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安徽商之都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 000 x 邮编:230000电话:0551- 传真:0551-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诚信、互惠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在对xxxxx 000 x 0 xx的现状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xxxxxx 000 x 0 x楼 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作为同意承租该房屋。二、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相关词语应按如下定义解释和执行:
1、租约年:计租日至次年当月当日的前一日为第一个租约年,其他租约年均依此类推。
2、进场日:合同中或《进场确认书》确定的甲方移交、乙方进入该房屋之日。
3、装修期:双方商议在合同中明确。
4、计租日:免租金装潢期届满次日。
5、计租面积:甲方计收、乙方交纳该房屋租金、物业服务费、空调费、采暖费(如有)等本合同约定以该房屋面积计费的面积依据。
6、保证金:作为乙方妥善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和责任的担保,乙方向甲方交纳的约定金额的款项,包括履约保证金、物业服务费保证金、水电空调费用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本合同有效期内,该款项由甲方保管,按合同约定使用,不计利息。为免疑问,甲方对该款项不承担任何信托或其他投资增值的责任。
7、转租:乙方作为出租方,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出租给一个或多个第三方的行为。
8、紧急状态:具有如下性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及意外事件:关系到公共安全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构成或可能引发重大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刑事案件、社会治安案件或火警、漏电险情等。
9、不可抗力:合同双方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为免疑问,不包括法律变更和政府行为。
第一条 租赁房屋位置、面积、质量、用途及现状
1.1 租赁房屋坐落于xxxxxxxxx 000 x,建筑面积约 / 平方米(不含一楼红府超市、奔富红酒、茅台专卖店),钢混结构。
1.2 该租赁房屋用途为品牌商务型酒店。乙方必须按照房屋用途使用租赁房屋,如由此造成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1.3 甲方按房屋现状交付乙方,乙方确认已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对租赁房屋进行了实地踏勘,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
第二条 租赁期限和免租期
2.1 租赁期限为 12 年。( 2024 年 * 月 * 日至 2036 年 * 月 * 日)
2.2 免租期:甲方向乙方提供免租金装潢期 6 个月( 2024 年 * 月 * 日至 2024 年 *
月 * 日)。甲方向乙方提供经营免租期 6 个月(分别为 2024 年 * 月、 2025 年 * 月、 2026 年 * 月、2027 年 * 月、2028 年 * 月、2029 年 * 月)。
2.3 装修期内,乙方应当承担装修管理费,以及该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热力能源费等费用。乙方未在进场日办理交接手续的,装修管理费计算期间不变。乙方在装修设计文件提交前,应缴纳装修保证金 / 元,在装修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予以无息退还。
第三条 租金标准和租金支付
3.1 租赁房屋首年租金(不含物业管理费)标准(含税)为 / 元/平方米/月。第 1-3 年租金不变,自第 4 年开始,每 3 年在上一年度年租金基础上递增 5%。
3.2 租金每 叁 个月支付一次,先付款后使用。xxx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期租金,并在之后相应的月份提前 20 日付清后叁个月租金。如遇法定节假日则提前至法定节假日前最后一天。甲方在收到租金后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发票。租金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具体如下:
户名:安徽商之都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账号:0434430000282606
第四条 经营管理
4.1 乙方需在该房屋内经营 品牌酒店,并应接受和服从甲方的统一经营管理。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
该房屋的上述用途,如乙方有违法违纪行为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4.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开业前出示经营品牌、商号及经营商品商标有关的营业执照、注册证书、授权经营证明等文件;还应提供卫生许可证、员工健康证等,乙方不得拒绝或拖延提供。乙方若未能在开业前提供与其经营相关的合法有效的证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xxxx导致合同终止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
5.1 乙方须在《竞租结果通知书》出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500000 元(大写:伍拾万元)。合同期限届满、合同解除或终止后 30 日内,承租方结清全部费用且不存在需扣除履约保证金情形时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5.2 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相应扣除乙方欠付的租金或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空调使用费等相关费用,乙方应在 7 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5.3 乙方履约保证金应缴纳至甲方指定账户。具体如下:户名:安徽商之都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账号:0434430000282606
转账时,请注明转账人、转账用途等,以便于甲方确认款项来源。
第六条 进场及房屋交付标准
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的进场日 2024 年 * 月 * 日。届时该房屋应达到的交付条件为现状交付。乙方应当于该日之前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费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签署交接确认文件。乙方按照甲方物业管理规定办妥全部施工手续后,方可开始装饰装修工程。
6.1 至进场日到来之日,若该房屋仍不符合约定交付标准,则第 7.1 款所述进场日顺延。无论如何,甲方不因进场日的顺延向乙方或任何第三方作出赔偿或补偿。
6.2 双方特别确认,乙方进场开始或准备开始对该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或乙方已实际接收该房屋的,视为该房屋符合交接条件。尽管如此,对未经甲方批准的施工行为,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并将该房屋恢复至施工前状态,由此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6.3 房屋交付中涉及甲方国有资产、设备设施的,比如办公桌椅、空调设备、信息设备、配电设施(含配电柜、电缆)等有价资产,甲方在办理房屋交房前予以拆除处置,拆除结束后,甲方按照拆除后的现状进行标的房屋移交。出租标的内原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维保、更换等工作、责任和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房屋内需更换的设施设备属
于国有资产,乙方应配合甲方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流程进行处置。承租方因经营需要对房屋结构、供水、燃气、污水排放等进行扩容、增设、改造,必须先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予以协助,相关费用和申请、审批、报备、施工等工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如乙方不能取得相关部门扩容、增设、改造等许可,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乙方对该房屋的装饰装修
7.1 乙方在装修进场日 7 日前,应向甲方提供所租赁区域的装修图纸,并经甲方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场装修。装修图纸包括:商铺整体效果图、门头效果图、门头施工图、平面图、立面图、立面材质图、配电图、电路电量图、水路图、顶面图。甲方人员有权于装修期间随时进入该商铺,以检查乙方的装修工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及附件以及物业管理公司有关装修的规定。如果乙方装修损害甲方主体建筑或不按甲方要求实施,则甲方可以要求立即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7.2 乙方对该房屋的装饰装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关于装修设计文件审查的规章制度,不得破坏该房屋主体结构和甲方已完成的公共区域装修。xxxx对装修设计文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在装修过程中服从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并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交纳因装修而发生的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押金、垃圾清运费。甲方未收取垃圾清运费时,乙方须自行清运垃圾,不得堆放于卖场内外。如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应由乙方自行负责全部赔偿。乙方装修期间内,须获得消防审核批复文件(或受理书)、工程安装一切险及公众责任险的保单,供甲方审查。
7.3 如乙方未能在免租装修期内完成上述装饰装修工程导致乙方未能在开业日开业经营的,本合同项下之免租金装潢期不予延长。
7.4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包括但不限于未经甲方批准,乙方擅自变更装修设计方案的情形),则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改正。自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超过 5 日,乙方仍未改正的,则甲方有权对该房屋停止水、电等能源供应或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纠正,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免租金装潢期不予延长,乙方仍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租金等费用。
7.5 承租方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或新增的附着物、设施设备等在《房屋租赁合同》终止、解除或归于无效时,非破坏性可移动的、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设施承租方可带走,其余部分归出租方无偿所有。
第八条 物业服务费
8.1 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按该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 元人民币。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时间与房租的收取时间同步。
8.2 物业服务费支付方式:以一个季度(三个月)为一个交费期,除第一期物业服务费外,其他费用均按自然季度交纳,乙方应当在每个交费期最后一个月的 / 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则提前至法定节假日前最后一天),向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下个交费期费用。 第一期物业服务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收费期间为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应交物业服务费为 / 元。
8.3 甲方在开业日起的第一个租约年内实际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以第 10.1 条第 1 项约定标准执行。其后,甲方有权根据该房屋所在地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重新测算、调整该房屋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乙方明白并同意其后每个日历年的物业服务费,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所载收费标准为准(如无通知,则按上一个日历年标准执行),乙方须根据甲方调整后收费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暂时不执行,如开发商或物业收取甲方相关费用,则与乙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 能源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
9.1 自进场日起,乙方承担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空调运营、通讯(网络)、垃圾清运、门前三包、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其中水、电、燃气、空调运营等费用在本合同中统称为能源费用。
9.2 若现场电量不足,在甲方总电量允许的情况下,乙方自行承担改造以及相关费用。
9.3 双方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应当交纳的税费,根据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9.4 双方特别确认,本合同项下开业日调整等可能发生的约定事项不构成违约;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纳或延迟交纳本合同项下之能源费用。如因乙方欠付能源费用导致相关公用事业部门中断或停止对商场(超市)的相关能源供应,则因此而导致甲方、或其他业主、承租人蒙受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9.5 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交纳的各项能源费用均为甲方代相关公用事业部门收取,甲方收取乙方交纳的能源费用后向乙方开具代收代交服务收据,乙方对此予以确认。能源费用的支付方式由甲方确定,费用标准以相关部门公布及调整为准。
9.6 乙方经营实际发生的水、电、电话等费用,按乙方独立安装的水、电表(峰谷平电表)度数和政府规定标准计算。
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公司应于每月 10 日前向乙方提供付款通知(列明抄表日期、抄表读数、
金额及缴费时间等)及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应于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公司交付水电费或直接向当地的公用事业部门缴纳。
1)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公司应于第一次提供水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 向乙方提供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公司向公用事业部门交纳水电费的发票复印件, 以确认水电费单价的合理性; 2)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提出调整水电收费标准,提出调价一方应在调价当期向对方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材料以确认调价的真实性,包括但不限于当地公用事业部门的调价通知、水电费的核算单,若调价系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公司提出,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公司还应提供其已按新标准向公共事业部门支付水电的发票复印件。任何一方就调价或调价幅度有异议,则在双方就调价及调价幅度达成一致之前,乙方有权按当时城市公布的市政单价支付水电费而不被视为违约。
3)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公司应于每月约定时间, 委派工作人员会同乙方值班经理, 共同查看乙方独立安装的水电表并记录起止读数在《水电费明细表》上,双方工作人员应分别签字确认。对于已经双方确认并完成支付的水电表读数如有异议,追溯期最长为一年。
4)如因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公司未能及时提供水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通知及上述应提供的材料, 或者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公司提供的相关单据材料存在计算错误、信息不完整等情况,乙方有权延迟付款直至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公司进行补充或者更正,由此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公司承担。
5)乙方同意按照实际经营发生电费的 5%补偿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公司电损费,并于乙方支付电费的同时缴纳给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公司,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公司提供的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包含该部分电损费。双方约定,上述电损比率在合同期内不予上调。
6)因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能达到税务或政府其他部门的要求致使乙方被要求补缴税款、罚款或遭受其他损失的,则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公司应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或由乙方选择从当期及今后应付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公司的水电费中抵扣该等损失,水电费抵扣该等损失时,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公司仍应提供合法全额水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7)如果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公司、乙双方就水电费用的支付发生意见分歧,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公司、乙双方应当进行协商解决,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公司不得因此断电、断水,否则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公司赔偿。
第十条 物业管理
10.1 乙方承诺遵守甲方物业管理公约或临时管理规约,并遵守甲方制定并不时修改的关于甲方各方面管理的一切规章制度。乙方应与甲方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乙方在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项下义务和责任也构成对甲方的单方承诺,甲方有权直接援引向乙方主张权利。
甲方有权直接援引本合同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约定向乙方主张权利。
10.2 双方确认,甲方有权进入该房屋进行有关维修、保养或其他与该房屋相关事项,并可以采取一切相关的合理技术措施(但应尽量避免给乙方营业造成影响)。乙方不得因此而向甲方提出营业损失、营业场地的占用、人员加班费或任何类似形式的补偿或赔偿要求。
10.3 双方确认,乙方不得以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项下的纠纷或事件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向甲方交纳租金等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招牌和广告
11.1 乙方所设置的店招和广告的位置及设计、规格大小、必须符合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具体位置甲、乙双方至现场协商确定,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并报甲方备案,交纳相关费用,宣传内容的设计以及申报、安装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
11.2 对于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未经甲方的同意而设置招牌和广告,或者乙方拒绝对出现毁损或渗漏现象的招牌、广告予以维修或更换的,则甲方有权直接予以拆除,并完成相关的墙面等的复原工作,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停车位
12.1 甲方将提供 20 个固定地面停车位供承租方免费使用,其余车位需求双方另行协商。
第十三条 紧急状态和该房屋维修
13.1 紧急状态下安排
(1)发生紧急状态时,甲方可以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自行决定中断对该房屋的水、电、燃气、
热力等能源供应或停止空调、电梯等设施设备的运行。但事后应当通过适当途径尽快通知乙方,并做出说明。
(2)因紧急状态或者公用事业部门或者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命令而导致该房屋的水、电、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中断或空调、电梯等设施设备停止运行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处置紧急状态而造成该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受到损害或其他财产损失的(无论是因为甲方、 或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其中凡属于乙方的货物、设备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3.2 该房屋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损坏的,甲方应予以维修。但是,甲方不因为对该房
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和能源供应系统进行维修而向乙方作出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甲方对该房屋的维修责任范围只限于该房屋的结构及交接时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外,甲方亦应维修商场(超市)的公共部位/区域。乙方装修或增设的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维修。
13.3 因以下几种原因而给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士造成人身或财物上的损失或破坏,甲方不必对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士负责;
(1)商场(超市)或该房屋内的任何部分因电梯、自动扶梯、防火、保安设备、空气调节设备或其它设备的任何缺陷或故障;
(2)因电力、自来水、煤气、电话等供应的失效、故障、暂停,或因有水、烟、火或任何其它物质泄漏;
(3)因老鼠、白蚁、蟑螂、其它害虫的滋生;
(4)因遭受爆炸、盗窃、抢劫。
如上述情况是因甲方的过错直接引起的,甲方仅赔偿乙方有形财产损毁而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倘在任何时间内非因甲方的过错,该房屋的水(若有)、电、煤气(若有)供应或空调服务停止供应的任何公共设施停止运作,甲方不必为此而向乙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或减免乙方任何租金、物业服务费及其它费用。甲方向该房屋提供的保安人员、管理人员、任何性质的机械、电子防盗系统(如有),不构成甲方对该房屋或其内财物的保安或保管义务;除非甲方存在过错,乙方在任何时间都应自行对该房屋或其内之财物负责。
13.4 因乙方原因导致该房屋的水、电、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中断或空调、电梯等设施设备停止运行的,乙方应当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并赔偿因此给甲方及第三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13.5 因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或因乙方的其他行为导致甲方无法对相关的管道、线路和设备进行检修、调试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因此发生损失及因此扩大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损失及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13.6 对于乙方放置于该房屋内的货物、设备、材料等,乙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采取充分有效的保护措施(如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或行业内惯例,则乙方也应当根据相关货物、设备、材料的特性采取充分及有效的保护措施,包括进行防水、防火处理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要求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则因此而造成的乙方货物、设备、材料等的损失或因此而扩大的损失均应当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乙方在租赁期限的照管责任
14.1 自进场日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或损坏该房屋的房屋结构、外墙部分、门头以及甲方提供的任何设施设备(包括专用设施设备和共用设施设备)。
14.2 对于设置或通过该房屋的设施设备,乙方应当给予充分的注意和保护。
14.3 乙方在该房屋内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中国包括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化、治安、消防管理在内的各项法律规定,自行负责该房屋内物品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和责任。
14.4 乙方保证在经营范围内正常合理的使用该房屋及其设施设备,不得放置任何超过该房屋设计荷载的物品;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导致甲方的保险赔偿额减少、取消或保险费用增加的行为;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导致不合理的缩短该房屋建筑物及设施设备使用期限的行为。
14.5 乙方保证不从事任何可能阻碍、影响相邻区域内甲方或其他业主、承租人合法权利的行为或其他不合理的干涉、扰乱甲方或其他业主、承租人正常经营的行为。如乙方的经营产生特殊气味或者噪音干扰,乙方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止。若乙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特殊气味(包括油烟)或者噪音干扰严重妨碍xx商户和公共环境,经环保部门测定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14.6 对于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水、烟、燃气等相关物质外泄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火灾、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发生或乙方有不良经营行为的,则乙方应当对甲方及第三方因此而蒙受的损失给予赔偿,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本款内所述乙方的责任也适用于乙方的工作人员、乙方的顾客、乙方的访客或其他与乙方相关的人员,并由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4.7 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的货物或其他财产发生损害或导致乙方蒙受损失的,由乙方自行向第三方索赔,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14.8 乙方通过转租、合作、对外承包经营等任何方式允许第三方在该房屋内经营的,则因该等第三方之行为而导致甲方任何损失的,乙方均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4.9 乙方承担租赁区域内的卫生、防火、防盗等安全责任,乙方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为租赁区域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消防的协调和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设备、设施保持完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遮挡、移动和损坏,不得占用安全、消防疏散通道,常闭式防火门要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门下不得擅作经营场地或堆放杂物等。如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第十五条 乙方的进一步保证
15.1 乙方应当办齐经营相关的各类证照(复印件提交甲方备案),并保证其经营行为不损害其他商户及甲方的利益。如乙方因服务态度或商品质量问题被社会新闻媒体曝光,甲方
有权要求乙方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xxxx导致合同终止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5.2 乙方需自行向生态环境、住建(消防)、公安、文化、教育等部门了解房屋是否能够取得许可,甲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和保证。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15.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相关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楼道、通道、大门、走廊、设备用房)的设计用途,亦不得采用封堵或阻挡等任何方式妨碍其实现设计用途。
15.4 因乙方延迟交纳物业服务费(或其它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导致甲方代为支付并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此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15.5 未经甲方许可或依据本合同相关约定,乙方不得擅自停止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承当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5.6 乙方确认,甲方接受乙方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或其它费用,不视作甲方放弃向乙方追究因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任何规定而须承担的责任的权利。
15.7 乙方保证其代理人、工作人员、建筑安装或装修人员在房屋内遵守国家、地方及甲方有关的消防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不得私自使用明火、危险品、易燃物、吸烟、电加热器等),否则由此产生任何问题均由乙方直接处理和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的保证和责任
16.1 甲方应配合乙方提供为申请办理商业经营证照所必要的文件。
16.2 甲方应对乙方办理经营、设计、装修所需的或可能发生的环保、通讯、消防、卫生及其国家规定的申请报批手续给予必要的协助。
16.3 甲方将在本合同期限内提供配电设备、电源、基础消防设备等基本设施。根据乙方经营用电需求,甲方负责供电部门用电增容申请,并新建独立变电所,乙方须自行负责从变电所接电至房屋。
16.4 该场地内的各种甲供设施、设备出现故障,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维修通知进行维修,若该房屋的损坏或故障直接影响到乙方的营运,甲方须在接到乙方维修通知进行维修。甲方对该房屋及设施的定期维修保养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并尽可能在双方认为合适的时间安排进行,以确保乙方的正常经营不受影响或干扰。
第十七条 保险
17.1 乙方负责向中国国内一家信誉优良的保险公司为其装修及营业行为购买公众责任险,并应当为该房屋内乙方完成的装饰装修、存放商品、货物以及乙方自行购置的设施设备购买财产一切险,并承担保险费用。如果乙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保险,一旦造成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一切经济损失。
17.2 乙方应当在开业日前五日内将有关保单及已付保费凭证等证明文件呈交甲方备案。同时,该等保险应当在租赁期限内持续有效。
第十八条 该房屋的转让
18.1 租赁期内,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将出房屋的部分面积转租与经营主业相关品类第三方,转租的合同承租期限不得超过出租标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届满日期。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出租标的整体转租、分租、出借给第三方。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乙方的违约责任
19.1 本合同签署后,如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物业服务费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则自乙方逾期支付第 5 日起,甲方即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相应保证金应付金额的违约赔偿金。
19.2 本合同项下之进场日到来后,如乙方未进入该房屋开始装饰装修,经甲方通知仍未纠正的,则自进场日起,每延迟进场施工一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季度租赁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不考虑租金优惠);延迟超过 30 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除应支付逾期进场施工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导致合同终止的违约责任;如甲方不解除合同,则除逾期进场施工违约金外,乙方应自免租期满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19.3 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计租日前开业的,除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等费用外,每天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届时日租金 50%的逾期开业违约金,直至该房屋正式开业经营之日为止。乙方逾期开业超过 30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9.4 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须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在提出申请时按所在年度对应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解除或归于无效时,承租方须按首年月租金标准补交免租金装潢期(6 个月)的租金及按合同终止、解除时所在年度对应租金标准补交已发生的经营免租期租金。
19.5 乙方逾期交付租赁费用,除如数补交外,每逾期一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季度租赁
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五违约金,逾期交付租金超过 30 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9.6 在租赁期限,若乙方延迟交纳租金或能源费用等累计超过 3 次(含本数),则甲方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9.7 乙方延迟交纳本合同项下租金、物业服务费、能源费用或其他应付费用超过 15 日,经过甲方书面催告,乙方仍不交纳的,甲方可以对该房屋暂停部分或全部能源供应或物业管理服务,直至乙方履行相关付款义务为止。甲方无需因此而向乙方或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因此受到第三方索赔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损失。双方确认,在乙方欠付租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期间,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将放置于该房屋内的货物、财物转移出该房屋。
19.8 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9.9 租赁期内如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下发书面整改通知后仍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或人身损失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如造成乙方损失或法律纠纷,乙方承担相应责任,甲方不予退还承租方履约保证金,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的违约责任
19.10 因甲方单方面原因而导致合同终止的,甲方按照相当于乙方当期季度租金标准给予乙方赔偿,双方合同终止。甲方因门店布局调整,需要调整乙方租赁位置、面积的,若双方达成一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的面积和租金签订租赁合同;若因位置调整,乙方无法继续经营的,甲方按照相当于乙方当期 2 个月租金标准给予乙方赔偿,双方合同终止。
19.11 双方特别明确,乙方妥善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给予乙方免租装修期和相对应的减免租金政策的前提。如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包括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则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7 日内按第一个租约年的租金标准补交免租装修期和相对应减免的全部租金。
第二十条 续 租
20.1 租赁期限届满前,如双方协商续租,则最迟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之日 90 日前按照甲xx的租赁政策及租金标准签署新的租赁合同或续租协议。逾期未能签署新的租赁合同或续租协议的,甲方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出租。
第二十一条 该房屋的交还和交还期
21.1 本合同项下之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或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而终止后 10 日内,乙方应当
将该房屋恢复原状交还甲方,并撤走所有的经营设备设施,否则视为弃物甲方有权处理。该等期限为本合同项下该房屋之交还期。
21.2 在合同期满后交还期内,乙方还应当向甲方归还所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资料和工程资料的任何原件和复印件,经甲方验收确认符合约定后,交还给甲方。
21.3 双方确认,因租赁期限届满或因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则在本合同交还期内,乙方仍应当按届时所在租约年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占用费,按照届时物业服务费标准向甲方支付物业服务费,承担各项能源费用等。
21.4 无论任何原因,交还期满后乙方仍未能将符合要求房屋交还甲方的,则自交还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终止时该房屋租金标准的 200%向甲方支付占用费,并按照合同终止时该房屋物业服务费标准的 100%向甲方支付物业服务费及承担相关的能源费用,直至乙方按照合同要求交还该房屋为止。若因此造成甲方延迟向新租户交付该房屋而需承担违约金、中介费,以及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均应赔偿。同时,自交还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甲方有权采取对该房屋停止水、电等能源供应、控制人员从该房屋进出、阻止乙方继续开业经营等强制措施。此种情形下,乙方所应当承担的租金、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能源费用并不因此而得到减免。
21.5 在乙方向甲方交还该房屋的同时,双方应当签署该房屋交还确认书。在双方签署了该确认书之后,或虽未签署该确认书,但乙方已经实际撤离该房屋之后,乙方在该房屋内遗留的任何装饰装修、设施设备、物品等均视为乙方放弃了所有权及一切权利,甲方有权自行予以处置(包括作为垃圾予以处理),且无需赔偿乙方。
21.6 在《房屋租赁合同》终止、解除或归于无效时,承租方应在移交出租标的前自行清退租客或其他使用人,确保出租标的移交时权利义务清晰,不存在第三方对该出租标的主张权利,出租标的内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电梯、消防等基础设施设备均可正常使用,确保返还的出租标的,出租方可以即时投入使用或转租他人,如出租标的返还后因未能清退租客或无法满足即时投入使用、转租而导致出租方或第三方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相关损失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
22.1 双方特别约定,该房屋因不可抗力遭到严重损坏,导致乙方无法继续经营的,双方应当就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进行商议。如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90 日内乙方既无法继续经营,双方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本合同因此而终止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通 知
23.1 甲方和乙方应明确通信地址。一方若指定其他地址或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甲方地址:合肥市沿河路 106 号
乙方地址:
23.2 通知可以专人手递方式、特快专递方式及挂号信方式。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发至指定地址之日视为收悉日,以对方的签收文据为发送凭证。以特快专递方式发出的,以通知交予特快专递公司后第 7 日为收悉日,以交寄记录作为发送凭证。以挂号信方式发出的,以寄信回执作为发送凭证。通知送达对方之日依据发送凭证记载时间确定。
乙方确认,租赁期限内,该房屋是乙方的有效通知地址。甲方有权选择将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张贴于该房屋的门窗或墙面上,该等通知一经张贴即视为已经向乙方送达通知,乙方于通知张贴当日知悉通知内容。
第二十四条 争议解决
24.1 双方在本合同项下产生争议,应当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其 他
25.1 乙方应按时缴纳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推广宣传费、水、电费等。若有逾期,按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25.2 乙方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不得以房屋存在瑕疵、物业管理不完善及甲方经营不配合等为理由,不按时缴纳房租等各项费用。乙方对上述影响实际经营问题应同甲方协商解决,或通过仲裁及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正当方式解决。
25.3 乙方承诺欠交租金等费用累计达一个月及以上,同意甲方采取停电、停水、停止经营、清场等措施,并自愿承担甲方采取上述措施造成的一切后果。
25.4 对于因影响乙方实际经营,由乙方发起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甲方,或因乙方未按时缴纳各项费用累计达一个月以上,经甲方催缴仍未缴纳,由甲方发起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乙方后,乙方应停止经营,甲方有权对租赁物业及内部设施设备进行清场及处理。
25.5 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必须响应并配合相关工作,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25.6 本合同各条款的名称仅供参考,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均以合同内容为准。在
对合同内容进行解释时,对条款的名称不应予以考虑。
25.7 本合同的谈判和签署是双方经过反复协商而一致确定的。如果合同中的条款存在含义模糊的情形,对该等条款的解释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而不得按照不利于起草者的原则或角度进行解释。
25.8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本合同项下所述“日”或“天”均指日历天。每个日历天为当天的零点至 24 点。
25.9 双方确认,甲方审批或审查乙方的各种报告、文件、方案、资料、申请等无论如何不会在任何方面增加甲方的义务或责任,同时,也不会在任何方面减轻或免除乙方的义务或责任。
25.10 没有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补救措施,不构成对这种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放弃,也不构成对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的任何一项或其一部分不得限制进一步行使这种权利,或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或采取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25.11 本合同规定的各种权利及补救措施之间及其与法律规定的和任何其他双方约定的权利或补救措施相互之间是兼容的,而不是互相排斥的。
25.12 本合同签署后,如政府部门要求对合同格式和内容作出适当调整方予备案的,双方应积极配合,另行签署政府部门要求的格式合同(基本内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确定),以完成合同备案手续。但双方特别确认,上述备案合同仅作为办理报备手续之用,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均应当以本合同为准。办理上述租赁备案手续所需费用,甲乙双方各负担一半。
25.13 双方特别确认,无论甲方是否取得该房屋的房产证或租赁许可证或办理完毕本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租金等交费义务均不受影响。
25.14 双方特别确认,若乙方有对甲方的不当言论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25.15 乙方的法人代表 / 对乙方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5.16 双方基于本合同形成租赁合同关系,不产生任何代理、联营或合伙等其他关系,甲方对乙方实际经营状况不承担任何责任。
25.17 本合同某一条款或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25.18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5.19 本合同附件和补充协议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5.20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所有附件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附件一:房屋平面示意图附件二:房屋交接确认书附件三:交接物品清单 附件四:装修设计要求
附件五:场地计租日确认函附件七:承诺函
附件八:装修管理规定
附件九:乙方的营业执照(办理营业执照后提供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个人)(略)
附件十:甲方的营业执照(略)附件十一:安全、消防责任书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日 期: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附件 2:
房屋交接确认书
年 月 日, (甲方)与 (乙方),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对于 平方米 房屋进行了交接验收。
经双方现场核实确认,甲方移交房屋符合《租赁合同》及其附件《交付标准》约定的交付条件,自本房屋确认交接书签定之日起,甲方正式将该房屋移交给乙方,乙方应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时间使用房屋,确保按期开业。
交接双方:
甲方:
交接代表人(签字盖章):
乙方:
交接代表人(签字盖章):
附件 3:
交接物品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型号 | 数量 | 状况 | 备注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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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装修设计文件要求(略)
附件 5:
计租日确认函
TO(乙方):
1.计租日:根据贵我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计租日为 年 月 日,我方将从该日起开始计收贵方的租金。
2.合同签订后应缴费用:因贵我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缴纳方式为按季度缴纳,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贵方应缴纳第一期租金,租金期间为年 月日至年月 日,应交租金为 元,应缴保证金 元,应缴 / 个月的综合物业费 / 元。
甲方:
年 月 日
TO 甲方:
我方同意计租日为 年 月 日,我方从该日起向贵方支付租金。
我方同意支付合同签订后应缴的第一期租金 元,保证金 元,应缴装修保证金元,应缴费用总额为 元。
乙方:
年 月 日
附件 6:
承 诺 书
本公司及本人,就租赁 从事相关经营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双方《租赁合同》的规定,守法、合规经营。如本公司及本人在今
后的经营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之一,本公司及本人自愿同意贵方采取停电、停水等措施,并自愿承担贵方采取上述措施造成的一切后果:
1、欠交租金累计达一个月及以上。
2、欠交水、电费用累计达一个月及以上。
3、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改造电线电路有安全隐患的。
4、存在经营、消防、卫生安全问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强制性要求的。
5、存在其他违反合同规定或法律、法规行为。
6、乙方在租赁场地经营期间,所发售或发放的包括但不限于充值卡、会员卡、优惠卡、购物卡、优惠劵预付卡及其他一切有价凭证或提货凭证。乙方需以自己名义对外发放或发售并告知消费者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乙方在租赁场地终止经营前三个月应当在租赁场地显著位置设置告示,告知消费者上述凭证的处置办法。如乙方怠与履行上述义务,甲方有权代为设置告示,并由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及可能存在的赔偿或损失。
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8:
租赁经营装修管理规定
为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施工管理,保证建筑物的完好和安全,保持美观和清洁,根据国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参照公司《装修改造安全管理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进、退场手续
(一)进场手续办理
1、承租户和施工方须提供商装图纸、效果图、进度表、营业执照(加盖公章)、资质证
(加盖公章)、现场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电工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承租户和施工单位须缴纳施工安全保障金 1000 元人民币,卫生保证金 1000 元。
3、如需动用明火,承租户和施工方应提前 24 小时向物业管理部申报,施工当事人须持
本人《焊工证》并缴纳 2000 元保证金办理动火证,获得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毕后,承
租户和施工单位人员对动火现场必须监控 24 小时以上。
4、承租户和施工方到运营管理部办理场地交接手续。
5、承租户和施工方安排装修施工人员,并指定一名现场安全责任人,一名现场负责人,负责施工期间的安全监督及施工管理,名单报物业管理部。
6、如需夜间加班施工的,须在物业管理部办理施工证,由卖场管理部提前办理加班申请手续,并指派专人负责现场安全指导。
(二)退场手续办理
项目完工后,经公司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后,到公司财务信息部办理退保证金手续。办理退款手续的承租户须携带交款收据、工程验收单及施工证方可办理退款手续。
(三)收费标准
1、承租户和施工方安装临时电表、水表,电费按 / 元/度,水费按 / 元/吨收取,施工证押金 元/本(含工本费 / 元/个)。
2、办理动火证的商户施工中如发生违规情况,造成损失的,将根据损失情况进行处理并处以罚款。
二、装修管理要求
(一)装修时间
1、为免影响购物中心正常营业,施工方应将装修进度表报物业管理部批准后实行。
2、承租户和施工方装修期限原则上控制在装修进度表之内,如需延期,承租户和施工方应提前向物业管理部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三)施工材料
1、材料均要防火。所用板材、阻燃材料及电工、电料、电(气)器产品等须有产品合格证、3C 认证、检验报告。装修材料必须达到环保要求,提供环保证书,严禁在室内使用甲醛超标的任何装修材料,严禁使用各种含有害化学成分的粘合剂、有机材料,或者异味较大的材料。
2、制作柜台,后背柜、灯箱、灯带等物品,物品内部必须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防火涂料均匀涂刷,不准露出木料,不准漏刷。
3、商场顶部装修施工必须用上人型轻钢龙骨。
(四)消防及安全
装修必须按照国家消防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备案、组织消防验收。所有现场消防设施不得擅自移动拆除,经同意移动的设施在装修施工结束后须恢复原状,保证功能齐全。
1、装修商户根据其装修面积配备促够的灭火器。
2、防火卷帘门下禁止摆放任何障碍物,并不得遮挡其开关。
3、消防疏散通道(包括其门前)不可设置任何障碍,货柜、柜台等的设置不能阻碍消火栓、排烟开关、火灾报警装置、红外线报警装置、监控等设施设备。
4、木制柜台和货架等表面均须贴防火板或使用消防部门认可的阻燃或难燃材料装饰,非装饰面、半成品应符合消防要求,背板必须刷防火涂料三遍。
5、所有须在装修区域动用明火工程,必须由装修当事人持本人《焊工证》等有效证件到物业管理部办理动用明火审批手续,经批准后需在有效时间、指定场地内作业。氧气瓶、乙炔瓶以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物料根据当日用量带入商场,当日装修完毕后必须带离现场,严禁易燃易爆品在现场过夜。
6、承租户和施工方必须规范操作,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凡因施工现场防护措施不力造成意外伤害的,由承租户和施工方负全部责任。
(五)用电要求
1、灯具:灯具品牌不限,但不能使用石英灯泡,货架不准安装射灯。
2、布线:柜台、后背柜、灯箱、灯带等主线须用多股阻燃塑铜线,支线用多股塑铜线
(独根塑铜),与大楼电源连接时,按制作柜台耗电量多少配备主线。电线必须套管,并保持横平竖直。分线盒内接线处要用绝缘胶布或接线柱处理。
3、商户如需上顶布线,须提前二天通知物业管理部,配电组对该区域进行检验后方可上顶施工(如私自上顶,造成的一切事故及损失由施工方承担,并处以 5000 元至 20000 元罚款)。
4、配电箱:每个专柜、每单路电源必须安装配电箱。配电箱用铁盒,并用漏电保护开关控制。
5、施工电工、焊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有效操作证方可进场施工。
6、所有与商场电气线路的连接均须在本商场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完成或由商场专业人员完成,不得擅自取电及将裸露导线直接插入插座取电。
7、临时施工不得使用胶质线,电源线路必须使用合适容量的橡胶电缆,施工现场严禁私拉乱接偷用水电,不得使用太阳灯,线路安装必须接地,并做好绝缘处理。未经物业管理部同意,不得私自接驳和移动电源线路。
(六)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的存放、运送
1、施工方运送材料、清运垃圾,必须采用编织袋袋装,并将建筑垃圾清运到市政指定地点。
2、装修材料顺放在现场,严禁向窗外、楼梯、过道等公共场所抛散堆放装修垃圾或装修材料。过道上或楼内其它公共部位禁止堆放装修垃圾。
3、如搬运装修材料或装修垃圾时,对墙面、地面、设施设备等造成大的划痕或损坏公共设施,承租户和施工方应负全部责任。搬运结束时,及时清扫走道。同时不得影响其它业态的正常经营。
4、装修施工中有意或无意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和他人财产物品的,必须照价赔偿。
(七)其他
1、装修施工必须制作石膏板或其它违档封闭施工。物管部将派管理人员对正在装修中的部位进行不定期检查,装修人员不得拒绝和阻碍物管部人员对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2、严禁拆改原房屋的墙、柱、梁、楼板、楼梯等主体结构部件,允许对地面、内墙面、顶棚进行表面装修。
3、不得凿除地面和房顶的水泥层,不得随意凿动卫生间地面,有防水层的不得破坏原有防水层。严禁将没有防水要求的部分改为卫生间、厨房。禁止乱接水管、乱改电路,如有违反由承租方和施工方承担全部责任。
4、严禁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严禁改动房屋原有门、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部分的砖、混凝土墙体。楼面装修设计荷载不得大于 400KN。
5、在封包和拆改水电路管线及配套设施时,施工方在重点部位(如:厨房、卫生间有存水湾处)必须预留检修孔,并方便拆卸。否则,公司在维修时发生的损坏由承租方和施工方自负。
6、如需改动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报物业管理部备案同意,并做闭水试验。改动过的防水部位物业管理部不负责维修处理。
6、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工作,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7、未经物管部批准,承租户和施工方不得私自上楼顶安装任何设施设备。
8、施工方需要装饰外墙的(如做门头、广告牌等),必须在运营招商部的指导下装修。三、施工现场管理
(一) 施工单位人员按指定通道进入施工现场。
(二) 施工人员只允许在其装修区域内工作,不得占用或在公共区域内施工,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其它区域。
(三) 施工人员应服从商场商装有关负责人的安排和指挥,不得在卖场内吸烟、喝酒等任何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应在商场指定的地点吸烟及休息。
(四) 施工单位如运输材料使用货梯的,须报物业管理部预约货梯,运输材料、货物时,应保持货梯间、卖场内的环境卫生,不得在地面拖拉材料及货品,所有装修材料不得阻塞商场公共区域及消防通道。
(五) 施工单位不允许在卖场内进行喷漆及任何产生噪音及气味等各种影响商场环境的装修。
(六) 遵守《装修改造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要求。
四、违章处理:根据情节轻重,管理处有权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 停水、停电;
(二) 责令停工;
(三) 责令恢复原状;
(四) 延期退还保证金; (五) 扣除保证金;
(六) 赔偿经济损失。
五、附件:装修改造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装修改造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改造工程合理有序开展并处于受控状态,特做以下规定。
一、进出场 需要改造的厅房、岛柜,由其承租方或供应商负责填写《商场厅房、岛柜改造及用电申报表》,在开工前报物业管理部进行消防与用电的审图。
(一) 承租方或供应商自行联系、安排装修施工人员,并指定一名安全责任人,名单报我公司,负责施工期间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 夜间加班施工的,需在物业管理部办理施工证,由卖场管理部提前办理加班申请手续,指派专人负责现场安全指导。
二、施工用水、电 施工用电必须由商场电工负责从指定位置接入,用电负荷必须经商场电工核准,并随时接受物业管理部专业人员的检查指导。
(一) 施工现场严禁使用胶质线作临时电源线,违者商场电工有权予以没收。 (二)施工现场不得随意泼水,污水必须倒入指定区域。
三、商场厅房、岛柜灯箱制作规范
(一) 各类灯箱必须在适当位置钻不小于直径 16mm 的散热孔若干。
(二) 所有的灯箱材料必须是阻燃的,如是木质材料,必须刷防火涂料三遍。
(三) 专厅吊楣必须在商场顶部楼板直接打孔用合适数量的膨胀钩及钢丝固定,不得悬挂在商场吊顶龙骨、消防管道、等设备设施上。
(四) 装修人员上商场吊顶天花时需注意天花内消防管道及线路、照明灯具及线路、空调风管等设备设施,不得损坏,如有损坏需专厅装修人员修复,并赔偿相关费用。
(五) 商场厅房、岛柜灯箱必须使用带有金属外壳的电子整流器(须经国家电工认证的合格品牌);厅房顶部辅助照明功率因素必须大于 0.90—0.95,金卤灯功率不大于 70W,射灯安装必须使用合格的低压灯具;所选电器、开关箱、电线必须有国家或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质量证明及安全认证 3C 标识。
(六) 凡金属表箱、插座、金属电子镇流器等与带电线路有关的部位必须接地,以防金属部位带电伤人。
(七) 本商场专柜吊顶天花顶部二次照明需使用嵌入式灯具,且灯具托环颜色需与商场吊顶天花色泽一致;顶部灯具排列需整齐以免影响商场吊顶天花效果;不得使用轨道灯、吊灯、顶部音箱等影响顶部统一效果的器具。
(八) 灯箱内灯可使用密封型灯具,光源必须选用 T5 型灯管。灯具固定必须牢固,主导线必须采用不小于 BV105-2.5 平方毫米铜芯导线,灯脚间连接使用优质软导线,且穿上黄蜡管,并与顶板商场照明分开,独立回路到指定的控制箱内。
(九) 电源导线必须穿 PVC 管或其他经认可的阻燃管材,若使用金属管,两头则必须加绝缘护口,所有电源接头处需做分线盒密封处理,敷设在天花顶上的线管应悬空固定,吸顶灯及附件应牢固安装。
(十) 灯箱内灯管数以 1 平方米灯箱面积安装 2 支 40W 日光灯管为宜,以防过热。 (十一) 所有厅房必须安装合格的数字电表(DD862-4 型),安装位置由商场指定(杜绝
劣质电表使用,请使用正泰、德力西等名牌正品电表)。
(十二) 商场厅房、岛柜制作在灯箱封闭之前需经商场电工检查,合格后再封闭安装(由商场电工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十三) 地面严禁钻眼及切割线槽。
(十四) 装修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操作证上岗。
四、现场管理 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以上规范进场作业,施工过程中必须服从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如发生以下违规行为,公司将对其进行处罚。
1、施工现场严禁乱倒污水、乱扔垃圾,违者一次罚款 100 元、二次罚款 200 元、三次全部清场。
2、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发现一次对违纪者罚款 500 元,由施工单位支付。
3、施工现场严禁在地面钻眼,发现一次对违纪者罚款 500 元。
4、每日施工结束后应将装璜垃圾清理干净,如不按规定及时清运的,每次罚款 100
元。
5、施工现场必须封闭式作业,且须在醒目处张贴警示标志,告知顾客注意安全。凡
因施工现场防护措施不力造成意外伤害的,由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 6、施工现场严禁大小便,每发现一次对违规者罚款 200 元。
7、爱护施工现场的消防灭火器材,如有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恢复原状。
(二) 施工人员在施工时,切勿随意拆除现场原来安装的各类设备或影响其正常使用。如需要电工、消防人员配合、指导,可与以下部门联系:物业管理部 / 、电工
/ 、 消防 / ,或请商场管理人员联系协调。
(三) 不得损坏、挪动各类消防设施、占用消防通道。在消防栓箱附近设置货架时,
消火栓箱门、排烟阀应能以 120 度打开,货架不得遮挡手报、消火栓箱、等,不准遮挡各类探头、喷淋头(四周保证 30cm)、摄像头,防火卷帘下方设置柜台的,不得影响防火卷帘正常使用。
(四) 施工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对易燃、易爆物品分开堆放及管理,对油漆类材料、化工类材料、胶粘剂材料应单独堆放、单独配料和管理,未使用完的施工结束后带离商场,否则,一经发现,一律没收。
(五) 需动用明火,施工单位负责人应提前 24 小时向物业管理部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人员对动火现场必须监控 24 小时以上。
(六) 凡发现未申报动用明火,每发现一次罚款 500 元,对造成严重后果者,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七) 施工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现场管理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如不服从管理,将责令其停工整顿,一切损失由施工方承担。
(八) 厅房、岛柜改造的图纸、资料必须放在施工现场,以备管理人员查看,否则现场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
五、验收与资料存档
(一) 装潢验收:施工结束,将“商场厅房、岛柜改造及用电申报表”等图文资料,交卖场管理部进行装潢验收,直至验收合格。
(二) 消防验收:施工结束,将“商场厅房、岛柜改造及用电申报表”等图文资料,交物业管理部进行消防验收,直至验收合格。
(三) 用电验收:施工结束,将“商场厅房、岛柜改造及用电申报表”等图文资料,交物业管理部进行用电验收,直至验收合格。
资料存档:装潢、消防、用电全部验收合格后,将施工资料交物业管理部存档。
附件 11:
安全、消防责任书甲 方:
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各级法律法规要求,特签订本安全、消防责任书,并要求按下列条款遵照执行:
(1)依据甲、乙双方有关租赁协议,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安全、消防要求的活动场所,乙方租赁甲方 (位置)场地进行合法经营。承租期内乙方承租场所内的安全、消防责任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导致的一切安全、消防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乙方法人代表、负责人为租赁区域的安全、消防责任人,全面负责辖区内安全、消防协调管理工作,确立辖区内安全、消防联络经办人,落实安全、消防责任制,严格遵守甲方各项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和重大隐患、事件报告制度。
(3)乙方应对用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审核,合理合法使用所聘员工,建立用工管理档案并报甲方备档,从源头把好用人关。若乙方因用人不当发生火险、火灾、斗殴、盗窃等治安
案件,损坏甲方公共安全、消防设备设施,给甲方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的,甲方将追究乙方连带责任。
(4)乙方应对用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消防知识、技能培训,或与甲方联络协商统一计划、统一安排、统一培训,每位用工人员要求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报警、会救治、会疏散等,不断加强用工人员的安全、消防责任意识,提高用工人员自防、自救、自治能力。
(5)乙方应服从甲方安全、消防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接受并落实甲方所下达的各项安全、消防工作任务;若辖区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乙方应主动配合甲方安全、消防主管部门搞好现场的救治、灭火、疏散等工作,服从甲方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有责任和义务配合甲方做好其他各类安全、消防灭火、疏散演习活动的开展。
(6)甲方应向乙方辖区提供必要的安全、消防设备、设施;乙方应对所租辖区内的安全、消防设备、设施保持完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遮挡、移动和损坏;辖区内常闭防火门应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门下不得擅作经营场地或堆放杂物等。乙方负责辖区内消防灭火器材、设备设施的保洁工作,不占用安全、消防疏散通道,确保辖区内安全无事故发生。
(7)甲方负责对乙方的(水)电供应,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安全用(水)电的有关规定,严禁在辖区内私自乱拉乱接电源和各种移动电器,确因需要增设用电负荷或加热设备,增改水路等则应申报甲方安全、消防主管部门批准。乙方不得擅自扩大增容,一经查获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处罚,直至终止(水)电供应。
(8)商场内经营布局调整、厅房改造、灯箱制作等需按《安徽省徽商红府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租赁经营装修管理规定》报批执行;对因需要动用明火的则需按《商场辖区内动用明火作业的管理规定》报批执行。乙方应安排动火加班现场留守监护人员,全权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视。施工现场严禁烟火,不得随意走动、触摸或挪用商品,不得干与施工(监护)内容无关的事情,甲方安全、消防主管部门技术人员应协同负责做好施工所需的(水)电供应、技术指导、工程验收等。
(9)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各项安全、消防管理制度,接受甲方或上级主管部门安全、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隐患问题要认真对待、积极整改。能当场整改的则当场整改,对一时不能当场独立整改的,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协商沟通共同整改,对确因乙方疏忽大意未能及时整改而造成后果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应负的相关责任。
(10)乙方应保管好自己的物品,关锁好自己的门窗抽屉;营业结束时与其他部门一样做好辖区内的首轮清场;切断工作电源,关好燃气灶头等所有危险源整队离场。乙方员工不得退场后又返回商场讨取物品,特殊情况需在甲方安保值班人员的陪同登记进行,谨防意外事件发生。
(11)乙方不得擅自将租赁场地转租给他人、改变使用性质,确因特殊情况转让或改作他用的则需向甲方有关部门申报批准后方可执行;乙方在与甲方有关部门签署相关租赁协议同时,必须与甲方安全、消防主管部门签订辖区内《安全、消防责任书》,认真履行相应的安全、消防岗位职责。
(12)本《安全、消防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时间为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如该责任期内人员发生变动则由新到相应岗位负责人自然替补;《安全、消防责任书》一式肆份,三份由甲方安全、消防主管等部门备存,一份由乙方责任人备存并落实。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