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
(小微企业适用 2016 版)产品说明书
1.适保业务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进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贸易属于本保单的适保业务:
(一)被保险人的货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支付方式为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和赊账(OA)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L/C),信用期限在一年以内;
(二)被保险人的销售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2.保险责任
2.1 可保风险
第二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产生的适保业务,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按本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商业风险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
2.买方拖欠货款;
3.买方拒绝接受货物。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
2.开证行拖欠;
3.开证行拒绝承兑。
(二)政治风险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
(1)禁止或限制买方以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
(2)禁止买方所购的货物进口;
(3)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或不批准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
2.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
4.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开证行以信用证载明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信用证款项;
2.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或信用证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4.导致开证行无法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的、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2.2 保险责任的起始与终止
第三条 第二条所述保险责任起始于被保险人按销售合同约定出口货物或者按照信用证条款规定提交单据,终止于下列任一条件具备时:
(一)被保险人收到销售合同项下保险范围内的全部款
项;
(二)保险人全部履行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责任;
(三)销售合同终止,且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未发生;
(四)本保险单解除;
(五)其他导致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一般不超过 1 年。
第四条 除非本保单另有规定,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承
担赔偿责任:
(一)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违约、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破产引起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条款第二条项下约定的风险已经发生,或由于买方根本违反销售合同或预期违反销售合同,被保险人仍向买方出口所遭受的损失;
(四)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生的下列损失:
1.被保险人向其关联公司出口,由于商业风险引起的损
失;
2.由于被保险人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批准书
或授权,致使销售合同无法履行或延期履行引起的损失。
(五)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生的下列损失:
1.因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开证行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所造成的损失;
2.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递送或电讯传递过程中迟延或遗失或残缺不全或误邮而引起的损失;
3.虚假或无效的信用证造成的损失。
(六)本保单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损失。
第五条 无论本保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被保险人按规定缴纳年度保险费后,自年度保险费缴纳之日起,保险人按本保单规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单年度内符合本保单第一条的出口贸易纳入保单的保障范围,但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六条 被保险人应在 2.1 规定的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规定期限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一)买方或开证行发生拖欠风险时,被保险人应在风险发生后 30 天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二)在发生除拖欠外的其他风险时,被保险人应在风险发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超过上述索赔期限,影响保险人权益的,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但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七条 被保险人提交的基本索赔单证不全而又未能按保险人要求提交补充文件的,保险人有权暂不受理索赔申请。
第九条 保险人在核定损失金额时,应扣除下列款项:
(一)买方已支付、已抵销,及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 面同意擅自降价、放弃债权的部分或接受买方反索赔的款项;
(二)被保险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收回的相关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转卖货物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款项及担保人支付的款项;
(三)被保险人已从开证行或买方获得的其他款项或权
益;
(四)被保险人根据销售合同应向买方收取的利息、罚
息和违约金等;
(五)其他不合理的款项或费用。
第十条 被保险人最终得到的赔偿金额为核定损失金额与保单约定赔偿比例的乘积,但保险人在单一买方/开证行项下支付的赔款金额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单一买方/开证行赔付金额上限。其中,核定损失金额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出口货物的发票金额。
对于以美元计价的销售合同保险人以美元支付赔款;以非美元币种计价的销售合同,以涉案首笔出口的出运日期所在当月第一个工作日中国银行第一时间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基准价(人民币、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以外采用中行折算价)将非美元币种折算成美元支付赔款。
第十一条 本保单设置最高赔偿限额。该最高赔偿限额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最高赔偿限额是指在本保单年度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适保范围内的出口承担赔偿责任的累计最高赔偿额。
第十二条 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时,如涉及货物处理,被保险人应本着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原则自行或按保险人要求积极处理货物,否则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未征得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产生的相关追偿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保险人不予承担。
第十七条 赔付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
赔款:
(一)贸易关系虚假;
(二)被保险人擅自接受退货、同意折扣、擅自放弃债权或与买方或开证行私自达成和解协议;
(三)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
(四)保险人查明致损原因不属于本保单保险责任范围。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将可能影响
保险人风险预测、费率厘定和理赔追偿的信息真实、全面、准确、及时地书面告知保险人。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买方或开证行不利的消息或本保单条款第二条项下任一风险发生时,应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买方或开证行进入破产程序的,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在相关法院或机构登记债权。
第二十一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就本保单项下的约定保险范围内的出口向其他机构投保信用保险。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核查与本保
单相关的账册、合同、单证以及往来函电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双方应对本保单条款、单证及保险人提供的有关买方的相关信息保密。被保险人未能履行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未履行应尽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解除保单,并不退还已收保险费。
本保险产品是纯保障型保险,不具备投资和储蓄功能,因此,本保险产品不产生额外保单收益。
2017 年 12 月 15 日
未停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