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MA 标准条款
新加坡海事仲裁院仲裁规则
第四版
2022年1月1日
SCMA 标准条款
SCMA 仲裁条款
“因本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争议,包括与其存在、效力或终止有关的任何问题,均应根据仲裁程序启动时有效的新加坡海事仲裁院仲裁规则(“SCMA规则”),于新加坡提交仲裁以得到最终之解决,这些规则应被视作本条款必不可少的参考内容”。
新加坡海事仲裁院仲裁规则 | 第四版(2022年1月1日)
注意:根据SCMA规则第四版,当索赔与反索赔的标的总金额等于或小于300,000美元时(或当事方可以达成一致的其他金额),应按照SCMA快速程序进行仲裁。如果当事方希望排除适用SCMA快速程序(规则四十四),应在上述SCMA仲裁条款中增加以下条款:
“SCMA快速程序不适用于本仲裁”。
SCMA燃油仲裁条款
新加坡燃油索赔程序(SBC条款)是一套专门为燃油行业设计的仲裁规则/条款,可作为由新加坡企业发展局和新加坡标准理事会管理的各个新加坡国家标准的一部分。当事方可以在任何销售和/或供应船用燃油的合同中使用SCMA燃油仲裁条款:
“因本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且所有争议,包括与其存在、效力或终止有关的任何问题,均应根据在仲裁程序启动时有效的新加坡燃油索赔程序,在新加坡于SCMA提交仲裁以得到最终之解决,该程序的相关条款应被视为构成本条款必不可少的参考内容”。
适用法条款
建议各方在上述任何标准条款之外再加入一个适用法条款。为此,他们可以采用以下条款,并应注意他们可以自由约定使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取代新加坡法:
“本合同受[新加坡]法律管辖”。
SCMA标准条款
SCMA 仲裁-调解-仲裁 条款
如果各方当事人希望将调解作为阶梯式争端解决机制作为任何商定的仲裁条款的一部分,则当事各方可加入以下附加条款:
“当事方进一步同意,在仲裁程序启动之后,各方将本着诚实信用之原则,通过调解方式在[新加坡调解中心/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另行确定的任何其他公认的调解机构] *根据当时有效的SCMA AMA 协议妥善处理提交仲裁的有关争议问题。经调解达成的任何解决方案均须提交至依照SCMA 规则组成的仲裁庭,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方所达成一致的条款做出和解裁决。”
*请自行酌情删除或修正。若两者都不删除或都删除,将默认适用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
SCMA BIMCO 法律和仲裁条款 2020
(于2020年9月被BIMCO采纳。将被用于BIMCO的合同和表格中)
(a) 本合同适用新加坡/英国*法管辖并依其进行解释,且因本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根据《新加坡国际仲裁法案》(第143A章)或任何其它与本条款内容有关的生效修订或重新制定的法规,于新加坡进行专属仲裁。即使庭审在其它司法管辖区内举行,仲裁地也应为新加坡。
请自行删去一个不符合项。如果两者都未删除或都删除,应当适用英国法律。
(b) 除非当事方另有约定,该仲裁应当有三(3)名仲裁员。
(c) 仲裁应根据新加坡海事仲裁院(SCMA)的仲裁规则进行。
接下页
(d) 索赔与任何反索赔的标的金额均不超过300,000美元(或当事方可以达成一致的其他金额)的仲裁案应根据在仲裁程序启动时有效的SCMA快速程序进行仲裁。
(e) 上述第(c)和(d) 款提及的规则和程序应当是仲裁程序启动时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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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与 x 条 款 规 定 下 的 任 何 仲 裁 程 序 有 关 的 任 何及 所有 通 知 和 通 信,包括启动 仲 裁 通 知和 仲 裁 员的指定,如 果 通 过电子邮件发 送 到 以下电子邮件地 址,应被视为在电子邮件发送的日期和 时间已有效送达:
合同当事人姓名:
代上述当事人接收通知和通信的邮箱地址:[输入]
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姓名:
代上述当事人接收通知和通信的邮箱地址:[输入]
任何一方均有权更改和/或增加上述电子邮件地址,只需按上述地址向另一方发出更改通知(如果以前通过通知进行过修改,则为相关修改后的地址)。
本条款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得妨碍以其他有效方式送达关于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仲裁程序的任何通知和通信。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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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
31
31
规则四十五: 针对碰撞索赔案件的SCMA快速仲裁决议(SEADOCC条款) 31
SCMA 仲裁-调解-仲裁协议(“SCMA AMA协议”) 40
I –基础条款
定义
1.1 这些规则即为“SCMA规则”或简称为“规则”。
1.2 在这些规则中:
“裁决”包括任何部分的、暂时的、最终的或补充的裁决。
“主席”一词专指新加坡海事仲裁院主席,或由主席指定的其他此类人员。主席职务包括主席或女主席,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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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院”一词专指新加坡海事仲裁院,以及包括任何仲裁院的职员、雇员或代理人。
“快速程序”一词专指规则四十四下的程序以及包括所援引的小额索赔处理程序。
“实务说明”指的是任何由注册官为了协助这些规则的实施而不时发布的指引或指南。
“注册官”一词专指本仲裁院的注册官并包括助理注册官。注册官代表仲裁院行事时,(除非本规则的任何其他规定或当事方的协议另有规定),应被视为拥有执行本规则所需的一切事项的充分权力。
“SBC条款”指的是规则四十六中提及并由新加坡标准理事会维护并不时修订的新加坡燃油索赔程序的条款。
“费用明细表”一词专指由本仲裁院维护且不时修订的费用明细表。
“SEADOCC条款”指的是规则四十五援引的、并由本仲裁院维护且不时修订的针对碰撞索赔的SCMA快速仲裁程序下的条款。
“秘书处”一词专指本仲裁院的秘书处且包括注册官和助理注册官。
“标准委任条款” 指的是由本仲裁院维护且不时修订的SCMA标准委任条款。 “仲裁庭” 一词指的是一名独任仲裁员或由多人担任仲裁员时的全体仲裁员。
01 | 规则
适用范围
款
2.1 本规则适用于各方当事人同意本规则予以适用的仲裁协议。仲裁应按照本规则进行,除非当本规则任一条款与仲裁地法律相抵触,且各方当事人不得背离该法律的,以该适用法律为准。
2.2 除非有其他规定,本版本的规则应适用于在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启动的仲裁。
规则三
通知、送达、时间的计算
3.1 本规则中所称的任何通知或交流应采用书面形式,且若有递送证明或接收证明,则视为已有效送达和接受:
a. 至收件人本人;或
b. 至收件人惯常住所、营业地或实体邮寄地址;或
c. 至收件人指定的电子邮箱地址;或
d. 若通过合理的查询仍不能找到上述3.1a至3.1c的任何地址,则至收件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住所或营业地。
3.2 任何通知或交流应视为已在递送证明和接受证明上注明的日期被接受。
3.3 当以下条件被满足时,收件人电子邮箱地址被视为已被指定:
a. 当事人已书面同意双方的通讯将发送至该电子邮箱地址;或
b. 该电子邮件地址已在与启动仲裁的争议有关的业务过程中被习惯性地并有效地使用于双方当事人之中。
3.4 据本规则计算时间时,该期限应从通知或通讯送达的次日起算。如果该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收件人的住所或营业地的法定假日或非营业日,期间则顺延至其后的首个营业日。期间内的法定假日或者非营业日将计算在内。
规则 | 02
各方代表
4.1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任何仲裁程序中由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代理,仲裁程序中所需要送达的所有通知、通讯或文件,以及仲裁庭作出或发布的所有决定、命令和裁决,如果送达至该律师或代理人,应视为有效送达。
4.2 受限于规则4.4,任何当事人可被任何授权代表(无论其是否是法律从业者)来代表。仲裁庭在认为适当时要求提供该代表的授权书。
4.3 这些代表的姓名和地址应尽快通知至其他各方、仲裁庭和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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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当事人在仲裁庭成立后变更其授权代表,应得到仲裁庭的批准。只有在仲裁庭确信这种变更有可能损害仲裁程序的进行或任何裁决的可执行性的重大风险时,才可不予批准 。
规则五
仲裁语言
5.1 除非当事各方和仲裁庭另有约定,否则根据本规则开始或进行的仲裁语言应为英语。
03 | 规则
II – 开始和组成
仲裁通知与启动
6.1 根据本规则,任何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一方当事人(“申请人”)应向另一方当事人
(“被申请人”)提供一份书面仲裁通知。该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将争议提交仲裁的请求;
b. 争议各方的身份,包括其代表人的身份(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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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提及所援引的仲裁条款或任何单独仲裁的协议,或者该条款或协议的副本;
d. 提及产生该争议或争议相关的合同,包括任何适用法条款,或者该合同的副本;
e. 若任命独任仲裁员,该仲裁员的姓名和详细联系方式;*
f. 若任命3名仲裁员,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的姓名和详细联系方式;*
g. 一份简短的描述争议性质的说明,以及在可能的情况下对索赔的金额进行说明;和
h. 一份关于是否适用规则四十四下的快速程序的声明。
6.2 在向被申请人递送仲裁通知的同时,申请人应以电子方式向秘书处发送仲裁通知副本,地址是:xxxxxxxxxxx@xxxx.xxx.xx,或注册官以《实务说明》指示的其他地址,以备记录。仲裁通知不因逾期或不符合本规则第6.2条的规定而无效。
*当事人应注意,快速程序中,仲裁申请需在仲裁通知答复书送达的固定时间时进行评估(见规则44.1条,与规则44.10和44.11条一并阅读)。为谨慎起见,当事人不妨在规则6.1e和6.1f条以及规则7.1b和7.1c条中分别提出备选建议。
05 | 规则
仲裁通知的答复
组成
7.1 收到仲裁通知起的14天之内,被申请人必须为申请人提供一份针对仲裁通知的书面答复书(“答复书”)。该答复书应包括:
a. 对仲裁通知书中所载的或要求的所有提议或声明的意见,包括是否适用规则四十四下的快速程序;
b. 当任命独任仲裁员时,同意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或者指定其他仲裁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c. 当任命3名仲裁员时,被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的姓名和详细联系方式* ;和
d. 一份描述被申请人的抗辩意见和反请求的简短声明,以及在可能的情况下对索赔的金额进行说明。
7.2 在向申请人递送答复书的同时,被申请人应以电子方式向秘书处发送仲裁通知副本,地址是:xxxxxxxxxxx@xxxx.xxx.xx,或注册官以《实务说明》指示的其他地址,以备记录。答复书不因逾期或不符合本规则第7.2条的规定而无效。
规则八
仲裁庭的指定
8.1 如果双方未能就仲裁员人数和指定程序达成一致,则适用本规则八的规定,但适用快速程序(规则四十四)的除外。
8.2 如果双方未能就仲裁员人数达成一致,但同意适用本规则的,则应该指定3名仲裁员。
8.3 如果只有一名独任仲裁员应被指定时,且双方未能在答复书送达之日起的14天内就该指定达成一致,则主席应根据任何一方的申请任命独任仲裁员。
8.4 如果双方同意将指定三名仲裁员,但未能就指定程序达成一致时:
a. 申请人应在仲裁通知送达时任命一名仲裁员,且被申请人应在送达答复书时指定一名仲裁员。
*参上述规则6.1下的脚注
规则 | 06
b.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在送达答复书后的14天内向另一方传达其关于指定仲裁员的任命,则主席应根据任何一方的申请任命仲裁员。
c. 除非双方当事人有其他明确约定,根据本规则指定的两名仲裁员应当临时组成仲裁庭,且可在之后的任何时间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只要该指定是在任何实体性庭审之前完成,或者若该两名仲裁员未能就与仲裁有关的任何事项达成一致之时立即完成。
d. 如果该两名仲裁员无法就与仲裁有关的任何事项达成一致,且如果该两名仲裁员没有在一方要求另一方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的14天内完成指定,则主席应根据任何一方仲裁员或当事人的申请任命第三名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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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如果双方就将被指定的仲裁员的特殊资格达成任何约定,双方(或者仲裁庭依据规则8.4d)应将该资格在申请时向主席xx,且主席应考虑该约定。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主席根据规则8行使任命权,主席没有义务任命任何被提议的候选人。
8.6 双方需要对主席根据本规则进行的任命向主席支付费用明细表中的任命服务费。双方对任命服务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各方当事人应先按同等比例承担任命服务费。但是,申请指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全额支付任命服务费,并通过其在仲裁中的索赔(向对方)追偿。
8.7 每一个根据本规则设立的仲裁庭都应在任命后的7天内就以下详情通知秘书处:
a. 争议的简要性质;
b. 双方当事人身份;
c. 律师(如有);和
d. 索赔和反索赔标的。
07 | 规则
8.8 任何根据本规则设立的仲裁庭都不应因任何以下情况而受到妨碍,在如下情况下,仲裁庭须按照它认为合适的方式继续进行仲裁程序:
组成
a. 有关仲裁通知书或答复书充分性的任何争议,此类争议须由仲裁庭最终解决;或
b. 被申请人未能就仲裁通知书做出答复的情况;或
c. 任何应当由仲裁庭解决的关于仲裁庭管辖权的质疑。
规则九
仲裁庭的多方委任
9.1 如果仲裁涉及2名以上的当事人,且需要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则各方申请人应共同提名1名仲裁员,各方被申请人应共同同意该申请人的提名,或者,各方被申请人可以按照规则7.1b的要求,共同提名1名仲裁员。
9.2 如果仲裁涉及2名以上的当事人,且需要指定3名仲裁员,则根据规则6.1f和7.1c的规定,各方申请人应共同指定1名仲裁员,各方被申请人应共同指定1名仲裁员。
9.3 如果各方申请人或各方被申请人未能就独任仲裁员达成一致,或未能在对仲裁通知的最后一份答复的送达日期后14天内向其他当事人转达其对仲裁员的指定,主席应根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指定仲裁员(们)。
规则十
仲裁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10.1 根据本规则进行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任何时候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得偏袒或作为任何一方的辩护者。
10.2 预计将会就职的仲裁员应向就其任命相关事宜前来问询的任何一方、或在秘书处就其被主席任命而前来问询相关事宜的任何一方,披露任何可能使仲裁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受到合理质疑的情形。
10.3 一旦被提名或指定,仲裁员就必须向所有当事人披露以上规则10.2中提及的任何此类情形。
规则 | 08
仲裁员回避
11.1 如果存在可能对任何仲裁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有正当理由怀疑的情况,或者如果该仲裁员没有当事人约定的相关资格,均可要求该仲裁员回避。
11.2 一方可仅因为委任后所了解的理由而对其提名的仲裁员提出回避申请。
规则十二
回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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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意图要求仲裁员回避的一方应向仲裁庭和另一方或所有其他各方,以适用者为准,提交一份申请回避通知书,该通知书需要xx申请回避的理由。
12.2 申请回避通知书必须在仲裁员任命之后14天内或者当事一方获知规则11.1中提及的有关情形后的14天内递交至仲裁庭。
12.3 在处理回避申请的过程中,仲裁庭仍可以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并做出裁决。
12.4 当一方对一名仲裁员提出回避申请,另一方也可对回避申请做出认同。提出回避申请后,仲裁员也可以主动辞职。但是,任何一种情况下,这并不意味(仲裁庭)认为该回避理由成立。在这两种情况下,应适用规则8与规则14提供的程序委任一名替补仲裁员。
规则十三
回避决定
13.1 如果另一方并不同意规则12下的回避申请且被要求回避的仲裁员没有主动辞职,则提出回避申请的一方,在向仲裁院支付费用明细表列明的申请费用后,可将此事提交给主席,请求主席就此做出最终决定。
13.2 如果主席同意回避申请,则须根据规则8与规则14中适用于仲裁员委任的程序委任或选出一名替补仲裁员。
13.3 对主席根据规则13.1所做出的决定不接受上诉。
09 | 规则
替补仲裁员的委任
组成
14.1 如若任何仲裁员去世、辞职或卸任,则应依据适用于前一被替换仲裁员委任的规则委任另一名替补仲裁员。
规则十五
在替换仲裁员的情况下程序的进行
15.1 在委任任何替补仲裁员的过程中,重组后的仲裁庭应自行决定是否重新审理之前的仲裁程序,以及到何种程度。
规则 | 10
III – 案件进行
程序与沟通
16.1 各方可就任何程序或证据事项达成协议,包括延长或缩短本规则规定的任何时限,但始终要遵守仲裁庭的最高自由裁量权。
16.2 由仲裁庭发给任何一方或由任何一方发给仲裁庭的与仲裁有关的所有书面通信,应抄送所有其他当事方和仲裁庭所有成员。
规则十七
案件管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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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仲裁庭可在任何阶段决定召开案件管理会议。案件管理会议的目的可包括:
a. 让当事各方和仲裁庭能够设立该仲裁案件的程序;
b. 审查回顾仲裁案件的进度;
c. 尽可能地就庭审的准备达成一致;和
d. 如果没有就任何事项达成一致,使仲裁庭能够发出其认为合适的指示。
17.2 仲裁庭应确定仲裁中任何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且应在确定任何会议前给予当事人合理的通知。
17.3 案件管理会议可以线下、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以其他仲裁庭视为合适的其他方式进行。
17.4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所有会议应在非公开的情况下进行。
规则十八
案情xx书的送达
18.1 申请人应在仲裁庭组成后30天内向仲裁庭提交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一份申请人的案情xx书。
18.2 被申请人应在申请人的案情xx书送达后的30天内向仲裁庭提交并向申请人送达一份被申请人答辩书(和反请求书,如有)。
12 | 规则
行
18.3 如申请人意图对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和/或反请求书的任何内容提出质疑,则申请人应在被申请人送达其答辩书后的30天内向仲裁庭提交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一份回复xx书,以及必要的情况下,提交一份反请求答辩书。
18.4 未经仲裁x的许可,不得再次提交案情xx书。
规则十九
案情xx书的内容
19.1 每一份案情xx书应尽可能详尽地包括一方当事人请求、答辩和反请求的详情。因此,其应包括:
a. xx全面事实和支持当事人立场的法律依据;
b. 列明所寻求的全部救济或其他损害赔偿,和所有可量化的请求和详细计算;
c. 充分说明否认对方的任何指控或xx的理由;和
d. 如双方对于事件的xx不一,则充分列出自己对事项的说明。
19.2 案情xx书应由制作的一方当事人或其代表签字。
19.3 规则18和规则20下提及的所有声明必须附有所有当事人用以支持其案件的文件。
规则二十
进一步书面xx
20.1 除了已经提交的书面xx书外,仲裁庭可决定各方是否仍需提交其他书面xx,并应确定递送和送达xx的期限。
20.2 所有进一步书面xx应提供至仲裁庭,并依据实际情况送达至申请人或被申请人。
规则二十一
未能送达案情xx书
21.1 如果申请人未能在本规则规定的或仲裁庭确定的期限内送达案情xx书,则仲裁庭可发出终止仲裁程序的指示或其它符合情况适当的指示。
规则 | 13
21.2 如果被申请人未能送达其答辩书,则仲裁庭仍可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并做出裁决 。
规则二十二
问卷调查表
22.1 除非各方同意仅依据所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的调查足以做出裁决,则双方应填写附录A中所列的问卷调查表,且应在规定的送达申请人回复xx书之日后的14天内提交给仲裁庭和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
22.2 问卷调查表应包含问卷结尾处所载的声明,该声明必须由正式授权的高级职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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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二十三
事实证人
23.1 仲裁庭应要求每一方就其意图通过书面xx或在庭审上提供证据的任何事实证人的身份和指定给予通知。
23.2 参加庭审并提供证据的事实证人可在遵循仲裁庭指示的前提下接受任何一方或其代表的质问。
23.3 事实证人可在仲裁庭的要求下宣誓或肯定作证。
23.4 如果仲裁庭有相关命令或指示,证人证言可以书面形式予以提交,既可以是已签字的xx书,也可以是经正式宣誓或肯定作证的声明书。
23.5 如果事实证人不出席庭审提供口头证据,仲裁x可根据自己的判断来决定其书面证言的份量。仲裁庭应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证人提供的证据的可采性、关联性、实质性和重要性。
规则二十四
专家
24.1 未经仲裁组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提出专家证据。在给予许可的情况下,仲裁庭应要求提供专家证据的当事方给予通知,即该方打算提交证据、或在任何庭审上传唤的任何专家的身份和名称。
14 | 规则
行
a. 按其认为适当的比例由当事各方承担费用,指定一名或多名专家就特定问题向仲裁庭报告; 和/或
b. 要求一方向此专家提供任何相关资料,或向专家出示或供专家查阅任何相关文件、货物或财产。
24.3 每一当事方或其代表可要求在庭审中作证的专家,以法庭认为适当的方式询问专家,以便就有关争议问题作证。
24.4 专家证词可以以书面形式予以提交,既可以是已签字的xx书,也可以是经正式宣誓或确认的宣誓书,但须受审裁庭作出的命令或指示所规限。仲裁庭须就其认为合适的任何专家所提供的证据的可接受性、相关性、实质性及重要性作出决定。
规则二十五
庭审
25.1 仲裁庭应决定是否应举行庭审,或是否仅采取书面方式进行审理,但只要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则应举行庭审。
25.2 仲裁庭应确定任何仲裁中会议或开庭审理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并在任何已确定的庭审开庭前向当事人发出合理的通知。
25.3 庭审可以当面、电话、视频会议或仲裁庭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方式举行。
25.4 如果仲裁程序的当事一方在接到有关通知后未能出席庭审而又无法对此提供充分的理由,仲裁庭可以继续仲裁程序、做出裁决。
25.5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所有庭审应在非公开的情况下进行。
规则二十六
翻译员
26.1 如有需要,任何一方均可在仲裁庭许可下指定一名翻译员。
26.2 翻译员应独立于任何一方,指定翻译员的一方应支付翻译员的费用。
26.3 如果翻译员由双方指定,费用将按仲裁庭确定的比例由双方分摊。
规则 | 15
27.1 仲裁庭应在适当的阶段宣布仲裁程序结束并作出最终裁决。在任何情况下,除非当事双方同意或仲裁庭另有指示,否则自任何最终书面xx意见或最终庭审之日起 3 个月后,仲裁程序应被视为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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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在做出最终裁决之前的任何时间,仲裁x可以在适当情况下重新开启仲裁程序。
16 | 规则
IV – 权力和仲裁程序
职责与权力
28.1 仲裁庭有责任确保能公正、迅速、经济地对争议做出最终裁决。
28.2 仲裁庭在考虑当事人之间任何协议的情况下,对仲裁地允许的所有事项拥有最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28.3 除了本规则其他条款或现行有效的可适用法规所规定的管辖权外,仲裁庭具有下列管辖权 :
a. 决定所有程序性和证据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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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延长或缩短本规则规定的任何时限;
c. 允许任何一方根据其确定的条款(如费用和其他方面):
i. 更改或补充其请求或反请求;和
ii. 修改任何案件xx。
d. 向任何一方发出命令或指示,要求提供有关其案件的进一步信息;
e. 进行仲裁庭认为必要或有利于案件顺利审理的质询;
f. 命令当事人提供任何财产或物品供检查;
g. 命令任何一方向仲裁庭或其他当事方提供归它所有、掌握或占有的仲裁庭认为具有相关性的任何文件或文件组的副本以协助调查;
h. 命令对属于或构成争议问题标的物某一部分的任何财物进行取样、监视或实验;
i. 接收并考虑其认为具有相关性的书面或口头证据;
j. 作出其认为合适的命令或指示;和
k. 即使有当事方未能或拒绝遵守本规则或仲裁庭的书面命令或书面指示、或未能或拒绝行使xx案情的权利,仲裁庭仍可继续仲裁并做出裁决,但在此之前,仲裁庭须向该当事方发出书面通知表明其计划继续仲裁并做出裁决。
18 | 规则
合并和相关仲裁
和仲裁程序
29.1 如果双方同意,仲裁庭有权让其他方当事人(经其他方同意)加入仲裁,并做出各方之间一切争议唯一的最终裁决。
29.2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提出了相同的事实或法律问题,则仲裁庭可要求两个仲裁同时或连续举行庭审。如仲裁庭作出此指示,则仲裁庭应本着公平、经济和迅速等原则发出下列指示,包括:
a. 根据仲裁庭认定的有关条件,当事各方在某一仲裁案件中披露的文件应当提供给其他仲裁案件的当事各方使用;和/或
b. 在一个仲裁中提供的证据应在其他仲裁中被接受和承认,但须给予所有当事人合理的机会对此证据发表意见,并须遵守仲裁庭可能确定的其他条件。
规则三十
仲裁庭的司法管辖权
30.1 除了本规则其他条款或当时有效的可适用法规所规定的管辖权外,仲裁庭具有下列管辖权:
a. 决定自身的管辖权; 和
b. 决定因交易或仲裁申请主体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争议的相关问题,无论相关争议是在仲裁开始之前还是之后发生的,始终可决定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以及与仲裁程序有关的任何法律问题。
规则三十一
适用法律
31.1 仲裁庭应适用各方当事人指定之用于实体争议的法律。各方当事人未做指定的,仲裁庭应适用其认为应当适用的法律。
规则三十二
仲裁地
32.1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地应是新加坡。仲裁地是新加坡的情况下,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应适用《国际仲裁法案》(第143A章)。
规则 | 19
32.3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庭另有指示,否则,无论仲裁地在何处,仲裁的所有实地庭审和仲裁会议应默认在新加坡举行。
规则三十三
决定
33.1 除规则第33.2条规定外,仲裁庭被委任后,仲裁庭所做的任何指示、命令、决定或裁决应当由所有仲裁庭成员或多数仲裁员做出。对于未取得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的决定、命令或裁决,应以第三名仲裁员的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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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如果尚未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或者第三名仲裁员的职位空缺,其余2名仲裁员如果就任何事项达成一致,应有权作出决定、命令和裁决。
20 | 规则
V – 裁决和终止
裁决
34.1 除非各方另有约定,否则仲裁庭应在仲裁程序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最终裁决,并应列出做出裁决所依据的理由。
34.2 当事各方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即视为同意任何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对当事人即具有约束力,且承诺会立即执行上述裁决。
34.3 裁决应根据规则33条载明裁决日期并由仲裁庭签署。如果一名仲裁员拒绝或者未能签署裁决,则多数人的签署亦有效,但裁决中应写明缺少该仲裁员签字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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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仲裁庭成员无需为了签署任何裁决或使任何(裁决)修正生效而进行线下会面。除非任何一方要求或仲裁庭酌情做出其他决定,裁决可以用电子方式和/或对等形式签署,并汇集成一份电子文件。
34.5 如果在作出或即将作出裁决时,仲裁庭的费用没有得到保证或仍未支付,仲裁庭应立即将未支付的费用和开支的金额书面通知各方,并告知各方在全额支付该金额后,可将裁决书送交或由其领取(无论同过电子方式或实体方式)。在全部费用和开支结算之前,仲裁庭有权拒绝向各方提供裁决或任何副本。仲裁庭可酌情将裁决书转交秘书处,并指示在全额支付仲裁庭费用和开支后,或按仲裁庭决定的其他较低的条件,发放给各方当事人。
34.6 如果任何裁决在规则34.5下的通知日期后的一个月内仍未付款,仲裁x可向任何一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支付任何未付的仲裁庭费用和开支。接到此类通知的一方有义务在通知发出后的14天内支付并领取裁决。
34.7 仲裁庭应在向任何一方当事人转交任何裁决的同时,或在任何情况下,在转交之日起14天内向秘书处递送裁决的副本。
34.8 除非任何一方在转交裁决的30 天内通知秘书处其反对公布裁决,否则仲裁院可以学术和专业目的而公布裁决。公开的裁决会被编辑以隐去各方当事人、其法律或其他代表以及仲裁庭成员的身份。
22 | 规则
终止
34.9 任何一方均可向主席或注册官申请对SCMA裁决进行认证或证明。提出申请的一方应在发布经认证的裁决或经认证的裁决副本之前,向仲裁院支付费用明细表中列明的费用,以及任何其他所需的印刷、装订、邮费或任何其他相关费用。
34.10 最终裁决公布3个月后,仲裁庭可通知各方其拟处置文件和关闭档案,若发出该通知后21天内没有当事方提出其他要求,仲裁庭可进而处置文件并关闭档案。
规则三十五
币种及利息
35.1 仲裁庭可以其认为合适且公平的任何币种做出裁决。
35.2 仲裁庭可以对于裁决的任何金额按其认为合适且公平的利率裁定单利或复利,计息时间截至裁决日或之前,视仲裁庭认定其公正为准。
规则三十六
补充裁决
36.1 收到裁决后的 30 天内,任何一方可要求仲裁庭对于仲裁程序中提出但被忽略的请求做出补充裁决,并通知另一方。
36.2 如果仲裁庭认为上述补充裁决的要求是合理的,且认为补充裁决可以处理上述遗漏,则仲裁庭应在收到请求后 7 天之内通知各方当事人,其将做出补充裁决,并在收到请求后的 60 天内完成补充裁决。
规则三十七
裁决修正
37.1 除非当事各方就有关时间已有其他约定,否则当事一方可以在接到裁决之后的 30日内通过向仲裁庭发出通知的方式请求仲裁庭对裁决中的任何计算错误、任何文书或印刷错误或者任何类似性质的其他错误进行修正。
37.2 如果仲裁庭认为上述请求合理,应当在收到请求后的 30 天内以附录形式进行更正。任何修正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方并应构成裁决的一部分。
规则 | 23
37.3 仲裁庭可在裁决发出后的 30 日内自行针对上述规则 37.1 中提到的任何一类错误进行修正。
规则三十八
和解和程序终止
38.1 如果仲裁达成和解或以其他方式终结,各方应立即通知仲裁庭,且各方应在和解协议中为仲裁费用的支付预作安排(如果适用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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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如果双方在做出最终裁决之前达成和解协议,则仲裁庭应当发布停止仲裁程序的指令;如果双方要求且经仲裁庭同意,仲裁庭可将和解协议以合意裁决的形式进行记录。仲裁庭没有义务在合意裁决中说明理由。
38.3 如果仲裁程序因为上述规则 38.1 中提到的任何原因不必或者无法继续进行,仲裁庭应当告知当事各方它将下达命令以终止仲裁程序的意图。仲裁庭拥有下达此项命令的权利,除非当事一方在仲裁庭告知其该意图后的30天内能够就此提出合理的反对理由。
38.4 除非一方当事人要求或仲裁庭酌情做出其他决定外,终止仲裁程序或合意裁决的副本可由仲裁庭以电子方式和/或对等的方式进行签署。仲裁庭应有权以与规则 34.5下关于裁决的相同方式拒绝递送或发布合意裁决或终止指令。仲裁庭可酌情将合意裁决转交给秘书处并指示其在仲裁庭费用和开支支付后或根据仲裁庭可能决定的其他较低的条件,交给各当事人。
38.5 仲裁庭应将合意裁决或终止指令的副本在转交至各方当事人的同时,或在任何情况下,自该转交之日后的14天内,递送至秘书处。
24 | 规则
仲裁费用和法律费用
终止
39.1 仲裁庭应在最终裁决中确定仲裁费用,并确定各个当事人应承担的比例。
39.2 “仲裁费用”应包括:
a. 仲裁庭的费用和开支;和
b. 仲裁庭任命的专家费用和其他任何仲裁庭要求的合理协助。
39.3 该仲裁庭有权在任何裁决里下令一方当事人的全部或部分法律费用或其他费用将由另一方支付。裁决中应确定该项费用或如果各方未能就此费用达成一致时,指示仲裁庭对该费用进行评估。
39.4 在决定应由哪一方来承担仲裁x和当事各方的法律或其他费用及其具体金额时,仲裁庭可将当事一方无故拒绝参加调解的情况和/或接受任何做出的和解提议纳入考虑范围之中。任何一方可在作出最终裁决之前,提供关于在仲裁过程中提出的任何和解提议的通知,并且应根据仲裁庭的指示披露这种和解。
规则 | 25
VI – 仲裁庭费用
仲裁庭费用和开支
40.1 各方应对仲裁庭根据本规则任命后履行职责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和开支承担连带责任。
40.2 除非仲裁员和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根据本规则指定的仲裁员和各方当事人被视为已同意(本规则所附的)标准委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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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仲裁庭成员可酌情要求(当事方)按照适当的时间间隔、包括按照适当的标准委任条款(如适用),支付每一位成员的进度款和开支。任何此类付款要求均应向当事方提出,并应抄送仲裁庭所有其他成员。
40.4 如果根据规则40.3应支付的任何款项在被要求付款后超过28天仍未支付,仲裁员可自行决定向各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员发出书面通知,声明如果该款项在通知后 14天仍未支付,他们将辞去仲裁员一职。任何一方均可在上述 14 日内完成相关款项的清偿,以避免出现仲裁员请辞的情况,此举不会影响有关费用的最终责任。如有任何仲裁员因本段所述情况辞去职位,他有权立即得到自己的当期费用,且无需对任何一方就其辞职带来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仲裁庭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可决定缩短或延长本规则40.4下的期限。
规则四十一
仲裁庭费用和开支的保证金
41.1 仲裁庭有权就仲裁费用获得合理的担保。如果仲裁庭行使要求提供担保的权利,其应将仲裁的预估总成本或直至需要为其费用提供担保的任何阶段告知当事各方。仲裁庭在预估和确定所要求的担保金额时,应考虑到根据本规则发布的任何实务手册。
41.2 仲裁庭有权酌情决定何时、由哪一方提供仲裁费用担保以及担保的比例。如果上述某一方未能在指定的合理时间内提供担保,(仲裁庭)将通知任何其他当事人在 14天内提供担保,否则,仲裁庭可暂停仲裁或取消先前确定的任何庭审日期。
27 | 规则
和仲裁程序
41.3 根据上述规定提供的任何保证金或支付的款项,直到所有未付费用和开支全部付清为止,都不影响双方当事人之间对仲裁费用的最终责任(划分),也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费用的连带责任。
41.4 仲裁庭可以命令,根据上述规定提供或支付的任何担保应由仲裁庭根据规则42条或当事方同意的其他安排持有。
规则四十二
资金持有
42.1 仲裁庭可酌情指示当事人或经当事方同意,使用仲裁庭的资金持有服务,该服务费用将在费用明细表中列出。秘书处应根据本规则下发布的任何实务手册管理资金持有服务。
规则四十三
审理延期
43.1 如若某一庭审因为任何原因而部分延期听审,则仲裁庭将有权要求各方对于已经发生的费用和开支平均分摊或按仲裁庭可能指示的其他方式支付进度款项。
规则 | 28
VII – 快速程序,碰撞,燃油纠纷
快速程序
适用
44.1 在下列情况下,本规则4 4下规定的快速程序应当适用根据本规则提交的任何争议:
a. 在仲裁通知答复书送达时,争议的索赔和反索赔(如有)的总金额等于或低于300,000美元(不含利息和其他费用);或
b. 当事人以书面的形式同意争议应根据本规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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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的缩减
44.2 对于规则18中提及的案情xx书的送达,各xx书的送达时限应减少到 14 天。
xx决定
44.3 仲裁庭在其委任后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快速地就争议中事宜的决定发出简要指示。
44.4 除仲裁x特别要求外,否则不安排口头庭审。如已安排口头庭审,该庭审应只以xx观点为目的,仲裁庭可对其进行时间上的分配和限制。
44.5 除非仲裁庭要求出示其认为与决定争议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或任何类型的文件,任何一方不可寻求任何提供证据、进一步详情或询问的命令。
44.6 仲裁庭可从已披露或未披露但仲裁庭认为适当的任何文件中做出推论。
做出裁决的时间
44.7 仲裁庭应在收到所有当事方案情xx书后的 21 日内做出裁决,如安排口头庭审,则应在口头庭审结束之日后的 21 日内做出裁决。
44.8 应当在快速程序下的裁决中给予简要理由。
仲裁员的委任
44.9 根据快速程序处理的争议应当由独任仲裁员审理,且应适用规则8.3条的规定。
44.10 如果规则44.1a条适用,根据规则6.1f和7.1c条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的任何委任应被视为规则6.1e和7.1b条下的任命通知。
30 | 规则
44.11 如果规则44.1a实际上不适用,则一方当事人根据规则6.1e和7.1b条指定独任仲裁员的任何委任,应被视为其分别根据规则6.1f和7.1c条任命一名仲裁员的通知。
程序,碰撞,燃油纠纷
44.12 根据快速程序审理争端的任何仲裁员的费用应以费用明细表中规定的金额为上限。
费用
44.13 仲裁庭可命令一方当事人全部或部分的法律或其他费用由另一方支付,但由对方支付的费用金额不得超过费用明细表下的总额。
本规则的适用性
44.14 除了规则44条明确规定或修改的事项外,本规则的所有其他规定在运用于任何快速程序下的仲裁时应加以适当的修改。
规则四十五
针对碰撞索赔案件的SCMA快速仲裁决议(SEADOCC条款)
45.1 针对因碰撞索赔案件引起的争议问题寻求解决方案的当事各方可按照SEADOCC条款处理争议问题。
45.2 无论 SEADOCC 仲裁的结果如何,根据SEADOCC条款委任的仲裁员的费用和成本应由当事各方均摊。当事各方须就所有仲裁费用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规则四十六
新加坡燃油索赔程序(SBC条款)
46.1 无论是通过对本规则的同意还是其他方式,关于销售和/或供应船用燃油的任何合同的当事各方可以商议决定依据新加坡标准理事会管理的新加坡燃油索赔程序 (SBC 条款)来处理因销售和/或供应船用燃油的合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
46.2 当因销售和/或供应船用燃油的合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争议且索赔额和反索赔额不超过100,000新元时,注册官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指示根据SBC条款解决该争议。
规则 | 31
VIII – 保密和一般条款
保密
47.1 除了规则47.2下的事项外,各方当事人和仲裁庭以及仲裁院应始终将所有与仲裁相关的事项(包括仲裁的存在)和裁决保密。
47.2 未经另一方或各方当事人事先书面同意(视具体情况而定)的情况下,一方或任何仲裁员以及仲裁院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任何根据本规则进行的事宜,但以下事项除外:
a. 为了向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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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为了向任何国家的法院申请执行裁决或与之相关的内容;
c. 为了遵循有管辖权法院的命令;
d. 为了遵循对披露方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国家的法律规定;
e. 为了遵循任何监管机构或其他机构的请求或要求,即便该请求或要求不具约束力,披露方按常理也须遵守;或
f. 提起或抗辩由仲裁程序引起的任何诉讼。
47.3 仲裁院可根据一方当事人就规则47.2下的请求提出的申请,签发证明仲裁程序存在和现状的证书,但该证书的签发需经仲裁庭同意,且仲裁院应事先收到费用明细表所列相关费用。
规则四十八
免责
48.1 仲裁庭和仲裁院无需就根据本规则进行的任何仲裁中有关的任何行为或疏忽事项而对任何一方负责。
48.2 裁决一旦做出,且做出更正和补充裁决的期限已过或者(更正或补充)已经全部完成,仲裁庭或仲裁院均无任何义务就仲裁的任何事项向任何人做任何说明。对于仲裁产生的任何法律程序,任何一方也不得要求任何仲裁员或仲裁院在因仲裁引起的法律程序中作证。
33 | 规则
VIII– 保密和一般条款
弃权
49.1 任何一方如知道存在未遵守本规则的行为,但未及时对违规行为提出反对而继续仲裁,将被视为已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规则五十
目的性解释
50.1 对于本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任何事项,仲裁庭、主席和注册官应根据本规则的精神行事。
规则 | 34
附录A:
问卷调查表 (规则22)
附录A:问卷调查表(规则22)
如果尚未得到仲裁庭的指示,各方或其代表必须相互协商,商定关于未来仲裁程序性步骤的计划,并将商定的计划提交仲裁庭批准。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应各自提供自己的计划,连同本问卷调查表,一起提交给仲裁庭审议和决定。
各方及其代表应尽可能地回答下列问题,并勤勉地提供所要求的信息:
1. 索赔的性质是什么?简要的描述足矣,但需要识别和解释任何不平常的特征。
2. 现在索赔和反索赔的预估标的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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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当事人是否就一系列问题达成一致?如果没有,各方当事人应定义和列明需要在本仲裁案件中确定的主要事实、技术和法律问题。
4. 是否有任何商定的或当事人界定的问题适合作为初步问题来确定?如果是,通过什么程序?初步确定这些问题后,可能会节省哪些时间或费用?
5. 是否有任何对索赔、抗辩或反索赔的修改申请?
6. 是否有任何有待处理的披露事项,任何一方是否打算向另一方要求提供任何文件?
7. 是否有任何一方要求举行口头庭审以展示证据或进行口头辩论,还是仲裁庭仅需根据文件审理裁决仲裁中的问题?
8. 关于事实证人证据:
a. 打算引用什么事实证人证据,由谁提供?
b. 就每个证人而言,该证人的证据将涵盖哪些主题和/或问题?
c. 建议在什么日期之前出示和送达此类证人证言?
36 | 附录A:问卷调查表(规则22)
附录A:问卷调查表(规则22)
d. 如果仲裁庭指示举行庭审,哪些证人将被传唤在庭审中提供口头证据?
e. 各方有无考虑过是否以及如何通过商定事实或要求或提出承认来限制、不重复和/或避免事实证人证据的需要?应简要报告所做的考虑,以及已经或将要采取的任何步骤。
9. 关于专家证据:
a. 仲裁庭需要哪些专家证据来解决商定或一方定义的技术问题(定义参问题3)?
b. 哪些需要仲裁庭确定的技术问题可以通过双方共同指示一个商定的(或仲裁庭指定的)专家来解决?
c. 每一方拟通过报告和/或口头证词的方式(如果仲裁庭下令召开庭审)提供哪些专家证据,以及何时交换专家报告?
d. 专家之间的会议(以及哪些专家一起处理哪些问题)应在何时举行,以何种方式举行;以及应在何时和如何编制此类会议的议程并记录会议结果?
e. 专家证人应通过什么方式或程序在庭审上提供证据(如果仲裁庭下令召开庭审)?如果同意或建议举行某种形式的证人会议,建议如何进行并需遵守什么样的条件(若有)?
10. 关于仅根据书面材料裁决或如果召开庭审:
a. 在这两种情况下,交换书面材料的商定或拟订的时间表是什么?
b. 如果召开庭审,是否可能预估一下庭审的时长?
c. 建议应在何时召开此类庭审?
附录A:问卷调查表(规则22)| 37
11. 关于费用:
a. 到目前为止,当事人在仲裁中产生了哪些法律费用和其他费用?每一方都应提供一份细目。
b. 在公布裁决之前,估计未来可能发生的法律费用和其他费用是多少?各方应再次提供细目。
新加坡海事仲裁院仲裁规则 | 第四版(2022年1月1日)
c. 任何一方是否认为它有权就其费用获得担保,如有,担保额度是多少? 12. 调解:
a. 上述当事方是否认为本案件适合以调解方式解决?
b. 是否已提出和/或拒绝调解?
c. 当事人是否要求暂停现在要遵循的程序步骤(如果是的话,暂停多长时间)以探索调解的可能性或进行调解?
声明(签字人必须是填写该问卷调查表的当事方的正式授权代表):
本人即是下面的签字人[姓名],在[申请人/被申请人]担任[指明在公司中担任的职位]一职,经[申请人/ 被申请人]正式授权代表其做出此项声明,我确认自己已经阅读、理解并认可以上回答。
………………………………………………… ……………………………………………签名 日期
38 | 附录A:问卷调查表(规则22)
SCMA“仲裁-调解-仲裁”
协议 (“SCMA AMA 协议”)
SCMA“仲裁-调解-仲裁”协议(“SCMA AMA 协议”)
1. SCMA AMA 协议适用于申请根据SCMA“调解-仲裁-调解”条款或其他类似条款 (简称“SCMA AMA条款”) 予以解决的所有争议问题和/或当事各方商议决定根据此处的SCMA AMA 协议予以解决的任何争议问题。采用SCMA AMA协议的当事各方应当同意:进入新加坡调解中心(简称“SMC”)、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 (“SIMC”)或任何其他公认的调解机构(各个机构均称作“调解中心”)的调解程序予以解决的任何争议问题不得超过当事各方仲裁协议所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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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SCMA AMA”条款启动仲裁程序的一方应当根据 SCMA规则启动仲裁程序。
3. 当事方应当在启动仲裁程序的4个工作日内或者在当事方商议决定根据“SCMA AMA”协议调解处理它们之间的争议问题后的4个工作日内就已经启动的仲裁案件通知调解中心。当事方应向调解中心发送一份仲裁通知的副本。
4. 仲裁庭应根据SCMA规则和/或当事方的仲裁协议组建。
5. 仲裁庭应在交换仲裁通知和仲裁通知答复书后暂停仲裁程序。当事方应将仲裁通知和答复书发送给调解中心以便在调解中心启动调解程序。调解中心会在收到文件后根据调解中心所适用的相关调解规则通知当事方在调解中心启动调解程序(“调解启动日期”)。调解中心的调解结果未做出之前,仲裁过程中的所有后续程序都应暂停。
6. 由调解中心主持的调解工作应在从调解启动日期起算的8周内完成,除非当事方在同调解中心协商之后决定延长时间。对于仲裁程序中各个期间的计算,特此规定:仲裁程序中的期间自调解启动日期时停止计算,在任何一方就终止调解程序事宜向仲裁庭发出通知之日时恢复计算。
40 | SCMA“仲裁-调解-仲裁”协议(“SCMA AMA 协议”)
SCMA“仲裁-调解-仲裁”协议(“SCMA AMA 协议”)
7. 如果8周的期限已满(当事方在同调解中心协商后决定推迟截止日期的除外)或者在 8周期满以前的任何一个时间点上确定争议问题无法通过调解方式得到公正或者充分的解决,调解中心应当及时向当事方通报调解结果(若有)。
8. 如果争议问题未能通过调解方式得到公正或者充分的解决,任何一方均可通知仲裁庭继续进行仲裁程序。上述通知到达仲裁庭之日,关于争议问题或其中剩下的某部分问题(视具体案情而定)的仲裁程序应根据SCMA规则继续进行。
9. 如果争议问题已经通过当事方之间的调解得到了和解,调解中心应当告知当事方已经达成一项和解方案。如果当事方要求仲裁庭以合意裁决的形式记录当事方之间的和解方案,当事方应向仲裁庭提交和解协议,仲裁庭即可按照当事方达成的相关条款做出合意裁决。
财务事项
10. 当事方还应按照调解中心的费用明细表向调解中心支付与调解相关的行政性费用和开支(即“调解预付款” 或“保证金”)。保证金的具体金额应由调解中心确定。
11. 如果根据“SCMA AMA”条款启动了某项案件并且当事方在仲裁程序开始前已同意根据“SCMA AMA协议”来解决争议问题,则调解预付款应在就争议案件向调解中心提请调解之时予以支付。
12. 如果一方未能支付应由它承担的保证金,另一方可以代为支付。如果保证金的全额或部分尚待清偿,调解中心应当告知当事方。
SCMA“仲裁-调解-仲裁”协议(“SCMA AMA 协议”) | 41
SCMA 标准委任条款
SCMA标准委任条款
(根据第四版SCMA规则第四十条委任仲裁员时适用) 2022年1月1日
1. 目的和用途
1.1 本标准委任条款可按规定由仲裁员和当事方直接采用或做修改并签署,以表示他们对这些条款的同意。
新加坡海事仲裁院仲裁规则 | 第四版(2022年1月1日)
1.2 在仲裁员与当事方之间没有明确约定应适用任何其他指定条款的情况下,如果当事方同意按照第四版SCMA规则下的第40.2条委任仲裁员以及仲裁员据此接受了委任,则本标准委任条款应被视为适用(即使未由当事方和仲裁员签署)。
2. 独立性和公正性
2.1 委任的仲裁员应当并时刻保持独立和公正,且不应拥护任何一方当事人。
2.2 双方当事人确认,就他们在任命仲裁员时已经知晓的事项,其放弃以潜在的利益冲突、缺乏独立性或公正性为由对仲裁员的任命提出任何可能的异议。
3. 仲裁员费用和开支
3.1 双方应对仲裁员在履行SCMA规定的职责时产生的所有费用和开支承担连带责任。
3.2 对于适用快速程序的争议,新加坡海事仲裁院管理的费用明细表中规定的费用上限应优先于以下第3.3至3.6款的适用。
3.3 仲裁员可对接受任命收取合理的委任费。
3.4 仲裁员所做的与仲裁有关的工作应得到各方支付的报酬,费率由仲裁员在任命前与指定方商定,按小时和/或日计算;或按随后可能商定的合理费率计算。如无协议,则由独任仲裁员根据下文第6条确定。
43 | SCMA标准委任条款
SCMA 标准委任条款
3.5 差旅时间应按小时费率的一半计费(如果在差旅中未从事和本仲裁案件相关的工作);否则差旅中的工作应按商定的每小时费率计费。
3.6 仲裁员任命前商定的费率将在仲裁开始后一年内适用,但如果仲裁持续时间超过一年,仲裁员可在一年后对费率重新进行审查。
3.7 庭审日期确定后取消的,(当事方)应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取消费用,但因仲裁员自身无法出席庭审而取消的情形除外:
取消 | 每日费率x天数 |
距离已确定的庭审日期少于12周内取消庭审的 | 30% |
距离已确定的庭审日期少于4周内取消庭审的 | 50% |
庭审日期开始或之后取消庭审的 | 100% |
3.8 费用的支付不包括当局对任何一方或仲裁地当局征收的任何国内税或预扣税。销售税或服务税(VAT/GST)或其他类似的税收或费用,如果按照当地法律规定应予支付,应由双方承担。
3.9 仲裁员应被支付与仲裁有关的所有支出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电话费、快递费、印刷费和复印费;以及任何专家咨询或其他援助的费用和支出)。如果发生差旅费,应按以下标准计算:
i) 灵活的商务舱往返机票;
ii) 庭审期间外加2晚(如需要)的商务等级酒店费用;
iii) 机场/酒店接驳车费用;和
iv) 因履行的职责而产生的所有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
SCMA标准委任条款 | 44
3.10 仲裁员可在发生费用时出具账单要求报销,并可就已完成的工作定期提交账单。应付给仲裁员的款项可从下文第4条规定的保证金中支付。(当事方应在)仲裁员出具账单后14天内支付。
3.11 与为仲裁目的而聘用的行政和支持类服务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庭审室内的记录、文件管理和显示系统以及任何类似的必要服务的费用,应根据仲裁员的指示,由当事方支付和安排。
4. 仲裁员费用保证金
新加坡海事仲裁院仲裁规则 | 第四版(2022年1月1日)
4.1 在不减损SCMA规则第四版规则41条下仲裁庭权力的情况下(该41条应完全适用,并在与本第4条有任何不一致的地方优先适用):
i) 仲裁员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各方为仲裁庭的费用和开支设立保证金,金额由仲裁员根据规则41下的权力确定。此类所需保证金应支付(包括所有资金持有费)到SCMA的指定银行账户。(SCMA)将根据第四版SCMA规则的相关实务手册中规定的SCMA资金持有协议条款(于要求支付保证金的日期开始生效)持有账户资金。该保证金也可根据仲裁员指示或批准的其他资金持有安排支付和持有。
ii) 仲裁员将不时审查保证金是否充足,并可要求双方补充保证金。
iii) 仲裁结束时保留的未使用的保证金余额应按照仲裁员的指示返还给当事方。
5. 免责和赔偿
5.1 在不影响或减损任何适用的法定豁免权的情况下,各方同意,仲裁员不应对以下情况负责:
i) 对与本仲裁有关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过失;以及
ii) 在这些仲裁程序中或在作出裁决时出现的任何法律、事实或程序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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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MA 标准委任条款
5.2 为避免疑问,各方同意不使仲裁员因与本仲裁有关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对任何一方承担责任,并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免除仲裁员的责任,但欺诈的情况除外。
5.3 各方应对仲裁员因仲裁员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引起的、或以任何方式与仲裁程序有关的所有索赔、行动、诉讼、程序、争议、分歧、要求、费用、开支和任何形式的损害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仲裁员欺诈的情形除外。
6. 法律和管辖权
6.1 本条款应受新加坡法律的管辖。由本条款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应在新加坡提交给双方同意的独任仲裁员进行仲裁;如果双方就该仲裁员的委任没有或无法达成协议,则由SCMA的主席指定。
由以下双方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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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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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签字代表姓名 授权签字代表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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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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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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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日期
仲裁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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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 日期
以仲裁协议中约定的或根据适用法律确定的管辖地为仲裁地。
日期如上所述,或如果未签署并注明日期,则视为在指定仲裁员之日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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鸣谢
新加坡海事仲裁院谨此感谢以下人士协助翻译新加坡海事仲裁院仲裁规则第四版(2022):
林健良
合伙人,其礼律师事务所总监,Clasis LLC
xxx
法务总监,其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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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其礼西联联营律师事务所
新加坡海事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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