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绑架及勒索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鉴于投保人缴付保险费,本公司基于投保人申请投保时所作的保证和xx及所提供的书面声明和材料,同意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因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而给被保险人直接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
保险事故
第二条 保险事故包括以下任一情况:
1. 被保人员遭到绑架或声称遭到绑架;
2. 勒索:
(1)被保人员遭到人身伤害xx;
(2)被保人员遭到财产损失勒索;
3. 被保人员遭到非法拘禁;
4. 被保人员在搭乘飞机、汽车或船舶的旅途中遭到劫持。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根据合同双方的约定,在投保人按照约定支付保费且保单生效后,保险人承担下列约定的全部或部分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明细表“保险金额”项下载明的各项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 赎金
被保险人直接因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而支付的赎金。
(二) 赎金运送损失
因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被保人员正式授权的人员将赎金运送至索取赎金方途中,由于赎金失踪、被没收、损毁、或被不当挪用所致的赎金运送损失。
(三) 顾问费用
因保险事故而支出的危机管理顾问和咨询费用以及事前危机管理顾问和咨询费用。
(四) 所有其他费用
被保险人或被保人员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在事故期间产生及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支出或费用(保单明细表中载明的“所有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 被保险人或其他被保人员因收到线人提供的与保险事故相关的线索而向其支付的赏金;及
2. 被保险人或被保人员因支付赎金而向金融机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及
3. 以下旅行及住宿费用:
(1) 被保险人或被保人员试图就保险事故进行谈判而产生的旅行及住宿费用;及
(2) 被保人员在被释放后与其家人团聚的旅行费用,及一名雇员前往替代该被保人员的旅行费用;及
(3) 遭到绑架或勒索威胁的被保人员和/或与该被保人员同居的亲属因撤离而产生的旅行费或酒店住宿费;及
4. 被保人员仅由于遭到绑架、非法拘禁或劫持而导致不能亲自处理个人财务事务所遭到的个人财务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该被保人员因无法续保人寿保险、无法行使股票期权、无法回应金融机构追加保证金或贷款清偿的要求及无法清偿个人贷款或抵押贷款所遭到的损失;及
5. 本公司雇用法医鉴定专家所产生的费用和/或发生保险事故期间一名能胜任协助被保险人或被保人员的翻译人员的费用;
6. 经本公司同意雇用的顾问或其他独立安全顾问明确建议后,因绑架、勒索威胁或劫持而增加的最长期限为九十天(90)的安保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雇用保安人员、装甲车和原有安保人员的加班费;及
7. 自受害被保人员被释放之日起或自保险期限内最后一次实际勒索威胁发生之日起三十六
(36)个月内,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因保险事故而产生的被保人员的医疗或住院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心理科医生或精神科医生的治疗费用或整容手术费用,及因接受上述治疗而产生的住院费用。本保障扩展承保直接参与保险事故处理或谈判及/或处理赎金的所有其他人员;及
8. 遭到绑架、非法拘禁或劫持的被保人员和其配偶和/或子女在被释放后六(6)个月内发生的休养与恢复费用,包括交通、食宿和休养费用。
(五) 人身意外保障
即被保人员仅因为保险事故所直接导致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期间遭到的个人意外且此个人意外须于保险事故发生日起十二(12)个月内发生。损失以本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金额为限。
如果被保人员在保险期限内失踪并在失踪之日起三十六(36)个月内未发现其遗体,且有充分证据让本公司断定已由且仅由保险事故造成被保人员死亡,死亡保险金以本保单明细表所载明的金额为限。如该被保人员随后生还,已领取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应向本公司退还已领取的金额。
定义
第四条
【建议书】是指被保人员所处当地国的适当机关出具的建议被保人员或包括被保人员在内的此类人员离开当地国或不要前往当地国的正式建议书。
【适当机关】是指美国国务院、英国外交部、加拿大外交与国际贸易部或被保险人所在国的类似机构。
【本公司】是指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危机管理顾问和咨询费用】是指经本公司核准的绑架/救赎、勒索或公共关系顾问,或其他独立安全顾问或公共关系顾问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和开支,使用此类顾问作为被保险人代表需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顾问费用为被保险人知悉保险事故后发生的费用或支出。
【残疾】是指被保人员永久性完全身体残疾,包括但不限于瘫痪、身体任何部分的缺失或丧失功能。
【勒索】是指人身伤害勒索或财产损失勒索。除非本保险单特别约定承保,勒索并不包括网络勒索。
【劫持】是指被保人员在搭乘飞机、汽车、火车或船舶的旅途上遭到六(6)个小时以上的非法胁迫扣留。
【线人】是指仅为获得被保险人的赏金,而提供与保险事故有关且系他处无法获得的资料的人员,但不包括被保人员。
【投保人】是指本保险单明细表所载明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是指本保险单明细表所载明的被保险人。
【被保人员】是指:
1. 本保险单明细表所载明的被保人员;
2. 被保人员的配偶,或与被保人员一同居住的伴侣、亲属、未婚夫或未婚妻,以及被保人员或被保人员的配偶的继父母、继子女、继兄弟姐妹、抚养子女、收养子女、养父母及其配偶;
3. 被保人员家中常住人员或长期受雇于被保人员家中的人员;
4. 仅以谈判和/或交付赎金为目的而临时雇佣的人员。
【绑架】是指以索取赎金为目的,通过使用武力或欺骗方式羁押、扣留或劫持一名或多名被保人员的一次或一系列相关事故,但不包括未成年子女遭其父母采取类似行为之情况。
【丧失末端器官】是指手指、脚趾的全部或部分,或耳朵、鼻子、生殖器官的全部或部分因遭到故意伤害而与身体永久分离或完全丧失功能且不可恢复。
【手足】是指手腕或手腕以上部分,脚踝或脚踝以上部分与身体永久分离或完全丧失功能且不可恢复。
【失明】是指经本公司核准的符合资格的眼科专科医生诊断为一只或一双眼睛丧失视力且完全不可恢复。
【永久性完全伤残】是指不可避免持续性造成被保人员长达十二(12)个月无法经营其正常业务或履行工作职责,并在十二(12)个月结束后经本公司核准的两位符合资格的执业医师证明没有改善希望的伤残。若被保人员没有经营业务或工作,该伤残必须是即刻且持续性造成被保人员受限于居所内且无法履行其各种正常职责的伤残情况。
【个人意外】是指由且仅由保险事故直接导致,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直接造成的被保人员死亡、手足缺失、失明、丧失末端器官、永久性完全伤残。
【个人勒索】是指以索取赎金为目的,向被保险人或被保人员威胁采取以下行为:
1. 在发出威胁时被保人员未持有赎金的情况下,对被保人员做出杀害、伤害或绑架的行为;和/或
2. 泄露任何被保人员独有的机密的、不公开的、私有的信息。
【保险期限】是指本保险单明细表所载明的保险期间。
【事前危机管理顾问和咨询费用】是指被保险人使用经本公司核准的绑架/救赎/勒索顾问、公关顾问或其他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雇用的独立安全顾问或公关顾问,用于直接帮助被保险人减轻保险事故的损害所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和开支。被保险人使用本公司预先核准的顾问无需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
【财产损失勒索】是指威胁损坏被保险人拥有、租用的任何处所或其他不动产或动产。
【赎金】是指被保险人已同意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或被保人员因保险事故而支付或损失的钱财,包括现金、金融票据、金银或任何证券、个人有形财产或服务的公允市场价值。
【非法拘禁】是指政府部门或其代理人、默许之人,或任何代表或宣称代表任何叛乱团体或组织的人员或机构,违反被保人员意愿强制拘禁被保人员的行为。一系列相关联的非法拘禁视为同一非法拘禁。
除外责任
第五条 x保险单对于直接或间接因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被保人员,或经其授权管理赎金的任何人员的故意、欺诈、不诚实或犯罪 行为。支付赎金的行为不适用此除外规定;
(二) 因当面遭受暴力或胁迫而在处所范围外交出的金钱或财产,但为支付被保人员的赎金,负责运送赎金的人员在运送途中因上述原因丧失的金钱不在此限;
(三) 在处所范围内交出的金钱或财产,但因收到勒索或索取赎金的要求后为支付赎金而携入处所范围内的不在此限;
(四) 本保险单对于直接或间接因以下原因造成的非法拘禁及因此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或被保人员实际上或被指控未遵守当地法律所致之损失,或被保险人或被保人员未持 有合法授权或签发的必要文件或签证所致之损失,但本公司认为该项指控系故意捏造、欺诈和蓄意造成,且以被保人员为代价达到政治、宣传或压制目的者不在此限;
2. 被保人员未在当地国适当机关签发建议书后十(10)天内离开当地国,但因保险事故而造成的延迟不在此限;
3. 前往建议书已警示的任何国家;
4. 正在任何政府机构、执法机构或军队任职的任何被保人员。
对于本公司已支付但最终核实属于除外责任的任何款项,被保险人同意对本公司负有返还责任。
一般事项
第六条
(一) xx:本公司基于投保人提供的重要声明、投保文件和相关附录及其他信息进行承保。此类声明、附录和信息是本保险单签发的基础且构成本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二) 保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被保人员应尽一切合理努力避免让他人知悉本保险单的存在。
(三) 被保险人义务:若被保人员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在支付赎金前,应尽一切合理努力采取以下措施:
1. 核实保险事故是否真实发生;及
2. 立即口头及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定期及时提供事件进展情况;及
3. 若能使被保人员利益最大化,应通知对保险事故有管辖权的国家执法机构或其他有相应管辖权的执法机构。
(四) 勤勉尽责:被保险人应勤勉尽责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五) 责任限额:
1. 无论以下涉及各项的数量为多少,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最高责任限额以本保险单明细表所载明的金及本部分规定为限:
(1) 被保人员的人数;或
(2) 提起索赔或诉讼的数量;或
(3) 提起索赔或诉讼的人员的人数。
2. 由于单个保险事故及相同的、持续的、相关的、或重复的状况或事件而造成的所有损失视为源于单个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3. 本公司对每一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的最高责任限额以本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对应的每项金额为限。
(六) 承保区域:除非本公司在明细表加以限制,本保险单保险事故的承保区域为全球。
(七) 制裁除外:本公司依据本保险单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任何贸易限制或其他经济制裁均未禁止本公司为被保险人或任何受益人提供保险服务、与其进行业务往来或提供经济利益。否则,本公司有权拒绝向该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x) 隐瞒、虚假xx或欺诈:任何时候若投保人和/或被保险人对与以下事项有关之重要事实有隐瞒、虚假xx或欺诈时,本保单自始无效:
1. 本保险单或关于本保险单的购买;或
2. 本保险单的被保人员;或
3. 被保险人对本保险单被保人员的保险利益;或
4. 本保险单项下的任何损失或索赔。
(九) 损失通知:当发生保险事故且可能造成本保险单承保的损失时,作为本公司承担本保险单责任的先决条件,被保险人须:
1. 尽可能早的通知本公司和劫持/救赎和勒索顾问;且
2. 根据 1.作出口头通知后,核实保险事故是否真实发生;且
3. 在确认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时,在五日内或更早向本公司提交已经知晓发生保险事故的书面通知;且
4. 遵守“一般事项 -(十)损失xx”;且
5. 向本公司定期及时提供事件进展情况。所有通知必须书面并正确提供给本公司。
(十) 损失xx:被保险人需在损失发生后尽可能早的向本公司提交详尽及宣誓的损失xx,在任何情形下不可晚于首次向本公司通知保险事故后 12 个月。
(十一) 协助与合作义务:被保险人与被保人员应按照本保险单的条款及条件规定,在与本保险单相关的所有事宜中与本公司全力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参加听证会和庭审、保护及提供证据、获取证人出席、协助和解协议生效,以及执行诉讼、仲裁或其他行动。
(十二) 宣誓审查:应本公司的合理要求,被保险人应向由本公司指定的任何人员展示所有受影响的无论是否仍可利用的财产或产品,且被保险人应同意签署并接受由本公司指定的任何人员所进行的宣誓检查。应本公司的合理要求,被保险人应为检查提供所有财务账本、收据凭证、账单、发票、明细表、会计信息及任何与被保险人计算损失金额有关的文件,或在
原件丢失时提交经过认证的复印件。所有资料应按照本公司或本公司代表所指定的合理时间和地点进行提交,并允许本公司或本公司代表摘录和复印。
(十三) 其他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就本保险单所承保的损失拥有其他有效且可获得的保单存在时,本公司的责任范围限于:
1. 当本保险单书面列明为底层保险,且被保险人拥有与本险保单相同的条款及条件的其他保险时,则本保险单仅按明细表所载明的适用的责任限额占所有承保相同损失的保险适用的总限额的比例支付该损失。
2. 当本保险单书面列明为底层保险,且被保险人拥有除上述1.所列以外承保相同损失的其他保险时,无论被保险人可否从其他保险受偿,本保单仅对超过其他保险责任限额和免赔额(如有)或本保单载明的免赔额(两者以高者为准)以上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赔偿的支付应以本保险单所载的条款及条件为准。
3. 当本保险单书面列明为其他保险的超赔保险时,无论被保险人可否从其他保险受偿,本保单仅对超过其他保险的责任限额和免赔额以上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赔偿的支付应以本保险单所载的条款及条件为准。但若本保险单承保的损失有适用的免赔额,则本公司对于本保单明细表列明的免赔额应扣减所有其他保险的赔偿限额总和及其他保险适用的免赔额。
(十四) 责任不累积:不论本保险单持续有效的年数、保险费应付或已付的次数,或任何其他状况,本保险单对于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不按年数或保险期限而累积。当明细表所载明的被保险人多于一名时,本公司对于任一或所有被保险人的损失承担的累计赔偿责任,不超过若所有损失都由其中一名被保险人遭受时本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十五) 合同解除:被保险人可提前书面通知本公司以解除本保险合同。
1. 本公司可通过邮寄或其他递交方式通知被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若因未缴纳保费解除的,至少于解除生效日前十(10)天通知,若因其他原因解除,至少于解除生效日前九十(90)天通知。上述解除通知应通过邮寄或其他递交方式寄送至本公司所知悉的被保险人的最新邮寄地址。
2. 解除通知书应载明保险单的解除生效日,保险期限应在该解除生效日终止。
3. 本保险单被解除时,本公司应向被保险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本保险单由本公司解除的,本公司按日比例收取已满期保险费。被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本公司将按照短期费率收取本保险合同已生效期间的保费后退还被保险人已缴纳保险费的余额。即使本公司尚未完成未到期保险费的退还,保险单的解除仍将有效。
4. 若解除通知书以邮寄方式寄出,则邮寄凭证为该通知的充分证明。
(十六) 代位求偿权:
1. 被保险人须向本公司转让对任何人员或机构的针对任何本公司已赔付的损失的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必须尽一切努力维护该权益,在损失发生后不得做出任何损害该权益的行为。
2.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本公司在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3.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本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本公司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十七) 追偿金:本公司代位求偿取得的所有追偿金,扣除本公司实际追偿费用后,应先用于偿付本公司在本保险单下已支付的所有赔偿款项,剩余额度返还被保险人。
(十八) 检查和审计:在本保险单满期或解除后三(3)年内,本公司有权检查及审计被保险人与本保险相关的业务文件。本公司审计后可决定是否向被保险人收取任何因已存在但未通知本公司之风险而应缴纳的保险费。
(十九) 对本公司之诉讼:被保险人不得对本公司提起任何涉及损失的法律行动:
1. 除非被保险人已遵守本保险单的所有条件;
2. 除非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交损失证明后已满九十(90)天;且
3. 除非该法律行为在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交损失通知当日起两(2)年内提起。
如果该条中任何条件为法律所禁止,该条件将会依照此类法律规定被修订为法律允许的最短期限。
(二十) 条款独立性、解释和修正:
1. 若本保险单中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而无效、不合法或无法执行,该条款被视为独立的,并不影响本保险单的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2. 若本保险单中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而被解释为无效、不合法或无法执行,则应在有关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解释该条款,以使之有效、合法并可执行。
3. 若本保险单中的任何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法律或法规相抵触,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法律法规予以修正。
(二十一)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保险单的司法管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法律进行解释。因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明细表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二) 变更: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与本公司任何代表或任何人沟通的信息或事实,均不构成对本保险单任何部分的变更或免除,亦不能禁止本公司行使本保险单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变更或免除本保险单的条款。
(二十三) 不可转让: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不得转让或转移。
(二十四) 通知:除非本保险单另有约定,与本保险单有关的任何通知、申请、请求和要求, 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双方在本保险单明细表所载明的地址。
(二十五) 条款名称:本保险单各条款所列的名称仅为方便查阅而用,不得限制、扩大或影响该条款的文义。使用加粗字体的词语具有特殊含义并在本保险单的定义中载明。本保险单定义中所载明的词语有专门的含义。
(二十六)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1. 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 除“一般事项-(十五)合同解除”约定的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情形外,如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该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3.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5.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十七)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务必将每一保险事故以书面形式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应立即将所有与此意外事故相关的文件和信息转交给本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二十八) 索赔材料提供义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2. 造成人身伤亡的,应提供病历、诊断证明、医疗收据、用药清单、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等有关证明和资料;
3. 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提供受损财产的购置发票、受损财产清单、维修费用清单、维修发票等;
4.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