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15 年 12 月 22 日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根据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上市公司”或“广汇汽车”)的委托,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本所”)担任广汇汽车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出具了《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本所现就上交所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下发的《关于对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的信息披露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2029 号)中要求律师出具补充意见的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更新和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或已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更新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为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做的律师声明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同样适用。除另有说明外,《法律意见书》中已作定义的词语,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被使用时,具有与《法律意见书》中定义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交易的先决条件
1.1 相关事实
1.1.1 本次交易先决条件的进展
根据广汇汽车和目标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适当核查,《法律意见书》第 1.2 条披露的本次交易的先决条件的进展情况如下:
(1) 就第 1.2.1 条所列的先决条件,商务部已于 2015 年 12 月 14 日接收了广汇汽车提交的关于本次交易的经营者集中申报申请;
(2) 就第 1.2.2 条所列的先决条件,广汇汽车已向国家发改委提交了有关本次交易涉及的境外投资备案申请;
(3) 就第 1.2.3 条所列的先决条件,广汇汽车已于 2015 年 12 月 12 日发出《关于召开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该等通知,广汇汽车将于 2015年 12 月 28 日召开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4) 就第 1.2.4 条所列的先决条件,根据目标公司的说明,目标公司正在根据该等融资协议的约定与相关债权人进行沟通,根据初步沟通结果,目标公司认为获得该等债权人的同意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1.1.2 本次交易的风险披露
经本所适当核查,广汇汽车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失败的风险。
1.2 法律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广汇汽车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失败的风险。
二、目标公司重大合同事项
2.1 相关事实
《法律意见书》第 6.10.1 条和第 6.8 条披露的目标公司与相关方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汽车经销合同、境内外融资合同和宝信债券的限制性条款的沟通进展情况如下:
2.1.1 汽车经销合同
根据目标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适当核查,25 家目标公司集团成员的 43 份汽车经销合同(涉及品牌:宝马,广汽xx,xx,xxx,xxxx,xxx,xxxx,xxx)x约定了如目标公司集团成员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则需要获得该等汽车供应商同意的限制性条款,因本次交易将涉及目标公司集团成员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因此,目标公司集团成员应根据相关汽车经销合同的约定取得相关汽车供应商的同意。
根据目标公司和广汇汽车的说明,目标公司和广汇汽车正在根据相关汽车经销合同的约定与相关的汽车供应商进行沟通,根据沟通情况,目前已获得正面反馈和认可的品牌有:宝马,捷豹路虎,沃尔沃,保时捷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目标公司和广汇汽车与其他品牌经销商的沟通工作正在陆续进行中。
根据目标公司的说明,若目标公司未就上述事项最终获得目前正在沟通中的汽车品牌商的同意,鉴于该等汽车品牌商贡献收入占目标公司 2014 年整体乘用车销售收入的比例未超过 5%,亦不会对目标公司的经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1.2 境内融资协议
根据目标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适当核查,目标公司集团成员与相关债权人签署的境内融资合同中约定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限制性条款具体如下:
(1) 目标公司集团成员与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的融资合同中约定了对于保证人(宝信集团)和借款人主要股东的变化需要贷款人同意的限制性条款;
(2) 目标公司集团成员与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的融资合同中约定了对于借款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需要贷款人同意的限制性条款;
(3) 目标公司集团成员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及苏州分行签署的融资合同中约定了对于借款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需要贷款人同意的限制性条款。
因本次交易将涉及宝信集团主要股东的变化以及目标公司集团成员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因此,目标公司集团成员应根据相关授信合同的约定取得相关贷款人的同意。
根据目标公司的说明,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该等融资协议项下的债务余额
总计为 119,793.75 万元,占目标公司集团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的总债务(指银行借款与宝信债券本金的总额,下同)的比例为 13.99%。
根据目标公司的说明,目标公司正在根据该等融资协议的约定与相关债权人进行沟通,根据沟通结果,目标公司集团成员已获得了相关债权人的口头认可,其获得该等债权人的同意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2.1.3 境外融资协议
根据广汇汽车聘请的境外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以及目标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目标公司与相关贷方签署了 3 份境外融资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1) 宝信集团(作为借方),Xiangsong Auto Company Limited、开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NCGA Holdings Limited 及 Yan Jun Auto Co. Limited(作为担保人)与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作为全球协调人)就 120,000,000 美元定期贷款融资订立日期为 2015 年 6 月 22 日的融资协议;
(2) 宝信集团(作为借方),Xiangsong Auto Company Limited、开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NCGA Holdings Limited 及 Yan Jun Auto Co. Limited(作为担保人)与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作为全球协调人)就 216,000,000 美元定期贷款融资订立日期为 2014 年 8 月 21 日的融资协议;
(3) 宝信集团(作为借方),Xiangsong Auto Company Limited、开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NCGA Holdings Limited 及 Yan Jun Auto Co. Limited(作为担保人)与xx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和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作为全球协调人)就 170,000,000 美元定期贷款融资订立日期为 2013 年 9 月 5 日的融资协议。
根据该等境外融资协议的约定,如目标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层发生变更,需获得贷方的同意。
根据目标公司的说明,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该等境外融资协议项下的债务
余额总计为 577,000,000 美元,占目标公司集团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的总债务的比例为 42.86%。
根据目标公司的说明,目标公司集团成员正在根据该等融资协议的约定与相关债权人进行沟通;根据初步沟通结果,目标公司集团成员获得该等债权人的同意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此外,根据 3.5 公告,取得或豁免境外融资协议项下相关贷方有关宝信集团最终控股股东变更的同意,或者根据境外融资协议有关宝信集团最终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层变更的任何违约事件、终止权或类似条款的豁免为本次交易的先决条件之一,各宝信承诺人承诺将尽其合理努力促使该等先决条件的满足。
2.1.4 宝信债券
根据《宝信审阅报告》、广汇汽车聘请的境外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以及目标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目标公司在境外发行的公司债券具体情况如下:
目标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了本金总额为 58,160,000 美元的无抵押实物支付债券(“宝信债券”),其固定利率为每年 5.65%,发行后 5 年到期。宝信债券规定,如果任何人在债券发行后取得目标公司超过 30%的投票权,则债券持有人有权发出通知要求目标公司以本金 103%和应付利息提前赎回该公司债券,目标公司需要在收到该通知后 5 个营业日内支付相应款项。
考虑到本次交易将导致要约人取得目标公司超过 30%的投票权,因此,本次交易将可能触发上述债券持有人的提前赎回条款。
根据目标公司的说明,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该等债券并未偿还,本金总额
仍为 58,160,000 美元,占目标公司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的总债务的比例为 4.32%。
根据《宝信不可撤销承诺协议》的约定,如果债券持有人行使宝信债券(或其任何部分)随附的赎回权并且目标公司根据宝信债券的条款和条件需支付 103%的债券(或其任何部分)本金及应计利息,各宝信承诺人应要求应在要约人书面通知其要求付款的十个营业日内共同及个别地向目标公司支付相当于 3%债券本金的现金总金额。
综上所述,未列为本次交易先决条件的目标公司可能被要求提前偿付的债务不超过 156,791.07 万元。根据目标公司的说明,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目标公司
账面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为 319,442.10 万元;同时,目标公司在 2015 年 9 月 30
日有未使用的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为 880,143.06 万元,可用于境内融资;此外,目标公司也可通过境外融资平台进行融资;因此,若目标公司被要求提前偿还该部分债务,目标公司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
2.2 法律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1) 根据广汇汽车和目标公司的说明,目前广汇汽车和目标公司正在根据汽车经销合同的约定就本次交易导致目标公司集团成员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与相关的汽车品牌商进行沟通,预计最终未获认可的可能性较低,目前正在沟通中的汽车品牌商贡献的销售额占目标公司整体乘用车销售收入的比例很低,对目标公司的持续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 根据目标公司的说明,目标公司集团成员正在根据境内外融资协议的约定与相关债权人进行沟通,根据初步沟通结果,目标公司集团成员获得该等同意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此外,根据 3.5 公告,取得或豁免境外融资协议项下相关贷方有关宝信集团最终控股股东变更的同意,或者根据境外融资协议有关宝信集团最终控股股东变更的任何违约事件、终止权或类似条款的豁免为本次交易的先决条件之一,各宝信承诺人承诺将尽其合理努力促使该等先决条件的满足;
(3) 根据《宝信不可撤销承诺协议》的约定,如果宝信债券持有人行使宝信债券(或其任何部分)随附的赎回权并且目标公司根据宝信债券的条款和条件需支付 103%的债券(或其任何部分)本金及应计利息,各宝信承诺人应要求应在要约人书面通知其要求付款的十个营业日内共同及个别地向目标公司支付相当于 3%债券本金的现金总金额;
(4) 根据目标公司的说明,目标公司账面资金充裕,授信额度金额较大,如果出现部分债务需提前偿还的情况,目标公司具有足够的支付能力。
三、目标公司集团的重大诉讼情况
3.1 相关事实
3.1.1 目标公司 4 项未决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根据目标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适当核查,《法律意见书》第 6.9.2 条所述的目
标公司境内集团成员涉及的标的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尚未了结的 4 项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如下:
(1) 就北京燕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燕豪”)与北京新民投资有限
公司之间的诉讼,根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该法院判决北京新民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北京燕豪 11,434,320 元,驳回北京新民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根据目标公司的说明,该案件的相关方目前已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处于二审审理阶段。
(2) 就上海宝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宝信”)与陕西华越汽车配件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诉讼,根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该法院判决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书终止,驳回上海宝信的其余诉讼请求,驳回陕西华越汽车配件维修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根据目标公司的说明,双方就该等判决均未提起上诉,因此,该等案件已经终结。
《法律意见书》第 6.9.2 条所述的另外 2 项未决重大诉讼目前仍处于一审审理阶段。
根据目标公司的说明,目标公司未就上述 4 项未决诉讼计提预计负债。
3.1.2 未决诉讼赔偿义务的承担
根据《宝信不可撤销承诺协议》的约定,宝信承诺人共同及个别地向要约人作出有关目标公司在合规性方面的一系列xx和保证,包括保证目标公司集团“不存在针对任何目标公司集团成员的未决或预计产生的任何法院或政府机构或监管机构的命令、政令或判决”,且若违反该保证,各宝信承诺人应一经要求,共同及分别就任何受偿人可能遭受、承受或经受的全部损失补偿广汇汽车、要约人及其关联方。
但某一宝信承诺人就任何保证xx的任何责任均受限于以下限制:(i)任何保证申索必须在 2018 年 3 月 31 日之日或之前书面通知各宝信承诺人;(ii)各宝信
承诺人不就任何保证申索负责,除非任何单独的保证申索金额超过 6,057,000 港元
(或等值之其他货币),在该情况中,每一承诺人应对所商定或确定的全部申索总金额负责,而不仅是超出部分;(iii)各宝信承诺人就所有保证申索的责任总计不得超过责任上限(即 242,280,000 港元);(iv)各宝信承诺人不得对惩罚性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v)各宝信承诺人不就以下任何xx就任何保证申索担责:如果与所提申索有关的所有损失通过保单弥补,且要约人、或要约人的任何控股公司、任何该控股公司的任何子公司或某集团成员实际上在该保单下得到足额赔偿,在这种情况下,要约人必须尽一切合理努力寻求获得相关保单项下的赔偿金额。
3.2 法律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就目标公司集团成员涉及的重大诉讼的赔偿责任,广汇汽车和要约人可以根据上述《宝信不可撤销承诺协议》的约定向各宝信承诺人要求补偿。
四、目标公司集团业务资质情况
4.1 相关事实
如《法律意见书》第 6.5.2 条所述,4 家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目标公司境内集团成员正在办理许可证续期手续,1 家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目标公司境内集团成员尚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1 家从事汽车进口业务的目标公司境内集团成员尚未取得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截至目前,其中 1 家机动车维修业务的目标公司境内集团成员已经完成许可证续期手续。
根据目标公司的说明,截至目前,前述 6 家目标公司境内集团成员未因许可证未及时续期或未取得相关许可证受到过主管政府部门的任何行政处罚;相关的目标公司境内集团成员正在办理相关许可证续期及申领手续,且办理相关许可证续期及申领相关许可证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和重大不确定性。
广汇汽车和要约人未与交易对方明确约定因前述 6 家目标公司境内集团成员许可证未及时续期或未取得相关许可证而受到主管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赔偿责任。
4.2 法律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根据目标公司的说明,截至目前,前述 6 家目标公司境内集团成员未因许可证未及时续期或未取得相关许可证受到过主管政府部门的任何行政处罚;相关的目标公司境内集团成员正在办理相关许可证续期及申领手续,截至目前,其中 1 家目标公司境内集团成员已经完成许可证续期手续;相关的目标公司境内集团成员办理相关许可证续期及申领相关许可证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和重大不确定性,不会对目标公司的持续经营和本次交易有重大不利影响。
五、 目标公司签署的飞机租赁协议事项
5.1 相关事实
根据广汇汽车聘请的境外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以及目标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目标公司境外集团成员 Eagle Reach Group Limited(作为承租人)和 GE Capital Services Pte Ltd.(作为出租人)于 2013 年 12 月 3 日签订了一份飞机租赁协议,该飞机租赁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租期:该租赁协议的租期为交付日(即 2013 年 12 月)起 120 个月满为止,租期可根据协议调整。
租金:每季度租金约为 499,692.50 美元(可根据协议条款调整)。
购买价格:在租赁期间但不影响出租人终止协议的权利,出租人不可撤销地授予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将飞机出售给承租人的权利,即在:(i)第一次出售日(交付日后的 36 个月)以第一次出售价格(18,145,891 美元)出售;(ii)第二次出售日(交付日后的 60 个月)以第二次出售价格(15,500,663 美元)出售;(iii)第三次出售日(交付日后的 84 个月)以第三次出售价格(13,044,929 美元)出售;(iv)在特殊出售日(不早于交付日后 12 个月且不晚于交付日后 18 个月)以特殊出售价格(21,500,000 美元)出售。
根据目标公司的说明,该飞机主要用于目标公司集团的董事及高管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业务洽谈及与商务合作伙伴进行商务会议时使用。
5.2 法律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目标公司与 GE Capital Services Pte Ltd.在飞机租赁协议中已约定租金事宜,并约定目标公司可以选择在租赁期内的上述日期按照约定价格行使购买权;该飞机主要在目标公司集团的董事及高管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业务洽谈及与商务合作伙伴进行商务会议时使用。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影响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结论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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