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x府為辦理「新興排水xx灣區段治理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xxxxxx000-000xx等14筆土地,合計面積0.194233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及第13條之1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
關附件計16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 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一)計畫目的:為能儘速落實排水區域之洪災治理工作,解決土地利用型態轉變,土地開發密集,地表不透水面積增加,加上氣候變遷,所導致地區長期以來的xx問題,遂辦理本案「新興排水xx灣區段治理工程」,針對新興大排現有排水路排水能力不足及整體區域淹水原因,因地制宜、整體考量,擬定適當之減災方案,以供本地區排水改善決策與排水改善工程實施之參考,期能有效減輕本地區之水患,提高土地利用價值,重塑鄉村新風貌,促進區域產業發展,使水土資源得以永續利用。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使用計畫圖。
(三)計畫進度:預定 110 年 10 月開工,112 年 3 月完工。
(四)主體工程:工程沿既有排水路施作,長度 400 公尺,原渠道寬度
由 4 公尺拓寬至 8 公尺及渠道整治,並設置混凝土護岸及防汛道路。
二、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水利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4 款規定、都
市計畫法第 48 條及水利法第 82 條規定,本案屬興辦水利事業,
案內土地為「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河道用地)(配合『新興大排系統治理計畫』)案」之河道用地。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如後附本府 109 年 7 月 31 日府水政二字第
1093723535 號函之影本。
三、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含用地勘選及使用現況說明)
(一)本案屬都市土地,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已依該要點第 2 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情形。
(二)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工程位置北起萬年路,往南明德北路一段,東西兩側現況主要為農地、道路與排水使用,工程長度約 400 公尺。
(三)擬徵收坐落xxxxxxxxxxxxxxx000-000xx等14筆土地,合計面積0.194233公頃。詳如徵收土地圖說與徵收土地清冊。
(四)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用地範圍內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道路、農林作物及排水路,土地使用人之姓名及住所詳徵收土地清冊。
(五)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用地範圍內之土地改良物均以協議價購方式取得,故無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x工程係針對新興大排現有排水路排水能力不足及整體區域淹水原因,每遇颱風豪雨xxx水成災,為避免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亟需辦理排水整治達到治理保護標準,以維護河防安
全,徵收私有地均位於用地範圍線內。本案用地範圍線經經濟部 108 年 10 月 30 日經授水字第 10820216391 號函公告在案,徵收私有地均位於用地範圍線內,並已完成都市計畫變更程序,本工程用地範圍內徵收私有土地為合理關聯及已達必要適當範圍。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案工程採用 10 年重現期洪水設計,25 年重現期洪水不溢堤為目標,其工程範圍已儘量縮小範圍興建,所徵收私有地亦位於用地範圍線內並優先使用公有土地,用地勘選已達必要最小
限度之範圍,為改善新興大排淹水情形需辦理本案水利工程,所徵收土地均位於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內,縱無意願者,亦無法予以剔除。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工程位於斗六市,針對新興大排現有排水路排水能力不足及整體區域淹水原因,每遇颱風豪雨xxx水成災,為避免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爰需施作本案治理工程。本案工程係依據內政部核定之「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河道用地)(配合『新興大排系統治理計畫』)案」辦理,勘選用地為都市土地,並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 2 點
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情形,並避免耕
地、建築密集區、文化保存區位、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土地,亦非屬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經前述規劃及評估,以取得本案所需用地進行排水治理工程為最適方案,並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1、本案屬水利改善工程,為符合工程設計永續利用之目的,並保障
公共利益,經評估應取得工程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以下為其他方式取得用地概述:
(1)設定地上權或租用:因本案工程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
作及整體管理需要,以取得所有權兼顧公益與私益維護,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或租用方式取得。
(2)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仍須視土地所有權
人主動提出之意願,本府樂觀其成,並願意配合完成相關程序,惟本案並無所有權人願意捐贈土地。
(3)聯合開發:因本案工程未來係作公共設施供大眾使用,並無
報酬及收入,爰依本案工程屬性,並不適合聯合開發。
(4)公私有地交換:本案為水利工程,所取得之土地均作為水利工程使用,本府亦無多餘且適宜之土地可供交換,故依相關法令規定及現實狀況,以地易地方式尚無從辦理。
綜上,本工程係屬公共性質之水利設施工程,為永久性建設,評估應以取得土地所有權較符合民眾期望及經濟效益,無法以上開方法取得,另因本府無其他公有非公用土地可供交換,無法以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方式取得,除協議價購及徵收外,無其他取得方式。
2、本案業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踐行協議價購程序,因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未出席會議、或未於期限前表示讓售意願而視為拒絕協議等因素,致協議價購不成立。基於工程施工需要,乃依土地徵收
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徵收作業。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本案工程係針對新興大排現有排水路排水能力不足及整體區域淹水原因,因地制宜、整體考量,擬定適當之減災方案,以供本地區排水改善決策與排水改善工程實施之參考,期能有效
減輕本地區之水患,提高土地利用價值,重塑鄉村新風貌,促進區域產業發展,使水土資源得以永續利用。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案工程坐落雲林縣斗六市,依雲林縣斗六戶政事務所截至 110 年 6 月斗六市計有 108,559 人,年齡層結構以 35 歲至 59
歲為主,其中斗六市明德里共 1,587 戶、人數約 4,544 人。本案
擬徵收xxxxxxxxxxxxxxx 000-000 xx等 14 筆土地,合計面積 0.194233 公頃,實際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為 36 人。本工程施作後,將可提昇防洪標準,保護上開人口數。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x計畫現況為農作及排水使用,周圍社會現況經濟活動及民間產業仍以農業為主,該等土地每遇颱風豪雨即淹水成災,本案工程可以改善該區淹水現象,減少災害損失,有助於該地區防洪安全提升,並可增進生活品質。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案工程完竣後將可減少xx地區水患情形,有助當地從事一級產業或承租農地維生之弱勢族群可維持較穩定收入,生活環境及居住品質亦可一併獲得改善,且用地範圍內,並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之安置情形。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x計畫徵收土地之性質屬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4 款規定之水利事業,非興建具污染性之工業區,且工程完工後將可減少xx地區水患情形,有助於生命財產保護及環境改善,故對居民
健康風險具有正面影響。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案工程完竣可提昇防洪安全,有效改善該地區農耕環境,提高土地利用率、經濟效益,並增進居住環境品質與生活品質,進而增加各項稅收,例如土地增值稅、契稅等。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案工程僅影響部分農業使用土地,雖減少農糧收成,惟工程所影響之農業使用土地與xx整體相比屬小部分,且工程完工後能減少周圍農地土壤流失及因水患造成之農產損失,故尚不造成糧食安全問題。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x計畫尚不涉及拆除商業用或生產型建築物,故不造成人口轉業。然而,工程完工後,將提升排水防洪功能,提供更安全、完善之生產環境於沿線產業發展,進而增加就業人口。
本案工程如有所有權人謀生方法或導致其失業之情事,將主動轉介勞動部雲嘉南分署轄下相關職業訓練場洽詢相關就業機會,冀能輔導失業民眾達成轉業目標。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
情形
本案所需經費列入行政院核定之「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改善整改善計畫」,由該計畫項下配合籌款支應,故本計畫所需用地費用 21,174 仟元,故徵收補償費來源無虞。編列預算足敷支應,未造成財政排擠效果。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x計畫範圍xx產業以農業為主,因現況排水能力不彰,暴雨時常有嚴重淹水災情發生,導致居民農業損失且影響居住品質。本案工程完竣後可改善區域排水防洪功能,提升保護地區農業之能力,並促進當地農村加工銷售,故本案工程對農業生產過程有正面效益,本案範圍內並無xxx產業故對xxx產業並無影響。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案工程於規劃設計階段已詳加調查,符合綜合治水概念及流域整體規劃等治水理念,結合流域上、中、下游整體治理並兼顧安全、生態與景觀,完工後將提升防洪排水功能,並利於地區土地整體利用及開發;本案於規劃設計時儘量以工程克服達最小徵收範圍,維持剩餘土地之完整,減少畸零地之產生,達到土地利用之完整性。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案工程考量防洪安全與自然生態,以減少對當地環境之衝擊,並透過工程設計綠化河岸風貌,對城鄉自然風貌帶來正面效益。依據雲林縣政府110 年1 月26 日府環綜二字第1103602425號函認定本案範圍非屬「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
範圍認定標準」第 14 條規定之情形,故本案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依據雲林縣政府 110 年 1 月 21 日府文資二字第 1103805787
號函確認本案工程用地非位屬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 條審查登錄
之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第 39 條古蹟保存區、第 40 條聚落建築
群、第 50 條考古遺跡保存區及第 63 條史蹟保存區、文化景觀保存區,日後施工倘發現地下相關文化資產將由施工單位依文化資產等相關規定辦理。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x計畫施作並不至造成居民生活重大影響,反而因治水工程改善當地生活環境,提高生活品質與土地價值。
本案工程範圍內居民多以農業為生,為純樸鄉間生活,鄰里往來密切,生活便利。本案工程施作在安全標準下,兼顧生態與景觀,以符合生態保育理念,降低對自然環境之衝擊,並融合當地景觀,營造美麗的水岸景觀及親水遊憩空間,以期達到治水、利水、活水、親水之最高目標。本案工程將不至造成居民生活重大影響,反而因治水工程改善當地生活環境,提高生活品質與土地價值。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案工程施作對生態環境影響甚微,且工程將依據施工計畫進行施工,以降低對自然環境之影響;本案工程完工後能改善地區水患問題,減少因淹水造成之環境破壞。
依據雲林縣政府 110 年 1 月 26 日府環綜二字第 1103602425
號函認定本案範圍非屬「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14 條規定之情形,故本案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案工程範圍xx現況多屬農作及排水使用,工程設計以排水路治理為原則。工程完竣後可減少淹水情形,長期而言可改善地區xx生活環境與條件,保障財產及生命安全,對社會整體
環境之發展有益。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經行政院 106 年 7 月 10 日院臺經字第 1060180749 號函核定,總經費 720 億元,計畫期程自 106 年至
113 年,分 8 年辦理。本計畫可達成降低水患災害,提升地方經
濟發展、維護生態環境、有效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升居住生活品質,落實國土保育及永續發展等效益,符合永續發展政策。
2、永續指標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4 項目標為:
(1)改善淹水面積。
(2)提升都市耐洪韌性。
(3)災害預防及設施功能維持。 (4)降低生態環境衝擊。
本案工程既已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方向,依計畫預期目標、各項「量化效益」及「非量化效益」評估指標,均可符合永續發展指標。
3、國土計畫
本案工程用地係屬「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河道用地)(配合『新興大排系統治理計畫』)案」內之都市計畫區河道用地,已依都市計畫法程序完成擬定,符合都市計畫之規定、亦符合國土計畫永續發展之目標。
(五)其他因素
x工程係依據「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河道用地)(配合『新興大排系統治理計畫』)案」、水利法第 82 條與排水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訂定本治理計畫,做為排水路整治工程實施及管理之依據。針對新興大排現有排水
路排水能力不足及整體區域淹水原因,每遇颱風豪雨xxx水成災,為避免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因地制宜、整體考量,擬定適當之減災方案,以供本地區排水改善決策與排水改善工程實施之參考,期能有效減輕本地區之水患,提高土地利用價值,重塑鄉村新風貌,促進區域產業發展,使水土資源得以永續利用。
六、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09 年 4 月 14 日、109 年 6 月 12 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雲林縣政府、雲林縣斗六市公所、xxxxxxxxxxxxx
xxxxx,xx(x)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地籍資料所載住所通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且刊登新聞紙(第一場:109 年 4 月 15 日至 109 年 4 月
17 日xxxxx,xxx:109 年 6 月 13 日至 109 年 6 月 15 日
x於聯合報)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於 109 年 4 月 30 日、109
年 6 月 29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後附公告與刊登聯合報文件影本及張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合法性,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9 年 5 月 21 日、
109 年 7 月 13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雲林縣政
府、雲林縣斗六市公所、xxxxxxxxxxxxxxxxxx,xx(x)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後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
(四)已於 109 年 6 月 29 日第 2 場公聽會針對 109 年 4 月 30 日第 1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後附 109 年 5 月 21 日府水政二字第 1093715815 號
函、109 年 7 月 13 日府水政二字第 1093723451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七、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本府以 109 年 12 月 18 日府水政二字第 1093744852 號函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該通知含協議價購價格訂定過程及參考市價資訊等資料,及通知已合法送達,並於 109 年 12
月 30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召開協議,詳如後附通知。
(二)協議價購通知皆有依地籍資料登記之住址通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且無遭退回或無法送達情形,均已合法送達。
(三)本案經與各所有權人協議後,工程範圍內私有xxxxxxxxxxxxxxx 0-00 xx等 10 筆土地及xxx段xx灣小段
1-15 地號等 3 筆土地之持分所有權人已同意協議價購,佔私有
地面積 23.92%(其中xxx段xx灣小段 1-13 地號等 7 筆土地
及xxx段xx灣小段 1-15 地號等 2 筆土地之持分所有權人,
係於 108 年度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時同意與本府協議價購),已落
實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協議價購之立法精神。經查xxxxxx崙小段 282-216、282-202、282-213、282-212、282-204、282- 96、282-211、282-95、282-37、282-208 地號等 10 筆土地,土
地所有權人共 19 人,經洽詢結果,表示土地各自持分面積過小致價購金額不多,且因居住遙遠不願往來奔波,故無意願辦理協議價購(佔私有地面積 66.51%),另xxxxxx崙小段 282-
203 係因土地所有權人對於處分土地有私權待法院調解之因素,故無意願辦理協議價購(佔私有地面積 1.31%),其餘土地雖接獲協議價購會議通知且經由本府詳細說明,仍無表示讓售意願而視為無意願辦理協議價購 (佔私有地面積 8.26%)。基於工程施工需要,乃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徵收作業,詳如後附協議價購通知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價購紀錄影本。
(四)申請徵收前,已併開會通知單書面通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且無遭退回或無法送達情形,均已合法送達。所有權人xxx等 2 人於協議價購會議中及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有意見之xx,除經本府及相關單位人員現場說明外,亦已載於會議紀錄中並個別函復。詳如後附xx書及xx意見回覆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八、安置計畫
無,本案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情形;因本工程現況為部分道路、農作物及排水路等,尚無因徵收致無屋可居住或情境相同之情形,故無需另洽社政單位查詢及辦理安置作業。
九、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
十、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案內無涉及原住民土地。
十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經費來源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18,521,872 元。 1、地價補償金額:18,521,872 元。
2、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0 元。
3、遷移費金額:0 元。
4、其他補償費:0 元。
(二)徵收補償地價已提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補償地價:8,500、 11,000 元/㎡,估價基準日 109 年 9 月 1 日,並依雲林縣政府
110 年 6 月 16 日府地籍價二字第 1102715690 號函調整徵收補償地價,110 年斗六市徵收補償市價變動幅度為 100.28%,調整後徵收補償地價:8,524、11,031 元/㎡。
(三)準備金額總數:21,174,000 元。
(四)經費來源及概算:本案所需經費已列入經濟部核定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第 5 批次辦理治理工程」內,所需經費由經濟部與雲林縣政府按比例個別編列預算支應。其本案相關用地費用編列計新台幣 21,174,000 元(中央補助款新台幣 14,187,000 元,縣府自籌款
新台幣 6,987,000 元),雲林縣政府 110 年度歲出計畫說明提要
與各項費用明細表項下 3005 土地所編列經費足敷支應本案各項補償費用,故編列經費足敷支應,無財政排擠情形。
十二、土地使用管制
本案徵收土地屬109年1月17日發布實施之「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河道用地)(配合『新興大排系統治理計畫』)案」劃設之河道用地。
新興排水xx灣區段治理工程土地使用計畫圖及土地使用現況(照片)
圖 例
治理計畫線
用地範圍線
(本案工程範圍)
水防道路水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