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买卖合同样本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新昌县沙溪镇人民政府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新昌县沙溪镇黄坑操场至下坑水库林间道路弃渣统料所有权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出售,乙方已对弃渣资源现状作充分了解,并竞得上述弃渣资源购买权。现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上述弃渣资源买卖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条款:
第一条 标的概况
新昌县沙溪镇黄坑操场至下坑水库林间道路弃渣统料所有权以拍卖方式出售,弃渣资源总方量约为5406立方米,成交价为( )元,实际数量以现状为准,数量有误不影响拍卖成交价。本次实际弃渣资源包含可能有砂土、碎石、块石等。
第二条 付款方式
拍卖成交后,乙方按拍卖规则约定在2023年10月31日16时前向甲方一次付清成交价 元和合同履约保证金2万元。成交款汇入(账户名:新昌县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新昌县支行,账号:195252010400664330000000188);合同履约保证金汇入(账户名:新昌县沙溪镇人民政府,开户行:新昌农商银行沙溪支行,账号:201000032012601)。
为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期满后,由甲方验收完毕后,乙方无违约行为的,无息退还。
第三条 标的移交及合同期限
甲方将本项目的弃渣资源按甲方指定的地点进行装载,由乙方自行组织的运输工具,弃渣资源标的物即视为移交。
乙方按规定付清成交款项后,乙方自行组织施工单位装卸、运输、清理及处置,并自行负责做好本标的资源的看护、保全等工作,出现损失由乙方自负,甲方概不负责。实际数量以现状数量为准,不影响成交价。
本合同履行期限:签署合同后30天内(自然日)处置完成。自双方签署合同生效至本标弃渣资源装卸、运输、清理完毕甲方验收后止(但因乙方原因而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并扣完履约保证金的,则甲方有权利解除合同,作乙方违约处理)。
第四条 甲方责任
1、甲方保证以上项目弃渣资源的权属无争议。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服从装载安排,并监督乙方遵守弃渣资源场地的施工制度和安全守则,在场内按规定线路运输。
第五条 乙方责任
1、乙方按约履行付款义务。
2、拍卖成交后,乙方自行负责做好本标的资源的看护、保全等工作,出现损失由乙方自负,甲方概不负责。
3、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装载安排,遵守弃渣资源场地的施工制度和安全守则,在场内按规定线路运输。
4、本项目弃渣资源的装载、运输和场外处置等事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严禁超出本合同所涉弃渣资源范围。
5、乙方自行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运输工作,运输过程需符合交通、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做好安全措施,购买相关保险,承担相关税费、规费等。在装卸、运输、清理等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和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6、乙方需自行建设车辆清洗设施,确保进出运输车辆的清洁。水、电等条件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
7、乙方在运输过程中造成项目施工现场破坏、环境污染、噪音污染、道路房屋损坏、人员安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并自行负责沿线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处理和清理工作。
8、乙方提货工作必须服从甲方监督,规定期限内完成弃渣资源运输工作。乙方施工机械操作(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的有关规定;提货车辆必须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不得超高超载。
9、乙方超范围提货施工、或破坏有关山林和市政设施及各类线路管线、或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或对附近建筑物及私人房屋造成损毁及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和负责赔偿。甲方有权在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款项作赔偿金。如履约保证金不足赔偿则乙方应按实际数额补足。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如因塌陷、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
行的或施工开挖延误等情况,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2、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无故终止合同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履行有关约定、责任,则甲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如未能按要求整改,则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单方终止合同,乙方承担相关违约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4、买受人在拍卖成交按规定付清款项后,买受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装载、运输作业,如超出期限将处以1万元/天罚金;超出期限3天仍未完成的,委托人有权收回拍卖标的,并作买受人违约处理,成交款及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买受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合同争议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定程序解决。
第八条 其他约定
1、本标的转让产生的相关税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3、本合同经合同双方或其签约代表签署后生效。一式三份,由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份。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样本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新昌县沙溪镇人民政府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新昌县沙溪镇黄坑操场至吴家坑林间道路弃渣统料所有权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出售,乙方已对弃渣资源现状作充分了解,并竞得上述弃渣资源购买权。现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上述弃渣资源买卖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条款:
第一条 标的概况
新昌县沙溪镇黄坑操场至吴家坑林间道路弃渣统料所有权以拍卖方式出售,弃渣资源总方量约为2467立方米,成交价为( )元,实际数量以现状为准,数量有误不影响拍卖成交价。本次实际弃渣资源包含可能有砂土、碎石、块石等。
第二条 付款方式
拍卖成交后,乙方按拍卖规则约定在2023年10月31日16时前向甲方一次付清成交价 元和合同履约保证金2万元。成交款汇入(账户名:新昌县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新昌县支行,账号:195252010400664330000000188);合同履约保证金汇入(账户名:新昌县沙溪镇人民政府,开户行:新昌农商银行沙溪支行,账号:201000032012601)。
为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期满后,由甲方验收完毕后,乙方无违约行为的,无息退还。
第三条 标的移交及合同期限
甲方将本项目的弃渣资源按甲方指定的地点进行装载,由乙方自行组织的运输工具,弃渣资源标的物即视为移交。
乙方按规定付清成交款项后,乙方自行组织施工单位装卸、运输、清理及处置,并自行负责做好本标的资源的看护、保全等工作,出现损失由乙方自负,甲方概不负责。实际数量以现状数量为准,不影响成交价。
本合同履行期限:签署合同后30天内(自然日)处置完成。自双方签署合同生效至本标弃渣资源装卸、运输、清理完毕甲方验收后止(但因乙方原因而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并扣完履约保证金的,则甲方有权利解除合同,作乙方违约处理)。
第四条 甲方责任
1、甲方保证以上项目弃渣资源的权属无争议。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服从装载安排,并监督乙方遵守弃渣资源场地的施工制度和安全守则,在场内按规定线路运输。
第五条 乙方责任
1、乙方按约履行付款义务。
2、拍卖成交后,乙方自行负责做好本标的资源的看护、保全等工作,出现损失由乙方自负,甲方概不负责。
3、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装载安排,遵守弃渣资源场地的施工制度和安全守则,在场内按规定线路运输。
4、本项目弃渣资源的装载、运输和场外处置等事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严禁超出本合同所涉弃渣资源范围。
5、乙方自行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运输工作,运输过程需符合交通、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做好安全措施,购买相关保险,承担相关税费、规费等。在装卸、运输、清理等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和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6、乙方需自行建设车辆清洗设施,确保进出运输车辆的清洁。水、电等条件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
7、乙方在运输过程中造成项目施工现场破坏、环境污染、噪音污染、道路房屋损坏、人员安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并自行负责沿线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处理和清理工作。
8、乙方提货工作必须服从甲方监督,规定期限内完成弃渣资源运输工作。乙方施工机械操作(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的有关规定;提货车辆必须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不得超高超载。
9、乙方超范围提货施工、或破坏有关山林和市政设施及各类线路管线、或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或对附近建筑物及私人房屋造成损毁及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和负责赔偿。甲方有权在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款项作赔偿金。如履约保证金不足赔偿则乙方应按实际数额补足。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如因塌陷、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
行的或施工开挖延误等情况,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2、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无故终止合同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履行有关约定、责任,则甲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如未能按要求整改,则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单方终止合同,乙方承担相关违约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4、买受人在拍卖成交按规定付清款项后,买受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装载、运输作业,如超出期限将处以1万元/天罚金;超出期限3天仍未完成的,委托人有权收回拍卖标的,并作买受人违约处理,成交款及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买受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合同争议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定程序解决。
第八条 其他约定
1、本标的转让产生的相关税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3、本合同经合同双方或其签约代表签署后生效。一式三份,由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份。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样本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新昌县沙溪镇人民政府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新昌县沙溪镇黄坑湾堆料场弃渣统料所有权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出售,乙方已对弃渣资源现状作充分了解,并竞得上述弃渣资源购买权。现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上述弃渣资源买卖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条款:
第一条 标的概况
新昌县沙溪镇黄坑湾堆料场弃渣统料所有权以拍卖方式出售,弃渣资源总方量约为3176立方米,成交价为( )元,实际数量以现状为准,数量有误不影响拍卖成交价。本次实际弃渣资源包含可能有砂土、碎石、块石等。
第二条 付款方式
拍卖成交后,乙方按拍卖规则约定在2023年10月31日16时前向甲方一次付清成交价 元和合同履约保证金2万元。成交款汇入(账户名:新昌县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新昌县支行,账号:195252010400664330000000188);合同履约保证金汇入(账户名:新昌县沙溪镇人民政府,开户行:新昌农商银行沙溪支行,账号:201000032012601)。
为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期满后,由甲方验收完毕后,乙方无违约行为的,无息退还。
第三条 标的移交及合同期限
甲方将本项目的弃渣资源按甲方指定的地点进行装载,由乙方自行组织的运输工具,弃渣资源标的物即视为移交。
乙方按规定付清成交款项后,乙方自行组织施工单位装卸、运输、清理及处置,并自行负责做好本标的资源的看护、保全等工作,出现损失由乙方自负,甲方概不负责。实际数量以现状数量为准,不影响成交价。
本合同履行期限:签署合同后30天内(自然日)处置完成。自双方签署合同生效至本标弃渣资源装卸、运输、清理完毕甲方验收后止(但因乙方原因而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并扣完履约保证金的,则甲方有权利解除合同,作乙方违约处理)。
第四条 甲方责任
1、甲方保证以上项目弃渣资源的权属无争议。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服从装载安排,并监督乙方遵守弃渣资源场地的施工制度和安全守则,在场内按规定线路运输。
第五条 乙方责任
1、乙方按约履行付款义务。
2、拍卖成交后,乙方自行负责做好本标的资源的看护、保全等工作,出现损失由乙方自负,甲方概不负责。
3、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装载安排,遵守弃渣资源场地的施工制度和安全守则,在场内按规定线路运输。
4、本项目弃渣资源的装载、运输和场外处置等事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严禁超出本合同所涉弃渣资源范围。
5、乙方自行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运输工作,运输过程需符合交通、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做好安全措施,购买相关保险,承担相关税费、规费等。在装卸、运输、清理等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和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6、乙方需自行建设车辆清洗设施,确保进出运输车辆的清洁。水、电等条件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
7、乙方在运输过程中造成项目施工现场破坏、环境污染、噪音污染、道路房屋损坏、人员安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并自行负责沿线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处理和清理工作。
8、乙方提货工作必须服从甲方监督,规定期限内完成弃渣资源运输工作。乙方施工机械操作(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的有关规定;提货车辆必须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不得超高超载。
9、乙方超范围提货施工、或破坏有关山林和市政设施及各类线路管线、或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或对附近建筑物及私人房屋造成损毁及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和负责赔偿。甲方有权在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款项作赔偿金。如履约保证金不足赔偿则乙方应按实际数额补足。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如因塌陷、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
行的或施工开挖延误等情况,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2、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无故终止合同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履行有关约定、责任,则甲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如未能按要求整改,则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单方终止合同,乙方承担相关违约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4、买受人在拍卖成交按规定付清款项后,买受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装载、运输作业,如超出期限将处以1万元/天罚金;超出期限3天仍未完成的,委托人有权收回拍卖标的,并作买受人违约处理,成交款及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买受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合同争议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定程序解决。
第八条 其他约定
1、本标的转让产生的相关税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3、本合同经合同双方或其签约代表签署后生效。一式三份,由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份。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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