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凡进行商品交易或经济协作活动,除即时结清外,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统一使用合同范本。使用统一合同编号(STD+单位+年+采购或销售+第几号,如:天地远东 2012 销售合同第 1 号编号为:STDYD2012XS001)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合同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防经济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管理是指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含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对外或内部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监督、管理。包括资信调查、意向接触、商务谈判、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 集团公司对合同实行各企业内审、集团评审二级管理,内审在所属各企业内部完成,评审在集团公司完成。
第四条 集团公司设大宗设备采购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重大设备采购的招标及评审工作;房地产项目招投标由集团公司项目开发部和下属房地产项目公司成立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和参与房地产项目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第🖂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下设法律事务室(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是合同管理的专业部门,建立严格的管理程序。所属各企业、独立核算事业部设合同管理员(兼职);并建立严格的管理程序和登记归档制度。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是集团公司的合同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检查、监督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合同管理工作;
(二)审查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重大合同;
(三)办理重大合同的公证、鉴证;
(四)代理集团公司对外处理合同纠纷事宜。
第七条 所属各企业应设合同管理员(兼职),负责本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审查合同;
(二)协助合同经办人员依法签订或者变更合同;
(三)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经办人员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四)对签订、履行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或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报告;
(🖂)负责合同台帐、档案的建立及合同文本的管理。第八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合同经办人员的职责:
(一)依法签订、变更、解除合同;
(二)对所签订合同负有认真执行的责任,及时掌握和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三)及时向合同管理员、公司负责人及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通报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四)保管合同文本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资料,并按时将合同原件交合同管理员、公司财务部门归档;
(🖂)依法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九条 凡进行商品交易或经济协作活动,除即时结清外,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统一使用合同范本。使用统一合同编号(STD+单位+年+采购或销售+第几号,如:天地远东 2012 销售合同第 1 号编号为:STDYD2012XS001)
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使用格式文本,应注意划去(删去)不适用的选择项,填妥或划去所有空格。
第十条 签订合同前必须进行资信调查。审查方式可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和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报告。具体注意审明下列情况: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电脑信息单;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三)履约能力。需提供担保的合同,还必须查明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一般不得与未经法人单位授权的分支机构、项目
部等非法人单位签订合同。签约人不是合同方法定代表人的,须要求其提交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存档。与自然人签订合同必须要能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发票,否则不予签订。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原则上不准采用携带公章或已盖章的空白合同书的方式联系业务,特殊情况应报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登记在册并实施跟踪管理。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业务人员对外签约,必须明确其
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引起的有损于本单位利益的法律责任由越权行为人承担。第十四条
(一)具备下列情况之一时,按所属企业合同订立及审批流程进行合同审查: 1、房地产租赁合同期限在一年以内;其他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内。
2、合同标的按:🕔、碎石销售 200 万人民币以下,混凝土原材料采购 50 万人民币
以下、混凝土销售 200 万人民币以下;②、房地产买卖合同 10 万人民币以下; ③、其
他合同标的 10 万元以下的合同。
(二)具备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按第十🖂条规定程序办理: 1、经办单位自拟文稿的合同、协议等;
2、房地产租赁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其他合同期限在六个月年以上 (含六个月);
3、合同标的按:🕔、碎石销售达 200 万人民币以上(含 200 万元),混凝土原材料
采购达 50 万人民币以上(含 50 万元)、混凝土销售达 200 万人民币以上(含 200 万元);
②、房地产买卖合同达 10 万人民币以上(含 10 万元); ③、其他合同标的达 10 万元以
上(含 10 万元)的合同。
第十🖂条 合同审批程序:
(一)上述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合同按所属企业合同订立及审批流程进行审批;上述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标准的合同,所属各企业对所需签订的合同,先由合同经办人草拟合同,填写《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审批表》,由所在企业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合同管理员、财务负责人、主管领导、总经理签署意见后,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按集团合同订立及审批流程转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
审查。
(二)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审查签署意见后,根据合同性质、标的,由分管部门、董秘、分管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审核批准后签订。
(三)集团公司总部对所需签订的合同先由合同经办人草拟合同,然后填写《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集团合同订立及审批流程转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审查按上述第(二)项程序审批。
第十六条 凡涉及合资、联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重大工程承包、涉外、技术合同和标的巨大的其他合同的审查,按公司章程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必须经审议通过后签订。
第十七条 报送集团公司评审的合同,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统一受理。合同送审应附完整资料,包括:合同书、洽谈会议纪要或意向书。资料不全,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可退回要求补齐。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需对合同签字生效时,属一般合同须经所属企业合同订立及审批流程或集团合同订立及审批流程完成审批程序,并按照审批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后,方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总经理或经授权有关人员在合同书上签字;属重大合同须集团合同订立及审批流程完成审批程序,并按照审批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后,方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有关人员在合同书上签字。
第十九条 负责管理公章、合同专用章的人员,必须在所属企业合同订立或审批流程或集团合同订立及审批流程批准同意后,并在相应领导签字后,才能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合同书、合同附件必须同时加盖骑缝章;盖章后要求合同经办人签字进行登记,并注明合同原件去向。
第二十条 合同需要公证、鉴证的,由各企业合同经办人、合同管理员或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向法定机关申请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依法签订生效后,合同经办人员应及时检查、了解履行情况。发生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业务负责人和合同管理员汇报。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日内所属各企业合同管理员(或合同经办人)应将合同
正本交本企业财务部门保管(如有二份以上原件,其余交所属各企业合同管理员保管)。所属各企业合同管理员对已生效的合同应编号登记,逐个建立档案。集团公司总部签订的合同原件由合同经办人(或办公室印章管理员)交集团档案室保管、编号登记、逐个建立档案。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各企业涉及合同履行的相关部门、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管理部门及合同管理人员),应持有合同的复印件,并熟记合同条款,严格履行所签订的合同,防止违约。
第二十四条 所属各企业签订的合同必须提交一份正本给本企业财务部门备案。财务部门是合同履行的监管机构,合同经办人或当事人、合同管理员、合同执行部门必须接受其监管,严格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管,对违规者要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所属各企业必须严格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管。如合同经办人或当事人、合同管理员、合同执行部门、合同履行的监管机构发现我方不能履行合同或对方违约不能履行合同时,均有责任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及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减少和防止损失扩大。履行合同条款时,应注意履行相关的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第二十六条 合同履行中发现原合同条款与新的法律法规相冲突、有漏洞、容易引起争议或不利于执行的,应及时设法与对方磋商,修改完善。合同条款对我方明显不公平,或存在重大误解、对方有欺诈或胁迫行为的,应设法及时与对方磋商修改完善。协商不成的,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消或变更。
第二十七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允许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八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与原合同订立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相同。
第二十九条 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函、电报、电传等)。
第🖂章 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条 合同应尽可能争取按对我方便利的原则选择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诉讼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合同当事人不在同一地区的,尽量约定由我方所在地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
第三十一条 已签订的合同发生或可能发生争议的,应及时组织有关业务人员及法律人员认真研究合同及相关证据材料,与对方磋商,依法公平合理地解决。
第三十二条 在磋商、交涉时,口头(包括电话)、书面(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的表述均应审慎,防止让对方得到于我方不利的证据材料(包括被录音、摄影作为证据),向我方提出不正当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若磋商无法达成协议,我方权益遭受损害时,应及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处理合同争议时,应注意法律法规规定的诉讼时效、保证期间、索赔期限和行使撤消权的期限及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注意保留索赔、中断诉讼时效的证据。
第三十四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一)所属各企业纠纷发生后,各企业负责人应确定一个纠纷案件经办人员,案件经办人员负责对案件办案全过程的跟踪,负责协助律师办案,负责案卷资料、法律文书的保管归档工作。
案件经办人应及时将纠纷发生情况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法律事务室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二)对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纠纷,经企业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因合同争议可能引起诉讼或仲裁案件,争议标的额在 2 万元以上的或标的额
虽不足 2 万元,但可能存在集体诉讼或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纠纷发生企业的案件经办人应及时填写《案件审查表》按案件审批流程上报集团公司。
第三十🖂条 所属各企业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考虑留有申请仲裁或起诉六个月时间。
第三十六条 申请仲裁和诉讼一般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办理,或由法律事务室指导企业案件经人员办理;视情况企业也可由外聘律师办理,但必须由所属企业案件经办
人填写《案件审查表》经所属企业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按案件审批流程经集团公司法律室、董办、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同意后方可聘请外聘律师办理,所属企业案件经办人随时将案件资料、案件进展及时报法律事务室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经济纠纷应进行调查取证时,有关企业、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应予以协助。
第三十八条 处理合同纠纷应特别注意下列问题:
(一)做好每起合同纠纷实况记录、存案备查;
(二)凡属我方责任的合同纠纷,应逐笔查明原因,采取补救措施;
(三)合同纠纷处理完毕,经办人应在案件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有关案件材料汇总、归档、以备查验。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件交必须及时提交一份给本企业财
务部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