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爭議裁決委員會(DAB)三方協議書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工程爭議裁決委員會(DAB)三方協議書
緣 (以下稱「工程契約」)之業主
(以下稱「業主」)及承包商 (以下稱「承包商」,與業主合稱「當事人」),共同選任 、 、 為工程爭議裁決委員會之委員(本選定書以下所稱之「委員」係指爭議裁決委員會之各委員個人而言,「委員會」則係指爭議裁決委員會而言),就本工程所發生之爭議,依據法令、本選定書及相關程序規定,進行獨立及公正之裁決,並提出書面裁決報告及建議,供業主及承包商採行,以協助業主及承包商解決爭議。協議內容如下:
一、選任合意
當事人同意選任 為工程爭議裁決委員會之委員, 亦同意接受當事人之選任。
二、當事人義務
(一) 當事人同意於中華民國仲裁協會進行工程爭議裁決。當事人同意遵守以下約定進行裁決工程爭議之相關程序:(1) 當事人特別約定之裁決程序規則、(2)工程契約有關工程爭議裁決之約定條款、(3)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工程爭議裁決程序規則及相關辦法。若有不一致應按上開順序適用之。
(二) 除另有約定外,當事人及相關人員均不得要求委員會或委員針對工程契約之其他事項提供意見或進行諮商。當事人並應確保其相關人員遵守此項約定。
(三) 除當事人及委員之書面同意外,當事人應承諾以下之事項:
1.當事人應依第一項之規定繳付費用。當事人未依限繳付費用者,委員會無進行工程爭議裁決之義務。
2.除委員有故意違反本協議或委員會職權之情形外,當事人應連帶確保各委員對於其行使委員會職權之相關行為不負擔任何之賠償責任,且不會因此受到當事人任何求償或損害。
(四) 當事人應提供以下之文件資料予各委員: 1.工程契約之相關文件及資料。
2.工程施作及進展之相關文件及資料
3.委員會要求之相關文件資料。
4.其他必要之文件資料。
三、委員應揭露事項
委員現有或曾有與當事人間之財務上、職業上、業務及親屬上可能被認為與公正性、中立性及獨立性有關之重要事項揭露詳見__年__月__日所簽署之「工程爭議裁決委員會成員應揭露事項表」。
四、委員義務
委員同意為本事件為之公正性、中立性及獨立性之裁決,包括:
(一) 應與當事人約定共同赴本工程工地訪視,以充分瞭解本工程進度及相關事務。
(二) 應於收到當事人裁決爭議之請求後,依據工程契約、相關法令、本同意書及相關裁決程序規則進行裁決,並提出裁決決定。
(三) 應以專業知識及經驗,盡力防免工程契約爭議之發生,若發生工程爭議時,並應於期限內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爭議裁決程序。
(四) 應對工程契約內容、委員會之職權行使及相關詢問程序及因此所獲知之所有訊息及資料,應負有保密義務,除獲得當事人及其他委員之事前書面同意外,不得對外公開或揭露。
(五) 應於約定期限內完成評議並提出爭議裁決決定。
五、委員會會議、現場訪視及爭議裁決程序
(一) 除有特別情事者外,委員會應於選出委員會主席後二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期日,由當事人說明工程計畫之背景、規劃、設計及施工計畫等相關資訊,並提供工程契約相關資料予委員會委員。當事人與委員會並得於第一次會議商議委員會後續運作之相關事宜。委員會於第一次會議後得視情
況需要或當事人請求召開委員會會議。
(二) 工地現場訪視之頻率、日期或每次訪視之期間,由當事人及委員會共同協議定之。如未能達成一致之協議者,由委員會決議工地訪視時程後,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應遵守之。當事人另得於 日前以書面通知委員會進行臨時性之現場訪視,委員會於接獲通知後,應儘速安排進行現場訪查。當事人應配合及協助委員會進行現場訪視,並提供委員會所需之相關文件資料及說明。如有必要,當事人與委員會得另行協議或修訂詳細之現場訪視規則。
(三) 有關工程契約之爭議裁決程序,應依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工程爭議裁決程序規則進行。如該程序規則有未規定者,得由當事人及委員會共同訂定相關程序規則。
六、後續證據資料
委員會於裁決決定中認定之事實及理由、全案卷證及證據方法等,雙方當事人同意作為後續調解、仲裁或訴訟程序之證據資料。
七、裁決效力
當事人 □同意 □不同意 除另有約定者外,委員會所作之裁決決定送達雙方當事人後,即對當事人發生終局拘束力,當事人應依裁決決定內容履行。
八、報酬與費用
當事人應依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工程爭議裁決收費辦法繳納相關費用。委員之報酬應均分或由委員會另行約定分配。
九、轉讓禁止
x協議書當事人不得轉讓任何依本選定書所生之權利及義務。
十、終止
(一) 當事人得隨時合意共同於 30 日前以書面通知委員會所有委員或任一委員終止本選定書。
(二) 委員會所有委員或任一委員得隨時於 30 日前以書面通知當事人辭任。
(三) 委員如因迴避、疾病、死亡、辭任、因當事人共同合意終止或其他原因而出缺時,當事人應依該委員原選定方式選定新委員遞補之,本選定書之效力不受影響。
(四) 於委員出缺或遞補期間,當事人得隨時書面合意由既有委員進行爭議裁決程序。
十一、轉換程序
當事人同意於提付爭議裁決後,委員會及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經他方同意後,以委員會委員作為當事人選定之調解人,並填具選定同意書,由委員會將爭議裁決程序轉換為調解程序進行調解。提付爭議之裁決程序即停止。
前項調解適用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調解中心調解規則及相關規定。
十二、行政事務之協助
當事人同意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聲請協助辦理爭議裁決程序及委員會運作之相關行政事務,並負擔所需之相關費用。
十三、爭議之解決
當事人任何由本協議書所生或與本協議書有關之爭議無法透過協商解決 者,當事人同意提交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依中華民國仲裁法及該協會之仲裁規則於台北/台中/高雄(請選一地)以仲裁解決之。
當事人地 址
委 員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