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泥石流、ft体滑坡等意外事故;
华农保险广西中央财政补贴性森林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从事林业生产管理且具有保险利益的林农、林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地方林业主管部门等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凡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商品林(以下统称“保险林木”)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四条 花卉、四旁树(宅旁、村旁、路旁、水旁)、政府行蓄洪区域林木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除责任免除外,其他所有风险所导致的保险林木损失及其碳汇损失,均纳入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林木损坏、损毁,涵盖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死亡或推断死亡等表现在内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旱灾、干热风、地震、冰雹、霜冻、台风、暴雪、雨(雪)凇等自然灾害;
(二)泥石流、ft体滑坡等意外事故;
(三)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四)野生动物损毁等。
保险事故发生时,施救费用与清理费用包含在赔偿范围以内,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施救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林木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清理费用:保险林木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清理残余的树根、折损的主干等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恐怖行动、盗伐;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等。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林木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处理与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
保险标的 | 每亩保险金额(元/亩) | |
公益林 | 1000 | |
中高风险区域 商品林 | 国家储备林 | 2000 |
非国家储备林 | 1250 | |
低风险区域 商品林 | 国家储备林 | 2000 |
非国家储备林 | 1250 |
保险金额(元)=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保险面积以保险xxx为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xxx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全损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 10 日内完成损 失核定。发生部分损失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 20 日内完成损失核定。
发生重大灾害、大范围疫情以及存在其他特殊情形时,保险人可适当延长损失核定时间,并向被保险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做出核定后,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如不能确定赔款金额,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对可以确定的金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并达成赔偿协议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林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自缴部分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于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森林资源管理规定,做好保险林木管理,建立、健全并执行森林资源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林草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 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林木的生产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林木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八条 保险林木转让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九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
(三)损失清单;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约定的义务,导致损失扩大或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损失扩大的部分及无法核实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林木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 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林木损失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损失程度×受损面积(亩)
(二)林业碳汇是指通过实施造林、再造林、森林管理、减少毁林等人为活动,吸收(或减少)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与管理、政策和碳贸易相结合的过程、活动和机制,是人为活动引起的森林碳汇减掉因林业活动导致的排放后的净增量。保险林木碳汇损失按照碳汇储量的损失程度进行赔付。
约定碳汇储量,参照不同树龄、不同树种近 3 年碳汇储量的平均值确定,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以保险xxx为准。实际碳汇储量以当地林业相关主管部门、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机构确定的碳汇储量数据为准。
碳汇损失量(吨)=约定碳汇储量-实际碳汇储量
保险林木碳汇损失赔偿金额=碳汇损失量(吨)×每吨赔偿金额
(三)发生施救和清理费用的,应根据不同地区和林地类型,以及受灾程度和面积,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四)每亩保险林木的施救费用、清理费用、保险林木损失赔偿金额和保险林木碳汇损失赔偿金额合计以每亩保险金额为限。因保险林木损毁或灭失造成的碳汇损失,不重复赔付。
(五)公益林赔款支付:达成赔偿协议后,保险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支付赔款,用于受灾林地的造林、再植、复植和灾后抚育及管理工作。
保险林木在发生损失后,保险人应对遭受损失的保险林木及时查勘、科学定损,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损失情况一时难以确定的,需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设置观察期,观察期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二次定损工作,并以观察期后的定损结论为依据计算赔偿。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xxx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xxx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xxx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xxx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林木实际种植面积。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林木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 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林木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保险林木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确定,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保险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保险林木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三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 大的趋势。
(二)暴雨:指降雨量每小时在 16mm(含)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mm(含)以上,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mm(含)以上的降雨。
(三)暴风:风速在 28.5 米/秒(相当于 11 级大风)至 32.6 米/秒的风。
(四)洪水:指ft洪暴发、xx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政府行蓄洪不属洪水责任。
(五)旱灾:指因自然气候的影响,土壤水与林木生长需水不xx造成异常水分短缺,从而直接导致林木死亡或部分死亡的灾害。旱灾以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技术部门和气象 部门鉴定为准。
(六)干热风:是一种高温、低湿并伴有一定风力的农业灾害性天气。其风速在 2 米/秒或以上,气温在 30 摄氏度或以上,相对湿度在 30%或以下。
(七)地震:是地壳快速释放能量过程中造成振动,期间会产生地震波的一种自然现象。
(八)冰雹: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作物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损失的灾害。
(九)霜冻:指因遇到 0℃(含)以下或长期持续在 0℃(含)以下的温度,引起林木冰冻或是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林木死亡或部分死亡的灾害。
(十)台风:热带气旋中心持续风速在 12 级以上(即每秒 32.7 米至 41.4 米)。
(十一)暴雪:指在 24 小时内降雪量超过 10 毫米以上,往往伴随大风、降温等天气的降雪过程。
(十二)雨(雪)凇:雨凇指超冷却的降水碰到温度等于或低于零摄氏度的物体表面时所形成玻璃状的透明或无光泽的表面粗糙的冰覆盖层;雪淞指由于降雪附着于物体表面不断聚集形成的白色沉积物。
(十三)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四)ft体滑坡:ft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五)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林木正常生长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病、虫、兔鼠、有害植物等有害生物。
(十六)野生动物损毁:是指野猪、狼、猪獾、狗獾、豹猫、xx等及各种鸟类造成的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