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第二部分
合同编号:
受 托 人:
账户管理人:
签署时间:
甲 方: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乙 方:
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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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第二部分
合同编号:
受 托 人:
账户管理人:
签署时间:
甲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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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乙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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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目 录
前 言
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维护甲乙双方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 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在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签订《 企业年金计划账户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章 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外,下列词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1 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2 企业年金方案:指由 公司发起、 公司职工参与、经过 公司和 公司职工的集体协商,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内容包括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方式,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基金管理方式,企业年金待遇计发办法、支付方式、支付条件,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中止缴费的条件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1.3 企业年金计划:由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组成。
1.4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指受托人将单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单独进行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
1.5 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指同一受托人将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集中进行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
1.6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指企业及其职工根据企业年金方案归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7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 公司及其职工。本合同中 公司代表委托人行使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8 受益人:指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
公司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1.9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本合同中特指甲方。
1.10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机构,本合同中特指乙方。
1.11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银行。
1.12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机构。
1.13 企业账户:指用于记录企业基本信息及企业年金计划权益信息的账户。企业基本信息至少应当包括企业编码、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通讯地址、联系人姓名及电话;企业年金计划权益信息至少应当包括缴费、支付、投资收益、权益余额、未归属权益等信息。
1.14 个人账户:指用于记录职工个人基本信息、企业缴费信息、个人缴费信息、投资收益、已归属权益等信息的账户。
1.15 保留账户:指职工因变动工作、升学、参军、失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因离职或者企业年金计划终止且没有加入其他受托人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时,用于记录职工个人基本信息、投资收益、权益余额等信息的账户。
1.16 退休账户:指职工退休选择分期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时,用于记录职工个人基本信息、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投资收益、权益余额等信息的账户。
1.17 缴费规则:指企业年金方案对企业和职工缴费水平、缴费周期及缴费方式等的规定。
1.18 支付规则:指企业年金方案对待遇支付方式及支付周期等的规定。
1.19 归属规则:指企业年金方案对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部分的归属条件、归属计算方式等的规定。
1.20 投资组合:指为分散风险而将企业年金基金分成的若干投资单元。
1.21 已归属权益:指职工符合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的归属条件时,确定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运营收益中应当取得的权益。
1.22 未归属权益:指企业职工离开企业时,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的归属条件,职工个人账户中未能归属于职工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运营收益。
1.23 个人账户权益:指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运营收益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已归属权益。
1.24 企业年金待遇: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支付给受益人的个人账户权益。
1.25 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指托管人开立的、专门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缴费、向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划拨资金、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支付企业年金管理费用或转移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用存款账户。
1.26 超缴:指委托人实际缴费金额大于缴费收账通知的应收缴费金额。
1.27 短缴:指委托人实际缴费金额小于缴费收账通知的应收缴费金额。
1.28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交易所正常的营业日。
1.29 估值日:为交易日。
1.30 定价日:指受托人与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约定的特殊估值日,该日的估值结果作为本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分配、资产提取与收益分配的依据。
1.31 管理职责终止日:指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新旧管理人业务移交手续办理完毕之日,具体日期由受托人与新旧管理人协商确定。
1.32 法律法规:本合同所称法律法规指国家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1.33 不可抗力: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社会政治动乱和战争、以及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交易和结算机构的交易系统故障。
1.34 损失:本合同、附件以及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所指的损失均指直接损失。
第二章 声明与承诺
2.1 甲方声明与承诺。
2.1.1 甲方声明本公司为根据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依法取得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
2.1.2 甲方声明已受 公司委托,履行 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职责。
2.1.3 甲方声明依据企业年金计划设立的相关文件和《 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等签订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并为合同有效执行负有责任,而且本合同项下对乙方的该项委托不会为其他任何第三方所质疑。
2.1.4 甲方声明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会违反甲方章程及和适用于甲方的任何生效判决、裁定、授权和协议。
2.1.5 甲方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行业自律公约和本合同约定,恪尽职守,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为受益人最大利益管理和处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2.1.6 甲方承诺提供给乙方的一切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xx、重大遗漏和误导。
2.1.7 甲方承诺要求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
2.2 乙方声明与承诺。
2.2.1 乙方声明本公司为根据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依法取得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资格,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2.2.2 乙方声明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会违反乙方章程和适用于乙方的任何生效判决、裁定、授权和协议。
2.2.3 乙方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行业自律公约和本合同约定,恪尽职守,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账户管理职责。
2.2.4 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一切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xx、重大遗漏和误导。
2.2.5 乙方承诺要求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
3.1.1 监督、核查乙方能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履行账户管理职责,并有权要求乙方对账户管理情况做出说明。
3.1.2 定期从乙方获取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
3.1.3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查阅、抄录或者复制 企业年金计划账户管理业务的资料和文件。
3.1.4 按本合同约定解任乙方并终止合同。
3.1.5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2 甲方的义务。
3.2.1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法律法规调整,应当及时与乙方协商,相应调整本合同相关内容。
3.2.2 负责向乙方提供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
3.2.3 要求 公司按照 公司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缴费。
3.2.4 审核并及时向乙方提供履行账户管理职责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包括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基本信息、职工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年金待遇支付信息等,并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下达业务指令及确认数据等职责。
3.2.5 要求 公司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账户管理费。
3.2.6 要求委托人、托管人配合乙方做好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工作。
3.2.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等企业年金计划变更事项时,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出具书面通知,并组织做好业务衔接等工作。
3.2.8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3 乙方的权利。
3.3.1 按照本合同向甲方及时获取履行账户管理职责所必需的资料及相关信息。
3.3.2 要求甲方督促委托人、托管人配合其做好账户管理工作。
3.3.3 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收取账户管理费。
3.3.4 要求甲方督促 公司按时、足额支付账户管理费。
若 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收取支付账户管理费,则有权要求甲方协助进行催收。 公司逾期30日仍未支付账户管理费,乙方有权停止向委托人及受益人提供企业年金计划信息披露及信息查询服务。
3.3.5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4 乙方的义务。
3.4.1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法律法规调整,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与甲方协商,调整本合同相关内容 。
3.4.2 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3.4.3 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
3.4.4 计算企业年金待遇。
3.4.5 定期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并及时将核对结果提交甲方。
3.4.6 保证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与个人账户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3.4.7 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向受益人提供年度权益报告。
3.4.8. 定期向甲方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
3.5.9 接受甲方对其开展的 企业年金计划账户管理业务的监督。
3.5.10 按法律法规规定,配合甲方及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参与企业年金计划清算。
3.5.11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
3.5.12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企业年金计划信息登记
4.1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企业年金计划信息进行登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计划登记号、计划类别、缴费规则、支付规则、投资组合、估值周期、归属规则以及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管理信息等。
4.2 乙方根据甲方有关企业年金计划信息变更的指令,对企业年金计划的信息进行变更。
第五章 企业账户与个人账户的建立
5.1 企业账户的建立。
5.1.1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企业年金计划以及企业相关信息建立企业账户,记录企业基本信息和企业年金计划权益信息等。
5.1.2 企业基本信息应当包括企业编码、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通讯地址、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
5.1.3 企业年金计划权益信息应当包括缴费、支付、投资收益、权益余额、未归属权益等信息。
5.2 个人账户的建立。
5.2.1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加入企业年金计划的个人相关信息,建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录个人基本信息和个人权益信息。
5.2.2 个人基本信息应当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编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参加工作日期、参加计划日期等信息。
5.2.3 个人权益信息应当包括缴费、支付、投资收益、权益余额和已归属权益等信息。
第六章 缴费信息的处理
6.1 乙方根据企业年金方案或甲方提供的企业年金缴费信息生成缴费账单和缴费明细。
6.2 ( )甲方/( )乙方将缴费账单和缴费明细提交委托人确认。
6.3 缴费账单和缴费明细经委托人确认后,甲方向托管人下达缴费收账通知。
6.4 委托人根据缴费账单,将企业年金缴费汇入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6.5 托管人按缴费收账通知核对实收缴费金额,核对一致后,通知甲方和乙方,由甲方向委托人书面确认为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并通知乙方及时进行账户处理。若出现超缴或短缴,甲方及时通知委托人做相应处理。
第七章 待遇支付信息的处理
7.1 甲方审核同意委托人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申请后,向乙方下达企业年金待遇计算指令。
7.2 乙方计算个人账户权益,生成个人账户权益支付表,发送甲方和委托人确认。
7.3 委托人对个人账户权益支付表进行确认后,通知甲方,甲方向托管人下达待遇支付指令,由托管人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7.4 托管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后,将结果反馈甲方。甲方向乙方提交支付确认单,由乙方及时进行账户处理。
第八章 个人账户权益的转移和保留处理
8.1 个人账户权益的转移。
8.1.1 受益人离职的,如新工作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其个人账户权益应当该转入新工作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
8.1.2 甲方向乙方下达个人账户权益转移指令。
8.1.3 乙方接到甲方个人账户权益转移指令后,根据企业年金方案的规定计算应转移权益。
8.1.4 乙方将个人账户权益转移计算结果提交甲方和委托人。
8.1.5 委托人对个人账户权益进行确认后,通知甲方。甲方向托管人下达转移支付指令。
8.1.6 托管人完成转移支付后,将结果反馈甲方。甲方向乙方提交转移支付确认单,由乙方及时进行账户处理。
8.2 个人账户权益保留。
8.2.1 受益人离职的,新工作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或没有新工作单位的,或当受益人因升学、参军、失业等原因离开委托人,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应当转为保留账户,保留账户采取以下 方式进行管理:
8.2.1.1 委托人向甲方提出申请将受益人个人账户权益在企业年金计划下建立保留账户管理
8.2.1.2 委托人向甲方提出申请将受益人个人账户权益转入甲方发起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下的保留账户统一管理。
第九章 投资管理信息的处理
9.1 乙方应当采用份额计量方式进行账户管理。
9.2 乙方根据托管人提供的定价日的企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更新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及和个人账户余额。
第十章 差错处理原则
10.1 甲乙双方应当建立各项内控制度,严格管理流程,优化管理技术,防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差错的发生。
10.2 甲乙双方应当建立差错报告制度,对于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工作差错,应当自发现之日起24小时之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按法律法规规定通知委托人。
10.3 甲乙双方应当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公平、及时、尽责地处理账户管理工作差错。由于甲方或乙方原因导致账户管理工作出现差错的,责任方应当采取紧急解决方案改正差错,对方应当提供协助;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账户管理工作出现差错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助对方及责任方改正差错。
10.4 责任方应当对差错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一方未及时协助责任方更正差错而造成损失或致使损失扩大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0.5 双方都应当对企业年金账户管理工作的更正情况向对方进行通报,确保差错已得到改正。
10.6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情形,差错的处理以差额补偿为原则。
第十一章 账户管理费
11.1 委托人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的账户管理费按照每人的个人账户每月 元,由委托人支付给乙方。每期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费=∑月个人账户数×账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其中“月个人账户数”以月末个人账户户数为准,乙方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的当月开始计算并收取账户管理费。
11.2 委托人退休职工的退休账户的账户管理费按照每人的个人账户每月 元,应当按下列 方式支付:
11.2.1 由委托人支付给乙方;
11.2.2 由职工本人承担,从其个人账户中扣除。
11.3 委托人离职职工的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按照每人的个人账户每月 元,应当按下列 方式支付:
11.3.1 由委托人支付给乙方;
11.3.2 由职工本人承担,从其个人账户中扣除。
11.4 委托人按季支付账户管理费。每季度结束后的 个工作日内,乙方将本期账户管理费通知单发送给 公司。 公司应当在收到账户管理费通知单后的 个工作日内将账户管理费按时、足额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11.5 职工本人承担的账户管理费,从其个人账户中扣除,扣除的具体方式可在甲乙及其他各方签订的操作备忘录等补充协议中约定。
第十二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12.1 定期报告。
12.1.1 账户管理定期报告:乙方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甲方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季度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甲方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及格式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为准。
12.1.2 企业年金计划受益人权益年度报告:乙方在年度结束后60日内向受益人提交个人权益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及格式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为准。
12.2 临时报告: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临时报告事项,应当按要求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该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告。
12.3 职责终止报告:乙方职责终止时,xxxx自职责终止后40日内向甲方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情况报告。该报告应说明职责终止原因、未尽事项及处理建议等。
12.4 信息报告与披露采取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的方式。
12.5 乙方应当向 公司和受益人提供互联网或电话查询服务。
第十三章 禁止行为
x合同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3.1 甲方或乙方提供虚假信息;
13.2 乙方篡改账户管理信息;
13.3 乙方利用账户管理工作为本公司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13.4 乙方不得在本合同期内将账户管理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13.5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
14.1 甲方或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中的声明与承诺严重失实或有重大遗漏,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14.2 公司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30日未能足额支付账户管理费,乙方有权停止向 公司及受益人提供企业年金计划信息披露及信息查询服务。因此给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和受益人造成的损失,由 公司承担。逾期时间自账户管理费最后支付时限届满次日起算。乙方在暂停提供服务前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
14.3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
14.4 本合同期间,除本合同约定原因外,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应当赔偿由此给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章 争议的处理
15.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及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15.2 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双方应当选择以下第 方式解决纠纷:
15.2.1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15.2.2 向 (仲裁机构名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 。
第十六章 x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与终止
16.1 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于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加盖双方公章,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生效。
16.2 本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合同届满时如遇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6.3 本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甲方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本合同:
16.3.1 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变更;
16.3.2 企业年金计划管理费率变更;
16.3.3 本合同其他主要内容调整;
16.3.4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6.4 甲乙双方按照以下第 方式确定本合同是否顺延或续签:
16.4.1 本合同期限截止日一个月前,任何一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顺延相同合同期限,以后依此类推,顺延次数不受限制;
16.4.2 本合同期限截止日一个月前,甲乙双方应当就是否续签本合同进行协商,甲乙双方同意续签本合同的,甲乙双方履行合同签署手续。
16.5 本合同到期顺延或续签,且合同条款无任何变更的,由甲方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合同顺延或合同续签情况说明的函,不再报备合同。本合同到期顺延或续签,合同条款有变更的,由甲方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备相关变更条款。
16.6 本合同的终止。
16.6.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6.6.1.1 本合同届满且未顺延;
16.6.1.2 甲方与委托人的受托合同终止;
16.6.1.3 本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被依法撤销;
16.6.1.4 本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被依法解除。
16.6.2 在本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终止本合同:
16.6.2.1 乙方因其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6.6.2.2 乙方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16.6.2.3 乙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
16.6.2.4 乙方被依法取消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资格;
16.6.2.5 甲方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乙方符合受益人利益;
16.6.2.6 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证据认为更换乙方符合受益人利益;
16.6.2.7 乙方在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工作中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6.6.2.8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6.6.3 在本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单方终止本合同:
16.6.3.1 甲方因其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6.6.3.2 甲方在企业年金基金运作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6.6.3.3 甲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
16.6.3.4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6.6.4 本合同的终止日期:本合同期限正常届满的,以本合同期的最后一日为终止日,若遇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合同双方协商终止的,以终止协议约定的日期为终止日;如果双方的合同关系被依法撤销或解除的,以撤销或解除通知生效之日为终止日;如甲方或乙方按本合同第16.6.2款与第 16.6.3款的约定解除合同关系的,以一方解除合同通知送达对方之日为终止日。
第十七章 保密条款
17.1 合同双方于账户管理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未经许可,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自己使用或向第三方透露和使用,但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
17.2 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的约定,应当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章 通知与送达
18.1 甲方与乙方可采取专人送达、挂号邮递、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就受托管理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对方。
18.2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8.2.1 专人送达:被通知方签收单中所显示的日期;
18.2.2 挂号信或EMS邮递:被送达方的签收日和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或EMS收据所示日后的第6日两者中的较早日期;
18.2.3 传真:对方确认收到后的第1个工作日;
18.2.4 电子邮件:数据电文进入对方特定系统的首次时间。
18.3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十九章 其他事项
19.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另行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2 甲方被兼并或被收购,其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由兼并方或收购方承担。
19.3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条款与其有抵触的,相抵触之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19.4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需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甲方负责办理。
19.5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而构成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19.6 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方、乙方各执 份,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是本合同签署页。)
(本页是《 企业年金计划账户管理合同》签署页。)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