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机动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机动 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6)被保险人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 国际统计分类》(ICD- 10)确定)导致的伤害;(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释义)除外;(8)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见释义),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国联人寿〔2020〕医疗保险 007 号
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人寿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0 版)条款
阅 读 指 引
x.阅.读.指.引.有.助.于.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4
❖ 您有退保的权利 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注意 …………………………………………………2.2/2.5/5.1/6.1/6.2/7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 5.1
❖ 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6.1
❖ 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请注意 6.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注意 7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4. 保险费的支付 | 7.8 非处方药 | |
1.1 合同构成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7.9 遗传性疾病 | |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5.合同解除 | 7.10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 | |
1.3 投保范围 |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常 |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7.11 既往症 | |
2.1 保险金额 | 6.1 与主险合同效力的关系 | 7.12 潜水 | |
2.2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 | 6.2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 7.13 攀岩 | |
2.3 保险期间 | 7. 释义 | 7.14 探险 | |
2.4 保险责任 | 7.1 意外伤害 | 7.15 武术比赛 | |
2.5 责任免除 | 7.2 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 7.16 特技表演 | |
3.保险金的申请 | 7.3 毒品 | 7.17 有效身份证件 | |
3.1 受益人 | 7.4 酒后驾驶 | 7.18 现金价值 | |
3.2 保险金申请 | 7.5 机动车 | ||
3.3 保险金给付 |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
3.4 诉讼时效 | 7.7 无有效行驶证 |
👉条款目录
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人寿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0版)条款
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我们”指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联人寿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0 版)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x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范围 x附加险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险合同一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x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
x附加险合同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免赔额和给付比例适用于每次意外伤害(见释义)医疗保险金的确定。
2.3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x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接受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的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本合同当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见释义),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应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再扣除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门诊治疗者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 15 日;住院治疗者至出
院之日止,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 90 日。
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机动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释义)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 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释义)除外; (8)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见释义),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释义),以及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见释义); (9)被保险人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假牙等)、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 询或治疗;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跳伞、攀岩(见释义)、蹦极、驾驶滑翔 机或滑翔伞、探险(见释义)、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特技表演(见释义)、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
3. | 保险金的申请 | |
3.1 | 受益人 |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3.2 | 保险金申请 |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和处方; (4)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3.3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 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
3.4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4. | 保险费的支付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您应于投保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或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支付保险费。 |
5. | 合同解除 | |
5.1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 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6.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6.1 | 与主险合同效力的关系 | 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
6.2 |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 下列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3)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4)合同内容变更; (5)联系方式变更; (6)争议处理。 |
7. | 释义 | |
7.1 |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
7.2 | 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 指意外伤害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政府当时适用的相关社会基本医疗规定的医疗费用。 |
7.3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7.4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
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
7.5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7.6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7.7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7.8 | 非处方药 |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
7.9 | 遗传性疾病 |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 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
7.10 |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 |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 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
体异常 | (ICD-10)确定。 | |
7.11 | 既往症 | 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之前所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
7.12 | 潜水 |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7.13 | 攀岩 |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7.14 | 探险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
7.15 | 武术比赛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7.16 | 特技表演 |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
7.17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
7.18 | 现金价值 | 指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65%×(1-n/m),其中 n 为本附加险合同已生效的天数,m 为本附加险合同 保险期间的天数。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