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荷畅行天下 C 款两全保险合同条款
中荷人寿[2019]两全保险 1 号
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荷畅行天下 C 款两全保险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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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提 示
x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您更好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 投保人就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 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 保险人就是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被保险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1.1
★ 收到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缴的保险费 5.1
★ 投保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5.2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注意条款正文背景突出显示部分
★ 投保人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3.1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 4.2
★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 4.3
★ 受益人申请保险金的权利应当在一定期间内行使 4.5
★ 解除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投保人慎重决策 5.2
★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注意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请
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 款 目 录
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浏览一下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
1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 5 如何退保 |
1.1 保险责任 | 5.1 犹豫期 |
1.2 保险期间 | 5.2 解除合同(退保) |
2 我们不保什么 | |
2.1 责任免除 | 6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
2.2 其他免责条款 | 6.1 合同构成 |
6.2 如实告知 | |
3 如何支付保险费 | 6.3 合同成立及保险责任开始 |
3.1 保险费的缴付 | 6.4 合同效力的终止 |
3.2 宽限期 | 6.5 年龄或性别错误的处理 |
3.3 效力中止 | 6.6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
3.4 效力恢复 | 6.7 被保险人失踪的处理 |
6.8 身体检查 | |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 6.9 欠款扣除 |
4.1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 6.10 通知 |
4.2 保险事故通知 | 6.11 争议处理 |
4.3 申请保险金应提供的材料 | |
4.4 保险金的给付 | |
4.5 诉讼时效 |
中荷畅行天下C 款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合同的 代码为 MAEC。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
➊ |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范围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 |
1.1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本合同项下各项保险金不可兼得, 若我们已给付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
1.1.1 | 自驾车、网约车道路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合法驾驶或搭乘自驾车1、网约车2期间,在车厢xx交通事故而发生意外伤害3,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当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全残4,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以下标准给付自驾车、网约车道路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 |
一项为限): | ||
若该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七十周岁5,我们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6 | ||
的十倍给付该项保险金; | ||
若该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已年满七十周岁,我们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 ||
两倍给付该项保险金。 |
条 款 正 文
1 自驾车:自驾车指同时符合以下三条规定的车辆: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 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在中国境内登记、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且有合法有效机动车行驶证的机动车;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
登记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的机动车,在从事以牟利为目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过程中,不视为符合本释义的自驾车。
2 网约车: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以下车辆: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车辆符合网约车运营要求,即 7 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3)国务院、各城市人民政府、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等对网约车另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网约车辆和驾驶员未取得政府部门发放的资质和证书的,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网约车。
3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导致身体受到的伤害。
4 全残: 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
(1)双目永久完全①失明的②;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③;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④;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情形⑤。
注:①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②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我们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③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④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⑤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均需他人帮助。
5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周岁,不
足一年的不计。
6 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若该金额按本合同其它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1.1.2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 x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7搭乘公共交通工具8期间,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因交通事故而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当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
1.1.3 | 电梯意外身 故、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电梯9期间(含上下或进出电梯过程),因电梯故障而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当日)因该事 故导致身故、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 倍给付电梯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
1.1.4 | 一般意外身 故、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发生除 1.1.1,1.1.2,1.1.3 以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 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当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全残,本合同效力 终止,我们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
1.1.5 | 其他身故、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xx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全残,或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以下标准给付其它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年龄未满 42 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已缴保费的 160%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年龄已满 42 周岁,未满 62 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已缴保费的 140%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年龄已满 62 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已缴保费的 120%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
1.1.6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已缴保费的 115%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1.2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十年,自合同生效日的当日24时起,至第三十个保单周 |
7 乘客身份:指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电梯的乘客,不含该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及驾驶人员,以及在电梯里面提供电梯运载服务的工作人员。
8 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合法营业行驶执照的、由有效驾驶证的驾驶员驾驶的、有固定价格的、在其正常行驶路线上运行的并且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汽车、出租车、城市公共轨道交通客车、旅客列车、民用渡轮或客轮及民用航空班机、符合下述规定的旅游大巴,不包括自行租赁的交通工具。
其中旅游大巴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三条规定的车辆: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商用车辆定义;
(2)主要用于载运旅游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 9 个座位及以上;
(3)车主为旅行社或由旅行社租赁的车辆。
9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本合同所述的电梯不包括杂物电梯、提升设备,如链斗式升降机、矿井提升机、剧院升降机、自动吊笼、料车设备、施工 升降机、船用升降机、海上勘探和钻井平台及建筑维修的升降设备。
年日10的当日24时终止或依本合同的其他约定终止。 | ||
➋ |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 |
2.1 | 责任免除 | 1、若被保险人的身故、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11、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 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注射毒品12;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14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5的 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16;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因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17。 因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 2 年 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 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除本条第 1 款规定之外,若被保险人的身故、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 们不承担给付自驾车、网约车道路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电梯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一般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8)被保险人猝死18; (9)被保险人因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所致; (10)被保险人因疾病、流产或分娩所致者; |
10 保单周年日: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1 殴斗: 违反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使用暴力攻击伤害对方的搏斗行为。
12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3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5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6 恐怖活动:是指任何人或群体单独地或有组织地进行的为达到政治、宗教、意识形态等目的或以影响任何政府或公众、或以恐吓公众为目的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武力、暴力、原子能/生物/化学武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对交通和通信系统等的基础设施或内容进行破坏、或其他任何手段造成的或试图造成的任何性质的伤害或威胁。
17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18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11)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治疗导致医疗事故者; (12)被保险人因进行潜水19、跳伞、攀岩活动20、探险活动21、武术比赛22、摔 跤比赛、特技23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所致; (13)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3、除本条第 1 款规定之外,若被保险人在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间,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身故、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4)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各种交通工具的规定或搭乘未经政府相关 部门批准并登记允许正式运营载运乘客的交通工具; (15)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以非正常方式搭乘各种交通 工具。 | ||
2.2 | 其他免责条款 | 除“2.1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➌ | 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投保人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缴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 |
3.1 | 保险费的缴付 | 投保人应向我们缴付保险费。 约定分期缴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上所载的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我们缴付。 |
3.2 | 宽限期 |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者,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对于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除非本合同其它条款另有约定,否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当日 24 时起效力中止。 |
3.3 | 效力中止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3.4 | 效力恢复 | x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投保人可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在经我们审核通过并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24(扣除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危险保费25)的当日,本合同的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若投保人未提出复效申请或复效申请未经本公 司通过,则本合同自中止两年期间届满的当日 24 时起效力终止,我们将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日的现金价值。 |
19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潜水。
20 攀岩活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为锻炼身体方式的运动。
21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22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23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技技能。
24 利息: 欠缴保险费利率由我们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次规定的六个月期人民币贷款利率作相应浮动,在每年的 1 月 1日和 7 月 1 日确定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25 危险保费: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因不承担保险责任而应该返还给投保人的部分保险费。
➍ |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 |
4.1 |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 本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合同订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若前项变更未通知本公司,对本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全残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 ||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
4.2 | 保险事故通知 | x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我们,致使保 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4.3 | 申请保险金应提供的材料 | 申请各项保险金时,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如果有关证明资料不完整,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
4.3.1 | 身故保险金的 | 受益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
申请 | (1)理赔申请书; | |
(2)保险合同; | ||
(3)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明26; | ||
(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 | ||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文件和 | ||
资料; | ||
(6)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及继承份额的相 | ||
关权利文件。 |
26 有效身份证明: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并在有效期内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应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种类以本公司的要求为准。
4.3.2 | 全残保险金的 申请 | 受益人申请全残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4)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鉴定诊断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
4.3.3 | 满期保险金的申请 | 受益人申请满期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4)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
4.3.4 |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 若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
4.4 | 保险金的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作出核定后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
4.5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对本合同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➎ |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投保人可随时申请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 |
5.1 | 犹豫期 | 投保人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有十五日的犹豫期,以便阅读本合同。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寄将本合同退还。 投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时,解除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 (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 24 时起生效,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它险种变更而来的,则不得再行使本条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承担一定的损失。 |
5.2 | 解除合同(退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申请退保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
保) |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退保申请(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 24 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日的现金价值。 | |
➏ |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投保人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 |
6.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由所载的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条款依法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
6.2 | 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我们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我们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合同,我们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或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 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没有解除本合同,则我们不再依据前款约定行使解除权。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本 合同的保险费。 |
6.3 | 合同成立及保险责任开始 |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若本合同成立,我们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当日 24 时起生效。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27、缴费期、有效期、合同期满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
6.4 | 合同效力的终止 |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本合同解除、满期; |
27 保单年度: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或保单周年日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间的一年期间。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3、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未复效; 4、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效力终止情形。 本合同效力终止后,除另有规定外,我们不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或已缴的保险费。 | ||
6.5 | 年龄或性别错误的处理 |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填明,若发生错误,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1、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我们对本险种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解除日的现金价值。但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超过两年者除外。 如果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或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没有解除本合同,则我们不再依据前款约定行使解除权。 2、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3、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的保险费多于应缴的保险费的,我们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
6.6 | 职业或工种的 |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
变更 | 我们。 | |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者,我们于收到通知后,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我们将退还本合同当 时的已缴保险费。 | ||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未依规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者,若被保 | ||
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拒保范围内,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但可 | ||
以退还本合同当时的已缴保险费。 | ||
6.7 | 被保险人失踪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则我们以法院宣告死亡 |
的处理 | 日为准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之外, | |
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之内,则我们以被保险人下落不 | ||
明之日为准给付身故保险金。 | ||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的三十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双方协商确定。 | ||
6.8 | 身体检查 | 申请本合同保险金时,我们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到我们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或其他必要的检验以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费用由我们承担。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检查、检验或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本保险合同关于保险事故 的约定,我们有权不给付保险金。 |
6.9 | 欠款扣除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现金价值,办理终止合同、合同复效时,若投保人有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则所有的欠款和利息均需先归还我们或由我们在给付款中扣除。 |
6.10 | 通知 | 我们将按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的通讯地址发送通知。 |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 们。投保人不作前述通知时,我们按投保单所载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通知,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 ||
6.11 | 争议处理 | x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投保时在投保单上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以 下 空 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