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 作为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万邦达”或“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万 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万邦达与中煤陕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签署的《甲醇醋酸系列深加工及综合利用项目一期(Ⅰ)工程污水、回用水及脱盐水装置 E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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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 作为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万邦达”或“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万邦达与中煤陕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签署的《甲醇醋酸系列深加工及综合利用项目一期(Ⅰ)工程污水、回用水及脱盐水装置 EPC 总承包合同》(以下称“《承包合同》”)之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等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xx和说明。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以及所作的xx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公司本次签署《承包合同》所涉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等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签署
《承包合同》必需文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中煤陕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中煤陕西能源”)现持有榆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2 年 3 月 27 日核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612700100027135),住所为榆林经济开发区明珠大道东侧墨金苑小区一层,法定代表人为杨列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36,556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336,556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煤炭开采、洗涤和销售项目、煤化工产品生产及销售项目、煤机装备制造项目、建材制造项目、发电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筹建及投资:建材、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销售”,成立日期为 2010 年 4 月 21 日,营业期限为
自 2010 年 4 月 21 日至长期。
本所认为,中煤陕西能源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上述基本情况真实、有效。
二、交易对方签署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
根据中煤陕西能源现行有效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注册号: 612700100027135),中煤陕西能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本所认为,中煤陕西能源系独立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签署《承包合同》的合法资格。
三、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一) 合同签署的真实性
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飘扬代表公司在《承包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中煤陕西能源的授权代表xxx代表中煤陕西能源在《承包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中煤陕西能源合同专用章。
本所认为,各方的签约代表具备合法代表各方签约的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系自愿签字盖章,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签署真实。
(二) 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经核查,《承包合同》已由公司与中煤陕西能源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
加盖合同专用章,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主体
《承包合同》的合同主体万邦达及中煤陕西能源均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合同主体地位合法、真实、有效。
2、合同标的
中煤陕西能源委托万邦达对中煤陕西能源甲醇醋酸系列深加工及综合利用项目一期(Ⅰ)工程污水、回用水及脱盐水装置工程负责设计、采购、施工。
3、合同条款
《承包合同》包括一般规定、业主、承包商、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开工、延误、暂停、完工测试阶段、缺陷责任、保证与担保、变更和调整、总成合同价格、结算和支付、由业主终止合同、由承包商终止合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金、风险责任与保险、保密、不可抗力、争议和仲裁、合同的生效和修改等必要的条款,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真实、有效。
经核查,《承包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的,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合同已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该合同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与中煤陕西能源签署的《承包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中煤陕西能源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上述基本情况真实、有效;中煤陕西能源系独立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签署《承包合同》的合法资格;公司与中煤陕西能源所签署的
《承包合同》是真实的,《承包合同》已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贵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xxx
经办律师(签字):
xx继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