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至少 1 名青训总监,具有中国足协 A 级以上资格证书,并具有 5 年以上执教经历或职业运动员经历;
附件 1
中国足球协会
男足青少年训练中心管理办法(2019 年试行)
第一条 为尽快建成新时代中国特色青少年足球训练体系,推进青少年足球训练中心(以下简称“青训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规范申请条件和评估指标,鼓励争先创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训中心,是组织青少年足球运动员选拔、训练、比赛、培训等活动,集竞赛、训练、科医、教育等于一体的青少年培养单位。
青训中心是中国特色足球青少年训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优秀青少年运动员的选拔和培养任务。
第三条 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对全国男足青训中心实行申报、审核和评估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及其下属会员可以向中国足协提出申报。
中国足协每个会员协会最多可以有 2 个下属单位提出申报。相关会员协会应当对提出申报的下属单位的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核。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有或所属协会具有中国足协会员资格,且不在处罚期内;
(二)获得所在地体育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意;
(三)获得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支持。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硬件条件:
(一)自有或者具有 1 年以上使用权的、相对集中且地理位
置较好的、符合国际足联标准、符合开展青少年活动需求的 11 人
制场地 3 片或以上,其中可以含 1 片人工场地;
(二)有进行体能训练的室内建筑,使用面积不少于 400 平方米;有专项力量和其他身体素质训练的设施器材;
(三)有配套齐全的运动员食宿条件,能保证精英梯队、精英运动员集训的食宿要求;
(四)有医疗检测室,有运动创伤急救或常见创伤疾病治疗的设备;与当地二级甲等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或部门进行协作,开展运动队训练期间医疗检测、运动创伤急救及创伤疾病的治疗;
(五)有科研检测室或仪器,能开展基础科研工作;
(六)有必要的文化学习、生活娱乐等场馆场地或设施器材;有进行文化教育的教室、图书馆、会议室等辅助设施。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当聘有以下人员:
(一)至少 1 名青训总监,具有中国足协 A 级以上资格证书,并具有 5 年以上执教经历或职业运动员经历;
(二)每支精英队至少应配备 2 名教练员(不包含守门员教练员和体能教练员):
6-9 岁队伍,主教练至少为 C 级教练员,其他教练至少为 D
级教练员;
10-12 岁队伍,主教练至少为 B 级教练员,其他教练至少为
D 级教练员;
(三)至少 1 名专职守门员教练员;
(四)至少 1 名专职体能教练员;
(五)至少 2 名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
(六)聘用外籍高水平青训教练(鼓励各单位使用中国足协
“百名外教”项目认可的外教开展训练工作);
以上六类所指人员应当至少签订一年及以上聘用合同,并能提供工资、社保、补贴发放记录等证明材料。
(七)有保证训练场馆场地以及设施器材等安全、正常运转的维护人员;有必要的体育科技保障工作人员;有必要的生活保障和物业服务人员。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当在 2018 年度已经具备以下训练规模,且 2019 年度的规模不小于 2018 年度:
(一)布局不少于 50 个网点训练单位(中学、小学、社会青训机构、体校、职业俱乐部梯队),并按要求使用信息系统完成登记备案;
(二)常年在训青少年运动员不少于 500 人(每周训练 3 次以上),并按要求使用信息系统完成登记备案;
(三)建成男子 U7-U12 单年龄段精英梯队,每个年龄段至少 2 支队伍,每支队伍不少于 25 名运动员,并按要求使用信息系统完成登记备案;
(四)精英梯队具有稳定的训练计划,每年集中训练时间不少于 100 天;
(五)积极配合中国足协“娃娃足球工程”开展有关活动,利用寒、暑假组织幼儿园足球活动。
第九条 申报单位的训练工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先进、完整的青少年运动员培养规划;
(二)具有完善的教练员监督、管理和考核办法;
(三)具有完备的教练员培训计划和机制;
(四)按规定参加中国足协青训总监、青训教练员培训班;
(五)组织所在地青训教练员培训班,每年至少 4 期、参加
总人数不少于 200 人次。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当在 2018 年度已经开展竞赛活动(可以与其他单位联合组织),且 2018 年的竞赛组织符合以下要求:
(一)使用中国足协统一要求的注册系统和竞赛管理系统;
(二)竞赛时间跨度不少于 30 周;
(三)竞赛总场数不少于 500 场;
(四)总参赛人数不少于 2000 人。
第十一条 中国足协给予审核通过的男足青训中心每年不少于 150 万元的经费补助。
经费主要用xx训中心改善训练、竞赛、医疗、科研、教学等条件,以及教练员、运动员聘用和培训。
第十二条 各青训中心应当在每年 12 月底前向中国足协、
所在地体育行业主管部门上报本年度工作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中国足协每年对青训中心的工作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地实地检查。凡发现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挪用经费等问题的,视情节予以处罚,严重者取消对青训中心的评定。
第十四条 所在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低于 1:4
比例进行配套经费补助。
第十五条 中国足协依据《中国足协青训中心评估办法》对青训中心每年评估一次。
第十六条 评估不合格的青训中心给予“黄牌”警告,当年经费视情况核减。相关青训中心应在三个月内制定整改计划,提供整改材料。第二年经费补助视整改情况下拨。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取消青训中心资格,并在全国足球系统内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青训中心的申报、评估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评估结果每年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2020 年起,中国足协将根据青训中心的软硬件 条件、专业技术人员聘用、人才培养业绩等方面进行计分评估,并对青训中心进行分星级管理。并将根据青训中心优秀青少年运 动员培养和输送情况给予额外经费奖励。相关办法另行制定颁布。
第十九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中国足协对本办法拥有最终解释权。
中国足球协会
2019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