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 場地借(租)用契約書範本
※本範本僅供參考,請視個案自行增刪修改。
立契約書人
出借(租)人: (以下簡稱甲方)
承借(租人): (以下簡稱乙方)第一條、 借用標的物範圍
1.場地: (一) 坐落地點:2.房屋:
3.土地: (二) 使用範圍:
第二條、 用途:供 ,房地如有改裝及 之必要,應經甲方同意後,乙方始可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壞原有建築結構安全。
第三條、 借(租)用期間
x約為定期借(租)用契約,其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計 年。借(租)期屆滿時,借(租)用關係即行消滅,甲方不另通知。乙方如有意續借(租)用,應於借(租)期屆滿前三個月內,以書面意思表示申請換約續借(租)用。逾期未換約者,即為無意續借(租)用,場所即由甲方收回。乙方未經辦妥換約續借(租)仍為使用者,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不得有其他主張。
第四條、 借(租)金給付
借(租)金每年新臺幣 元整,以一年為一期,由乙方於每年 月 日前就各該期借(租)金之總額自動(甲方不另行文通知)向甲方繳納現金或以匯款方式匯入指定之帳號(銀行: 戶名: 帳號:
)
並函知甲方。
前項借(租)金因房屋課稅現值變動,土地申報地價或租金率調整等因素,經甲方
評
估須重新調整時,乙方應照調整之借(租)金金額自調整之月份起繳付,不另外重
新
簽約,由甲方依雙方合意之金額行文辦理。
第五條、 履約保證金
乙方於訂約時,應繳納履約保證金新台幣 萬元整,於借(租)期屆滿時,抵付
欠繳借(租)金、拆除地上物或騰空借(租)用標的物、損害賠償等費用後,如有賸餘,無息退還;如有不足,由乙方另行支付。
第六條、 稅捐負擔
因本合約出借(租)收益而衍生之其他法定稅捐,如房屋稅、地價稅、營業稅等一切稅捐,概由乙方負擔。
第七條、 相關費用負擔
於本合約借(租)用期間內,有關使用借(租)用標的物所生之電費、環境清潔費、廢棄物處理費及其他一切必要費用,均由乙方負擔,乙方如有延遲繳納情事,概與甲方無關。
第八條、 違約處理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四條借(租)金繳納期限時,應依下列各款加收逾期違約金:
1. 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二。
2. 逾期繳納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四。
3. 逾期繳納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八。
4. 逾期繳納三個月以上者,一律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十。
第九條、 借(租)用標的物使用之限制
乙方應依下列規定使用借(租)用標的物:
(一)、乙方所屬或僱用之人員,不得遷入戶籍或設立戶籍於借(租)用標的物所在之地址。
(二)、乙方不得於借(租)用標的物內存放違禁物品,或將借(租)用標的物供非法用途,或有任何其他違法情事。
(三)、乙方使用借(租)用標的物應符合消防法規及環保法規之規定,不得於借(租)用標的物內存放任何影響公共安全之危險物品。
(四)、乙方應基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使用借(租)用標的物,如有違反,因而
致借(租)用標的物毀損、滅失者,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違反前項規定者,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合約。
第十條、 設施變更之限制
(一)、乙方使用借(租)用標的物因故需變更或增加設備者,應先通知甲方並經甲方之書面同意始得為之,但不得有損害原有場地或設備,亦不得有生公共危
險
之虞。乙方如有違反,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合約。
(二)、前項情形,其非定著於學校場地或原設備之增設物,乙方應於本合約關係消滅後無條件自行遷離,回復原狀,逾期留置均以拋棄物論,任由甲方處理,乙方不得異議。
第十一條、借(租)用標的物之修繕義務
(一)、於借(租)用期間內,因借(租)用標的物損壞而有修繕之必要時,由乙方負責處理。
(二)、借(租)用標的物在正常使用下或天災地變損壞而有修繕之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繕。
(三)、借(租)用標的物有改裝設施之必要,經甲方同意,乙方得依相關法令自行裝設。
前項情形於返還標的物時,乙方應負責恢復原狀。
第十二條、借(租)用標的物之返還
(一)、借(租)用契約終止時,乙方應即將借(租)用標的物返還甲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
(租)
(二)、乙方未即時遷出返還借(租)用標的物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月借
金 2 倍支付違約金至遷讓完竣,乙方不得有異議。
(三)、乙方留置於借(租)用標的物內之物品,均視為廢棄物,任由甲方處理,其相關處理費用由保證金先行扣抵,如有不足由乙方補足,乙方不得異議。
第十三條、權利轉讓之限制
乙方不得將借(租)用標的物之全部或部分出借、分租、轉租或以其他方法供他人使用,亦不得將本合約之所有權或義務轉讓與他人。乙方違反規定者,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合約。
第十四條、人員管理
乙方所屬或僱用之人員使用借(租)用標的物時,不得有吸食毒品、酗酒、鬥毆、賭博、存放違禁物品或從事其他不法行為,如有違反,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合約。
第十五條、終止條款
(一)、借(租)用標的物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得終止借(租)約: 1.政府因舉辦公共、公用事業需要或依法變更使用時。
2.政府實施國家政策或都市計畫或土地重劃有收回必要時。
3.出借(租)機關因開發利用或另有使用計畫有收回必要時。
4.乙方積欠借(租)金達法定期數之總額時。
5.乙方違反本契約規定時。
6.借(租)用場地滅失時。
(二)、乙方於借(租)期屆滿前終止本契約者,應得甲方同意後始生終止效力。其乙方已繳之借(租)金、履約保證金由甲方沒收,不予退還。
第十六條、責任保險及公共安全責任
(一)、乙方於借(租)期間,應投保新台幣 萬元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含火災責任之附加條款),保險費由乙方負擔。
(二)、乙方應善盡維護借(租)用標的物之環境衛生及安全之責任,並於執行一切 工作或活動,應遵守安全相關之法令、規定及標準,如有使用或管理不當,致損害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之損失者,概由乙方負責損害賠償責任,與 甲方無關。
第十七條、承借(租)人之住址、電話有變更時,應由乙方通知甲方記載於「變更記事」欄。
第十八條、本契約應依法公證,公證費用由雙方平均負擔。
第十九條、本契約之履行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甲方機關所在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二十條、本契約乙式二份,甲、乙方各執一份。
第二十一條、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悉依相關法令或規定辦理。立契約書人:
甲方
出借(租)人: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地 址:
電 話:
乙方
承借(租)人: 簽章: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字號:住 址:
電 話:
連帶保證人(計畫案共同參與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本頁請附在合約後面)
變 | 更 | 記 | 事 | (本欄由出租機關填寫) | |||
項次 | 日期 | 內容 | 備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