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上海 分会,按照届时有效的CIETAC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仲裁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上述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