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园林、本公司、公司 指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园林股票、公司股票 指 东方园林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即东方园林 A 股 员工持股计划、本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 指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本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指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指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参与对象、参与人、持有人 指 出资参加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修正案)
二〇一五年十月
目录
六、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9
特别提示
1、《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成立。
2、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00 万元,资金来源为本公司正式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等法规允许的其他合法方式。
3、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诺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并全额认购诺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诺安锦绣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次级份额。诺安锦
绣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上限为 3 亿份,按照 2:1 的比例设立优先级份额和
次级份额,诺安锦绣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范围为东方园林股票。
4、诺安锦绣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优先级份额按照【7.25%】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实际预期年化收益率以最终签订的合同确定的为准,下同)按照实际存续天数优先获得收益。公司董事方仪为诺安锦绣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的权益实现提供担保。对于次级份额而言,通过份额分级,放大了次级份额的收益或损失,若市场面临下跌,次级份额的跌幅可能大于本公司股票跌幅。
5、诺安锦绣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
取得并持有标的股票。股东大会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诺安锦绣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若因信息敏感期、公司股票停牌等原因导致员工持股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 个月内无法实施,则员工持股计划延长 6 个月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6、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累计持有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7、 公司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审议且无异议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员工持股计划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8、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
求。
一、释义
本草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东方园林、本公司、公司 | 指 |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
东方园林股票、公司股票 | 指 | 东方园林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即东方园林 A 股 |
员工持股计划、本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 | 指 |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本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 指 |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 指 |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
参与对象、参与人、持有人 | 指 | 出资参加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
持有人会议 | 指 |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
委托人 | 指 |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 |
标的股票 | 指 | 根据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购买的东方园林股票 |
存续期 | 指 | 自员工持股计划所认购上市公司股份完成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至员工持股计划结束日之间的期间 |
锁定期 | 指 | 自员工持股计划所认购上市公司股份完成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的不得进行股票交易的期间 |
诺安资管、资产管理机构、管理人 | 指 | 诺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专向资产管理计划 | 指 | 诺安锦绣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公司法》 | 指 | 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规范运作指引》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指导意见》 | 指 |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
《公司章程》 | 指 | 现行适用的《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了本计划草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目的在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建立健全有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公司、股东、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提高公司员工凝聚力,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实现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劳动合同法》、
《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正式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范围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正式员工,参加对象在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全职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
动合同。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情况
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共计不超过 30 人,其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 人,具体为xxx、xxx、xx、xx。
序号 | 持有人 | 出资额(万元) | 比例(%) |
1 | xxx | 1,531 | 15.31% |
2 | xxx | 2,250 | 22.50% |
3 | xx | 499 | 4.99% |
4 | 周舒 | 250 | 2.50% |
5 | 公司其他员工 | 5,470 | 54.70% |
总计 | 10,000 | 100% |
本员工持股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10,000 万元,其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员工的出资比例具体如下:
四、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与股票来源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薪酬、自筹资金等方式。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10,000 万元,每份份额为 1.00 元。每 1
万份为一个认购份额基数,单个员工必须认购整数倍份额基数,但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最后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对应的份数为准。
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为东方园林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之前。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诺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并全额认购诺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诺安锦绣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的次级份额。诺安锦绣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上限为 3 亿份,按照 2:1 的比例设立优先级份额和
次级份额,诺安锦绣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范围为东方园林股票。公司
董事方仪为诺安锦绣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的权益实现提供担保。
诺安锦绣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以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
方式取得并持有标的股票,诺安锦绣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诺安锦绣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合法合规方式获得标的股票。
若因信息敏感期、公司股票停牌等原因导致员工持股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 个月内无法实施,则员工持股计划延长 6 个月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按照公司 2015 年 4 月 3 日的收盘价【26.36】元作为诺安锦绣 1 号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全部股票平均买入价格测算,诺安锦绣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对应股票总数约为【1138.0880】万股,约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1.13%】。最终标的股
票的购买情况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变更和终止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即为诺安锦绣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锁定期。诺安锦绣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得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不少于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诺安锦绣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名下时起算。
2. 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与资产管理公司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及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是否卖出股票。
3. 资产管理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诺安资管在决定买卖公司股票时应及时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否处于股票买卖敏感期。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终止
1.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2.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在诺安锦绣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六、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七、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全额认购诺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诺安锦绣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而享有诺安锦绣1 号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办法
1. 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退出,不得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
2. 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3. 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符合其他禁售规定的前提下,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在存续的处置应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要求。
4. 持股计划的收益分配
本员工持股计划在禁售期后按约定比例出售标的公司股票,扣除税费及预提费用后的现金资产根据持有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分配给持有人,持有人优先用于偿还借款本息。
5. 但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照其自筹资金部分原始出资金额与净值孰低的金额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1)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下属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下属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6. 如果持有人上年度业绩考核不达标,公司有权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中当年度解锁部分的权益按照其自筹资金部分原始出资金额与净值孰低强制转
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7. 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
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退休
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丧失劳动能力
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
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之后,锦绣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
的份额进行分配。
八、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一) 持有人会议
1、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 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审议;
(4) 审议和修订《管理办法》;
(5) 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 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7) 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8) 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的时间、地点;
(2) 会议的召开方式;
(3)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 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 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计划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管理办法》约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6、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员工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二)管理委员会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2、管理委员会由 5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不得违反《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将员工持股计
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4)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5)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6)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7)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剩余份额、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8)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9)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7、代表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1/3 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
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5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召开临时管理委员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方式或专人送出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3 天。
9、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11、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2、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3、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4、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三)持有人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参加持有人会议;
(2)按份额比例享有本持股计划的权益。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不得转让其持有本计划的份额;
(2)按认购员工持股计划金额在约定期限内出资;
(3)按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
(4)遵守《管理办法》。
(四)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2)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3)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4)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五) 资产管理机构
诺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的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
九、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协议主要条款
(一)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
1、公司选任诺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
2、管理委员会代表员工持股计划与诺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诺安锦绣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二) 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1、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诺安锦绣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类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3、目标规模: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规模上限为 3 亿份,按照 2:1 的比例设置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
4、存续期限: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为 36 个月,可展期。本资产管理计划实际管理期限由本专项管理计划所投金融资产变现情况决定,具体情况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提前公告。在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当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投资的金融资产全部变现,即现金类资产占资产管理计划净值比例为 100%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本资产管理计划。
5、投资理念:本专项计划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进行主动管理,力争实现委托人资产持续稳健增值。
6、特别风险提示: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或者提前终止的,优先级份额按照【7.25%】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按实际存续天数优先获得收益。本计划的收益首先满足优先级份额的参考收益,超出优先级份额参考收益的剩余收益分配给次级份额持有人。本计划收益不足以支付优先级参考收益时,则由次级委托人的本金(含补仓资金)进行支付。如计划的净资产不足以支付优先级的本金和参考收益的,则清算后的计划净资产全部分配予优先级,且次级份额持有人或担保人须对差额部分进行补偿。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董事方仪为本计划优先级份额投资本金及收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对于次级份额而言,通过份额分级,放大了次级份额的收益或损失,若市场面临下跌,次级份额的跌幅可能大于本公司股票跌幅。
(三) 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 1、参与费率:0
2、退出费率:0
3、管理费率: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 0.4%
4、托管费率: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 0.05%
5、业绩报酬: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十、其他重要事项
1、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并在交易所网站披露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及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
(3)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程序,就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员工持股计划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并及时披露征求意见情况及相关决议。
(4)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表法律意见,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5)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批准员工持股计划后即可以实施。
(6)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
2、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
公司或子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3、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所产生的税负按有关税务制度规定执行,由持有人承担。
4、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