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长春农商银行—华夏银行长春分行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协议编号: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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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长春农商银行拟设立的理财产品委托华夏银行托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甲方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订立本托管协议。
本协议为双方在理财产品托管合作上的总协议。本协议项下,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甲方委托范围内,办理甲方交付的理财资金的托管事宜。就该托管事宜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乙方处理的委托事项及相关职责,双方协商一致,在本协议中作出约定。
本协议签署后,在单个理财产品成立时,甲乙双方不必另行签署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定义,否则协议中涉及的理财业务专用名词的释义与法规或合同等理财文件的释义相同。
第一章协议当事人
1.1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x
1.2 托管人(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分行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 4888 号
负责人:xxx
第二章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1 甲方的权利:
2.1.1.1 根据法律法规和产品合同、协议等对相关理财产品进行管理、运用、处置和分配;
2.1.1.2 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乙方发出托管专户划款指令;
2.1.1.3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乙方的相关业务实施核查;
2.1.1.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1.2 甲方的义务:
2.1.2.1 为理财产品开立托管专户并将资金移交乙方;
2.1.2.2 发生任何可能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及时通知乙方;
2.1.2.3 确保理财产品项下各类投资交易的到期本金及收益及时划入理财产品托管账户;
2.1.2.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 乙方的权利:
2.2.1.1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之规定,行使托管职责;
2.2.1.2 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收取托管费;
2.2.1.3 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2.2 乙方的义务:
2.2.2.1 按本协议约定,安全托管本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内的现金资产;
2.2.2.2 确认与执行甲方管理运用理财资金的指令,将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
2.2.2.3 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有关档案文件;
2.2.2.4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理财财产及资料的交付
3.1 理财产品资金的交付
甲方在托管理财产品成立前与乙方签署《长春农商银行—华夏银行长春分行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并在理财产品成立后将托管理财产品全部资金划至理财托管专户。
3.2 理财产品成立时相关文件资料的交付
在理财产品成立或理财托管专户首次划款前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理财文件的样本或复印件:理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长春农商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等。
(2)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3 乙方在收到甲方相关理财文件资料,并经核对理财财产专户内全部理财资金无误后,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开始履行托管职责。
3.4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相关材料均应真实、完整、准确,并加盖经授权的业务往来专用章。甲方通过传真方式向乙方递送的材料,乙方视其与正本文件具有相同效力。由于甲方提供材料有误或不完整而导致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4.1 托管原则
第四章理财财产的保管
4.1.1 乙方负责对托管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履行保管职责,但对于已划转出托管账户的财产,以及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4.1.2 乙方应将托管理财产品财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托管理财产品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理财产品财产严格分开。
4.1.3 乙方负责托管理财托管账户内的现金资产。对于由于客观条件限制,由甲方保管相关财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的,甲方应当自行安全保管。托管期间,如中国银监会对理财资金及财产的托管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4 乙方的资产托管行为并不代表对投资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投资本金或收益的任何承诺或保证,乙方不承担托管的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
4.1.5 乙方应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未经甲方的有效指令或法律法规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理财产品的任何财产。
4.1.6 乙方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理财产品财产。
4.2 理财资产的托管
4.2.1 托管理财产品专用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理财产品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按照人民银行要求,银行账户需在开立 3 天后才能进行款项的划付,甲方须在首次划款日前 3 个工作日,完成银行托管专户的开立手续。
为便于乙方保管职责的履行,乙方可应甲方申请为其开立银行托管专户网银权限,但甲方不得自行开立银行托管专户网银功能。
理财产品托管期间的相关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交易、支付理财费用、分配受益人理财利益,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乙方根据甲方有效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2)银行托管专户仅限于托管的理财产品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托管理财产品业务的需要。甲方和乙方不得假借托管理财产品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本理财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2.2 其他账户的开立
因理财产品业务发展需要而开设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乙方协助甲方开立。
4.2.3 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x理财产品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可以由乙方存放于乙方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办理。属于乙方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乙方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乙方承担。乙方对乙方及受其委托的机构以外的第三方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第五章划款指令的确认与执行
5.1 甲方对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甲方应在理财产品成立或理财托管专户首次划款前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理财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授权书”(格式见本协议附件 1)。
“理财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授权书”应加盖甲方公章,并自乙方确认收到该授权书之日起生效。
甲方和乙方对“理财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授权书”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甲方若需对划款指令授权书的内容进行更改,应按照附件 1 的格式及时向乙方发出新的划款指令授权书,新授权书从乙方确认收到之日起生效。
划款指令授权书及其变更需以原件方式或传真方式送达,经乙方确认回复后生效。
5.2 划款指令的内容
理财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是指甲方发至乙方的有关理财产品名下的款项支付以及其它资金划拨、相关财产处置的指令。
甲方发给乙方的划款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支付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与划款指令授权书中预留印鉴相符的印章,并由指令签发人员签字。划款指令的内容和格式见附件 2。
5.3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5.3.1 划款指令的发送
甲方应在划款日前一工作日或最晚于划款当日 11:00 前,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并附相关证明文件。划款指令以传真或原件送达形式发出,甲方发出划款指令后,应由其划款指令发送人员向乙方电话确认。
甲方在向乙方提交划款指令的同时,可选择以下两种资金划转模式进行资金的划转:
(1)托管人网银审核放行模式。甲方应提交传真纸质指令,发出指令后,甲方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乙方约定的联系人确认。指令到达乙方后,乙方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核验证指令的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并在验证无误后以传真或电话形式向甲方约定的联系人确认。指令验证无误后,乙方进行划款。
(2)柜台支付模式。甲方应在划款日前三个工作日以甲方名义向托管专户开
户机构申领柜台转账凭证,乙方予以协助配合。甲方发送划款指令时,需同时提交银行柜台转账凭证原件,并加盖由甲方保管的预留印鉴章,乙方审核确认后加盖由乙方负责保管的托管账户监管印章,通过开户机构柜面办理划款。
5.3.2 划款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甲方应保证以上所提供的作为划款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乙方对此类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判断。理财托管专户划款指令到达乙方后,乙方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并在验证无误后向甲方划款指令发送人员确认。对于不符合本协议及理财产品规定的划款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应依据本协议及理财产品文件对专户划款指令的表面一致性进行监督审核,并于执行完毕后及时通知甲方。
甲方操作人员授权书详见附件 1。
5.4 划款指令发送、确认与执行的相关责任
5.4.1 除因乙方过错致使托管理财产品财产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乙方对执行甲方的有效指令造成的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执行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对理财产品财产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4.2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相关财产权利未能及时变更而导致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由于相关第三方原因,导致托管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向第三方追偿,乙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5.4.3 甲方向乙方下达理财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乙方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5.4.4 甲方未将双方约定的文件资料提供乙方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相关划款指令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
5.4.5 乙方应依据理财文件和本协议对指令进行监督审核,对有效指令应在约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乙方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甲方的指令违背理财文件和本协议规定的,应当要求甲方改正或撤销,未能改正或撤销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有权向监管机构报告。
托管费收入户名:其他暂收款项-待划转款项核心系统核算过渡户托管费收入账号:
开户行:华夏银行长春分行
第七章理财产品财产托管档案的保存
7.1 甲方和乙方应完整保存各自记录本托管协议项下理财产品财产经济活动的原始凭证、重要合同原件或传真件、复印件等文件档案。
7.2 乙方应当根据法规要求,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提供的资金用途说明等有关资料。
7.3 甲方提交乙方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信托合同等文件资料及档案,应当加盖甲方公章或业务印章。
第八章双方声明与xx
8.1 甲方应确保理财产品在设立、报备、运作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8.2 乙方应确保理财产品的托管资格、流程、制度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8.3 托管业务开展中,甲、乙双方应按规定或惯例接受对方的监督或核查。
9.1 托管费
第九章理财产品托管相关费用的计算与划付
收取标准:(任选其一,以“√”表示)
( √ )托管费率(年化)为 0.1‰(如有变动,由双方另行商定)。
托管费=托管理财产品本金*托管费率*托管理财产品存续天数/365
( )甲、乙双方根据甲方各单一理财产品相关文件确定各单一理财产品的托管费的计提和收取。
( )其他方式,详细说明如下:
托管费支付日由甲方向乙方发出托管费划付指令,乙方复核无误后从理财产品财产托管专户中划至乙方指定托管费收入账户。
9.2 其他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和理财文件的约定计提或列支。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按实际发生额由乙方从托管账户中直接扣除(乙方下属营业机构需
将收费通知传真给甲方),其他费用支付均由甲方向乙方发出理财托管专户划款指令,乙方根据理财文件复核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
9.3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其后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第十章理财产品变更、终止、清算与分配
10.1 理财产品的变更
理财产品发生变更时,甲方应提前通知并向乙方提供发生变更的相关文件,作为乙方进行托管运作的书面依据。
10.2 托管理财产品的终止、清算与分配
10.2.1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理财产品的约定,理财产品终止的情形出现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理财产品的清算及分配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终止日期、可分配理财本金及收益,其中,托管专户的存款利息由乙方计算后告知甲方,并于季度结息日后支付给甲方),以便乙方配合甲方办理理财产品清算分配事宜。
10.2.2 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分配理财利益的划款指令,与清算及分配报告进行核对并确认理财托管专户有足额资金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指令。
10.2.3 乙方执行甲方用于分配理财利益划款指令的职责,仅限于将托管理财产品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益划往甲方指定账户为止。
10.3 单一理财产品到期后,如托管理财产品未分配或未分配完毕,则乙方仍应按照理财文件继续执行甲方发出的理财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执行完毕后,乙方不再对托管理财产品资产负有托管职责,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等账户的销户事宜。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11.1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各方均有违约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11.2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另外一方或托管理财产品财产造成实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时,当事人免责。
11.3 违约行为已经发生,但本协议仍能够继续履行的,在保护甲方理财产品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各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12.1 不可抗力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12.1.1 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通讯或电脑系统的故障,停止运作或瘫痪,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等自然灾害。
12.1.2 如果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不承担违约责任。协议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托管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扩大。
12.2 保密条款
双方承诺:对涉及各方的业务和事务的任何及所有信息保密,除法律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不披露任何该等信息。双方进一步承诺不为本协议以外的目的利用该等保密信息,但前提是该方可向由其任命或雇佣的雇员、董事、受托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在为实现本协议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在该等情况下,该方应确保其雇员、董事、受托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被告知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并遵守该等义务。
如违反上述规定,给对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经济利益或者商业信誉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2.3 争议的处理
12.3.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12.3.2 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4 协议的效力及其他
12.4.1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一年。本协议到期,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以此类推,本协议不受顺延次数限制。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
需提前终止本协议,需在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终止后,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发生的尚未终止的理财产品仍适用本协议及理财产品托管运作协议的规定。
12.4.2 单个理财产品托管运作协议为本协议的附属法律文件,前述文件和根据本协议的附件格式所签署的文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在其签署时生效,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3 如果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本协议约定的理财资金管理投资范围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双方应立即对本协议进行协商和修改。
12.4.4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与法律法规规定不符而构成无效或不可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在出现这种情况时,双方应当立即进行协商,谈判修改该条款。
12.4.5 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报当地银监局壹份,均为正本,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4.6 其他约定条款
甲方: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2015 年 月 日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015年 月 日
附件1
理财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授权书(样本)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根据双方签署的 协议(协议编号: ),我行特授权以下人员为有权进行理财产品专户相关各类指令及业务往来的办理、签发工作。本授权从20 年 月 日起生效,如有变更将另行通知。授权人员及签字样本如下:
代表类型 | 姓名 | 对应签字 样本 | 对应印章样本 | 启用日期 | 预留业务章印鉴 |
授权经办人 | |||||
授权复核人 |
银行(公章)法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附件2
银行理财产品划款指令(样本)
年 月 日 编号:
付款户名: | 收款户名: |
付款账号: | 收款账号: |
开户行: | 开户行: |
大写金额: | 小写金额: |
用途及备注: 本委托人已对此笔划款指令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了尽职审查,符合本理财产品计划说明书、投资方向等有关约定,请予划款。 | |
委托银行经办人:复核人: 审核签发人: | 委托银行预留印鉴盖章处: |
托管银行经办人:复核人: 审核人: | 托管银行确认专户划款指令已经执行。 日期: |
注:对于来自符合授权的管理人有权经办及签发人员签发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划款指令,即视为基金发出的有效划款指令。
附件3
业务人员联系表
委托人 | 银行 | 业务人员及其 工作职责 | 办公电话 | 手机 |
指定邮寄地址及邮编 | 指定传真 | |||
托管人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 业务人员及其 工作职责 | 办公电话 | 手机 |
指定邮寄地址及邮编 | 指定传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