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編號:111A01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契約編號:111A01
甲方:國立嘉義大學乙方:
國立嘉義大學 場地出租契約書
立契約人
國立嘉義大學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設置投幣式洗衣、烘衣機乙事,雙方同意遵守並履行以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同意乙方設置投幣式洗衣、烘衣機,其內容如下列所示:一、機種及機型:投幣式洗衣、烘衣機。
二、設置台數:洗衣機 74 台、烘衣機 39 台(詳招租需求書數量表)。三、設置場所:詳招租需求書
1、蘭潭校區學生宿舍(xxxxxx 000 x)
2、民雄校區學生宿舍(xxxxxxxxx 00 x)
3、xx校區學生宿舍(地址:xxxxxx 000 x)
4、新民校區學生宿舍(地址:xxxxxx 000 x)
5、進德樓學生宿舍(xxxxxxxx 000 x)。
四、投幣式洗衣、烘衣機之機種、台數、設置場所,在雙方之協議下得以變更。
第二條 租賃期限:
一、本契約為定期租賃契約,期間自自 111 年 8 月 1 日至民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止,共計 2 年。租期屆滿時,租賃關係即行終止,甲方不另通知。
二、契約期間內乙方如無重大違約,如有意續約需於租期屆滿前 6 個月提
出申請,得續約 2 次,每次續約以 2 年為限。乙方逾期未向甲方申請續約,視為放棄優先續約權利。
三、乙方申請續約,經甲方審核符合優先訂約者,甲方研訂繼續租用場地
之條件並通知乙方議定新約內容,倘乙方對甲方之條件拒絕同意或契約期滿前 1 個月,雙方仍未達成契約之合意者,乙方即喪失優先訂約權,甲方另公開辦理招租,乙方不得異議。
第三條 場地租金:
一、乙方 1 年場地租金為新台幣 元整(內含營業稅),總計 2 年租金共新台幣 元整(內含營業稅)
二、租金採年繳方式繳納,每年繳交 1 次,第 1 年由廠商於決標日次月底
前繳交,第 2 年廠商應於當年度 8 月 31 日前,就當年度租金之總額一
次繳清。現金繳款者除自行至本校蘭潭校區行政大樓 4 樓出納組繳款外,亦可匯款至本校帳號,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戶名:國立嘉義大學 401 專戶、帳號:082350003050。
每逾 1 日,應按照應繳金額 2%作為懲罰性違約金,最高至年租金 20%為止,給付予甲方。
三、除上述租金外,乙方應依甲方書面通知之繳費通知單,依期限主動向甲方繳交相關費用,收據影印送總務處資產經營管理組備查。
四、乙方所租用場地,由乙方管理,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使用場地,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如有損壞,乙方應負修繕復原之責。
五、乙方非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增加設備和允許第三人使用。
六、租金因房屋課稅現值變動,土地申報地價或租金率調整等因素,經甲方評估須重新調整時,乙方應照調整之租金額自調整之月份起繳付。
七、租賃場地,如因更正、分割或重測等,致標示有變更時,應將變更登記之結果記載於契約,其有面積增減者,並自變更登記之次月起,重新計算租金。
第四條 履約保證金及繳納方式:
一、 乙方應繳交履約保證金新台幣 8 萬元整,於租期屆滿時,抵付欠繳租金、拆除地上物或騰空租賃物、損害賠償等費用後,如有賸餘,無息退還;如有不足,由乙方另行支付。
二、 乙方於租期屆滿前申請終止契約,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契約者,其已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但租賃期間,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契約者,乙方繳交之履約保證金,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三、 除現金外,乙方得以郵政匯票或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繳納,受款人為「國立嘉義大學」。
四、 履約保證金之期限,應持續至本契約終止且乙方完成資產返還後 6 個
月為止。
第五條 投幣式洗衣、烘衣設置機台設備及條件
一、投幣式直立式洗衣機(含脫水功能):不鏽鋼內糟,容量 8KG 以上,20元/次,清洗時間 30 分鐘以上。
二、投幣式烘衣機:電熱型,容量 8KG 以上,20 元/次,烘衣時間 20 分鐘
以上。
三、所有設置機台皆需經過中央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需 105 年 01 月 01日以後製造。
四、每一機台需張貼機台編號,以方便故障時報修登記,另每一設置處需張貼服務電話,以利故障及緊急狀況時,供使用者可立即(直接)反應。
五、發生故障時,甲方儘速通知廠商修復,乙方應於接獲通知後 4 小時內
到達維修。
六、乙方需每 2 個星期 1 次進行機台保養(含機身及內糟清潔及消毒),並作成紀錄供使用者查閱,以維護甲方使用者權益。
七、乙方需於每年暑假進行洗衣間大清潔(含機台後方、管線)及周圍之排
水系統清理、環境清潔及消毒等工作。
八、乙方因營業需求所為各項改變場地現狀或設備之工程,經費應自行負擔,除自行依法規辦理外,其施工設計內容並應先行送經甲方審核同意後施工,另裝修工程若涉及室內裝修行為,須依相關規定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合格。
九、基於甲方校園整體規劃及結構安全考量,任何變更本場地外觀之設計規劃、店招及類似廣告物、室外機具增設,室內場地之期初裝修及事後變更,均須事先提送計劃書及圖說經甲方同意後方可施作,並不得改變本場地主體結構為主。若須設置招牌時,應配合建築及周圍環境低調裝設,並須取得本校審查同意後始得施作。未經甲方同意者,假方得令其回復原狀,所需費用概由廠商負責。
十、甲方自行提供之脫水機由乙方無條件協助負責維修,所需材料費用由甲方支付。
第六條 設置在甲方場地之投幣式洗衣、烘衣機所有權為乙方所有,除乙方未履行約定或契約期滿未遷離,甲方不得逕行支配、變賣或辦理抵押、轉讓等事宜。
第七條 所設置之投幣式洗衣、烘衣機如發現有損壞、被盜、運轉故障或其他異常狀況時,甲方須通知乙方,但不負賠償及修護責任。其因投幣式洗衣、烘衣機所造成之人員、財物損失或因商品之關係,致影響消費者之權益或涉法律責任時,概由乙方負法律上完全責任。
第八條 乙方定期派業務人員巡迴服務,機器維護工作(含機台外觀清潔維護保養)及毀壞破壞情事一切由乙方負責。除特殊情況外,乙方一切作業均應於甲方上班時間為之。
第九條 投幣式洗衣、烘衣機機台設置場地因故變更,經甲方通知乙方,乙方應於甲方指定時日內,無條件自動遷移至甲方指定地點。乙方設置甲方場所之投幣式洗衣、烘衣機,未經甲方同意不得隨意搬動或增加數量。
第十條 乙方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更改設置地點電源線路或擅用電器設備,以免發生危險或損壞場地,且不得違反建築法、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及消防法規等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乙方若未依契約規定履約時,經 3 次書面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方不得異議。
第十二條 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租約:
一、乙方違反本契約約定事項使用者,或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未改善者。二、甲方因設施改善或其他政策、法令之必要而需終止契約,得經通知終止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甲方應於 2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乙方,辦
理終止契約,租金依比例退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任何補償。三、乙方未依規定繳納租金者。
四、其他因法令規定必須終止租約者。
五、xx因於乙方違反契約所定事項,甲方有權終止契約,已繳納之租金不得退還;xx因於甲方之終止契約,得按終止時間計算應繳之租金,若已繳金額尚有餘款時,由甲方無息退還。
第十三條 契約期滿或契約終止時,乙方應即無條件將設置甲方之設備或設施遷離甲方管理處所,逾期 7 日未完全處理,自租賃期滿或終止租約
翌日起,乙方應按每台每月之租金 3 倍(*未完成處理之機台數)計算
違約金支付甲方至強制遷離之日止,未滿 1 個月以 1 個月計。逾期一個月甲方有權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保證金內扣除,不足時應由乙方補足。
第十四條 乙方應遵守廢棄物清理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若法令對於投幣式洗衣、烘衣機之放置及管理有所變更時,得依需要修改本契約之內容。
乙方應遵守電業法及其相關子法,裝置漏電斷路器接地線路等防止電擊措施。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間所為之約定或通知,同意以書面按本契約所載通訊地址掛號郵寄為之,並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視為送達日期。
第十六條 乙方應按契約繳納應付款項,契約期滿或終止時,應即交還標的場地,如不履行願逕受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x契約書正本一式 2 份,由甲、乙雙方各執 1 份為據,並由雙方各
依印花稅法之規定繳納印花稅。副本 2 份,由甲方收執。
第十八條 因本契約之履行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甲方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九條 特約事項:
一、乙方因販賣行為應繳納之各項稅捐,由乙方負責繳納,如有逃稅及漏稅之情事發生,均由乙方負責繳納。
二、乙方不得以甲方名義,對外賒欠貨物或借貸金錢,亦不得以甲方名義,對外招募人員或招徠生意,亦不得與甲方之教職員工生有金錢
借貸行為。
三、乙方不得擅將經營權頂讓或轉、分包他人經營,違反者,甲方得沒收履約保證金,且其留置物以拋棄論,乙方不得異議。
四、乙方於契約期間在租賃場地所在地址若有設立公司行號者,於租賃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之次日起 15 日內,應即遷出或廢止,並應將主管機關准予遷出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文件交付甲方存查。乙方違反該規定者,甲方應按遲延日數連續計罰每日新台幣 500 元之違約金。
五、履約期間,乙方應遵守甲方校園相關安全規範及相關管理辦法。 (如:車輛管理辦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及場地設備提供使用管理要點等)。
六、其他未盡事宜,依民法及其相關法規及甲、乙雙方協議處理之。立約人
甲 方:國立嘉義大學法定代理人:校長 xxx
地 址:嘉義市學府路 300 號電 話:00-0000000
乙 方:負 責 人:登 記 地址:通 訊 地址:電 話: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月 日
校區 | 地點 | 洗衣機 (台) | 烘衣機 (台) | 備註 |
蘭潭 | 一舍 | 6 | 3 | |
二舍 | 5 | 2 | ||
三舍 | 9 | 4 | ||
五、六舍 | 14 | 8 | ||
合計 | 34 | 17 | ||
民雄 | 男舍 | 9 | 6 | |
女舍 | 8 | 6 | ||
合計 | 17 | 12 | ||
新民 | 男舍 | 4 | 2 | |
女舍 | 4 | 1 | ||
合計 | 8 | 3 | ||
xx | x舍 | 5 | 3 | |
女舍 | 0 | 0 | ||
合計 | 5 | 3 | ||
進德樓 | 男、女舍 | 10 | 4 | |
總計 | 74 | 39 |
國立嘉義大學投幣式洗衣、烘衣機設置地點明細表
洗衣機共計 74 台
烘衣機共計 39 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