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S7 沪崇高速二期日常养护
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S7 沪崇高速二期日常养护
招标文件
采购人: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广汇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22 年 12 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第四章: 招标需求
第五章: 评标方法与程序 第六章: 投标文件有关格式
第七章: 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
第八章:技术规范书与监督考核管理标准附件 技术需求
第一章 投标邀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上海广汇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委托,对下述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特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3.1 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
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2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不允许
1、项目名称: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S7 沪崇高速二期日常养护
2、项目编号:310000000221104102050-00000339
3、预算编号:0023-00001461
4、项目主要内容及要求:
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招标文件相应规定为准。
5、服务地址:S7 沪崇高速二期日常养护,南起月罗公路,北至宝钱公路,并包括月罗公路
一对上下匝道、胜竹路二对上下匝道、宝钱公路一对上下匝道。
6、服务期限:2023 年 1 月至 2023 年 12 月,一年。
7、采购预算金额:11373200 元人民币(国库资金:11373200 元;自筹资金:0 元)
8、最高限价:11373200 元人民币,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不予接受。
9、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规范进口产品采购政策。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1 、 时 间 : 自 2022-12-08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至 2022-12-15 , 每 天 上 午
00:00:00~12:00:00,下午 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
3、方式:网上获取。
4、售价(元):/。
四、网上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
1、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2 年 12 月 29 日 15:00,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上传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2、本项目采用远程电子开标,将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 15:00 开启开标室由投标人进行
远程网上签到,至 2022 年 12 月 29 日 15:30 结束远程网上签到(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远程
网上签到的投标人将视为放弃投标)并开始远程解密,至 2022 年 12 月 29 日 16:00 结束远程解密及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远程网上解密及确认的投标人将视为放弃投标),在结束远程解密及确认后进行远程唱标程序,完成远程解密及确认的投标人应对唱标结果签名确认并提交。(由于工作高峰时段“上海政府采购网”的电子采购平台服务器因拥挤会使远程电子开标速度受到一定影响,故建议投标人尽早完成上述远程电子开标操作。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五、网上投标地点和开标地点:
1、投标地点: 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电子招投标系统网上
投标。
2、开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电子招投标系统网上开标。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
七、其他事项
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 xxx.xxxx.xx.xxx.xx)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客服”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电话通知代理机构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代理机构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造成代理机构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xxxxxxxxxxxxxxx:xxxx 000 x
xx:000000 联系人:xxx电话:00000000
传真:021-53013995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广汇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xxxxxxxxx 00 xxxxx 0000 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65637067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一、项目情况
1、项目名称: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S7 沪崇高速二期日常养护
2、项目地址:S7 沪崇高速二期日常养护,南起月罗公路,北至宝钱公路,并包括月罗公路一对上下匝道、胜竹路二对上下匝道、宝钱公路一对上下匝道。
3、项目内容:本次招标内容包括但不限招标路段用地范围内道路养护、桥梁养护、沿线设施养护、绿化养护和其他附属设施的养护。主要包含道路、桥梁(包括立交桥)、涵洞、通道、防护工程、排水设施、附属设施及绿化工程的日常巡查、保洁、维护等工作。对招标路段范围内设施量进行预防性、经常性、周期性和及时性的维修保养,根据设施的实际状况制定日常小修保养计划,及时修复损坏设施,协同处理疏散交通拥堵,保持路段的交通畅通,各类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实现管养路段路面平整整洁、设施规范齐全、运行状况良好。 4、最高限价:11373200 元人民币,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将视为无效标予以拒绝。
二、招标人
采购人名称: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地址:xxx路 579 号
联系人:xxx电话:00000000
传真: 021-53013995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广汇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xxxxxxxxx 00 xxxxx 0000 x
xx:000000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65637067
三、合格供应商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3.1 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3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
四、招标有关事项 招标答疑会:不召开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期 15 日历天以前;形式:以盖章 PDF 版本及可编辑 word 版本形式 Email 形式提交至:xxxxxxxxxxx000@000.xxx。投标人可直接登录网上投标系统下载招标澄清文件(如有)。
踏勘现场:不组织
投标有效期:不少于 90 天投标保证金:不收取
投标截止时间: 详见投标邀请(招标公告)或延期公告(如有)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网址:
投标方式:由投标人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
投标网址:xxxx://xxx.xxxx.xx.xxx.xx
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网址: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网址: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招投标系统(网址:xxxx://xxx.xxxx.xx.xxx.xx)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与评标方法:
评标方法: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
中标人推荐办法: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
五、其它事项
付款方法:详见第四章《招标需求》履约保证金:不收取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简称: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xxx.xxxx.xx.xxx.xx)进行。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采购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采购云平台中的“操作须知”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投标时无需提供纸质投标文件。供应商应按照网上投标的要求制作网上投标文件并完成网上投标。签订合同签前,中标人应按采购人要求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概述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1.2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
1.3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招标人。
1.4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 5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简称: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xxx.xxxx.xx.xxx.xx)进行。
2.定义
2.1 “采购项目”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
2.2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
2.3 “招标人”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2.4 “投标人”系指从招标人处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2.5 “中标人”系指中标的投标人。
2.6 “甲方”系指采购人。
2.7 “乙方”系指中标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投标人。
2.8 招标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
2. 9 “电子采购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
3.合格的投标人
3.1 符合《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投标人所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和特定条件。
3. 2 《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3.1 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合格的服务
4.1 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4.2 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5.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 信息发布
x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中标公告以及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招标人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
(xxxx://xxx. xxxx.xx.xxx.xx)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
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投标人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7.询问与质疑
7. 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
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 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7. 3 质疑书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7. 4 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 5 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8. 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8.1 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等。
8.2 如果有证据表明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
任。
8.3 招标人将在开标后至评标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
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相关投标人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上信用查询记录,招标人将打印查询结果页面后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9. 其他
x《投标人须知》的条款如与《投标邀请》、《招标需求》和《评标方法与程序》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投标邀请》、《招标需求》和《评标方法与程序》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二、招标文件
10. 招标文件构成
10.1 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投标邀请(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4)招标需求
(5)评标方法与程序
(6)投标文件有关格式
(7)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
(8)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的话)
10.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投标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3 投标人应认真了解本次招标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资料。一经中标,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负责。
10.4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招投标有关活动。 11.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和修改
11.1 招标人召开答疑会的,所有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或者招标人通知的要求参加答疑会。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1.2 各投标人不得擅自改变本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对招标文件条款的文字及数字有关技术、商务要求必须认真审阅,若认为有问题或不清楚,可在答疑时要求招标方予以澄清。否则,因对招标文件条款、图纸的误解或者因文字誊写错漏、运算错误而造成的投标标价失误,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1.3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按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通知招标人。
11.4 对在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答疑、澄清要求,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答复的;或者在投标截止前的任何时候,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招标人将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或书面通知。如果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的,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投标截止时间以最后发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中的规定为准。
11.5 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澄清或修改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
11.6 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都应由采购代理机构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投标的依据,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1.7 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有澄清公告或修改公告的,投标人应当通过网上下载或领取书面通知,以确认其已阅知该澄清或修改公告,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1.8 招标人在答疑会中口头介绍的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2.踏勘现场
12.1 招标人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踏勘现场活动。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踏勘现场,投标人需要踏勘现场的,招标人应为投标人踏勘现场提供一定方便,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时应当服从招标人的安
排。
12.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
12. 3 招标人在现场介绍情况时,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或误导性。
12.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招标人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三、投标文件
13. 投标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3.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
13.2 投标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14.投标有效期
14.1 投标文件应从开标之日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投标有效期比招标文件规定短的属于非实质性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14.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书面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导致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4.3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项目服务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至中标人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15. 投标文件构成
15.1 投标文件由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二部分构成。
15. 2 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具体包含的内容,以第四章《招标需求》规定为准。
16. 商务响应文件
16.1 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3)《投标报价分类明细表》等相关报价表格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
(4)《资格条件响应表》;
(5)《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6)《与评标有关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7)第四章《项目需求》规定的其他内容;
(8)相关证明文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需求》所规定的内容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17. 投标函
17.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函》。
17.2 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投标函》,或者填写不完整的,评标时将按照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扣分。
17.3 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投标函》的,为无效投标。
18. 开标一览表
18.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开标一览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
18.2 《开标一览表》是为了便于招标人开标,《开标一览表》内容在开标时将当众公布。
18.3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开标一览表》、或者未提供《开标一览表》,导致其开标不成功的,其责任和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9. 投标报价
19.1 投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行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服务水平和承受能力进行报价。投标报价应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招标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投标报价应当是投标人为提供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服务所发生的一切成本、规费、税费和利润,包括人工(含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加班工资、工作餐、相关福利、关于人员聘用的费用等)、设备、国家规定检测、外发包、材料(含辅材)、管理、规费、税费及利润等。
19.2 报价依据:
(1)本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作范围和要求。
(2)本招标文件明确的服务标准及考核方式。
(3)其他投标人认为应考虑的因素。
19.3 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投标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19.4 除《招标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投标的每一种单项服务的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投标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文件中包含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招标人对于其投标均将予以拒绝。
19.5 投标报价应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投标报价,招标人均将予以拒绝。
19. 6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各类报价分类明细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
19.7 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20. 资格条件响应表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20.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所提供格式,逐项填写并提交《资格条件响应表》以及
《实质性要求响应表》,以证明其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
20.2 投标文件中未提供《资格条件响应表》或《实质性要求响应表》的,为无效投标。 21.与评标有关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21.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与评标有关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21.2 《与评标有关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是为了便于评标。《与评标有关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与投标文件其他部分就同一内容的表述应当一致,不一致时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30 条“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修正”规定处理。
22.技术响应文件
22.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需求》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技术响应文件,对招标人的技术需求全面完整地做出响应并编制服务方案,以证明其投标的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2.2 技术响应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表格、图纸和数据等各项资料,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投入以及服务内容、方式、手段、措施、质量保证及建议等。
23.投标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23.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采购云平台要求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
23.2 投标文件中凡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显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字样及投标人的公章。投标人名称及公章应显示全称。如果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投标文件,则应当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投标人自拟授权书格式,则其授权书内容应当实质性符合招标文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之内容)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若有修改错漏之处,
须在修改错漏之处同样显示出投标人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字样。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其中对《投标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资格条件响应表》《实质性要求响应表》以及《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投标人未按照上述要求显示公章的,其投标无效;有公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字样的(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填写不完整的,评标时将按照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扣分。
23.3 建设节约型社会是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政府采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需要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共同践行。目前,少数投标人制作的投标文件存在编写繁琐、内容重复的问题,既增加了制作成本,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增加了评审成本,影响了评审效率。为进一步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提请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注意下列事项:
(1)评标委员会主要是依据投标文件中技术、质量以及售后服务等指标来进行评定。因此,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内容xx明了,编排合理有序,与招标文件内容无关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料不要编入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应规范,应按照规定格式要求规范填写,扫描文件应清晰xx、上传文件应规范。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4. 投标文件的递交
24.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参考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按照要求填写和上传所有投标内容。投标的有关事项应根据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24.2 投标文件中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投标函》、营业执照、身份证、认证证书等)应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投标人承担相应责任。
招标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投标人必须按时提供,否则投标人须接受可能对其不利的评标结果,并且招标人将对该投标人进行调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4.3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网上投标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
对因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投标人投标内容缺漏、不一致或投标失败的,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5.投标截止时间
25.1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邀请(招标公告)》规定的网上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上传并正式投标。
25.2 在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规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的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25.3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上传的任何投标文件,招标人均将拒绝接收。
26.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对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有关事项应根据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五、开标
27. 开标
27.1 招标人将按《投标邀请》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中规定的时间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组织公开开标。
27.2 开标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上传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电子采购平台参加开标。开标主要流程为签到、解密、唱标和签名,每一步骤均应按照电子采购平台的规定进行操作。
27.3 投标截止,电子采购平台显示开标后,投标人进行签到操作,投标人签到完成后,由招标人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投标文件的加密。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投标文件解密。签到和解密的操作时长分别为半小时,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逾期未完成签到或解密的投标人,其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
如电子采购平台开标程序有变化的,以最新的操作程序为准。
27.4 投标文件解密后,电子采购平台根据各投标人填写的《开标一览表》的内容自动汇总生成《开标记录表》。
投标人应及时使用数字证书对《开标记录表》内容进行签名确认,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作出确认的视为其确认《开标记录表》内容。
六、评标
28. 评标委员会
28.1 招标人将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8.2 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29. 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
29.1 开标后,招标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资格条件响应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资格的投标人不少于 3 家的,将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29.2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9.3 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参加进一步的评审,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9.4 开标后招标人拒绝投标人主动提交的任何澄清与补正。
29.5 招标人可以接受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的内容。
30.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修正
30.1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开标记录表》报价与投标文件中报价不一致的,以《开标记录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记录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0.2 《开标记录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记录表》为准
(《实质性要求响应表》另有规定的除外)。
30. 3 投标文件中如果有其他与评审有关的因素前后不一致的,将按不利于出错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对于不一致的内容,评标时按照对出错投标人不利的情形进行评分;如出错投标人中标,签订合同时按照对出错投标人不利、对采购人有利的条件签约。
31. 投标文件的澄清
31.1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委派授权代表向评标委员会作出说明或答复。
31.2 投标人对澄清问题的说明或答复,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并应由并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签字或xx和加盖投标人公章。
31.3 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4 投标人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通过澄清而使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在评标中更加有利。
32.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32.1 评标委员会只对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32.2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法与程序》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评标,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33. 评标的有关要求
33.1 评标委员会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接触。
33.2 评标过程严格保密。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所有知情人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33.3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影响评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一切不符合法律或招标规定的活动,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3.4 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均无义务向投标人做出有关评标的任何解释。
七、定标
34.确认中标人
除了《投标人须知》第 37 条规定的招标失败情况之外,采购人将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排序情况,依法确认本采购项目的中标人。
35. 中标公告及中标和未中标通知
35.1 采购人确认中标人后,招标人将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35.2 中标公告发布同时,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向其他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5.3 采购代理机构在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的同时,一并以书面方式告知未中标(成交)供应商未中标(成交)的原因。
36.投标文件的处理
所有在开标会上被接受的投标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中标与否,招标人均不退回投标文件。
37.招标失败
在投标截止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在资格审查时,发现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或者在评标时,发现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评标委员会确定为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失败公告。
八、授予合同
38.合同授予
除了中标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之外,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4 条规定所确定的中标人。
39.签订合同
中标人与采购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0 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0.其他
采购云平台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考采购云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中的“操作须知”专栏。
第三章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类别的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类别的产品,按规定实行优先采购;参与投标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以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政策规定,评标时享受优先待遇。
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中小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预留份额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非预留份额采购项目按照规定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中小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非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的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非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的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第四章 项目招标需求
一、项目概述
详见附件《项目采购需求》
说明:
(1)为保证招标的合法性、公平性,投标人认为上述项目采购需求存在排他性或歧视性条款,可在收到或下载招标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招标人将及时进行调查或组织论证,如情况属实,招标人将对上述相关技术需求做相应修改。
(2)招标人在采购需求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标准以及参照的规格、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其他替代标准、规格或型号,但这些修改和替代要实质上优于招标人在采购需求中要求及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规格、型号的要求。
二、技术要求与质量标准
x项目的保养维护、运行管理技术要求、标准与规程:(包括但不限于)
(1)《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 4 部分:作业区》(GB5768.4-2017)
(2)《轮廓标》(GB/T 24970-2020)
(3)《突起路标》(GB/T 24725-2009)
(4)《太阳能突起路标》(GB/T 19813-2005)
(5)《道路交通反光膜》(GB/T 18833-2012)
(6)《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GB/T 16311-2009)
(7)《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 B01-2014)
(8)《公路技术状况评定规程》(JTG 5210-2018)
(9)《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 H21-2011)
(10)《高速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标准》(JTG/T F83-01-2004)
(11)《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
(12)《公路xx养护技术规范》(JTG 5150-2020)
(13)《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 073.1-2001)
(14)《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G 5142-2019)
(15)《公路沥青路面预防养护技术规范》(JTG/T 0000-00-0000)
(16)《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5120-2021)
(17)《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15)
(18)《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2009)
(19)《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计通用规范》(JTG D80-2016)
(20)《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2017)
(21)《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
(22)《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细则》(JTG/T F30-2014)
(23)《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G F71-2006)
(24)《公路声屏障材料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JT/T646-2005)
(25)《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
(26)《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一册 土建工程》(JTG 5220-2020)
(27)《公路路面养护技术规范》(DB31T489-2010)
(28)《公路绿化养护技术规程》(DG/TJ08-2167-2015)
(29)《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G/TJ 00-0000-0000)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1)《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沪府发[2007]36 号
(3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
(3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21 年 10 月 28 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88 号)
(34)《上海市建设工程xx施工管理规定》(2019 年 9 月 9 日市政府第 63 次常务会议
通过,201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2019 年 9 月 18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23 号公布)
(35)《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
〔2011〕1 号)
(36)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速公路和快速路养护维修安全作业指南》的通知
(37)国家、交通部、上海市以及市公路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颁布的其它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适用于本项目的规范、标准并不局限于此,凡国家及本市与本项目相关的强制性规定必
须无条件执行。
三、项目承包方式及要求
依据本养护维修及运行管理项目的招标范围和内容,中标人以包工、包料、包施工、包质量、包安全的方式实施养护维修及运行管理承包工作总承包。
中标人可以将劳务工程、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本项目中绿化种植、交通设施、助航防撞标志可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本项目如有分包,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中未说明的,中标后原则上不得对外分包。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项目实际情况确需分包的,则必须经业主同意并备案。分包单位应当具备履行分包内容的能力和资格,如不符合要求,采购人有权不同意中标人上报的分包单位并可要求中标人重新选择上报。
四、项目管理要求
1、基本要求
中标人应严格按国家、上海市有关规定进行养护维修及运行管理,并接受采购人、项目监理单位、审计单位等对项目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现场xx施工等方面的考核与监督管理。
2、材料及设备要求
(1)本项目所有材料由中标单位自行采购,本项目所用材料、制品、设备均需符合相关的养护(运行)技术规程、规范要求。
(2)本项目所用的材料、制品、设备等,供货单位送达施工现场后,由中标单位负责办理验收交割手续,并负责日常保管工作。
(3)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同时提供涉及本项目养护、运行和维修施工的主要设备规格、型号、品种及价格情况等一览表。
3、养护基地要求
x项目除采购人可能提供部分管理用房外(详见采购需求),中标人应自行解决满足本项目需求的其它管理用房或养护基地。
4、技术人员配备要求
★4.1 技术人员人数配备要求:配备的专职项目经理、桥梁工程师、绿化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内业资料员至少各一名。各类技术人员必须是本单位员工(出具开标日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4.2 各类技术人员最低资历要求具体为:
4.2.1 项目经理
(1)拥有 5 年及以上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验;
(2)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3)具有建设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
4.2.2 桥梁工程师
(1)相关领域大专及以上或同等学历;
(2)具有桥梁养护工程师证书或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3)拥有 5 年及以上类似项目的经验;
4.2.3 绿化技术员
(1)相关领域中专及以上或同等学历;
(2)拥有 3 年及以上类似项目的经验;
4.2.4 专职安全员
(1)具有建设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证);
(2)拥有 3 年及以上类似项目的经验;
4.2.5 资料员
(1)至少拥有 3 年类似项目的经验,掌握基本的电脑操作及基本的工程学术用语。
投标人在投标书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及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在本单位缴纳社保)和该项目施工现场的实际操作者,应常驻项目现场。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不得调换或撤离上述人员。如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可要求中标人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
5、养护机具配备要求
5.1 为提高养护工程质量和服务水平,中标人应采用机械化作业形式对设施的各类病害进行养护维修。作为承接日常养护工程的必要条件,除配备日常养护常规小型机械设备以外,中标人还必须按下表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大型养护机械设备。
★其中自有机械设备“路面清扫车”“防撞缓冲车”须按配备数量、设备年限等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车辆行驶证和显示牌照的车辆全貌照片等证明材料以证明为投标人自有机械设备,且设备年限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序号 | 机械名称 | 单位 | 参考配 备数量 | 设备年限要求 | 备注 |
1 | ★路面清扫车 | 台 | 2 | 8 年以内 | 自有 |
2 | 路况巡视车 | 台 | 2 | 自有 | |
3 | 洒水车 | 台 | 1 | 自有 | |
4 | 多功能清洗车 | 台 | 1 | 自有 | |
5 | 综合养护车 | 台 | 1 | ||
6 | 铣刨机 | 台 | 1 | ||
7 | 摊铺机 | 台 | 1 | ||
8 | 压路机 | 台 | 1 | ||
9 | 切缝机 | 台 | 1 | 自有 | |
10 | 灌缝机 | 台 | 1 | 自有 | |
11 | 挖掘机 | 台 | 1 | ||
12 | 载重汽车 | 辆 | 1 | 2t 及以上 | |
13 | 自卸汽车 | 辆 | 1 | 3t 及以上 | |
14 | 吊车 | 台 | 1 | ||
15 | 移动式发电设备 | 台 | 2 | 自有 | |
16 | 排水泵 | 台 | 2 | 自有 | |
17 | 除雪撒布机(车) | 台 | 1 | ||
18 | ★防撞缓冲车 | 台 | 1 | 自有 | |
19 | 高空作业车(20m 及以上) | 台 | 1 |
五、安全生产、xx施工与环境保护要求
1、为在养护期间确保作业区域周围环境的整洁和交通正常进行,投标人必须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市道运局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在投标书中明确安全生产具体措施。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与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法律,严格遵守上海市有关建设工程xx施工管理的规定,积极主动落实安全xx及环境
保护施工的管理和考核等有关工作,严格履行采购人关于现场临时设施及施工区域企业标识要求,承担xx施工措施的费用。
2、中标人应遵循国家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和安全xx施工的要求,加强和做好安全xx养护、维修施工管理工作,并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
3、中标人应根据有关规范标准,严密组织,精心施工,做到:一、满足自身和xx交通组织的需要;二、无管线事故、无重大伤亡事故,施工现场道路平整无积水;三、环境影响要最小化;四、现场材料堆放整齐,生活设施清洁,xx环境xx;五、清洁运输;六、减少对沿线单位、市民的工作、生活和出行的影响。服从采购人的统一协调,做到xx施工、安全管理。
4、中标人在项目实施期间,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建立安全养护、维修和动用明火申请批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经单位安全部门批准后,送采购人备案。
5、中标人在项目实施期间,必须建立安全用电制度,确保施工用电设备的完好,并设置好漏电保护装置等,杜绝施工用电事故的发生。泵站含有高压设备,高压操作必须持有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一人操作一人监视,严格执行操作制度。
6、中标人在与采购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治安消防协议、廉政协议,中标人若违反规定野蛮施工、违章作业等,采购人有权限令停工整改,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7、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要结合本项目在道路上实施的特点和采购人上述的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xx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同时应购买养护作业人员人身意外保险。
8、中标人在养护设施设备配置或更新时,应优先采购新能源养护设施和设备。
六、投标报价依据与要求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9 条“投标报价”的要求外,投标人还应综合考虑以下各项要求,审慎进行投标报价。
1、投标报价计算依据
(1)采购人提供的设施量清单、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答疑会纪要、施工现场条件及其它有关资料等。采购人提供的设施量清单是截至上一年年底的数据,与目前的实际数据可能存在小的出入,各投标人应自行认真踏勘现场,对采购人提供的设备量清单有疑议的,可提出澄清要求,并根据澄清文件进行报价。除在承包期内发生大面积设施量新增外,采购人将不会因为招标文件提供的设施量清单与目前实际数据存在小的出入而调整投标人所报
的日常养护维修及运行管理费用。
(2)定额依据:
a、《上海市高速公路设施养护维修预算定额》(2010 修订版)
b、《上海市高速公路设施养护维修年度经费定额》(2010 修订版) c、《2018 年度现行价单位估价表》
d、对个别缺项可参照下列相关定额:
①《上海市普通公路设施养护维修预算定额》( 2010 修订版)
②《上海市普通公路设施养护维修年度经费定额》(2010 修订版)
③《上海市道路大桥隧道养护定额单位估价表 2015》
④《上海市公路养护定额单位估价表 2015》
e、如果以上定额在投标时有最新定额,则以投标时最新的定额为依据。
(3)编制依据: a、招标文件
b、设施量清单
(4)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其他可供参考的定额。
(5)各款专业养护维修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2、报价要求
(1)投标人应根据上述依据做出每一年的最终报价。最终报价包括项目概述中确定范围、内容并达到养护、运行管理、维修技术(标准)要求的日常养护费用(含指定金额)、专项养护费用和应急抢险费三部分。投标报价为上述三部分费用总和。由中标人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的内容和范围,综合考虑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合理计报本项目年度养护经费。日常养护费用为包干价格(如考核不合格或单项不合格可按考核办法进行处罚并扣除),由中标人闭口包干,采购人不会因中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的遗漏和疏忽而调整日常养护维修及运行管理费用价格,也不能免除中标人在日常养护维修及运行管理费用规定内容和范围内的任何责任。专项养护费用和应急抢险费是采购人暂定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采购人审核同意的专项零星小修以及养护四新技术、新基建设、施数字化转型项目等和应急抢险工作的实施,需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按实结算。
(2)中标后,在养护周期内,若因设施量增加或减少所产生的养护经费变化小于等于本项目年度经费的 5%时,合同总价不作调整;若因设施量减少,减少的经费大于本项目年度
经费 5%时,则从合同总价中扣除减少的设施量的养护费用;若因设施量增加,增加的经费
大于本项目年度经费 5%且小于等于本项目年度经费的 10%时,则在合同总价中加上增加的设
施量的养护费用;增加的经费大于本项目年度经费 10%时,增加设施部分另行招标。
(3)对于采购人提供部分管理用房、道班房等养护基地和应急车辆和设备(详见采购需求)的养护维修及运行管理项目,投标人应在报价中予以考虑。中标人应合理使用管理用房、道班房,进行经常性维护、维修,保持房屋结构安全和完好;中标人负责对采购人提供的应急车辆和设备的使用、常规保养、定期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保证随时都能投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并根据采购人指令,执行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
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应急车辆及设备管理制度(试行)》(沪道运事财
〔2021〕69 号)的有关规定,养护单位(即中标人,下同)对应急车辆及设备的使用要求,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点:
① 养护单位为应急车辆及设备的实际使用及维护单位,无偿获得所分配的应急车辆及设备使用权,并负责应急车辆及设备的使用、小修保养、定期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应急车辆及设备随时投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② 应急车辆及设备在合同期内,养护单位应承担除保险、修理整车或总成修理、维护整车及技术培训费用外,其余一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意外风险损失。
③ 养护单位应保证应急车辆及设备的完好,并须满足下一轮养护单位能正常使用的要求。
④ 养护单位应建立应急车辆及设备的台账及使用管理记录,对应急车辆及设备的使用、小修保养及检查做好登记。
⑤ 养护单位应按照市道运中心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急设备应急调度准备,服从行业抢险救灾需要,积极配合应急车辆及设备统一调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推诿不办。对不按规定调动影响抢险救灾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⑥ 养护单位应建立相关应急车辆及设备管理制度,在使用期内必须做好防火、防盗、防爆等各类措施,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应急车辆及设备不得转让、转租,不得任意涂改原有编号,所有零部件不得自行拆除和调换。
七、承包期限及合同签订方式
x项目 2023 年 1 月-2023 年 12 月,一年。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与中标人按照项目招投标结果签订合同。
八、付款方法
日常养护(运行)经费根据监督考核评分结果按季度支付,支付时间分别为 3 月、6 月、 9 月和 11 月份。其中第一季度支付 40%,第二季度支付 30%,第三季度支付 20%,第四季度
支付剩余部分(其中第一年的合同支付款项从中标人合同签订的当月开始计算)。若中标人
考核不合格的,养护经费的扣除按《上海市市管高速公路日常养护考核办法(2022 年修订版)》执行。
专项养护费用和应急抢险费根据专项养护的工程量和当年发生的应急抢险工作按实结算,当结算费用小于等于专项养护费用和应急抢险费合同金额时,按结算价支付,当结算费用大于专项养护费用和应急抢险费合同金额时,按专项养护费用和应急抢险费合同金额支付,剩余费用在日常养护经费支出。其中专项养护费用第二季度支付专项养护费用的 50%,第四季度完成审价后支付剩余部分。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三、投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
标文件的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投标函》
(2)商务响应文件编制综合说明
(3)《开标一览表》
(4)年度经费汇总表
(5)年度经费分项报价表
(6)年度养护经费测算表
(7)分项工程报价单价分析表
(8)主要材料数量、厂家产地、价格情况一览表(格式自拟)
(9)《资格条件响应表》
(10)《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11)《与评标有关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1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含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13)投标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上海市道路养护企业从业登记条件备案证书(如有)、上海市路政行业养护维修企业安全诚信手册(如有)等与本项目相关证书。(其中营业执照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政府网站进行查询的事项,投标人可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15)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截止
至开标日成立不足 3 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6)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福利企业证书等
(17)投标人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的认证证书
(18)开标日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项目经理和项目组主要人员依法缴纳社保费的证明
2、技术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技术响应文件编制综合说明;
(2)投标单位的情况简介(应包括有关投标人的成立情况、注册和经营地点、基地、人员、装备、承包类似项目养护维修历史与业绩等简介),同时填写第六章所附“投标人基本情况简介”表,附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须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账户的银行资信证明。
(3)项目重难点分析及对应思路
(4)运行管理方案
(5)详细作业方案
(6)保洁方案
(7)维修方案
(8)交通组织措施
(9)项目经理及个人资格证书、从业经历及个人业绩证明材料
(10)团队组成
(11)劳动力配置
(12)物资配备
(13)道班房配置
(14)质量保证措施
(15)安全xx措施
(16)应急保障方案
(17)投标人业绩
需提供类似项目的成交(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扫描件等证明材料,否则不算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投标人需提供的类似项目服务时间等其他要求以《投标评分细则》为准。
(18)其他需说明的问题或需采取的技术措施。
一、资格审查
第五章 评标方法与程序
招标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资格条件响应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资格的投标人不少于 3 家的,将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二、投标无效情形
1、投标文件不符合《资格条件响应表》以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所列任何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2、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件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项目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除上述以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投标人须知》所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外,投标文件有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均作为评标时的考虑因素,而不导致投标无效。
三、评标方法与程序
(一)评标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本项目采用 “综合评分法”评标,总分为 100 分。
(二)评标委员会
1、本项目具体评标事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 7 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
1 名,其余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招标人将按照相关规定,从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坚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响应情况、投标文件编制情况等,按照《投标评分细则》逐项进行综合、科学、客观评分。
(三)评标程序
x项目评标工作程序如下:
1、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也不得通过澄清而使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在评标中更加有利。
3、比较与评分。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评分细则》,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
投标文件进行评分。
4、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各评委按照评标办法对每个投标人进行独立评分,再计算平均分值,评标委员会按照每个投标人最终平均得分的高低依次排名,推荐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此类推。如果供应商最终得分相同,则按报价由低到高确定排名顺序,如果报价仍相同,则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表决。
(四)评分细则
x项目具体评分细则如下:
1、投标价格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价格评分:报价分=价格分值×(评标基准价/评审价)
(2)评标基准价:是经符合性审查合格(技术、商务基本符合要求,无重大缺、漏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
(3)评审价:投标报价无缺漏项的报价,投标报价即评审价;投标报价有缺漏项的报价,其投标报价也即评审价,缺漏项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投标报价中。
(4)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投标人报价给予 10%的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果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的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的优惠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5)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文件其他评分因素及分值设置等详见《投标评分细则》。
投标评分细则(100 分)
评审内容 | 评审因素 | 分值 | 类型 | 评审标准 |
报价得分 | 报价得分 | 0-10 | 客观分 | 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评审价)×10 |
需求理解 | 设施现状分析 | 0-5 | 主观分 | 对项目设施现状、道路交通情况及养护期变化趋势的综合分析。根据投标文件对设施现状分析是否全面深入,是否客观反映设施状况进行评定。 |
项目重难点分析及对应思路 | 0-5 | 主观分 | 对本项目养护运行管理重难点的分析及总体养护思路。根据投标文件对重点难点的分析是否准确,是否提出针对性有效措施,养护思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并有所提升进行评 定。 | |
技术方案 | 运行管理方案 | 0-5 | 主观分 | 运行管理模式、管理体系、制度建设是否完善,日常巡视和交接班的管理、与路政交警等部门的配合协调、服务与投诉的处理、现场施救除障、资料管理等是否完备规范高效。 |
详细作业方案 | 0-5 | 主观分 | 养护要求、常见质量问题的分析、设施检查检测方法及运行养护技术措施等是否符合质量标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设施结构安全是否受控。 | |
保洁方案 | 0-5 | 主观分 | 设施养护保洁的管理思路、作业方案,保洁的重点及针对性措施。 | |
维修方案 | 0-5 | 主观分 | 设施养护维修的管理思路、作业方案,维修的重点及针对性措施。 | |
交通组织 | 交通组织措施 | 0-8 | 主观分 | 养护作业对交通组织的要求,日常养护、维修作业交通组织总体思路和交通组织方式,养护封道技术方案,封道作业的安全管理重点及针对性措施。 |
项目组织机构 | 项目经理 | 0-3 | 客观分 | 项目经理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的或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得 1 分,从业经历十年(含)以上的得 1 分,有国省干线公路养护项目业绩的得 1 分。不满足招 标文件第四章最低资历要求的,本项得 0 分。需提供相关证书及体现个人业绩的有效证明。 |
团队组成 | 0-6 | 主观分 | 桥梁工程师、绿化技术员、专职安全员、资料员是否符合招标要求;项目管理团队人员的数量、专业配置是否齐全完备,年龄梯度是否合理,团队成员业绩是否丰富。 | |
人力物力道班 | 劳动力配置 | 0-3 | 主观分 | 班组作业人员数量、工种、特殊工种(电工、电焊工)人员配置及持证满足需求情况。 |
房计划 | 物资设备配备 | 0-2 | 主观分 | 拟投入本项目的设备种类及数量满足需求情况。 |
0-3 | 客观分 | 拟投入的路面清扫车年限是 5 年以内的(含 5 年),满足 一辆加 1.5 分,最多加 3 分。 | ||
道班房配置 | 0-3 | 客观分 | x班房(养护基地)为自有产权或租赁(需提供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并满足面积要求的,得 2 分;道班房配置距 离满足要求的(需提供“在沿线 5 公里范围之内配置”承 诺文件,承诺文件格式自拟),得 1 分。 | |
道班房管理制度 | 0-1 | 主观 分 | 道班房管理和检查制度是否成熟,管理是否科学。 | |
质量保证措施 | 质量保证措施 | 0-7 | 主观分 | 是否具备覆盖项目全过程质量管理的制度,包括主要材料、养护作业、运行作业、维修作业、检查检测作业、应急处置等过程的质量保证措施,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具体可操作,质量的检查、验收是否具备明确的方法和标准。 |
安全xx措施 | 安全xx措施 | 0-7 | 主观分 | 是否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保证管理制度,生产现场、主要作业过程的安全保证措施及xx施工管理、环境保护方面的保证措施,措施是否具体可操作,是否根据项目作业安全、xx施工现状采取针对性措施。 |
应急保障方案 | 应急保障方案 | 0-6 | 主观分 | 是否具备应急组织体系,应急人员、设备、物资保障情况,应急响应方案(包括详细的应急响应过程,响应方式,响应时间等)是否全面,符合道路管理部门要求;是否具有 应急管理经验。 |
投标人业绩及服务能力 | 投标人业绩及服务能力 | 0-8 | 客观分 | 投标人在开标前三年内具有类似养护项目业绩的,第 1 个 得 4 分,每增加 1 个加 2 分,加至 8 分为止,需提供类似项目的成交(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扫描件等证明材料。不提供类似项目的成交(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扫描件,或者提供的成交(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关键数据显示不清使评标委员会无法判定的均不得分。 |
节能环保政策执行 | 节能环保政策执行 | 0-1 | 客观分 | 投标人承诺养护过程中优先使用具有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并提供承诺书的得 1 分。 |
投标文件编制 | 投标文件编制 | 0-2 | 主观分 | 投标文件内容完整、xx明了、上传清晰、编排有序的,得 2 分;内容缺漏、重复繁琐、文字或图片不清晰或者编排混乱的,酌情扣分。 |
第六章 投标文件有关格式
一、商务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1、投标函
致: (招标人名称)
根据贵方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的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 (姓名和
职务)被正式授权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地址),向贵方在网上投标系统中提交
投标文件 1 份 。
据此函,投标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按招标文件规定,我方第 包的投标总价为(大写) 元人民币。
2.我方已详细研究了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3.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 90 日。
4.如我方中标,投标文件将作为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5.如果我方有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任何行为,我方的投标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
6.我方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进一步要求的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证据或资料。
7.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其他任何投标。
8.我方已充分考虑到投标期间网上投标会发生的故障和风险,并对可能发生任何故障和风险造成的投标内容不一致、利益受损或投标失败,承担全部责任。
9.我方同意开标内容以网上投标系统开标时的开标记录表内容为准。我方授权代表将对开标记录表中与我方有关的内容进行核对并确认,授权代表未进行核对及确认的,视为我方对开标记录内容无异议。
10.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中标人及其投标货物和服务,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
(3)我方近期有关投标型号货物的生产、供货、售后服务以及性能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事项:
(4)我方最近三年内因违法行为被通报或者被处罚的情况:
(5)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地址:
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名: 投标人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2、开标一览表格式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包号 | 项目名称 | 投标报价(总价、元) |
填写说明:(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个数位。
(2)投标人应按照《项目招标需求》和《投标人须知》的要求报价。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3、年度经费汇总表
项目名称:包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养护维修费(元) |
第一章 | XX 工程 | |
1 | ||
2 | ||
3 | ||
4 | ||
5 | ||
第二章 | XX 工程 | |
1 | ||
2 | ||
3 | ||
4 | ||
5 | ||
第三章 | XX 工程 | |
1 | ||
2 | ||
3 | ||
4 | ||
5 | ||
第四章 | XX 工程 | |
1 | ||
2 | ||
3 | ||
4 | ||
5 | ||
第五章 | XX 工程 | |
1 | ||
2 | ||
3 | ||
4 | ||
5 | ||
第六章 | 其他 | |
第七章 | 年度经费总报价 |
单位:元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4、年度经费分项报价表
项目名称 | |||||
包号 | |||||
其中(元) | |||||
年度养护 | 日常养护费 | 应急抢险费 (按年度养护经费总价扣除指定金额后的 3%计取) | |||
道路名称 | 经费总价 (元) | (含指定金额,按 年度养护经费总 | 专项养护费 (按年度养护经费 | 公路技术状况指数 MQI | |
价扣除专项养护 | 总价扣除指定金额 | ||||
费及应急抢险费 | 后的 30%计取) | ||||
后计取) | |||||
合计 |
注:
1、年度养护经费总价=日常养护费(含指定金额,按年度养护经费总价扣除专项养护费及应急抢险费后计取)+专项养护费(按年度养护经费总价扣除指定金额后的 30%计取)+应急抢险费(按年度养护经费总价扣除指定金额后的 3%计取)。
如果年度养护经费测算表子目含有指定金额的,须按指定金额进行报价。 2、公路技术状况指数 MQI 要求为:达标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5、年度养护经费测算表
年度养护经费测算表
道路名称:S7 沪崇高速二期
类别 | 项目 | 单位 | 经费测算 | 备 注 | ||||
数量 | 综合单 价(元) | 合价 (元) | ||||||
道路工程 | 水泥混凝土路面 | x平方米 | ||||||
沥青混凝土路 面 | 5 年以下 | x平方米 | 1.48 | |||||
10 年以下 | x平方米 | |||||||
10 年以上 | x平方米 | |||||||
车行地道 | 千平方米 | |||||||
排砌 人行道板 | 预制混凝土人行道 板 | 万平方米 | ||||||
彩色人行道道板 | x平方米 | |||||||
路肩 | 硬路肩 | 千平方米 | ||||||
土路肩 | 千平方米 | |||||||
边沟 | 混凝土插板边沟 | 千米 | ||||||
浆砌块石边沟 | 千米 | |||||||
边坡 | 土边坡 | 千平方米 | ||||||
植草边坡 | 千平方米 | |||||||
浆砌块石边坡 | 千平方米 | 2.55 | ||||||
预制六棱块护坡 | 千平方米 | |||||||
保洁 | 人工清扫路面 | 千平方米 | ||||||
机械清扫(国产车) | 千米 | 29.67 | ||||||
机械清扫(进口车) | 千米 | |||||||
人工捡垃圾 | 千米 | |||||||
人机配合保洁 | 千平方米 | 45.56 | ||||||
路面洒水(按 10km 计算) | 千平方米 | 118.69 | ||||||
黄泥带清洁 | 千米 | 12.15 | ||||||
桥涵工程 | 钢筋混凝土桥梁 | 千平方米 | 249.50 | |||||
钢结构除锈油漆 | 百平方米 | 379.92 | ||||||
浆砌块石驳岸 | 千米 | |||||||
钢筋混凝土防洪墙 | 千米 | |||||||
涵管 | 千米 | |||||||
排水工程 | 雨水管 | 小型<Φ600 | 千米 | |||||
中型(Φ 600~Φ 1500) | 千米 | |||||||
大型(Φ1500 | 千米 |
以上) | |||||||
PVC 排水管 | 千米 | 14.34 | |||||
泵站 | 小于等于 1.0m³/s | 座 | |||||
小于等于 3.0m³/s | 座 | ||||||
小于等于 5.0m³/s | 座 | ||||||
简易泵站 | 座 | ||||||
沿线设施 | 道路挡土墙 | 千米 | |||||
分隔带侧石 | 千米 | ||||||
波形xx护栏 | 千米 | 1.757 | |||||
禁入栅 | 千米 | 2.83 | |||||
中央活动护栏 | x米 | ||||||
分隔桩 | 百根 | ||||||
防眩板 | 百套 | 115.87 | |||||
梅花标 | 百只 | ||||||
轮廓标 | 百只 | 22 | |||||
突起路标 | 百只 | 6.16 | |||||
桥名牌(描字) | 百块 | ||||||
桥名牌(保洁、整修) | 百平方米 | ||||||
桥梁吨位牌 | 百套 | ||||||
公里桩 | 百块 | 0.12 | |||||
百米桩 | 百块 | 1.06 | |||||
路界碑 | 百块 | ||||||
标志牌(保洁、整修) | 百平方米 | 23 | |||||
龙门架(保洁、油漆) | 百平方米 | 0.08 | |||||
声屏障 | 百平方米 | 136.86 | |||||
划标线 | 百平方米 | 268.62 | |||||
防撞桶 | 只 | 4 | |||||
桥墩立柱防护网 | 平方米 | 1530 | |||||
爆闪灯 | 只 | 17 | |||||
安全护墩 | 只 | 405 | |||||
红白警示杆 | 百根 | 0.08 | |||||
减速板 | 百米 | ||||||
防抛网 | 千米 | 0.67 | |||||
桥墩编号牌 | 块 | 368.00 | |||||
道路及设施巡视 | 千米 | 17.52 | |||||
绿化工程 | 行道树(胸径<15cm) | 千株 | |||||
行道树(胸径 15-30cm) | 千株 | ||||||
行道树(胸径>30cm) | 千株 | ||||||
中分带绿篱 | x平方米 | ||||||
花灌木 | 千株 |
球形植物 | 千株 | |||||
植草砖 | x平方米 | |||||
草皮 | x平方米 | |||||
绿地综合 | x平方米 | 1.3337 | ||||
河道工程 | 驳岸长度(重力式挡墙) | 千米 | 0.4749 | |||
其他 | ||||||
合 计 |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6、分项工程报价单价分析表
序号 | 定额编号 | 工作项目 | 单位 | 年小修保养量 | 单价 (元) | 合价 (元) | 其中(单位:元) | |||
小修 保养率% | 数量 | 人工费 | 材料费 | 机械费 | ||||||
一 | 直接工程费(即工、料、机费) | |||||||||
二 | 其他工程费 | |||||||||
三 | 直接费 | |||||||||
四 | 间接费 | 规费 | ||||||||
五 | 企业管理费 | |||||||||
六 | 利润 | |||||||||
七 | 税金 | |||||||||
八 | 养护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 |
设施类别:项目名称:包号:
注:1、本表的工作项目、单位、小修保养率、数量、及规费按照《上海市高速公路设施养护维修预算定额》(2010 修订版)、《上海市高速公路设施养护维修年度经费定额》(2010 修订版)进行填报,价格可以参考《2018 年度现行价单位估价表》、《上海市道路大桥隧道养护定额单位估价表 2015》、
《上海市公路养护定额单位估价表 2015》。部分项目参照其他设施定额进行填报。(报价时费率应考虑营改增等相关因素) 2、除指定报价外,设施量清单中所列的每个项目均需填报单价分析表。
3、若设施量清单中的项目未包含在上述定额中,投标人可参照相似项目自行报价,但规费参考相似必须按照相关设施类别及项目费率进行报价。
7、资格条件响应表
项目名称:包号:
具备的条件说明 | 响 应 内 容 说 明 ( 是 / 否) | 详细内容所对应电子投标文件名称及 页码 | 备注 | |
法定基本条件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符合要求,提供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及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 2、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其中营业执照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政府网站进行查询的事项,投标人可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联合投 标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
日期:年月
8、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项目名称:包号:
具备的条件说明(要求) | 投标检查项( 响应内容说明 (是/否)) | 详 细 内 容 所 对 应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名 称 及页码 | 备注 | |
法定代表人授权 | 1、在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情况下,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被授权人身份证。 | |||
投标文件内容、密封、签署等要求 | 1、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函》、《开标一览表》、《资格条件响应表》以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2、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适用于纸质投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须经电子加密(投标文件 上传成功后,系统即自动加密)。 | |||
投标有效期 | 不少于 90 天。 | |||
投标报价 | 1、不得进行选择性报价(投标报价应是唯一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除外);2、不得进行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投标报价;3、投标报价不得超出 招标文件标明的最高限价;4、不得低于成本报价。 | |||
服务期限 | 2023 年 1 月-2023 年 12 月,一年。 | |||
付款方法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合同转让与分包 | 中标人可以将劳务工程、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如本项目中的绿化种植、交通设施、助航防撞设施等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本项目如有分包,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中未说明的,中标后原则上不得对外分包。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项目实际情况确需分包的,则必须经业主同意并备案。分包单位应当具备履行分包内容的能力和资格,如不符合要求,采购人有权不同意中标人上报的分包单位并可要 求中标人重新选择上报。 | |||
其他实质性要求 | 1、投标总价(即年度养护经费总价)=日常养护费(含指定金额,按年度养护经费总价扣除专项养护费及应急抢险费后计取)+专项养护费(按年度养护经费总价扣除指定金额后的 30%计取)+应急抢险费(按年度养护经费总价扣除指定金额后的 3%计取)。如果年度养护经费测算表子目含有指定金额的,须按指定金额进行报价。 2、技术人员人数配备要求:配备的专职项目经理、 桥梁工程师、绿化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内业资料 | 。 |
员至少各一名,以上人员必须是本单位员工(出具开标日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3、自有机械设备“路面清扫车”“防撞缓冲车”按配备数量、设备年限等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车辆行驶证和显示牌照的车辆全貌照片等证明材料以证明为投标人自有机械设备,且设备年限符合招标文件要 求。 | ||||
无效标的其他情形 | 投标文件不得存在以下无效标情形: 1、电子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与电子开标中的 《开标记录表》不一致。 2、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3、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
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 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 |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9、与评标有关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项目名称:包号:
具备的条件说明 | 响 应 内 容 说 明 ( 是 / 否) | 详细内容所对应电子投标文件名称及 页码 | 备注 | |
1 | 商务标情况说明 | |||
2 | 投标函 | |||
3 | 《资格条件响应表》 | |||
4 | 《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 |||
5 | 报价明细表 | |||
6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若为多证合一的,仅需提供营业执 照) | |||
7 |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及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 | |||
8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 |||
9 | 中小企业声明函 | |||
10 | 客观分因素汇总 | |||
11 | 设施现状分析 | |||
12 | 项目重难点分析及对应思路 | |||
13 | 运行管理方案 | |||
14 | 详细作业方案 | |||
15 | 保洁方案 | |||
16 | 维修方案 | |||
17 | 交通组织措施 | |||
18 | 项目经理 | |||
19 | 团队组成 | |||
20 | 劳动力配置 | |||
21 | 物资设备配备 | |||
22 | 道班房配置 | |||
23 | 道班房管理制度 | |||
24 | 质量保证措施 | |||
25 | 安全xx措施 | |||
26 | 应急保障方案 | |||
27 | 投标人业绩 |
说明:上述具体内容要求可以参照本项目评标方法与程序及评分细则。
序号 | 名称 | 是否响应 | 响应情况 | 响应材料对应在投标文件中的页码 |
1 | 道班房配置 | |||
2 | 路面清扫车配置情况 | |||
3 | 项目经理 | |||
4 | 投标人业绩 | |||
5 | 节能环保政策执行 |
1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致:上海广汇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我 (姓名)系注册于 (地址)的 (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的法定代表人,现代表我方授权委托我方在职职工 (姓名,职务)以我方的名义参加贵司 项目的投标活动,由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开标、投标文件澄清、签约等一切具体事务,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在贵司收到我方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在此粘贴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有照片一面)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受托人(签章):
投标人公章: 住所:
日期: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日期:
12、投标人基本情况简介
(一)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
2、地址:
3:邮编:
4、电话/传真:
5、成立日期或注册日期:
6、行业类型:
(二)基本经济指标(到上年度 12 月 31 日止): 1、实收资本:
2、资产总额:
3、负债总额:
4、营业收入:
5、净利润:
6、上交税收:
7、在册人数:
(三)其他情况:
1、专业人员分类及人数:
2、企业资质证书情况:
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方承诺上述情况是真实、准确的,我方同意根据招标人进一步要求出示有关资料予以证实。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
日期:年 月 日
13、中小企业声明函
x公司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S7 沪崇高速二期日常养护 ,属于 交通运输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_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
日 期:
说明:
(1)本声明函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2)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微企业的,无须提交本声明函。
(3)中标人为中小企业的,本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4)投标人未按照上述格式正确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
声明函》,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安置残疾人 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比例 %,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
(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日 期:
说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本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如投标人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无需填写本声明。
15、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我方 (供应商名称)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 期:
声 明
我方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
日 期:
二、技术响应文件有关表格格式
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管理及专业人员简历表
1、拟投入本合同工程的主要人员简历表
项目名称:包号:
姓 名 | 年 龄 | 专 业 | |||
职 称 | 职 务 | 拟在本合同工程担任职务 | |||
毕 业 |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系(科),学制 年 | ||||
经 历 | |||||
年~ 年 | 参加过的工程项目 | 担任何职 | 备注 | ||
说明:(1)“主要人员”指实际参加本合同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等方面的负责人; (2)主要人员需填写此表每人填一张。后附项目负责人员相关证书和在职证明。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2、日常养护项目管理和技术人员一览表
项目名称:包号: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职称 | 职务 | 专业 | 证号 | 简历及所获 荣誉情况 |
注:后附拟投入本项目的专业及管理人员的相关证书(指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和在职证明。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3、拟投入本合同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表
项目名称:包号: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额定功率或容量 | 出厂时间 | 数 量(台) | ||
其 中 | ||||||
拥有 | 新购 | 租赁 | ||||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4、投标人类似业绩一览表
项目名称:包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业主 | 项目服务期 | 成交金额 | 项目内容简介 | 备注 |
说明:需提供类似项目的成交(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扫描件等证明材料,否则不算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投标人需提供的类似项目服务时间等其他要求以《投标评分细则》为准。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七章 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 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
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 |
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 | 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 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
公路养护(运行)合同
(试行版)
使 用 说 明
一、合同的组成
x合同由合同协议书、一般约定、特殊约定、安全管理协议、治安消防协议、廉政合同、监督考核办法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共计 9 条,主要包括:项目范围及主要内容、合同期限、合同组成、合同价款、支付方法、合同生效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一般约定
一般约定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养护(运行)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一般约定共计 12 条,具体条款包括名词解释、合同履行筹备、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保密、合同金额变更及修订、不可抗力、合同解除与终止、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
(三)特殊约定
特殊约定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类型养护(运行)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拟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养护(运行)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四)安全管理协议
安全管理协议是合同协议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针对养护(运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进行特别规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
(五)治安消防协议
治安消防协议是合同协议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针对养护(运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治安和消防条例的遵守进行职责明确。
(六)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是合同协议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通过相关条款约定,规范合同履行人员在养护管理中加强xx自律,提高反贪防腐能力。
(七)上海市市管高速公路日常养护考核办法
上海市市管高速公路日常养护考核办法是合同协议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依据国家相关部委、上海市、上海市道路管理部门的相关规范要求,对养护(运行)相关活动进行专项
监督考核,保证经费合理使用,提高道路服务水平。二、合同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x合同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适用于本市公路及其各类附属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等项目的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养护(运行)的具体情况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公路养护维修及运行管理项目合同协议书
业 主(全称):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承包商(全称):[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为了进一步维护本市道路设施的完好,加强道路设施养护资金的管理,更好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高本市道路网的通行能力、服务能力以及应急处置能力,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S7 沪崇高速二期日常养护 项目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范围及主要内容
x养护(运行)合同的范围及主要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第二条 合同期限
[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第三条 合同组成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国家、上海市以及上海市道路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规程、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2、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签订的其他协议;
3、合同附件:养护维修项目考核标准及评分办法、安全管理协议、治安消防协议、廉政合同、赔补偿协议;
4、特殊约定;
5、一般约定;
6、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7、招标文件、招标补充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
8、其他双方约定的文件。
上述文件相互补充,与本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述文件中如存在矛盾,按照序号顺序解释。
第四条 合同价款
1、本项目中标金额为人民币:[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本合同的合同价款为 2023 年度养护(运行)经费,其中日常养护(运行)经费元,专项养护(运行)经费 元;应急抢险费 元。如年年度养护(运行)情况达到考核要求,则在中标年度范围内续签下一年度合同。
2、日常养护(运行)经费实行质量目标控制下的总价包干。专项养护(运行)经费由承包商上报项目计划,经业主审批控制使用。应急抢险费根据当年发生的应急抢险工作按实
结算。
第五条 支付方法
日常养护(运行)经费根据监督考核评分结果按季度支付,支付时间分别为 3 月、6 月、 9 月和 11 月份。其中第一季度支付 40%,第二季度支付 30%,第三季度支付 20%,第四季度支付剩余部分(其中第一年的合同支付款项从中标人合同签订的当月开始计算)。专项养护费用和应急抢险费根据专项养护的工程量和当年发生的应急抢险工作按实结算,当结算费用小于等于专项养护费用和应急抢险费合同金额时,按结算价支付,当结算费用大于专项养护费用和应急抢险费合同金额时,按专项养护费用和应急抢险费合同金额支付,剩余费用在日常养护经费支出。其中专项养护费用第二季度支付专项养护费用的 50%,第四季度完成审价后支付剩余部分。
第六条 承包商向业主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养护(运行)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条 业主向承包商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八条 合同生效
x合同于双方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通过数字证书签订采购合同或纸质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九条 合同文本数量
x合同文本一式 6 份,正本 2 份,合同双方各执 1 份,副本 4 份,合同双方各执 2 份,当正本和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合同。
一般约定
第一条 名词解释
1、合同:是指由业主和承包商共同签署的由双方所达成的书面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及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业主通知承包商中标的书面文件。
3、技术规范、规定、规程、标准及规范性文件:是指合同履行中应当遵守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4、业主:是指与承包商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5、承包商:是指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养护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6、分包:是指承包商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将部分专业项目给符合相应条件的法人实施的方式。
7、合同期限: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商提供养护(运行)服务的起止日期。
8、合同价款:是指业主用于支付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为各年度日常养护(运行)经费和专项养护(运行)经费和应急抢险费的总和。
9、日常养护(运行)经费:是指业主指定承包商用于日常养护(运行)作业的包干使用经费。
10、专项养护(运行)经费:是指业主在合同价款中暂定的一笔款项,用于业主审核同意的专项零星小修的实施以及养护四新技术、新基建、设施数字化转型项目等,并按实结算的经费。
11、应急抢险费:用于解决承包合同未包含的突发事件及灾害性天气等引起的应急抢险工作,应急抢险费的使用项目和管理方法由业主确定。
12、年度养护(运行)经费:是指当年度日常养护(运行)经费、专项养护(运行)经费和应急抢险费的总和。
13、合同履行开始日:合同履行开始日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合同期限的起始日期。
14、合同服务范围:合同服务范围是指本合同中承包商需要提供服务的设施养护或运行管理的所有服务范围。
第二条 合同履行筹备
1、在合同履行开始日之前,承包商应当参加业主组织的技术评估检查、各类设施设备的清点和交接验收以及业主召开的筹备会议。
2、在合同履行开始日之前,承包商应当在业主的指导下与原承包商进行移交工作。在移交期间,承包商应当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建立一个至少有五人组成的移交工作小组,并进驻现场,负责与原承包商的交接所有事宜。
3、在合同履行开始日之前,承包商应当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向业主递交一份履行本
合同的与投标文件一致的养护机械设备量清单(包括车辆、养护机械设备等)以及一份承包商人员进场计划,并注明岗位、资格、经历等。
4、在合同履行开始日之前,承包商应当及时与公用事业、路政管理、交警、消防、治安等部门建立联系并获得必要的相关许可、批准、证照,并偿付所有的费用。
5、在合同履行开始日之前,承包商应当向业主提交养护(运行)维修大纲(计划)及应急预案(含人员组成及设备清单),供业主审批。
第三条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业主有权在合同期内根据工作需求向承包商发出提供服务的指示或要求,承包商须应当遵照业主的指示或要求执行。
2、业主负责审核承包商的日常养护(运行)大纲(计划)和专项养护(运行)计划,并对专项养护(运行)项目进行验收和结算审核。
3、业主应对承包商的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对应急设备、物资、人员进行检查,并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组织应急抢险工作。
4、业主依照本合同及相关规范、规程、标准对承包商的服务质量、安全、xx施工、内业资料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5、业主应当做好定期检查及日常抽查工作,对检查出的问题或缺陷及时反馈给承包商,并要求承包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6、业主在考核承包商人员的管理水平时。如发现由于承包商人员不足而无法完成原承诺的,可以要求承包商增加承包商人员。
7、因承包商人员处理事务不当、不称职或是疏忽职守造成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业主可要求承包商更换该承包商人员。
8、业主在本合同的服务范围内搭建、陈列或批准搭建、陈列通告、标识或其它装置,不影响承包商履行合同的,无需事先经过承包商的同意,但应当事先告知承包商。
9、如果承包商未自合同履行开始日起提供服务或者未按本合同的相关要求履行义务,在不影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权利的情况下,业主有权接管上述所涉及的合同内容和项目,同时不影响承包商的其它合同责任,承包商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不能获得赔偿。
10、业主应当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款。
11、业主应委托第三方银行对承包商进行必要的资金监管,保证养护(运行)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四条 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商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养护(运行)义务。
2、承包商在遇到突发性事件发生时,应按业主的要求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接受业主统一指挥、统一管理,完成好应急抢险和交通组织工作。
3、在未经业主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承包商不得在本合同范围内改变、附加及安装设备
设施,不得竖立任何构架或机械。
4、承包商应当按技术要求规定保证承包商人员的人数和服务水平。承包商所聘用、使用和安排岗位的承包商人员应当满足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技能、经验要求的最低标准,并应当事先获得业主的书面认可。
5、承包商应当按岗位分类情况记录承包商人员的变动情况并实时更新,必要时应当呈交业主核查。承包商应当及时向业主汇报在合同履行开始日前及合同期限内无论因何种原因拟离职的重要承包商人员情况,同时在获得业主的书面许可后选择适当的人选接替工作,新接替的承包商人员同样需要满足技术要求中关于技能和经验标准的最低要求,并应当事先得到业主的书面许可。
6、承包商应当对其为履行本合同而进行的工作和所有承包商人员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7、承包商应当建立职工(含各种类型用工)花名册等档案资料,与承包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缴纳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承包商应根据《关于深化养护行业市场化改革提高一线职工工资水平意见的通知》要求,保证一线职工的人员工资发放,保证一线职工最低工资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1.2 倍。同时承包商还应建立津贴补贴制度,职工福利制度,其中津贴补贴标准根据行业相关制度执行。
8、如业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承包商提供合同范围之外的服务内容超过合同价款的
5%,承包商有权利向业主申请支付相关费用,具体由业主和承包商另行协商解决。
9、承包商应当承担所有发生的与履行本合同义务和责任相关的公用事业费用。
10、承包商还应当承担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下述费用:
(1)由于承包商、承包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养护瑕疵对人员和财产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2)由于承包商、承包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因涉及诉讼或仲裁而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
11、在未经业主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承包商不得在本合同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桥孔、龙门架、场地等)开展或批准开展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业务。如业主发现承包商擅自开展的,承包商应当按业主的要求立即停止此行为,承包商应当将所有因上述行为的所得上交业主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业主不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负任何责任。
12、在未经业主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承包商在本合同范围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收取费用。
13、承包商应接受业主委派的第三方银行对本合同资金的使用监管,并出具接受监管同意书(详见附件)。
第五条 合同保密
业主和承包商在任何时间内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合同所涉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第六条 合同金额变更及修订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因国家、上海市、上海市道路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发布新的
规范、规程和标准而需要参照新的规范、规程和标准执行的,或合同中有设施移交其他单位或从其他单位接管的,或作业频率表中相关作业频率调整的,合同价款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作相应调整,具体金额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业主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承包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3、本合同条款以及附表中的内容原则上不得修改,如需修订需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且该书面协议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七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明确的不可抗力。
2、如果承包商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应当及时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
3、如果承包商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不可抗力依然持续存在,承包商不因此赔偿业主,除此情况外,合同中的其它规定仍然生效。
4、如果业主认为不可抗力已经发生,并将持续存在,业主有权在提前七天发给承包商书面通知的前提下提前解除合同。通知一旦发出,本合同即终止。
第八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1、如果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对承包商进行追索的权利。
(1)破产、或接到破产指示、或申请破产,或与债权人订立契约,或在面临破产的情况下将财产转让于债权人,或同意在债权人的监管委员会的监管下履行本合同或(公司)进入清算,但不包括在有偿债能力时的重组和合并;
(2)没有合理的原因而自合同履行开始日起无法开始提供服务的;
(3)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违规分包,指派或转让给第三方的(合同中指明的专业分包除外);
(4)没有按本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并且在业主整改通知单下达后仍未及时整改的;
(5)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
(6)没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部门整改或处罚的;
(7)安全生产措施不力,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重特大事故的;
(8)承包商年终考核综合评分不合格的。
2、承包商须承担因整改、评分不合格、处罚和重特大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3、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因改扩建、设施量权属调整等原因造成业主不能继续有效履行合同的,合同可部分或全部解除。具体补偿条款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前的工作
1、在合同解除或终止至少两个月前,业主或业主人员应当开展相关检查工作,检查范围包括合同所有服务范围。承包商应当为业主或业主人员提供协助或设备,以完成交接的准备工作。
2、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承包商应当安全有序地撤离本合同区域,并按业主的移交计划将所有设施交接给业主或业主指定人,同时移交相关资料、业主提供的所有设备和相关设施。对于因承包商自身失职、恶意行为或违规运行而造成的对业主财产的损失应当按业主要求予以更换或维修;对于未经业主书面许可自行对本合同工程范围内的设施和建筑做出的更改或附加的应当按业主要求恢复原状;同时应当移走本合同工程范围内的所有的承包商财产以及无需需要移交给业主的物品。
第十条 适用法律及规范标准
1、本合同应当服从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合同的解释应当以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
2、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出现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情况,则参照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的相应当条款执行,且不影响本合同任何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3、在合同履行期间,国家或上海市行业管理部门等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规章制度等出现修改、变更或增发,均应当按新的版本执行。
4、本合同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标准,低于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否则按合同和招标文件中约定标准执行;合同和招标文件中未提及但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按行业高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如业主未履行合同,由此影响承包商合同指标的实现或给承包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业主应当予以补偿,补偿方法由双方协商;除合同规定外,如果业主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足额支付相应服务费用的,应当按照未付服务费用的 0.008‰按日计收延迟付款滞纳金,直至足额支付服务费用时止。但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一(1%)。一旦达到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承包商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有权就由此造成损失向业主主张赔偿或补偿。
2、如承包商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考核指标,承包商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如承包商未完成本合同范围内的作业内容,业主有权组织其他单位进场承担承包商未完成作业内容,其涉及经费全额由承包商承担,同时承包商须承担未完成项目 20%的违约金,费用在合同总价中扣除。
4、如在合同期内发生因承包商养护(运行)措施不规范造成的媒体曝光、有责投诉及其他严重问题,或发生因承包商安全措施不规范造成安全事故,按相关职责追究承包商责任。
5、如承包商未按照《关于深化养护行业市场化改革提高一线职工工资水平意见的通知》即相关行业要求发放工资和津补贴的,经业主查实后,承担按照合同总价的 3%的违约金,
费用在合同总价中扣除。
6、确因不可抗拒力因素影响本合同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致使本合同未能全面履行的,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附件:
接受监管同意书
银行 支行:
为了保证 项目养护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养护项目的顺利完成,我单位不可
撤销地同意接受你行受 公司委托对我单位开立在你行的养护项目资金结算专户
(户名 ,账号: )的所有资金支付实施监管(包括但不限于由
你行审核我单位付款请求,对不符合用款依据的付款,你行有权不予受理等),直至 书
面通知你行停止监管为止。
本公司已知晓并同意《养护项目资金监管委托协议》相关监管要求,并同意贵行按上述协议约定对本公司账户资金进行监管。我公司承诺按上述协议约定的流程使用监管账户内养护款项,并配合贵行在监管过程中的各项要求。
总承包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xx)年 月 日
202 年 月 日
特殊约定
(一般约定中未包含的特殊条款补充在此)
第一条 名词解释
第二条 合同履行筹备
第三条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合同金额变更及修订第六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第七条 合同到期、解除与终止前的工作第八条 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第十条 其他
一、养护质量要求、质量保证内容有关约定
1、业主依照本合同及相关规范、规程、标准对承包商的服务质量、安全、xx施工、内业资料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养护管理要求响应情况、路面清扫质量、设施保洁质量、设施维修质量、排水设施养护质量、绿化设施养护质量、机电设施养护质量、内业资料完成情况等。对养护质量不符合要求、养护考核不合格、养护安全不合格等情况根据考核办法进行扣分,考核不合格扣除相应养护费;单项考核条款不合格按考核办法扣除养护费。
2、业主对设施维修质量和质保期进行控制,可委托养护监理单位对设施结构维修、路面维修、附属设施维修等内容按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质量要求进行检查,设施维修质保期由监理单位核定。对于因养护维修质量不到位引起的设施病害,具体处罚见《维修项目考核标准及评分办法》。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养护范围内进行大中修、整治工程施工时,养护承包商应给予支持、配合,合理安排养护作业,协助施工总包单位共同维护设施和作业安全。
(1)大中修、整治工程总包单位的生产安全、xx施工管理范围为施工围封区域内的纳入大中修、整治工程的设施及作业,时间从围封作业开始至向社会开放交通为止(含临时开放交通)。施工路段中所有开放交通的范围(包括道路设施)及不纳入大中修、整治工程的设施按养护合同正常履行。
(2)实施全过程协调机制。大中修、整治工程开工前,养护承包商参加由业主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的交底会,明确养护和施工各项管理工作要求,杜绝管理盲区。大中修、整治工程开工后,养护承包商参加业主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召开的会议,对施工过程中产
生的需要协调的事议进行讨论决定,并出据会议纪要。大中修、整治工程竣工后,养护承包商参加业主单位组织的工程验收会议,并提出验收意见。大中修、整治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施工质量缺陷由大中修、整治工程总包单位按照其履约合同的约定完成履约义务。
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养护承包商应根据业主开具的业务联系单要求,无条件为勘察、测量等工程前期单位开展工作提供外围配合与协助,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二、养护作业安全有关约定
1、承包商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有关技术规程做好现场安全工作。
2、承包商及其劳务分包商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应安全培训合格并具有相应证书。承包商应对养护人员进行全员安全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交底活动,重点强调其岗位的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和组织管理网络,设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配备专职安全员,对施工作业安全进行现场监督;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制要求将安全责任分解,承包商法定代表人与项目部、项目部与下属各责任部门必须签订安全协议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每旬不少于一次。
4、严格执行 JGJ4688-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采用三级配电系统、TN-S 接零保护系统、三级漏电保护系统;所有的配电箱、开关电箱符合要求,临时用电工程所用电器装置、元器件、电线电缆等电工产品必须按国家规定通过“3C”认证,并经市建设工程安全协会登记备案的进行配置。
5、如养护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承包商应快速、及时赶到现场,实施紧急处置,并协同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和稳定工作;紧急处置的结果须及时上报业主。
6、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为不发生有责安全事故。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有责安全事故,视情节严重程度扣除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费用在合同总价中扣除;单次有责事故造成 1人死亡的,扣除合同总价的 1%;单次有责事故造成 2 人死亡的,扣除合同总价的 5%;单次有责事故造成 3 人及以上死亡的,扣除合同总价的 10%;同时记入“上海市道路养护维修安全诚信考核”和“上海市道路养护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中。
三、有关分包的约定条款
1、承包商可以将劳务工程、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本项目中的绿化种植、交通设施、助航防撞标志可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本项目如有分包,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中未说明的,中标后原则上不得对外分包。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项目实际情况确需分包的,则必须经业主同意并备案。分包单位应当具备履行分包内容的能力和资格,如不符合要求,业主有权不同意中标人上报的分包单位并可要求中标人重新选择上报。
2、严禁转包、违规分包,分包单位禁止将分包的专业工程再行分包或转包。
3、承包商应在分包单位进场前,对其资信、人员设备配置、业绩等进行审核。承包商应将分包商的分包内容、分包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分包合同以及安全协议等报监理审查,并报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备案。
4、分包单位进场后,总包单位应加强过程管理,建立完善分包考核及退出机制,对其质量、安全、进度等履约情况进行全面的管理。若发现因分包造成的严重工程质量,以及危害人身安全和工程安全的事实,或发现分包单位不具备履行其分包工程的能力和不可允许的违法违规行为,承包商应立即将涉事分包单位清退,依法终止分包合同,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5、对于违法转包的情况,业主可自行提前终止合同,每发现一起,业主可对承包商处以 20000 元的处罚,并由承包商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承包商的违法行为记入上海市道路养护从业单位信用评价,2 年内禁止承接相关项目。对于未按规定和约定比例进行分包的,每发现一起,业主可对承包商处以 5000 元的处罚,承包商的违规行为记入上海市道路养护从业单位信用评价,2 年内禁止承接相关项目。
四、养护巡查、修复及信息报送的有关约定
1、承包商每日路况全覆盖巡查不少于一次,路况巡查后须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将巡查情况、设施缺陷或病害上传养护信息平台并根据业主的要求按时上报每月计划和月度报表。配合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进行设施完好检查、考核和日常安全、质量检查与考核。
2、每天对管养路段全覆盖清扫不少于一次,清扫车车速 30KM/h 以下,路线覆盖率 80%以上,GPS 清扫轨迹不合格,月度养护考核分数每天扣 5 分,同时没清扫或没有按合同里程清扫的一天扣合同价每日清扫费用的 2 倍。
3、每日路况全程巡查不少于一次,少于一次的每天扣 2000 元。路况巡查后须认真做好巡视记录,凡上级领导、业主发现或社会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的各类明显的严重道路病害在巡视记录中无记录的,一次扣 2000 元。
4、承包商须按桥梁日常巡查要求,做好电子巡更工作。电子巡更牌须按规定位置安装,严禁弄虚作假,伪造巡查事实的行为。承包商必须按照桥梁经常性检查要求,由桥梁工程师带队进行检查,检查前桥梁工程师需经过系统身份验证识别。未按要求做好桥梁巡查和经常性检查工作,扣除相应的月度考核分数。
5、承包商必须按规范认真做好桥梁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工作。未能发现病害(巡视中应该发现而未发现的),或发现影响桥梁安全运行病害未及时上报,或在定期检查中发现由于日常维修不及时造成的病害,而影响桥梁安全运行的,一次性扣除 70000 元。造成严重危害和社会影响的,则本年度合同到期后,双方不再续签下一年度合同,本项目招标结果也不再有效。
6、每月对主、被动发现设施病害比例进行统计,对于被动发现设施病害比例超过 20%
的,扣除当月养护巡查经费的 40%。
五、养护设备、人员配置的有关约定
1、承包商在投标书中承诺并经采购人认定的项目经理及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在本单位缴纳四金)和该项目施工现场的实际操作者,并应常驻项目现场,每周常驻现场不得少于 5 天。 未经业主同意,擅自调换重要技术人员的, 每调换一人一次扣 30000 元。未按要求设置专职技术人员,负责信息化管理平台的信息录入和管理的,每人次
扣 10000 元。承包商须按业主要求重新安排有关人员。如业主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承包商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做出更好的调整。
2、承包商应按招标文件要求配备养护基地、车辆、设备,并将养护场地、车辆及专业设备的配备情况报监理审核并接受业主和监理监管,基本养护设备、车辆不得用于其他项目。基本养护机械设备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配置到位,解除该标段养护合同。按照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要求配备养护车辆设备和安全防护设备,发现存在设备缺失的,每发现一次扣 2000元。如遇设备损坏,需及时做好维修工作,维修期间应临时租赁以补不足,发现由于设备缺失而影响正常养护维修作业的,每发现一次扣 5000 元。
3、对于业主提供部分管理用房、道班房等养护基地和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养护维修及运行管理项目,承包商应在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承包商应合理使用管理用房、道班房,进行经常性维护、维修,保持房屋结构安全和完好;承包商负责对业主提供的应急车辆和设备的使用、常规保养、定期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保证随时都能投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并根据业主指令,执行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
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应急车辆及设备管理制度(试行)》(沪道运事财
〔2021〕69 号)的有关规定,养护单位(即承包商,下同)对应急车辆及设备的使用要求,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点:
① 养护单位为应急车辆及设备的实际使用及维护单位,无偿获得所分配的应急车辆及设备使用权,并负责应急车辆及设备的使用、小修保养、定期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应急车辆及设备随时投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② 应急车辆及设备在合同期内,养护单位应承担除保险、修理整车或总成修理、维护整车及技术培训费用外,其余一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意外风险损失。
③ 养护单位应保证应急车辆及设备的完好,并须满足下一轮养护单位能正常使用的要求。
④ 养护单位应建立应急车辆及设备的台账及使用管理记录,对应急车辆及设备的使用、小修保养及检查做好登记。
⑤ 养护单位应按照市道运中心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急设备应急调度准备,服从行业抢险救灾需要,积极配合应急车辆及设备统一调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推诿不办。对不按规定调动影响抢险救灾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⑥ 养护单位应建立相关应急车辆及设备管理制度,在使用期内必须做好防火、防盗、防爆等各类措施,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应急车辆及设备不得转让、转租,不得任意涂改原有编号,所有零部件不得自行拆除和调换。
六、应急管理要求
1、承包商应按业主要求进行包括恶劣天气应急抢险、突发事件应急抢险、交通保障封道等设施运行中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承包商须针对各级各类可能发生的灾害天气和突发事件,编制应急处置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组织领导体系、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响应措施、临时交通组织方案、保障措施
(包括应急人员、物资、机械设备、资金等)等内容,相关工作落实到位并定期检查。
3、与交警、消防、医疗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能与交警及其它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维持道路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秩序,并将实施情况及时上报业主。
4、按照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应急预案要求,启动相应预警等级的应急响应。
5、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多方式多类别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响应速度、处置水平和协同能力,并根据演练过程总结和结果评估,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6、建立应急值守制度,安排专职人员,监测、收集各类信息;一旦发现突发性的紧急事件,在启动应急响应的同时,须按照相关要求及时上报各类信息,做好首报、续报、终报;必须实事求是,不得瞒报、谎报和拖延不报。
七、专项养护和应急抢险项目有关约定
1、专项养护项目应由承包商严格按照审定的计划实施,项目实施前,承包商应将完成的实施方案报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有关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应及时向养护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开工报告,经养护监理单位根据施工准备及手续办理情况进行初审后,报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公路管理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承包商正式开展项目实施。
2、承包商必须建立自身质量、安全、xx施工及工程进度保证体系和质量自检制度。养护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进行质量、进度、计量、安全xx等全过程管理。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公路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安全质量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工程进行不定期抽查。
3、承包商在专项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完成资料整理和自检工作,并于一周内向养护监理单位申请验收。监理验收后报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公路管理部门,由公路管理部门组织最终验收。承包商根据整改意见完成整改,养护监理单位检查同意消项后填写竣工验收报告上报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公路管理部门,经检查同意后签发工程验收报告。
4、专项项目承包商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实结算,并由养护监理单位签署工作量审核意见,并于两周内将结算上报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公路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
并完成审价后,按审价金额支付专项经费,当结算费用小于等于专项养护费用时,按结算价支付,当结算费用大于专项养护费用时,按专项养护费用合同金额支付,剩余费用在日常养护经费支出。
5、应急抢险项目承包商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实结算,并由养护监理单位签署工作量审核意见,并于两周内将结算上报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高速公路科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支付应急抢险经费;当结算费用小于等于应急抢险费合同金额时,按结算价支付,当结算费用大于应急抢险费合同金额时,按应急抢险费合同金额支付,剩余费用在日常养护经费支出。
安全管理协议
业 主(全称): 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承包商(全称):[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双方签定协议如下:
1、双方应当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双方都应当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当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双方的有关领导应当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4、合同履行前,承包商应当认真勘察现场,按业主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对各类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并应当召开安全生产交底会,由业主指派有关人员出席,介绍合同履行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承包商应当检查、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5、施工期间,承包商指派 同志负责本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业主指派
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承包商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双方应当经常联系,相
互协助检查和处理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6、承包商在合同履行期间应当严格执行和遵守业主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
接受业主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定期参加业主召开的安全例会。业主有协助承包商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承包商应当限期整改。
7、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双方都应当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8、承包商对所在的服务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应当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落实整改。保证服务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承包商应当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9、承包商应当按照业主的安全作业规程进行现场安全作业。双方人员对服务现场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应当经承包商和业主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更动。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或更动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0、特种作业应当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进沪施工的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须经上海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中、小型机械的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作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严禁乱拉电气线路。
11、承包商应当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当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应当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当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2、承包商应当根据建设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和业主有关xx施工的要求进行施工。
13、承包商在服务中,应当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如遇有情况,应当及时向业主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4、承包商在签订养护(运行)合同后,应当自觉地向地区(县)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等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手续。
15、贯彻谁实施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双方人员在合同履行期间造成伤亡、火灾(火警)、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一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当协力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上海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廿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当按责任协商解决。
16、承包商如未按合同履行相关职责,每发现一次,业主在下一次合同支付时扣除养护
(运行)经费 2 万元。
17、本协议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单位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规不符者,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18、双方应当严格执行本协议,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治安消防协议
业 主(全称):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承包商(全称):[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2]
为了贯彻《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暂(寄)住人口管理规定》的精神,进一步做好内部治安、消防、暂(寄)住人口管理工作,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维护好内部秩序,为深化改革和经济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为此,双方签订协议如下:
1、承包商法定代表人为 ,项目负责人为 ,治安消防负责人为 ,
上述人员应当对工程治安消防工作负责。业主指定 负责联系有关事宜。
2、业主在承包商进场前,须向承包商进行治安、消防、外来人员管理等方面工作交底。
3、承包商应当将治安、消防工作纳入养护(运行)作业大纲。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内部稳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各类治安、刑事及治安灾害等事故的发生;调解各类纠纷,化解各类不安定因素。
4、承包商应当对职工经常做好治安、法制、消防知识教育及消防器材使用培训,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配齐必要的消防器材且处于完好临战状态,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5、承包商应当认真执行上海市暂(寄)住人口管理规定,外来人员进现场后三天内向所属公安机关申报暂(寄)住人口。承包商人员亲友不得擅自在业主安排暂住处住宿。
6、承包商人员在宿舍等场所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等,严禁乱拉电线,不准在禁烟区或床上吸烟,保持宿舍整洁。严禁赌博、偷盗公私财物,不准打架和聚众斗殴。
7、承包商进场后,施工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业主有关规定、要求。
8、业主应当不定期对承包商进行检查,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及时了解掌握承包单位不安定因素和各类闹事苗子,会同有关部门和承包商研究对策,疏导化解矛盾。
9、业主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刑事、治安、火灾及其他事故,积极维护承包商合法权益。
10、承包商违章使用电炉、煤油炉、乱拉乱接电线,在合同支付时扣除合同经费伍拾元;发现承包商人员偷盗物品,按案值 10 倍在养护(运行)经费支付时扣除;发生赌博、打架、没有按规定申报临时户口者,每发现一次在养护(运行)经费支付时扣除xxx;以上情节造成严重后果,则交公安机关处理。
廉政合同
业主(全称):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项目负责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承包商(全称):[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3]
项目负责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市交通委、市道运局、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有关廉政建设规定,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各类项目双方行为,防止发生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特订立廉政合同。
本合同双方,均指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市交通委、市道运局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三)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四)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五)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义务。
(六)接受本级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本合同执行的义务。二、业主的义务
(一)不准向承包商索要或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物品、礼品、代购券、购物卡、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承包商处报销任何应由业主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商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承包商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接受承包商提供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等。
(六)不准向承包商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业主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七)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商推荐分包单位或要求承包商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八)不准营私舞弊,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等。
(九)不准从事其它有碍党风廉政建设的活动。三、承包商的义务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业主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物品、礼品、代购券、购物卡、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业主报销或支付任何费用。
(三)不准以任何理由安排业主参加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业主购置或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及办公用品等。
(五)不准为业主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
(六)不准从事任何有碍业主党风廉政建设的活动。
四、违约责任
(一)业主违反本合同一、二条,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承包商违反本合同一、三条,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承包商违反本合同一、三条,业主有权由纪检监察部门建议相关主管部门给予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同类市场的处罚。
五、本合同执行过程接受双方同级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六、本合同有效期与主合同一致。
七、本合同未尽事项及争议,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执行。八、本合同具备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双方项目负责人及其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各执一份。
上海市管公路设施损坏赔偿处置及修复施工委托协议书
业主(全称): 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承包商(全称):[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4]
经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明确各自的责任,互相配合、双方共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签订以下协议条款共同执行。
第一条:工程名称:设施损坏赔偿处置及修复施工第二条:承包商承包内容
一、工程范围:同主合同范围
二、主要工程内容:日常运行过程中因交通事故等造成的设施损坏的赔偿处置(现场勘验、费用测算、赔偿款代收等工作)及修复施工(影响设施结构安全和运行安全的重大事故除外)。
三、工程价款:按实结算四、工期:同养护合同
第三条:付款方式:每半年结算当期累计修复费用,在公路赔补偿预算中列支。第四条:业主责任条款
一、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市管公路设施损坏赔偿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市管公路设施损坏赔偿管理制度,并指导承包商依规进行赔偿处置及申请经费程序。
二、负责审核设施损坏修复工作量并申请经费。三、负责牵头办理赔偿经费结算事宜。
第五条:承包商责任条款
一、承包商应诚实守信,xx公平,谨慎勤勉地完成设施损坏赔偿处置及修复工作。二、依照业主规定的流程实施现场设施赔偿处置流程。
三、按相关标准、规定负责对核定受损设施实施修复,并接受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进行管理。
四、修复施工的质量、安全、xx施工、分包管理、费用核定等要求同相应的养护合同。第六条: 现场设施赔偿处置流程如下:
1、承包商进行现场勘察并填写《上海市管公路路产损坏现场勘验记录表》,填写完毕后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愿或无法签字或有涉嫌违法行为的,报请执法部门处理。
2、承包商完成现场勘察后,应及时维修损坏设施;无法及时维修的应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承包商应按相关标准、定额或市场价核算赔偿额,填写《上海市管公路路产损坏赔偿经费确认表》,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3、当事人缴纳赔偿款可采取现金支付或银行缴款两种方式。
当事人选择以现金方式支付的,由承包商代开《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据》并收取现金,收取完毕后收据记账联及所收现金应及时汇缴至业主。
当事人选择以银行缴款方式支付的,告知当事人凭《上海市管公路路产损坏现场勘验记录表》和《上海市管公路路产损坏赔偿经费确认表》至业主办公地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到银行付款。承包商将对应赔偿费用金额列入当月《上海市管公路设施赔补偿交款清单》,并备注说明。
第七条:修复经费申请流程如下:
现场修复完毕后,承包商填写《上海市管公路设施损坏修复经费审核书》修复情况栏,并提交给业主委托的养护监理单位。养护监理完成现场验收后,填写申请书验收意见栏。业主无特别要求的,应半年汇总一次,填写《上海市管公路设施损坏赔偿经费申请表》提交给
业主审核。审核通过后作为经费申请资料另行申请经费。第八条:其他约定条款:
修复工期逾期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而承包商又无积极措施确保按合同工期完成,或无力按质量标准返修者,业主有权责成承包商停工直至退场,并由业主另行组织队伍进行施工,相关实施经费由承包商承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
承包商违反本协议约定,未按照规定流程处置的或未对受损设施进行及时修复或修复质量未达标,造成不良后果的,承包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设施修复价的 10%向业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由业主从修复费用中扣除。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毁约;反之守约方有权要求依法追究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签约各方: | |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 |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
上海市市管高速公路
日常养护考核办法(2022 年修订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不断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完善日常养护评价考核机制,推进养护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坚持优胜劣汰,形成有序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提升养护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市管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x办法适用于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道运中心”)直接发包的市管高速公路日常养护合同的考核(临时移交路段除外)。
考核对象为市管高速公路日常养护项目的承包商。第二条 考核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智能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优胜劣汰的原则。第三条 考核依据
x办法依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5120-2021)、《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G 5142-2019)、《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 073.1-2001)、《公路沥青路面预防养护技术规范》(JTG/T 0000-00-0000)、《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5210-2018)、《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 H21-2011)、《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以及《公
路路面养护技术规范 》( DB31/T 489-2010 )、《 公路技术状况评定规程》
(DG/TJ08-2095-2012)、《公路绿化养护技术规程》(DG/TJ08-2167-2015)、《行道树养护技术规程》(DG/TJ08-2015-2012)、《园林植物养护技术规程》(DBJ08-19-91)、《上海市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管理办法》,以及养护项目招投标文件、合同及其他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章 考核方法
考核由市道运中心负责实施,由高速公路科牵头组成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中心高速公路科、科技信息科和养护监理组成。高速公路科会同养护监理对各养护标段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检查考核;科技信息科负责路况检测、桥梁定期检查及评分;养护监理负责数据统计、分析以及资料汇总等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由中心高速公路科公示通报。
第四条 考核程序
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月度考核按月组织,每年组织 11 次;根据《上海市高速公路养护考核评分细则(2022 年修订版)》,对日常养护考核表(2022 年修订版)中的各评分项目进行评分,得出月度考核分;年度考核根据月度考核结果综合评价,年度考核期期间各月度考核分的算术平均值为年度考核分。
检查小组提前公布检查计划(检查日期、人员和区划范围),每次检查,合同路段中的全线(含匝道)作为考核路段。
第五条 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路面(350 分)、桥梁(240 分)、绿化(80 分)、排水设施与泵站
(80 分)、防护及附属设施(100 分)、安全生产、xx施工(50 分)、内业资料及档
案管理(100 分)和专项评分项目等八大项。考核评分标准分满分为 1000 分,部分设施考核内容缺项的,折算成 1000 分计算。
第六条 考核评价
考核评价分为月度考核评价和年度考核评价,考核以合同标段为单位,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1.月度考核评价以月度考核分为依据,月度考核分大于等于 800 分为合格,小
于 800 分为不合格。 2.年度考核评价以年度考核分为依据,年度考核分为年度考核期期间各月度考
核分的算术平均值。年度考核分大于等于 800 分,或全年无连续二个月小于 800 分,
或全年无累计三个月小于 800 分的,年度考核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三章 奖惩措施
第七条 奖励措施
根据考核情况,推荐上报考核成绩名列前茅的养护标段,在市级、行业级优秀称号、先进等各类评比中优先提名推荐。
第八条 处罚措施 1.扣减养护经费。月度考核不合格的养护标段,按比例扣除当月养护经费,即
扣除的养护经费=(1-月度考核分/800)*全额月度日常养护经费。 2.调整专项养护费用比例。年度考核排名末位的养护标段,在下一年度的合同
中,专项养护费用在合同金额中占比上调 5%,相应扣减日常养护费用。 3.退出机制。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养护标段,解除与该承包商的养护合同,不
再续签下一年度养护合同,该养护标段重新进行招标。不合格标段如涉及整改,整改
费用由原承包商按照实际整改费用支付。
4.一票否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存在下列情况的养护承包商,核实确认后采取“一票否决”机制,报请上级管理部门启动退出机制。
(1)违反法律法规,影响养护正常进行的情况。如违法分包、转包、恶意拖欠工人工资、养护资质资格变动不符合招标要求等;
(2)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严重质量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严重质量问题指因养护管理不到位,造成设施结构强度、稳定性、安全性等急剧下降,使设施处于差或危险状态的情况。
第九条 考核结果公示
考核小组应及时公示月度养护考核评分,公示期为五天,凡对考核评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五日内向市道运中心高速公路科或科技信息科申请复核。
第十条 考核结果通报
公示期满后,市道运中心将考核评价结果函告养护承包商。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x办法由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x办法自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起试行。
附件:1.上海市市管高速公路日常养护考核评分细则(2022 年修订版) 2.上海市市管高速公路日常养护考核评分表
附件 1
上海市市管高速公路日常养护考核评分细则
(2022 年修订版)
为进一步完善市管高速公路日常养护考核办法,提高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评分工作规范化和可操作性,根据市道运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管高速公路日常养护考核办法(2021 年修订版)》的通知,结合公路、桥梁、绿化养护技术规范以及一年来的检查考核工作实践,对原评分细则进行修订。
养护质量、安全考核评分(1000 分)一、路面(350 分)
(一)智能化机械清扫 GPS(100 分)
每天对管养路段全覆盖清扫,清扫车 GPS 轨迹符合该标段线路走向等要求,车速
≤30km/h,路线覆盖率 80%以上不扣分,达不到扣 5 分/天。
(二)智能化路况智能巡查(60 分)
养护单位应认真维护和规范使用智能巡视设备,要求智能巡视覆盖率达到规定作业里程的 80%以上,一次未达标扣 5 分/天。
(三)清扫保洁(85 分)
1.保持路面整洁、边口无积尘、无碎石、无小堆垃圾、无明显杂物(1km≤4 处)或大件漂浮物(有垃圾或杂物堆积为一处),有一处不合格扣 5 分。
2.路面清扫每日二次,重点保障路段必须全天候保持路面整洁,清扫次数根据路面的实际情况确定,有一处不合格扣 3 分。
3.防撞护栏、墙身立柱、路面等处无张贴小广告、乱图画,
分隔带两侧无积灰(积尘长度≤30m 为一处),有一处不合格扣 3 分。
4.及时清除养护维修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并确保公路界内无违建、侵占等现象,有一处不合格扣 3 分。
(四)路面养护(85 分)
1.保证通行安全,无坑塘、松散龟裂、拥包、严重沉陷、桥头跳车、井盖(秤台)高差等路面病害,称重系统车道前后 50 米道路无车辙、坑塘等且平整度达标,有一
处扣 3 分。
2.及时处置道路病害,及时维修裂缝,有缝必灌,有一处不合格扣 3 分。
3.按照规定的方式和频率开展日常巡查,有一次不合格扣 4 分。
4.未按照上报计划、工期实施维修,虚报维修工作量,维修照片未按时上传,每次扣 4 分。
5.养护作业不符合规范要求,每次扣 4 分。
6.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病害半年内重复出现,每处扣 5 分。
(五)智能化路况检测(20 分)
路况检查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 2 号车道的路面行驶质量指数 RQI,每次随机检测路段为标段总长度的 1/2 左右,需剔除养护移交路段和 1 年内有过大中修的路段(以工程主线完成开放交通时间计)。路况检测一般安排在每年的 5 月份和 11 月份进行,
考核评分时间为每年的 6 月份和 12 月份。
路况检测标段得分=
按路况检测标段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第一名不扣分,第二名扣 3 分,第三名
扣 6 分,以此类推,扣分值=(排名-1)×3。
检查得分保留 2 位小数,未进行检测的月度不评分。二、桥梁(240 分)
(一)一般桥梁(100 分) 1.建立桥梁卡片,及时填写、更新桥梁的基本信息,包括桥梁的中心桩号,修
建年代,桥梁的结构形式,桥梁存在的病害及其修复记录等,并在桥梁卡片中插入桥梁的全景和近景照片。不合格的扣 5 分/座.次。
2.加强桥梁的检查与检测,检查要有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置。并将包含日常巡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在内的检查记录及时上传至公路桥梁基础数据系统库(CBMS2020)中。不合格的扣 5 分/座.次。
(1)桥梁日常巡查:通航桥梁每天巡查一次,不通航桥梁每周巡查一次;
(2)桥梁经常性巡查:每个月由桥梁工程师带队,对每座桥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3)定期检查:每年参与第三方桥梁检测单位开展的定期桥梁检测。
(4)特殊检查:①对于定期检查中难以辨明构建损伤原因及程度的桥梁;拟通过加固手段提高荷载等级的桥梁;需要辨明水中基础技术状况的桥梁;遭受洪水、流冰、滑坡、地震、风灾、火灾、撞击,因超高车辆通过或其他异常情况影响造成损伤的桥梁须立即安排特殊检查。②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 60 米及以上大桥
中一、二类桥梁每 5 年至少安排一次特殊检查。③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
60 米及以上大桥中三类桥每 3 年至少安排一次特殊检查。④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
单孔跨径 60 米及以上大桥中四、五类桥须立即安排特殊检查。
3.桥梁养护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不合格每处扣 5 分:
(1)栏杆无锈蚀、严重积尘,防撞墙无破损;
(2)桥梁支座无脱空、无缺损、伸缩缝无损坏;
(3)桥面排水管、孔畅通、无淤塞;
(4)桥面平整整洁、伸缩缝无阻塞;
(5)桥面无病害(含泛油松散、拥包、裂缝、波浪、坑槽、车辙、断缝、拱胀、错台、起皮、露骨等);
(6)混凝土结构无破损、无锈胀,钢结构无锈蚀;
(7)桥名牌结构应完好,无污染,桥名规范、醒目;
(8)锥坡砌体完好;
(9)墩、桥台、翼墙无下沉、无开裂;
(10)桥梁检查通道完好。
4.保持桥梁基础无冲刷,警示标志、防撞设施完好无损,不合格每处扣 5 分。
5.每年根据桥梁检测报告,及时制定桥梁日常维修计划,并做好维修记录台账。对三类桥及三类构件及时做好病害分析,编制有针对性地专项维修计划,并加强养护期巡查,做好观测记录。桥梁维修要做好质量控制,保证在下一年的桥梁检测报告中不重复在相同部位出现相同病害。未按当年桥梁维修计划实施维修,或实施修复后因维修质量问题导致相同病害重复出现的,每处扣 5 分。
6.根据公路桥梁基础数据系统库(CBMS2020)相关要求,对已立项的桥梁,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不合格扣 5 分。
(二)长大桥梁(25 分) 1.长大桥梁要编制、修订养护技术手册,内容符合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