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中金先锋指数增强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
投资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前 言
一、订立本产品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产品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本产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产品运作。
2、订立本产品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 36 号)(以下简称“第 36 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1 号)(以下简称“第 11 号令”)、《关于
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第 23 号文”)、《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第 24 号文”) 、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第 92 号文”)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产品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产品合同是规定产品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产品相关的涉及产品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产品合同有冲突,均以产品合同为准。产品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24 号文、投资说明书、产品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产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投资管理人和产品份额持有人。投资人自
依本产品合同取得产品份额,即成为产品份额持有人和本产品合同的当事人,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产品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其持有产品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产品合同的承认和接受。企业年金计划资产或者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资产、职业年金计划资产或者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资产投资养老金产品,由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或者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投资管理人、职业年金计划受托人或者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投资管理人代为行使养老金产品的投资人职责,作为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
三、中金先锋指数增强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由投资管理人依照第 24 号文、产品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发行,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备案确认。
养老金产品经人社部备案确认,并不表明其对养老金产品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的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养老金产品没有投资风险。
投资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产品资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投资管理人在本产品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产品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产品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产品合同有冲突,以产品合同为准。
五、投资人应保证委托投资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投资人应当仔细阅读本产品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充分认知本产品的投资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损益。
六、本产品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产品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释 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产品或本产品:指由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依照第 11 号
令、第 24 号文等有关规定发行,并经人社部备案通过的中金先锋指数增强股票型养老金产品;
2、投资管理人:指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金公司”);
3、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合同、产品合同或本产品合同:指《中金先锋指数增强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5、投资说明书:指《中金先锋指数增强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投资说明书》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6、托管合同:指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就本产品签订的《中金先锋指数增强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以及规范性文件等;
8、第 36 号令:指 2016 年 12 月 20 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 114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企业年金办法》;
9、第 11 号令:指 2011 年 1 月 11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58 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同年 5 月 1 日起实施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
办法》;
10、第 23 号文:指 2013 年 3 月 22 日印发实施的《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
11、第 24 号文:指 2013 年 3 月 22 日印发实施的《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12、第 92 号文:指 2016 年 9 月 28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实施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3、人社部: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4、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5、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6、企业年金计划:指受托人将单个或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单独或集合进行受托管理的计划,由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组成。
17、职业年金: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8、职业年金计划:为管理职业年金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代理人发起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单元。
19、产品合同当事人:指受产品合同约束,根据产品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投资管理人和份额持有人;
20、投资人: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于养老金产品的企业年金计划或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以及将职业年金基金投资于养老金产品的
职业年金计划或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本合同中简称投资人;
21、份额持有人:投资管理人面向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职业年金计划或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养老金产品投资人)定向销售养老金产品。投资人依据本合同取得产品份额后,即成为本产品份额持有人,本合同中简称份额持有人;
22、产品销售业务:指销售机构宣传推介产品,办理产品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4、注册登记业务:指产品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份额注册登记、销售业务确认、清算及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5、注册登记人: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产品注册登记人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6、产品账户:指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投资管理人所管理的产品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资金托管账户:指用于清算交收所托管产品资产而设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28、产品生效日:指投资管理人收到人社部关于养老金产品备案确认函,且产品首笔申购资金到账的日期;
29、产品终止日:指产品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人社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的日期;
30、产品合同生效日:指投资人成为本产品份额持有人之日;
31、产品合同终止日:指产品终止事由出现后,人社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的日期;
32、存续期:指产品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34、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司通常对外营业的任何一日,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临时工作日的星期六或星期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以及临时工作日以外的星期六或星期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 日: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7、开放日:指投资人可以办理产品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产品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9、申购:指在本产品开放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产品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在本产品开放期间,份额持有人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本产品份额的行为;
41、产品转换:指产品份额持有人按照本产品合同和投资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投资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养老金的产品份额转换为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
册登记的其他养老金产品份额的行为;
42、巨额赎回:指本产品单个开放日,产品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产品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产品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产品总份额的 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产品收益:指产品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5、产品资产总值:指产品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产品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产品资产净值:指产品资产总值减去产品负债后的价值;
47、产品份额净值:指计算日产品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产品份额总数;
48、产品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产品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产品资产净值和产品份额净值的过程;
49、指定网站:指人社部指定的用以进行本产品信息披露的互联网网站;
50、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突发停电、通信故障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登记机构非正常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以及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交易和结算机构及银行系统的交易系统故障、政策、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修改或监管要求调整等(包括但不限于监管/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出台与本合同项下业务相关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规则、规范、政策、通知、指令、指引、备忘录、意见或问答等)等;
51、损失:本合同中所指的损失均指直接损失。
第三章 声明与承诺
一、投资人保证委托投资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养老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二、投资人承诺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履行其在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不违反适用于投资人的任何生效判决、裁定、授权和协议;其向投资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投资管理人。
三、投资管理人保证已在投资人申购前充分地向投资人介绍了投资管理业务,同时揭示了投资风险。投资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恪尽职守,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投资管理职责。
四、投资管理人声明在本合同、有关报告或文件中向投资人介绍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供投资人参考。市场存在风险,投资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五、投资管理人承诺遵从诚信原则,以委托投资资产利益为重,运用科学的手段管理和控制风险,以专业的投资管理争取委托投资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 产品基本情况
一、产品名称。
中金先锋指数增强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二、产品类别。
股票型。
三、产品投资范围
本产品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 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股指期货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其他品种,投资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产品投资比例限制
1、本产品投资于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的比例,合计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30%。投资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本产品资产净值的 40%。
2、本产品需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且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价值。本产品不得买入股指期货套期保
值。
3、本产品资产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4、本产品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不得超过该企业上述证券发行量或者该基金份额的 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不得超过本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5、本产品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本产品资产净值的 30%;其中,投资信托产品的比例,不得超过本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6、本产品的资产,投资于单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或者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分别不得超过该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资产管理规模的 20%。
五、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委托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或主承销或分销的证券,或上述主体管理、发行、 代理销售、提供投资顾问或托管(或综合托管)或基金服务业务等服务的其他金融产品,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从事上述交易,无需另行事先通知委托人或取得委托人同意或确认。上述交易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电子邮件等本合同约定或委托人认可的方式告知委托人。
如果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自律组织规则及交易所规则等要求管理人就该等交易向监管机构、自律组织或交易所等有权机构报告或备案,管理人按相关规定办理。
六、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产品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八、产品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无。
九、产品初始面值和申购赎回费用。
本产品设定为均等份额,产品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产品不收申购、赎回费用。
十、产品存续期限。
本产品的存续期自产品生效之日起,至该产品合同规定的产品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人社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止。
第五章 产品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非交易过户一、申购和赎回业务办理。
本产品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应当按销售机构制定的业务规则办理产品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投资管理人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投资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产品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投资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人社部的要求或本产品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投资管理人公布的时间为准。
产品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投资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投资管理人在实施前于投资管理人官网上公告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产品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产品获得人社部备案确认函,开立资金托管账户后,开始办理申购业务,自本产品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投资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在投资管理人官网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投资管理人不得在产品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产品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投资人在产品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注册登记人确认接受的,其产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产品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产品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投资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销售机构有权视投资者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资金来源及用途等,决定是否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并保留拒绝任何投资者申购申请的权利。
投资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投资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在投资管理人官网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产品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投资管理人将在 T+3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产品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产品注册登记人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1 日后(包括该日)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人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以投资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投资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产品账户的最低产品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以投资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投资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产品份额上限,具体规定以投资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4、投资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在投资管理人官网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产品资产承担。T 日的产品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人社部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赎回费用:无。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产品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申购金额除以 T 日的产品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产品资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产品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为赎回有效份额乘以当日的产品份额净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产品资产承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投资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等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投资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产品资产净值;
3、发生本产品合同规定的暂停产品资产估值情况;
4、投资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产品资产规模过大,使投资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产品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人社部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投资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投资管理人官网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投资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投资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投资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产品合同规定的暂停产品资产估值情况时,投资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等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投资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产品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人社部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投资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已确认的赎回申请,投资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投资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并在投资管理人官网上进行公告。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产品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产品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投资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在投资管理人官网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产品单个开放日内的产品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产品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产品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产品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投资管理人可以根据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投资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投资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产品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投资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产品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工作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工作日的产品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投资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交易日,并应当在投资管理人官网上进行公告。如若占投资组合较大比例的投资品种处于封闭期、锁定期、限售期、停牌、涨停板、市场流动性受限、付款义务人违约或其他非归因于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委托资产无法正常变现/净退出申
请份额超过养老金产品可变现资产(养老金产品可变现资产指养老金产品净资产减去流通受限证券市值),投资管理人支付赎回款项可不受上述 20 个交易日的限制。除上述情形外,如投资管理人无法在 20个交易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的赎回款项,或投资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明显有损其他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的,投资管理人可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人社部备案后,有权终止本合同。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投资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公告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产品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投资管理人应当日在投资管理人官网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时,投资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一个交易日的产品份额净值。
3、投资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投资管理人官网上发布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十一、产品转换。
投资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产品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产品与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养老金产品之间的转换业务,相
关规则由投资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产品转换不收取费用。
十二、产品的非交易过户。
养老金产品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人受理由于企业年金计划取消、变更、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取消、变更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资格取消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人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可补充其他情况)。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转换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产品份额的投资人。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人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产品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投资管理人。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8 层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0153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二、产品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持有本产品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产品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人自依据产品合同取得产品份额,即成为本产品份额持有人和产品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产品的产品份额。产品份额持有人作为产品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产品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企业年金计划资产或者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资产、职业年金计划资产或者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资产投资养老金产品,由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或者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投资管理人、职业年金计划受托人或者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投资管理人代为行使养老金产品的投资人职责,作为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
三、投资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第 24 号文及其他有关规定,投资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1、自产品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产品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产品资产;
2、依照产品合同及时足额的收取投资管理费;
3、销售产品份额;
4、依据产品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托管人违反了产品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人社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5、指定或自行担任产品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6、依据产品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收益分配方案;
7、在产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8、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品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产品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9、在法律法规和本产品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产品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0、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代表产品资产行使委托投资资产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债券持有人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等;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产品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2、按照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等相关法规、内部制度要求对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审核,要求委托人签署、提交声明、告知书等相关文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或购买本计划条件的委托人,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参与申请;
13、法律法规及人社部规定的和产品合同、投资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投资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销售产品,办理产品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产品备案手续;
3、自产品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产品资产;
5、保证所管理的产品资产和投资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第 24 号文、产品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产品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产品资产;
7、依法接受份额持有人与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产品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产品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公告产品资产净值,确定产品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和年度产品报告;
11、严格按照第 24 号文、产品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商业秘密,不泄露产品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第
24 号文、产品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产品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产品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产品份额持有人分配产品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按规定保存本产品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至少 15 年;
16、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产品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产品有关的公开资料;
17、组织并参加产品资产清算小组,参与产品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人社部并通知产品托管人;
19、因违反产品合同导致产品资产的损失或损害产品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托管人违反产品合同造成产品资产损失时,投资管理人应为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1、以投资管理人名义,代表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2、法律法规及人社部规定的和产品合同、投资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产品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第 24 号文及其他有关规定,产品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产品资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产品资产;
3、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产品份额;
4、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产品信息资料;
5、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6、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7、法律法规及人社部规定的和产品合同、投资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产品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第 24 号文及其他有关规定,产品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了解所投资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按照第 24 号文规定的投资比例投资本产品;
4、关注产品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缴纳法律法规和产品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6、在其持有的产品份额范围内,承担产品亏损或者产品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7、不从事任何有损产品及其他产品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返还在产品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人社部规定的和产品合同、投资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产品的托管
产品资产由托管人保管。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按照第 24 号文、产品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中金先锋指数增强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订立托管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之间在产品资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产品资产的安全,保护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产品份额的登记
一、产品的注册登记业务。
本产品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产品的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产品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份额注册登记、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建立并保管产品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注册登记人按照法律法规、产品合同、投资说明书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养老金产品注册登记业务规则》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二、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产品的注册登记业务由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三、注册登记人的权利。
注册登记人享有以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产品份额持有人账户;
2、保管产品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产品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等事项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投资管理人官网上公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和产品合同、投资说明书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养老金产品注册登记业务规则》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人的义务。 注册登记人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产品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产品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产品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产品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产品份额持有人的产品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产品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法律法规规定的和产品合同、投资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 产品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对标的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上,结合增强型的主动投资,力争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产品投资范围
本产品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 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其他品种,投资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产品投资比例限制
1、本产品投资于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的比例,合计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30%。投资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本产品资产净值的 40%。
2、本产品需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且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价值。本产品不得买入股指期货套期保值。
3、本产品资产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换
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4、本产品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不得超过该企业上述证券发行量或者该基金份额的 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不得超过本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5、本产品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本产品资产净值的 30%;其中,投资信托产品的比例,不得超过本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6、本产品的资产,投资于单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分别不得超过该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规模的 20%。
7、本产品可投资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发行主体,限于以下三类:
(1)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金融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该金融集团公司的其他控股子公司;
(3)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
划的大型企业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该类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仅限于大型企业自身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的企业年金计划投资,并且投资事项应当由大型企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8、本产品可投资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风险等级为发行银行根据银监会评级要求,自主风险评级处于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或者二级;
(2)投资品种限于保证收益类和保本浮动收益类;
(3)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基础资产由发行银行独立负责投资管理;
(4)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300 亿元人民币或者在境内外主板上市,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 级或者相当于 A 级的信用级别;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投资级或者以上的信用级别。
9、本产品可投资的信托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限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为企业年金基金设计、发行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2)投资合同应当包含明确的“受益权转让”条款;
(3)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级或者相
当于 AA+级的信用级别。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豁免外部信用评级:a.偿债主体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90 亿
元人民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00 亿元人民币;b.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人,担保人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90 亿元人民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00 亿元人民币;
(4)安排投资项目担保机制,但符合上述第 10(3)款 a
条规定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豁免担保;
(5)发行信托产品的信托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
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30 亿元人民币。
10、本产品可投资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履行完毕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所有合法程序;
(2)基础资产限于投向国务院、有关部委或者省级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债权资产;
(3)投资合同应当包含明确的“受益权转让”条款;
(4)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 级或者相当于
A 级的信用级别;
(5)投资品种限于信用增级为 A 类、B 类增级方式;
(6)发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11、本产品可投资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限于结构化分级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
(2)不得投资于商品期货及金融衍生品;
(3)不得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
(4)发行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12、本产品的具体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同时也需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监管部门调整相关规定时,经履行必要的程序后,本产品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可作出相应调整。
13、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养老金产品初始投资运作之日起 3 个月
内使产品的投资范围及比例符合第 11 号令、第 23 号文、第 24 号文等法规文件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产品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投资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产品投资不符合第 11 号令、第 23 号文、第 24 号文等法规文件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投资管理人应当在相关投资品种可上市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策略。
1、量化选股模型
采用量化多因子策略和统计套利策略相结合的量化选股模型进行股票优选。
多因子策略,通过构建行业因子库和大类风格因子库,包括,价
值因子、成长因子、质量因子、动量因子、情绪因子、波动性因子以及指数关联性因子等;结因子的经济意义,投资者交易行为等,分析因子的历史表现,自上而下的确定 Alpha 因子组;在实际的运行中,及时监控各类 Alpha 因子收益率的变动,动态调整 Alpha 因子组 。
统计套利策略,通过对股票供需关系的分析,建模市场微观结构,预测股票未来短时间内的相对收益,捕捉市场上短暂存在的套利机会;
2、指数增强策略
指数增强策略的目标是跟踪并获取超越基准指数的投资收益。策略通过最优化理论,在满足追踪误差,交易成本,交易限制的前提下,基于量化选股模型对股票的收益预测,构建最大化预期收益的投资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如果今后有更适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投资管理人可依据维护本产品份额持有人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进行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产品属于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拟采用风险对冲投资策略,风险较低,预期收益适中,其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混型养老金产品、高于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和货币型养老金产品。
第十章 投资经理及变更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
本产品投资经理由投资管理人指定。本产品投资经理为方圆。方圆女士,北京大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硕士,现任中金公司资
产管理部投资经理,曾就职于中金公司量化分析组、固定收益部,及海外对冲基金。
方圆女士具有丰富的量化投研经验,投资业绩出色,投资风格稳健均衡。对股票、债券、商品及衍生品的量化投资均有深入研究。。
二、投资经理的变更。
发生投资经理离职或投资经理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等情形时,投资管理人从维护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角度出发,可以变更投资经理并任命新的投资经理。
投资经理变更,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及投资管理人官网上进行披露。
第十一章 证券经纪商和期货经纪商的选择
证券经纪商和期货经纪商由投资管理人指定并及时通知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选择有足够交易能力和清算能力的证券经纪商和期货经纪商。
当投资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证券经纪商或期货经纪商不能履行证券或期货经纪职责时,投资管理人应当另行选择新的证券经纪商或期货经纪商,并及时通知托管人。原证券经纪商或期货经纪商在业务完全移交后方可卸任。
第十二章 产品的资产
一、产品资产总值。
产品资产总值指产品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产品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产品资产净值。
产品资产净值是指产品资产总值减去产品负债后的价值。三、产品资产的账户。
本产品以产品的名义开立资金托管账户,资金托管账户是用于清算交收所托管产品资产而设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以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进行本产品资产项下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以产品的名义开立交易所证券账户、银行间债券账户、上海清算所持有人账户等账户。
开立的产品专用账户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产品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产品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产品财产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资产,并由托管人保管。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注册登记人和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产品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产品同的规定处分外,产品财产不得被处分。
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产品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产品同的约定收取投资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投资管理人管理运作产品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投资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产品的产品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三章 产品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财产的价值,并为产品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估值日为交易日。三、估值对象。
养老金产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范围内运营取得的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估值办法,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扩大投资范围后新增投资产品估值核算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估值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6、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或每万份收益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或每万份收益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或每万份收益计算。
7、期货约以期货交易所当日公布的结算价确定公允价值,当日未公布的,以最近一日的结算价计算;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投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投资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产品估值违反产品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产品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投资管理人是产品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主会计人。就与本产品有关的会计问题,如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投资管理人对产品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并应当注明该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未经托管人复核一致。
五、估值程序。
1、产品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产品资产净值除以当日产品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管理人每个交易日计算产品资产净值及产品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投资管理人应每个交易日对产品资产估值。但投资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产品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投资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产品资产估值后,将产品资产净值及产品份额净值结果发送托管人,经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投资管理人于 T+1 日内在指定网站及其官方网站上对产品份额持有人披露。月末、季末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养老金产品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理的措施确保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产品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产品份额净值错误。估值错误应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产品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投资管理人或托管人、或注册登记人、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
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的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投资管理人过错造成产品资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产品的利益向投资管理人追偿,如果因托管人过错造成产品资产损失时,投资管理人应为产品的利益向托管人追偿。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产品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投资管理人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产品同或其他规定,投资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投资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人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产品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产品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投资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托管人,并采取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投资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产品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产品资产价值时;
3、人社部和产品同认定的其它情形。八、产品净值的确认。
用于产品信息披露的产品资产净值和产品份额净值由投资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投资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资产净值和产品份额净值并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投资管理人,由投资管理人对产品净值予以公布。如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充分讨论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投资管理人对产品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但应当注明该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未经托管人复核一致。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投资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产品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产品资产估值错误,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章 产品的费用与税收
一、产品费用的种类:
1、投资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费;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产品的证券交易费用;
4、产品的资金划拨费用;
5、产品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的开户、变更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6、产品同生效后与产品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产品同约定,可以在产品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产品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投资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费 。
本产品的投资管理费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的 0.8%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T= E1×R/当年实际天数
T:每日应计提的投资管理费;
E1:前一日本产品资产净值(首日不计提,同终止日投资管理费于同终止日当天计提);
R:本同约定的投资管理费年费率。
投资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度支付。由投资管理人向
托管人发送投资管理费划款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从产品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投资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养老金产品投资于同一投资管理人自身管理的金融产品,如证券投资基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等,该部分投资资产在养老金产品层面不再收取投资管理费。
2、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产品的托管费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C=E2×S/当年实际天数 C: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2:前一日本产品资产净值(首日不计提,同终止日托管费于同终止日当天计提);
S:本同约定的托管费年费率。
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度支付。由投资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产品托管费划款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季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从产品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托管费之外的产品费用,由托管人根据第 11 号令、
第 24 号文的规定,按费用支出的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产品费用。
三、不列入产品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产品费用:
1、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产品资产的损失;
2、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处理与产品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产品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第 24 号文的有关规定不列入产品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产品发展情况调整产品管理费率、产品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产品管理费率、产品托管费率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在调整前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向人社部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后,变更生效。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
调低产品管理费率、产品托管费率的,变更自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日期生效,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同时向人社部报告。
五、产品税收。
本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章 产品的收益与分配
一、养老金产品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养老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法收入。
因运用养老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二 、养老金产品净收益。
养老金产品净收益为养老金产品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养老金产品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产品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产品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投资管理人有权根据本产品资产配置比例调整要求或投资管理的需求进行收益分配,但应提前将收益分配方案在投资管理人官网上披露;
3、收益分配方案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和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4、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5、法律法规或人社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收益分配方案
养老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养老金产品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养老金产品收益分配方案由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拟订,由养老金产品托管人复核;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养老金产品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养老金产品托管人按照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第十六章 产品的会计与审计
一、投资管理人为本产品的会计责任方。
二、本产品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三、本产品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
账单位。
四、本产品采用份额法核算,会计制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0 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修订后的相关会计准则执行,并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
五、本产品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投资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七、托管人定期与投资管理人就产品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八、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养老金产品进行审计,审计费用从养老金产品资产中扣除:
(1)养老金产品终止时;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章 产品的信息披露
产品的信息披露应符第 24 号文、产品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产品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收到养老金产品备案确认函的下一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及投资管理人官网上披露养老金产品信息。养老金产品的投资经理发生变更,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及投资管理人官网上披露。
二、投资管理人应在投资管理人官网上公开披露产品同、投资说明书、托管同。
三、养老金产品存续期间,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在指定网站及投资管理人官网上披露经养老金产品托管人复核、审查和确认的单位净值,但投资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产品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四、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应于每个季度结束 15 日内在投资管理人官网上向份额持有人披露经托管人确认的养老金产品季度报告。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结束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产品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披露。如产品投资管理同生效至当年度末不满 3 个月的,投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本养老金产品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五、如发生特殊情况,投资管理人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供临时报
告并在投资管理人官网上以公告等方式向份额持有人披露事项发生的时间、内容、原因等。
六、投资管理人、产品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人社部报告本产品的管理情况,同时抄报有关业务监督部门,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七、产品同、托管同、产品投资说明书或更新后的产品投资说明书、产品成立公告、临时公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产品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投资管理人所在地、产品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投资管理人官网上进行查询。
八、本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产品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网站及投资管理人官网上披露。托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向投资管理人披露。
九、本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产品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或者产品份额发售机构;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本产品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产品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第十八章 产品同的变更、终止与产品资产的清算
一、产品同的变更。
1、产品同变更对产品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内容的,应当由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充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知情权,在变更前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重新向人社部履行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后,变更生效:
(1)产品名称变更;
(2)产品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调高;
(3)产品投资政策变更;
(4)投资管理人申请发行养老金产品时向人社部报送的备案材料的其他主要内容变更。
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在投资管理人官网上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
2、投资管理人可以在不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对养老金产品下列内容进行变更:
(1)调低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
(2)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
(3)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产品投资管理同。
上述变更自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日期生效,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在投资管理人官网上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同时向人社部报告。
3、上述第 1 款、第 2 款变更内容投资管理人应在其官网上以公告的方式及时更新相关法律文本。
二、产品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同终止:
1、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2、人社部按照规定决定终止的。
本产品同自人社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起终止。
三、产品资产的清算。
1、本产品同终止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指定网站及投资管理人官网上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组织清算组对产品资产进行清算,清算费用从产品资产中扣除。
2、清算组由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份额持有人代表以及投资管理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成。
3、清算组应当自清算工作完成后 3 个月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清算报告,该报告同时由投资管理人在其官网上以公告等方式向份额持有人披露。
第十九章 违约责任
一、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第 24号文的规定或者产品同约定,给产品资产或者产品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
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产品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投资管理人及/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人社部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3、投资管理人由于按照产品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二、产品同当事人违反产品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产品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由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产品资产或投资人损失,投资管理人
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章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产品同而产生的或与产品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产品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的履行产品同规定的义务,维护产品份额持有人的法
权益。
第二十一章 产品同的效力
产品同是约定产品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本产品同自产品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人社部书面确认,且产品首笔申购资金到账之日起生效;
2、产品同的有效期自产品同生效之日起至产品同终止日止。产品同终止日为产品同终止事由出现后,人社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的日期;
3、本产品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投资管理人和产品份额持有人在内的产品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投资说明书、经投资管理人确认有效的份额持有人申购、赎回产品份额的申请材料和销售机构出具的产品申购、赎回业务受理有关凭证等为本同的附件,是本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章 或有事件
本同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份额持有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投资管理人有权将本同中由投资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投资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份额持有人另行签订协议。但在转让前投资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份额持有人。投资管理人保障份额持有人赎回产品份额的权利,并在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作出理安排。
投资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投资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第二十三章 其他事项
1、本产品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产品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协商解决。
2、本同一式 陆 份,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贰 份,投资管理人持有肆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页是《中金先锋指数增强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同》签署页。)
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公章):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