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网页上付款时,可以通过云闪付 APP 支付控件或 H5 页面选择银联云闪付或银联在线支付完成支付。 和 C 扫 B 条码支付。
银 联 商 务 特 约 商 户 支 付 服 务 协 议
请特约商户务必审慎阅读并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争议解决和法律 适用条款。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可能以加粗字体显示,特约商户应重点阅读。除非已阅读并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否则无权使用收单机构支付服务。特约商户使用收单机构支付服务即视为特约商户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的约束。
经甲方(收单机构)和乙方(特约商户)友好协商一致,本着自愿、互利和共赢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支付服务达成协议如下:
一、术语定义
1.1“银行卡”是指按照清算组织的业务、技术标准发行,卡面带有相应的清算组织标识,发卡方标识代码(BIN 号)经清算组织分配或确认的卡片,包括但不限于:银联卡、VISA 卡等。
1.2“银联境内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于本协议目的香港、澳门及台湾除外)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联卡,“银联”标识印制在卡片正面。
1.3“银联境外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以外(出于本协议目的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联卡,“银联”标识印制在卡片的正面或背面;中国银联或银联国际负责交易转接和资金清算的境外发卡机构发行的非银联卡视为银联境外卡,如境外发卡机构发行的卡片正面或背面印制有美国发现金融服务公司“Discover”标识的发现卡,具体范围以中国银联和银联国际规定为准。
1.4“xx Pay 和 ApplePay”是指以近距离无线通信技术(NFC)为核心实现手机等移动设备的近场非接触支付,并支持远程在线支付,包括苹果、华为、三星、小米等品牌 Pay 与 HCE 产品。
1.5“银联二维码”是指基于中国银联二维码支付标准的条码支付服务,用户可以使用各种支持中国银联二维码支付标准的 APP 进行 B 扫 C 和 C 扫 B 条码支付。
1.6“云闪付 APP”本协议特指收单机构基于银联手机支付产品提供的远程支付服务,用户在商户的 APP
或网页上付款时,可以通过云闪付 APP 支付控件或 H5 页面选择银联云闪付或银联在线支付完成支付。
1.7“全民付客户端”是指收单机构提供的近场条码支付服务,用户可以使用全民付 APP 进行 B 扫 C
和 C 扫 B 条码支付。
1.8“全民付快捷支付”是指收单机构提供的远程在线支付服务,用户在商户的 APP 或网页上付款时,可以通过全民付支付控件或 H5 页面选择全民付支付账户或绑定的银行卡完成支付。
1.9“WebPay”是指收单机构提供的基于网页的银行卡远程支付服务,用户通过卡号等持卡人信息获取短信验证码,然后输入短信验证码完成支付。
1.10“支付账户”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如微信支付账户、支付宝账户、全民付支付账户。
1.11“现场支付业务”(即近场支付)是指收单机构为商户的线下面对面交易提供支付和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现场支付业务和条码现场支付业务,条码现场支付业务包括付款扫码(C扫 B)和收款扫码(B 扫C)。
1.12“网络支付业务”(即远程支付)是指收单机构为商户的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电脑商城、APP、手机网页、公众号、小程序等场景的交易)提供网上支付和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业务。
1.13“交易手续费”是指商户就支付服务而由收单机构在本协议下一并收取的,向发卡机构、交易转接机构和收单机构等各服务提供方支付的费用。
1.14“受理终端”是指收单机构放置在特约商户处的,能够读取、识别银行卡、支付账户条码等信息,具有通讯功能,并接受相应指令而完成金融交易信息和有关信息交换的设备及其密钥、系统等软件。
1.15“悦收银”是指为商户收银机安装“悦收银”插件,或为商户业务系统提供接口对接,以支持商户受理条码支付(C 扫 B)以及使用收单机构其他增值服务的支付相关技术服务。
1.16“用户”是指银行卡、支付账户的合法权利人以及花呗、全民花等相同或类似融资+支付一体化产品的用户,其中银行卡的用户亦称“持卡人”。
1.17“发卡机构”是指通过银联网络等卡组织开展银行卡发卡业务的银联或其他卡组织成员机构和为用户开立支付账户的支付机构,以及提供花呗、全民花等相同或类似融资+支付一体化产品的服务机构。
1.18“退单”是指发卡机构对交易有疑问而提出的拒绝付款或追回已付款项。
1.19“退货”是指商户因商品退回或服务取消,将已扣款项全部或部分退还用户原扣款账户的过程。
1.20“交易证明材料”是指在支付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有效的相关纸质或电子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签购单、用户消费明细、购物发票、商户发货凭证、用户收货凭证、用户业务委托协议、商户销帐凭证等。
1.21“差错”是指由于机具、通信线路、系统处理、业务受理操作及其他原因引起,需要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的交易。
1.22“账户信息”是指银行卡上、支付账户中记录的所有账户信息以及与支付交易相关的用户身份验证信息。记录在银行卡上的账户信息包括卡号、卡片有效期、磁道信息(含芯片等效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CVN 及 CVN2)等信息;与支付交易相关的用户身份验证信息包括个人标识代码(PIN)、网上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中的用户注册名、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真实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动态验证码、生物特征等信息。
1.23“便民支付”是指收单机构在商户处 POS 终端叠加便民支付功能和/或实体网点布放专门的便民支付受理终端,并提供信用卡还款、游戏点卡销售、手机充值、公共事业缴费、账单支付、飞机票订购等服务内容,银联卡用户自助使用支付受理终端读取银行卡完成上述产品、服务的支付。
1.24“天天富-商户现金管理服务”是指收单机构基于与银行、基金公司等机构的合作,为商户使用银行、基金等线上服务并管理交易资金提供的辅助网络技术服务和支付结算服务集成产品(品牌为天天富),包括但不限于天天有利、超级捷算、天天存,商户可以基于收单机构的该项服务快速便捷的开通银行二类户、基金账户、绑定结算账户并使用交易资金自动购买存款、基金等金融产品。 “超级捷算”通过银行二类户对接银行合作的货币基金。
二、服务内容
2.1 甲方为乙方提供支付服务,即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当用户购买乙方的商品或服务或与乙方进行其他交易时,乙方可以通过甲方支付服务向用户收取款项。甲方还可能向乙方提供支付相关增值服务。具体服务内容以《支付业务申请书》或其他业务申请材料中乙方的申请和甲方按支付业务法规和甲方业务规程进行审查的结果为准。
三、特约商户入网登记、变更与审查
3.1 乙方申请成为甲方特约商户,应如实登记乙方信息、实际业务类型和业务开展情况,并提供经营资质资料和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业务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公司业务介绍、联系方式,若乙方从事特定许可项目应提供许可文件。乙方应保证上述信息和相关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如乙方证明文件存在有效期的,应在过期前主动向甲方提供续期证明或新的证明文件。
3.2 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信息及材料后,有权依据支付业务法规、行业协会、清算机构、卡组织制定的相关规则和甲方业务规程对乙方进行资质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向乙方提供支付服务。甲方的审查不免除或减轻乙方对其信息和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保证义务和责任。
3.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经营状况等不时进行各种形式的调查,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信息、书面说明和其他文件资料。甲方有权根据调查结果重新审查乙方资质,有权单方调整、暂停向乙方提供的支付服务,如发现乙方资质不再符合甲方特约商户准入条件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
3.4 乙方信息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法定登记名称、主营业务、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信息变更,至少应自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变更材料。甲方有权视乙方变更的情况对乙方重新进行资质审查,有权单方调整、暂停向乙方提供的支付服务,如乙方变更后资质不符合甲方特约商户准入条件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乙方线上销售新增经营虚拟类产品时,应提前向甲方报备。
3.5 乙方应严格按照相关经营资质上规定的范围开展营业,不得超越经营范围开展营业,否则甲方有权立即暂停、中止或终止向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相关的服务。乙方主营业务发生变更的,甲方有权重新核定服务收费标准并与乙方协商。协商不一致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3.6 xxx在甲方处登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理人的手机号和电子邮箱。乙方注册或登录甲方商户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银联商务 APP、网上服务系统)或在线办理业务时,以及其他网络场景下,甲方可以通过该手机号或邮箱验证乙方身份、与乙方进行信息交互或接收乙方其他操作。乙方应妥善管理和使 用该手机号和邮箱,凡是使用该手机号或邮箱进行的身份验证、信息交互或其他操作,均视为乙方或乙方代理人的行为,由乙方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
3.7 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或代理人是乙方的商户服务平台初始管理员,乙方应妥善保管商户服 务平台管理账号(用户名及密码),因管理账号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管理账号在商户服务平台进行的一切操作均视为乙方的操作,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与法律后果。
四、业务开通与变更
4.1 现场支付
4.1.1 乙方申请开通现场支付业务,应向甲方提供线下门店信息以及相关证明文件,乙方应保证所提供信息和相关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门店相关资质证明文件过期的,应在过期前主动向甲方提供续期证明或新的证明文件。
4.1.2 乙方线下门店接入现场支付业务所需的软硬件以及其他物料,由甲方根据乙方申请和乙方经营情况审核确定并提供,乙方应按双方约定向甲方支付因此发生的费用。乙方如需配置其他软硬件或物料的,乙方自行负责并自行承担费用。甲方可以根据乙方经营情况及业务受理需要,对已提供的软硬件及物料进行调整,比如调整已安装的受理终端型号和数量。
4.1.3 乙方应按甲方确定的金额向甲方缴纳终端押金,押金不计利息。
4.1.4 协议文件终止后 10 日内,乙方在完全履行完毕下列义务的情况下可以向甲方申请退还终端押金,否则甲方扣除全部押金作为乙方应付违约金并有权要求乙方另行赔偿全部损失。
(1)乙方将协议文件项下全部受理终端归还甲方,并xxxxxxxx;
(0)x方提交全部有效签购单及相关交易证明材料。“有效签购单”是指支持支付交易的签购单要素齐全,字迹清晰可辨认且无涂改,用户签名有效。签购单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商户名称、商户编号、终端编号、收单行号、发卡机构号、卡号、操作员号、交易类型、批次号、凭证号、交易日期和时间、参考号、金额、用户签名;
(3)乙方已结清协议文件项下应付甲方的相关款项。
4.1.5 甲方对其提供给乙方的软硬件和其他物料拥有所有权及处置权,乙方应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并妥善保管和维护。乙方不得以转让、出租、出借、抵押、质押、留置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分受理终端等软硬件及物料,不得自行或允许他人拆解受理终端等硬件,不得自行或允许他人修改、破坏受理终端程序等软件。如有违反,因由此造成的资金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4.1.6 甲方为乙方安装受理终端,乙方应提供符合下列条件的场地,否则甲方可以拒绝安装受理终端或撤回已安装的受理终端,乙方拒不整改的,甲方可以解除协议。
(1)终端安装位置应稳固、安全、便于操作;
(2)终端应避免阳光直射、高温、潮湿或接近强磁场;
(3)电源、通讯线路应符合受理终端设备使用条件;
(4)受理终端设备正常使用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4.1.7 乙方受理银行卡支付的,应在受理终端和受理场所显要位置张贴、摆放、悬挂和维护银联等卡组织受理标识。乙方承诺不将银联等卡组织名称或其对应英文名称以及其他卡组织标识用于任何其它用途。
4.1.8 乙方应妥善使用和保管甲方提供的受理终端、空白签购单、银行卡受理标识、业务培训资料等软硬件及物料。受理终端及其他软硬件的使用保管应符合约定,发生遗失、损坏,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赔偿损失;空白签购单应避免在阳光直射、高温、潮湿等环境下保存,并仅用于协议文件约定的支付业务。
4.1.9 如受理终端系乙方向甲方购买,乙方享有受理终端硬件所有权,乙方亦应遵守甲方受理终端规范管理、升级维护等方面要求,且在协议终止后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对 POS 终端进行回收和参数、信息清除。
4.2 网络支付
4.2.1 乙方申请开通网络支付业务,应向甲方提供线上门店(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商城、APP、公众号、小程序)的信息以及相关证明文件。乙方应保证所提供信息和相关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线上门店相关资质证明文件过期的,应在过期前主动向甲方提供续期证明或新的证明文件。
4.2.2 乙方线上门店接入甲方网络支付业务,由甲方提供网络支付接口或插件,乙方自行完成接口对接或插件配置并按约定向甲方支付费用,乙方应在其线上门店相关页面按照甲方和银联等卡组织的要求正确使用中国银联等卡组织标识。甲方对其提供给乙方的网络支付接口或插件及相关支付页面拥有所有权及处置权。乙方系统接入甲方支付系统所需的技术设备设施、通信线路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安装费、调测费、月租费及证书申请和更新费用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4.2.3 乙方使用甲方网络支付服务开展的业务上线前应做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准备工作:
(1)乙方应制定相关网络支付业务流程并在线上门店公示,保证用户能准确理解乙方的相关业务操作要求,并能够正常使用完成交易;
(2)乙方应明确商品的交货方式、交付地点、交付时间等重要内容,并在其线上门店公示;
(3)乙方应明确网络支付常规功能的退货政策和退货程序,包括退货适用情形、退货时间要求、退货方式、退货地址、退货费用等内容,并在其线上门店公示。
4.2.4 在乙方符合开通条件时,甲方尽可能为乙方开通网络支付所能支持的所有银行卡,乙方不得拒绝受理所开通的银行卡;已开通的银行卡,如因发卡机构或其他原因停止开通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2.5 乙方应对其发起交易的 IP 地址拥有合法权利并提前向甲方报备。
4.3 乙方门店信息等业务开通申请信息和证明文件发生变更,或门店迁址、停业的,应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通知甲方。若由于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导致的一切投诉和纠纷,由乙方处理。甲方有权视乙方变更情况单方调整、暂停乙方开通的支付业务类型,调整受理终端型号、数量,或限制使用甲方提供的软硬件及物料,或撤回受理终端、关闭支付接口。
4.4 乙方使用甲方支付服务过程中,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甲方申请关闭已开通业务类型或申请开通其他业务类型,由甲方重新进行业务受理和审查后为乙方办理。
4.5 乙方新增门店需要使用甲方支付服务的,应当按本协议向甲方申请业务开通,各门店开通的支付服务及支付终端、物料、接口、二维码等仅限该门店使用,各门店之间、线上线下业务不得混用。
4.6 乙方应组织其支付业务受理工作人员接受甲方业务培训。乙方工作人员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对其进行培训。乙方应确保业务受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才能受理银行卡业务和其他支付业务。甲方可以采取的培训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培训、集中培训、网站或 APP 在线培训。
4.7 乙方接受甲方上门服务时应对甲方服务人员进行身份查验。乙方承诺:受理终端、支付接口及其他软硬件或物料不被除甲方服务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检测、拆修、改装、更换、移动或加装其他设备;签购单不被除甲方服务人员以外的人员查阅、调取、影印、留存。如因乙方未尽身份查验义务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4.8 甲方为乙方开通的支付业务仅限乙方本人使用,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给他人使用。
4.9 甲方因系统升级等需要可暂时中止向乙方提供服务,亦可根据相关实际情况改进服务。
五、交易受理与处理
5.1 基于乙方向用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产生的收付款需求而发起的支付交易,乙方应当按照支付业务法规、卡组织、清算机构与发卡机构制定的规则,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和甲方业务受理要求规范受理支付交易,并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乙方向甲方传递乙方或乙方用户发起的支付交易指令,乙方应保证操作正确无误和所传递交易指令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甲方仅根据收到的交易数据和指 令进行转接处理,不就该等交易数据和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善性承担核实责任 。
5.2 乙方受理银联卡现场支付交易应遵守以下要求:
(1)出示的卡片有“银联”标识,无“样卡”、“专用卡”、“测试卡”或“VOID”等字样,无毁坏或涂改痕迹;
(2)卡片在有效期限内;
(3)卡片若有照片,照片应与用户本人相符;
(4)银行卡背面签名条应有签名,签名条上无涂改或损毁痕迹;
(5)刷卡后 POS 终端屏幕上显示的卡号、签购单打印卡号未屏蔽的部分应与银行卡卡面的卡号一致;
(6)签购单上打印的金额与用户的消费金额一致;
(7)签购单上应有用户签名,且用户签名应与银行卡背面签名条预留签名相符。
(8)对于银联 IC 卡,应首先在受理终端上读取芯片信息,当芯片或芯片受理终端故障无法使用芯片方式完成交易时,可以使用磁条进行交易。乙方不得直接使用磁条读卡方式进行支付交易。
(9)乙方每日营业终了,应在受理终端上进行日终结算。
5.3 乙方受理网络支付交易应遵守以下要求:
(1)乙方负责位于其端的系统维护和安全工作,采用完善、有效的监控手段,保证能及时、准确、真实地向甲方传送或接收甲方传送的数据等信息。
(2)乙方应严格遵循甲方的操作规程和相关要求使用甲方所提供的服务;不得采用任何手段截获用户的银行卡或支付账户信息,代替用户提交订单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亦不得擅自使用甲方提供的支付接口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支付服务。
(3)乙方应在其网站及宣传材料上对甲方的支付服务做宣传介绍和说明,并应在该宣传介绍或说明页面嵌入由甲方提供的标识。使用甲方支付服务,乙方须在其网站的支付提交页面显著位置嵌入由甲方提供的标识图形链接。
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标识的规范管理和使用,若甲方标识使用规范发生变更时,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乙方应在协议文件终止的同时(无论何种原因终止),终止对甲方所提供的标识的使用,并将其网站上
的甲方所提供的标识及与甲方有关的宣传介绍、说明等全部删除。
(4)乙方在交易报文中应包括但不限于物品所属种类、是否存在物流的标识、客户发起交易的 IP 地址等信息。
5.4 乙方承诺不以任何理由拒绝任何用户的合法交易或对任何用户的合法交易人为设置障碍,不因支付方式不同而向用户收取额外的费用或提供低于采用现金支付水平的服务。
5.5 乙方应保证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支付交易,乙方的交易电子数据或纸质单据中应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商户名称,订购产品的产品名称、产品编号、产品单价、合计索取价格、配送信息。乙方妥善保留相关电子交易数据和交易原始凭证等交易证明材料有关交易数据和凭证,保存期限自交易日起不少于五年。
5.6 甲方可以向乙方查询支付业务受理情况,并调取相关交易证明材料。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真实的交易受理情况,对于甲方提出的调取交易证明材料的要求,银行卡现场支付交易乙方应自甲方通知之日(含)起 3 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交易证明材料,条码支付和网络支付交易乙方应自甲方通知之日(含)起 1 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交易证明材料。
5.7 协议文件终止后,甲方可以对协议终止日起上溯至少 180 日内的交易调单核查并影印留存。在协议文件终止后 24 个月内,甲方对协议终止前的交易仍有向乙方查询及追索的权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8 甲方及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卡组织有权收集并合理使用乙方信息及乙方支付交易场景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场景下的交易信息、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等,有权将该信息和数据用于拓展业务、改善产品、风险控制、反洗钱、处理用户投诉等方面,从而更好地提供服务。
5.9 在乙方接受到甲方系统反馈的指令处理状态时,除非甲方系统明确反馈该指令处理成功或失败,否则乙方应等待甲方明确反馈或主动向甲方确认指令处理状态,以便决定是否重新发送支付指令或向用户确认收款。若未依照本款约定操作,直接选择重新发送指令导致多付或重复扣取款项或擅自确认收款导致 未成功扣收用户款项的,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解决,甲方不承担责任,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予赔偿。
六、交易及结算延迟处理
6.1 乙方同意,甲方作为支付服务提供方,有权对乙方就本协议下的交易活动进行合规监控,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的政策要求、风险提示或指导意见,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交易和结算请求,并对交易和待结算资金进行延迟结算或冻结。
若甲方拒绝乙方的交易和清算请求,或对交易和待结算资金进行延迟结算或冻结所依据的前提条件消失,则甲方应恢复交易和结算,并对延迟结算或冻结的资金予以结算。
6.2 除 6.1 条约定外,乙方同意,发卡机构和卡组织、清算机构有权对乙方的交易情况进行监控,当前述机构发现乙方疑似从事违法违规交易时,前述机构有权自行或委托甲方对乙方设定交易限额、控制交易权限或拒绝乙方的交易请求或对相应交易款项进行延迟结算。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用户损失,前述机构与甲方有权根据自行判断,将延迟结算的资金赔付给用户。
七、服务费用与交易资金结算
7.1 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支付交易手续费等各项服务费用。如有权机关、清算机构、卡组织或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支付受理规则变化或导致甲方支付业务成本发生变化或发卡机构、卡组织、清算机构支付业务价格发生变化,甲方有权调整交易手续费或其他服务费标准并通知乙方。如乙方接到甲 方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予以答复将视为乙方接受调整,自乙方接到甲方通知之日五个工作日后开始执行新的费率标准;如乙方有异议,应停止使用相关支付业务并向甲方申请关闭,如乙方继续使用的,视为乙方无异议。如甲方基于发卡机构、卡组织、清算机构的优惠活动,在约定费率之外向乙方提供优惠的,优惠费率仅在活动期间有效,甲方有权根据优惠活动变动情况单方终止优惠费率或在约定费率范围内调整优惠费率。
7.2 双方约定从交易资金中扣收的服务费用,如甲方未能足额扣收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支付给甲方。双方约定预付费的费用,乙方应在每个付费周期开始前至少提前 5 日支付给甲方,双方约定后付费的费用,乙方每个付费周期结束后 5 日内支付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利息并中断相关业务。
7.3 乙方逾期未付服务费、保证金或其他应付甲方款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交易资金中扣收逾期费用及逾期违约金,或暂缓交易资金结算并要求乙方支付。
7.4 若乙方要求甲方开具发票,应在首次开票前依法及时提交准确、完整的发票信息,甲方就服务收费向乙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若乙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向甲方提交一般纳税人资质材料。
7.5 乙方应完整、准确地向甲方提供乙方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甲方依据乙方提供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为乙方提供交易资金结算。乙方变更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的,应当以纸质文件和甲方认可的电子方式提前 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或向甲方确认,甲方审核无误后,依据乙方变更后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为乙方提供交易资金结算。因乙方未及时联系甲方或乙方变更申请不符合监管机构要求,而导致的 相关资金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
7.6 乙方应每日核对支付交易结算资金,存在差错或不一致时应于交易日后 5 个工作日内与甲方联系。 因乙方未及时联系甲方,而导致的短款交易最终无法追偿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
7.7 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可以从乙方应收的交易资金中抵扣相应款项。如乙方交易资金不足抵扣时,
乙方应补足差额付至甲方指定账户;经甲方通知补足差额的,乙方应自通知之日(含)起 3 个工作日内补足。
(1)发卡机构退单;
(2)乙方发生退货交易;
(3)由于计算错误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向乙方多支付的款项或其他经乙方确认的长款;
(4)其他应由乙方支付的款项。
对因以上造成的甲方垫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7.8 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范围内,在不降低服务品质的前提下,为提高甲方为乙方服务的效率,乙方的交易结算资金可由甲方总公司或甲方总公司安排的其他分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进行处理。
7.9 乙方交易资金扣除应付甲方各项费用后一般为 T+1 方式结算,即在交易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结算,如另有约定的以具体约定为准。如乙方开通 T+0,交易资金在交易日当日结算给乙方,具体规则以甲方实际执行为准。如乙方开通 D+1,交易资金在交易日的下一个自然日结算给乙方。乙方申请 T+0 和 D+1 的,是否开通、具体开通时间(通常为使用甲方支付服务满 90 天且连续正常交易满 30 天)以及额度由甲方审查后确定,且甲方根据乙方业务实际开展情况和风险程度有权随时调整额度或关闭 T+0/D+1。如发卡机构、 卡组织、清算机构延迟将交易资金清算至甲方账户,甲方向乙方的资金划付相应顺延。
7.10 对于乙方超出 T+0/D+1 额度的交易资金或由于系统等原因未能在时限内进行结算的交易资金,甲方可按照常规方式结算,且就相应结算资金不向乙方收取 T+0/D+1 服务费。
7.11 乙方向甲方申请发起手工退货、贷记调整等交易前,应向甲方指定账户足额支付退货或贷记调整金额的款项,否则造成退货、贷记调整不成功的由乙方自行处理和承担后果。
7.12 用户使用“全民花”作为支付手段的,乙方默认采用如下两种模式任一收取交易资金,其一:乙方销售商品或服务给消费者后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即时转让给中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其申请保理融资业务,中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受让上述应收账款债权并审批同意后,向乙方提供相应应收账款所对应的保理融资款项,并向消费者收取款项;其二:消费者针对购买商品或服务产生的应付款项向中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关联公司申请小额贷款业务,由中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关联公司为其提供小额贷款服务,专项支付给乙方。
7.13 乙方使用天天富-商户现金管理服务,乙方承诺已取得其内部有权机构批准或授权其使用交易资金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并应与相应银行、基金公司等机构签署业务协议。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基金开户、银行二类户开户所需信息和材料并授权甲方提供给银行、基金公司等机构,乙方应保证所提交信息和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且无遗漏,服务开通时间以银行、基金公司等机构实际开通为准。服务开通后,交易资金将按约定结算方式结算到乙方银行二类户或基金账户,并按约定自动购买金融产品,乙方可以按约定通过天天富网站或 APP 关联的银行、基金公司等机构的交易系统进行赎回、提现。乙方接受的金融服务和购 买的金融产品系银行、基金公司等机构提供,乙方承诺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承担投资风险。
八、差错争议及客诉处理
8.1 对经确认的差错或乙方需调整的账务,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差错业务处理服务。发卡机构、卡组织、清算机构等就差错交易收取的手续费由乙方承担;对于退货交易涉及的原交易手续费,甲方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卡机构、卡组织、清算组织等机构对甲方的退还规则向乙方处理;因处理退单交易,如再请款、争议裁判、申诉等,发卡机构、卡组织、清算机构收取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2 如因乙方信息错误或虚假,证照过期、无效或虚假,操作不规范,交易违法、虚假,交易指令真 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或完整性存在问题,交易背景不真实,未按时提供有效交易证明材料,商品或服务交付有问题,或存在其他违反发卡机构、卡组织、清算机构和甲方规定的情形,导致发卡机构退单、用户拒付或要求退款的,乙方无权要求甲方结算该支付交易对应的款项,甲方已经结算的,乙方应无条件向甲方退还,甲方亦有权从乙方其他交易结算资金中扣除,若造成甲方或用户损失的,乙方应予全额赔偿。
8.3 对于退货业务,退货资金只能结算至交易发生的银行卡等原支付渠道,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调账(退货)书面申请,以及相关交易证明材料;乙方发生长款或退货交易时,应按甲方要求将长款或退货资金足额退还甲方;如乙方出现短款时,以甲方系统数据为准据实调整。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进行差错业务处理造成的相关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8.4 当乙方与用户在出售商品的质量、数量或提供服务方面产生争议纠纷时,应由乙方与用户直接解决,与甲方无涉。用户向有权机关、发卡机构、卡组织、清算机构或甲方投诉乙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妥善解决或采取完善补救措施,乙方未能及时解决的,甲方有权视情况中止/终止乙方开通的业务。
8.5 如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对用户的承诺或与甲方的约定等造成甲方或用户损失的,乙方应解决上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等纠纷;若乙方怠于解决,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独立的判断直接从乙方的后续交易款项中
扣取与上述损失金额同等的金额。乙方的账户余额或结算款项不足以抵扣损失金额时,甲方有权立即暂停、中止或终止向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同时保留向乙方追索剩余损失的权利。
九、风险防范
9.1 乙方应按甲方确定的金额向甲方缴纳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不计利息。
9.2 协议文件终止的 180 日后或乙方与用户的最后一笔交易成功完成的 180 日后(以较晚的日期为准的)的 30 日内,乙方在结清所有款项并履行完毕协议文件项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可以向甲方申请退还保证金,否则甲方扣除全部保证金作为乙方应付违约金并有权要求乙方另行赔偿全部损失。
9.3 对于乙方商品或服务交付与资金支付非同时完成的情况,乙方应与用户就使用所购买的商品的交货方式、交付地点、交付时间、收货人以及延期交易商品或服务的违约风险等信息予以明确,征得用户同意不以延期交易商品或服务为由向发卡机构拒付,并按约定要求交付商品或服务。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客服电话、售后服务等用户告知信息,并同意甲方可通过自助终端、互联网等渠道告知用户。
9.4 甲方及发卡机构、卡组织、清算机构有权使用乙方信息,对乙方开展风险监控、审查和评估,甲方有权根据对乙方风险状况的评估随时调整乙方交易资金结算时限和方式、调整乙方交易限额及交易笔数限制、暂缓乙方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结算、关闭全部技术接口交易功能、终止乙方受理业务等管理措施。
9.5 乙方应对其业务的合规性、交易信息的正确性、交易模式的正确性承担责任,并对账户冒用、钓鱼网站等非发卡机构及非清算组织承担的客户否认交易风险承担责任。当出现前述乙方应予担责的情形时,甲方有权暂缓乙方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结算,并使用乙方尚未结算的资金及乙方的保证金对客户损失予以赔付,如尚未结算的资金及保证金不足以全额赔付的,乙方应自甲方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及资金未补足之前,甲方有权暂停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服务直至终止本项业务合作。
9.6 乙方不得主动进行或协助持卡人进行套现、洗钱、交易分单、刷单、欺诈等违法经营行为,不得出现虚假申请、恶意倒闭(“跑路”)等严重风险行为
9.7 交易过程中,乙方应防范交易不真实、欺诈、盗刷、伪冒交易、用户否认交易、用户拒付、用户账户信息泄漏或错误的风险,及时解决用户服务中出现的问题。
9.8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商户类型设置特殊的单日、单笔交易限额,并有权对实物类和虚拟类交易设置不同的风控策略,乙方应在其业务范围和业务限额内开展业务。
9.9 乙方不得将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等软硬件及签购单、签购结算单、银联标识牌、二维码等物料用于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给本协议允许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使用。乙方不得将受理银行卡的业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
9.10 甲方只接受乙方自身发生的交易,xx不得将他人的交易假冒乙方交易与甲方结算。
9.11 乙方应建立货物拦截等损失化解机制,在进行欺诈交易调查时,应协助甲方拦截相关物流在途货物,挽回欺诈风险损失,如因乙方未配合进行货物拦截导致出现欺诈风险损失,甲方及发卡机构、卡组织、清算机构有权根据乙方风险情况,采取降低乙方交易限额、暂停乙方交易等风险防控措施。
9.12 乙方不得从事资金结算服务,不得向二级商户或其下游商户开展资金结算。
9.13 甲方基于风险监控及调查结果,可以不定期向乙方提示异常交易,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就异常交易进行风险排查并就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甲方进行解释说明,必要时应提供相关材料,同时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再次发生情形类似的异常交易。乙方未及时有效处理甲方风险提示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9.14 甲方基于风险评估结果,可不定期向乙方提示风险隐患和整改、优化建议,乙方应在整改、优化期限内配合甲方完成整改。乙方未配合实施整改或未有效实施整改措施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9.15 乙方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等法规制度,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及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职责和保密义务。
9.16 甲方如若发现乙方的交易金额、时间、频率与经营范围、规模不相符等异常情形的,甲方将对乙方采取延迟资金结算、设置收款限额、暂停银行卡交易、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等措施;甲方如若发现乙方涉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甲方将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违约责任
10.1 除协议文件另有约定外,若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包括一方雇员违反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当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另一方为挽回损失而采取相关措施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用等。
如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损失或对第三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受损失方可以向违约方追索。
10.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拒绝乙方的交易和结算请求并对交易资金进行冻结,并要 求乙方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情况严重时甲方有权直接解除本协议:
(1)乙方和/或乙方员工直接或间接参与套现、洗钱、恐怖融资、赌博、传销、盗取用户资金、电信 诈骗、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出租、出借、出售、购买、窃取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支付账户信息,或在网上买卖 POS 机(包括 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或涉嫌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2)乙方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 单位列入黑名单,或被列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被国家有权机关录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或经人民银行等国家监管机构或银行卡组织认定属于“风险商户”、“套现高风险商户”;或超出工商登记经营范围经营的;或无照、无证经营的;或存在被国家机关、行业协会的处罚记录的;或涉及重大民事纠纷或涉嫌经济犯罪,或乙方法人代表、负责人涉及上述纠纷或犯罪影响乙方正常业务经营。
(3)乙方虚构、伪造商户信息或材料,或假冒其他机构、个人的信息或材料申请成为特约商户;或 登记的门店实际停止经营,或登记地址不存在、联系不上;或进入破产程序,或被解散,或营业执照被吊销、注销。
(4)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违法违规操作,经指出拒不改正或在合理期间内虽有改正但无法达到甲 方整改要求和目标的;
a.受理银行卡,未尽签名审核义务;
b.将同一张银行卡在同一家商户同一终端,购买同一商品(或服务)而发生连续两次(含)以上交易 支付;
c.将其他商户发生的交易,假冒为乙方受理的支付交易;
d.涂改签购单等交易证明材料或未妥善保管导致交易证明材料湮灭、难以辨认;
e.分单操作、套现、接受已列入止付名单的银行卡、超授权限额使用、不仔细核对卡号、签名及信用 卡有效期;
f.利用预授权、消费撤销及冲正等交易套取发卡机构信用资金。 f.对已完成的支付交易,以现金方式退货;
g.拒绝受理已经开通的支付业务或要求用户支付手续费;
(5)乙方擅自将受理机具从甲方登记的原始装机地址转移至另一地址,包括但不限于:移机后地址 与原始装机地址不一致,在多家分店之间自行调换受理机具,使用固定受理机具进行上门或流动收款等业务,移动受理超出甲方授权的地址、地域及经营范围使用。
(6)超出本协议范围和目的使用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或二维码;
(7)无理拒绝或拖延甲方交易查询、调单查询或监查要求的;拒绝配合调取交易证明材料或不能提供有效交易证明材料
(8)实施有损甲方、卡组织声誉、利益行为的;
(9)违反本协议或利用甲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赌博、涉黄、毒品等非法业务的;
(10)软硬件系统存在安全问题或隐患,经甲方通知后拒不整改的;
(11)经监管机构、发卡机构、卡组织、清算机构或甲方判断发生风险事件或交易异常的(风险事件 是指,商户在使用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疑似欺诈、套现、洗钱、非法融资、恐怖融资、留存或泄漏持卡人账户信息等事件);
(12)乙方和/或乙方员工违反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安全管理的规定,违规使用、存储、传输支付账 户或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导致支付账户或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泄露或发生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被篡改、破坏等情形
(13)基于中国人民银行、行业协会、清算组织及其他监管要求,甲方在进行资质审核、交易分析或 相关审查后有合理理由认定交易存在可疑之处,或甲方认为交易存在可疑之处但乙方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
(14)乙方存在不恰当的推销、营销或其他不当行为,引起大量客户和持卡人投诉,或因为其他不当行为涉及重大争议的,或导致甲方涉及争议事项,影响甲方业务正常开展,或造成甲方业务损失和不良影 响的。
(15)乙方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持卡人账户信息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时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16)乙方当月受理的银行卡交易中,伪卡、冒用卡交易比率或交易欺诈比率超过甲方特约商户平均 比率;
(17)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或甲方业务规则的情形。
十一、免责条款
11.1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甲乙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协议文件的义务和责任时,遭受 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说明终止或延期履行全部或部分协议的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根据不可抗力终止履行或延期履行全部或部分协议,双方对此造成的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11.2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外,鉴于网络之特殊属 性,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情形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各方均可解除本协议且免责:
(1)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
(2)计算机系统遭到破坏、瘫痪或无法正常使用而导致信息或纪录的丢失的;
(3)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重大影响的。
十二、知识产权
在协议文件履行过程中,甲方提供的服务中所涉及的任何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提供服务产品、软件的版权等,均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之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让、销售、复制或许可使用,或者利用该等知识产权为自身、用户或第三方谋取任何利益,但协议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三、数据安全与保密
13.1 除法定义务或司法、行政、军事机关及其授权单位等有权机关要求外,未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及其雇员(包括因履行协议文件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代理人和/或各方的母公司、关联公司及投资人)应对其已获得与协议文件相关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技术或市场等方面的未公开的资料文件)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上述保密信息。本约定协议文件终止后仍持续有效。
13.2 乙方同意遵守以下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定:
(1)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仅用于辅助完成支付交易,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交易数据仅限于乙方对账使 用,乙方不得将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用于上述目的之外的任何其它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2)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标识码、个人密码及卡片有效期 限等敏感账户信息;
(3)乙方应将存有保密信息的介质、设备保存在安全领域,并只允许经授权人员接触,严禁泄漏给 第三方;
(4)乙方业务系统应满足数据安全处理要求。
(5)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账户信息安全合规评估等保障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安全的工作。
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被篡改、泄漏、破坏而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 方承担。
13.3 乙方不得基于支付交易通过任何方式收集并存储用户的支付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姓名、 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账号、支付账户号、验证码、有效期等,且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安全评估。如乙方违反本条承诺,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或中止双方已签署的全部或部分协议。
13.4 乙方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理人、联系人的身份资料、信息和其他特定信息依《银联商务隐私政策》受到保护与规范,详情请参阅发布在银联商务网站上最新版本的《银联商务隐私政策》。如本协议约定与届时《银联商务隐私政策》不一致的,以《银联商务隐私政策》为准。
十四、通知与送达
14.1 乙方登记的办公地址/营业地址/代理人联系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理人、联系人的 手机号或电子邮箱等联系信息可用于甲方处理协议文件项下事务时向乙方履行通知、文件物品递送义务。甲方通过前述联系方式向乙方发送即视为对乙方的有效送达。
14.2 乙方联系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乙方未能签收,导致乙方未能实际收到甲方的通知、文件物品
(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文件及资料等),甲方的通知、文件物品自发送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含)视为甲 方送达之日。
14.3 乙方变更联系信息时,应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通知导致甲方依照协议文件约定联系信息履行通知、文件物品递送义务的,甲方的通知、文件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文件及资料等)自发送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含)视为甲方送达之日。
14.4 文件中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调账申请、信息变更申请),乙方应采用上门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向甲方提交。若乙方以邮寄方式通知时,应以挂号信或 EMS 特快专递方式办理。若乙方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通知时,应妥善保管原件,以便甲方核对其电子邮件/传真件是否
与原件一致,因电子邮件/传真件与乙方原件不符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五、协议解除与终止
15.1 若乙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甲方将立即解除协议、冻结交易资金,并使用乙方尚未结算的资金对 甲方损失予以赔偿;乙方除依照协议相关条款赔偿、承担损失外,还需按照违法犯罪活动中利用甲方基于本协议下提供的支付服务所发生交易的交易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5.2 监管机构、清算机构、卡组织书面通知甲方强制与乙方解约的,甲方有权按通知要求终止协议。
15.3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协议文件,甲方因此终止协议文件的,无须向乙方承 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乙方应全额赔偿:
(1)乙方违反相关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或因异常交易与用户出现二次以上支付交易纠纷;
(2)乙方开通甲方支付服务后,任意连续 12 个月无任何交易。
(3)乙方发生违反协议文件约定的行为,经甲方通知后十日内仍未纠正的;或乙方累积有二次以上 该等违约行为的。
15.4 乙方开通甲方支付服务后,如连续 3 个月(含)以上,每月交易结算资金小于 1000 元(含),甲方有权单方停止提供服务并终止协议。
15.5 除协议文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提前 5 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协议。自解除协议通知送达之日起,5 日期满后协议文件即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期间,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协议文件。
15.6 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自协议解除或终止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所提供的全部软硬件及 物料,未及时退还的视为乙方遗失,乙方应双倍赔偿损失。
15.7 协议文件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在协议文件终止前已按协议文件条款累积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文件终止时,双方应相互结清根据协议文件规定应付未付的各项款项。
十六、争议处理
16.1 甲乙双方在协议执行中发生争议,应首先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商议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应 通过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16.2 甲乙双方同意,当双方发生纠纷时,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清算机构、卡组织、行业协会等部门制定的规章、行业规范及相关规定可以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之适用依据,包括但不限 于: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反洗钱相关法律规则、中国银联《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和《银联卡争议处理裁判规则》等。
十七、其他
17.1 甲方就协议文件下支付服务为乙方提供了热线电话等多种咨询和联系的服务渠道。协议文件下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履行通知或核实义务,或乙方业务处理过程中有疑问的,按协议文件约定方式通知和联系甲方;协议文件未约定或所约定通讯、地址信息变更无法联系的,拨打甲方热线电话 95534通知联系甲方或获取最新的通讯、地址信息。
17.2 甲乙双方确认已认真审阅协议文件所有条款以保证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双方确认协议文件所有 条款均属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而达成,双方同意并自愿接受协议文件中的各项条款并了解各项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文件个别条款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17.3 协议文件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后如双方无任何书面异议,协议文件将自动延期,每次延期一年,延期次数不限。
17.4 协议文件由本协议、支付业务申请书以及双方交互的其他书面文件组成,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 乙方(签字/xx):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