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DON 5.25% 01/17/2042(商品代碼:BB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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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信託資金投資外國債券商品說明暨風險預告書印尼政府 2042 年到期美元計價債券
INDON 5.25% 01/17/2042(商品代碼:BB41)
本商品說明暨風險預告書係供委託人作為信託投資本商品之主要參考依據,委託人於信託投資前應詳細閱讀本商品說明暨風險預告書之內容並基於個人獨立審慎之判斷來決定投資與否!
壹、發行機構簡介
印度尼西亞共和國(Republic of Indonesia,簡稱印尼),是世界上最大的群島國家,別稱「萬島之國」。疆域橫跨亞洲及大洋洲,北鄰菲律賓、西隔麻六甲海峽與馬來西亞及新加坡相望。
印尼擁有豐富的原油、天然氣、煤礦(出口量僅次於澳洲)、各種礦產、天然橡膠與原木等農工業原料,其中棕櫚油為全球最大生產國,占全球產量超過 50%。農作物產量除棕櫚油外,咖啡、茶葉、香料、可可亞、稻米、橡膠、橡膠等產量均在全球前 10 名內。也是全球熱燃煤主要產國之一。
貳、商品條件
【商品條件 (Terms and Conditions)】 (本商品說明書係摘譯商品之英文說明書,一切資訊以英文說明書為解釋依據) | |
證券號碼 (ISIN CODE) | USY20721BB49 |
商品風險等級 | RR3 |
商品銷售對象 | 專業投資人 |
發行機構(Issuer) | 印尼政府(Republic of Indonesia) |
發行機構信用評等 | Moody’s Baa2 / S&P BBB- / Fitch BBB |
擔保機構(Guarantor) | 無 |
擔保機構信用評等 | 無 |
債券信評(Note Rating) | Moody’s Baa2 / S&P BBB- / Fitch BBB |
發行價格(Issue Price) | 98.148 |
面額(Denominations) | USD 1,000 |
定價日(Issue Date) | 2012/01/09 |
利息起算日(Interest Commencement Date) | 2012/01/17 |
到期日(Maturity Date) | 2042/01/17 |
到期本金償還比率 | 100% |
票面年利率(Coupon) | 5.25% |
計息基礎 (Day Count Convention) | ISMA-30/360 |
配息日 (Coupon Payment Date) | 每半年 1 月 17 日、7 月 17 日 |
發行機構買回權/提前贖回權(call option / early redemption) | 無 |
營業日(Business Days) | 紐約 |
營業日慣例 (Business Day Convention) | Following Business Day |
清算機構(Clearing) | Euroclear、Clearstream |
準據法 (Governing Law) | State of New York Law |
債券地位(Status) | 優先無擔保 |
發行規模 | USD 2,250,000,000 |
發行機構設定銷售限制 | 有關銷售限制之詳細內容請參閱英文版公開說明書之申購、銷售及轉讓限制(Subscription, Sale & Transfer Restrictions)等說明。如欲進一步瞭解發行機構之英文版公開說明書,可向受託人索取。 |
參、風險預告
一、 委託人依特定金錢信託之方式,將資金信託與受託人投資本債券前,應先行詳讀下列各項事宜,並瞭解從事該項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
(一)最低收益風險/最大損失風險:在發行機構未發生信用風險的狀況下,投資期間依債
券面額以年利率固定配息,並於商品到期時,由發行機構依債券面額 100%償還商品計價幣別之本金。如發行機構發生信用風險,在最差狀況下,委託人將損失所有投資本金及利息。
(二)法律風險:國外投資標的係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應遵照當地國家或地區之法令及交易市場之規定辦理。交易對象發行之投資標的規範可能以國外法令為準據法,並以英文版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商品說明書為發行條件之主要依據,委託人應詳加閱讀及充分瞭解,自行決定是否投資並承擔投資風險。
(三)發行風險:投資標的於募集期間內未達募集金額致無法發行,或因市場波動劇烈致交易對象無法依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商品說明書所述條件發行投資標的時,交易對象得不發行並由受託人無息退還委託人原信託資金及手續費。
(四)作業風險: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商品說明書內所列舉之發行日、評價日、配息日、參與率、配息計算公式及提前贖回等發行條件,可能由於交易對象或複委任第三人之過失致未完全履行而生損害。
(五)信用風險:委託人須承擔發行機構之信用風險,交易對象及投資標的資產組合內各有價證券可能發生下市或其發行公司可能發生被併購、國有化、重整破產、解散或清算等情形,將可能無法全數償還委託人投資之本金及收益,故即使投資標的資產或發行公司目前債信評等極高,惟不保證未來不會發生價格或信用等風險。
(六)委託人提前贖回/流動性風險:委託人於到期日前提前贖回持有單位數,可能會因市
場波動或其他因素而發生本金折價之風險;且有無法或即時贖回之流動性風險存在,故委託人應審慎評估本身財務需求狀況。
(七)匯兌風險:投資標的係以外幣計價時,申購、贖回與轉換可能具有匯率波動之匯兌風險;惟國內、外投資標的不得互為轉換;外幣信託資金與新臺幣信託資金亦不得互為轉換。
(八)巿場風險:有價證券投資巿場,可能因重大政治事件、經濟大幅衰退或社會信心不足等環境因素,而造成整體巿場行情大幅下跌,以致於損及投資資產。
(九)國家風險:發行機構之註冊國如發生政治、經濟、戰亂或其他等不可抗力之事件將導致委託人損失。
(十)利率風險:投資標的自正式交割發行後,其存續期間之市場價格(mark to market value)
將受計價幣別利率變動所影響;當該幣別利率調升時,投資標的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下降,並有可能低於票面價格而損及原始投資金額;當該幣別利率調降時,投資標的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上漲,並有可能高於票面價格而獲得額外收益。
(十一) 本金轉換風險:依商品設計或條件不同,可能發生投資本金依約定轉換成連結標的有價證券、賣出所有持有股權資產進行清算之情事者,則委託人處分有價證券之損益應自行承擔。
(十二) 發行機構行使提前贖回風險:發行機構若行使提前買回商品權利,將縮短預期的投資期限及預期的投資報酬。
(十三) 通貨膨脹風險:通貨膨脹將導致投資標的實質收益下降。
(十四) 交割風險:商品之發行或保證機構之註冊國或所連結標的之交易所或款券交割清算機構所在地,如遇緊急特殊情形或市場變動等因素,將導致暫時無法交割或交割延誤。
(十五) 再投資風險:發行機構若行使提前贖回商品權利,委託人將產生再投資風險。
(十六) 事件風險:投資標的可能因(但不限於)合併及出售、報價來源中斷、暫停買賣及稅務法律改變或其他重大事件而予以調整。如遇發行機構重整或遇其他重大事件,有可能導致債券評等下降(Bond downgrade)。
(十七) 稅賦風險:投資標的收益將受發行機構、所在國、交易所與委託人所屬稅賦影響,如遇相關稅務法規變更,投資收益將不等同於投資時之預期。
(十八) 網路交易風險:如因電腦系統、電腦網路、行動裝置網路或電信線路故障、停電、第
三人之行為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受託人無法依指示進行交易,委託人可能因此產生損失。
二、 各投資標的之交易係受託人依據委託人之運用指示,以受託人名義代委託人與交易對象進行投資,運用信託財產投資,不論是否配息,均不受存款保險條例保障。
三、 各項投資標的之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商品說明書等資料所揭露之風險及其他重要事項係列舉大端,無法完整提示風險發生時可能致生之投資損失,委託人須詳細閱讀本商品說明暨風險預告書,並於交易前分瞭解投資標的之性質,及相關之財務、會計、稅制或法律等事宜,審慎衡量評估本身財務狀況及風險承受能力,自行判斷是否投資並承擔投資風險,投資實際損益之計算方式以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商品說明書所載條款為準。
四、 委託人因不同時間進場,將有不同之投資績效,各投資標的以往之績效不代表未來之表現,亦不保證各投資標的之最低收益。
肆、信託相關規定(本信託服務不提供美國公民、美國居民或具有美國永久居留權之委託人)
最低申購金額 | 200,000 美元,並以 1,000 美元為累加單位。(此指面額,由於此係於次級市場交易,故實際成交金額未必等於申購面額,委託人實際申購金額可能高於或低於債券票面金額) |
申購時間 | x行臨櫃受理時間 9:00~15:00。(遇非營業日及國外市場休市則暫停交易) |
信託手續費 | 費率 1.5%,由委託人給付,於申購時以信託本金乘以費率計收。 |
信託管理費 | 信託金額按實際管理天數乘以年利率千分之二計算,於提前贖回或到期時於委託人贖回價款中扣收;受託人並得選擇於每年十二月底結算累計未收之信託管理費,並於次年一月自委託人指定帳戶中扣收,惟在受託 人扣收前,如遇投資標的贖回,受託人得逕自贖回價款中扣收。 |
受託人之潛在收益 (通路服務費用) | 1. 報酬標準:按本債券存續年限,每年收取費率範圍不得超過受理投資該商品總金額之 0.5%,全部年限收取之費率合計不得超過受理投資該商品總金額之 5%。 2. 計算方法:以申購總金額乘上費率計算之。 3. 此項費用將包含在委託人申購本商品之申購價格內。 |
交易方式 | 1. 申購以限價交易下單,依本行每日公告之最新收盤價為預約價格執行限價交易,實際成交價格將等於或低於預約價格,惟實際預約價格仍應以本行系統為準,本行不保證一定成交,亦不保證交易價格為交易日之最低價或最高價。 2. 贖回以限價單交易,本行不保證一定成交,亦不保證交易價格為交易日之最低價或最高價。 3. 本商品係透過債券市場交易之商品,因此存在交易對手買賣報價價差 之特性,客戶投資本商品將承擔此價差之投資成本。 |
信託單位數 | x商品每單位面額為 1,000 美元整,例如委託人申購 200,000 美元面額 可取得 200 個信託單位數。此單位數分配將於交割日後進行。 |
信託終止條款 | x因市場變動因素以致無法維繫本商品交易條件,或發行機構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發行本債券,或因本債券認購額度已滿,則受託人得無息退還委託人原信託本金及信託手續費,因此產生之相關利息損失及匯 兌損失由委託人自行吸收。 |
提前贖回條款 | 1. 本債券無閉鎖期,信託單位數分配後即可依次級市場贖回報價申請提前贖回。又因市場流動性風險,委託人提前贖回之指示無法保證成交。最低贖回面額須等同於最低申購金額且部分贖回亦應保留最低申購金額。 2. 委託人同意申購外國有價證券後,須於受託人完成申購單位數分配及交割後,始能提出贖回申請,且部分贖回依契約編號應留存第四 條所示最低信託投資金額。 |
到期返還金額 | x委託人持有債券到期,發行機構將於本債券到期後返還 100%債券票面金額(非委託人實際申購金額,委託人實際申購金額可能高於或低於債券票面金額)。 |
前手息說明 | 投資次級市場債券,交割日前債券之應計利息屬於前手(賣方)。委託人之實際交割金額為成交金額加上信託手續費再加上前手息。 前手息 = 申購面額 X 面額配息率 X 交割日前債券賣方(前手)未領 利息之天數比例 |
稅賦 | 委託人辦理外國債券之信託投資所生之稅捐,悉依中華民國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投資標的所在國或地區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個人海外所得應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等相關法規規定按實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課徵所得稅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受託人對於各項可能稅賦不為任何形式之建議,委託人應自行尋求獨立之專業意見。(含外國帳戶稅收遵循法(FATCA)) |
其他 | 1. 若本商品因債券分割、清算、資產分割、資產處分、交易單位變更或類似事件,致發生非整數單位債券或因低於交易市場之最低交易單位致生流動性風險時,委託人同意由受託人得於配發日起以市價售出, 以現金形式給付委託人。 2. 若本商品配發非屬本商品計價幣別之債息,委託人同意由受託人以配發日匯率換為本商品計價幣別給付債息予委託人。 |
x、委託人之確認與同意:
一、委託人已經合理期間充分閱讀並瞭解本商品說明暨風險預告書及英文版商品說明書。 二、外國債券係由海外發行機構所發行,受託人僅係單純接受委託人指示,以特定金錢信託
方式,基於受託人名義,代委託人與交易相對人進行投資交易。本行不保證一定成交,亦不保證交易價格為交易日之最低價或最高價。
三、一切商品條件之履行係由發行機構負責,委託人應自行評估發行機構之履約能力及信用風險,委託人應隨時自行觀察發行機構之信用狀況,受託人不推介任何發行機構,亦不就發行機構之債務為任何保證。
四、委託人了解並同意任何投資皆有其風險,影響投資風險之因素可能極為複雜,受託人對於投資風險或許無法百分之百詳盡描述,惟受託人已盡善良管理人之充分告知及風險揭露義務。
五、任何投資都應分散風險,委託人應自行確認此次投資所佔比重仍在所能承擔之風險範圍內。
六、委託人對所有相關商品條件、交易條件、費用、信託相關規定及風險預告事項之內涵與
風險均有充分之瞭解,並願承擔風險投資本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