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基金业务传真/电子邮件委托协议书
甲方:
基金账号(新开户不用填):直销交易账号:
法定有效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乙方: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xx)xxxxxxxxxxx 0000 x 00 x、00 x、00 xxx:000000
为了规范乙方发起并管理的基金交易业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乙方有关业务规则及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传真/电子邮件交易申请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传真/电子邮件交易业务范围
1. 本协议所指传真交易,是指甲方将业务申请表及其相关资料通过乙方指定的委托传真号码传真给乙方业务人员,从而完成业务申请的一种委托方式。
2. 本协议所指电子邮件交易,是指甲方将业务申请表及其相关资料通过乙方指定的电子邮箱发送给乙方业务人员,从而完成业务申请的一种委托方式。
3. 本协议所指的传真/电子邮件交易业务范围包括:
交易类: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系统内转托管、跨系统转登记、基金转换、分红方式修改、交易撤单及乙方同意的其他传真/电子邮件委托服务内容。
账户类:开户、增加交易账户、客户资料变更、交易账户销户、基金账户销户及乙方同意的其他传真/电子邮件委托服务内容。
对于除上述业务类型及乙方同意的其他传真/电子邮件委托服务内容外的业务,乙方不接受甲方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的其他业务申请。
第二条. 传真/电子邮件交易条件
1.甲方必须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甲方管理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投资于乙方管理的基金的投资者。
2.甲方已经与乙方签署了本协议。
3.甲方已经在乙方的基金销售机构开立交易账户,该交易账户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处于正常交易状态。
4.甲方办理申请认购或申购业务的,应不迟于乙方所规定的申请所涉交易有效期限届满之时将认购或申购资金足额划(汇)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甲方办理赎回、基金转换业务的,在申请所涉交易有效时限内其交易账户中应有足够的基金份额,否则视为无效申请。
5.甲方已经在乙方办理了预留印鉴手续。
6.甲方已经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填写了有关申请表,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条. 传真/电子邮件交易流程
1.乙方指定专门的传真电话及电子信箱受理甲方交易业务申请,除此之外的传真/电子邮件申请视为无效。甲方应指定专人办理基金交易申请,除该授权经办人发出的传真/电子邮件交易业务申请外,其他传真/电子邮件申请亦视为无效。
2.甲方办理认购、申购申请时,发送给乙方的资料包括:加盖预留印鉴及预留经办人签字的交易业务申请表、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等。
3.甲方办理赎回申请时,发送给乙方的资料包括:加盖预留印鉴及预留经办人签字的交易业务申请表等。
4. 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基金开放日 9:30—15:00(认购期内为 9:30—17:00)之间将申请资料发送至乙方。超过受理时间的申请,经甲方确认后将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或视为无效。
6.甲方发出传真/电子邮件后,应立即拨打电话向乙方受理业务的直销柜台确认申请事宜。如果甲方没有致电确认,且乙方无法按照甲方开户时填写的联系电话与甲方取得联系时,材料内容清晰并符合乙方规定的申请,乙方可以受理;材料内容不清晰、不完整、不准确或不符合相关法律、相应基金契约或乙方有关业务规定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申请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因该等原因而导致甲方申请无法进行或延误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7.乙方收到甲方发送的认购、申购申请后,应在验证资金到账情况后受理申请,否则因资金盘后到账等原因而导致甲方申请无法进行或延误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8.乙方收到甲方赎回申请,应在验证交易账户有足够基金余额时受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乙方可不予执行甲方赎回申请。
9.乙方处理完毕甲方的申请后,应在确认日将打印并盖章的确认回执传真给甲方,作为受理甲方申请结果的凭证。甲方可在 T+2 日 9:30 之后通过电话、邮件或亲临直销柜台的方式查询申请确认结果。
10.甲方应在申请材料发出后当日内,将申请表原件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乙方受理业务的直销中心,时间以邮戳为准。若乙方在受理业务之日起 30 日内未收到甲方邮寄的申请资料原件,乙方有权将传真/电子邮件视为为原件使用。
11.乙方传真电话号码变更,将以公告或书面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授权经办人或传真号码发生变更,需提出业务申请,在乙方受理业务申请并确认后方生效。
第四条. 免责条款
因下列事由之一发生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因地震、火灾、台风等引起的停电、电脑网络和/或传真设备故障导致收发信息延误或失败等。
2.乙方收到具有甲方本人或指定的经办人签章及盖有预留印鉴的传真/电子邮件,即认为此申请是甲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乙方不对该签章及印鉴是否真实及是否为甲方真实意思表示承担法律责任。
3.如由于乙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者接收到的甲方传真/电子邮件不准确、不完整、不清晰、无法识别或甲方提交的传真交易资料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符合乙方的《基金合同》等原因,致使乙方无法执行该传真交易申请的,乙方可不予受理,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4.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5.由于在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下致使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无法下达申请或无法进行传真确认。
6.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甲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7.其他非因乙方的过错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它乙方免责事项。第五条. 协议的变更、生效及中止:
本协议签署后,若因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他双方应共同遵守的
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符合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发生下述情况时自动终止:
1.双方书面同意终止;
2.甲方注销直销交易账户或基金账户;
3.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x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直销业务专用传真: 021-50765598
直销业务确认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0
甲方: 乙方: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签章(单位公章): 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