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持卡人凭卡面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标识,可在境内外带有该受理标识的特约单位以及本行指定的其他特约单位消费,在境内外该信用卡组织或公司、本行指定的取现网 点或带有其受理标识的 ATM 上取现,并享受本行提供的其他服务。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 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持卡人进行网络支付等非面对面交易时,应按要求输入验证信息。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