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上海 分会,按照届时有效的CIETAC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仲裁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上述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乙方: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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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共赢”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提供《石油天然气市场周报》事宜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每xxx方提供《石油天然气市场周报》。《石油天然气市场周报》密切关注、跟踪国内国际油气市场供求变化、价格波动、市场趋势,深度解读宏观政策,深入分析市场动向,及时提供价格指数,动态跟踪交易中心成交情况,包括油品市场分析、天然气市场分析、交易中心交易情况、每周市场资讯四大板块。
第二条 x合同以年度为单位计算服务费,年度含税总费用为人民币18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合同服务期开始日期为 年 月 日,服务期结束日期为 年 月 日。甲乙双方同意选择方式 支付全部费用:
(一)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全部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在乙方收到全部费用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开具等额发票。
(二)乙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等额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全部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第三条 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开户行:建设银行上海虹口支行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五条 自乙方收到甲方全部费用后的下一周开始,乙方每周四以电子邮件形式向甲方指定邮箱发送《石油天然气市场周报》(如周四为法定节假日,发送时间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甲方应保证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若因甲方提供的信息错误导致甲方未收到乙方发送的邮件,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指定联系人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尽快以邮件或书面函件的形式通知乙方,若因乙方收到邮件或书面函件的时间晚于甲方发出通知当周周三下午18:00(北京时间),乙方将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向甲方原指定的邮箱发送当周的《石油天然气市场周报》。
第六条 x合同项下所有资讯产品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复制、发行、改编、转载、汇编和传播上述资讯产品。如乙方发现甲方有上述行为,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甲方已支付的费用不予返还,乙方有权进一步追究甲方相关责任。乙方许可甲方在其公司内部使用《石油天然气市场周报》。
第七条 在服务期限内,如因乙方原因发生无法提供服务等问题时,乙方应及时解决。
第八条 如乙方违约,不能继续提供本合同要求的服务,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剩余服务期的相应费用。
第九条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所有信息、数据和指数等的最终解释权归乙方所有。乙方提供的信息、数据和指数等仅供甲方参考,乙方不承担甲方由此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和其他任何责任。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服务期结束十个工作日前,甲方需提前与乙方确认合同是否续订。如甲方未提前与乙方确认不再续订,则本合同顺延一年(本合同可连续顺延);如任何一方对于本合同及相关服务存在异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于下一年度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 x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上海分会,按照届时有效的CIETAC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仲裁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上述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x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
乙方: 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盖章) |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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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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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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