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350124]FJZM[GK]2024001
合同编号:[350124]FJZM[GK]2024001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人应结合采购文件规定填列相应内容。采购文件已有约定的,双方均不得对约定进行变更或调整;采购文件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3.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若干合同有规范文本的,可使用相应合同文本。
4.本合同范本仅供参考,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甲方: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 xxxxxxxxx00x联系人: 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 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 xxxxxxxxxxxxx000x中科院福建物xxxxxx00xx00-00x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
电子邮箱:/
根据项目编号为[350124]FJZM[GK]2024001 的 2024年闽清县食品监督抽检服务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结果,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签署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一、合同组成部分
1.1本合同条款及附件;
1.2采购文件及其附件、补充文件;
1.3乙方的响应文件及其附件、补充文件;
1.4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二、合同标的
总金额(元):¥ 291,000.00
品目编码 | C19990000 | 品目名称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采购标的 | 生产环节及餐饮环节食品抽检 | 服务时间(单位) |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1月25日 |
服务范围 | 完成闽清县生产环节、餐饮环节食品监督抽检492批次(合同包2) | ||
服务要求 | 按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采购人需求 | ||
服务标准 | 根据采购文件、合同及国家相关行业技术标准 |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贰拾玖万壹仟元整 ( ¥291,000.00 )三、价格形式及合同价款
3.1价格形式
☐ 固定单价合同。完成约定服务事项的含税合同单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元)。
☐✓ 固定总价合同。完成约定服务事项的含税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元(贰拾玖万壹仟元)。
☐ 其他方式。
3.2合同价款包含范围
合同价款包含抽检过程所需的抽样费、买样费、检验费等完成合同条件所需的一切开支,合计总服务费用291000元(人民币大写:贰拾玖万壹仟元整)。
3.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无
四、合同标的及服务范围、地点和时间
4.1项目名称: 2024年闽清县食品监督抽检服务项目
4.2服务范围:按要求完成闽清县生产和餐饮环节492批次食品的抽样、检验工作。
4.3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4.4服务完成时间:2024年11月25日五、服务内容、质量标准和要求
5.1服务工作量的计量方式:批次
5.2服务内容:
符合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甲方要求。
5.3技术保障、服务人员组成、所涉及的货物的质量标准:
(1)服务技术保障:
符合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采购人规定的人员组成。
(2)服务人员组成:
符合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采购人规定的人员组成。
(3)服务设备及物资投入及质量标准:
符合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采购人规定的服务设备及物资投入及质量标准。
5.4服务质量标准及要求:
5.4.1乙方提供的服务或使用的产品、软件等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5.4.2若乙方提供的服务或使用的产品、软件等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侵权或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或成交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无
5.4.3其他要求:无
六、服务履约验收或考核
甲方按照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和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及质量要求按次组织对乙方所提供服务进行验收,或定期进行服务考核,并根据验收或考核结果支付服务费用。具体如下: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七、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7.1甲方委派xxx为联系人,联系方式 18859388005,负责与乙方联系。如甲方联系人发生变更,甲方应书面告知乙方。
7.2甲方应为乙方开展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及对内对外沟通和配合协助。
7.3甲方应于2024年10月31日之前提供服务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7.4甲方应对委托服务事项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并对乙方开展服务过程中需采购人确认事项及时予以确认。甲方根据乙方服务成果提出的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乙方及其委派人员的过错造成由甲方自行承担。
7.5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
7.6其他无
八、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8.1乙方委派xx为联系人,联系方式 0591-87578434,负责与甲方联系。如乙方联系人发生变更,乙方应书面告知甲
方
8.2乙方应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等要求开展监督抽检服务;
8.3乙方及其所委派服务人员应按标准或协议约定方式出具服务成果,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8.4乙方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或甲方的商业秘密保密。除非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另有规定,或经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将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和甲方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
8.5乙方对服务业务应当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并对服务过程使用和暂存甲方的文件、材料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8.6服务工作结束后,xx将根据情况对甲方服务相关的管理制度及其他事项等提出改进意见。
8.7乙方完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
8.8其他无
九、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期次 | 支付金额(元) | 计划支付日期 | 收款人 | 支付说明 |
1 | 145,500.00 | 2024-08-31 | 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 以县政府资金到位,服务完成量达到50%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0%。 |
2 | 145,500.00 | 2024-12-31 | 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以县政府资金到位,服务完成量达到100%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0%。 |
十、履约保证金无
十一、合同期限
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和终止。十二、保密条款
12.1对于在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
12.2其他无
十三、违约责任
13.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乙方提供合格服务的,甲方应向乙方偿付所拒收合同总价/的违约金
(2)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合同款项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其他违约情形无
13.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履行服务的,乙方应按逾期交付总额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货款中扣除。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约定日期/仍不能交付的,视为“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约”;
(2)乙方所履行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及《采购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愿意整改但逾期履行的,按乙方逾期履行处理。乙方拒绝整改的,视为“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约”
(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约的,甲方可以解除采购合同,并对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不予退还”处理。同时,乙方须按以下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无
(4)其他违约情形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扣除相应的费用外,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下一个年度承检资格,并由甲方向社会公布,5年内禁止乙方参加甲方委托的任何抽检任务:
1、乙方应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食品质量的规定和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及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食品质量抽检
,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客观、公正。乙方事先未经甲方同意,未按产品执行标准、《细则》规定进行检验的
,除乙方必须改正外,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每批次5000元(伍仟元)费用,并视情在下一个年度内不再委托其承担甲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
乙方在检验中若发现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农兽药,以及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未确认检验结果12小时之内书面报告甲方,每发生一次,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每批次5000
元(xx元)费用。
2、乙方应严格按照《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内容(抽样地点、样品品种、抽样批次、检验项目等)开展抽检工作,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改的需报甲方同意,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改内容,甲方有权从抽检费用中扣除1万元(壹万元),并视情在下一个年度内不再委托其承担甲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进行分包或转包所中标的抽检项目及抽样任务,否则甲方除拒付所中标合同包中分包或转包的抽检项目及抽样任务金额外,还将根据分包或转包的抽检批次数量,有权从抽检费用中扣除3万元(叁万元),并视情取消下一年度机构承检资格。乙方除必须纠正错误外,还必须继续完成检测任务。乙方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拒付中标合同包金额,同时乙方还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民事赔偿方面损失)。
4、乙方应对检验样品和检验数据保密,不得将抽检监测计划内容告知被抽检监测单位;不得在甲方正式公布之前对外泄露有关抽检情况及抽检结果;不得利用检验结果开展未经甲方同意的一切商务活动。否则,每发生一次甲方除有权从抽检费用中扣除10万元(壹拾万元),并视情在下一个年度内不再委托其承担甲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
5、乙方未按合同要求将有关抽检信息书面材料(含电子文档)报送甲方或报送材料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将有权从抽检费用中扣除1万元(壹万元)作为违约金。乙方未能按时提交本合同要求的抽检信息书面材料(含电子文档)的,事先又未经甲方同意延期的,每延误一天,甲方有权从抽检费用中扣除2000元(贰仟元)作为违约金。
6、乙方因工作失误造成抽样单、检验结论、抽检结果或所提交的各类报表材料错误的,给甲方在后续工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民事赔偿方面损失),并在甲方公布的同一媒体上,向社会作出解释和说明,消除影响。同时,甲方有权从抽检费用中扣除2万元(贰万元)作为违约金,并取消乙方下一个年度的承检资格。抽样样品有送至复检机构进行复检的,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7、检验结束后未及时将食品抽检信息录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甲方有权从抽检费用中扣除20000元(贰万元)作为违约金。
8、因乙方在抽样中对样品的存储运输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被抽样单位信息采集不全,检验报告存在瑕疵
,检验方法未按《细则》要求,或因乙方原因出具报告不及时造成被抽样品超过质保期而无法复检的情形,造成甲方无法开展核查处置的,乙方除对该被抽样单位和同种样品重新抽样检验外,甲方有权按每批次从抽检费用中扣除5000元(伍仟元)。
9、乙方应严格遵守食品抽样检验的纪律和规定,对被抽检单位(人)要严守秘密,不徇私情。对抽检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甲方有权从抽检费用中扣除10万元(壹拾万元)作为违约金,并取消乙方下一个年度的承检资格。
10、乙方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检测质量控制标准,甲方有权根据情况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实地检查。如发现乙方存在检验项目不经检验即出报告、伪造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行为采取终止其承检资格,除有权拒付或要求乙方退还中标任务包总金额,5年内禁止其参加甲方组织的任何食品抽检任务。
11、乙方存在食品抽检过程中技术措施或条件不落实等情况和乙方出现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现象,甲方有权从抽检费用中扣除2万元(贰万元)。
12、乙方在抽样过程中未严格履行抽样手续或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而被基层监管部门和被抽样单位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情节较轻且影响较小的,每次从抽检费用中扣除2000元(贰仟元);情节严重且影响恶劣的
,除每次从抽检费用中扣除5000元(伍仟元),甲方将视情取消乙方下一个年度内的承检资格。
十四、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本条款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基于上述情况,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的,根据实际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15.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5.2若协商解决不成,双方明确按以下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六、合同其他条款
16.1.乙方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以下统称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投标文件的要求做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相关工作规范的抽样程序实施抽样,抽检过程中所采用的采样要求、数量及检测依据应完全符合《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年版)》(以下简称“细则”)和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标准依据要求;要确保样品的运输、保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项目要求;要确保多批次检测情况下检测仪器的精确度;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抽样检验工作,及时出具检验报告;要对样品检验结果负责,按照我国相关标准进行样品的检验并作出结论。抽检任务按月均衡推进,全部抽检工作应于2024年11月2 5日前完成,并于2024年11月30日前向甲方报送食品检验汇总表(含合格、不合格产品)、明细表(含合格、不
合格产品)、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表和食品抽检质量分析报告。食品检验汇总表、明细表应按抽检环节分别填报,报表中食品各类别应按《细则》中的食品分类进行填报。抽检不合格率应不低于合同规定抽样批次的2.7%
。
16.2抽样要求
16.2.1乙方每次实施抽样的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抽样人员必须为乙方单位员工。乙方人员在抽样过程中必须着装整齐,向被抽样单位出示监督抽检委托书、告知书等相关抽样文书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抽样人员应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样单位,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不得收受被抽样单位提供任何好处而违反抽样规则。
16.2.2乙方在实施食品抽样前,应主动与被抽样单位所在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系,告知抽样范围、抽样品种、检验项目等。
16.2.3乙方应以购买方式获取样品,并取得相应的购货凭证,买样费用由乙方承担。买样费用必须现场支付或先出具《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购置费用告知书》,如被抽样单位同意无需现场支付,应由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备注栏上签字并盖章后确认。
16.2.4抽样人员应当将《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交给被抽样单位,告知被抽样单位如对抽样工作有异议,可填写《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寄送至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科。
16.2.5本次食品抽样的样品应为本地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流通环节原则上不抽检本地生产企业的产品,餐饮食品样品为本地餐饮经营店的产品。获取的样品应具有较好的代表性,每个品种的买样费用高低要合理分布
,每个品种抽样点要合理分布,要能够充分反映当地的实际食品消费状况,尤其是流通环节预包装样品的抽样批次,不得集中在某一企业进行抽样。为保证本次食用农产品所抽样品具有可代表性,食用农产品抽样不得集中在某一企业进行抽样,应覆盖农贸市场、超市、食杂店、餐饮店等场所。
16.2.6乙方应根据《细则》及相关国家标准中对相应检验项目所要求采样方法及数量要求,以随机形式抽取样品,并现场封存和保存样品。抽取样品应分为两份,一份做检验,一份做备份。
16.2.7乙方应按《细则》要求使用规定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及相应的抽样文书,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抽样单信息应当由被抽样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抽样单上被抽样单位名称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定资质证书填写,被抽样单位地址按照被抽样单位的实际地址填写,若在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等食品经营单位抽样时,应记录被抽样单位摊位号。被抽样单位名称、地址与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定资质证书上名称、地址不一致时,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注明,并由被抽样单位盖章或签字确认。乙方在抽样时,应事先与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取得联系,应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中2.3.1.6的要求进行现场信息采集,抽样中要详细记录被抽样单位摊位号、门牌号等信息,并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对被抽样品状态、食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检结果处理的情形进行现场信息采集,同时应保存相应购物的票据和个体经营户的确认签字等。乙方应妥善保存现场采集的信息资料,对不合格食品现场采集的信息资料应保存二年。
16.2.8乙方在抽样中如遇被抽样企业停产、关闭等情况,应向被抽样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报告,并经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门确认后上报甲方。同时,应在同类型其他企业补足抽样样品批次。
16.2.9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抽检方案抽取样品,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所抽取的样品。如确因生产和经营等原因无法抽取样品,应事先向甲方报告,经甲方相关业务科同意后方可调整抽样地点和样品。
16.3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及时将食品抽检数据填报至“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每月按要求将上月抽检完成情况[检验结果明细表和汇总表(包含不合格产品)以及不合格产品信息表]用电子版报送甲方。上报的统计数据表格应按照甲方提供的表格格式,不得自行随意更改。本次抽检活动全部结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甲方提交检验质量分析报告、检验结果明细表和汇总表(包含不合格产品)以及不合格产品信息表,表格要求纸质和电子版两种格式。如遇突发事件应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可根据需要修正对乙方应提交资料的要求。
16.4.乙方在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必须作出检验结论并出具检验报告。为保证被抽样单位的合法权益,乙方应对保质期短或易腐食品的样品优先进行检验,并尽快出具检验报告。
16.5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细则》中的要求开展食品检验工作,所采用的检验方法、判定依据和使用的检验设备必须符合《细则》中的要求。
16.6乙方对所检测的项目必须按照有关标准格式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必须列明详细的被抽样单位信息、样品信息、检验项目、检验数据、检验依据、检验方法和判定依据等,并对检验结果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乙方应将所有检验报告形成电子版和纸质材料,并与原始记录共同保存以备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检查。
16.7乙方必须对所有检验不合格及问题样品,在第一时间编制检验报告,并在报告正式签发后2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检验报告(一式四份,随附抽样单等)报送甲方。对检验项目合格样品的检验报告,由乙方送达甲方
。
普通食品在检验过程如发现问题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农兽药,以及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必须在确认检验结果后12小时之内书面报告甲方。
16.8 乙方应保证检验项目实施过程中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CMA),证书附录中所能承担的食品检验项目应涵盖所承担检验项目的85%及以上,并保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前15日,提供新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有效证书(含附录)给甲方备案。
16.9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分包或转包检验任务。如果乙方对本实验室资质证书附录以外的检验项目,需对外委托检验,必须事先提供被委托方检验资质等材料,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对外委托。所委托的检验项目,其检验方法、判定依据必须按细则要求执行。
16.10乙方应对提供给甲方的检验报告负责,如果甲方在使用检验数据过程中有政府或其他部门提出疑义,需要进行资料核实、数据验证、样品复检以及其他与抽检相关工作的,乙方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无偿提供服务。
16.11乙方必须无条件承担甲方赋予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抽检任务,响应时间(到达事件发生地点
)为2小时以内。
16.12抽样产品封存保管:对所购买的抽样产品备份样由乙方进行封存保管,样品保存时间应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执行。乙方对所封存的产品应做好相关的封存保管措施,确保所备份的抽样产品在需要时可供复检使用。
16.13乙方需接受本次抽检任务外的甲方委托的其他临时抽检任务。
十七、其他约定
17.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2合同生效: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采用电子形式签订合同的,签订之日以系统记载的双方使用各自CA证书在合同上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的日期中的最晚时间为准。
17.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17.4本合同正本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贰份;副本壹份,留档
17.5本合同已用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为本项目提供合同融资的金融机构为:/,甲方应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本合同乙方账号。
中标(成交)供应商应于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内,向发放政采贷的金融机构提交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贷款金额以政府采购合同金额为限。
17.6其他无
十八、合同附件无
甲方(采购人):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法定(授权)代表人:xxx
纳税人识别号:113501243157484007
开户银行:/账号:/
乙方(中标或成交人): 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盖章)法定(授权)代表人: xxx
纳税人识别号: 91350111591732448C
开户银行:民生银行福州屏山支行账号:1508012830002000
签订地点:福州市闽清县
签订日期:2024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