单
序号 | 项目内容 | 单位 | 工程数量 | 清洗次数 |
1 | 空气消毒器 | 台 | 191 | 12次,1次/月 |
2 | 层流净化消毒机 | 台 | 21 | 12次,1次/月 |
3.商务条件
★3.1 服务期限
合同签订后 30 个日历日内完成第一次清洗消毒和第三方检测,总合同期为一个合同年。
3.2 服务地点
xxxxxxxxxx,xxxxxxxxx 0 x。
★3.3 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按规定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30%,第一次清洗消毒完成,验收合格并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55%,全年清洗消毒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15%。
3.4 服务成果验收
清洗消毒完毕后须委托在卫生部门及相关部门有备案登记,且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测,取得合格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方可验收通过。
★3.5 质量保证期
服务质量保证期限自提交服务验收合格之日起 1 年,国家主管部门或者行业标准对服务本身有更高的要求的,从其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供应商亦可提报更长的质保期。
3.6 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内
容:
√□ 无
□ 有,内容如下:
注:上述要求以及标注中:
带“★”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带“◆”标注的为可能实质性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内容。
带“▲”标注的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须具有市场监管总局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
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产品认证证书。
带“※”标注的产品为供应商响应时需提供的样品,成交后成交供应商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封存,作为验收依据之一。成交供应商提交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相关要求
1.1 技术汇总得分的计算方法:磋商小组成员技术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1.2 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1.3 依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文件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响应的须提供本单位的服务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 “第十章响应文件格式”)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响应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照本磋商文件小型、微型企业的相关价格扣除标准执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4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5 面向中小企业预留情况详见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1 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规定,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第十章响应文件格式”),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5.2 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规定执行。
1.5.3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5.3.1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1.5.3.2 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1.5.3.3 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1.5.3.4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
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5.3.5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1.6 评分得分非整数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数四舍五入)。
2.评分标准
2.1 评分因素及分值
评分因素 | 商务部分 | 技术部分 | 总分 |
分值比重 | 26 | 74 | 100 |
2.2 商务部分
评分项目 | 分数 | 评分标准 |
投标报价 | 10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10 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 标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投标报价)×10。 |
企业业绩 | 10 |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已完成的同类项目每份得 2 分,满分 10分。开标时须提供同一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和卫生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否则不得分)。同类项目业绩时间 以检测报告签署时间为准。 |
企业认证 | 6 | 供应商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得 1 分;供应商通过环境管理体系 认证的,得 1 分;供应商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你,得 1 分;供应商通过集中空调系统清洗维保服务资质认证的,得 3 分。须 提供以上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
2.3 技术部分
评分项目 | 分数 | 评分标准 | |
响应情况 | 基本分 | 6 | 全部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要求的得 6 分;实质性条款 有 1 项不满足的,为无效投标。 |
正偏离 | 4 | 优于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每有 1 条加 1 分,最高加 2 分;对非实质性要求,每出现 1 条正偏离,加 0.5 分,最高 加 2 分。 | |
负偏离 | 0 | 每出现 1 条负偏离,扣除基础分 2 分,出现 3 条及以上负偏 离的,响应情况项不得分。 | |
服务方案 | 整体服务方案水准 | 12 | 对供应商整体工作方案进行综合评分:内容完整、方案详细可行、服务制度完备、管理科学、管理措施完整、清晰明确的得 12 分;内容无缺漏项,描述较为合理、清晰的得 6 分;内容有明显缺漏项不完整,缺乏可行性,描述不够清晰的得 3 分;无此项内容不得分。 |
服务流程 | 10 | 供应商服务计划有序、条理清楚、时间安排合理、工作分工明确、内容全面完整、 合理可行、清晰明确的得 10 分;内容无缺漏项,描述较为合理、清晰的得 5 分;内容有明显缺 漏项不完整,缺乏可行性,描述不够清晰的得 2 分;无此项 内容不得分。 | |
专业程度 | 12 | 根据相关技术文件规范及项目采购需求,从供应商专业化水平,技术能力的合理性等方面评分,内容全面完整、清晰明确的得 12 分;内容无缺漏项,描述较为清晰的得 6 分;内 容有明显缺漏项不完整,描述不够清晰的得 3 分;无此项内 容不得分。 | |
人员配备及技术水平 | 15 | 供应商提供的专业人员的构成、配备科学合理,满足岗位要求并能提供优质服务的,得 6 分,配备基本合理,基本满足 岗位要求并能提供良好服务的,得 3 分,配备不合理,不能 满足岗位要求并提供良好服务的,得 0 分; 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同类项目的管理服务经验得 1 分。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不得分。 供应商拟派其他服务人员中,每具有一名具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操作证书人员的,得 1 分,满分 4 分。 注:须提供以上人员证书及常驻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或社保网站打印的)在的社保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供应商拟派于其他服务人员中每具有一名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低压电工证或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证)人员的,得 1 分,满分 4 分。 注:须提供以上人员证书及常驻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或 社保网站打印的)在的社保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 |
主要材料 | 6 | 主要清洗、消毒材料:根据所报材料情况进行打分,所用的主要材料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并附有正规生产厂家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详实的得 6 分,证明材料完整的得 4 分,证 明材料相对简略的 2 分,未提供相关材料的不得分。 | |
服务定位 | 5 | 从服务好采购人角度出发对项目的整体统筹规划、认识深刻、定位合理的,投标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定位完备且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5 分,投标人对项目的整体统筹规划、认 识较深刻、定位较合理的,得 3 分,提供的专业服务定位不 够详尽完备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 1 分,无此项内容不得分。 | |
组织机构及服务质量 | 4 | 各项质量保证措施切实可行,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完善的得 4 分;各项质量保证措施基本切实可行,企业各项管理制 度基本健全的得 2 分,无此项内容不得分。 |
3.政策加分以及计算方法
3.1.1 供应商所提供的材料或者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或隐瞒,一经
查实将导致响应被拒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进行处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1.2 联合体响应的企业业绩等商务评分项,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各成员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进行加权折算。
3.2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的项目,给予价格扣除。
3.2.1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包括相互之间组成的联合体)产品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2 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响应,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响应,联合协议中约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 30%以上的,同样按以上规定给予价格扣除。
3.3 按照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2019〕9 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的规定,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享受政府采购优先政策:
3.3.1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项目,对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分别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
(详见评分标准)。
3.3.2 供应商必须提供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电子文档和所投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经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电子文档。
1.采购依据以及原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1.5《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1.6《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7《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1.8《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1.9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
2.合格的供应商
2.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2.2 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且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4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报价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2.4.1 联合体各方应按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4.2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2.4.3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2.4.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4.5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4.6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报价,但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上述规定。
2.5 除采购人拟采购进口产品通过财政部门审核外,供应商不得提供直接进口或者委托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
2.6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7 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即为合格供应商,具有参与竞争性磋商的资格。
3.保密
参与竞争性磋商活动的当事人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时间单位、报价有效期以及参与采购活动费用
4.1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竞争性磋商活动有关的语言均使用简体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如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使用另一种语言,应附有相应内容的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4.2 计量单位
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计量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所有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货币单位为“元”。
4.3 时间单位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磋商文件所使用的时间单位“天”、“日”均指日历天,时、分均为北京时间。
4.4 报价有效期
4.4.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响应文件以及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均保持有效。
4.4.2 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在报价有效期内要求供应商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通知为准并作为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拒绝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其响应失效;同意上述要求的,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
4.5 参与采购活动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采购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
5.踏勘现场
5.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以便供应商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供
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 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不负责任。
5.3 供应商经过采购人允许,可以进入项目现场踏勘,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除采购人原因外,供应商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其它任何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6.询问
6.1 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6.2 询问及答复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面谈等口头方式。
7.偏离
采购人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磋商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8.履约担保
8.1 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要求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可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
8.2 成交供应商未按照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成交供应商应当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9.采购代理服务费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磋商文件
10.1 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1 磋商文件是用以阐明所需货物以及服务、磋商程序和合同格式的规范性文件。磋商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1)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4)采购需求;
(5)评审办法;
(6)供应商须知;
(7)开启响应文件、磋商、成交;
(8)纪律要求;
(9)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
(10)响应文件格式;
(1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10.1.2 根据本章第 10.2 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和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0.1.3 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10.2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0.2.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及确认,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2.2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公告为准。
11.响应文件的组成
11.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并做出实质性响应。
11.2 响应文件由资格审查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组成:
11.3 资格审查部分
11.3.1 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第三章序号 1 要求的内容);
11.3.2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13);
11.3.3 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和行贿犯罪记录、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的声明函(见附件 1);
11.3.4 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或银行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资信证明;
11.3.5 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11.3.6 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必须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11.4 商务部分
11.4.1 报价函;
11.4.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1.4.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若授权);
11.4.4 响应报价:
(1)报价一览表。是分项报价明细表的汇总表,响应报价(即响应报价总计金额)为各个分项报价金额之和。
(2)分项报价明细表。各分项报价小计名称应当与《报价一览表》中费用名称、金额对应。
(3)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材料。供应商认为需要对《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明细表》中有关报价进一步说明或者证明其报价的文件和材料等。
11.4.5 供应商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若有);
11.4.6 商务响应表;
11.4.7 联合投标协议书(若有);
11.4.8 联合投标授权委托书(若有);
11.4.9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若有);
11.4.10 中小企业声明函(xx);
11.4.11 分包意向协议(若有);
11.4.12 监狱企业的证明(若有);
11.4.13 节能、环保等的资质证书或者文件(若有);
11.4.14 磋商文件要求和供应商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若有)。
11.5 技术部分
11.5.1 对本项目服务总体要求的理解;
11.5.2 服务方案;
11.5.3 应急事件处理预案;
11.5.4 服务定位;
11.5.5 组织机构及服务质量
11.5.6 服务响应表;
11.5.7 项目实施人员(主要从业人员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
11.5.8 磋商文件要求或者供应商认为其它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11.5.9 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资料。
11.5.10 证明服务与磋商文件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主要包括内容:
(1)服务主要内容、指标要求;
(2)保证在服务期内正常、连续使用所必须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
(3)对照磋商文件服务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是否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并按照
磋商文件中服务响应表和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如实填写具体响应的参数以及要求。采购人只接受相同或者优于技术、商务条款中所规定的要求以及标准。供应商若采用欺骗手段提报虚假资料和承诺的,一经发现,其响应无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供应商在详细阐述服务主要内容、指标要求时,应注意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的规定以及要求。
(5)供应商必须对所提供的服务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一切产权关系负全部责任,由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以及费用供应商须全部承担。
11.5.11 磋商文件要求和供应商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12.响应报价
12.1 响应报价的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 供应商应对所投包中的货物进行报价,对每一包服务的报价必须全部报齐。
12.3 响应报价的次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4 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报价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
12.5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署。
12.6 供应商须按照附件格式表中的各单项明细逐项填写,以方便磋商小组对各响应文件进行比较。
12.7 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2.7.1 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12.7.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12.7.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12.7.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12.8 供应商的成交价格在合同执行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不得出现任何包含价格调整的要求。
12.9 采购人不接受未经中国海关报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货物报价。
12.10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报价。
13.响应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
13.1 响应文件应按所投包分别进行编制。
13.2 响应文件编制装订: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 响应文件签署和盖章: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4 供应商可对供货现场以及其范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实施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供应商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13.5 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时,应当如实在技术响应表和商务响应表中填写响应情况。
14.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响应文件的递交
15.1 供应商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15.2 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3 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5.3.1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15.3.2 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
15.4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不论采购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不退还。
16.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 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并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6.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照本磋商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盖章和递交,并在响应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修改响应文件”或者“撤回报价”字样。
16.3 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到磋商文件规定的报价有效期终止之前,在磋商文件没有变动的情况下,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撤回全部或者部分响应文件的,其保证金将被没收。
17.磋商保证金
17.1 磋商保证金的交纳
17.1.1 磋商保证金的交纳金额和形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7.1.2 磋商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17.1.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联合体牵头人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2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17.2.1 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书面要求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文件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
17.2.2 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7.3 磋商保证金的不予退还
17.3.1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真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2)响应截止时间后供应商撤回全部或者部分响应文件的;
(3)损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的;
(4)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专家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5)经磋商小组认定有故意哄抬报价、串标或者其它违法行为的;
(6)成交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签订合同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的;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17.3.2 不予退还的磋商保证金应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国库。
18.质疑
18.1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依法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18.2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8.3 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本项目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8.4 质疑函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8.5 代理人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18.6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8.7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可从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下载专区下载。
19.投诉
19.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 94 号令)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管部门提起投诉。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19.2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 94 号令)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
出。
19.3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19.4 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19.5 代理人提出投诉的,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19.6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 12 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 1 至 3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20.其他需补充的内容
20.1 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
20.1.1 信用查询渠道。信用查询渠道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 n)、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信用山东(xxxx://xxxxxx.xxxxxxxx.xxx. cn/)及信用青岛(xxxx://xxx.xxxxxxx.x xx.xx/x00000000/xxxxx.xxxx)网站。
20.1.2 信用查询内容。相关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良行为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
20.1.3 供应商信用查询及使用规则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情况,在报名后或磋商会议开启后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时要将查询网页、内容进行截图或拍照,以作证据留存,截图或拍照内容要完整清晰,应包括网站网址、查询内容、电脑截屏时间。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良行为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与其他磋商文件一并保存,放入项目档案。
20.2 其他需补充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开标程序
1.1 宣布开标纪律;
1.2 宣布主持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1.3 公布在报价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及签到顺序;
1.4 供应商相互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1.5 开标结束。
2.开标
2.1 开标应当在磋商文件确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召开开标会议。届时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参加,参加开标会议的代表应签名报到。
递交响应文件时:法定代表人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原件、被授权代表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以证明其出席。
2.2 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互相检查各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请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认为某个或者某些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密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面提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记录,相关各方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无异议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开启符合密封规定的响应文件。
若相关各方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有异议的,报现场监督人员和磋商小组处理,在处理决定未作出之前有异议各方的响应文件均不得开启;处理决定认为响应文件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各方均应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处理决定认为响应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按照响应无效处理。处理决定公布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开启符合密封规定的响应文件。
按照上述规定开启响应文件后,供应商再对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4 供应商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场给予答复,并制作记录,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签字确认。
3.磋商小组
3.1 磋商小组的组成
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磋商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及以上单数,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2 评审专家的抽取
3.2.1 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确定磋商小组成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3.2.2 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磋商小组成员的名单在评审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
3.3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3.4 磋商小组负责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推荐成交候选人。
3.5 磋商小组具有依据磋商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磋商小组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且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3.6 磋商小组的职责:
3.6.1 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做出评价;
3.6.2 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
3.6.3 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6.4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3.6.5 对围、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认定。
3.7 磋商小组的义务:
3.7.1 遵纪守法,客观、公正、xx地履行职责;
3.7.2 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3.7.3 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3.7.4 发现供应商在报价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3.7.5 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7.6 编写评审报告;
3.7.7 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3.7.8 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3.7.9 配合监管部门处理投诉;
3.8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3.8.1 供应商或者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3.8.2 参加过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的;
3.8.3 自身与政府采购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
4.评审程序
4.1 宣布评审纪律以及回避提示;
4.2 组织推荐磋商小组组长;
4.3 资格性审查;
4.4 符合性审查;
4.5 澄清有关问题;
4.6 磋商;
4.7 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
4.8 磋商小组进行综合评审;
4.9 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
4.10 编写评审报告;
4.11 磋商结束。
5.评审
5.1 资格性审查
5.1.1 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报价资格。
5.1.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信用山东(xxx.xxxxxxxx.xxx.xx)及信用青岛
(xxxxxx.xxxxxxx.xxx.xx)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时要将查询网页、内容进行截图
或拍照,以作证据留存,截图或拍照内容要完整清晰,应包括网站网址、查询内容、电 脑截屏时间。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 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加政 府采购活动,其响应无效;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 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其响应无效。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磋商文件一并保存。
5.2 符合性审查
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在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同时,对属于不合格或响应无效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必须提出不合格或者响应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响应无效说明。 符合性审查内容详见附录。
符合性审查内容
序号 | 标题 | 符合性审查内容 |
2.1 | 响应文件雷同检查 | …… |
2.2 | 对磋商文件的技术 /服务要求响应情况 | 响应文件响应磋商文件以下技术/服务要求(对应响应文件技术文件——技术响应表/服务响应表) |
2.2.1 | ★…… | |
2.2.2 | ★…… | |
2.3 | 响应报价 | 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报价且不超过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 (对应响应文件商务文件——报价一览表) |
2.4 | 响应有效期 | 响应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对应响应文件商务文 件——报价函) |
2.5 | 对磋商文件的商务要求响应情况 | 响应文件响应磋商文件以下商务要求(对应响应文件 商务文件——商务响应表) |
2.5.1 | …… | |
2.5.2 | …… | |
2.6 | 对磋商文件的编制 装订、签署和盖 | 响应文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装订、签署和盖章、 份数及要求、密封和标记。 |
章、份数及要求、密封和标记要求响应情况 | ||
2.7 | 其他 | 响应文件未发现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
2.8 | 其他 | 未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通、以行贿手段谋取成交等情形 |
2.9 | 其他 | 未发现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6.澄清有关问题
6.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6.2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7.磋商、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综合评审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7.1 磋商程序
7.1.1 磋商小组将视情况与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7.1.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并要求其重新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印章的响应文件。由其授权代表印章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印章并附身份证明。
7.1.3 本项目原则上实行一轮磋商(如需要)和两轮报价,一轮磋商(如需要)后,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报价或报价。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报价要求: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响应报价即为第一轮报价,供应商后一轮报价不得高于其前一轮报价,否则磋商小组有权据此确定为无效报价。
报价次数最终由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确定。
7.2 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
7.2.1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特殊规定外,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7.2.2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特殊规定,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7.3 磋商小组进行综合评审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审。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8.成交
8.1 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或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8.2 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
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特殊规定,可以推荐 2 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8.3 对于分包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可以选择多包响应但限制成交包数的,成交供应商的选择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分包采购及成交规定”确定。
8.4 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8.5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8.6 磋商小组根据全体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
8.7 磋商结果应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9.成交结果公告以及成交通知书
9.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9.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按照规定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或者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后不签发成交通知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成交供应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9.3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都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0.响应无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无效:
10.1 响应报价高于采购预算或采购最高限价的;
10.2 对“★”条款未做出实质性响应或者发生负偏离的;
10.3 对“◆”条款经磋商小组实质性变动、采购人代表确认内容不响应的。
10.4 对允许偏离的非实质性条款,偏离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的;
10.5 不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报价、没有分项报价、拒绝报价、有多个报价(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选择性报价、附有条件的报价或者拒绝修正报价的;
10.6 报价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10.7 磋商小组判定供应商涂改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和承诺的;
10.8 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编制装订、签署和盖章、份数及要求、密封和标记的;
10.9 磋商文件第三章规定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提供不齐全的;
10.10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0.11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要求的。
对响应无效的认定,必须经磋商小组集体做出决定并出具响应无效的事实依据。
11.废标
11.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1.1.1 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外,在响应报价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报价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11.1.2 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外,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不足 3 家的;
11.1.3 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外,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11.1.4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1.1.5 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或采购控制价的;
11.1.6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1.1.7 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形。
11.2 废标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12.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12.1 磋商小组成员的更换
12.1.1 磋商小组应当执行连续评审的原则,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审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磋商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12.1.2 退出磋商小组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由采购人向监督人员提出更换磋商小组成员意见并获准后,根据本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小组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审。
12.2 记名投票
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13.违法违规情形
13.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
13.1.1 供应商之间协商响应报价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3.1.2 供应商之间约定成交供应商;
13.1.3 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报价或者成交;
13.1.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报价;
13.1.5 供应商之间为谋取成交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违法违规认定意见并作响应无效处理:
13.2.1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3.2.2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价事宜;
13.2.3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13.2.4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3.2.5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1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报价:
13.3.1 采购人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开启响应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13.3.2 采购人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泄露标底、磋商小组成员等信息;
13.3.3 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响应报价;
13.3.4 采购人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13.3.5 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成交提供方便;
13.3.6 采购人与供应商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在开启响应文件、评审过程中发现以上违法违规情形的,首先由磋商小组作出认定,对认定确有以上违法违规情形的供应商,按无效报价处理,再进入正常评审程序。
14.违规处理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青岛市政府采购活动:
14.1 提供虚假报价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14.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14.3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4.4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4.5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4.6 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并带有明显故意行为的;
14.7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14.8 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竞争性磋商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互相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报价,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报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超出本磋商文件有关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1.签订合同
1.1 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2 签订的合同原则以本章第 4 条的规定为基础,并根据评审、答疑情况进行修改补充,但该款并不限制采购人以其他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利。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3 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书面承诺和成交通知书均作为经济合同的一部分,且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供应商应严格履行经济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否则将依法处理。
1.4 有关法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不允许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分包履行合同,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磋商文件明确允许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按照磋商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1.5 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并同步完成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
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1.7 甲方支持乙方按照《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青财采〔2019〕20 号)规定享受信用融资政策。如乙方按照文件规定向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平台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甲方承诺无条件允许乙方将本合同约定的收款账号变更为相应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账号,为信用融资业务的顺利开展提供便利。变更账号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平台备案锁定。
2.追加合同金额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并且在签订合同后 1 年内,经采购人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10%,否则采购人应重新组织采购。
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责任。
3.服务质量与验收
3.1 磋商文件中的服务按照国标、部标、行业标准或者双方技术协议或者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书面承诺提供服务。如对服务以及质量有争议,采购人组织相关部门对服务和质量进行检验或者验收,未达到服务要求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4.合同主要条款 (□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非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
合同编号:
甲方(采购人):住所地:
乙方(成交供应商):住所地:
乙方于年月日参加了 (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 组织的“ (项目名称及项目编 号) ”政府采购活动,经磋商小组评审确定乙方为 (包及包名称) 成交供应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磋商文件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服务名称:
服务内容:
………… 技术标准:
……
第二条 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此价格为合同执行不变价,不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变化,该价款包括了服务价格及与之配套的设计、制造、正版软件、检验、包装、运输、保险、税费以及安装、组织验收、培训、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提供等)、质保期服务等全部价款,除此之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
第三条 服务交付
1、交付日期:
2、交付地点:
……
第四条 交付验收
1、甲方应当根据国家、行业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验收方案,明确验收时间、方式、程序和内容等事项,组成验收小组,在收到乙方项目验收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项目进行实质性验收(验收建议有明显不当的除外)。乙方应对提交的服务成果作出全面检查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验收和使用技术条件依据,清单应随提交的服务成果交给甲方。
2、乙方在指定地点提交服务成果后,甲乙双方应依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等文件材料的要求共同验收,并且出具书面验收报告,履约验收报告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
3、对复杂的服务,甲方可邀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机构参与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相关费用负担由甲乙双方约定。
……
第五条 所有权归属
乙方将服务成果交付甲方,并且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所有权转移给甲方,在所有权转移之前,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归乙方,乙方保证所交付的服务成果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如乙方交付的服务成果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20%的违 约金。如果合同总金额价款已经支付完毕或者开始支付合同价款时才发现产权有瑕疵的,乙方仍须支付上述违约金并且赔偿甲方由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 包装、装运及运输
1、乙方负责包装、装运和运输,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装运和运输造成任何损坏均由乙方负责。
2、包装费、运费及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金额内。
……
第七条 款项支付
1、服务成果交付甲方,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由甲方负责办理支付手续。
2、属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将款项直接支付至乙方账户。
3、付款方式
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3.商务条件。
……
第八条 履约保证金
1、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大写)(¥)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允许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支票、押金证明、保险单、保函、信用证等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
失。
3、履约保证金在服务交付验收合格月无质量问题后,填写《青岛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退付表》、《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和资金往来收款收据交监督部门后20个工作日内退还。
……
第九条 售后服务及承诺
1、服务质量保证期限自提交服务验收合格之日起年,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服务出现的问题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费用,并且赔偿甲方的损失。
2、乙方有完善的服务体系,有能力提供持续的、本地化售后服务。
3、乙方负责做好相关记录及技术文档收集整理,待验收后移交。
4、服务范围:负责磋商文件所涉及到的所有服务。
……
第十条 知识产权
1、乙方保证,甲方在享受服务或者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发生此类纠纷,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2、乙方为执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技术资料或者其他相关资料、软件等由甲方永久免费使用。
……
第十一条 甲方责任
1、及时办理付款手续。
2、负责提供工作场地,协助乙方办理有关事宜。
3、对合同条款及所知悉的乙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4、甲方支持乙方按照《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青财采〔2019〕20号)规定享受信用融资政策。如乙方按照文件规定向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平台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甲方承诺无条件
允许乙方将本合同约定的收款账号变更为相应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账号,为信用融资业务的顺利开展提供便利。变更账号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平台备案锁定为准。
……
第十二条 乙方责任
1、保证所提供服务为响应文件承诺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满足甲方的需求,保证其配套项目部件为全新的未使用的且符合相关的质量要求。
2、保证所提供服务的售后服务,严格依据响应文件及相关承诺,对服务以及与之配套的项目进行保修、维护等服务。
3、保证其所供服务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所供服务成果及与之配套项目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甲方有权拒收。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2、乙方不能交付服务成果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3、乙方逾期交付服务成果时,每逾1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的滞纳金。逾期交付超过30日,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如甲方决定终止履行合同的,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且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4、因甲方过错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担。
……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和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
第十五条 保密
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知悉甲方的工作秘密(包括相关业务信息),不得透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合同双方以外的其他方(包括乙方内部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人员),乙方的保密责任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乙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按照本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
……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除磋商文件规定且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者全部转让、分包履行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2、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采购代理机构二份,同级财政部门一份。
……
第十八条 服务期限
x合同服务期限为年。服务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合同期限届满,如需续签,根据《政府采购目录》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双方可以根据法律及各项规定另行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九条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1、政府采购磋商文件(包括澄清、修改)。
2、乙方响应文件。
3、成交通知书。
4、成交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承诺或者补正文件。
5、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
甲 方: 乙 方: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代表)签字: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响应文件
包:第 包
资格审查部分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公章):二〇 年 月 日
资格审查部分目录
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第三章序号1要求的内容);
2、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13);
3、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和行贿犯罪记录、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的声明函(见附件1);
4、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或银行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资信证明;
5、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6、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 1:
声明函
一、我方在参加(项目名称)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
1、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没有行贿犯罪记录(查询内容:①供应商、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③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
二、我方在参加本项目活动前一段时间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若以上声明不实,我方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供 应 商:
日 期:年月日
备注:磋商文件未要求项目负责人的,项目负责人一栏可删除。
响应文件
包:第 包
商务部分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公章):二〇 年 月 日
商务部分目录
1、报价函(见附件2);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见附件3);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4);
4、报价一览表(见附件5);
5、分项报价明细表(见附件6);
6、供应商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见附件7) (若有);
7、供应商同类项目业绩证明材料(若有);
8、供应商荣誉(获奖)情况一览表;(见附件8) (若有)
9、供应商荣誉(获奖)证明材料;(xx)
10、商务响应表(见附件9);
11、联合响应协议书(若有)(见附件10);
12、联合响应授权委托书(若有)(见附件11);
1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见附件12);
14、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13);
15、分包意向协议(若有)(见附件14);
16、监狱企业的证明(xx);
17、节能、环保等的资质证书或者文件(若有);
18、磋商文件商务评审办法中要求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若有);
19、磋商文件其它规定或者供应商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文件和说明(若有)。
附件2:
报价函
(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经营地址。
我(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招标项目 名称)(编号为 )的响应,为此,我方就本次磋商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同意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
2、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3、若成交,我方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4、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以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联系。
5、响应文件自磋商开启之日起有效期为90日历日。
6、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者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印章):日 期:年月日
备注:本报价函由授权代表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授权委托书。
附件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采购代理机构) :
我(姓名)系(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公司的(姓名)为我公司本次项目的授权代表,代表我方办理本次响应、签约等相关事宜,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合同并具有法律效力。授权代表联系方式。
在我方未发出撤销授权委托书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委托书一直有效。授权人(代表)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撤销而失效。
授权代表无权转让委托权。特此授权。
本授权委托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法人代表身份证以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代表姓名: | 性 别: | 年 龄: |
单 位: | 部 门: | 职 务: |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印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5:
报价一览表
响应包:第包 包名称:
序号 | 服务名称 | 含税总报价 | 备注 (取费依据、收费标准等) |
1 | |||
总计 | 大写: | ||
小写: |
注:采购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的,供应商报价中无需考虑此费用。
时间:年 月日
附件 6:
分项报价明细表
响应包:第包 名称:
序号 | 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报价 |
1 | ||||||
2 | ||||||
3 | ||||||
…… | ||||||
服务项目费用合 计 |
时间:年 月日
附件7:
供应商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
响应包:第包 包名称:
序号 | 采购单位名称 | 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 (万元) | 项目内容 | 采购单位联系人及电 话 |
时间:年 月日
附件8:
供应商荣誉(获奖)情况一览表
响应包:第包 包名称:
序号 | 荣誉(获奖)名称 | 荣誉(获奖)内容 | 颁发机构 | 获奖时间 |
时间:年 月日
附件9:
商务响应表
响应包:第 包
项目 | 磋商文件要求 | 是否响应 | 供应商的承诺或说明 |
服务期限 | |||
服务地点 | |||
付款方式 | |||
服务成果验收 | |||
质量保证期 | |||
服务保障 | |||
…… |
日期:20年月日
附件10:
甲方:乙方:
联合响应协议书
(如果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可按照甲、乙、丙、丁…序列增加)
联合体各方经协商,就响应(采购人名称)组织实施(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招标活动联合进行响应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联合体各方一致决定,以 为主办人进行响应,并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分别提交资格文件。
二、在本次响应过程中,主办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根据磋商文件规定以及响应内容对采购人所作的任何合法承诺,包括书面澄清以及响应等对联合体各方均有约束力。如果中标并签订合同,则联合体各方将共同履行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所负有的全部义务,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联合体各方保证对主办人为响应本次招标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提供全部质量保证以及售后服务支持。
四、本次联合响应中,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甲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乙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五、有关本次联合响应的其他事宜:
六、本协议提交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后,联合体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上述实质内容进行修改或者撤销。
七、本协议共份,联合体各方各持一份,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甲方名称: (公章) 乙方名称: (公
章)
法定代表人: (印章) 法定代表人: (印章)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附件11:
联合响应授权委托书
(如果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可按照甲、乙、丙、丁…序列增加)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根据(甲方名称)与(乙方名称)签订的《联合响应协议书》的内容,主办人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为联合响应代理人,代理人在响应、磋商开启、评审、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这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响应各方均予以认可并遵守。
特此委托。
主办人的法定代表人:(印章) 职合响应代理人:(印章):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甲方名称:(公章) 乙方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 法定代表人:(印章)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附件12: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的服
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服务(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服务)。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日 期:
附件13: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 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 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 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 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声明函中需填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或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相关信息,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项目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附件14:
致:采购人
分包意向协议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我公司企业性质为(大型/中型)企业。
我公司作为供应商参与的由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人单位名称)所需项目,若我公司成交,拟将该项目的(分包内容)部分由(分包承担主体)承担。接受分包合同的企业与我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分包承担主体)企业性质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分包承担主体企业《中小企业声明函》)。
为明确三方权利及义务,若我公司成交,就分包部分出如下承诺:
1、我公司作为总包商对整个项目的服务质量承担全部责任。
2、我公司负责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并支付分包部分的合同价款。
3、我公司确保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且不得再次分包。
4、分包时我公司预留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为%。
分包承担主体承诺如下:
1、分包承担主体服从总包商的管理,执行总包商规定的规章制度。
2、分包承担主体对分包内容质量承担全部责任,若因分包承担主体责任导致总包商项目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分包商承担其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3、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总包商接受管理单位各项检查,分包商主要人员必须到场,以完善项目资料。
序号 | 分包内容 | 分包承担主体 (单位名称) | 分包金额 | 备注 |
1 | ||||
2 | ||||
... | ||||
总计 | 小写 |
4、分包商不得对承担的工作内容再次分包。分包承担工作明细如下:
大写 |
总包商 | 分包承担主体 |
单位名称(xx): | 单位名称(盖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附:
1. 供应商、分包承担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 供应商、分包承担主体《中小企业声明函》。
响应文件
包:第 包
技术部分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供应商全称(公章):二〇 年 月 日
技术部分目录
1、对本项目服务总体要求的理解;
2、服务方案;
3、应急事件处理预案;
4、服务定位;
5、组织机构及服务质量;
6、服务响应表(见附件15);
7、项目实施人员(主要从业人员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见附件16);
8、磋商文件要求或者供应商认为其它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9、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资料。
10、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
附件15:
服务响应表
供应商名称(公章): 第包
序号 | 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 | 偏离情况 |
注:
1、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的服务要求,如实逐条一一对应填写响应情况,如有未响应服务要求,评审委员会有权视其为负偏离;
2、请供应商在“偏离情况”一栏详细描述存在正偏离或负偏离服务要求,并标明偏离情况;
3、磋商文件服务内容未做要求的,不视为正偏离。
时间:年 月日
附件16:
项目实施人员(主要从业人员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
供应商名称(公章): 第包
姓名 | 职务 | 专业技术资格 | 身份证号码 | 参加本单位工作时间 |
注:在填写时,如本表格不适合供应商的实际情况,可根据本表格式自行划表填写,后附相关人员证书复印件及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
时间:年 月日
附件17:
项目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服务类样本)
采购单位 | 项目名称 | 合同名称 | ||||||||
供应商 | 项目及合同编号 | 合同金额 | ||||||||
分期验收 | 是□ | 否□ | 分期情况 | 共分 | 期,此为第 期验收 | |||||
验收时间 | 验收地点 | 验收组织形式 | □自行简易验收 □验收小组验收 | |||||||
验收内容 | 服务质量 | 服务进度 | 人员、设备配备情况 | 安全标准 | 服务承诺实现 | 合同履约时间、地点、方式 | ||||
合 格□不合格□ | 按 时□不按时□ | 合 格□不合格□ | 合 格□不合格□ | 合 格□不合格□ | 合 格□不合格□ | |||||
专业检测机构情况说明 | ||||||||||
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 ||||||||||
最终结论 | 合 | 格□ | 不合格□ | |||||||
验收小组成员签字 | ||||||||||
采购代理机构意见 | 采购单位意见 | |||||||||
经办人: 负责人: (采购代理机构公章) | 经办人: | 负责人: (采购单位公章) | ||||||||
供应商确认: | (单位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 |
说明:1.该表为服务类项目履约验收的参考样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2.“采购代理机构意见”,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自行组织的,无需填写该项内容。
响应文件包装袋密封件正面和封口格式
响应文件包装袋密封件正面格式
收件人: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第包
响应文件
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邮政编码:
20 年月日
加盖供应商公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
响应文件封口格式
请勿在20 年月日时之前启封
加盖供应商公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