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供应商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特定资格要求:
1. 供 应 商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未 被 列 入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当日查询结果为准)。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3.供应商具备由省级以上(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CMA 计量认证资质证书。被批准的计量认证证书范围必须具备以下项目:
废气: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量、流速、烟温、一氧化碳、氟化氢、硫酸雾、氨、氯化氢、PM10、PM2.5、铬酸雾、苯系物、烟度、烟(粉)尘(颗粒物)、烟气黑度、饮食业油烟、硫化氢、铅(气)、苯系物、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s、恶臭等;
废水:pH 值、水温、流量、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总磷、六价铬、总铅、总镉、(总)氰化物、氟化物、总汞、总砷、电导率、粪大肠菌群数、总氮、总铜、总锌、五日生化需氧量、硫化物、高锰酸盐指数、阴离子洗涤剂、叶绿素 a、硝基苯、苯胺、溶解氧、硒、镍、总铬、锰、游离氯或总氯、烷基汞等;
噪声: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噪声、道路交通噪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机场噪声、轨道交通(地下段)结构噪声、铁路边界噪声、振动等;
油气回收监测:密闭性、气液比、油气排放浓度等;
土壤:《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 1 中基本监测项目 45 项指标)。
污泥:重金属项目(可参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 表 9 中相关特性污染物)。
(三)如国家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有要求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定。
以上资格要求为本次供应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参加各包磋商的供应商必须满足资格要求中的对应各包的所有条款,并按照相关规定递交资格证明文件。
项目采购需求
1、项目名称:武汉市东西湖区环境保护局 2019 年度东西湖区环境监测服务
2、项目地点:武汉市东西湖区。
3、服务期:自合同签订后一年。
4、服务要求:监测委托书下达后 3 个工作日内进场服务。完成现场监测后 5 个工作日内提交电子版监测报告,7 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盖章版纸质监测报告。
5、预算金额:55 万元整。
6、付款方式:按季度结算,即采购人每季度末对已完成的检测任务进行结算。
(一)项目目标
依据管理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监测内容,并提交监测报告。
(二)服务要求
1、供应商具备环境监测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各监测分析方法的要求。
2、供应商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采样、保存,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实验室分析,其中:(1)供应商应具有固定的环境实验场所(以房产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2)供应商应具有必要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须提供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清单及购置发票,并作出真实性承诺)。
(三)具备的监测能力
1、监测内容:
供应商具备由省级以上(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CMA 计量认证资质证书。被批准的计量认证证书范围必须具备以下项目:
废气: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量、流速、烟温、一氧化碳、氟化氢、硫酸雾、氨、氯化氢、PM10、PM2.5、铬酸雾、苯系物、烟度、烟(粉)尘(颗粒物)、烟气黑度、饮食业油烟、硫化氢、铅(气)、苯系物、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s、恶臭等;
废水:pH 值、水温、流量、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总磷、六价铬、总铅、总镉、(总)氰化物、氟化物、总汞、总砷、电导率、粪大肠菌群数、总氮、
总铜、总锌、五日生化需氧量、硫化物、高锰酸盐指数、阴离子洗涤剂、叶绿素 a、硝基苯、苯胺、溶解氧、硒、镍、总铬、锰、游离氯或总氯、烷基汞等;
噪声: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噪声、道路交通噪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机场噪声、轨道交通(地下段)结构噪声、铁路边界噪声、振动等;
油气回收监测:密闭性、气液比、油气排放浓度等;
土壤:《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 1 中基本监测项目 45 项指标)。
污泥:重金属项目(可参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 表 9 中相关特性污染物)。
2、监测分析方法
在数据准确度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情况下,优先选用国家相关行业排放标准、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测分析方法,在成交供应商未获得上述监测分析方法资质的情况下,方可选用其他监测分析方法。
优先选用下表中的监测分析方法,也可以使用其他国家标准方法。
类别 | 项目 | 监测分析方法 | 方法编号 |
废水 | pH 值 | 便携式 pH 计法 |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 (第四版) |
水温 | 温度计或颠倒温度计法 | GB/T13195-1991 | |
流量 |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流量 流速仪法) | HJ/T 92-2002 | |
悬浮物 |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 GB11901-1989 | |
化学需氧量 |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 HJ 828—2017 | |
氨氮 |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 HJ 535-2009 | |
石油类 |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 HJ 637-2012 | |
挥发酚 |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 分光光度法 | HJ 503-2009 | |
总磷 |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 GB/T 11893-1989 | |
六价铬 |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 分光光度法 | GB/T 7467-1987 | |
总铅 |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 分光光度法 (直接法) | GB 7475-1987 | |
总镉 |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 分光光度法 (直接法) | GB 7475-1987 |
类别 | 项目 | 监测分析方法 | 方法编号 |
(总)氰化物 |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 HJ 484-2009 | |
氟化物 |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 GB 7484-1987 | |
总汞 |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 荧光法 | HJ694-2014 | |
总砷 |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 荧光法 | HJ694-2014 | |
电导率 | 便携式电导率仪法 |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 (第四版) | |
粪大肠菌群 数 |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法和 滤膜法(多管发酵法) | HJ/T 347-2007 (多管发酵法) | |
总氮 |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 紫外分光光度法 | HJ 636-2012 | |
总铜 |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 分光光度法 (直接法) | GB 7475-1987 | |
总锌 |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 分光光度法 (直接法) | GB 7475-1987 | |
生化需氧量 | 水质 生化需氧量(BOD)的测定 微生物 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 HJ/T 86-2002 | |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的测定 稀释与 接种法 | HJ 505-2009 | ||
硫化物 |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 度法 | GB/T 16489-1996 | |
高锰酸盐指 数 | 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 | GB/T11892-1989 | |
阴离子洗涤 剂 |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 GB7494-1987 | |
叶绿素 a | 水质 叶绿素 a 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 HJ 897-2017 | |
溶解氧 | 电化学探头法 | HJ506-2009 | |
硒 |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 荧光法 | HJ694-2014 | |
镍 |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GB11912-1989 | |
总铬 | 离子选择电极法 | GB7484-1987 | |
锰 |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GB11911-1189 | |
烷基汞 | 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 GB14204-93 | |
游离氯或总 氯 |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 基-1,4-苯二胺滴定法 | HJ 585-2010 | |
废气 | 烟尘 | 重量法 | GB/T16157-1996 |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 HJ 836-2017 | ||
二氧化硫 |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 HJ629-2011 | |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 | HJ 57-2017 |
类别 | 项目 | 监测分析方法 | 方法编号 |
电位电解法 | |||
氮氧化物 |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 HJ692-2014 | |
氧量 | 电化学法、氧化锆法、热磁式氧分析法 |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 (第四版)》 | |
流速 | 皮托管法 | GB/T16157-1996 | |
烟温 | 热电偶法、电子温度计 | GB/T16157-1996 | |
一氧化碳 |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 HJ/T44-1999 | |
氟化氢 | 离子色谱法 | HJ/T67-2001 | |
硫酸雾 | 离子色谱法 | HJ 544-2016 | |
硫化氢 |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 (第四版)》 | |
氨 |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 HJ533-2009 | |
氯化氢 | 离子色谱法 | HJ549-2009 | |
PM10 | 环境空气 PM10、PM2.5 的测定 重量法 | HJ 618-2011 | |
PM2.5 | |||
铬酸雾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 二苯 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 HJ/T 29-1999 | |
苯系物 |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 HJ 584-2010 | |
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 |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 GB 18285-2005 | |
烟度 |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 车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 GB 3847-2005 | |
烟(粉)尘(颗 粒物)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 污染物采样方法 | GB/T 16157-1996 | |
烟气黑度 | 固定污染源排放 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 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 HJ/T 398-2007 | |
饮食业油烟 |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附录 A 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 | GB 18483-2001 | |
挥发性有机 物 |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 脱敏/气象色谱法 | HJ644-2013 | |
苯系物 |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象 色谱-质谱法 | HJ583-2010 | |
铅 |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HJ685-2014 | |
硫化氢 | 环境空气 硫化氢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 法》(第四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 年)3.1.11(2) | |
废气 | 总烃、甲烷、 非甲烷总烃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 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 HJ 38-2017 |
类别 | 项目 | 监测分析方法 | 方法编号 |
土壤 | 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 物 |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 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 3 --土壤监测分析方法 | |
噪声 | 区域环境噪声 功能区噪声 道路交通噪声 |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 | HJ 640-2012 |
工业企业厂 界噪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GB 12348-2008 | |
建筑施工场 界噪声 |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 GB 12523-2011 | |
社会生活环 境噪声 |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GB 22337-2008 | |
铁路边界噪 声 |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 GB 12525-1990 | |
油气回收 | 系统密闭性 |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附录B 密 闭性检测方法) | GB20952-2007 |
液阻 |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附录A 液 阻检测方法) | GB20952-2007 | |
油气排放浓 度 |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附录D 处 理装置油气排放检测方法) | GB20952-2007 |
3、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1)所有参与监测的人员经过岗前培训,熟悉相关监测技术规范,严格按照《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实行全程质控。
2)使用的监测仪器设备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3)现场采样和监测均在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情况下进行, 同步调查(记录)生产状况、环保设施运行状况。
4)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规范》(HJ/T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373-2007)的要求,对污染源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监测过程中应采取空白实验、平行双样、质控样等措施对实验室分析质量进行控制。其中废水监测中设置全程序空白、采集现场平行;实验室内平行、带标质控样分析不少于样品
数的 10%;烟尘采样仪在进入现场前应对采样器流量进行校核,烟气分析仪在使用前应使用标准气体和流量计进行校核(标定)。
(四)服务期要求
项目成果的服务时间、地点。
1、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后一年。
2、服务地点:武汉市东西湖区,甲方所在地或甲方届时指定的服务地点。
3、交付内容:针对委托项目分别出具监测报告一式三份(纸质版两份、电子版一份)、报告清单、工作量统计表、监测结果汇总表、监测过程中影像资料等相关内容。监测报告中必须包含监测数据、采样信息、工况调查表、现场图片以及相关质控信息,并要求对质控数据进行分析,同时提供每一阶段工作量统计清单。
(五)资料清单
1、针对委托项目分别出具监测报告一式三份(纸质版两份、电子版一份)。
2、质控报告一式三份。
3、项目相关全部资料(含采样记录、样品流转记录、图片影像资料)等均应存档备查,保存期至少 5 年。
(六)其它要求
1、实验室专业技术服务人员须提供近 6 个月(至少提供 1 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相关从业资格证明。
2、整个服务期内安排至少 1 名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监测服务的相关工作。
3、供应商投标报价不得高于鄂价环资规[2013] 223 号文的规定监测项目的价格,响应文件中需列出各监测项目的单价。供应商应参照《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鄂价环资规 [2013]223 号)中各项监测因子单价核算监测费,此费用包括监测工作中产生的交通费、人员费、报告编制费、环境监测服务费相应的税费等全部费用,供应商报价在各项监测因子单价基础上给出相应的下浮率予以报价。
详细评审
评分项目 | 分值 | 量化指标 | 说明 | |
报价得分 | 价格评分的计算方法如下: | 参照《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 | ||
1、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磋商报价最低 | 收费标准》(鄂价环资规 | |||
磋 | 的报价为磋商基准价(D),其价格分为满分; | [2013]223 号)中各项监测 | ||
商 | 2、其他合格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得分按如下 | 因子单价核算监测费,此费 | ||
报 | 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 D/ | 用包括监测工作中产生的 | ||
价 | 20 分 | 最后磋商报价 V)×价格权值×100,价格权 | 交通费、人员费、报告编制 | |
(2 | 值=20%。 | 费、环境监测服务费相应的 | ||
0 | 备注:1.符合本磋商文件第二章“八、政府 | 税费等全部费用,供应商报 | ||
分) | 采购政策”规定的,在评审时予以价格扣除, | 价在各项监测因子单价基 | ||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磋商报价=1- | 础上给出相应的下浮率予 | |||
投标下浮率 | 以报价 | |||
仪器设备先进性及数量 | 实验室仪器:具备 1 台及以上气相色谱仪得 | |||
0.5 分、1 台及以上液相色谱仪得 0.5 分、1 | ||||
台及以上原子荧光光度计得 0.5 分、1 台及 | ||||
5 分 | 以上气质色谱仪得 0.5 分、1 台及以上原子吸收(含石墨炉)分光光度计得 0.5 分、1台及以上 ICP 得 0.5 分,1 台及以上 GC-MS得 1 分,4 台及以上烟气xx采样仪得 1 分。 此项满分 5 分。 | 提供仪器设备清单,备注设备名称、设备型号、台套数、购入时间等信息,提供采购合同或相关证明。 | ||
3 分 | 供应商拟投入的设备 80%以上为自有资产加 3 分,否则不得分。 | |||
商务部分 (3 0 分) | 实验室设置 | 6 分 | 根据实验室的设置及布置评分。 1. 设置实验分析室(不少于 5 间)、仪器室、现场设备存放室、生化室、消解室、样品存放室等得 3 分,以上必备实验室工作区域不完整或未分开设置得 0 分。 2. 样品存放室单设水质样品、土壤样品、气体样品存放柜或存放区域得 2 分,否则不得分; 3. 设置样品留样室且硬件条件满足温度、湿度控制要求的,得 1 分,否则不得分。 | 注:不含办公区域。提供租赁购买的合同或房产证明,需提供实验室平面布置图,及部分实验室现场图片资 料不全不得分。 |
业绩 | 根据供应商类似环境监测服务项目业绩情况评分, | 中标通知书、合同或技术报告。 | ||
1. 有参与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业绩的,每 | ||||
一业绩得 1 分,最多得 2 分。 | ||||
2. 有黑臭水体监测业绩的,每一业绩得 1 | ||||
10 分 | 分,最多得 2 分。 3. 有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饮用水源地) | |||
监测服务类似业绩,每项得 0.5 分,最多得 | ||||
2 分; | ||||
4. 有机场建设项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 | ||||
目验收监测或投诉类类似业绩的,每项得 1 | ||||
分,最多 2 分; |
5. 有机动车尾气路检、抽检监测业绩的, (不同年度内同一合作对象只计一次类似业绩),得 2 分。 | ||||
企业荣誉 | 4 分 | 近 3 年内,有下列成绩的每项加 0.5 分,满 分 4 分: 1、供应商参加的实验室能力验证取得满意或合格每项加 0.5 分。 2、参与省、市、区环境主管部门或质检部门的质控考核,结果满意或合格,每项加 0.5 分。 3、有参与国家或行业环境监测标准方法研究(主要涉及实验室分析试验工作的)每项加 0.5 分,最高得 1 分。 | 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附供应商参加实验室能力验证或质控考核反馈报告、标准制定合作协议等) | |
经营状况 | 2 分 | 供应商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 年财务报表复印件,三年均盈利的得 2 分, 两年盈利的得 1 分,一年盈利的得 0 分。成立时间大于二年少于三年的,两年均盈利得 2 分,一年盈利的得 1 分;成立时间少于二 年的,一年均盈利得 2 分,否则得 0 分。 | ||
技术部分 (5 0 分) | 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能力 | 4 分 | 环境监测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下,或环境监测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环境检测不满 3年:0 分 环境监测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环境检测 3 年及以上:1 分 环境监测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环境监测工作 3 年~5 年:2 分 环境监测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环境监测工作 5 年~10 年:3 分 环境监测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环境监测工作 10 年以上:4 分 | 供近 6 个月(至少 1 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公司有关技术人员的工作关系证明、职称及资格证明文件 |
项目经理能力 | 3 分 | 项目经理具备理工科相关专业专科学历得 1分,项目经理具备理工科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得 2 分,满分 2 分。 | ||
从事环境监测工作 3 年~5 年得 0.5 分;5 年 ~10 年得 1 分(提供证明材料) | ||||
技术人员能力 | 8 分 | 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总数 50 人及以上,其中理工科本科以上人员比例 60%以上、有 3 年以上环境检测工作经验人员 10 人,同时满足以上条件:8 分 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总数 40-50(含 40 人)人,其中理工科本科以上人员比例 50%以上、有 3 年以上环境检测工作经验人员 8 人,同时满足以上条件:6 分 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总数 30-40(含 30 人)人,其中理工科本科以上人员比例 50%以上、有 3 年以上环境检测工作经验人员 8 人,同时 | 供近 6 个月(至少 1 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相关从业资格证明,技术人员名册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学历、检测工作年限。否则不得 分。 |
满足以上条件:4 分 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低于 30 人其中理工科本科以上人员比例 50%以上、有 3 年以上环境检测工作经验人员 8 人,同时满足以上条件:2 分 | ||||
总体方案服务承诺 | 10 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检测工作方案、质量控制措施优劣打分。 1. 监测工作方案模板内容完整得 4 分:包括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分析方法、设备名称及编号、监测方案与现场监测不一致的临时方案调整程序,每缺一项扣 0.8 分; 2. 质量控制措施(6 分):按照废水、废气、土壤、噪声监测等监测类别,针对性提处质量控制措施方案,内容完整,方案合理,每项得 1.5 分;缺项或有关质控措施不合理得该类别得 0 分。 | ||
样品分析及时性 | 2 分 | 样品采集后应及时进入实验室分析,采集的样品能在 24 小时内分析,并说明样品流转 程序及保障措施的得 2 分。 | ||
现场人员保证 | 4 分 | 现场监测人员: 有 1 人专门负责现场工况调查和监督,废水、废气、噪声、土壤采样现场人员每项不少于 2 人,得 2 分。 有 1 人负责现场工况调查和监督,废水、废 气、土壤采样现场人员每项不少于 3 人,噪 声监测不少于 2 人,得 4 分。 | ||
技术服务响应时间 | 9 分 | 常规监测技术服务响应时间优于规定时间予以加分。 1. 回复监测服务费预算半天以内的,加 1.5分; 2. 接到任务后,次日或当日可安排监测的,加 1.5 分, 3. 现场监测后,3 个工作日内可提交电子版监测报告的,加 1.5 分, 4. 现场监测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提交纸质报告的,加 1.5 分。 | 常规监测规定响应时间:接到委托书后 1 个工作日内回告监测服务费预算,3 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监测,现场监测后个工作 5 日内提交监测报告电子版,现场监测 7 日内提交纸质版正式报告。 应急监测规定响应时间为1小时。 | |
应急监测服务响应时间:任务下达后,40分钟内响应监测要求并赶赴现场开展监测工作,提供相关证明措施,得 3 分,如未提供证明资料或者资料无法证明其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应急监测工作,本项不得分。 | ||||
检测报 | 10 分 | (一)提供的检测报告式样包括:对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检测报告应 | 提供的检测报告需包含废气、废水、土壤、噪声等环境监测项目的报告式样和 |
告规范性 | 包括: 1 检测报告唯一性标识(报告编号等)及报告标题 2 检测机构名称及地址 3 检测对象(企业)名称、工况信息(包括生产状况及产排污、治污设施情况) 4 检测时间、检测项目及分析方法依据 5 检测布点图及采样工作图片 6 检测所用设备信息 7 加盖检测报告专用章 8 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识 9 检测结果数据及测量单位 10.检测报告编写签发人及签发日期。 以上内容每符合一项得 1 分,总分 10 分; (二)若未提交真实检测报告或提交的检测报告不含原始记录表格、提供的检测报告存在监测报告日期逻辑错误、使用监测设备检定有效期超期,监测结果与评价结论不一致等情况,检测报告规范性判定得 0 分。 | 记录表格,提供一份真实有效的(至少包括废水、废气)检测报告(含原始记录)供现场评审用,评审结束后退回供应商。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RB/T 214-2017有关“结果报告”和“结果说明”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