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持卡人凭卡面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标识,可在境内外带有该受理标识的特约单位以及本行指定的其他特约单位消费,在境内外该信用卡组织或公司、本行指定的取现网 点或带有其受理标识的 ATM 上取现,并享受本行提供的其他服务。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 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持卡人进行网络支付等非面对面交易时,应按要求输入验证信息。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甘肃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需要,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信用卡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甘肃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二条 甘肃银行信用卡是指甘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透支消费、存取现金、分期付款和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 信用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及钻石卡;按是否联名分为联名卡和非联名卡;按介质分为实体卡和虚拟卡。
第四条 本行、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申请人”指向本行申请信用卡的申请者本人。
“持卡人”指向本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个人。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信用额度”指本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等状况为其账户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本行为其核定的账户信用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取现透支、转账透支和透支扣收等。
“分期付款”指持卡人使用本行信用卡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在本行提供的分期付款期数范围内,按照与本行约定的还款计划,向本行归还应还款项,直至商品或服务总价清偿完毕为止的一种交易方式。
“预借现金”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出。现金提取指持卡人通过本行营业网点、ATM 等渠道,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出指持卡人通过本行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预借现金、还款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本行根据持卡人发生的交易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如有还款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下同)、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本行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以存现、转账等方式向本行偿还其欠款的(银行记账)日期,以本行收到客户还款资金的实际日期为准。
“全部应还款项”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在本行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前提下,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
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最低还款额”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的
一定比例,预借现金本金、所有费用、利息、超过账户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违约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或存在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时,按规定应向本行支付的费用。
“溢缴款”指持卡人在信用卡中存入资金抵销欠款后仍有剩余的资金。
第二章 申领和使用
第六条 年满 18 周岁,不超过 65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资信良好的中国居民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本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向本行申请信用卡主卡,还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须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许可)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申请调整、停止或取消附属卡的使用。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七条 本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给账户信用额度、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核给账户透支利率和最低还款额比例等。未通过本行审批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本行在严格控制业务风险的前提下,依据银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申请人的资信条件,授予不同等级的信用额度,并根据持卡人的用卡情况和资信状况的变化,对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和免息期予以调整。
第八条 申请人首次申请信用卡时,应按本行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且本人亲自签名确认,提交本行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本行依法对收集、使用的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第九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为保护自己的合法用卡权益不受侵犯,应按本行规定办理激活手续。持卡人凭信用卡在特约商户消费需通过交易密码加签名的方式进行交易确认,在签购单上须签署与卡片背面持卡人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且需与申请表中相同),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条 按约定使用密码的,持卡人应通过本行指定的途径进行设置。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遗失或遗忘密码,可向本行申请重置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本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刷卡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基于持卡人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消费、预借现金、还款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特约单位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持卡人申请分期付款的,还应遵循相应的分期付款业务约定条款及领用协议。持卡人预借现金交易及现金分期产生的欠款金额不得超过本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的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 持卡人凭卡面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标识,可在境内外带有该受理标识的特约单位以及本行指定的其他特约单位消费,在境内外该信用卡组织或公司、本行指定的取现网点或带有其受理标识的 ATM 上取现,并享受本行提供的其他服务。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持卡人进行网络支付等非面对面交易时,应按要求输入验证信息。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持卡人可自行选择为本行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 IC 信用卡及承载IC 卡信息的移动设备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开通后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无需验证密码或签名。持卡人可通过本行电话银行及微信银行等本行指定的渠道开通或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本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
第十四条 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时,持卡人应及时通过本行的营业网点、手机银行、信用卡微信银行
或电话银行办理挂失。本行在核对相关资料后进行相关挂失处理。挂失经本行确认后即生效,挂失正式生效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的,持卡人应配合本行调查情况。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的行为,持卡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十五条 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 5 年,过期自动失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本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决定为持卡人更换新卡,但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
第十六条 主卡持卡人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欠款后,及时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通知本行并向本行提出办理销户申请。销户前,持卡人应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违约金和有关费用。办理销户手续后,持卡人仍须承担被销户信用卡在销户前后所发生的其应承担的未清偿债务及各种损失;本行继续保留对持卡人销户前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并受理客户还款。
第三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七条 本行信用卡只能用于合法交易,只限经本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否则,本行有权收回信用卡,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 本行信用卡在境内的每日最高累计透支取现金额、在境外的每月及每日累计提现金额、境外交易金额、月透支最高余额、单笔透支最高发生额均按本行及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主卡和附属卡持卡人共用同一信用额度,主卡可在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的使用限额。本行对持卡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总体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合并管理并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进行的信用卡交易记入相应的信用卡清算币种账户。持卡人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自助服务时,须遵守本行、中国银联和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可主动还款或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需指定一个本行持卡人同名账户作为约定还款账户,并指定扣款方式(按全额还款扣款或按最低还款扣款)进行自动还款。持卡人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向约定还款账户存入足额还款金额。当账户余额不足以归还自动还款金额时,以转出账户可转出最大金额为还款金额进行还款,本行不予二次扣款。主动偿还人民币欠款,须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存入。
第二十二条 本行无须对任何特约商户拒绝接受本信用卡的使用而负任何责任,也不会就特约商户提供的货品、服务负任何责任。持卡人对特约商户的任何投诉均应由持卡人与特约商户自行解决,且持卡人不可将向特约商户的任何索偿用作抵销所欠本行的债务或转向本行索偿。
第二十三条 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还款的顺序依次为上期欠款和本期欠款。在同期欠款中,按照以下顺序对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 1~90 个自然日(含)的,先偿还利息或各项费用,后偿还本金(除利息、费用以外的交易款项);本金还款顺序按照先偿还预借现金本金,再偿还消费款项。逾期 91 个自然日(含)以上的,先偿还本金,后偿还利息或各项费用。本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单方面变更上述还款顺序。
第四章 计息办法和收费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行信用卡透支按本行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资金不计利息。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若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其账单日前一个月内
发生的消费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期间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不愿或不能偿还全部应还款项时,可按对账单中列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本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除本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外,适用于持卡人的日利率为万分之五(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 18.25%,折算公式按年利率=日利率*365 计算;该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受持卡人还款情况及天数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持卡人可通过本行客户服务渠道查询适用于本人的信用卡利率。若本行对持卡人信用卡利率进行调整,需通过网站、信函、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渠道(本行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公告或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日前向本行申请注销信用卡。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的未付部分的 5%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可通过 ATM、网点柜台、手机银行以及其他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机构或渠道提取现金或者转账。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本行从预借现金之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从交易日起至清偿日按日利率不高于万分之五(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 18.25%)计收利息,按月计复利。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还款金额超过欠款金额的部分作为溢缴款, 溢缴款不计付存款利息,但相应增加持卡人主卡的卡片可用额度。如持卡人账户有溢缴款的,则产生新的付出金额时,先行冲减溢缴款,本行办理溢缴款取现或者转账不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 本行核准发给申请人信用卡后,按规定的标准向持卡人收取年费。持卡人年费收取按照《甘肃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章 本行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 本行的权利
(一)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本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权出于办理涉及持卡人信用卡业务所必需的情形下,可以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持卡人在办理本行信用卡业务过程中主动提供或因使用服务而产生的个人信息,同意并授权本行将上述信息用于信用卡发卡审查审批、发卡后的管理、纠纷处理,同意并授权本行向合作方提供依法合规获取的持卡人个人信息。上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的个人基本资料、个人身份信息、个人教育工作信息、个人财产信息。
持卡人同意本行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持卡人的信用状况等个人信息,查询获得的信息用于审核发卡、发卡后管理。持卡人还同意本行将持卡人的个人信息和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
对于持卡人同意本行处理的个人信息,本行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持卡人的约定开展信息处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信息。
(二)对虚假挂失、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及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本行。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或其他因素,对持卡人的信用
额度或信用卡等级进行调整。对不遵守本章程的持卡人,本行有权冻结其账户,直至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在不预先通知持卡人的情况下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
(四)本行有权按照公布的《甘肃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有权根据适用法律及有关规定调整本行信用卡的收费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如有变动,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
(五)持卡人与本行约定通过持卡人开立于本行指定的账户自动还款的,本行有权在最后还款日当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持卡人相应款项,扣收不足的部分或扣款失败款项持卡人应及时清偿。
(六)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本行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法律政策的颁布和调整等客观情况)导致银行服务不能正常使用的,本行将视情况协助客户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本行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本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七)本行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价目名录,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需按照政府规定及本行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和利息计入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价目名录详见本行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本行其他渠道查询。若持卡人未依约支付费用,本行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并对持卡人应付未付的费用进行追索。收费价目名录如有变动,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三十二条 信用卡注销或账户结清后,本行保留对该卡在此后发生的、因非本行原因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的追索权。
第三十三条 若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或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或有欺诈等恶意行为,或存在资信状况恶化,以及存在其他账户资金风险的,本行有权选择采取如下一种或几种措施: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等方式催收欠款;停止该卡使用;停止持卡人所有本行信用卡使用;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处置抵押物、质物或保证金;按约定从持卡人及其担保人/共同还款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中扣收,必要时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或采取其他相应的追索措施;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将信用卡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根据约定要求持卡人支付违约金;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手段。
第三十四条 本行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协助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
第三十五条 本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产品权益、增值服务的,本行保留变更积分规则、产品权益及增值服务种类和内容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本行可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持卡人发送对账单。第三十七条 本行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说明资料,包括章程、合约、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渠道不限于官网、营业网点、微信银行、手机银行等。
(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等服务。对持卡人的业务咨询、账务查询、挂失等业务诉求,给予答复和处理。
(三)本行有权按照与申请人、持卡人约定的用途使用、处理其个人信息,并对该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行在进行催收和追索欠款等工作时,也可将持卡人的有关资料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人员。
(四)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但自上次提供对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发生且账户无未清偿余额,或本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当月对账单。
第六章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本行对甘肃银行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甘肃银行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方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本行免费索取最近十二个月内的对账单。
(四)持卡人有权对对账单中列明的账务提出疑义,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向本行申请协助调阅签账单的服务。若与持卡人相关,则调阅签账单手续费由持卡人承担。
(五)持卡人不承担其信用卡在挂失生效后因该卡被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持卡人名下信用卡内资金所导致的后果均由持卡人承担。
(六)持卡人如有日常或临时用卡需求,可向本行申请信用额度调整,本行对持卡人的额度调整申请有最终审核权。本行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持卡人有权要求保留其原有信用额度。
第三十九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应向本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若本行认为必要,持卡人还应提供符合条件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的信息发生变更,包含但不限于通信地址、电话号码、住址、职业、收入、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或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否则,本行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法律责任。
(三)持卡人不得以与商户、预借现金和转账办理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信用卡款项。
(四)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以及实体卡/虚拟卡的卡片信息、密码、本行发送的动态验证信息、交易凭证等,不应将卡片信息、密码、动态验证信息等泄露给他人。信用卡遗失或密码泄露后,持卡人应及时到本行指定网点或通过电话银行等本行认可的渠道办理挂失手续,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挂失生效时间以本行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挂失生效后,持卡人对信用卡被冒用所发生的资金损失不再承担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持卡人未能协助本行或有关机构进行调查;
2.持卡人利用或者与特约商户等他人串通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共同欺诈活动的;
3.持卡人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挂失前所形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五)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时应主动及时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本行就账单交易提出异议,则本行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并愿意偿还账单所示欠款,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延迟或拒绝向本行偿还所欠款项。
(六)持卡人应及时关注本行发出的公告、风险提示等安全用卡信息,在安全用卡环境下使用信用卡,用卡时应注意防止密码、动态验证码泄露,避免在信任度较低的网站使用信用卡。
(七)因持卡人泄漏卡片信息、密码、动态验证码等重要信息、未尽到防范风险义务或因持卡人引起的其他原因导致持卡人账户资金损失的,该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因本行过错、违约或法律法规规定的银行负有责任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持卡人账户资金损失,由本行承担相应责任。
(八) 持卡人不得利用本行信用卡通过虚假交易等方式套取资金,不得将信用卡用于购房、生产经营、投资等
非消费领域(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否则,除适用本章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外,本行同时有权对此类交易补计
等同于预借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和利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持卡人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或在电子渠道包括通过展途 DMOP、移动 PAD、智能柜台、网上银行、甘肃银行 APP、“甘肃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等签字或勾选同意即表示愿意遵守本章程、信用卡申请表、《甘肃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上所载条款。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行业惯例、信用卡组织/机构的规定以及
《甘肃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等办理。持卡人可通过致电信用卡客服电话(96666)的方式了解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行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申请人签署《甘肃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之前以及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该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行负责制定和修改。基于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变化、系统升级、业务变化或收费变更等原因,我行如变更本章程,将提前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持卡人,若持卡人有异议,有权选择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若持卡人选择不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视为同意接受本章程,持卡人在本章程实施后所持有或已申请的、我行发行的所有信用卡均受本章程约束。本章程中所称通知均指我行通过官方网站、营业网点、24 小时信用卡客服电话(96666) 等对外发布公告或者通过短信、微信、对账单或信函等方式告知持卡人。
按规定公告后,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施行,原《甘肃银行信用卡章程》同时废止。公告期内如持卡人对公告内容有疑问,可致电甘肃银行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