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原农险河南省驻马店市地方财政犊牛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是驻马店市(新蔡县除外)从事犊牛养殖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标的
第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饲养的犊牛,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犊牛”)向保险人投保:
(一)养殖场(户)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条件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二)投保的犊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含);
(三)犊牛投保时必须为投保场区能繁母牛生产的 0-3 月龄犊牛或投保场区能繁母牛在
承保有效期内所产的 0-3 月龄犊牛,且出生时未死亡;
(四)投保养殖场(户)按照规定对犊牛进行免疫接种、佩戴耳标、建立档案;
(五)投保的犊牛必须有能识别身份的耳标或生产记录。第五条 下列犊牛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养殖场地处在蓄洪、行洪区内或政府明确规定的限养禁养区域;
(二)养殖场地及生产设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
(三)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xxx的养殖地点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犊牛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疾病、疫病;
(二)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地震、冰雹、冻灾;
(三)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犊牛先天不足造成的死亡。
第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六条第(一)项中列明的重大病害,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犊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行为;
(二)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四)互斗、被盗、丢失、中毒;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政府扑杀除外);
(六)未严格执行生产规范要求,饲养管理不善。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犊牛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以外或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二)保险犊牛未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未采取综合防疫措施或免疫后抗体监测达不到当地畜牧部门要求的;
(三)保险犊牛因疫病死亡未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四)发生重大病害或疫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五)因患慢性病、久治不愈等原因导致淘汰宰杀的。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条款其他条目中约定的不承担、免除或减少保险责任的部分,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
第十二条 保险犊牛每头保险金额为 2500 元,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除另有约定外,犊牛保险数量按照出生时间进行投保,具体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保险费
第十三条 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期间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 3 个月,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犊牛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允许和协助保险人对投保犊牛进行现场核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无害化处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犊牛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犊牛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二条 保险犊牛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 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 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出险的保险犊牛进行无害化处理。被保险人未将出险的保险犊牛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无害化处理证明材料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可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犊牛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 保险犊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死亡数量
(二)发生第七条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