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接受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规范捐赠接受工作,保护捐赠者和学院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所称捐赠,是指海内外校友及社会各界
(以下均称捐赠者)向学院捐助、赠送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设备设施、图书资料、技术资料等行为。捐赠物应当是其有权处理的合法资产。
第三条 接受捐赠遵循自愿、无偿、专款(物)专用和账目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接受捐赠工作流程第四条 接收捐赠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接收捐赠申请。接受部门与捐赠单位确定拟捐赠物的规格、型号、数量等事项后,填写《接受捐赠资产审批表》(附件 1)送资产管理处。
(二)捐赠物的价值评估。由资产管理处、接受捐赠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评估小组,根据接受捐赠物的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对其使用价值、资产价值等给予客观评价。
1.使用价值评估。重点考虑捐赠物的耐用度、匹配度、先进性和代表性。捐赠物的耐用度需在三年以上且技术性能指标能满足学院教学科研等人才培养需求;学院有场地可以接纳且捐赠的仪器设备能与现有设备匹配;若捐赠物是培训教材、培训课件、培训视频、设计图纸、工程案例资源库,需要有一定的先进性和代表性,并且没有知识产权纠纷。
2.资产定价评估。若捐赠物是全新的,可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产品出厂指导价或购买价的凭证)、以及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若无相关价值凭据或有一定年限的捐赠物,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捐赠物作价值评估以及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等进行计价。
(三)完成捐赠审批手续。由评估小组和审计处在《接受捐赠资产审批表》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长或院长办公会审批。
(四)签订捐赠协议。双方签订捐赠协议确定捐赠物的规格型号、数量、价值等内容,以及捐赠物的移交时间和方式。
(五)捐赠物验收。捐赠物到货或建设完成后,接受捐赠部门应按照捐赠协议和捐赠清单及有关技术指标等对捐赠物进行验收。在验收中若发现损坏短缺或与协议不符情况,接受捐赠部门应尽快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接受捐赠验收合格后,接受捐赠部门凭相关捐赠资料(如捐赠协议书或文件、捐赠清单、审批表、验收表等)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入账登记手续,并在经费来源一栏注明“捐赠”字样,
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
第三章 捐赠管理
第五条 捐赠登记存档管理。捐赠物由资产管理处按固定资产标准入账登记管理,捐赠文件(如捐赠协议书、捐赠清单、审批表、验收表等)移交学院档案室存档。
第六条 捐赠的使用要求及信息反馈。学院根据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财物,没有具体要求的由学院统一安排。对捐赠者捐建((助)的工程项目,学院与捐赠者订立协议,制定相关程序来保证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捐建(助)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将建设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等情况向捐赠者通报,并为捐赠者颁发捐建(助)项目确认书。
第七条 捐赠的使用管理。产权明确属于学院的捐赠物按照学院相关制度或捐赠约定进行管理使用;对于产权明确不属于学院或要求合作使用一定年限后再捐赠给学院的捐赠(现暂赋予学院保管使用的权利),属于准捐赠。准捐赠物不计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接受准捐赠部门凭合作协议和准捐赠物清单到资产管理处登记备案。
第八条 捐赠的审计监管。所有捐赠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毁。对捐赠物的使用应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审查。捐赠者有权监督其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和捐建(助)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并提出意见或建议。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对捐赠物的管理使用进行专项检查,并向捐赠者通报受捐赠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学院未违背捐赠
者意愿使用所捐赠物时,捐赠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回捐赠物。
第四章 鼓励捐赠的措施
第九条 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优先享用院内的教学、科研等资源。
第十条 学院将捐赠记录编辑成册,存放院档案馆,长期保存。对捐赠价值在 10000 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企业或个人分别颁发捐赠纪念证书。给企业开具“公益性事业捐赠统一收据”,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帮助其享受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应税费减免政策。
第十一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在学院出版物和校友会网站上发布捐赠人名单、资助项目及捐赠数额;对做出特殊贡献的捐赠者,学院将授予适当的荣誉称号,宣传其事迹,并写入校史。
第十二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并经学院同意,可将捐建的有关建筑、道路和院内景观等以捐建人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命名。若捐赠者有其他要求的,由捐赠者与学院协商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为鼓励一切关心与支持学院建设发展而寻求社会支持、提供信息、策划项目等院内外机构和个人,学院可以适当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x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和捐赠者协商解决。
校企合作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8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