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 2020Z1670-信 - 】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自担。
光大信托-盛元邮锦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之
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 【 2020Z1670-信 - 】
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 ZXD31G202005010023375】
光大兴陇信托 信托合同
目录
第 1页 共 61 页
x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签署。委托人(受益人):具体信息见《光大信托-盛元邮锦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信息填写页》。
受托人: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xxx
住所: xxxxxxxxxxxxx000x联系地址: xxxxxxxxxxxxx000xxxxx: 000000
联系人:
联系电话: 000-000-0000
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以下统称“各方”,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单独称“一方”。鉴于:
1. 委托人为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具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愿意参与设立本合同所述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与其他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委托人共同将合法持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以期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
2. 受托人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专业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具备发起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格。
为此,委托人自愿将其合法持有的资金加入该信托计划获取相应收益,委托人与受托人现经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1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1 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指“光大信托-盛元邮锦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1.2 委托人: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的委托主体,应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1.3 受托人:指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
1.1.4 受益人:指在信托计划项下合法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时,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即为受益人;信托受益权发生转移后,以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人即为受益人。
1.1.5 电子签名:指信托合同签署过程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委托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交易密码等数据。
1.1.6 保管人(或保管行):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1.1.7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权利。
1.1.8 本合同/《信托合同》:指编号为【 2020Z1670】的《光大信托-盛元邮锦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及附件,以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1.9 《风险xx书》:指《光大信托-盛元邮锦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认购风险xx书》,以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1.10 《信托合同信息填写页》:系指《光大信托-盛元邮锦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信息填写页》。
1.1.11 《追加申购申请书》:系指《光大信托-盛元邮锦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追加申购申请书》。《追加申购申请书》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格式见本合同附件一)。
1.1.12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光大信托-盛元邮锦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有效修订和补充。
1.1.13 《保管合同》: 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订的编号为【邮储北分YJ-003】的《光大信托-盛元邮锦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合同》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1.14 信托文件:系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风险xx书》、《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包括作为其附件的《追加申购申请书》等)、《保管合同》等书面文件在内的规定信托计划
项下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1.15 交易文件:指受托人为实现本信托目的,履行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职责而与拟投资标的的管理人/受托人、融资人签署的交易文件。
1.1.16 交易主体:指除受托人外,签署各交易文件的主体、融资人、投资目标企业等交易相对方。
1.1.17 证券经纪商:指为本信托计划提供证券经纪服务的证券经纪机构,本信托计划的证券经纪商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18 拟投资标的:指受托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拟投资的各类标的。
1.1.19 推介期:系指受托人为设立本信托计划,向合格投资者推介本信托计划并募集信托资金的期间。
1.1.20 申购开放期:系指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受托人接受合格投资者申购申请并募集信托资金的期间,本信托计划申购开放期为信托计划存续期。
1.1.21 认购:指在信托计划成立前,投资者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1.1.22 申购:指在信托计划成立后,投资者于申购开放期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1.1.23 首次申购: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的某个申购开放期,未持有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投资者于该申购开放期购买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行为。
1.1.24 追加申购: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的某个申购开放期,持有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委托人继续购买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行为。
1.1.25 赎回: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不可赎回。
1.1.26 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单位以及委托人(受益人)认购或申购的计量单位。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持有1份信托单位即享有1份信托份额。
1.1.27 信托资金/信托本金:指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交付给受托人的认购资金和申购资金的统称。
1.1.28 信托收益:系指信托财产扣除信托本金、信托费用、税费及其他负债后,由受益人享有的经济收益。
1.1.29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依据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依照信托文件约定在信托计划项下享有的全部经济利益。
1.1.30 信托财产:指委托人交付予受托人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委
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而取得的财产。
1.1.31 信托财产总值:指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价值总和。
1.1.32 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在扣除信托费用、税费、及其他信托负债后的余额。每份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财产净值(即信托单位/份额净值)等于计算当日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净值除以全部信托单位份数。
1.1.33 信托份额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份额净值/信托单位净值=计算当日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4位,第5位四舍五入。
1.1.34 初始份额净值:指信托计划成立时的信托份额净值,本信托计划初始份额净值为1元/份。
1.1.35 参考业绩基准:参考业绩基准由受托人制定并披露,具体以受托人于信托计 划成立前公告为准。受托人将根据管理运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调整参考业绩基准。受托人调整参考业绩基准的,应当在调整后的参考业绩基准实施前10个工作日内 在公司官网披露。认购、申购信托份额时应按照受托人最新公布的参考业绩基准 执行,并载明于《信托合同信息填写页》、《追加申购申请书》中。
受托人主要依据以下因素制定并披露参考业绩基准:(1)本信托计划已投资资产组合的收益率;(2)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的变化及固定收益市场收益率的走势;(3)本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4)本信托计划历史申赎情况及对未来申赎资金的预期等。
1.1.36 信托费用:指本合同中标题为“信托费用”的条款所约定的信托财产需承担的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
1.1.37 信托管理费:指受托人管理本信托计划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固定信托管理费和浮动信托管理费。
1.1.38 风险保障金:指第i期信托单位到期时,该期信托单位的投资收益超过参考业绩基准的,就超过参考业绩基准部分的投资收益计提的金额。风险保障金专项用于在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收益未达到参考业绩基准时,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约定以已经提取未支付的风险保障金为限向受益人进行信托利益分配,直至信托收益达到参考业绩基准,如全部风险保障金均已用于信托利益分配仍不能达到参考业绩基准的,就差额部分无需继续进行分配,即受托人仅以风险保障金为限进行信托利益分配。受托人有权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于
各期信托单位到期日且当期投资收益满足超过参考业绩基准的条件下,自风险保障金中提取浮动信托管理费。
1.1.39 信托计划成立日/生效日:指信托计划依据本合同中标题为“信托计划成立”的条款所约定的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或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具体以受托人的公告为准。
1.1.40 信托单位取得日:指委托人原始取得信托单位、开始享有信托受益权之日。 对于信托计划成立时发行的信托单位而言,其信托单位取得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对于开放期申购的信托单位而言,其信托单位取得日为经受托人确认接受其申购 并确认申购份额之日(即申购成功之日)。信托单位自信托单位取得之日(含) 开始起算收益。
1.1.41 信托单位到期日/信托单位终止日:《信托合同信息填写页》/《追加申购申请书》约定的信托单位到期日/终止日为该期信托单位的预期到期日/终止日,除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提前终止或延期外,信托单位到期日或者终止日以《信托合同信息填写页》/《追加申购申请书》约定为准。
1.1.42 估值日:指受托人计算信托财产总值和信托份额净值的日期,为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工作日和信托计划终止日。
1.1.43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指受益人指定的户名为受益人本人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支付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1.1.44 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指本信托计划预计存续的期限,本信托计划长期存续,不设固定预计存续期限,在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情形发生时本信托计划按照本合同约定终止清算。信托计划于发生本合同约定终止情形时终止,具体终止日以受托人公告为准。
1.1.45 信托月度或月:指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该日),或之后每月中与信托计划成立日对应的日期(含该日,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对应的日期(含该日,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构成一个信托月度。
1.1.46 信托季度或季: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该日)起,每三个信托月度为一个信托季度。
1.1.47 信托年度或年: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该日)起,每十二个信托月度为一个信托年度。
1.1.48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1.1.49 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1.50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2 解释
x合同第 1.1 条各定义以及本合同以下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理解和解读而设,不得被视为等同于该定义所在条款或该条款所包括的全部内容。
2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自己合法所有或管理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并按本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委托人已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的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并出于对受托人的了解和信任,自愿将合法拥有或具有支配权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集合管理、运用。受托人依据法律法规、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本信托计划的投资决策乃依据证券市场情况相机做出,并不能保证信托计划盈利,也不能保证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不受损失,由此引致的全部风险将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3 信托计划的基本要素
3.1 本信托计划的名称为:“光大信托-盛元邮锦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2 本信托计划为【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信托财产总值的80%。
3.3 本信托计划的期限为长期存续,或在出现信托文件约定的提前终止情形下提前终止或清算。
3.4 本信托计划为自益信托,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时即为唯一之受益人。
3.5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总额最终以推介期及申购开放期实际募集到位的信托资金金额为准。
3.6 信托计划发生终止情形时,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尚未变现完毕的,本信托计划自动延期,且无须就此延期事宜召开受益人大会。延期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毕且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终止之日止。
3.7 本信托计划委托人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3.8 本信托计划受托人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9 本信托计划保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3.10本信托计划其余要素详见本合同其他条款及其他信托文件。
4 信托的推介、募集及成立
4.1 信托计划成立时拟募集规模
4.1.1 本信托计划成立时拟募集信托资金总额以实际募集资金为准。
4.1.2 本信托计划成立的信托资金最低募集规模为【300】万元。
4.1.3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发行情况变更前述募集规模,并无需经受益人大会审议。
4.2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与募集
4.2.1 本信托计划募集发行的信托单位的推介期、募集规模等,在募集公告中公告。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发行情况相应调整本信托计划推介期终止日期。
4.2.2 受托人有权于申购开放期接受委托人的申购申请,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的任意后续开放申购均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4.3 信托计划成立与生效
4.3.1 本信托计划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成立:
(1) 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前,信托资金募集规模不少于最低募集规模且实际交付信托资金的委托人不少于2人;
(2) 保管合同已签署并生效。
(3) 律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的法律意见书;
(4) 受托人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5) 受托人宣布本信托计划成立。
受托人宣布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即为信托计划成立/生效日。
4.3.2 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财产专户之日(含该日)至本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该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有效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扣除银行账户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由受益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的比例共同享有。
4.4 信托计划不成立
如本信托计划推介期满,实际募资金额小于合同要求的最低成立金额的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受托人应于确定不成立后10 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原路返还委托人,并在信托财产专户的结息日后的10 个工作日内按照推介期内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向委托人支付该笔信托资金交付至信托财产专户之日(含该日)至受托人返还给委托人之日(不含该日)期间内的利息。受托人支付完毕前述利息后,无需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5 认购、申购
提示:投资者在申请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务请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本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xx书等信托计划文件所载的条款及条件。投资者的任何认购、申请均可能全部或者部分不获接受。
5.1 认购、申购资格
委托人应为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有关监管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信托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 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 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①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人民币壹佰万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②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人民币壹佰万元,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③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贰拾万元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叁拾万元,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委托人之资格及委托人人数还须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8〕106号)及其配套细则要求,委托人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信托计划。
5.2 认购、申购办理的场所及程序
x信托计划的销售机构包括受托人和受托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办理认购、申购业务。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不可赎回。
投资者在提交认购、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认购、申购申请无效。
5.3 认购、申购的原则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受托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并在受托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5.4 认购/申购价格
x信托计划成立时,每份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 1 元,即委托人每拟取得 1 份信托单位,
需向受托人支付1 元信托资金。
本信托计划开放申购时,每份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为申购申请成功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每份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财产净值,即投资人/委托人每拟取得1份信托单位,需向受托人支付申购申请成功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每份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财产净值。
5.5 认购、申购的数额限制
委托人认购最小单位为人民币30万元(受托人认可的除外)、首次申购的最小单位为人民币30万元(受托人认可的除外),追加申购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万元且必须是1万元的整数倍。
受托人可调整上述份额并在受托人网站进行公告。
5.6 认购、申购份数的计算方式
x信托计划成立时,本信托计划的认购价格为每份信托份额1.00元,委托人取得的信托单位份数= 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认购价格。
本信托申购开放期,委托人取得的信托单位份数 = 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申购申请成功日的前一个交易日信托份额净值(如遇申购申请成功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本信托计划已将信托份额净值高于1.00的部分,全部分配给信托份额持有人的情形,则按每份信托份额1.00元,为委托人确认取得的信托单位份数)。
信托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5.7 信托单位的取得
推介期内交付的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取得信托单位。
申购开放期交付的信托资金或拟申购日前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的预申购信托资金,按委托人申购申请成功日作为信托单位的取得时间。申购申请成功日为受托人收到委托人申购资金的当日(当日非交易日的,则顺延至最近的一个交易日)(如为预申购且前述当日早于拟申购日的,则为拟申购日),且受托人成功受理委托人申购申请的日期。
5.8 信托财产专户
受托人在保管行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信托财产专户,作为接受及保管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资金自信托计划成立日/申购开放期申购成功之日即转为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专户为:
账户名: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账号:【000000000000000000】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区支行】
5.9 认购/申购的撤回
信托计划成立日前一个交易日的15:00之前或拟申购日前1个交易日15:00之前(针对拟申购日的预申购申请),或申购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的15:00之前(针对本申购开放期内的正常申购申请),且受托人尚未根据本合同约定确认其取得信托单位份额前,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已交付信托资金的投资人可以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申请撤回其信托行为并要求销售机构退还其已交
付的信托资金;未提交撤回申请或其撤回申请未于信托计划成立日或拟申购日前1个交易日 15:00之前(针对拟申购日的预申购申请)或申购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的15:00之前(针对本申购开放期内的正常申购申请)实际送达受托人的,其撤回申请无效。委托人在此确认,受托人应委托人的申请退还其交付的信托资金的,不加计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该等资金所发生的银行划付费等费用从该等资金中直接扣除。受托人退还该等款项后,即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5.10受托人拒绝或暂停认购、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受托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的认购、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或债券交易市场非正常停市;
(3) 接受委托人的认购、申购申请可能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率,或可能出现其他对现有受益人利益产生影响的情形;
(4) 个别委托人或受益人申购过于频繁,导致信托计划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或使得受托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其他受益人的利益产生影响;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情形;
(6) 其他受托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认购、申购申请的情形。
基于上述约定,如果接受申购申请对于现有受益人利益构成现实或潜在不利影响时,受托人有权根据申购情况以及信托计划运行情况,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的申购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限制、拒绝超过特定金额(以受托人决定为准)或超过信托财产净值一定比例(以受托人决定为准)的申购申请、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等措施,具体以受托人届时公告为准。
6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
6.1 管理、运用和处分原则
6.1.1 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负责,受托人应按照忠诚、谨慎、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信托财产,并根据这一原则决定具体的管理方式与管理内容。
6.1.2 除信托文件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受托人应当履行亲自管理的义务,但在不损害信托目的实现的情况下,可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信托财产、处理相关信托事务。
6.2 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
x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如下方式集合管理运用、处分:
(1) 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将由受托人用于固定收益类产品或标的的投资、缴纳信托业保障基金或按照法律及合同约定的方式加以运用。
(2) 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委托人申购的信托资金可以在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内进行投资、缴纳信托业保障基金或按照法律及合同约定的方式加以运用。本事宜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3) 信托计划项下如有闲置资金,受托人可将其用于银行存款、货币基金、逆回购等高流动性低风险的金融产品。
(4) 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自行决定变现信托财产,并在发生本合同中标题为“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的条款所约定的关于信托终止的情形时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5)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运行需要,与相关主体协商后对交易文件进行修改。
(6) 受托人根据自身判断认为有必要为本信托计划聘请投资顾问时,受托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判断为本信托计划聘请投资顾问。
(7)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根据信托计划风险状况,如需采取诉讼、保全等方式管理信托财产的,受托人有权单方面决定,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但应及时通知全体受益人。
6.3 产品的投资
6.3.1 投资范围
(1)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逆回购、银行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货币基金等。
(2)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的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私募公司债)、各类金融 债、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等)、
各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交换债、可转债等;以及资产支持证券。
(3)债券型基金。
(4)固定收益类的资产管理产品。
(5)委托人、受托人(兼管理人)双方一致确认的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要求的其他固收类投资品种。
(6)信托业保障基金。委托人知晓并接受,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或机构的其他规定,委托受托人以信托财产初始本金金额的1%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该等认购行为系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的一部分,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归属信托财产。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信托资金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不代表受托人或任何其他有权机关承诺或保证本信托计划赢利或本金不受损失。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其他品种,受托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信托计划不得投资股票、权证、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
6.3.2 投资策略
(1)债券类属配置策略。本信托计划将根据对政府债券、信用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确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从而选择既能控制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同时又能获得较高持有期收益的类属债券配置比例。
(2)久期管理策略。本信托计划将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策略。本信托计划资产组合中的长、中、短期债券主要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进行合理配置。本信托计划在确定固定收益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4)骑乘策略。本信托计划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当债券收益
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对应的将是债券价格的走高,而这一期间债券的涨幅将会高于其他期间,这样就可以获得丰厚的价差收益即资本利得收入。
(5)信用债券投资策略。本信托计划将主要通过买入并持有信用风险可控、期限与收益率相对合理的信用债券产品,获取票息收益。同时,本产品还将通过对内外部评级、利差曲线研究、行业基本面与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信用利差投资策略,获取利差收益。本产品将分析和跟踪该类债券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标的。作为开放式产品,本产品将严格控制信用债券占产品净资产的比例,对于有一定信用风险隐患的个券,本信托计划将及时减仓。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信托计划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受托人官网公告。
6.3.3 组合投资比例
x信托计划的投资采取组合投资方式,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原则:
(1)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信托财产总值的80%;
(2)投资于单一债券,其市值不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10%;
(3)投资于单一主体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20%;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票据)的比例,不得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 20%;
(4)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40%;
(5)投资于债项外部信用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公开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不参考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评级信息)。持有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原则上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信托财产总值不得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200%;
(7)法律法规及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公司合并、信托规模变动等受托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受托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第(5)条除外。
投资非公开发行债券,不受第(5)条限制,只要发行主体的评级到达AA及以上即可(不参考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评级信息)。
受托人应当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使信托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信托 合同的有关约定。信托存续期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应当符合上述约定,不得擅自改变,如有改变,除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 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产品外,应当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并按照信托登记的 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变更)手续。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信托计划,受托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信托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6.3.4 投资限制
(1)信托财产不得运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也不得用于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
(2)禁止投资于债项信用等级(或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级(不含)的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不参考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评级信息);
(3)禁止投资于发行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级(不含)的同业存单(不参考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评级信息);
(4)信托计划仅允许投向资产支持证券(票据)优先级和中间级。
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6.3.5 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信托计划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和投资限制。如调整后的标的风险类型低于本信托计划投资风险类型,受托人可以调整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和投资限制,无需另行征得本信托计划委托人/受益人的书面同意。受
托人决定调整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和投资限制的,受托人应于调整事项生效日前15个工作日在其网站就调整事项进行公告,但调整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具体要求。对于因投资范围改变导致投资于高风险资产的,受托人将采用受托人官网公告形式修改信托文件,该修改将约定在公告之日生效,或经全体委托人同意后以公告时间为生效日。
6.3.6 投资的预警
x信托计划为保护全体份额持有人资产的安全,将每日计算信托份额累计净值并设置预警线。
(1) 当任一交易日(T 日)的信托份额累计净值等于或低于 0.9000,则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受托人需自 T+1 日起,不得增加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的久期,不得新增低于 AA+(不含)评级以下的债券投资(不参考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评级信息);当任何一个交易日计算的信托份额累计净值超过 0.9000 元后,受托人可继续按照原投资限制要求进行投资操作。
(2) 本信托计划不设置止损线。
6.4 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离
6.4.1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6.4.2 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其他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不得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 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相抵销。
6.5 信托财产专户的管理
6.5.1 受托人必须为本信托计划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并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单独管理。本信托计划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信托财产专户进行。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和信托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
6.5.2 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信托财产专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专户进行本信托计划以外的任何活动。
6.5.3 为了提高信托计划财产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受益人的利益,受托人聘请保管银行对信托财产专户进行保管,并根据与受托人签署的《保管合同》的约定对该账户
予以监督。
6.5.4 信托计划成立后,如交易对手及相关交易条件发生变化时,受托人可对前述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作适当调整和变更,相关事宜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6.6 信托财产的估值
6.6.1 估值对象
信托计划项下所有的货币市场工具、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的债券、债券型基金、固收类资管产品、其他品种等。
6.6.2 估值日
本信托计划的估值日为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交易日和信托计划终止日。受托人和保管人于每个交易日进行估值核对,受托人于每个交易日(T日)将T-1交易日的估值表发送至保管人,如T-1交易日与T交易日间有非交易日,则受托人、保管人双方在T日核对T-1交易日(含)到T日(不含)的估值表,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进行公布。
6.6.3 估值方法
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实行净值化管理,估值日信托财产总值为信托计划持有各项资产该日市场价值总和,估值日信托财产净值为信托财产总值扣除截至估值日实际发生的信托费用、税费、其他负债后的余额 。
交易所上市或挂牌的证券,以交易所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截止最近交易日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技术无法可靠计
量的情况下,采用成本估值。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债券回购: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银行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以本金列示,按商定的存款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三方存管保证金:以本金列示,每日计提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持有的场外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无公布的,按此前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算。
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按照以下规则估值:(1)如果该金融产品定期公布净值,则以估值日前一交易日该金融产品公布的份额净值进行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该金融产品未公布份额净值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公布的份额净值计算;(2)如该金融产品未定期公布净值但有明确的预期收益率或业绩基准指标,则该金融产品以本金列示,并按照该金融产品所公布的预期收益或业绩基准等指标逐日计提预期收益;(3)如该金融产品未定期估值,且无明确的预期收益率或业绩基准指标,则采用历史成本进行估 值。受托人有义务将所投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及时提供托管人。托管人以受托人提供的净值进行估值,对于净值的公允性不承担复核责任。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确认,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投资保障基金的估值:从保障基金本金缴入受托人基金专户之日起,按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逐日计提收入。每日计提收益=保障基金本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百分数)÷360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保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当本产品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受托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产品估值的公平性。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或受托人与保管人最新商定估值。
受托人按照上述约定进行估值处理后,即被认为已履行了应尽估值义务。受益人充分知悉本信托计划估值可能无法真实反映信托财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及时反映信托财产的收益和风险水平等风险。
6.6.4 暂停估值的情形
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因不可抗力或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受托人不能按上述规定日期估值,则根据相应政策调整。
监管部门认定的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7 关联交易
x信托发行及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受托人受托管理的本信托认购/申购受托人受托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或受托人关联方管理的其他资管产品;
(2) 受托人固有资金可能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
针对上述可能的关联交易,受托人将严格遵守公开、公平的市场定价原则,杜绝可能出现的利益输送情况,保障信托计划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
本信托计划涉及关联交易的,受托人将采用本合同约定信息披露方式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披露。
7 信托费用
7.1 信托费用及承担
(1)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及其他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关税费、规费;
(2) 信托财产投资其他资管产品产生的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用等;
(3) 受托人的信托管理费;
(4) 保管人的保管费;
(5) 投资顾问费(如有);
(6) 代理推介费/代销费等信托推介发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7) 信息披露费用;
(8) 信托设立及存续期间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发生的日常管理费用及投资 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公证费、评级费、银行开户费、资金划转费、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信息披露费用、银行结算和账户管理费、邮寄费、受托人为履行职责而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
(9) 为维护和/或实现信托财产的权利而发生的解决纠纷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用等;
(10) 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1) 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本信托存续期限内所涉及的税务问题,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依法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托财产在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等),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对上述税费无垫付义务,若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上税、费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则相关税费相应调整。
受托人负责上述各项费用的核算工作,并应妥善保管上述费用的相关单据、凭证。除非特别说明,上述费用均在发生时或根据相关的合同约定由受托人从信托专户中支付。
受托人对上述信托费用的支付没有垫付义务,但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7.2 信托管理费
7.2.1 信托管理费的种类
在本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的信托管理费包括固定信托管理费及浮动信托管理费。
7.2.2 信托管理费的计算及支付
(1)固定信托管理费的计算
固定信托管理费的年费率为0.20%。
固定信托管理费为每日计提,于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自然季度末月20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的任意一日以及信托计划终止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的任意一日支付,如届时现金类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情况,则顺延至下一日,直至现金类信托财产足额支付完毕为止,计算公式为: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日计提的固定信托管理费=前一日信托财产净值(成立当天以信托总份额为基准计提)*固定信托管理费年费率/365
(2)浮动信托管理费的计算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在已计提未支付的风险保障金大于0元的情况下,受托人 有权于各期信托单位到期日且当期投资收益满足超过参考业绩基准的条件下,提 取以已计提未支付的风险保障金总额为限作为浮动信托管理费;信托计划终止日,若截至该日已计提未支付的风险保障金大于0元,则受托人有权提取等额于全部 已计提未支付的风险保障金作为剩余浮动信托管理费。
上述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受托人提取浮动管理费之日与信托计划终止日合称“提取日”,浮动信托管理费于每个提取日后10个工作日内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支付给受托人,如届时因流动性受限资产无法及时变现导致不能按期支付给受托人的,则顺延支付。
特别地,上述“已计提未支付”的风险保障金,是指截至当个提取日,信托计划累计已计提的风险保障金减去累计用于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后的余额,不包括已计提的浮动信托管理费部分。
浮动管理费的支付由受托人向保管人发送划款指令,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中支付给受托人对应账户。
(3)信托管理费的支付方式
信托管理费于每个信托管理费支付日支付至受托人指定的如下账户:账户名: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金支行账 号:【0000 0000 000 0000】
若任一信托管理费支付日,信托财产无法支付对应的应支付的信托管理费的,则顺延至信托财产能够足额支付该期信托管理费之日进行支付。
7.2.3 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的信托目的不能实现,或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管理费无需返还。
7.2.4 信托管理费的调整
受托人可调整信托管理费的年费率,但上调信托管理费的年费率须征得受益人大会的同意方可调整;下调信托管理费的年费率的,受托人应于调整事项生效日前 15个工作日在其网站就调整事项进行公告,但调整应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具体要求。
7.3 银行保管费
保管费的年费率为0.03%,按日计提,按季度支付,保管费相关具体事宜,以受托人与保管行签署的编号为【邮储北分YJ-003】的《保管合同》约定为准。
7.4 代理推介费/代销费
受托人有权聘请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机构为本信托计划提供代理推介服务。受托人同相关机构签署协议并支付相关的代理推介费,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书,从信托财产专户支付至相关机构指定的账户,该等费用的具体名称(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推介/代销费等)及计算方式具体以受托人与第三方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约定为准。
7.5 信托税费、规费
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关税费、规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受托人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7.6 其余信托费用实际发生时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支付。
7.7 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受托人因违反信托合同和其他信托文件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计划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得由信托财产承担。
8 信托利益的分配
8.1 信托利益分配的基本原则
信托财产扣除信托合同约定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包括但不限 于信托财产在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等)和债务(如有)后的余额为信托利益。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利益分配分为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托利益分配和信托终止时的信托利益分配。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利益分配均以现金形式进行。
本信托计划项下不同期限的信托单位享有不同的参考业绩基准年化收益率。委托人于 不同时间认购(申购)同一期限的信托单位的,可能享有不同的参考业绩基准年化收益率。
受托人在此特别说明,信托合同关于信托利益的核算已考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 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 号文)、《关
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 号)及其后续颁布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若有)中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需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若后续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缴纳增值税,则受托人按规定缴纳的该增值税由信托财产承担,由此会导致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减少,委托人(暨受益人)对此已充分知悉且无任何异议。
8.2 信托利益分配的具体方案
受托人于信托单位终止日向持有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第i期信托单位终止的,受托人在信托单位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可获得的信托利益划至委托人或委托人取得信托份额时的销售机构。
第i期信托单位认购/申购/追加申购时设置参考业绩基准Ri。
8.2.1 信托收益达到参考业绩基准时的分配
x第i期信托单位到期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净值÷第i期信托单位受益人认/申购价格-1≥Ri×第i期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存续天数÷365,第i期受
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第i期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总份数×第i期信托单位认/申购价格×(1+Ri×第i期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存续天数÷365)
“第i期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存续天数”指第i期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起至第i期信托单位到期日(不含)止期间的天数。
第i期信托单位到期日,将第i期信托单位到期日的前一个交易日信托财产净值-第i期受益人共获分配的信托利益计提为风险保障金(不再计入信托财产净值)。
8.2.2 信托收益未达到参考业绩基准时的分配
x第i期信托单位到期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净值÷第i期信托单位受益人认/申购价格-1<Ri×第i期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存续天数÷365,则以截至第i期信托单位到期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已计提未支付的风险保障金为限用于分配第i期信托单位信托利益,使得第i期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第i期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总份数×第i期信托单位认/申购价格×(1+Ri×第i期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存续天数÷365),直至已计提未支付的风险保障金为0。如全部已计提未支付的风险保障金均已用于第i期信托单位信托利益分配仍不能达到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金额的,就差额部分无需继续进行分配,即受托人仅以风险保障金为限进行信托利益分配。如同时存在多个受益人可获分配信托收益不足参考业绩基准的情形,以风险保障金为限按照每个受益人需分配的金额占全部需分配金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8.2.3 信托计划终止时的分配
x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以届时现金类信托财产净值为限向届时持有信托单位份额的全体受益人进行信托利益分配,每个受益人可获得分配的信托利益按照本合同第8条8.2款约定的向第i期受益人分配的信托利益计算公式计算。上述计算结果为零或者为负的,则受托人无需进行信托利益的分配,信托计划按照本合同约定终止。
8.3 信托财产的分配顺序
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按照如下先后顺序进行分配,若该分配日下述某一项所涉款项无需分配的,直接进入下一项的分配:
(1) 向受托人支付以固有财产垫付的因本信托计划产生的相关费用;
(2) 支付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规费;
(3) 支付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固定信托管理费及其他各项信托费用,信托财产余额不足以支付全部费用的,按照各项费用占本条总费用的比例支付;
(4) 支付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债务,信托财产余额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的,按照各项债务占本条总债务的比例支付;
(5) 支付全部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信托财产余额不足以支付全部信托利益的,按照受益人所持信托单位份数占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支付。如满足本合同约定参考业绩基准的,同时向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浮动信托管理费。
信托财产核算分配时,信托财产如仍为非现金形式的,受托人将尽快变现信托财产,并以变现后的信托财产进行分配。
为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受托人拥有不经受益人大会决议,转让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权利。
8.4 关于信托利益计算与分配的特别说明
8.4.1 受托人在此特别说明,本信托计划不保本也不保收益。受益人之信托利益仅以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和债务后的剩余部分对应的价值为限。受托人、包括信托经理在内的信托投资团队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8.4.2 各受益人按照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享有信托利益。
9 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9.1 信托计划的终止
9.1.1 信托计划成立后,除非信托合同另有约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解除、撤销或终止信托计划。
9.1.2 信托计划的终止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可终止全部或部分信托计划,但受托人应提前进行公告:
(1) 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
(2) 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3) 本信托计划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4) 全体受益人放弃全部信托受益权的;
(5) 监管机构不同意本信托计划继续存续的;
(6) 信托计划委托人少于2人或信托财产净值小于2000万元,且持续3个月后信托财产净值仍未增加的;
(7) 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
(8)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或者交易文件的约定决定变现信托财产,或者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自行决定变现信托财产,且信托财产已全部变现, 受托人决定终止信托计划的;
(9) 本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的其他事由。
除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外,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本信托的,有关提前终止事宜无需受益人大会决议。
9.1.3 信托计划的延期终止
发生信托计划终止情形,信托财产未全部变现的,本信托自动延期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
9.1.4 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实施信托利益分配方案。
9.1.5 因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变更或注销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致使受托人无法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受托人应妥善保管,受益人应自行到受托人处办理领取手续。保管期间,受托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信托财产收益,并支付给受益人。
9.1.6 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间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
9.2 信托财产的清算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并以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
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在信托财产清算报告送达后10 个工作日内,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清算报告无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信托财产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委托人、受益人在此确认并同
意清算报告无须审计。
10 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10.1定期信息披露
受托人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计划成立日等信息向受益人进行披露,并存放受托人营业场所备查。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每周披露上一周最后一个交易日每份信托单位份额对应的信托财产净值。
受托人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按自然季度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于每季度末月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将本信托计划的资金管理和收益情况报告向受益人进行披露,并存放受托人营业场所备查。
在信托计划终止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向受益人提交清算报告。
10.2重大事项信息披露
x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受托人在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该重大事项以信托合同规定的方式向受益人进行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1) 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2) 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3) 信托计划的担保方(如有)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如有);
(4) 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等严重影响信托事务运行的其他事项;
(5) 受益人大会的召开;
(6) 提前终止信托合同;
(7) 更换第三方顾问(如有)、保管人、证券交易经纪人;
(8) 受托人董事长、总经理及信托经理发生变动;
(9) 涉及受托人管理职责、信托财产的诉讼;
(10) 受托人、第三方顾问(如有)受到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调查;
(11) 受托人董事长、总经理、信托经理受到行政处罚;
(12) 关联交易事项;
(13) 收益分配事项;
(14) 信托财产净值计价错误达百分之零点五(含)以上;
(15)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以及受托人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10.3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定或要求,受托人将按照新的规定或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10.4披露方式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可选择下列形式之一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1) 在受托人的公司网站上发布;
(2) 本信托计划信托经理所在的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
(3) 按委托人或受益人预留地址寄送;
(4) 按委托人或受益人预留电子邮件发送电子邮件;
(5) 向委托人或受益人电话通知;
(6) 传真;
(7) 于交易系统上获取;
(8) 微信、短信等其他方式。
受托人通过任意一种信息披露方式进行披露即视为受托人履行完毕信息披露义务。
受托人通过受托人网站进行的信息披露,如果委托人/受益人未上网查看,则受托人不承担其后果。如因委托人或受益人预留地址或电子邮件的原因导致受托人不能及时有效通知,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10.5其他披露要求
(1) 至少每30日一次向委托人/受益人寄送信托份额净值书面材料。
(2) 随时应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披露上一个交易日信托份额净值。
11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委托人的权利
(1) 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 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
文件;
(3) 本合同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11.2委托人的义务
11.2.1 合法存续
在委托人为机构投资者的情形,委托人承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合法存续;
在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情形,委托人承诺为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合格投资者。
11.2.2 合法授权
委托人承诺,对本合同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委托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 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是在其权利范围内的, 得到必要的授权,并不会导致其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和合同、协议等契约 性文件规定的其对第三方所负的义务。委托人为自然人且已有配偶或其他共同共 有人的,其对本合同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委托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合 同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已得到其配偶或其他共同共 有人的同意。委托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对本合同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委托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 付和履行已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同意。
委托人已就加入本信托计划取得了一切必要的权力、权利及授权。
11.2.3 合格投资者
委托人承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且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11.2.4 正当性
委托人承诺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合同、承诺及法律法规、政府命令、判决及裁决; 未损害其债权人或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11.2.5 信托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
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资金来源合法,为其合法所有或管理的资金,非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并非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资金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
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资金可用于本合同约定之用途,如为委托人受托管理的资金,则委托人设立本信托计划已征得其投资人同意。
11.2.6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委托人承诺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财务报表、文件、记录、报告、协议以及其他书面资料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
11.2.7 独立判断
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系独立作出本次投资之决定,未依赖或受制于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
11.2.8 不损害第三方
委托人承诺签署本合同、交付信托资金及参与本信托计划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保证其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合同协议等约定;
11.2.9 受托人免责
受托人系在委托人xx与保证的基础上与委托人订立本合同。受托人不对委托人xx与保证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任何责任或负担任何义务。若本条所述任何承诺与保证不真实或虚假导致本合同项下义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终止或被撤销、或被追究任何经济或行政的责任及遭致的相应损失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11.2.10 本合同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12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2.1受托人的权利
12.1.1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12.1.2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收取信托管理费;
12.1.3 在不损害信托目的实现的前提下,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信托财产、处理相关信托事务;
12.1.4 依法聘任、更换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保管银行、律师以及其他服务机构;
12.1.5 本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12.2受托人的义务
12.2.1 公司存续
受托人承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正式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信托公司,具有签订本合同和依据本合同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
12.2.2 业务经营资格
受托人承诺已依法取得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且就受托人所知,并不存在任何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受托人丧失该项资格。
12.2.3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受托人承诺向委托人提供的《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所有与本合同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
12.2.4 合法授权
无论是本合同的签署还是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其章程、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营业许可范围或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机关的批准,或其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
12.2.5 尽职管理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受益
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妥善保管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
12.2.6 本合同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13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3.1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享有11.1 条项下的各项权利。
13.2受益人的义务
除应当承担11.2 条项下的各项义务外,受益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3.2.1 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应保持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及联系方式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如发生变更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受托人。
13.2.2 受益人应当保证接受信息披露的渠道通畅,定期或不定期登录受托人公司网站查阅本信托计划公告和信息披露相关内容。除非受托人对受益人定向信息披露的,否则受托人不对受益人获取信息及相关后果承担责任。
13.2.3 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 受益人大会
14.1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
14.2出现以下事项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
(2) 改变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
(3) 更换受托人;
(4) 提高受托人的固定管理费标准;
(5) 受托人提议的其他事项。
14.3受益人大会召开方式和条件
14.3.1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拒绝召集或客观不能召集时,代表信
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才有权自行召集;
14.3.2 受托人有权决定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并应当在受益人大会召开前至少提前十(10)个工作日公告;
14.3.3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具体召开形式由召集人确定并通知受益人;
14.3.4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50%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各受益人持有的受益权份额以会议召开日为准。
14.4表决
14.4.1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14.4.2 受益人根据所持有的信托计划受益权比例享有表决权,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
14.4.3 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14.4.4 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15 受托人职责终止和新受托人的选任
15.1受托人职责终止
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
(1)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 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3) 辞任或者被解任;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5.2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承继机构(如有)或者清算人(如有)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15.3依照信托合同规定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承继机构(如有)或者清算人(如有)应提 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专业信托机构作为新受托人的候选人,并由信托计划受益人大 会选定本信托计划的新受托人;无承继机构或清算人的,新受托人由受益人大会直接 选任。如果有关法律规定或政府部门已经对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有了明确规定或安排,则在出现需要重新选任受托人的情况时应按照该等规定或安排进行。
16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
16.1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
自然人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继承,机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承继。xxxxx被继承/承继的,被继承/承继人作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所享有或承担的信托计划项下其他权利义务一并被继承/承继。
16.1.1 办理办理继承/承继需提交文件
继承人应提交:继承法律文件、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和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受益权继承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继承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包括:个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机构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继承法律文件包括: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经公证的遗嘱、经公证的遗产分配协议、继承人为被继承人有关本信托计划受益权的合法继承人的证明材料。
16.1.2 办理继承/承继手续x
xx受益权发生继承/承继的,受托人有权按照内部规定收取办理信托受益权继承
/承继确认手续费。继承人/承继人应自行承担其因办理信托受益权继承/承继事宜而发生的费用,概与受托人无关。
16.2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6.2.1 本信托计划的受益权可以转让。受让人应为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及监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应无条件接受本合同对委托人/受益人的全部规定。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其作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所享有或承担的信托计划项下其他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16.2.2 受益权的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受益人仅可以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
(2)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3) 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向自然人拆分转让。
16.2.3 受益权转让需提交的文件
转让双方应持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受益权转让协议及受托人要求 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包括:个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机构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16.2.4 转让手续费
受益人转让信托单位的,受托人有权按照内部规定收取办理转让确
认手续费用。信托受益权转让双方发生的与信托受益权转让相关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概与受托人无关。
16.3信托受益权的赠与
x信托计划项下受益权可以赠与。受赠人应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赠与人不得将受益权向自然人拆分赠与,机构不得将其持有的受益权赠与自然人或拆分赠与。信托受益权受赠人应无条件接受本合同对受益人的全部规定。信托受益权被赠与的,赠与人作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所享有或承担的信托计划项下其他权利义务一并转由受赠人享有或承担。
16.3.1 办理赠与需要提交文件
赠与人和受赠人持有效证件,个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机构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赠与人和受赠人应携带原信托合同、经公证的赠与书与受赠书,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16.3.2 办理赠与手续费
受益人赠与信托单位的,受托人有权按照内部规定收取办理赠与确认手续费用。信托受益权赠与双方发生的与信托受益权转让相关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概与受托人无关。
16.3.3 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特别授权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的运行出现受托人认为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情形时,受益人特别授权受托人在确保受益人信托本金以及信托收益能够实现的前提下, 代理受益人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受 益权,受托人在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xx其与本合同项下受益人之间的代理关系 后,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理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与特定的合格投资者签署《信托 受益权转让协议》并办理转让备案登记手续。受托人代为签署的《信托受益权转 让协议》直接约束本合同项下受益人和该特定合格投资者,受托人所为代理活动 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都由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承担。受托人在确定受让信托受益 权的合格投资者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就发生的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情形、转让 价款计算基准日及计算方式等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向受益人进行披露。受托人 于收到转让价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信托收益和信托本金的 账户划付转让价款。信托受益权完成转让且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收到转让价款之 日,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不再享有该部分信托受益权。因受益人上述指定账户变 更、撤销或银行系统故障等原因,致使受托人无法按时向受益人划付转让价款的,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17 信托风险揭示与承担
x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运作存在盈利的机会,也存在损失的风险。尽管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以受益人获得最大利益为目的管理、运用、
处分信托资金,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资金运用无风险。因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发生的相关损失,应由信托财产承担。
17.1风险揭示
(1)信托计划投资标的风险
投资标的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信托计划财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A. 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a) 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b)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c) 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力、技术更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发行人盈利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债券市场价格下跌或无法按时偿付本息,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水平。
d) 债券发行人、担保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担保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及无法收回投资收益的风险。
B. 其它投资标的的风险
信托计划投资于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若前述金融产品不保障本金或收益,或不能如期分配收益,则可能给信托计划财产带来损失。
信托计划根据本合同约定扩大投资范围的,受托人有权向委托人另行披露相关投资标的的风险。
(2)信托计划本身面临的风险
A. 法律及违约风险
在本信托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因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等合作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而可能对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B. 政策风险
在本信托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因中国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因素可能引起系统风险,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以及法律的变化也可能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给信托计划财产带来风险。
C.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影响,从而影响证券投资的收益水平,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D. 利率风险
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证券投资的收益水平,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E. 购买力风险
x信托计划的目的是信托计划财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计划财产的保值增值。
F. 流动性风险
a) 本信托计划定期开放,信托受益权未经受托人同意不得转让,且受托人并不保证一定能够成功转让,因此信托财产在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委托人和受益人需合理规划自身资金安排。
b) 由于市场或投资标的流动性不足(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资金所投资标的停牌、交易所监管、登记结算规则限制)和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标的无法及时变现或相关资金无法及时取得,从而存在导致本信托计划现金资产不能满足本信托计划费用支付、收益分配、清算要求的风险,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可能无法及时收到现金形式的信托利益。
c) 信托计划终止时,受市场环境或特殊原因影响,信托计划财产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变现,因此委托人和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计划终止时无法及时收到变现后的信托利益的情况。
G. 信托计划不成立的风险
如信托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信托计划规模下限且未获受托人认可的,或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受托人认为目前并不具备发行信托计划的市场
条件,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不成立。
H. 信托计划延期的风险
信托计划发生终止情形时,出现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延期的情形,将导致本信托计划延期,因此委托人(即受益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收到信托利益的风险。
I. 信托计划终止的风险
当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终止的情形时,将导致信托计划终止,委托人
(即受益人)仅能根据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以及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财产变现状况获得信托利益。
在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终止的情形时,受托人有权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连续以市价卖出证券的方式对本信托计划的非现金资产进行变现,变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如果发生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的情形,受托人将卖出信托计划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并终止信托计划,如届时投资标的价格发生下降或流动性不足,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J. 受托人不能承诺信托利益的风险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受托人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规 定,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作出保证本金及其收益的承诺。
K. 调整参考业绩基准的风险
因本信托计划的投资特点,受托人需要根据信托财产管理运作情况基于专业的投资分析对参考业绩基准进行调整,调整参考业绩基准后申购的信托单位存在与之前已经存续的信托单位适用不同参考业绩基准的情况,亦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信托财产整体净值走势。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约定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即代表委托人已完全知悉并认可届时执行的参考业绩基准,并完全知悉及认可委托人仍持有信托受益权不可赎回。
L. 计提风险保障金的风险
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第i期信托单位到期时,该期信托单位的投资收益超过参考业绩基准的,受托人有权将超出部分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对风险保障金进行计提,专项用于在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收益未达到参考业绩基准时,受托人以已经提取的风险保障金为限向受益人进行信托利益分配,直至信托收益达到参考业绩基准,如全部风险保障金均已用于信托利益分配仍不能达到参考业绩基准的,就差额部分无需继续进行分配,即受托人仅以风险保障金为限进行信托利益分配。
该风险保障金,是从信托单位的投资收益超过参考业绩基准的部分计提一定比例而得到,作为全部委托人投资收益不足参考业绩基准时的保障基金,是全部委托人的共有利益。当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投资收益超过参考业绩基准时,超过的部分会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被提取作为风险保障金,委托人可能无法获得财产净值对应的全部收益;当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投资收益低于参考业绩基准时,且风险保障金余额大于零时,委托人可获得风险保障金以参考业绩基准为限的收益分配,此时委托人可能获得超过财产净值但不高于参考业绩基准的收益。因 此,风险保障金的机制,是为更好地保障全部委托人的投资收益,控制投资收益的回撤而设计,不存在不公平对待投资者。投资本信托计划,即认可此风险机制安排。
本信托计划虽然有上述计提风险保障金的设置,但前提为第i期信托单位到期时,该期信托单位的投资收益超过约定的参考业绩基准,如届时该期信托单位的投资收益未超出约定的参考业绩基准,则无法提取该等风险保障金,后续到期的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则面临无法获得信托利益分配的情况。受托人无法保障风险保障金的余额大于零,受托人在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提取浮动信托管理费后将导致风险保障金的减少,因此无法保障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收益低于参考业绩基准时即能够获得分配,如能够获得分配的,亦无法保障获得分配的具体金额,更无法保障受益人实际获得分配的信托收益不低于参考业绩基准。如全部已计提未支付的风险保障金均已用于第i期信托单位信托利益分配仍不能达到参考业绩基准的,就差额部分无需继续进行分配,即受托人仅以风险保障金为限进行信托利益分
配。
如本信托计划投资向好,第i期信托单位到期时,投资收益超过约定的参考业绩基准的,委托人/受益人则需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接受提取风险保障金的设置,无法完全按照届时信托财产净值进行全部投资收益的分配,对委托人/受益人的超额投资收益会造成一定影响。
如信托计划终止时已计提的风险保障金用于分配信托利益后仍有剩余的,则作为剩余浮动信托管理费,如期间因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收取浮动信托管理费可能导致部分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在信托利益分配时未能进行分配或未能分配至参考业绩基准的,相应风险和损失需由委托人/受益人自行承担。
M. 受益人本金损失的风险
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也不承诺最低收益,具有投资风险,在最不利的情况 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亦可能亏损部分甚至全部投入之本金。
N. 本信托计划设置的预警止损措施有限的风险
x信托计划设置的预警止损措施有限。本信托计划主要投资于债券类金融资 产,如交易日(T日)的信托份额累计净值≤【0.9000】元,则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受托人需自 T+1 日起,不得增加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的久期,不得新增低于AA+(不含)评级以下的债券投资;当任何一个交易日计算的信托份额累计净值超过0.9000元后,受托人可继续按照原投资限制要求进行投资操作。本信托计
划不设置止损线,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受益人可能丧失全部信托资金,由此带来的风险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O. 税务风险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税收政策,信托项目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缴纳增值税,本信托计划将按相关税收政策要求缴纳相应增值税。因信托项目税费增 加,将导致受益人可分配收益减少。如国家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将来另有规定,受托人将进行相应调整。
(3)管理和操作风险
A. 管理风险
在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运作过程中,受托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所掌握
的信息量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选择的投资标的业绩表现不一定优于市场表现。
受托人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的业绩,亦不代表本信托计划的业绩预 期,本信托计划的业绩与提供类似服务的其他产品的业绩可能存在差异。受托人并不能保证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能保证本信托计划产生收益,亦不能保证本信托计划与其管理或提供类似服务的其他产品有相同或相似的业绩及收益表现。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独立承担本信托计划投资运作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和风险。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信托公司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B. 操作或技术风险
受托人以及信托计划相关服务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数据传输错误、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证券或其他投资产品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运作中,可能因为风控、交易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受托人、证券公司、保管银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另外,在本信托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为数据传输的不及时或者计算过程中出现的误差而导致信托份额净值的误差。
C. 使用证券交易系统(如PB系统等)的特殊风险
信托计划通过证券经纪商的PB系统交易(如有),受托人依据证券经纪商提供的PB系统数据计算本信托计划所需数据,在此过程中,PB系统提供的数据可能存在延迟、偏差、错误或者其他情形(特别是针对通过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境外其他交
易场所挂牌股票时的交易数据)。受托人依据该PB数据开展风险监控、估值等工作, PB系统数据延迟、偏差、错误等可能导致受托人风险监控、估值工作等相应出现延迟、偏差、错误,可能因此导致信托计划财产的风险或损失,委托人知悉并认可上述操作方式,自愿承担相应后果和一切风险,受托人免于承担责任。委托人同意并确认受托人在开设证券账户时根据证券经纪商的要求出具的文件(如承诺函、系统接入协议等)的全部内容,并自行承担文件中所列风险事项,委托人/受益人知悉由此可能产生的被证券经纪商追究责任或因证券经纪商面临的监管政策、市场环境等任何原因而单方终止服务导致本信托遭受任何损失的风险,并同意就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赔偿责任均由信托财产承担,委托人、受益人对此无异议。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交易和风险监控均高度依赖于证券经纪商或交易系统服务商提供的证券交易系统,全体委托人同意并确认受托人与证券经纪商或交易系统服务商签署证券交易系统使用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合规承诺函、客户承诺书、风险揭示书、使用申请表等相关协议或文件),并通过该证券交易系统进行产品管理运作。交易系统使用期间,可能存在如下风险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风险(如通信中断、网络故障、网络黑客行为等影响交易及风控的情形)、清算风险(如证券经纪商未能及时完成前一交易日的清算、清算数据有误等情形影响到受托人当日证券交易的情形)、不可抗力风险、证券经纪商或系统服务商单方中止或终止系统服务的风险(如证券经纪商出于经纪业务风控的需要或按照监管机构现场检查、窗口指导的要求等情形暂停本产品账户的系统使用权限)、系统风控设置失效的风险(如因交易系统更新而产生系统BUG、交易系统基础架构设计存在问题、证券经纪商或系统服务商提供的交易系统数据错误、证券经纪商或系统服务商未能及时提供风控监督所需的交易系统数据等情形);交易系统所特有的操作风险
(如交易系统不支持资金实时同步功能,交易期间如发生银证转账需要人工手动更新交易系统中的资产数据,若不及时人工更新交易系统中的资产数据或手动更新的数据不准确均有可能影响到风控设置的执行;交易系统可能不支持本信托计划某些特定的风控需求,针对该特定风控事项,受托人可能需要进行人工审核。相对于系统自动风控审核而言,人工审核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较差,将存在较大的操作风险)等。此外,由于我国尚未完善信息系统认证体系,证券经纪商或系统服务商提供的证券交易系统在设计、研发、使用过程中有可能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并给本信
托计划的管理或信托财产的安全带来不利影响。证券交易系统使用协议是证券经纪商提供的格式文本,该格式文本明确约定了特殊的免责条款或客户风险自担的条款且该协议不接受修改。全体委托人同意并确认受托人与证券经纪商或交易系统服务商签署证券交易系统使用协议。全体委托人特别确认:证券交易系统使用协议中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及责任(特别是承诺性内容所引发的风险及责任)均由信托财产承担。
D. 软件风险
x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通过第三方系统软件用于证券投资,因出现包括但不限于网络通讯故障、电脑设备故障、软件系统崩溃、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形从而导致系统软件无法实施正常的证券交易,或因委托申报触发系统软件相关限制条件而被系统默认为无效委托,由此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的损失由该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受托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E. 交易风险
基于相关法律的规定及信托文件的约定,受托人或证券经纪商会对交易相关系统软件设定特定限制功能, 可能会导致某些证券交易无法实施或延迟实施, 由此可能会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F. 电子交易渠道的风险
x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及受益人可通过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和/或代理推介机构的柜台、网上银行、电子交易平台系统进行认购、赎回等电子交易。在前述电子交易中,委托人及受益人将通过其专有的交易密码、电子签名等认证手段签署电子合
同。尽管受托人、代理推介机构将尽可能保障电子交易环境的安全性,但若委托人及受益人未对前述认证手段尽到保密义务仍可能会导致他人冒用致使委托人及受益人遭受损失。
G. 电子交易数据传递的风险
在委托人/受益人进行电子交易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项下的电子交易的数据将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由于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他不可归因于受托人的情况
可能导致部分或者全部交易数据传输不畅或者存储受损,从而给委托人及受益人造成损失。
(4)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
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律师事务所以及其它受托人因履行受托职责需要而聘请的机构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以开展业务。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服务商、律师事务所或其它机构无法继续从事相关业务或不能遵守相关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会给信托计划财产带来风险。
(5)保管银行风险
x信托计划的保管银行可能存在因其违规经营和管理疏忽而使信托财产蒙受损失的风险。保管银行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系统与证券经纪商办理资金划拨,与此相关的权责以证券代理业务合同书等文件载明的为准。保管银行的保管职责依据其与受托人签订的保管合同确定。如保管合同中保管银行未承诺对信托合同中规定的投资限制进行全面监督,则保管银行可能对信托计划实际运作中是否遵守投资限制不进行实际监管或仅进行部分监管,可能存在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风 险。
(6)费用承担风险
x信托计划可能投资于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上述金融产品将会产生费 用,该等费用并非直接在本信托计划项下列支,但相比较于委托人直接对金融产品进行投资的情况,委托人通过投资于本信托计划间接投资于金融产品的,实质上同时承担了本信托及金融产品项下的费用。
(7)其他风险
A. 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B.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8)特别风险提示
详见《认购风险xx书》。
17.2风险承担
(1) 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其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2) 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但该赔偿以信托财产的实际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本身。
(3) 受托人承诺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18 违约责任
18.1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承诺或保证虚假或不真实,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18.2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8.3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委托人违约导致本信托计划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的信托受益人和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导致信托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的委托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8.4免责条款
受托人对如下事项对委托人或受益人或信托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违约责任:
(1) 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过程中,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投资产品价格走势等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但受托人对此有过错的情形除外;
(2) 因委托人未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身份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或前述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受托人,导致受托人无法及时传递信息至委托人、无法进行信息确认或信息确认有误的;
(3) 所投资产品的发行人或相关主体、为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相关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律师事务所等)所披露的任何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4) 相关服务机构或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5)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6) 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委托人的指令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后,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或潜在损失;
(7) 受托人按照受益人大会决议作为或不作为;
(8) 受托人执行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而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
(9) 受托人按照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的规定聘请第三人处理信托事务时,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19 通知与送达
19.1联系方式的告知及变更
委托人、受益人应在本合同中准确、完备地填写其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人、受益人 的联系信息,详见本合同中标题为“委托人信息”的条款所做之约定。委托人、受益人一方通讯 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在发生变更后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受托人;未经告知的,不得以此变更对抗受托人。因委托人或受益人联系地址和联络方式填写错误或未填写而无法通 知的,受托人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
受托人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受托人可自行选择以本合同规定的任一信息披露方式披露。
19.2通知的送达
特别提示:委托人应填写本人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电话号码、邮寄地址等联系方式,并在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受托人。因委托人未预留本人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联系方式、 预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或信息发生变更时未及时通知受托人等原因使得受托人无法及 时向委托人传递或确认相关信息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19.2.1 委托人、受益人以专人送达、挂号信、传真、快递、电子邮件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本合同各方,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专人送达: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2)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3)传真: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之日;
(4)快递: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第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5)电子邮件:发件人邮件系统显示已成功发送之日。
19.2.2 受托人选择以专人送达、挂号信、传真、特快专递、电子邮件的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受益人的,通知送达日期的确定适用上一款的规定。
19.3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 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 台风、洪水、火灾、瘟疫、其他天灾、战争、政变、骚乱、罢工、电力中断、通讯及网络故障、证券交易系统障碍、交易市场关闭或其他类似事件,以及新法规或国家政策颁布或对原法规或 国家政策的修改等因素。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快捷方式通知其他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本合同各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并达成书面协议。
19.4争议的处理和法律适用
x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国法律。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就有关争议向受托人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双方发生争议的事项外,双方仍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各自义务。
19.5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事项
19.6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设立前,委托人的债权人已对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在信托设立后依法行使该项权利致使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受到强制
执行的,受托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19.7遇有司法机关因受托人运用其固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或管理、运用本信托计划资金之外的其他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债务而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时,受托人应立即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同时告知受益人。如受托人已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信托财产因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发生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或委托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20 附则
20.1合同组成
《风险xx书》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规定的内容冲突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为准。
20.2期间的顺延
x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 1 个工作日。
20.3本信托计划不因受托人的名称变更、法人变更、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解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0.4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规定由于任何原因在任何方面全部或部分地成为无效、非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合同中其余规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强制执行性不应以任何方式受影响或被削弱。
20.5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不应被视为是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任何单独行使或部分行使, 亦不应排除将来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任何其他行使。
20.6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本合同,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20.7合同生效和文本
如果委托人为自然人,本合同自委托人于《信托合同信息填写页》、《风险xx书》签字 且受托人法定代表人于本合同及《信托合同信息填写页》、《风险xx书》签字(或盖章)并 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成立并生效。如果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合同自委托人 和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于《信托合同信息填写页》、《风险xx书》签字(或盖章)并 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受托人于本合同及《信托合同信息填写页》、《风险xx书》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成立并生效。
委托人在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和/或代理推介机构的柜台、网上银行、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等通过交易密码、电子签名等方式签署本合同的,以附有交易密码、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达到受托人电子系统,且受托人发出确认交易信息的数据电文到达委托人可登陆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后,视为委托人已有效签署,本合同按照如上约定成立并生效。
20.8合同附件
除非合同内容另有约定,本合同相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本壹式两份,委托人执壹份、受托人执壹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9本信托产品符合信托公司承诺履行的社会责任。
《光大信托-盛元邮锦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确认签字页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本机构同意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向贵司交付信托资金并取得光大信托-盛元邮锦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 】份信托单位。
本人/本机构同意,签署或点击确认本认购风险xx书即表明本人/本机构对上述xx及如下内容予以确认和承诺,并自愿受其约束:
1、在本认购风险xx书及信托合同已经签署、认购资金已由本人/本机构实名账户转账的情况下,受托人即可据此认定本人/本机构已有效签署信托文件,本人/本机构无权主张不知悉信托文件及信托计划投资风险。
2、本人/本机构保证,本人/本机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且符合信托计划文件中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是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第五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本人/本机构已就签署及履行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计划文件获得了一切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本人/本机构同意,受托人有权按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后续发布的相关实施细则等相关监管要求,谨慎、有效地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净值化管理等信托管理事务,届时受托人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可自行按照监管规定进行调整,并通过公告方式告知委托人/受益人。
3、本人/本机构保证其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来源及使用合法合规,未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且已履行完成所需的外部批准和内部授权程序。违规者将承担相应责任及法律后果。
4、本人/本机构签署本认购风险xx书前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已了解并愿意承担本信托计划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人/本机构作出投资本信托计划的决定仅依赖于本认购风险xx书、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的内容,并不取决于受托人、推介机构(如有)或其他机构作出的任何其他书面、口头
或其他形式的描述。
5、本人/本机构理解并确认,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受限于各方应遵守的法律及监管政策,同时,受托人有权行使信托合同第12.1条项下的受托人权利。
6、对于本信托计划项下的风险揭示条款及受托人免责条款,本人/本机构已获得了明确的提示与解释,本人/本机构已明确知悉并完全理解本信托计划的风险承担及受托人的免责范围。
7、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在本认购风险xx书及信托合同上签字的系委托人本人或本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机构的,在本认购风险xx书及信托合同上签字的系本机构有权签字人本人。
8、本人/本机构确保在信托文件中填写的各项信息以及提供给受托人的各项资料均为本人/本机构完整、真实、准确、有效的信息,并在变更时及时通知受托人。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因资料提供或信息填写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未填写、填写错误、未及时变更等)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接收受托人的各种通知而导致的无法了解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或无法参与表决(含参加受益人大会或签署补充协议)等可能给本人/本机构造成的损失。
9、受托人以信托文件上预留的电话向本人传递及确认信息的,受托人仅需核实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本人身份进行了核实与确认。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受益人知悉并同意本信托计划不保本也不保收益,本人/本机构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光大信托-盛元邮锦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信托合同及相关信托文件中约定的内容,本人签署本认购风险xx书即表明自愿承担信托财产可能发生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设置的预警止损措施有限、信托资金可能部分损失等风险,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本人/本机构认购的信托资金金额见信托合同信息填写页)。本人/本机构承诺以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本人/本机构已明确知悉信托公司及其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的业绩不代表本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为充分提示风险,请委托人亲自将以下小括弧内的文字填写至对应的中括弧中,并请仔细阅读填写完毕后的整段表述。委托人/受益人签署本《认购风险xx书》则视为委托人本人抄录并充分理解本信托计划的全部风险。以电子形式签署的,委托人点击确认即视为抄录完成。)
(已经)
本人/本机构【 】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及相关信托文件所提示的
(设置的预警止损措施有限)
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信托资金可能
(部分损失) (充分了解) (知晓)
【 】等风险,【 】并清楚【 】本产品的
(愿意承担) (合法)
风险,【 】相关风险。本人/本机构承诺以【 】所有
(有权) (未非法汇集)
并【 】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 】他人资金
(未使用)
参与本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 】贷款、发行债券等
(知悉)
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本人/本机构已明确【 】信托
及其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的
(不代表)
业绩【 】本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或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光大信托-盛元邮锦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之
信托合同 信息填写页
合同编号: 【 2020Z1670-信 - 】
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ZXD31G202005010023375】
光大兴陇信托 信托合同
委托人信息填写页:
特别提示:本信托计划并不保证赢利,亦不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信托计划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签署本信息填写页之前,应仔细阅读我司官网(xxxx://xxx.xxxxxxx.xxx)披露的《光大信托-盛元邮锦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光大信托-盛元邮锦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及《光大信托-盛元邮锦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计划说明书》等信托文件全部内容。委托人签署本《信托合同信息填写页》即视同签署《光大信托-盛元邮锦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表明其已仔细阅读全部信托文件,并了解、知悉信托文件的内容,愿意接受信托文件的约束;信托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即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约定,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受托人亦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约定。
(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详实、真实、正确、有效,如因委托人填写错误或未填写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委托人类型 (请在您的选项处划“√”) | □自然人 |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委托人及受益人基本信息 | 自然人 (必填,如适用) | 姓名: | ||
证件号码: | ||||
证件类型及有效期: | ||||
国籍: | ||||
职业: | ||||
法人或其他组织 (必填,如适用) | 名称: | |||
证件号码: | ||||
证件类型及营业期限: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号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类型及有效期: | ||||
委托代理人姓名: | ||||
委托代理人证件号码: | ||||
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及有效期: | ||||
通讯地址(必填) | ||||
邮政编码(选填) | 其他联系人(选填) | |||
传真(选填) | 电子邮箱(选填) | |||
手机(必填) | ||||
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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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兴陇信托 信托合同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 户名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卡)号 | ||||
认购/申购期数 | 第【 】期 | |||
信托单位预计存续天数 | 从 | 年 | 月 日(含)至 年 月止,计 天 | 日(不含) |
认购/申购资金金额 | (大写) | 人民币 | ||
(小写) | ¥ | |||
参考业绩基准 | 【 | 】%/年 | ||
注:1.委托人填写的认购资金金额与受托人确认成功认购的信托资金金额不一致的,以受托人确认金额为准。 2. 受托人可按照信托合同第 1.1.39 及 5.13.11 条约定对参考业绩基准进行调整,如遇参考业绩基准调整的,调整后参考业绩基准以受托人的公告或其他书面通知为准。 | ||||
委托人 自然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机构加盖公章或经受托人认可的金融机构的合同专用章并由有权签字人签章: | 受托人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 |||
本合同由以上双方于【 | 】年【 | 】月【 | 】日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签署。 |
注: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交付及认购文件等相关内容请阅读信托合同第5条相关约定。
受托人开立以下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认购资金的认购账户:户名: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911009010001489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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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兴陇信托 信托合同
附件一:追加申购申请书(申请书编号:【 2020Z1670-信 - 】)
(请委托人确保填写的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有效,如因委托人填写错误或未填写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名称 | ||||||
委托人及受益人基本信息 |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 户名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卡)号 | ||||||
申请事项(务必准确填写) | 追加申购 | |||||
申购期数 | 第【 】期 | |||||
参考业绩基准 | 【 】%/年 | |||||
信托单位预期存续天数 | 从 年 含)止,计 天 | 月 | 日(含)至 | 年 | 月 | 日(不 |
追加申购 | 金额(大写) | 人民币 | ||||
金额(小写) | ¥ | |||||
参考业绩基准 | 【 】%/年 | |||||
注:1.委托人填写的申购资金金额与受托人确认成功申购的信托资金金额不一致的,以受托人确认金额为准。 2. 受托人可按照信托合同第 1.1.39 及 5.13.11 条约定对参考业绩基准进行调整,如遇参考业绩基准调整的, 调整后参考业绩基准以受托人公告或其他书面通知为准。 |
光大兴陇信托 信托合同
声明:本人/单位确认已详细阅读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相关文件,并接受所载明所有法律条款;保证
所提供的资料正确无误、有效属实;明了投资本信托计划的风险,自愿承担投资风险。
委托人(签名/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