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 e 康安泰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英大人寿[2018]疾病保险 048 号
x大 e 康安泰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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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4
❖ 您有退保的权利… 4.3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5
❖ 您应当按约定交纳保险费… 3.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3.2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4.3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5.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生效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等待期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 您的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如实告知 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4.1 续保 4.2 合同内容的变更 4.3 解除合同 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5.1 受益人指定与变更 5.2 保险事故通知 5.3 保险金申请时效 5.4 保险金申请 5.5 保险金给付 6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6.1 投保年龄范围 6.2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6.3 联系方式变更 6.4 司法鉴定 6.5 争议处理 7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7.1 意外伤害 7.2 医院 7.3 重大疾病 7.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5 遗传性疾病 | 7.6 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 色体异常 7.7 现金价值 7.8 周岁 7.9 不可抗力 7.10 专科医生 7.11 原位癌 7.12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7.13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7.14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7.15 永久不可逆 |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大 e 康安泰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➊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x大e 康安泰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电子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电子投保单(含健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
1.2 | 合同生效 |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电子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
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 ||
➋ | 您获得的保障 | |
2.1 | 基本保险金 | x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 |
额 | 上载明。 | |
2.2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
2.3 | 等待期 | 初次投保或续保间断后重新投保本合同时,如果在本合同生效之日 |
起 90 日(含)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 7.1)之外的原因经医 | ||
院(见 7.2)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见 | ||
7.3),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无息返还本合同的已交 | ||
纳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 90 日称为等待期。 | ||
您按本合同 4.1 条款续保的,不适用等待期条款。 | ||
2.4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 |
外伤害之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 | ||
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 | ||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2.5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 |
责任: | ||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7.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附加合同“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或“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或“因器官移植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定义的不在此限;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见 7.5),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见 7.6)。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时,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见 7.7)。 | ||
➌ | 您的义务 | |
3.1 | 保险 x 的 交 纳 | x合同的保险费须一次性交清。 |
3.2 | 如实告知 |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
➍ |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 |
4.1 | 续保 | 在保险期间届满前,您可以向我们申请续保本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收到您向我们交纳的保险费后,新续保的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零时起生效,有效期为 1 年。自本合同期满日次日起 30 日内为新续保合同交费期,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需要在此期间按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实际年龄交纳新续保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新续保合同的保险费。每次续保,均按前述规则类推。 如果您未在上述交费期内交纳新续保合同的保险费,则我们视同您自动放弃继续投保本合同的权利,新续保的合同自交费期满日的 24 |
时起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不再接受续保:一、本产品已停售; 二、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超过 60 周岁(见 7.8);三、被保险人身故; 四、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导致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我们不再接受续保,我们将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前通知您。本合同自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终止。 | ||
4.2 | 合 同 内 容 的 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我们的同意,您可以书面申请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内容的,由我们在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通过我们同意或认可的网站对本合同进行变更,视为您的书面申请,您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4.3 | 解除合同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您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三、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
➎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5.1 | 受 益 人 指 定 与变更 |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5.2 |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但因不可抗力(见 7.9)导致的迟延除外。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
5.3 | 保 险 x 申 请 时效 |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5.4 | 保险金申请 | 一、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 |
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 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3. 受益人身份证明、银行存折(卡); 4.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必要的生存证明; 5. 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记录和确诊疾病必要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影像学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的检查报告。如有必要,我们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我们保留就疾病诊断咨询其他医疗专家的权利; 6.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如果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受托人除提供上述所有证明和资料外,必须另行出具有委托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 ||
5.5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等证明和资料后,会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会将核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我们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等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给付,在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
➏ |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 |
6.1 | 投 保 年 龄 范 围 |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60周岁。 |
6.2 |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以法定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年 龄。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告知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若发生错误,我们依照下列约定处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审核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补交保险费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我们规定的 |
投保年龄范围的,我们可以解除本合同,并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 现金价值。 | ||
6.3 | 联 系 方 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利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没有及时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最新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6.4 | 司法鉴定 | 我们有权要求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您、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应当予以配合。 |
6.5 | 争议处理 |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➐ |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 |
7.1 | 意外伤害 |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
7.2 | 医院 |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 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
7.3 | 重大疾病 | 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并由专科医 生(见 7.10)明确诊断,共计六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其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中所规定的疾病: |
(一)恶性肿瘤 |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见7.11);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xx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
(二)急性心肌梗塞 |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 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 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
(三)脑中风后遗症 |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见7.12);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见7.13);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见 7.14)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
(七)多个肢体缺失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 |
(九)良性脑肿瘤 |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十二)深度昏迷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
(十三)双耳失聪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见 7.15)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双耳失聪,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十四)双目失明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双目失明,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
(十五)瘫痪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 |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
(十七)严重xx茨海默病 |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 (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十八)严重脑损伤 |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 |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 |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 脉高压 |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在3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语言能力丧失,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 /L;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 /L。 |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 |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二十六)多发性硬化症 |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所致的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持续至少 180 天。 |
(二十七)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 是指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并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接受输血, 并且因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 |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 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3)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4)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我们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 |
(二十八)持续植物人状态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躯体反射和自主反射全部丧失的深昏迷,但呼吸和心跳是正常的,此时完全依赖支持疗法(如流质食物、静脉注射营养液等)维持生命的临床状态。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诊断为植物人状态后并继续维持治疗 30 天以上; (2)治疗 30 天前后的脑电图检查呈杂散的波形。 由于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植物人状态不在保障范围内。 |
(二十九)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 | 经内分泌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且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必须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生命至少 180 天以上; (2)血胰岛素测定、血C 肽测定或尿C 肽测定结果异常; (3)出现下述三种并发症之一或一种以上: ① 并发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② 并发心脏病变,并须植入心脏起搏器进行治疗; ③ 至少一个脚趾发生坏疽并已达到手术切除指征。 |
(三十)原发性心肌病 |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必须经心电图、超声心动图、X 线检查等证实符合原发性心肌病表现,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左室射血分数持续性低于 40%; (2)病变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美国纽约心脏协会心功能分类标准心功能达四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四级心功能衰竭状态持续至少一百八十天。 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病变除外。 美国纽约心脏协会分类标准心功能四级是指有医院的医疗记录显示 病人不能进行任何活动,休息时仍有心悸、呼吸困难等心力衰竭表现。 |
(三十一)急性出血坏死性 胰腺炎开腹手术 | 指被保险人因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已经接受了外科开腹手术治 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饮酒所致的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或经腹腔镜手术进行的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
(三十二)坏死性筋膜炎 | 坏死性筋膜炎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一般临床表现; (2)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出现广泛性肌肉及软组织坏死,并导致身体受影响部位永久完全失去功能。所谓永久完全失去功能是指受影响部位的功能丧失超过 180 天者。 |
(三十三)终末期肺病 | 由呼吸专科医生确诊被保险人患有终末期肺病而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至少两项条件: (1)肺功能测试其FEVl 持续低于 0.75 升; (2)病人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每天至少 3 小时且持 续 90 天以上; (3)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 55mmHg。 理赔时必须提供以上各项中相应的医院证明文件或检查报告。 |
(三十四)非xx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 指因xx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
(三十五)系统性硬皮病 | 系统性硬皮病(须累及内脏器官),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心脏:左室腔扩大至少达到正常值上限的 120%,左室射血分数持续性低于 40%; (3)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诊断达到尿毒症期后并继续维持治疗 90 天以上。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局限性硬皮病(包括带状硬皮病、硬斑病); (2)嗜酸细胞性筋膜炎; |
(3)CREST 综合征。 | |
(三十六)严重脊髓灰质炎 |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且需提供脊髓灰质炎病毒检查的证据(如粪便或脑脊液检查,血液中抗体检查)。我们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未导致前述肢体瘫痪者及其它原因导致的瘫痪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
(三十七)严重克隆病 | 克隆病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须由病理检查结果证实。被保险人所患的克隆病必须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
(三十八)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 我们所保障的溃疡性结肠炎是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必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并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 |
(三十九)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其他体液时感染上艾滋病病毒或者患上艾滋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下列职业之一;医生和牙科医生、护士、实验室工作人员、医院护工、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救护车工作人员、助产士。其他职业不在保障范围内。 (2)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 5 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 HIV 病毒阴性和/或 HIV 抗体阴性; (3)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 6 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 HIV 病毒或者HIV 抗体,即血液 HIV 病毒阳性和/或 HIV 抗体阳性。 |
(四十)颅脑手术 | 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
(四十一)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 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既往称:特发性肾上腺皮质萎缩)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
(1)必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所有以下诊断标准: ① 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100pg/ml; ② 血浆和尿游离皮质醇及尿 17 羟皮质类固醇、17 酮皮质类固醇测定、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 II 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③ 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2)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 180 天以上。 肾上腺结核、HIV 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 |
(四十二)埃博拉病毒感染 | 受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出血性发热。埃博拉病必须经传染病专科医生确诊,并且埃博拉病毒的存在必须经过实验室检查证实。该病必须从症状开始 30 天后持续出现并发症。 |
(四十三)侵蚀性葡萄胎 (或称恶性葡萄胎) |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侵入子宫肌层引起组织破坏或转移至其它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并须实际实施了化疗及手术切除治疗。 |
(四十四)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本病须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 ALP>200U/L; (2)持续性黄疸病史; (3)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
(四十五)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 因感染性微生物造成心脏内膜发炎,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以下方法之一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证实存在感染性微生物: ① 微生物:在赘生物或心脏内脓疡经培养或组织检查证实有微生物; ② 病理性病灶:组织检查证实赘生物或心脏内脓疡有活动性心内膜炎; ③ 分别两次血液培养证实有微生物,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2)心内膜炎引起中度心瓣膜闭锁不全(指返流分数 20%或以上)或中度心瓣膜狭窄(指心瓣膜开口范围少于或等于正常的 30%); (3)心内膜炎及心瓣膜损毁程度需经由心脏专科医生确诊。 |
(四十六)严重慢性复发性 | 指有腹痛等典型症状的胰腺炎反复发作,导致胰腺进行性破坏,并 |
胰腺炎 | 导致胰腺功能紊乱而导致严重糖尿病以及营养不良、恶液质。CT 检 查证实胰腺存在广泛钙化,且必须接受酶替代以及胰岛素替代治疗 6个月以上。诊断必须由消化科专科医生确诊。 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
(四十七)严重面部烧伤 |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80%或 80%以上。 |
(四十八)象皮病 | 指末期丝虫病,按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三度淋巴液肿,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此病症须经相关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
(四十九)胰腺移植 | 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供体必须是人体器官)。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
(五十)肾髓质囊肿病 | 肾髓质囊肿病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贫血、多尿及肾功能衰竭等临床表现; (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单独或良性肾囊肿则不在保障范围内。 |
(五十一)克雅氏病 | 神经系统疾病及致命的成胶质状脑病,并有以下症状: (1)不能控制的肌肉痉挛及震颤; (2)逐渐痴呆; (3)小脑功能不良,共济失调; (4)手足徐动症; 诊断必须经神经专科医生基于以下检查报告作出:脑电图、脑脊液报告、电脑断层扫描(CT)及核磁共振(MRI)。 |
(五十二)嗜铬细胞瘤 | 指肾上腺或肾上腺外组织出现嗜铬细胞瘤,并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类,并确已实施手术以切除肿瘤。 |
(五十三)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 3 个月以上。 仅对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前确诊本项疾病承担保险责任。 |
(五十四)严重瑞氏综合症 | 瑞氏综合症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 |
(Reye 综合征,也称赖氏 综合征、雷氏综合征) | 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 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等。瑞氏综合症需由三级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血氨超过正常值的 3 倍; (3)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 3 期; (4)瑞氏综合症的诊断必须经肝脏活检确诊。 |
(五十五)严重慢性缩窄型心包炎 |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舒张。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且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并持续 180 天以上; (2)实际接受了以下任何一种手术路径的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胸骨正中切口;双侧前胸切口;左前胸肋间切口。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五十六)严重的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myelodysplastic syndromes,MDS)是起源于造血干细胞的一组异质性髓系克隆性疾病,特点是髓系细胞发育异常,表现为无效造血、难治性血细胞减少,本合同所指的严重的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需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由设有专门血液病专科的公立三级甲等医院血液病专科的主治级别以上的专科医生确诊; (2)骨髓涂片检查同时符合发育异常细胞比例>10%、原始细胞比例>15%; (3)已接受至少累计三十日的化疗或已接受骨髓移植治疗。 化疗日数的计算以被保险人实际服用、注射化疗药物的天数为准。疑似病例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
(五十七)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 指由于患者自身骨髓造血功能异常或为了达到治疗肿瘤的目的,采集患者自身的一部分造血干细胞,分离并深低温保存,再回输给患者使患者的造血功能和免疫功能重新恢复的一种治疗方法。 此治疗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
(五十八)小肠移植 | 指因肠道疾病或外伤,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小肠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此手术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 |
进行。 | ||
(五十九)重症手足口病 | 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经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专科医生确诊为患有手足口病,并伴有下列三项中的任意一项并发症: (1)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2)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3)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 |
(六十)因器官移植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指因进行器官移植而感染上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实施器官移植,并且因器官移植而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2)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出具的此次因器官移植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属于医疗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事故并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3)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
7.4 |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 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
7.5 | 遗传性疾病 |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
7.6 | 先天性畸形、变 形 及 染 色 体异常 |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
7.7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35%) ×(1-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已经过天数按照本合同生效日 计算。 |
7.8 | 周岁 |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按出生后所经 |
过的整年计算,不满一整年的部分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07 x 00 x 0 x,0000 x 00 月 1 日至 2008 年 10 月 31 日期间为 0 周岁, 2008 年 1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0 月 31 日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 | ||
7.9 | 不可抗力 |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7.10 | 专科医生 | 指同时满足下列四项资格条件的医生或医师: 一、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二、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三、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四、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
7.11 | 原位癌 | 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被保险人必须已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
7.12 |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
7.13 | 语言能力或 |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 |
咀嚼吞咽能 | 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 | |
力完全丧失 | 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 |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 | ||
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 | ||
状态。 | ||
7.14 |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一、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二、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
三、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 ||
四、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 ||
五、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六、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 ||
7.15 | 永久不可逆 |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