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管理人員教育訓練:Synology NAS伺服器管理與Chat管理共1場。 一般使用者教育訓練:Chat通訊軟體操作宣導共4場。
契約編號:1.2
電腦設備買賣契約書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廠 商 名 稱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向乙方訂購電腦及xx設備乙批,雙方議定契約條款如下:
標的物名稱、數量
「企業即時通訊平臺」(以下簡稱本專案),其規格、功能、數量等詳如附件一。
安裝及安裝地點
乙方應負責以適合於甲方營業上正常作業用之方式,予以安裝。
安裝地點:第一資訊中心(詳細地址由甲方另行通知)。
價款總額
x專案總價款共計新台幣(以下同) 元整(含稅,以下同)。
付款方式
x專案於驗收完成,且乙方繳交保固保證金後,由甲方憑乙方所開立發票,支付乙方總價款 元整。
履約期限
乙方應於 年 月 日前完成交貨安裝。
乙方應於 年 月 日前使系統上線開始作業,本契約所稱系統上線為應用系統軟體安裝於標的物上經測試合格通過後開始作業之日。
系統上線日後三十日內(即 年 月 日)使標的物主機與系統軟體均能正常運作,且無重大影響甲方作業之情事。
點收安裝、測試及驗收
乙方應於約定日將標的物運抵甲方指定地點,會同甲方依附件一所列品名、規格、數量等點收,若標的物非原廠新品,乙方應立即更換。
乙方應於完成點收後進行熱機測試,俟功能正常,始得通知甲方辦理安裝。
乙方應於完成安裝後,提請甲方會同測試,若測試結果不合格,乙方應於甲方所定期間內完成修正後,提請甲方測試。
乙方無論所為修正之次數多寡,應於第五條所定期限,完成相關作業,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逾期未能完成者,甲方得解除本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系統上線開始作業後三十日內標的物主機與系統軟體均能正常運作,乙方完成辦理教育訓練且系統無重大影響甲方作業之情事時,即由乙方以書面提請甲方辦理驗收;驗收完成日以甲方確認驗收完成之書面所載日期為準。
保固維護
保固期間:
乙方應自本專案驗收完成日起,免費提供以下項目保固維護,以確保設備正常運作:網路儲存伺服器五年、記憶體模組一年、硬碟五年之保固維護。
保固期內因瑕疵致無法使用標的物時,該無法使用之期間不計入保固期。
保固保證金:
乙方應於甲方支付尾款前,繳交_______元整(契約總價款之百分之十)作為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間有任何保固範圍內之故障,乙方未依本條所定期限及方式完成維修時,甲方得動用保固保證金進行維修;保固保證金如有不足,乙方應負責賠償。於網路儲存伺服器五年之保固期滿後,如無違約情事或依本契約無應扣抵之費用者,即無息退還。
維護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其間遇有國定假日者除外。
保固維護方式:
定期維護:
乙方應於維護服務時間內,每季派人至指定地點進行例行性之系統執行狀況檢測及效能調整,並將定期維護之紀錄乙份留存甲方。
故障維修:
維護標的在正常使用狀態下損壞,乙方應負免費維修之責任(含材料、工時等費用)。如經乙方證明維護標的之損壞係因天災、人為破壞或疏失、電源失調等不可歸責乙方之事由所致者,乙方應依甲方請求更換同種同等級新品,其價款按乙方成本價計收,由乙方另外開立發票,向甲方收費。
乙方於維護服務時間內接獲甲方之請修通知,應指派合格之維修人員於4小時內回應並處理問題,或抵達甲方修護地點進行維修,並於當日內修復完成;到達及服務之時間均不受維護服務時間限制,不得另行收取服務費。
如甲方要求於維護服務時間外進行維修時,須事前通知乙方,乙方應按約定時間到達甲方修護地點,並於次一營業日前修復完成,且於完成修復可供使用後,再另行開立發票,向甲方收取服務費。計費標準如下:按每一人工小時壹仟元整,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超過壹萬元整之部分以八折計收。但標的物之修護須在非甲方營業時間方可進行者,不得另行收取服務費。
維護標的物發生問題,有上述第2、3目情形之一,而需現場維修時,若因問題重大致未能於第2、3目所定時限前完全解決,乙方應請原廠指派維修工程師於甲方通知後4小時內至甲方現場實施維修,其費用概由乙方支付,乙方並應於甲方通知後五日內主動提出書面說明。
若標的物無法於8個工作小時內完成修復,則乙方需提供同等級或更高規格之替代品供甲方使用,並於修復後以原件或新品換回。
標的物於保固期間發生維護需求,若乙方之維護時xx逾本契約之保固期間,乙方仍應繼續無償解決原問題及其衍生問題。若修復後1個月內再發生同一故障問題者,乙方仍應無條件免費再為修復。
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依上開各目規定之時限內進行維修者,則乙方不負維護遲延之責任。
應用軟體修改及新增功能:
維護標的物之應用軟體如需修改或新增功能者,乙方應依甲方之通知及需求辦理之,並應在測試環境進行測試,俟功能正常,經甲方認可後,再行安裝上線。
標的物之搬遷:
標的物安裝後,如甲方有變更標的物安裝地點之需要,得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依甲方指定期限指派工程師與甲方協調移機事宜及提供必要技術支援,若標的物有修改或更動,乙方亦應派員至甲方處所安裝。
保固期間屆滿前乙方應提供10人工小時(含次要、隔日備援設備)不計費用之移機服務。如保固期滿雙方另行簽訂維護服務契約,未用完之時數甲方可保留使用。
標的物硬體設備變更安裝地點時,甲方得要求乙方對該硬體設備之線路進行理線及標籤之工作。乙方完成各次維護服務後,應提出維護紀錄報告供甲方確認。
維護標的物之修復及更換:
網路儲存伺服器:發生故障經乙方修復或更換新品後,如仍發生故障,乙方應無條件再為修復或更換同等級或更高規格之新品,並於故障後五日內主動提出說明。同一故障問題於三十日(保固期間)內累計維修3次,甲方得要求乙方更換同等級或更高規格之新品,乙方不得拒絕,其修復如為第四項第二款第六目之情形者,亦同。
磁碟機與記憶體發生故障,乙方應無條件更換同等級或更高規格之新品,並於故障後五日內主動提出說明。
磁碟機發生故障時,汰換下來之故障磁碟機,乙方須負責清除該磁碟機上所有資料,甲方並得保留該顆故障磁碟機。
保固期滿前,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簽訂維護契約,按本契約約定或維護契約另定之維護方式繼續負責維護,乙方應依甲方通知期限配合簽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且年維護費率以不超過維護標的購買價之百分之八為限。
擔保賠償條款
乙方擔保交付甲方之標的物並無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之情形。甲方如因而遭致他人控告、索賠者,乙方應即提出說明及提供相關之有利資料予甲方,並負責為甲方從事有關之和解談判及提出抗辯,保障甲方及其相關人員免受損害。甲方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失及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和解費用、律師服務費或相關憑證所載金額,乙方應於接到甲方通知五日內償付甲方;甲方亦得逕於應付乙方價款或保固保證金內扣抵。
本專案若有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致甲方不得繼續使用時,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乙方並應於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按下列方式擇一解決:
修改侵害部分,使本標的物不再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
乙方取得他人授權,使甲方得依本契約規定繼續使用標的物。
乙方於十五日內返還甲方就本標的物已給付之費用,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甲方則不得再使用本標的物。
甲方自行修改標的物,或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使本標的物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者,應由甲方自行負責。
專案負責人員
雙方應就工作項目指定適當的專案負責人全權處理各該工作項目相關事宜。
任一方更換其專案負責人,應於事前書面通知對方。
教育訓練
乙方應免費提供甲方作業上使用之書籍、說明書及使用操作手冊,並應於安裝交貨前送達甲方。
乙方提供甲方之書籍、說明書及使用操作手冊如有更新或變動,乙方應立即免費提供甲方。
乙方應提供以下教育訓練課程予甲方,訓練所需教材及器材,由乙方提供,課程由雙方協調另訂之。
系統管理人員教育訓練:Synology NAS伺服器管理與Chat管理共1場。
一般使用者教育訓練:Chat通訊軟體操作宣導共4場。
移轉限制
非經他方書面同意,任一方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讓與或移轉予第三人;乙方亦不得將本契約轉包予他人。
罰則
乙方若不能依本契約第五條或第六條所定期限完成各項工作時,每逾一日應支付按總價款千分之五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但以不超過本契約總價款百分之二十為限。
乙方有第六條第一項所定運抵之標的物中有非屬原廠新品之情事者,應支付該項設備售價二倍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
乙方若不能依本契約第七條第四項第二款第二或四目所定時限完成各項工作時,每逾一小時應支付按本契約總價款千分之五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
除前三項情形者外,乙方如有違反本契約任何規定,經甲方以書面限期履行而仍不履行時,乙方應支付按本契約總價款百分之五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但其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除乙方有違反本契約之情形外,甲方遲延付款或所開立之支票不獲兌現時,乙方除請求償付所欠款項外,並得請求甲方加給依法定利率二分之一計算之遲延利息。
契約之解除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違反本契約第五條或第六條所定期限,逾期達十日時,甲方得逕行解除本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包括因本契約解除所受之損害)。
除前項因履行遲延而致解除本契約之情形外,任何一方違反或不履行本契約之任何約定,經他方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時,他方得解除本契約,違約之一方尚應賠償他方損害(包括因本契約解除所受之損害)。
解除本契約後,乙方應將所有屬甲方之文件、設備等於五日內歸還甲方,甲方並得請求乙方返還甲方已付之所有款項。
契約之修改
x契約之修改應經雙方同意,並以書面為之。
任一方給予他方任何優惠,不構成本契約有關條款之變更。任一方未行使其依本契約對他方享有之某項權利,並不得視同放棄該項權利或影響其他權利。
資料保密義務及資通安全
乙方因承作本案而知悉甲方之任何資料,應負保密之責任,不得竊用或洩漏予他人;並應責成其從業人員,同負保密之責任;嗣後離職者,亦同。
乙方或其從業人員應就承作本案而蒐集、處理、利用之個人資料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
乙方及其從業人員應遵照甲方之委外資通安全規範(附件二),並依甲方所定作業程序及作業程序書之存取控制規定,執行本專案相關作業。
乙方指派人員於甲方辦公處所活動時應配戴適當或甲方發給之識別標示。
對乙方指派於甲方工作場所之人員,甲方有權就其服務過程將可能取得之系統軟硬體架構、網路架構、測試資料、備品及汰舊之設備等,是否依保密程序妥善保存、銷毀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等事項,進行不定時稽核。
乙方或其從業人員如有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乙方對於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含甲方依法對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及應給付之罰鍰)。本契約因終止、解除或有效期間屆滿而失其效力者,亦同。
乙方或其從業人員如有違反本條各項情事之一,甲方得不經催告而終止本契約。
佣金回扣之禁止
乙方保證,除本契約明定者外,不得基於任何理由,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主動或應要求或期約給付佣金、回扣或任何名目之酬勞予甲方任何人員。
乙方知悉或甲方發現甲方人員涉有要求期約給付,或乙方人員違反前項規定之可疑情事時,乙方應即據實告知該等人員身分、要求期約數額及給付方式。另於甲方請求協助調查時,乙方應配合提供有關之事證資料;甲方對於因調查案件所知悉之乙方營業秘密,應負保密責任,並應責成其指派人員同負保密之責任。
違反第一、二項規定時,甲方得向乙方請求契約金額百分之十之懲罰性違約金,並得自應給付之契約價款中如數扣除。
訴訟管轄
因本契約而引起之疑義爭執或糾紛,雙方應依誠信原則解決之,如有訴訟之必要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契約效力
x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並取代契約簽訂前雙方所有以口頭或書面之計畫、協議或會談。
本契約之附件(需求規格,附件一;委外資通安全規範,附件二;投標須知,附件三),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但附件與契約本文有牴觸時,以契約本文為準。
契約份數
x契約書壹式四份,計正本二份,副本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正本、副本一份,印花稅票由乙方貼足。
立契約書人
甲 方: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地 址:xxxxxxxxxxxx
x x: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地 址: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需求規格
項次 |
品名 |
內容規格 |
數量 |
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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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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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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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廠1年保固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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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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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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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專案建置服務 |
含安裝設定NAS伺服器、Chat通訊軟體功能及環境等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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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教育訓練 |
1.系統管理人員教育訓練:Synology NAS伺服器管理與Chat管理共1場。 2.一般使用者教育訓練:Chat通訊軟體操作宣導共4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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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金額(含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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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保固期內,磁碟機與記憶體發生故障,應無條件更換同等級或更高規格新品予本公司,並且本公司得保留該顆故障磁碟機。
附件二:委外資通安全規範
第 一 條 一般規定
委外廠商應依據ISO27001之最新版條文進行作業,以符合本公司資訊安全要求。
第 二 條 系統存取之方法
委外廠商指派之存取人員,應先依本公司程序申請使用者識別碼及密碼,於本公司核准發給後進行存取作業;委外廠商應保證其所指派之存取人員遵守本公司有關使用者識別碼及密碼之管理規定。
第 三 條 安全教育訓練
委外廠商派任從事作業之人員,應先已接受有關資訊安全意識、存取作業方法與程序及相關安全事宜之教育訓練。
第 四 條 遵守法令之義務
委外廠商進行作業時,應遵守資訊安全現行相關法令,如造成本公司或第三人之損害,委外廠商應負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因而衍生之一切民事及行政紛爭,委外廠商應自行解決,與本公司無涉。
第 五 條 電腦病毒之防止
委外廠商作業時應採取防止電腦病毒散佈之處置措施;如未盡此防毒之義務,因而損害到本公司之電腦系統,委外廠商應負責修復,如有造成本公司其他之損害,委外廠商應負責賠償。
第 六 條 系統開發及維護作業事宜
委外廠商禁止私下設計或安裝任何未與需求相符之程式,如:後門程式、系統監測程式。
第 七 條 委外契約終止後之事宜
委外契約關係終止時,相關之資訊資產及使用者識別碼須交還本公司,或依本公司指定之方法處理。
附件三:投標須知
臺灣證券交易所「企業即時通訊平臺採購案」投標須知
招商暨發包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
標的物:
「企業即時通訊平臺」採購案,相關標的物規格,詳如附件。
廠商資格:
持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並具有電腦軟硬體銷售業務之營業項目。
具有Synology產品經銷或代理銷售資格者。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參加投標,即使得標亦屬無效者:
最近二年內(以開標月份向前推算)曾受停業懲處者。
投標廠商或負責人為拒絕往來戶或有金融機構退票紀錄者。
投標廠商所提資料,文件或說明,如經查證係偽造,變造或不實者。
本案權利義務事項:
標的物、付款方式、履約期限、點交及驗收方式、保固期間、保固維護方式、保固保證金等權利義務事項,詳如「契約書草案」。
投標手續規定:
凡欲參加投標廠商,應於108年5月8日(星期三)下午4時前,將下列各項資料送本公司管理部xxx(台北市信義路5段7號101大樓9樓、電話00-00000000),若逾時以棄權論,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報價單,內容請分項說明,並應含規格、數量、單價及總價。有關報價單之品項次序與規格請參酌附件。
已蓋妥廠商及負責人印章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已蓋妥廠商及負責人印章之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影本。
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選擇簽約對象個人資料風險評估聲明書(請至本公司網站採購專區下載)。
原廠經銷證明文件。
投標廠商證件經審查資格合格且經本公司簽奉核准者,方得參與比價/開標。
合格投標廠商達三家以上即予以比價/開標,否則本案即撤銷或另案辦理;如有其他原因時,本公司有權決定是否開標,廠商不得異議。
本公司有權隨時停止本案採購程序,廠商不得異議,亦不得請求任何賠償。
比價/開標:
由本公司管理部擇定比價/開標日期通知合格投標廠商。
合格投標廠商應按本公司規定之時間及地點攜帶公司及負責人章印,由負責人或委託之代理人(需有委託書)前往參加比價/開標,如不能參加比價/開標,因而喪失重行減價、比價,或其他之權益時,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標單於比價/開標當日領取,參加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標單無效。
標單未依規定填齊或加任何註記者。
標單上未填寫廠商名稱,負責人姓名者。
標單未加蓋本公司印章者。
變更標單式樣或塗改字句者。
比價廠商或負責人名稱與登記執照不符者。
未使用本公司提供之標單,不依式填寫,字跡模糊或塗改後未蓋印章或不能辨認者。
標單內另附條件者。
標單未以中文大寫填寫總價或總價經塗改或填寫數字不清楚者。
決標方式:
經比價/開標後最低價若低於底價,即行決標。
標價相同之最低價有一家以上,且低於底價時,應就報價相同之最低價再行競標後,以最低價者為得標。
第一次比價如最低價超過底價時,得宣布最低價後進行第二次比價,經三次比價結果仍高於底價時,得當場依序洽請最低價、次低價等廠商,如有廠商同意減至底價以下(含底價)時即視同決標,否則為廢標,或依下列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經三次比價均未決標,經洽減仍無廠商願意減至底價以下(含底價)時,如最低價超過底價不及百分之十,請購單位表示因業務需要急需採購,得予保留,並以最低價專案簽奉核可後方為決標。
本案於決標後,需俟本公司內部簽准後,方屬有效或進行簽約;否則本案即撤銷或另案辦理,投標廠商不得異議。
得標廠商於決標後,經本公司通知起十個營業日內,應至本公司辦妥訂約,如未能依規定期限辦妥者,本公司除取消其得標資格外,得另與次低標廠商按決標價訂約或另行定期招商,原得標廠商及其他廠商不得異議。
決標價低於發包底價百分之八十以下者,得標廠商應按繳交決標價與發包底價相差金額之差額保證金,於決標之日起7日內繳足,逾期視為放棄得標權。前項差額保證金,俟得標廠商依契約於驗收合格後無息返還廠商。
如全部標單不合規定時,本公司得宣告本次開標取消,另行辦理。
其他事項:
投標廠商於取得「投標須知」後,應事先仔細閱看「投標須知」暨「契約書草案」全文,不得在開標時諉稱不瞭解「投標須知」暨「契約書草案」而提出異議。
本案標的物之規格書,投標廠商應詳閱,如有疑問應於比價/開標前提請解釋,得標廠商不得決標後藉任何理由要求增加價款。
附件: 報價單品項次序與規格
項次 |
品名 |
內容規格 |
數量 |
|||
1 |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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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原廠1年保固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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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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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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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專案建置服務 |
含安裝設定NAS伺服器、Chat通訊軟體功能及環境等 |
1 |
|||
5 |
教育訓練 |
1.系統管理人員教育訓練:Synology NAS伺服器管理與Chat管理共1場。 2.一般使用者教育訓練:Chat通訊軟體操作宣導共4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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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保固期內,磁碟機與記憶體發生故障,應無條件更換同等級或更高規格新品予本公司,並且本公司得保留該顆故障磁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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