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立約人: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因甲方受經濟部補助執行 年度 計畫(以下簡稱主計畫),擬將主計畫部分研究工作即「 」(以下簡稱本研究)委託乙方辦理,雙方同意條件如下:
第1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x契約之效力及於本契約及其附件。
第2條 研究內容
詳如附件一之[計畫書全名](以下簡稱計畫書)。
第3條 研究執行期間
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至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4條 研究經費
x研究經費(含營業稅)計新台幣 元正,經費內容詳如計畫書。
乙方理解並同意,如經濟部為因應立法院預算審議之特殊狀況而刪減主計畫之經費時,甲方得相對刪減本研究經費,不負補償或賠償責任。
第5條 研究經費之撥付
x研究經費應由乙方依下列時程,連同本條第2項之憑證,向甲方分期申請撥付【★本項內容可視需要增刪】:
(1) 第一期:本契約生效後 日內,支付總價 ﹪,計新台幣 元正。
(2) 第 期:乙方依計畫書規定交付甲方 【★請填入查核項目】,經甲方驗收通過後,支付總價 ﹪,計新台幣 元正【★請按實際需求,依本款格式增刪第一期及尾款外之撥付期數】。
(3) 尾款:乙方依計畫書規定交付甲方所有成果,經甲方驗收通過後,支付總價 ﹪,計新台幣 元正。
乙方申請撥付經費時,應依甲方之指示按期檢附下列憑證,但經濟部變更應檢附之憑證時,乙方同意配合辦理【★本項內容可視需要增刪】:
(1) 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得以收據代之,但應依印花稅法之規定辦理。
(2) 依附件二格式填具之經費動支報表。
(3)(本款□適用 □不適用)支出相關原始憑證。
甲方應於收到乙方依本條第1項及第2項約定按期提出之經費撥付申請及經濟部主計畫相應於本研究之各該期經費,並完成相關經費結報程序後之35日內依乙方所提供之委託匯款同意書帳戶電匯付款,若第35日適逢星期六、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或休息之日,以其放假或休息之次日代之。
履約保證金
□ 乙方應於簽署本契約之同時,提交甲方相當於本研究經費 ﹪之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得以銀行本票、銀行保付支票或履保函等方式繳納,除乙方有違反本契約之情事外,甲方應於本研究全案驗收完成後30日內將履約保證金無息退還乙方。
□ 免收履約保證金。
第6條 收支處理
x研究經費乙方應單獨設帳管理。
各項財務及財物處理,乙方應依「會計法」、「審計法」及會計制度等相關規定辦理。
乙方如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為所屬人員提繳退休金時,乙方人事成本有關退休金部分,其提繳率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以6%計算;乙方各職級酬勞(含薪給暨其他酬勞)之支給,原則上依甲方標準,並得視情況調整,惟總合不得超過本研究經費之人事費總額;其他各項支出應依甲方所訂支給標準報支,超過甲方支給標準之部分,應由乙方自行負擔,如乙方另訂有支給標準者,得報經甲方核定後從其規定。
乙方辦理本研究各項會議及講習訓練(包括費用之支出、場地之選擇、課程活動之規劃與安排及獎品之頒發等事項),應就研究經費負擔之範圍,比照「經濟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作業規定」執行。乙方人員出席本研究各項會議及講習訓練,均不得支給出席費。
本研究執行期間乙方依原訂研究內容執行而發生用途別經費不足時,依預算法及甲方相關規定辦理流用,人事費不得流出及流入。但報經甲方核准者,不在此限。
本研究經費預算之保留,乙方應依預算法及甲方與經濟部相關規定辦理。
本研究未支用結餘經費,應於年度研究結束後5日內繳還甲方,並經由甲方繳回經濟部。但行政院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註:本項但書文字適用於中科院)。
凡進入專案計畫原定之實驗生產階段者,應分別建立附屬作業會計制度,單獨計算損益,其收支核計結果產生之盈餘,應繳交經濟部。
乙方因本研究所衍生之下列收入,於扣除必要之相關費用後之淨收益,應按期交由甲方繳交經濟部。但各項必要之相關費用,應以可歸屬該衍生收入負擔,且設有專帳處理及檢附原始憑證報銷者為限:
(1) 利用本研究所屬財產所獲得之各項收入。
(2) 因執行本研究出版書刊、舉辦研討會、提供技術服務、採購(含賠償收入)及其他所得等收入。
乙方繳還甲方之結餘經費、科技研發成果收入及非科技研發成果收入應分別開立支票,並於送甲方之函件中敘明其明細內容。
甲方或經濟部認為必要時,得派員查核前述各項之執行情形,乙方不得拒絕,並有配合提供相關資訊之義務。
所得稅、補充保險費及其他稅賦之扣繳責任,應由乙方負責辦理。
第7條 研發成果之驗收
乙方應依附件三與附件四之約定,撰寫本研究研發成果報告。
乙方交付之本研究研發成果應經甲方按下列方式驗收:
(1) 甲方應於收到本研究研發成果後30日內完成驗收或提出修改要求,逾期未提出修改要求者視為驗收通過。
(2) 乙方應於收到甲方修改要求後15日內完成修改,並再送甲方依前款規定驗收。
(3) 經濟部就本研究研發成果另有修改意見時,乙方應無條件配合辦理。
(4) 乙方因本條規定進行修改所生之一切費用,悉自行負擔。
第8條 工作報告
x研究執行期間,乙方應配合甲方需求提供相關資料,並製作研究執行人員之工時紀錄,且妥善保存,甲方或經濟部於必要時得進行查證,派員至乙方進行實地查訪或查核帳目,以了解研究進行情況,乙方不得拒絕。甲方或經濟部必要時得請乙方報告研究執行情形或辦理成果發表,乙方應予配合。
甲方或經濟部依前項查證之結果或研究執行進度,得依第9條或第14條之約定處置。
各項查證標準,依甲方與經濟部之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乙方如委任會計師辦理財務簽證,其審計委任書應訂明甲方及政府審計人員得向會計師調閱與本研究相關之查核工作底稿,並得諮詢之。
第9條 研究變更
x研究執行期間,甲方因情事變更、經濟部關於中央政府預算節約措施之要求、或依第8條約定甲方或經濟部查證之結果或研究執行進度,認定有變更執行內容或調整期間之必要時,乙方應配合辦理研究變更。
本研究執行期間,乙方擬變更計畫工作項目、具體成果、預定進度、查核點、人事費用流用、計畫主持人或計畫執行期間時,應於符合本研究原定目標之原則下,依甲方規定之格式敘明變更執行內容或調整期間,並詳述變更理由,至遲於研究執行期間屆滿之60日前,向甲方發文提出要求,應經甲方核定,並報經濟部備查,始可依變更後之執行內容或期間執行研究。
變更非屬前項所列事項者,乙方得自行辦理,但不得違反相關法令及經濟部函示規定,甲方或經濟部並得就研究實際執行情形,於期末進行查證。
第10條 研發成果之歸屬及運用
乙方執行本研究所產生之技術、原型、著作等成果,及因而取得之各項國內外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以下簡稱本研究研發成果),其歸屬及運用,雙方約定如下:
□ 選項一
(1) 本研究研發成果歸屬國家所有。
(2) 本研究研發成果如為著作,係乙方之受僱人職務上所完成或乙方之受聘人所完成而其受聘人為自然人者,乙方應與其受僱(聘)人約定以乙方為著作人,並由xxx著作財產權讓與國家,xxxx對國家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3) 經濟部若需就本研究研發成果申請專利權、登記電路布局或登記或註冊其他智慧財產權時,乙方應提供一切必要之協助。
□ 選項二
(1) 本研究研發成果歸屬甲方所有。
(2) 本研究研發成果如為著作,係乙方之受僱人職務上所完成或乙方之受聘人所完成而其受聘人為自然人者,乙方應與其受僱(聘)人約定以乙方為著作人,並由xxx著作財產權讓與甲方,xxxx對甲方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3) 甲方若需就本研究研發成果申請專利權、登記電路布局或登記或註冊其他智慧財產權時,乙方應提供一切必要之協助。
乙方為履行本契約所使用之各項技術與資料之有體與無體權利及利益,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原始碼、目的碼、作業手冊或文件、與其他相關資訊等智慧財產權(人格權與財產權),仍歸屬於乙方所有。
本研究研發成果及相關研究資訊之公開,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辦理。
第11條 查證與績效考評
1. 甲方或經濟部進行本研究查證時,乙方應予配合。
2. 經濟部為增進本研究對產業創新之效益,於本研究執行期間或結案後,得進行績效考評,乙方應予配合。
3. 經濟部依第1項之查證結果及第2項之績效考評結果或研究執行情形所做成決定,甲乙方均同意遵循。
第12條 合法取得技術
乙方執行本研究,無論研究、開發或自國內外引進、授權或購買技術、知識、資料或權利等,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並應釐清該技術、知識、資料或權利等之合法性。
第13條 侵權責任與個人資料保護
乙方執行本研究應注意不得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 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因債務不履行所產生之損害賠償,悉由乙方自負法律上之責任。
乙方因執行本研究需要,而蒐集、處理或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時,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範,若有違反,致他人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情事者,應對該他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及承擔相關刑事、行政責任;如致甲方遭受損害或遭他人提起訴訟時,亦應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及因涉訟所應支付之費用,包含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及對他人之賠償。
第14條 研究執行不當之處置
乙方執行本研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核減本研究全部或部分之經費,並得要求更換計畫主持人:
(1) 執行進度或經費動支落後,且未能改善。
(2) 執行項目與本契約研究內容不符。
(3) 依第8條之查證經評定為未達成預期成果。
(4) 未依經濟部之規定執行。
(5) 配合甲方辦理政策宣導,未依「預算法」第62條之1、「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或未標示廣告二字,或未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或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6) 違反本契約相關規定。
乙方具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乙方應結清並繳回已撥付而未執行或已執行不符合本研究執行內容之經費。如因而致甲方權益受損(包括使第三人完成本研究而增加費用)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乙方具第1項第(2)款情事,其係故意未依補助用途支用經費、虛報經費、浮報經費或經甲方、經濟部或政府審計單位認定屬濫支列攤者,乙方應繳回該經費之2倍金額。
本研究執行期間,甲方或經濟部得派員查核進度及帳目,乙方如有虛報研究執行進度,致本研究經費溢撥時,甲方得限期乙方將溢撥部分加計利息繳回。甲方核減或剔除之項目,乙方應依限繳回。
甲方如發現乙方有第6條第9項之研究衍生收入隱匿未繳時,乙方除應悉數依限繳回外,並應將未繳費用的2倍金額繳交甲方。
乙方於甲方或政府審監單位查核後,經甲方要求改善而不予改善者,甲方得減少或停止撥付其研究經費,或終止或解除契約。
第15條 機密等級
x研究(□是 □非)屬政府資助敏感科技研究計畫。
本研究屬於政府資助敏感科技研究計畫之部分,依「政府資助敏感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規定,其敏感等級屬(□A級 □B級)。
(1) 乙方執行政府資助敏感科技研究計畫時,應依「政府資助敏感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之規定建立安全管制制度,並於簽約時提供「附件六聲明書」,記明其已符合前述規定。確實履行保密義務;乙方另應遵守相關法令及甲方與經濟部之保密要求,違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2) 乙方執行政府資助敏感科技研究計畫時,如有非本國籍之研究人員參與,應經甲方報經濟部同意後,方得參與本研究。
第16條 保密義務
乙方應依行政院「科技資料保密要點」之規定,訂定機密等級,於可能洩密途徑中,履行保密責任及採取洩密之補救措施;並遵守與甲方及經濟部之相關保密要求,不得侵害甲方或經濟部權利,違者應負法律責任。
乙方應與其研究執行人員(計畫主持人及參與研究工作人員)依前項之內容訂定保密契約。
第17條 乙方人員之管理
乙方如涉及生物技術研究,應確實遵守「基因重組實驗守則」之規定,若使用脊椎動物作實驗,應檢附其所屬機構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之實質審查同意書;如涉及人體研究實施相關事宜,應確實遵守「人體研究法」,除依法得免審查之情形外,應檢附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之相關文件。
乙方應訂定相關措施防止人才流失,以免影響本研究之執行。
第18條 不正利益
乙方不得聘任經濟部主管主計畫或本研究之職務相關人員或顧問、技術規劃審議委員會委員或細部計畫審查委員,擔任本研究之特約人員或顧問等支領固定酬勞之工作。
xxx執行業務人員,於執行本研究時,不得接受與業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假借業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利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等不誠信行為。違反本項規定者,甲方得視情節輕重終止本契約或減價結案。
第19條 其他
行政院列管計畫,除依本契約約定外,應另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管制作業要點」、「行政院所屬機關施政計畫評核作業要點」、「經濟部暨所屬各機關(構)年度施政計畫管制及評核作業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本契約中指明適用之各法令及相關規定,於簽約後如有修正或變更,雙方同意自各該新法令及相關規定生效之日起,應依各該最新修正或變更後之法令及相關規定辦理。但各該新法令及相關規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甲方得公開發表本研究研發成果,乙方應無條件配合辦理,不得拒絕。除依計畫書約定毋須甲方同意之情形外,乙方如欲自行公開發表本研究研發成果,應先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公開發表本研究研發成果時,應繳交發表資料一份予甲方,發表資料中須加註下列中(英)文字,若為論文並須依附件五之格式:
(1) 中文:本研究依經濟部補助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____年度______」[計畫全名]辦理。
(2) 英文:This study is conducted under the “ Project” of the Institute for Information Industry which is subsidized by the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乙方本研究執行期間應遵照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要求,於聘用人員時注意性別xx,落實兩性的友善職場之觀念與作為。
第20條 爭議處理
x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雙方因本契約事項涉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21條 契約效力
x契約未約定事項,應依照「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及經濟部計畫作業之相關規定辦理或雙方另以書面約定,並視為契約之一部分,修正時亦同。
本契約自雙方代表人簽署後,溯自本研究執行期間之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正本乙份。
立約人
甲方 |
乙方 |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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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代表人: |
代表人: |
統一編號: |
統一編號: |
地址: |
地址: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投標廠商聲明書 Statement oF THE Tenderer
本廠商參加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下稱資策會)「 」案之投標,茲聲明如下,內容若有誤致資策會受損害,本廠商願負賠償責任:
We, as the Tenderer, participate in the procurement of「(Subject of Procurement)」of which the invitation is issued by the Institute of Information Industry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III") and we hereby certify the following:
All information provided below is true and accurate and we warrant that we shall assume full liability for any loss or damage suffered by III due to providing a false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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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Item number |
聲明事項 Statement |
是(打V) Yes(V) |
否(打V) No(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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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界/業界Academia / Industry |
1. |
本廠商之負責人、合夥人或代表人,與資策會之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有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之情形。(如勾選「是」者,請填寫該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姓名: ) The responsible person, partner or representative of the Tenderer has relationship with the procurement personnel or procurement supervision personnel of III, such as they or their spouses, relatives by blood or by marriage within three degrees, or other relatives who live with and share the property with them have interests involved therein. (If "Yes", please provide the name of procurement personne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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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廠商之負責人、合夥人或代表人,為資策會董事、監察人或執行長。(如勾選「是」者,請填寫該負責人、合夥人或代表人姓名: ) The responsible person, partner or representative of the Tenderer serves at the same time as the Director, Supervisor, or President of III. (If "Yes", please provide the name of responsible person, partner, or representativ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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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廠商與資策會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The Tenderer and III are affiliated to each other or affiliated to the same other enterpri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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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廠商與資策會有上述聲明事項第二項或三項之情形,擬請資策會依「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報請補助機關核定免除該條項之執行。 If the Tenderer and III are affiliated under any of the preceding circumstances in items 2 or 3, the Tenderer intends to ask III to apply for the approval from the subsidizing, commissioning or competent agency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4 of Article 8 of the Regulations Governing Procurements for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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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本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The Tenderer of the procurement is a “public servant” or a "related person of a public servant" referred to in Article 2 and Article 3 of the Act on Recusal of Public Servants Due to Conflicts of Intere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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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擁有技術能力及足以從事本案之人力與設備。 The Tenderer is able to provide the necessary manpower and equipment to carry out this proje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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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符合本案建議書徵求文件所列資格。 The Tenderer satisfies all qualifications stated in the Request for Proposal docu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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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界 Industry |
8. |
從事本案相關業務之公民營事業或依法登記之產業公、協會(含基金會)。 The Tenderer is a public or private enterprise or a legally registered public association/society (including foundations) whose categories of business are related with this procurement pro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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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財務健全。 The Tenderer is financially stab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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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過去X年內未因類似本案之計畫與第三人發生糾紛。 During the past ___ years, the Tenderer has not been involved with any disputes in similar projec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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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策會 備註Remarks |
1.聲明事項第一項、第二項所謂負責人、合夥人或代表人,公司組織依公司法第八條規定認定之;合夥關係之合夥人,依民法第六七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定義之;非屬公司或合夥性質之其餘法人,應依民法第二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認定之。 The responsible person, partner, and representative mentioned in items 1 and 2 shall be 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8 of the Company Act. A Partner in a partnership shall be defined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676, Paragraph 1 of the Civil Code. If a juristic person who is not a company or a partnership, the responsible person, partner, and representative mentioned in items 1 and 2 shall be 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s 1 & 2, Article 27 of the Civil Code. 2.資策會之董事、監察人及執行長,請參見本會網站(xxxx://xxx.xxx.xxx.xx):關於資策會>組織簡介>組織架構及董監事會。 Please refer to our official website to view the list of Directors, Supervisors and President of III (xxxx://xxx.xxx.xxx.xx):About III> Organization>Organization 3.廠商應勾選聲明事項第一項至第七項,業界廠商須另勾選聲明事項第八項至第十項。 The Tenderer of Academia and Industry must complete items 1 to 7; items 8 to 10 are to be completed by the Tenderer of Industry. 4.聲明事項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勾選「是」,第四項勾選「否」,或聲明事項第六項至第十項有任一項勾選「否」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If any response of above items 1- 3 is “Yes”, but response of the item 4 is "No"; or If any response of above items 6- 10 is “No”, the Tenderer shall not participate in tendering or be awarded. 5.聲明事項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勾選「是」,第四項同樣勾選「是」,應於等標期間提前通知資策會辦理採購人員,以利處理;此類情形除資策會認為執行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經依規定報請補助機關同意免除者外,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If any response of above items 1- 3 is “Yes” and response of the item 4 is also "Yes", the Tenderer must notify procurement personnel of III during the period for submission. Except for the enforcement of the requirements in items 1-3 impair fair competition or the public interest and III has obtained the approval of the subsidizing, commissioning or competent agency for waiving such requirements, the participant is prohibited from participating in tendering or being awarded of any contract. 6.聲明事項第五項勾選「是」,且本採購屬依政府採購法或依同法第一百零五條,或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以公告程序辦理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份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If the response of the item 5 is "Yes", and the procurement is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public notice referred to in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or with Article 105 of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or with public notice through the ways of free and fair competition pursuant to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Tenderer shall fill out “Status and Relationship disclosure form based on Paragraph 2, Article 14 of the Act on Recusal of Public Servants Due to Conflicts of Interest ". If the tenderer does not disclose its status or relationship, the tenderer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punishment prescribed in Paragraph 3, Article 18 of the Act on Recusal of Public Servants Due to Conflicts of Interest. 7.聲明事項第五項勾選「是」,而本採購非以備註第6項所述情形之一辦理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If the response of the item 5 is "Yes", and the procurement is not conducted under one of the situations mentioned in the Remark 6 , the tenderer shall not participate in tendering or be awarded. 8.前述聲明事項未勾選者,資策會得要求廠商配合澄清。 If any of the above items have not properly been filled out, III may request the Tenderer for clarification 9.廠商提送資策會之投標文件中屬個人資料部分,應已取得當事人同意;資策會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於本案招標作業、計畫審查、稽核及查帳等業務執行範圍內,合理處理及利用之。 All personal data provided by the Tenderer within the tender documents, Xxxxxxxx should obtain the owner’s consent. III shall be granted permission to use the personal data provided within the tender documents for procurement, proposal assessment, and account audi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10.本聲明書填妥並用印(國外投標廠商由有權人簽署)後應隨投標文件一併遞送,否則將視同不符投標規定,予以退件處理。 This statement shall be properly filled out and sealed by the Tenderer and its responsible person (or signed by authorized person of foreign Tenderer). This statement shall be included in the tender documents by the Tenderer. Failure to do so may result in disqual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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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廠商名稱: Name of the Tenderer: |
統一編號: Business Tax I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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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國外投標廠商由有權人簽署): Sealed by the Tenderer and its Responsible Person ( or signed by authorized person of foreign Tenderer ): 日期: Date: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
【A.事前揭露】:本表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填寫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交易或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填寫此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
表1:
參與交易或補助案件名稱: |
案號: (無案號者免填) |
本案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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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勾選此項者,無需填寫表2) 姓名: 服務機關團體: 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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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勾選此項者,請繼續填寫表2) |
表2:
公職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團體: 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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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人 關係人(屬自然人者):姓名 關係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名稱 統一編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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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係第3條第1項各款之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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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款 |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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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款 |
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
稱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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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款 |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
受託人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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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款 (請填寫abc欄位) |
a.請勾選關係人係屬下列何者: □營利事業 □非營利法人 □非法人團體 |
b.請勾選係以下何者擔任職務: □公職人員本人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姓名: □公職人員二親等以內親屬。 親屬稱謂: (填寫親屬稱謂例如:兒媳、女婿、兄嫂、弟媳、連襟、妯娌) 姓名: |
c.請勾選擔任職務名稱: □負責人 □董事 □獨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相類似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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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款 |
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
機要人員之服務機關: 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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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款 |
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
助理之服務機關: 職稱: |
填表人簽名或蓋章:
(填表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請一併由該「事業法人團體」及「負責人」蓋章)
備註: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此致: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填表說明:
1.請先填寫表1,選擇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或關係人。
2.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者,無須填表2;補助或交易對象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則須填寫表2。
3.表2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之基本資料,並選擇填寫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屬第3條第1項各款之關係。
4.有其他記載事項請填於備註。
5.請填寫參與交易或補助案件名稱,填表人即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請於簽名欄位簽名或蓋章,並填寫填表日期。
※相關法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2條
x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三、政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九、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
十、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
第3條
x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第14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第18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以下罰鍰。
前項交易金額依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但結算後之金額高於該價格者,依結算金額。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