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道S236线汕头市潮南段(陈沙大道)改建工程PPP项目
省道S236线汕头市潮南段(xx大道)改建工程PPP项目
签约方:
汕头市潮南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
(中标社会资本单位名称) 2017年 月
签约说明:
本合同由汕头市潮南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与 (中标社会资本单位
名称)于 年 月 日签订,并共同作以下说明:
一、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及有关补遗文件签署。
二、本合同签订后, (中标社会资本单位名称)应按照采购文件的相
关规定于合同签订的六十日内在汕头市潮南区注册成立项目公司。
三、项目公司成立后,汕头市潮南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与项目公司应当签署关于承继本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明确项目公司继承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社会资本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其有效期至项目移交止。
五、本合同一式捌(8)份,各方各执叁(3)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贰(2)份。
签约方:
甲方:汕头市潮南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乙方: (中标社会资本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鉴于:
➢进一步加大xx公路建设投资力度,提高公路整体等级水平,完善公路环境配套设施,潮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决定实施省道S236线汕头市潮南段
(xxxx)改建工程PPP项目(下称“项目”)。经区政府授权,汕头市潮南区地方
公路管理总站(以下简称“采购人”)作为实施机构,负责项目的准备、采购、签署
PPP 项目合同以及监管等工作;
➢ 乙方负责本项目设施的勘察、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期的维护管养;区政府负责支付约定费用;合作期满后,乙方将所有项目设施完好、无债务、不设置担保的无偿移交地移交给甲方或区政府指定机构;
➢甲方于 2017年 月 日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 (中标社会资本单位名称)于 2017年 月 日参与了甲方组织的省道S236线汕头市潮南段(xx大道)改建工程PPP项目资格预审,并于申请截止时间
之前递交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甲方根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进行评审,确定 (中标社会资本单位名称)为合格申请人之一;
➢甲方于 2017年 月 日开始发售采购文件;
➢ (中标社会资本单位名称)于 2017年 月 日参与了甲方组织的省道S236线汕头市潮南段(xx大道)改建工程PPP项目公开招标,并于申请截止时间之前递交了投标文件;
➢甲方根据采购文件中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提交的投标 文件进行评审,最终确定 (中标社会资本单位名称)为中标人;
➢甲方与乙方特此订立本合同并在项目公司成立后签署关于承继本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以规定项目公司勘察、设计、投资、融资、建设、维护管养本合同项下的项目设施,并在合作期满后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不设定担保地移交给甲方或区政府指定机构。
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目 录
第 1 条 定义和释义 1
1.1 定义 1
1.2 释义 4
第 2 条 经营权和合作期限 6
2.1 经营权 6
2.2 合作期限 6
第 3 条 双方的声明和保证 7
3.1 甲方的声明 7
3.2 乙方的声明 7
第 4 条 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8
4.1 甲方的一般权利 8
4.2 甲方的一般义务 9
4.3 乙方的一般权利 10
4.4 乙方的一般义务 11
第 5 条 项目前期工作和融资交割 14
5.1 前期工作及前期费用 14
5.2 融资交割 14
第 6 条 项目工程用地 16
6.1 场地范围 16
6.2 土地征迁 16
6.3 项目用地 16
6.4 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的状况 16
6.5 有关土地状况的资料 17
6.6 甲方对项目场地的出入权 17
第 7 条 项目建设 18
7.1 建设内容 18
7.2 建设期限 18
7.3 建设放弃和甲方介入 20
7.4 建设期履约保函 21
7.5 运营期间履约保函 22
7.6 移交维修保函 23
7.7 资金管理 23
7.8 工程设计变更 24
7.9 采购和建设管理 25
7.10 现场数据 25
7.11 施工和监理 25
7.12 施工变更 28
7.13 项目文件 29
7.14 职员与劳工 30
7.15 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31
7.16 开工、延误、停工和复工 31
7.17 项目工程费用结算办法 32
7.18 交、竣工验收 33
7.19 建设期评估 34
第 8 条 项目运营维护 35
8.1 通车试运营和正式运营 35
8.2 运营维护服务 35
8.3 运营维护手册 40
8.4 养护质量标准 40
8.5 项目设施扩建与养护 41
8.6 按绩效付费 41
8.7 服务暂停 43
8.8 未履行运营维护义务 43
8.9 运营维护的检查监督 44
8.10 应急处置 44
8.11 临时接管 44
8.12 中期评估 45
8.13 大修专项基金 45
第 9 条 保险 47
9.1 保险内容 47
9.2 有关保险的总体要求 47
9.3 未维持保险 47
第 10 条 服务费用 48
10.1 服务费用的构成 48
10.2 可用性服务费 48
10.3 运维绩效维护费 50
10.4 服务费用的支付时间 51
10.5 调价机制 52
10.6 激励机制 54
第 11 条 开票和付款 55
11.1 付款和开票 55
11.2 逾期付款 55
11.3 支付货币 55
11.4 税收 55
第 12 条 合作期限满时项目设施的移交 57
12.1 移交范围 57
12.2 移交委员会和移交程序 57
12.3 移交的条件和标准 58
12.4 恢复性修复 59
12.5 人员和人员培训 59
12.6 移交费用 60
12.7 移交效力 60
12.8 风险转移 60
12.9 移走乙方的其他无关物品 60
第 13 条 不可抗力 61
13.1 不可抗力事件 61
13.2 免于履行 61
13.3 适用于乙方的例外情况 61
13.4 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 62
13.5 费用及时间表的修改 62
13.6 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 62
13.7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63
第 14 条 提前终止 64
14.1 由甲方提出的提前终止 64
14.2 由乙方提出的提前终止 64
14.3 不可抗力导致的提前终止 65
14.4 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和提前终止通知 65
14.5 提前终止的一般后果 66
14.6 提前终止后的提前移交 66
14.7 提前终止后的收购 66
14.8 提前终止 67
14.9 责任限制 67
第 15 条 转让和担保 68
15.1 甲方的转让 68
15.2 乙方的转让 68
第 16 条 补偿 70
16.1 一般补偿 70
16.2 违约赔偿 71
第 17 条 争议的解决和诉讼 72
17.1 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72
17.2 争议解决 72
17.3 争议解决期间本合同的履行 72
第 18 条 其他条款 73
18.1 合同的解释规则 73
18.2 保密 73
18.3 合作义务和预先警告通知 73
18.4 通知 74
18.5 合同文字和文本 74
附件一 授权文件 76
附件二 适用法律和中国国家行业规范、标准 77
附件三 日常养护考核指标 79
附件四 养护费用测算表 85
附件五 xx大道运营维护分项费用表 88
附件六 政府付费测算表 89
第 1 条 定义和释义
1.1 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述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省道S236线汕头市潮南段(xx大道)改建工程PPP项目合同》,包括附件一至附件六,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合同之补充修改合同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项目/项目”
指省道S236线汕头市潮南段(xx大道)改建工程PPP项目。
“经营权”
乙方在合作期限内对本项目进行投融资、建设(包括详细勘探、施工图设计、施工、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运营期的维护管养和移交项目设施的权利以及获取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获得服务费用的权利。
“生效日”
指本合同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若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应以最后一方签署之日为生效日。
“开工日”
指本项目的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正式运营日”
指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乙方申请正式运营,甲方书面同意正式运营的日期。
“通车试运营日”
指项目建设交工验收后,乙方申请通车试运营,甲方书面同意的日期。
“移交日”
指合作期限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乙方将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或区政府指定机构的其他日期。
“合作期限”
指开工日至移交日的时间周期,本项目的合作期限为17.75年,其中建设期2.75年
1
(即33个月),运营期15年。若建设期延长/缩短,运营期限不变动,合作期限相应延长/缩短。
“建设期”
指自开工日起至项目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日或者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其他日期止。
“运营期”
指项目建设交工验收后,通车试运营日至移交日的期间。
“可用性服务费”
指乙方为本项目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及本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之目的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
“运维绩效服务费”
指乙方为维持本项目可用性之目的提供的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绩效标准的运营维护服务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
“服务费/服务费用”
指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的合称。
“建设期履约保函”
指乙方按照规定向甲方提交的建设期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履行建设期间的的各项义务。
“移交维修保函”
乙方应在取得最后一期的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前,向甲方提交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出具的以甲方作为受益人的移交维修保函。
“批准”
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乙方或为乙方将要进行的任何与经营权有关的项目进行投融资、建设(包括详细勘探、施工图设计、施工、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运营、维护和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书面许可、执照、同意或授权。
“认定保险赔款”
指乙方被要求获得并维持的保险所承保的事件发生时,如果乙方遵守其在本合同项下获得并维持该等保险的义务就有权获得的,但因乙方未遵守该等义务而无权获得的保险赔款。
2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与提供履约保函相关的文件。
“融资交割”
当下述条件具备时,视为完成融资交割:
(a) 项目公司按照《投标人须知》和融资文件的要求完成对乙方的出资,并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乙方的验资报告;
(b) 乙方与资金提供方(包括作为依法发行的金融产品的管理人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已签署并递交所有融资文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就乙方获得首笔资金的前提条件已得到满足。
“适用法律”
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违约”
指本合同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
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项目设施”
指在本项目红线范围内与本项目相关的道路、桥梁、交通、 绿化、照明、排水、给水、电力、电信、燃气、管线综合和附属设施等。
“工程设备”
指本合同中规定的、由乙方采购的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所需要的设备、设施、预制构件、仪表、仪器等。
“补偿事件”
指乙方按本合同有权获得补偿的任一事件。
“一般补偿事件”
指乙方按本合同第 16.1 条款规定有权获得补偿的任一事件。
“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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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具有本合同第 13.1 条条款所规定的含义。
“法律变更”
指在生效日后,中国任何立法机构、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
“运营年”
指运营期内任一年度期间,第一个运营年应自通车试运营日开始,至满一年时间止,以此类推。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合作期限的最后一天结束。
“运营月”
指运营期内任一个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应自通车试运营日开始,至该月的最后一个日历日结束,最后一个运营月应在该月 1 日开始,至合作期限结束之日止。
“运营日”
指从通车试运营日开始每日从 00:00 时开始至同日 24:00 时结束的二十四小
时。
“大修”
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
“临时工程”
指各类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临时性工程(乙方的设备除外)。
“提前终止通知”
指根据本合同第 14.4.2 条款发出的通知。
1.2 释义
1.2.1 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
(a) “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b)“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甲方或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双方”指甲方和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
(c)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
(d)“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4
(e) 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或提交;
(f) 任何条款、段、附表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段、附表或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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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条 经营权和合作期限
2.1 经营权
2.1.1 甲方授权乙方在合作期限内负责投融资、建设(包括详细勘探、施工图设
计、施工、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运营期的维护管养和移交项目设施等工作,并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获得服务费用的权利,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含省道S236线汕头市潮南段
(xx大道)改建工程和省道S236线汕头市潮南段(xx大道)西延线非机动车道改建工程2个部分)包括:道路工程、桥涵工程、排水工程、沿线交通设施、照明工程、绿化、市政缆线管沟工程,项目的主要运营维护内容包括项目日常养护(含小修、中修)、大修。
2.1.2 合作期限届满时,乙方需按合同约定将全部项目设施完好、无偿、不设定担保的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
2.1.3 乙方的经营权在整个合作期限内始终保持有效。
2.1.4 在合作期限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经营权转让、出租和抵押、质押;如乙方擅自将经营权转让、出租和抵押、质押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2.2 合作期限
2.2.1 本项目合作期限自本项目的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中写明的开工日为生效日。
2.2.2 除依据本合同约定发生的提前终止或合作期限延长或缩短外,本项目合作期限 应为自生效日起至移交日止。
2.2.3 本项目合作期限17.75年,其中建设期2.75年(即33个月),运营期15年。其中,建设期自本项目的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中写明的开工日期起算至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乙方应确保在建设期内完成项目的建设,并交工验收合格;运营期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次日起算15年,其中包含通车试运营期2年,期满且竣工验收合格后进入正式运营期,正式运营期13年,若项目通车试运营期满未能通过竣工验收,运营期限 15年不予延长。如乙方提前完成项目建设并经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提前进入运营期,运营期限15年不予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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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条 双方的声明和保证
3.1 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
3.1.1 本项目已获得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的批准,明确本项目由汕头市潮南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实施,甲方已获得潮南区人民政府以会议纪要形式授权。
3.1.2 甲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3.1.3 如果甲方在本第3.1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3.2 乙方的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
3.2.1 乙方已经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册,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法人资格和能力。
3.2.2 乙方已经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3.2.3 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已为自身的利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及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进行细致而全面的评估,充分知悉了项目的现状和风险。
3.2.4 如果乙方在本第3.2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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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条 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的一般权利
4.1.1 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发现与本合同存在不相符的,有权责成乙方限期予以纠正, 但甲方并不因其承担有关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1.2 有权制定项目建设标准(包括设计、施工、验收标准)和日常养护标准、大修标准、移交标准、绩效考核标准,根据需要或法律变更情况对已确定的标准进行修改或变更。
4.1.3 有权对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如发现存在违约情况,有权根据PPP项目合同进行违约追责,并责令其改正。
甲方对乙方监督检查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合作期内实施机构可以委托其他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检查,相应的费用由甲方负担,检查周期由甲方合理确定,检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对乙方的自有资本金的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项目质量情况、项目实施与PPP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大修专项基金计提与使用情况等方面,乙方有义务对检查工作给予充分配合,提供必要的完整的所需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甲方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实行监督检查时,不应不合理地干预项目设施的正常建设、运营、维护。
4.1.4 有权根据项目规划调整项目内容,以达到本项目建设的总体要求。
4.1.5 有权在运营期要求乙方提交运营记录并进入项目设施监督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如发现存在违约情况,有权根据本合同进行违约处理。
4.1.6 在合作期届满时,乙方按合同约定进行项目移交。
4.1.7 项目合作期内,若甲方申请本项目的专项资金,包括政府补助资金、债券资金、政府贴息等,乙方无条件配合申请,甲方有权用该部分资金提前支付合作期内可用性服务费并相应调整以后年度可用性服务费。
4.1.8 在乙方严重违约或出现合同约定的其他临时接管情形,有权利依据合同约定
终止合同或实施临时接管。
4.1.9 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终止本合同并接管本项目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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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 甲方有权委托中介机构、申请由财政部门对项目公司的建设费用、大修费用进行跟踪审计及最终竣工决算审计并承担相应费用。
4.1.11 在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赔偿。
4.1.12 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兑取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维修保函。
4.1.13 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委托的其他主体,对项目公司的投融资、建设(包括详细勘探、施工图设计、施工、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运营、维护、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有权定期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相应费用由甲方实施机构承担。
4.1.14 有权依据项目规划、实际情况及需要、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及运营维护内容和标准,以达到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的总体要求,并与项目公司协商相应调整社会资本对本项目的投资总额以及政府付费。如政府或实施机构须将管廊建设施工通过合法程序交由其他单位承担,并由政府向其他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则有权扣减社会资本对本项目的投资总额。
4.1.15甲方有权享有本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4.1.16甲方在财政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提前支付本项目可用性服务费,但需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4.2 甲方的一般义务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外,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负责协助、监督、检查乙方实施本项目的工作,但甲方并不因其承担有关协助、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1 甲方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
4.2.2 协调乙方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以及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的申报和审批工作。
4.2.3 积极配合并提供乙方融资所需资料,配合乙方争取尽可能低的融资成本,协
助乙方申请国家政策性低息贷款。
4.2.4 按本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及时向项目公司交付本项目所需场地,负责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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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设计文件审查、项目建议书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用地预审、规划选址、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
4.2.5 按照本合同的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甲方应当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将本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保障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
能力;同时,甲方还应报请财政部门将本项目的服务费(含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
服务费)分年度列入潮南区财政预算草案,并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4.2.6 在乙方提出调价申请后,报请财政部门经政府审批后履行本项目合同约定的
调价程序,对服务费进行调整。
4.2.7 在甲方严重违约、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情况下,有义务接收乙方移交的项目设施,并向乙方支付相应终止补偿金。
4.2.8 如果因公共利益收回经营权,终止本合同,需给予乙方相应补偿。
4.2.9 除适用法律或本合同有特殊规定外,甲方应保持乙方的经营权在整个合作期限 内始终有效,维护经营权的完整性和独占性,合作期限内不以任何方式将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终止经营权,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经营权的内容或妨碍经营权的行使。
4.2.10 因政府方要求或原因(如根据需要或法律、政策变更导致建设、运营需要按照异于合同约定标准、范围而对建设、运营维护的标准及范围进行变更的)导致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维护成本变动时,甲方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应对建设投资变动部
分、运营维护成本变动部分合理调整政府付费。
4.2.11 甲方依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应不合理地干预项目设施的正常建设和运营维护。
4.2.12 甲方应负责将本项目录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
项目库。如因本项目未录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导致本合同无法执行,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的执行事宜进行进一步协商。
4.2.13 甲方应当承担本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4.3 乙方的一般权利
4.3.1 在合作期限内获得本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权,提供建设、运营维护服务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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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的权利。
4.3.2 有权根据甲方提供的本项目内容变化的书面通知按照本合同调整相应服务
费。若由于甲方或政府相关部门原因造成投资额高于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总投资金额,则乙方可就该部分增加的投资额向甲方申请调高可用性服务费。若甲方或政府相关部门要求乙方高于合同约定标准对项目进行运营维护,则乙方可就超过合同约定标准部分增加的运营维护成本向甲方申请调高运维绩效服务费。
4.3.3 为项目融资的需要,有权依法将PPP项目合同约定的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作应收账款质押,作为项目融资担保条件,但贷款年限不得超过项目合作期
限。
4.3.4 在甲方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获得相应的终止补
偿金,终止补偿金的计算详见“调整衔接边界”中的“终止收回”。
4.3.5 合作期限内享有无偿方式使用项目场地进行以实施项目为目的的活动的权利。
4.3.6 若未具备运营维护的所有资质或能力,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依法依规将部
分或全部运营维护的工作通过合法程序委托给有相应资质、能力的单位。乙方与第三方就第三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4.3.7 在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赔偿。
4.3.8 乙方有权享受适用法律规定的可适用于乙方的各项减、免税和优惠政策。
4.3.9 在满足本项目总目标和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乙方有权享有对人员、材料、设备的调配权。
4.3.10 乙方有权享有本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4.4 乙方的一般义务
4.4.1 乙方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
4.4.2 承担本项目所需的申报事项,有义务满足获得项目相关批准要求的条件。
4.4.3 筹集本项目建设所要求的资金投入,按本合同约定的进度完成融资交割,保证建设资金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的进度足额到位。
4.4.4 按照本合同中明确的建设进度完成本项目建设,承担相关的责任和风险,达
11
到各类项目建设标准,并购买建设期保险。
4.4.5 按照本合同要求和经甲方认可的设计文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的建设,并且交工验收合格,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验收。
4.4.6 在整个运营期内,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承担责任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达到本项目的考核标准。
4.4.7 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公共安全和保护
环境的责任。
4.4.8 接受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在建设期及运营期进行监督检查,并有义务配合合作
期内监管事宜。乙方每年一季度前提交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及项目建设运营成本说明材料,并聘请受甲方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负责项目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
4.4.9 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公众的监督,并及时、完整提供有关资料,为监督检查提供便利条件
4.4.10 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及移交维修保函。
4.4.11 合作期限内,按适用法律、谨慎运营和可保风险均应投保原则购买与维持本项目有关的保险。项目建设期保险纳入项目工程预备费计入社会资本对本项目的总投资。项目运营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投保的,双方协商处理。
4.4.12 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汇报。
4.4.13 乙方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4.4.14 乙方应保证为本项目签订的施工合同、融资合同等相关文件符合适用法律,并与本合同不相抵触。
4.4.15 定期或不定期向甲方报告
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报告该等事项的具体内容(报备情况不影响投资人对项目应承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a)乙方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确定或发生人员变更;
(b)乙方签署的可能对项目实施或经营权业务有重大或实质性影响的合同、意向书等文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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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其他对乙方经营权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4.4.16 遵守安全标准和环境保护的责任
(a) 乙方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
(b)乙方不应因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养护而造成市政道路场地(包括土壤、
地下水或地表水、扬尘及空气)或周围环境的环境污染;
(c)乙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养护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设施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d)但对生效日前已经存在的或潜在的,因第三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或者甲方导致的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乙方不承担责任。
4.4.17 出于国家利益或公共安全考虑,接受政府方依据PPP项目合同对本项目实施的临时接管或依法进行的征用。
4.4.18 无条件协助实施机构为本项目申请专项资金、政府补助资金。
4.4.19 无条件接受政府或实施机构依据项目规划、实际情况及需要、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及运营维护内容,以及相应调整社会资本对本项目的投资总额以及政府付费。
4.4.20 按照公路行业特点及规定,履行公路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如按照公路工程施
工技术规范、监理规范等技术规范要求,搞好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要求,落实相关养护维修工作,如成立养护管理和维修机构等,搞好养护管理,保证公路通行服务水平;做好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
4.4.21 上述不全之处参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及规定执行。
4.4.22 乙方应当承担本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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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条 项目前期工作和融资交割
5.1 前期工作及前期费用
5.1.1 甲方负责根据双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表完成项目场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在约定时间内提供项目建设用地。在开工日或先于开工日,实施机构协助项目公司完成项目建设所合理必需的、到达项目场地规划红线的道路、通水、通电等配套基础设施;并由甲方完成其他前期工作。甲方负责完成前期工作具体如下:
(a)负责完成包括设计文件审查、项目建议书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用地预审、规划选址、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不纳入乙方对本项目的总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工程监理由甲方负责通过合法方式选定有资质单位完成,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纳入乙方对本项目的总投资。
(b)负责根据双方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表完成项目场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纳入乙方对本项目的总投资;
(c)在开工日或先于开工日,按商定方案协助乙方完成项目建设所合理必需的、到达项目场地规划红线的道路、通水、通电等配套基础设施,相关费用除初步设计概算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已计列的,其他由甲方负责。
(d)本项目现场建设管理由乙方负责实施管理,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关于印发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限额标准的90%由乙方包干使用。
5.2 融资交割
5.2.1 本合同生效日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甲方配合乙方提供符合项目融资放款条件的相关材料后,乙方应在一百八十(180)日内完成融资交割。
5.2.2 乙方在完成融资交割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书面确认融资交割完 成,并提交所有已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证明已完成 融资交割的任何其他文件。
5.2.3 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5.2.1条款的规定完成融资交割,或在完成融资交割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不能向甲方证明其融资交割完成,则甲方有权按10%-20%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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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兑取建设期履约保函(届时,双方按乙方无法完成融资交割的原因、情节及由此造成甲方损失合理确定兑取的比例)。若乙方未能按照5.2.1条约定的时间完成融资交割,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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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条 项目工程用地
6.1 场地范围
6.1.1 甲方应依法提供本项目建设工程场地红线图,并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测量
数据为准。
6.2 土地征迁
6.2.1 甲方应协调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推进本项目涉及的工程用地前期征拆摸底调查、测算确认征拆投资、办理征拆审批、土地灭籍及具体征拆等工作。
6.2.2 甲方应在相关部门配合下,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表制定征地拆迁实施进度计划。乙方应根据计划将资金按时、足额地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并由甲方提供入帐凭证及相关征地拆迁的文件材料。在资金按期到位的前提下,甲方应按征地拆迁实施计划提供项目工程用地。由于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及时提供项目工程用地的,甲方应向区政府报告说明原因,重新确定完成时限,经区政府同意后,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调整建设期,合作期限相应顺延。乙方支付的征地拆迁费总额按市发改局
的有关批复执行。
6.2.3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将资金按时、足额地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的,由此造
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3 项目用地
6.3.1 建设期内,政府将按照工程进度计划向乙方提供项目建设用地供其建设使用。 该土地仅为本项目建设和运营维护之用,乙方不得将项目所用建设土地用于本项目之外的任何目的。
6.3.2 本项目的土地所有权归属区政府,在合作经营期限内,由区政府授权将项目建 设所需土地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
6.4 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的状况
6.4.1 乙方已察看现场,充分了解该等土地及其周围的状况,包括前期工作所包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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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土壤状况、通道和设施关联物等情况,自愿接受该宗土地的现状(包括地下地质条件),并确认场地的状况适于为本合同项下经营权的目的使用。
6.4.2 甲方确认乙方对所使用场地上于生效日之前发生的环境污染不承担责任;乙方对生效日起由乙方导致的、或因乙方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而加重的环境污染应 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6.5 有关土地状况的资料
6.5.1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项目场地或其周围的状况的文件、材料或任何其他资料中可能含有的任何错误、不正确、遗漏均已充分知悉。
6.6 甲方对项目场地的出入权
6.6.1 甲方以及有关政府部门有权经合理通知而出入项目场地,有权为了解建设进度或检查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的目的行使此项出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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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条 项目建设
7.1 建设内容
7.1.1 建设内容包括:(含省道S236线汕头市潮南段(陈沙大道)改建工程和省道 S236线汕头市潮南段(陈沙大道)西延线非机动车道改建工程2个部分)包括:道路工程、桥涵工程、排水工程、沿线交通设施、照明工程、绿化、市政缆线管沟工程。
7.2 建设期限
7.2.1 本项目建设期限为2.75年(即33个月),自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中写明的开工日期起算。乙方应确保在建设期内完成项目的建设,并交工验收合格。
7.2.2 预定的建设期进度
双方应在下列项目时间表预计的有关进度日期当日或之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
务:
序号 | 重大事项 | 进度日期 |
1 | 甲方交付项目建设用地土地 | 满足双方确认的施工进度要求 |
2 | 取得施工许可证 |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三十日内 |
3 | 施工准备 | 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二十日内 |
4 | 乙方开始项目工程建设 | 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二十日内 |
5 | 项目工程建设期 | 开工日后33个月内(工期顺延的相应顺延) |
6 | 通车试运营 | 交工验收签发之日起 |
7 | 正式运营 | 开工日后57个月内(工期顺延的相应顺延) |
7.2.3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其中应列出计划实施工程的程序、关 键性时间节点、工程进度计划目标、保障措施等,且列出的开工日和完工日不应晚于第 7.2.2条款列明的日期。施工进度计划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7.2.4 进度管理
(a)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三份按投标文件中的进度计划进行细化后的进度计划,经甲方
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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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为实施工程计划采用的安排和方法的总体说明给甲方备
案;
(c)在未通知甲方的情况下,进度计划或这类安排与方法都不应有重大更改。若工程
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甲方可要求乙方以实现如期完工为前提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并修改进度计划;
(d)乙方应按公路工程计量格式及程序报监理审核后,递交甲方。
7.2.5 预计进度延误的通知
(a)在任何时候,如果一方合理地预计由该方负责完成的任何事项将导致第7.2.2条款所规定的某一项目进度不能如期完成,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合理地详细描述以下情况:
(i)明确何种事项将导致项目进度无法如期完成;
(ii)延误或预计延误的原因,包括对任何声明为不可抗力的情况的描述;
(iii)所预计的可能超出进度日期的日数和其他可合理预见的对项目不利的影响; (iv)该方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
(b)如果一方未向另一方发出上述通知,该方应承担另一方因其未发出此通知而可能
遭致的任何直接损失和费用;
(c)发出上述通知不应解除各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包括该方根据本合同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7.2.6 如果出现下述情况,有关建设期的期限将延长或修改:
(a)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延误;
(b)因拆迁安置工作未按计划完成导致的延误;
(c)项目建设过程中,在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有考
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导致的延误;
(d)适用法律法规或相关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延误;
(e)由于政府部门在受理乙方或甲方报批申请后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审批时限造成的延误。
7.2.7 甲方导致的延误
(a)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正式运营日延误,则有关进度日期应适当延长,且甲方应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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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b)除第7.2.7(a)条款及本合同另有约定情况的规定外,甲方就该等延误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损害对乙方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7.2.8 乙方导致的延误
(a)因乙方原因导致正式运营日延误,则有关进度日期可适当延长,乙方除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义务外,还应就此等延误按照第7.16.2(b)条款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b)除第7.2.8(a)条款的规定外,乙方就该等延误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损害对甲方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7.2.9 进度的顺延
在同时满足了以下前提下,一方可以在第 7.2.6 条款所描述的事件发生时,要求
顺延进度:
(a)该方(下称“第一方”)在实际发生延误的十(10)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下称
“第二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说明对相应的进度日期可能造成的影响;
(b)第一方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减少延误;
(c)如果第二方在收到书面要求后十(10)个工作日之内对要求的延期未书面表示异议,则第二方将被视为对要求的延期已表示同意。第二方对延期要求的同意不解除第一方违约情况下其根据本合同第7.2.7条款或第7.2.8条款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d) 由监理人对符合规定的延期意向或事件做好现场调查和记录,在乙方提出正式延期申请后,对延期原因、发展情况、结果测算等资料进行审核并报甲方。甲方审核的时间按照上述第(c)款约定执行。
7.3 建设放弃和甲方介入
7.3.1 放弃
乙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本项目建设。
7.3.2 视为放弃
除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的情况外,如果乙方出现下列情况,则本项目的建设应视为
已被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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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任一部分项目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
(b)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开工日期之后三十(30)天内开始项目的建设;
(c)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三十(30)天内恢复项目工程施工;
(d)乙方无正当理由在交工日前停止工程建设,直接或通过分包商撤走场地全部或大
部分的工作人员。
7.3.3 甲方介入完成建设
(a)甲方介入的条件
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取代乙方承担项目工程的任何必要的建设,以便实现交工:
(i)书面表示放弃本项目;
(ii)被视为放弃项目建设。
(b)甲方介入建设后,乙方应与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合作,向其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以确保项目的建设和交工;
(c)甲方介入本项目的建设,不应被视为根据本合同受让了项目设施或承担了乙方的义务;
(d)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介入建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提供详细的费用和支出记录后,从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兑
取该部分款项。如果乙方已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或提供了有效担保,甲方应撤出项目
工程的建设。乙方应在此时恢复承担全部责任,直至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为止。
7.4 建设期履约保函
7.4.1 在本项目合同生效后6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出具的以实施机构作为受益人的建设期履约保函,以保证项目公司在建设期内按照PPP项目合
同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如乙方延期递交建设期履约保函,则视其放弃本项目,甲方有
权终止本合同,且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7.4.2 建设期履约保函的金额
建设期履约保函金额为壹亿元(¥100,000,000)。如乙方投资额度达到貳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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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000),甲乙双方可协商适当调整建设期履约保函金额。
7.4.3 建设期履约保函有效期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建设期履约保函自保函开立日起至递交运营维护保函前一直有
效。
7.4.4 建设期履约保函的兑取
(a) 除非本合同另有特殊约定,如果发生乙方未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
的义务,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未予补正,或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条款的约定,兑取建设期履约保函相应的金额;
(b)甲方在根据本条款兑取建设期履约保函任何金额之前,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告知甲方兑取的理由和拟兑取的建设期履约保函金额。除非乙方在收到该等通知后七
(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全额支付上述拟兑取的建设期履约保函金额。否则,甲方即有
权立即从建设期履约保函中兑取该等金额。
7.4.5 恢复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数额
(a) 如果甲方在项目合作期内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前款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建设期履约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提取
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
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b)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建设期履约保函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方应在三十(3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甲方有权每次提取应补足金额,直至保函金额为零,并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7.4.6 建设期履约保函的解除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递交运营维护保函后5工作日内,如无应兑取金额,甲方应解除
该份建设期履约保函并退还乙方。
7.4.7 甲方行使兑取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权利不损害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履约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7.4.8 甲方不当兑取建设期履约保函,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权利,甲方应退还不当兑取金额,并加计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如上述利息不足以弥补乙方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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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7.5 运营期间履约保函
7.5.1 乙方应在项目通车试运营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方出具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出具的以实施机构作为受益人的运营维护保函,作为其履行整个运营期义务的保证。
7.5.2 运营期间履约保函的金额
运营期维护函金额为运营期首年运维绩效服务费的10%,担保期至项目运营期结 束。甲方不当兑取运营期履约保函的,甲方应及时退还不当兑取金额,并支付该款项自提取之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央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上述利息不足以弥补乙方直接经济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7.5.3 运营期间履约保函有效期
担保期至项目运营期结束。
7.5.4 运营期间履约保函的提取及数额恢复
如果甲方在项目合作期内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取运营维护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运营维护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项目合同约定的金额,且应向甲方提供运营维护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
7.5.6 运营期间履约保函的退还
甲方在运营期结束后21个工作日内退还运营维护保函。
7.6 移交维修保函
7.6.1 项目公司应在取得最后一期的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前,向实施机构提
交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出具的以实施机构作为受益人的移交维修保函,保函金额不低于运营期末年运维绩效服务费的10%,保函有效期至以下期间中较长者:
(1)实施机构在项目完成移交3个月
(2)项目最后一次大修竣工验收之日
7.6.2 移交维修保函保障期间内,项目公司须按国家规定履行项目资产的保修义务
(非项目公司原因造成的损坏除外)。
7.6.3 若项目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移交维修保函不足以覆盖相应期间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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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有权要求项目公司承担超过部分的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或
直接从年度政府付费中扣除相应的支付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7.7 资金管理
7.7.1 乙方独立进行合作期限的资金使用和财务核算。
7.7.2 乙方应自行负责本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
7.7.3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在汕头市的商业银行设立银行基本账户。
7.7.4 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建设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具体方式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7.8 工程设计及变更
7.8.1 乙方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技术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进行项目设施的设计,并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计文本、图纸等,按照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
7.8.2 乙方应对项目施工图设计中各部分的技术可行性、可靠性负全部责任,政府方对设计文件的批准不应被视为以任何方式解除乙方对设计风险的承担义务。
7.8.3 限额设计:本项目投资必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投资额度和要求严格控 制。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乙方应按投资限额进行设计,严格控制施工图设计的变更,确保工程预算不突破项目概算。乙方在限额设计范围内应充分运用性价比分析、多方案(不少于2个)技术经济对比等技术手段,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乙方编制设计预算建安工程费超过项目概算建安工程费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无条件对设计图纸进行修改,使设计预算建安工程费低于项目概算建安工程费。施工图预算财政审核的工程建安造价如果超过投资概算的工程建安造价时,乙方应无偿对施工图进行修改至达到要
求。
7.8.4 乙方必须在PPP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分期分批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并通过有关部门审批使项目达到开工条件。若因甲方原因造成设计延误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责任;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设计延误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
7.8.5 因甲方增加初步设计之外的项目产生的重大设计变更,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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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将就该等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所增加的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7.8.6 因乙方工作失误等原因所产生的设计变更,由乙方承担,乙方需自行支付因该
等原因所导致的设计变更所增加的费用,该部分费用不计入项目总投资。
7.9 采购和建设管理
7.9.1 本项目的建设采用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的形式进行;由联合体成员中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成员负责施工,由联合体成员中具有勘察、设计资质的成员负责勘察、设计。
7.9.2 乙方应负责依法购置本项目工程建设所需要的一切临时性或永久性的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
(a)乙方应该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选择信誉好、质量有保障的设备供应商,
并将设备供应商的公司证明文件、供应设备清单提交甲方备案。
(b)本项目工程建设所需的一切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进口应当按照法律实施并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及本合同的约定。
7.10 现场数据
7.10.1 甲方提供数据
(a)甲方应将其已取得的现场地质和水文条件及环境方面的所有相关资料提交给乙方。同样地,甲方在生效日后得到的所有此类资料,也应及时提交给乙方;
(b)乙方应负责核实所有此类资料,乙方在收到该文件资料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针对该资料文件的完整性进行核实。
7.10.2 不可预见的地表以下条件
除依照第 7.10.1 条款规定外,乙方应认真分析地勘报告,制定可行的施工方案。
7.11 施工和监理
7.11.1 乙方必须根据以下规定和要求组织项目工程的施工:
(a)所有适用法律、技术标准、规范和所有批准的文件;
(b)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补充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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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在不违背本合同约定和国家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宜采用现行的示范文本。
(d)本合同的所有其他要求。
7.11.2 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或因项目施工所导致的任何依据适用法律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
7.11.3 乙方应当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保存项目工程施工的有关文件,并应向甲方提交有关施工文件的复印件。
7.11.4 甲方应当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项目工程施
工全过程的监理,相关费用由乙方按照三方合同或补充协议支付,相关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
7.11.5 质量管理
(a)乙方建设项目具备工程验收或全部工程竣(交)工验收条件后,甲、乙双方根据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
则》、《公路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
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等相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
(b)本工程竣工时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的评定以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若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以上(或经整改后),甲方将拒绝结算付费。
(c)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开工日之前,乙方应制定工程建设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控制计划,并将其报甲方备
案。乙方应在整个建设期执行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控制计划。
(d)甲方对质量控制的监督和检查
(i)在不影响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对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该等监督和检查应在乙方代表参加的情况下进行。甲方应合理地提前通知乙方有关监督和检查的事宜;若通知后,乙方未能派代表参加,不影响上述监督和检查的效力;
(ii)乙方应提供甲方进入工程建设场地的便利条件,并对甲方与实施本合同项下监督和检查有关的合理要求予以必要协助;
(iii)甲方对工程建设的监督和检查不影响也不能替代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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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的监督和检查;
(iv)甲方自行承担进入工程建设场地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全部费用。
(e)有关检查的资料
提供甲方进行检查所需的、与特定的检查目的相关的所有方案、设计、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
(f)不符合质量和/或安全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项目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严重不符合有关的质量和/或安全要
求,甲方通知监理方,召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研究提出处理方案,限定时间整改;乙方应遵照执行,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并对由此引起的任何费用的增加和延误负责。 在限定时间内乙方未能或拒绝开始纠正质量/安全问题,甲方有权兑取建设期履约保函相应款项。
7.11.6 安全措施
(a)乙方应遵守现场作业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适用法律。
(b)乙方制定施工安全保障制度并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负责项目工程现场内的治
安工作,负责阻止与项目工程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
7.11.7 环境保护
(a)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避免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扬尘以及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碍。在施工期间,乙方应保证现场的施工扬尘、气体散发、地面排水及排污不能超过适用法律规定的数值;
(b)在建设期内,乙方应使现场避免出现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妥善处置乙方的任何设备、材料等。乙方应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残物、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c)在签发完工证书前,乙方应立即从现场与工程中清除并运走乙方的所有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乙方应保证现场与工程处于甲方满意的清洁和安全状态。
7.11.8 化石与文物
(a)在建设期内,在工程现场发现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或物品,乙方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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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劳工或其他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并及时通知甲方及其他相关单位,由此
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或确认计入建设总投资中。
7.12 施工变更
7.12.1 甲方要求的变更
(a)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提出变更,但要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b)乙方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就变更内容作出书面回复。
若乙方在十五(15)个工作日内未回复,可约定为乙方已经全部接受了甲方关于变更的通知内容;
(c)甲方在收到乙方对变更的回复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须书面确认乙方关于变更回复中所包含的事项;或者书面表示不同意乙方关于变更的回复,并说明不同意的原因,此时,双方约定此变更按照争议解决程序来解决;
(d)若通过争议解决程序解决,在裁决后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就要求乙方执行变动或撤消变更通知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
(e)乙方按照甲方最后的书面通知实施该项变更;
(f)乙方应就变更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附变更事由、方案、预算、设计和监理单位意见),获得变更所需要的批准文件。若乙方的申请被政府有关部门拒绝,可视为甲方对变更的放弃,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
(g)因甲方要求的变更致使项目竣工日期的推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相应的顺延期限;
(h)甲方提出的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的,工程数量由乙方编制,经监理工程师初
审,报甲方审核同意;
(i)经决算审计后,可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相应增减服务费用。
7.12.2 乙方要求的变更
(a)乙方在项目开工后,基于优化方案、降低成本等合理性因素,提出对项目工程的变更要求,并须书面通知甲方;
(b)乙方的变更要求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工程变更管理;
(c)在明确变更计价方式的基础上,乙方应执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公路工程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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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d)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乙方。
十(10)个工作日内未回复,可视为甲方同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甲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实施;
(e)甲方同意乙方的变更要求后,乙方负责相应手续办理。
(f)乙方提出的变更按本合同第7.17条款约定执行。
7.13 项目文件
7.13.1 施工文件
乙方应编制足够详细的施工文件,以满足所有适用法律的要求,为供应商和施工人员实施项目工程提供足够的指导,并对已竣工的工程运行进行描述。如果 施工文件中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模糊、矛盾、欠缺及其他缺陷,乙方应自费进行修正。
7.13.2 投资及财务统计报表
乙方负责施工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统计报表的编制工作及项目汇报材料的编写 工作,按规定负责上报相关部门,并抄报甲方。如需甲方上报的报表,由乙方 报甲方汇总并表后—并上报。
7.13.3 竣工图纸
(a)乙方应对照有关规范和数据表制定一整套工程实施的竣工记录。该记录应 表明所实施工作的确切的竣工位置、尺寸及设备的参数、技术指标、功能的详细说明。这些记录应妥善保存并完全用于本项目之目的,在竣工验收之前应提交两套副本给甲方;
(b)全部项目工程实施完毕后,乙方应按适用法律要求、相关程序绘制项目工程的竣工图纸。该图纸应取得勘察设计单位、监理机构和甲方的认可;
(c)在经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完工日后六十(60)日内,乙方应按适用法律要求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纸及相关的影像文件、电子文档资料。
7.13.4 知识产权
(a)乙方应保证项目工程的必要知识和经验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如 因乙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导致影响甲方的可用性时,乙方应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全部承担对第三方的赔偿和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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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乙方用到某一专利时而乙方不是此知识产权的所 有人时,乙方应保证甲方有权使用该专利;
(c)乙方应保障并保持甲方免受由于乙方的项目工程施工或实施、设备的使用 以及项目工程的正确使用时产生与之有关的任何索赔引起的损害。
7.14 职员与劳工
7.14.1 乙方人员的变动
(a)乙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应按本合同签订时所报人员到位,且不得随便变动;特殊情况下确需变动时,应在五(5)个工作日内获得甲方的书面批准和对替代;人员的认 可,变动后应及时将替代人员的相关信息报甲方备案;
(b) 若乙方的高级管理人员不能满足履行本合同条件的要求,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及时更换或增加人员。
7.14.2 工资标准与劳动条件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要求雇佣职员和劳工,所付的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 应不低于其从事工作的地区同行业标准和条件。
7.14.3 劳动法
乙方应遵守适用法律规定,按时向职员和劳工合理支付报酬,以及保障他们享有适用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并应要求其全体雇员遵守与安全工作有关的所有 适用法律。
7.14.4 为员工提供必要的设施
乙方应为其职员和劳工提供并维护所有必须的食宿及福利设施,乙方不允许其 任何职员和劳工在构成工程部分的建筑物、构筑物内保留任何临时或永久的居 住场所。
7.14.5 健康与安全
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组织体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安全 管理、卫生管理、职业病防治等方面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级人员职业安全健 康管理责任制,对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合格 后方可上岗。实施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措施计划。按照制定的管理程序和标准 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按照风险控制措施计划进行整改。
7.14.6 工作时间。乙方应遵守劳动法有关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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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7.15.1 拟提供的全部工程设备和材料,以及准备进行的所有工作,均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方法制造、加工与实施。如果本合同中未规定制造与实施的方法,则该项 工作应按照公认的行业惯例,使用适当的装备设施以及安全的材料,以恰当、 熟练和谨慎的方式实施。乙方应负责采购、运输、接收、支付、装卸以及安全 储存为完成项目工程所需的全部工程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乙方应在制造、加工、安装、实施期间,对按本合同规定所提供的全部工程设备和材料的原料 与工艺,进行检查、审核与检验,并对制造进度进行审查。
7.15.2 如果从检查、审核或检验的结果看,任何工程设备、材料或工艺存在缺陷或不符合本合同的其他规定,乙方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工程设备、材料或工艺符合本合同规定。
7.16 开工、延误、停工和复工
7.16.1 开工
乙方应在工程进度计划中规定的开工日或之前开工。此后,乙方应迅速按经甲方审定的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不拖延地开始实施项目工程直至竣工。
7.16.2 延误
(a) 若在任何时候,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项目工程实际进度落后于经甲方认可的工程进度计划时,则视为甲方工程延误,工程进度计划予以顺延;如因甲方原因影响施工进 度,乙方有权要求工期顺延,如果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依规予以补偿;如为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程延误参照本合同第13条执行;
(b) 若在任何时候,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落后于经甲方认可的工程进度计划时,则视为乙方工程延误。乙方应及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并采取措施加快施工进 度,以确保实际进度同工程进度计划相一致。如实际交工验收合格日期迟于PPP项目合同约定交工日时,每逾期一天支付10万元人民币,时间自约定的交工日期起至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实施机构同意延期部分),按天计算,最高不超过经财政审定的预算建筑安装工程费金额的1%。甲方可以在建设期履约保函中提取相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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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3 停工
(a) 建设期间,因甲方指示,乙方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的建设,在暂停期间, 乙方应保护、保管以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若此类暂时停工是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则工程进度计划予以顺延,同时甲方应支付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若此类暂时停工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 则工程进度予以顺延,由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参照本合同第13条执行;
(b) 若暂时停工是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则工程进度计划不予顺延,同时由于停工
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7.16.4 复工
在收到继续施工的许可或指示后,乙方应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在工程或工程设备或材料中的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若此类暂时停工是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则此种修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若此类暂时停工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则此种修复的费用参照本合同第 13 条执行;若暂时停工是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则此种修复的费用由乙方承
担。
7.17 项目工程费用结算办法
项目以经财政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总价包干(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但送财政审核施工图预算总价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总价)结合中标社会资本投标文件中的下浮率为基础形成的社会资本对项目总投资额作为项目可用性付费计算基础。采用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项目范围内的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扣除实施机构承担部分)、预备费、其他项目费用(包括安全生产费、交通协调费、
交通管制经费等)、工程变更费用及建设期利息作为计算可用性付费金额的投资基数。合作期间,除经批准的因工程范围(指线路长度或宽度、桥涵构造物数量)变动或施工图设计项目范围之外工程项目的变更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做相应核增核减外,其余乙方提出的涉及施工图设计项目范围内的方案完善、优化或结构型式改变等合理性因素产生的工程设计变更均不增减费用,但须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项目工程结算时,甲方应会同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对乙方送审的结算资料中的施工图预算总价及变更费用进行核实,出具相关结算报告书,报送财政部门进行结算审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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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可用性服务费计算基础数据。
乙方应在运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完整的结算资料后15天内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甲方送达的结算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
完成可用性服务费计算基础数据的相关审核。
7.18 交、竣工验收
7.18.1 工程验收
(a)甲方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
〔2010〕65号)等公路桥梁竣(交)工验收国家现行规定组织项目工程验收;
(b) 甲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交公路发〔2010〕65号)等公路桥梁竣(交)工验收国家现行规定,按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工作,乙方应全力配合;
(c) 如因项目工程存在某一方面的瑕疵导致项目工程未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根据有关
职能部门的验收意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或完善,直到通过该等验收为止;
(d) 乙方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的验收报告出具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提交该等验收报告的一套完整复印件给甲方备案。
7.18.2 验收通知;
(a) 乙方应在道路具备使用功能后七(7)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验收项目和验收开始的时间。甲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派代表参加有关验收;
(b) 甲方收到上述通知后未能派代表参加有关验收,不影响该等验收的效力。
7.18.3 项目竣工验收后,乙方应按交通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 法》、《广东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广东省公路工程竣工决算管理操作手册》等规定,规范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7.18.4 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分工程甩项竣工的,或甲方未按照双方确认的施工
进度计划表时间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导致无法提供施工现场连续达90日或累计180日,合同双方另行签订甩项交、竣工合同,甩项项目不影响其他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在本合同存续期内,甩项工程达到施工条件后,由乙方施工完成,按变更项目处理。
7.18.5 如果建设期满,对已交工验收的项目转入试运营期,对已经满足使用条件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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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甲方原因暂无法交工验收也同样转入试运营期。
7.19 建设期评估
7.19.1 甲方有权对乙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如经甲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发现乙方建设能力不足,将严重影响到乙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时,甲方将评估结果通知乙方,要求乙方对评估结果做出回应并提出整改措施。如乙
方确定无法整改,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将乙方确定无法整改的项目单方变更本合同,将乙方建设项目的范围单方予以调整,从中扣除部分项目建设内容。此项变更自甲方书面
通知送达乙方之日即行生效。对于甲方届时从原乙方建设项目范围单扣除部分项目,由
甲方另行确定建设单位或由甲方 指定机构直接施工或发包建设,乙方必须予以配合。对
于由此造成的建设项目建设工期的延误,乙方仍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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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条 项目运营维护
8.1 通车试运营和正式运营
8.1.1 乙方应当向甲方申请确认项目工程完工及开始通车试运营。通车试运营日以甲方书面确认的日期为准。
8.1.2 乙方应在计划通车试运营之前,向甲方提出通车试运营的书面申请,并建议通车试运营的日期。
8.1.3 甲方应自收到前款所述之书面申请之日起七(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是否同
意乙方自其建议的日期开始通车试运营,如果不同意须同时书面陈述理由。如甲方七
(7)个工作日内未作出书面通知的,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申请。
8.1.4 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开始通车试运营的申请,乙方在收到甲方不同意开始正式运营的书面通知后,应按照甲方的意见,尽快纠正其存在的问题,并按照前述规定重新申请通车试运营。
8.1.5 从通车试运营日起,甲方开始向乙方计算并支付服务费用。
8.1.6 通车试运营二(2)年后乙方依照本8.1条款关于通车试运营的规定,向甲方申请确认项目正式运营。
8.2 运营维护服务
8.2.1 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承担责任和风险,负责项目设施的管理、运营、养护、 维修及保洁。
8.2.2 养护范围
乙方提供的养护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包括项目日常养护(含小修、中修)、大修。
(a) 日常养护范围
本项目日常养护包含道路工程的日常保养及小修、桥梁工程的日常保养及小修、排水工程的日常保养及小修、道路及沿线交通设施保洁、绿化工程的日常保养及小修、路灯设施工程的日常保养及小修,同时由项目公司视项目实际需要,保障运营维护质量对
项目进行中修,中修所需费用由项目公司在日常运维绩效付费中统筹安排,政府方不另
行支付中修费用。除方案、PPP项目合同另有说明外,养护范围以最终审批确认的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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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设计文件、竣工图表(含工程变更)建设形成的本项目的可用性资产为准,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内容:
(b) 道路工程的日常保养及小修工作内容
(i)沥青混凝土路面:翻挖、修补路面及部分基层,铣刨罩面,井周边处理,弃渣外
运。
(ii)砖石人行道:翻铺砖石人行道及部分基层,翻排侧平石、植树框,弃渣外运。 (iii)挡土墙:整修挡土墙表层及砌体,修补裂缝,清理泄水孔,弃渣外运。
(iv)明沟、边沟:整理、开挖、修理明沟(边沟),弃渣外运。
(c) 桥梁工程的日常保养及小修工作内容
(i)钢筋混凝土桥:桥面铺装层修补,混凝土结构裂缝及缺损修补加固,人行道修补,标志牌维修及更换,装饰涂料层修补,支座保养、清理,泄水管疏通及更换,伸缩缝清理、维修及更换,栏杆维修、更换、擦洗及油漆,装饰材料(除钢结构油漆、防腐性材料之外)维修及清洁,隔音板清洁,桥体洗刷,日常检查、保养管理等。
(ii)人行天桥:钢结构除锈油饰,桥面修补,栏杆维修、更换、擦洗及油漆,装饰涂料层修补,装饰材料(除钢结构油漆、防腐性材料之外)维修及清洁,日常检查、保养管理等。
(iii)涵洞(管):管涵沥青麻丝堵漏,更换钢筋混凝土管,涵洞水泥砂浆铺底,涵洞墙面勾缝,翻修涵洞,清理沉沙井、出水口,涵顶道路挖掘修复,弃渣运输、涵洞日常保洁。
(d) 道路保洁工程
(i)清扫人行道尘土、废弃物,清理零散乱张贴、乱图画,收集、清运所在区域垃圾
箱,保持人行道整洁,转运垃圾至附近临时收集点,保养修理作业机具。
(ii)机械清扫路面尘土、废弃物,将垃圾运至指定地点倾倒,保养作业机具、车 辆。清除、拾捡机械清扫后的路面垃圾、废弃物,保持路面清洁,转运垃圾至附近收集点,保养修理作业机具。
(iii)每日完成1次普扫,保证8小时保洁时间,每日进行道路洒水和冲洗。 (iv)其他养护要求详见《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e)排水工程的日常保养及小修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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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水(包括合流)管道:管道有害气体检测,通风,沟道疏道,清捞检查井、进水口,调换检查井及进水口盖座,修理检查井及进水口,中、小型管道局部翻修,开挖路面及人行道恢复、潮、闸门保养,检查井及进水口内下药,污泥、弃渣外运。
(f)绿化工程的日常保养及小修工作内容
沿线绿化带的日常养护、保洁及补种,行道树的日常养护及补种,沿线绿化带的洒水。具体养护要求详见《汕头市市级城市绿地常规养护技术规范(试行)》。
(g) 路灯设施工程的日常保养及小修工作内容 (i)变配电设施
①变配电设施巡视、变压器换干燥器、加变压器油、测量电压、电流和接地电阻。
②更换损坏及老化的负载开关、空气开关、断路器、避雷器、交流接触器和熔芯、清除积尘等。③变配电设施的日常维护调试;更换损坏的接地装置;定期检查进出线、电气设备绝缘、接线点的接触可靠性、动触点的灵敏度、安全保护设备的灵敏度。④更换监控终端上损坏的电源板、显示板、蓄电池和中间继电器,软硬件维护调试,清除积尘
等。⑤控制系统软硬件维护调试,专业人员24h监控值守,光电探测设备及通信控制设备的维护。
(ii)线路设施
①巡查架空线路、调整弧垂、保持导线与引下线及其它设施的间距,修剪树枝,更换破损的瓷瓶及其他有缺陷的线路设施。②检查校正电杆垂直度,夯实下陷松动的杆基础,调整松动的拉线装置。③ 导线、电杆、横担、瓷瓶、拉线、金具及所有紧固件的检修。④巡查电缆线路,更换破损的电缆、保护管、井框、井盖,处理线路上的设施缺
陷。
(iii)照明设施
①检修高杆灯的钢丝绳、卷扬机、行程开关,为卷扬机加润滑油或换油;②更换坏的灯泡、镇流器、触发器和老化的线缆、破损的灯头、灯具。③清洁灯具。④测试接地电阻,更换损坏的接地极。⑤检修配电板、灯杆门和防盗设施。⑥检修灯杆、灯盘、灯臂。⑦检查灯杆、灯盘、灯臂的腐蚀状况,进行防腐处理,修补破损号牌。
(h) 其他
(i)设施巡视检查、设施技术资料档案管理、数字化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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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检验试验、流量观察、设施普查、道路安全预警系统维护、管网监控系统维护、水质检测、泵站电力设备检测费等。
(i) 应急处理
应急处理具有不可预见性,且通常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其产生的成本费用按实结 算。乙方须及时尽职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如发生12级(含)以上台风正面袭击汕头市造成的绿化损失由双方合理共担。
8.2.3 日常养护其他事项
(a)路灯电费由甲方指定相关管理部门与供电局交接,不纳入本项目的运营维护
费。
(b)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系统、交通系统变配电设施、标志牌、标线、里程碑、百米桩、界碑、混凝土护栏、防眩板,在项目建成后交由交警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因此不纳入乙方运维范围。
(c) 中修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由乙方视项目实际需要,保障运营维护质量对项目进行中修,中修所需费用由甲方在日常运维绩效付费中统筹安排,甲方不另行支付中修费用。
8.2.4 大修
大修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
术标准的工程项目,乙方在甲方的协助下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取得相关部门审批后,依法依规并按照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等设计文件进行大修。
在大修实施前,由甲方根据大修预算费用并结合乙方大修专项基金实际情况,申报
财政后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甲方及乙方根据经财政部门决算审定的大修费用结合大修考核情况、乙方大修专项基金实际情况等确定政府补贴金额,并由甲方于大修费用纳入的财政预算年度且在大修交工验收合格后确定大修政府补贴金额。
8.2.5 养护标准
道路工程、桥涵工程、排水工程、路灯设施的日常保养及小修的标准按照《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HGZ-120-2011)、《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 2016)、《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修技术规程》(CJJ68-2007)、《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01)、《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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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市市级市政工程设施养护技术规范(试行)》、《汕头市市级市政设施日常维修及养护质量标准(试行)》、《汕头市市级路灯设施维修养护质量标准(试行)》、《汕头市市级路灯设施养护技术规范(试行)》。道路清扫保洁按照《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中三级道路保洁标准执行,人行天桥清扫保洁按照《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中一级道路保洁标准执行。绿化养护的标准按照《汕头市市级城市绿地常规养护技术规范(试行)》及《汕头市市级城市绿地养护质量标准(试行)》的三级道路绿地养护标准执行。此外运营维护必须符合国家、省级、市级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管理办法。养护标准在运营期内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管理办法有变化的,按变化
后的标准执行,并按变化后的标准计收运维绩效服务费。
8.2.6 乙方应建立健全流程制度管理体系,从制度体系上保障服务质量。
8.2.7 乙方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和要求运营并维护项目设施:
(a) 适用法律;
(b)运营手册以及与项目设施有关的设备制造商提供的一切有关手册、指导和建议;
(c) 本合同的约定。
8.2.8 乙方应按照下述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甲方提交相应的资料:
(a) 自项目正式运营日后第二个运营月起,乙方应于每月十(10)日前向甲方提交上
一运营月的运营记录。最后一个运营月的运营记录应当在该运营月结束后的七(7)个工作日内提交(运营记录的编制应满足8.2.5所约定各项标准的要求);
(b) 提交全面反映其经营情况各个方面的下列财务报表和其他报表:
(i)每年第一季度前,提交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及项目建设运营成本说明材料,并聘请受甲方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负责乙方的财务审计工作。
(ii)甲方为监督乙方遵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合理要求的有关乙方财务状况的其它
资料。
8.2.9 甲方有权指定任何代表在任何时候进入项目现场,以检查项目设施的运营和养护情况,但甲方应尽量减少该等检查对项目设施运营可能产生的干扰。甲方指定的代表有权检查乙方的运营记录和项目设施检测记录。乙方应对甲方指定的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出合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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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运营维护手册
8.3.1 运营维护手册的编制
(a) 在通车试运营之前,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编制市政道路的运营维护手册, 并经甲方同意后遵照执行;
(b)运营维护手册在运营期内应根据市政道路运营和养护的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经甲方同意后遵照执行。
8.3.2 运营维护手册的内容:
(a) 运营维护手册应包括市政道路进行定期和年度检查、日常运行维护的程序 和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检验及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服务预案;
(b)运营维护手册应列明市政道路正常运营所需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
(c) 本项目工程包含道路、桥梁,其运营维护必须符合《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
指标》(HGZ-120-2011)、《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16)、《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修技术规程》(CJJ68- 2007)、《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01)、《汕头市市级市政工程设施养护技术规范(试行)》、《汕头市市级市政设施日常维修及养护质量标准(试行)》、《汕头市市级路灯设施维修养护质量标准(试行)》、《汕头市市级路灯设施养护技术规范(试行)》;道路清扫保洁按照《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中三级道路保洁标准执行,人行天桥清扫保洁按照《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中一级道路保洁标准执行;绿化养护的标准按照《汕头市市级城市绿地常规养护技术规范(试 行)》及《汕头市市级城市绿地养护质量标准(试行)》的三级道路绿地养护标准执 行,此外运营维护必须符合国家、省级、市级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管理办法。养护标准在运营期内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管理办法有变化的,按变化后的标准执
行。
8.4 养护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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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 乙方对项目设施进行管理和养护的工作内容及质量标准应符合附件二中适用法律和国家行业规范、标准的每一项规定。
8.4.2 中标人在投标文件技术方案中承诺对于项目设施的养护管理质量标准(以下简 称
“承诺标准”)高于适用法律和国家行业规范、标准的,执行承诺标准。
8.4.3 国家或者地方已经颁布实施的和未来不时颁布实施的有关道路、桥梁维护管理 等
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与标准的规定以及承诺标准中若有与现行标准不一致 之处时应适用相对较为严格的标准。
8.5 项目设施扩建与养护
8.5.1 由于交通流量增加、城市发展等原因,政府部门需对项目设施进行改扩建等行 为,乙方应予以服从。对改扩建后变化的养护内容和数量部分,经双方协商确定后,可对运营维护费进行调整。
8.5.2 计划外的维护:如果发生意外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进行维护方案之外的维护或修复工作,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解释其原因,并尽最大努力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工作:
(a)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b)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因此造成的费用和损
失并申请延展项目期限;
(c) 如因不可抗力及其他双方约定由双方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因造成,双方共同分担该风险,均不承担对对方的任何违约责任。
8.6 按绩效付费
8.6.1 运维绩效服务费
因甲方不参与乙方运营,因此运营期15年的日常运维绩效服务费以经批准的施工图为基础测算并经财政审定的日常运维服务费(运维项目计费方式按照本合同附件四和附件五执行)结合中标社会资本投标文件中的日常运维绩效服务费下浮率确定;由乙方视项目实际需要,保障运营维护质量对项目进行中修,中修所需费用由乙方在日常运维绩效付费中统筹安排,政府方不另行支付中修费用。
41
8.6.2 运维绩效服务费的计算
项目运维绩效服务费结合运维绩效考评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年运维绩效服务费Cm=Dm×βm
其中:
① Cm:为项目运维期第m年的运维绩效服务费总额;
②Dm:为第m年的日常运营维护费(以经批准的施工图为基础测算并经财政审定的日
常运维服务费)、结合中标社会资本投标文件中的下浮率合理确定,为含税价;
③ βm分别为运维期第m年的日常运维绩效考核系数。
④m为项目运维期第1-15年。
8.6.3 运维绩效服务费的考核与支付
(a) 运营期日常运维绩效考核指标分为四个部分,各部分满分设置为100分,各部分分值扣完为止,按每部分所占权重乘以该部分得分之和即为运营期绩效考核得分,合格分为 60分。运营期绩效考核每半年度进行,每年运维绩效考核分数为半年度绩效考核分数的平均分,每年运维绩效考核分数对应的运维绩效考核系数确定当年支付比例,具体如
下:
日常运维服务费考核分数与βm运维绩效考核系数
序号 | 运维绩效考核分数 | 运维绩效考核系数βm | |
1 | 100 | 分≥总分≥90 分 | 100% |
2 | 90 | 分>总分≥80 分 | 97% |
3 | 80 | 分>总分≥70 分 | 94% |
4 | 70 | 分>总分≥60 分 | 91% |
5 | <60 分的 | 政府方当期可以不予支付,待下一年度考评总分≥60 分后一并支付,上一年度未 支付部分的支付比例为88%。 |
(b) 甲方应在运营期开始每年支付一次,第一次运维绩效服务费支付时间为自运营日起
12个月且常规考核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第二次运维绩效服务费支付时间为自运营日起
24个月且常规考核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依次以此类推(支付金额及支付时间参照本合同附件六并结合乙方中标下浮率执行)。但年度日常运维绩效考核分数低于60分除外。
42
(c)甲方应在自运营之日起每半个运营年(6个月)到期前20个日历天内按规定标准完成考核,并将绩效评分明细送达乙方。乙方可在7个日历天内提出异议,乙方提出异议后双方在7个日历天内组织绩效评分复核会议,复核结果为最终绩效评分;若在约定期限内无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该绩效评分为最终绩效评分。
乙方未能对缺陷进行及时修复的,甲方有权提取乙方提交的运营维护保函项下的相应金额。
项目实际发生大修的年份,按照大修工期所耗时间比例、大修的工程量,减付当年
对应比例的日常运维绩效服务费,大修工程量部分之日常运维费中的管理费按相关规定计付。
8.7 服务暂停
8.7.1 项目设施服务暂停的,乙方必须报经当地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和批准。
8.7.2 计划内暂停服务
(a) 如果有计划内暂停服务,乙方应至少提前三十(30)日将暂停服务的预定日期通知甲方,并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甲方应在预定日期之前至少五(5)个工作日确认批准或不批准提议的计划内暂停服务。如果甲方没有在计划内暂停服务之前五(5)个工作日给予书面答复,计划内暂停服务应被视为获得批准;
8.7.3 计划外暂停服务
(a) 如果有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解释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原因以及提出更正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建议。乙方应尽其最大努力在发现或通知计划外暂停服务后二十四(24)小时内恢复正常服务;
(b)如果暂停服务时间预期超过二十四(24)小时,则乙方应考虑甲方关于处理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建议或意见;
(c) 如果必要的更改措施预期需要超过四十八(48)小时,乙方应通知甲方,并应尽最大努力使得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影响减到最小。
8.8 未履行运营维护义务
8.8.1 对乙方未能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合同履行本项目运营维护义务,造成道路服务质量
43
下降,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责令乙方在限定期限内采取必要措施 有效纠正未适当履行运营维护义务的行为。
8.8.2 如果且乙方未在甲方依上款规定发出的整改通知确定的期限内采取必要的措 施纠正违约行为或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纠正违约行为,则甲方可以但无义 务自行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乙方应对此予以配合,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全部 费用。
8.8.3 甲方自行采取上述纠正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应向乙方开具账单和所发生费用的 详
细清单。如果乙方在收到该账单后七(7)个工作日内未能全额支付账单所 列金额,则甲方有权从运营维护费中扣取相应款项以支付账单。
8.9 运营维护的检查监督
8.9.1 对乙方未能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合同履行本项目运营维护义务,造成公路服务质量下降,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责令乙方在限定期限内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纠正未适当履行运营维护义务的行为。
8.9.2 如果乙方未在甲方依上款规定发出的整改通知确定的期限内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违约行为或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纠正违约行为,则甲方可以但无义务自行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乙方应对此予以配合,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8.9.3 甲方自行采取上述纠正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应向乙方开具账单和所发生费用的详
细清单。如果乙方在收到该账单后七(7)个工作日内未能全额支付账单所列金额,则甲方有权从运营维护费中扣取相应款项以支付账单。
8.10 应急处置
开始运营前,乙方应编制运营操作手册,其中需包含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按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启动应急措施。
8.11 临时接管
8.11.1 合作期内,若乙方出现以下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实施临时接管:
(a)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项目资产、设施进行处置、抵押、质押、转让、出租的;
(b)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危及或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44
(c)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d)擅自停工或停止运营维护,严重影响到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e)适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8.11.2 临时接管期间发生的成本、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当年度政府付费金额中据实扣除临时接管期间产生的费用,不足部分乙方须向甲方另行支付。
8.11.3 导致临时接管的行为经乙方纠正并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应当在确认项目公司已纠正后终止临时接管。
8.12 中期评估
8.12.1在运营期内,甲方组织专家对项目运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主要侧重考量以下三个方面:(一)合规性,监督本项目执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二)适应性,结合本项目特点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三)合理性,评估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实现程度,乙方运营维护情况,进一步衡量项目的风险和回报机
制。甲方根据中期评估结果、发现的问题及风险制定应对措施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8.12.2项目首次中期评估于运营期第三年进行,此后每五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如项目实际情况与投标时估计情况存在较大偏差)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8.13 大修专项基金
8.13.1甲方或乙方根据道路使用实际情况,由发起方自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甲方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进行大修,甲方确认项目需要大修后由乙方制定
相应的大修方案报政府方批准后实施。
大修开始年限 (运营期第1年为起始年1,单位:年) | 考核支付比例γm |
10及以上 | 100% |
9 | 90% |
8 | 80% |
小于或等于7 | 0 |
8.13.2 若在运营期第10年以上(包括第10年)需进行大修或按需应提前进行大修的,甲方按照财政部门决算审定的大修费用,依据大修发生的年限,结合大修专项基金账户的实际情况,按以下支付比例进行政府补贴,具体如下:
45
8.13.3大修结束后,甲方依法进行验收,若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时整改。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范围内完成整改,整改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不纳入财政部门审定的范畴。如乙方在甲方要求的限期整改时间内未整改或未及时完成整改,则甲方可另行委托其他相关单位对未整改部分进行整改,并从应支付的服务费用中将该部分整
改费用扣除。
8.13.4本项目设置大修专项基金,专项用于本项目的道路及相关设施的大修,不得挪作其他用途。乙方应从每期收到的日常运维绩效服务费中计提5%作为大修费用。专项基金在使用时应先由乙方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使用且乙方应每年年末向甲方书面汇报专项基金使用情况;如果实际大修费用超过大修专项基金账户总额,甲方对超出部分以实际发生额为基础按相应比例对乙方进行专项补贴(合作期内只补贴一次),并于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于纳入财政预算的年度由甲方补贴给乙方。
政府补贴额(大修)=(经财政部门审定的大修费用-大修专项基金账户余额)*考核支付
比例γm
8.13.5如需发生大修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相关事项。
46
第 9 条 保险
9.1 保险内容
9.1.1 乙方在充分评估项目投资和运营风险后,应根据中国的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和行 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购买项目建设保险险种。在合理的商业条件 下,应遵照可保风险均应投保的原则进行投保。其购买保险后,应将保险合同复印件交
甲方备案。
9.1.2 建设期内,乙方所投保险险种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险、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
险、团体意外伤害险等。
9.1.2 乙方除购买上述保险外,还应该根据项目开展范围和实际情况,自行购买相应保险以保证项目的正常实施和保障财产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等。若因乙方不及时 购买保险或购买的保险不足等而引起的所有责任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9.2 有关保险的总体要求
9.2.1 乙方必须促使其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向甲方提供保险证明,以证实其已获得保险单据及批单。
9.2.2 乙方必须使所有保险单均注明保险商在取消保险或对之进行重大改变之前至少三十(30)日书面通知甲方。
9.2.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该等保险单据。
9.2.4 乙方应使甲方成为运营期内财产一切险项下的联合受益人。乙方应设立保险专项
账户,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
9.3 未维持保险
9.3.1 乙方未能按第9.1条款和第9.2条款的要求投保,不得减轻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9.3.2 如果乙方不购买或维持第9.1.1和9.1.2条款所要求的保险,甲方首先应书面要求乙方购买上述保险,在乙方接到上述书面通知三十(30)日内仍未购买该保 险,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自行购买上述保险,并有权从建设期履约保函中兑 取款项以支付
保险费用或从应付乙方的服务费中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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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条 服务费用
10.1 服务费用的构成
10.1.1服务费用由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维护费构成。
10.2 可用性服务费
10.2.1可用性服务费的定义和组成
10.2.1.1 可用性服务费指乙方为本项目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及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之目的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可用性服务费支付的前提为乙方建成本项目并且交工验收。具体付费金额以政府方对本PPP项目审计的建设总投资
为基准计算,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总投资(含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
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留费用、其他费用项目、建设期利息)、必要的合理回报;
10.2.1.2 可用性服务费的支付以项目通过交工验收为前提。本项目可用性服务费分为固定部分(可用性付费总额的70%)和绩效考核部分(可用性付费总额的30%),固定部分(70%)在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且通过可用性绩效考核后,实施机构按照PPP项目合
同的约定支付相应款项;绩效考核部分(30%)纳入运营期(15年)与日常养护运维绩效(不包括大修)一同考核。即:
年度可用性服务费Bm=Am×70%+Am×30%×βm其中:
①Am :为运营期第m年的可用性付费金额,m为1-15;
②Bm:为第m年考核后的可用性服务费金额,即固定部分和绩效考核部分之和;
③βm:为运营期第m年的日常运维绩效考核系数(见运营期考核相关内容);
10.2.2 可用性付费金额的计算
(a)可用性付费=社会资本的全部建设成本+社会资本运营期内的合理收益
社会资本运营期内的合理收益=社会资本尚未回收的建设成本*投资收益率
社会资本尚未回收的建设成本=上期期初社会资本尚未回收的建设成本-(上期支付
的可用性付费-上期投资合理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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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社会资本承担本项目的全部建设成本(即建设总投资包括:建设安装工程费、建设工程其他费用、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其他费用项目、建设期贷款利
息):以财政部门出具的本项目决算审定的建设总投资金额为准,结合中标社会资本在投标文件中的下浮率报价进行计算。
(b)建设期按半年度为单位计算利息,建设期利息的计算公式:每期应计利息=(期
初借款本息累计+本期借款额÷2)×贷款本期利率。
建设期半年贷款利率按投标之日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年利率/2,贷款利息根据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期以上基准贷款利率相应调整,第二年贷款年利率按照投标截止日一年之后当天该利率,每年调整一次,依次以此类推。以实际投入日起至通车试运营日止计算。资金按各期实际贷款且投入资金计算;建设安装工程费按经监理、项目公司、甲方三方审核确认的工程进度计算;征地拆迁款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可超过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按实际投入并经甲方审核确认的费用及时间计算。
贷款利息根据实际贷款利率合理调整,若实际贷款年利率超过同期人民银行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超过部分的利息不纳入财政部门对乙方投资总额的审计范畴,由社会资本自行承担其成本与风险。资金按各期实际贷款且投入资金计算;最终以汕头市潮南区
财政部门出具的本项目决算审定的建设期利息金额为准。
(c) 在项目工程通过交工验收且财政部门出具本项目审核报告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以经潮南区财政局(下简称“区财政局”)核定的总投资为依据计算可用性服务费。可用性服务费计算起始日为运营期起始日。
10.2.3 可用性服务费的考核与支付
可用性服务费的支付必须以项目通过交工验收为前提。
实施机构应在运营期开始每半年支付一次可用性服务费,第一次可用性服务费支付时间为自运营日起6个月后20个工作日内;第二次可用性服务费支付时间为自运营日起 12个月后20个工作日内,依次以此类推(支付金额及支付时间参照本合同附件六并结合乙方中标下浮率执行)。
考虑到项目可用性服务费绩效考核部分占可用性付费总额的30%,且支付的可用性
服务费绩效考核部分与年度日常运维绩效考核系数βm相关,因此项目设定每运营年第
49
一次可用性服务费支付比例为该运营年度可用性付费总额的45%,待确定该年度日常运维绩效考核系数βm后,在支付该运营年第二次可用性服务费时结算该年度的可用性服务费。
10.3 运维绩效服务费
10.3.1 运维绩效服务费的定义和组成
(a)运维绩效服务费指乙方为维持本项目可用性之目的提供的符合合同规定的绩效标准的运营维护服务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包括本项目运营维护成本。
(b) 因甲方不参与乙方运营,因此运营期15年的日常运维绩效服务费以经财政审定的施
工图预算为基础测算的日常运维成本(经财政审定)结合中标社会资本投标文件中的日常运维绩效服务费下浮率确定;由乙方视项目实际需要,保障运营维护质量对项目进行中修,中修所需费用由乙方在日常运维绩效付费中统筹安排,政府方不另行支付中修费
用。
10.3.2 运维绩效服务费的计算
(a)项目运维绩效服务费结合运维绩效考评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b)年运维绩效服务费Cm=Dm×βm
其中:
①Cm:为项目运维期第m年的运维绩效服务费总额;
②Dm:为第m年的日常运营维护费(以经批准的施工图为基础测算并经财政审定的日常
运营维护费)、结合中标社会资本投标文件中的下浮率合理确定,为含税价;
③βm分别为运维期第m年的日常运维绩效考核系数。
④m为项目运维期第1-15年。10.3.3运维绩效服务费的考核与支付
10.3.3运营期日常运维绩效考核指标分为四个部分,各部分满分设置为100分,各部分分值扣完为止,按每部分所占权重乘以该部分得分之和即为运营期绩效考核得分,合格分为60分。运营期绩效考核每半年度进行,每年运维绩效考核分数为半年度绩效考核分
数的平均分,每年运维绩效考核分数对应的运维绩效考核系数确定当年支付比例,具体
如下:
日常运维服务费考核分数与βm运维绩效考核系数
序号 | 运维绩效考核分数 | 运维绩效考核系数βm |
50
1 | 100 分≥总分≥90 分 | 100% |
2 | 90 分>总分≥80 分 | 97% |
3 | 80 分>总分≥70 分 | 94% |
4 | 70 分>总分≥60 分 | 91% |
5 | <60 分的 | 政府方当期可以不予支付,待下一年度考评总分≥60 分后一并支付,上一年度未 支付部分的支付比例为88%。 |
10.3.4 日常运维绩效服务费:甲方应在运营期开始每年支付一次,第一次运维绩效服务费支付时间为自运营日起12个月且常规考核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第二次运维绩效服务费支付时间为自运营日起24个月且常规考核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依次以此类推(具
体支付金额及支付时间按照本合同附件六并结合乙方中标下浮率执行)。但年度日常运
维绩效考核分数低于60分除外。
乙方未能对缺陷进行及时修复的,甲方有权提取乙方提交的运营维护保函项下的相应金额。
项目实际发生大修的年份,按照大修工期所耗时间比例、大修的工程量,减付当年
相关日常运维绩效服务费,大修工程量部分之日常运维费中的管理费按相关规定计付。
10.4 服务费用的支付时间
10.4.1 付费进度
(a)可用性服务费的支付必须以项目通过交工验收为前提。
(b)实施机构应在运营期开始每半年支付一次可用性服务费,第一次可用性服务费支
付时间为自运营日起6个月后20个工作日内;第二次可用性服务费支付时间为自运营日起12个月后20个工作日内,依次以此类推。
(c)考虑到项目可用性服务费绩效考核部分占可用性付费总额的30%,且支付的可用性
服务费绩效考核部分与年度日常运维绩效考核系数βm相关,因此项目设定每运营年第一次可用性服务费支付比例为该运营年度可用性付费总额的45%,待确定该年度日常运维绩效考核系数βm后,在支付该运营年第二次可用性服务费时结算该年度的可用性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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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 不可抗力期间的运营维护费
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乙方无法提供道路使用服务,则甲方应在乙方运营受 到不可抗力影响的限度内免除乙方的违约金,政府不须支付该期间无法提供服 务的项目运营维护费,乙方的损失和风险通过保险来降低。
10.4.3 暂停服务期间的运营维护费
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若行驶方向保持至少一条行驶车道并提供非机动车和行 人通过的条件,不影响运营维护费的支付;若行驶车道全部关闭情况下,政府 不须支付该期间无法提供服务的项目运营维护费。
计划外暂停服务期间,由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不须支付无法提供服务的项目 运营维护费并追究相关违约责任,详见 10.4.4 条款。
10.4.4 计划外暂停违约金
计划外暂停期间,由乙方原因造成的,乙方须向甲方按天支付两倍运营维护费的违约金,若在双方约定时间内未能恢复道路服务能力的,乙方须向甲方按天支付四倍运营维护费的违约金;由甲方原因造成的,甲方应按测算的运营维护费用支付给乙方,若该费用不足以补偿乙方直接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据实补足。
10.4.5 若为第三方不当原因造成的,由乙方再向第三方要求赔偿或通过购买保险降低
风险。
10.5 调价机制
10.5.1 可用性服务费调价机制
本项目针对年投资收益率的风险设置调价机制,以当前中国人民银行五年以上同期贷款利率(4.9%)为基准利率,考虑到中国人民银行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会因时间的推移、以及政策性调整而变化,通过调整可用性付费金额计算方式中的年投资收益率进行调价。年投资收益率=该运营年首运营日中国人民银行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为基准+中标社会资本有效报价,每年调整一次,依次以此类推。
备注:第一个运营年应自运营日(即交工验收合格次日)开始,至满一年时间(按365日历日计算)止,以此类推。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合作期限的最后一天结束。
10.5.2 日常运维绩效服务费调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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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运营维护期间的通货膨胀情况(主要是指人工、自来水、维修费、电费等),本项目的运营维护费调价调整影响指标为CPI和PPI,含常规调价和临时调价两种调价触发机制。由于政府方不参与乙方运营,项目不以乙方实际运维成本进行调价。当调价机制触发时,以经批准的施工图为基础测算并经财政审定的日常运维成本(结合中标人投标下浮率)乘以调价系数的乘积即为调价后的日常运维成本。
常规调价:
运营期每两年为一个常规调价周期,每个调价周期内若
“(CPI n % + PPI n %) / 2 *(CPI n+1 % + PPI n+1 %) / 2 ”在97%(不含)~103%(不含)以内,不启动常规调价程序。未启动常规调价程序的周期时,其周期变动幅度不清零,可以累积到下次启动调价程序时使用。
调价公式如下:
Pm =
m−1
∏((
n= 2017
CPI n % + PPI n %) / 2)
其中:
Pm:第m年的调价系数
m:第 m年时调整运营维护费的当年(m≥2020)
CPIn:第n年时汕头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中第 n-1年相对应的指数;
PPIn:第n年时汕头市有关部门公布的“生产价格指数”中第 n-1 年相对应的指
数;
临时调价:
每个调价周期内若“(CPI n % + PPI n %) / 2 *(CPI n+1 % + PPI n +1 %) / 2 ”在97%(不 含)~103%(不含)以外,即达到临时调价要求。每次临时调价后下个常规调价启动年份顺延至该次临时调价的两年后。
10.5.3 调价程序
符合PPP项目合同条款的情况下,由乙方自调价机制触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起书面申请;甲方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该申请报财政部门进行审
核并经政府批准后,将结果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审核结果
53
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异议,有权要求甲方重新审核;甲方自收到重新审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结果书面通知乙方;若乙方仍对审核结果存在异议,适用本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法。
甲方可在符合调价要求下自行启动调价程序,并自启动调价程序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0.6 激励机制
根据绩效考核机制,为鼓励社会资本重视工程建设质量、加快施工进度、提高项目运营质量,特设置以下激励机制:
1.如项目实际交工验收合格日期比约定工期提前(发生本合同约定工期顺延的,该日期相应顺延),则每提前一天奖励人民币10万元,最高不超过经财政审定的预算建筑安装工程费金额的1%;
2. 如当一运营年中,两次常规考核分数均大于或等于92分,则该运营年度予以奖励人民币150万元。
54
第 11 条 开票和付款
11.1 付款和开票
11.1.1 乙方应在汕头市开设收取服务费用的银行账户,并于生效日后三十(30)日内
告知甲方该银行账户。
11.1.2 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具体付款时间见本合同10.2、10.3、10.4条款。
11.1.3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每次付款后十(10)个工作日内开具票据,确认收款。
11.1.4 任一方如需改变账户,应提前至少七(7)个工作日通知对方。
11.2 逾期付款
11.2.1 如甲方逾期未付服务费用款项,乙方给予甲方善意宽限期30日,不计罚息;
11.2.2 甲方每期逾期未付服务费用款项,逾期超过30天,应从应付之日起至收款方实际收到款项之日止,逾期付款累计180日内的违约金按拖欠款项,以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折算到日计算;累计超过180日的违约金每日按拖欠款项的万分之二计算,如上述违约金仍无法弥补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甲方还应补足乙方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11.2.3 任何有争议的款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根据第17条作出终局判决,实属到期应付的,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并从原到期应付之日起参照11.2.2条款计算补偿金额;不属到期应付的,如已由甲方支付,则乙方应立即归还给甲方,或由甲方选择从应支付的服务费中扣除,并应从甲方支付之日起到返还或扣除差额之日止参照11.2.2条款计算补偿金额。
11.3 支付货币
11.3.1 本合同下的任何应付款项,一律以人民币支付。
11.4 税收
11.4.1 乙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与税收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 及时足额缴纳税
55
款。
11.4.2 本项目成本及相关费用是根据合同签订时施行的相关标准和政策测算。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为含税费用且暂按6%增值税率计算。在本合同生效后,因公共政策及法律变更导致本项目增加的税费由甲方承担,相应调整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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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条 合作期限满时项目设施的移交
12.1 移交范围
12.1.1 项目移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a)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以竣工验收报告为准)。
(b)与以上项目设施相关的设备、机器、装置、零部件、备品备件以及其他动产。
(c)项目相关文字资料、档案,如项目运营手册、运营记录、维修记录、移交记录,设
计图纸、财务账目与凭证、说明书、文件、管理制度、规范规程、计算机管理程序和其他资料。
(d)与项目设施相关的所有尚未到期的保证、保险和其它合同的利益(可以转让的情况下)
(e)属于本项目的其他物品和资料。
12.1.2 本项目的改扩建改扩建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之日起二十四(24)个 月。本项目大修的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之日起十二(12)个月。缺陷责任期内,乙方须按国家规定履行项目设施的保修义务(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除外),修复项目设施的任何部分在服务期内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
12.1.3 乙方应在取得最后一期的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前,向甲方提交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出具的以甲方作为受益人的移交维修保函,保函金额不低于运营期末年运维绩效服务费的10%,保函有效期至以下期间中较长者:
(a)甲方在项目完成移交3个月
(b)项目最后一次大修竣工验收之日
12.1.4 上述移交不应附带任何负债或违约、侵权责任,不应设有任何抵押、质押等担 保权益或产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所有与移交的设施、 权益、文件等有关的负债、违约、侵权责任、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产权约 束或索赔权,应由乙方全部清偿、赔偿或解除完毕。
12.2 移交委员会和移交程序
12.2.1 移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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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期限结束十二(12)个月前,甲方和乙方应成立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由甲方三(3)名授权代表和乙方三(3)名授权代表组成。移交委员会应在双 方同意的时间举行会谈并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最后恢复性检修计划 以及按照第 12.1 条款规定的移交范围的详细清单。
12.2.2移交程序
(a)在PPP项目移交前,乙方应继续履行运营维护职责,维持运营维护服务的正常供应。
(b)甲方委托的独立专家或者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组成的移交工作组,就移交范围清单、移交工作组工作程序、合同转移、技术转让等事项达成一致。如项目状况不符合约定的移交条件和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项目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进行相应的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以确保项目在移交时满足约定要求。
(c)除“12.3 移交的条件和标准”明确的移交时费用支出责任外,甲方及乙方各自承担由于移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但如果因为一方违约事件导致项目终止而需要提前移 交,由违约方承担移交所有费用。
(d)如果未能达到移交标准(含异议情形下,经第三方机构认定未能达到移交标准
的),且乙方不能自前次验收日起30日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修复任何上述缺陷,则甲方可以自行修正,由乙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甲方有权提取移交维修保函以补偿或从最后一期的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扣减相应费用以修复上述缺陷的支出,但是需将发生的详细支出记录提交给乙方。如移交维修保函或最后一期的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
绩效服务费不足以支付前述修复缺陷支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支付超过部分的费
用。
(e)乙方应保证在移交日期后3个月内,义务培训甲方或甲方指定的运营单位相关业务。
12.3 移交的条件和标准
12.3.1 权利方面的条件和标准
(a)乙方应确保解除和清偿完毕乙方设置的依附于项目的所有债务、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物权,以及由乙方源自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引起的环境污染及其他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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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请求权。
(b)甲方在监督乙方运营情况与评价项目绩效情况时,需要掌握的或者在项目移交后运营与维护本项目所需要掌握的工艺原理、技术诀窍和其他技术信息资料,乙方应给予提供,并对甲方有关管理人员根据PPP项目合同的约定组织培训。
12.3.2 技术方面的条件和标准
(a)在移交日,乙方应保证本项目处于良好的管理和养护状况(正常损耗除外)、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符合适用法律和合同所规定的安全、质量和环境等有关竣(交)工验收标准。
(b)乙方应确保合作期限最后一年的养护绩效考核指标达到合格标准。
(c)由乙方与甲方共同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根据相关的道路、桥梁质量验收标准对道路、桥梁、构筑物进行检测,提交检测报告,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根据第三方检测报告,如有存在缺陷、未能达到移交标准的,则乙方应及时修复。如任一方对是否达到移
交标准有异议的,则由移交工作组聘请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评定。如果评定结果达到移交标准,聘请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评定结果未达到移交标准,则聘请费用由乙方承 担。
12.4恢复性修理
如果未能达到验收标准(含异议情形下,经第三方机构认定未能达到验收标准
的),且乙方不能自前次验收日起三十(30)日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修复任何上述缺陷,则甲方可以自行修正,由乙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甲方有权兑取移交维修保函以补偿修复上述缺陷的支出,但是需将发生的详细支出记录提交给乙方。如移交维修保函不
足以支付前述修复缺陷支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支付超支部分费用。
12.5 人员和人员培训
12.5.1 不迟于移交日前八(8)个月,乙方将向甲方或区政府指定机构提交一份当时乙方雇佣的雇员名单,包括每个雇员的资格、职位、收入和福利等的详细资料。乙方同时将说明在移交日之后哪些雇员将可供甲方或区政府指定机构聘用。
12.5.2 甲方或区政府指定机构需要在移交日之前派驻人员到乙方所在地进行培训或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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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不迟于移交日前六(6)个月向乙方说明情况及拟派驻人员名单并 提供详细简
历。乙方免费负责为上述人员提供培训。移交日之前,甲方或区政 府指定机构和乙方将
组织对上述人员进行考核,以确定乙方的培训目标是否完成。
12.6 移交费用
乙方及甲方或区政府指定机构负责各自的因为移交发生的费用和支出。甲方或区政府指定机构应自费获得所有的批准并使之生效,并采取其他可能为移交所必需的措施。
12.7 移交效力
12.7.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移交日起,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经营权即行终止, 乙方无权取得自移交日之后的服务费用。
12.7.2 自移交日起,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和其他相关权益均转移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
12.7.3 自移交日起,由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全面负责项目设施的运营和养护。
12.7.4 双方在本合同项下未履行完毕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应当继续履行。
12.8 风险转移
在移交日前,由乙方承担项目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该损失或损坏是由甲方的过错或违约所致;在移交日及其后,由甲方或接收单位承担项目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该损失或损坏是由乙方的过错或违约所致。
12.9 移走乙方的其他无关物品
除非双方另有合同,乙方应于移交日起六十(60)日内,自费从项目场地移走 乙方雇员的个人用品以及与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和管理无关的物品。若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未能移走这些物品,甲方在通知乙方后,有权将该物品做废弃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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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条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事件
13.1.1 不可抗力是指:
(a)在生效日时不能合理预见的;
(b)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该事件及其后果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
13.1.2 通知: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知道不可抗力之后十(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并根据 对方要求提供证明。
13.1.3 如果每一事件符合第13.1.1条款和第13.1.2条款所规定的条件,则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
(a) 雷电、干旱、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洪水、台风、
龙卷风或任何其它天灾;
(b) 大规模流行病、饥荒或瘟疫;
(c) 战争行为(无论是宣战的或未宣战的)、入侵、武装冲突或敌对行为、封锁、暴乱、恐怖行为或军事力量的使用;
(d) 全国性、地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e) 省级及以上任何政府部门对项目设施或其任何部分实行的没收、征用、国有化;
(f) 其他不可抗力的法定情形。
13.2 免于履行
13.2.1 当生效日起发生的不可抗力情况全部地或部分地阻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的义务时,可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相 应义务。
13.3 适用于乙方的例外情况
13.3.1 在下述情况下,乙方不得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中止履行本合同或作为其不
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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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项目设施的设备交付发生延误,除非并限于该延误是由于符合第13.1.1条款规定的某一事件导致;
(b)项目设施的材料、设备或零配件存在任何明显或潜在的缺陷或存在故障或 正常
磨损;
(c) 乙方的工人或雇员或其承包商的工人或雇员的劳工骚乱、劳资纠纷或其它 劳资行为。
13.4 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
13.4.1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或知道发生不可抗力之后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该不可抗力发生的时间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影响,并在另一方合理要求时提供证明。
13.4.2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双方应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
13.5 费用及时间表的修改
13.5.1 除本合同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发生不可抗力时,产生的损失双方应协商解决。
13.5.2 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项目进展的情况下,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履行通知和请求延长日期的程序。另一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项目造成的延误时间相应顺延。
13.6 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
13.6.1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影响,包括根据该等措施为可能产生的结果支付合理的金额。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决定为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每一方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的手段。
13.6.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62
13.7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13.7.1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且经过努力仍不可克服,自该不可
抗力发生或知道发生之日起连续超过九十(90)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者同意按照第14条的规定终止本合同。
13.7.2 如果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或知道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180)日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14 条的规定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63
第 14 条 提前终止
14.1 由甲方提出的提前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 的
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甲方有权立即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
(a) 乙方在第3.2条款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实质不属实,使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
到严重不利影响的;
(b)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经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完工日迟于约定完工日时, 延误时间累计超过一百八十(180)日的;
(c) 根据本合同第5.2.3、7.3、7.4、7.10.5、9.3等条款的规定,乙方的建设期履约保函被全部兑取,并未按照本合同要求及时补足的;
(d)乙方未能根据第7.4条款要求提交、替换和恢复建设期履约保函的;
(e)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累计九十(90)日实质性中止对项目的运营(如属紧急情况的除外,但应在发生的同时口头告知甲方,并在发生后一天内书面报告甲方)的;
(f) 乙方根据中国法律进行清算或资不抵债的;
(g) 乙方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
(h)乙方擅自转让、出租本项目经营权的;
(i) 乙方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j) 乙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本合同的严重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 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六十(60)日内仍未能补救该严重违约的。
14.2 由乙方提出的提前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的违约所致,如果有允 许
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乙方有权立即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
(a) 甲方在第3.1条款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做出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使甲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不利影响的;
(b)甲方未按规定支付服务费,且在乙方书面通知累计一百八十(180)日内仍未足
64
额支付的;
(c) 就第16条项下的任何补偿和赔偿,在乙方提交符合要求的文件并且双方达 成一致后报政府部门审批,政府部门在报批后的九十(90)日内不予批准,但甲方另
行给予补偿的除外;
(d)甲方未能有效维护乙方经营权的独占性,对乙方的经营权造成严重妨碍;
(e) 甲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本合同的严重违约,并且在收到乙方 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六十(60)日内仍未能补救该严重违约;
(f) 省级及以上任何政府部门对项目设施或其任何部分实行的没收、征用、国有化。
14.3 不可抗力导致的提前终止
14.3.1 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13.4条款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无法协商达成一致而向另一方发出提前终止通知。
14.4 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和提前终止通知
14.4.1 提前终止意向通知
按照第 14.1 条款或第 14.2 条款发出的任何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应表述引起发出该通
知的乙方违约事件或甲方违约事件的合理详细的情况:
(a) 在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二十(20)个工作日之内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下简称“协商期”)协商避免本合同终止的措施;
(b)如果甲方和乙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并且/或者甲方或乙方(视情
况而定)在协商期纠正了甲方违约事件或乙方违约事件,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
14.4.2 提前终止通知在协商期之后,除非:
(a) 双方另外达成一致;
(b)导致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的甲方违约事件或乙方违约事件得到纠正。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有权发出提前终止通知,另一方收到提前终止通知后的次日即为提前移交日(下称“提前移交日”)。
65
14.5 提前终止的一般后果
14.5.1 自任何一方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起,至提前移交日前一日,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14.5.2 自提前移交日起,甲方应立即自行承担费用负责市政道路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并按照第14.6条款与乙方进行提前移交。
14.5.3 自提前移交日起,双方在本合同项下未履行完毕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应当继续履
行,包括根据第14.7条款可能到期应付的任何款项;本合同的提前终止不影响本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他条款的效力。
14.6 提前终止后的提前移交
14.6.1 移交范围
(a) 本合同任何一方根据第14.3条款或第14.4条款的规定发出提前终止通知后,乙方应根据第14.6.2条款规定的程序向甲方提前移交按照第12.2条款要求和第12.4条款项下的项目设施、相关文件资料和与项目设施相关的所有权利和权益。
(b)如根据第13.4条款和第14.3条款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则第12.1条款中所列的各项应按照在提前终止通知发出时的状态被移交。
14.6.2 移交程序
(a)自提前移交日,乙方按合同约定进行移交;
(b)双方于三十(30)日内按第14.7条款确定终止补偿金额,乙方按合同约定进行移交,甲方根据项目生效文件付清费用。
14.7 提前终止后的收购
14.7.1 若发生提前终止等情形的,乙方应将本项目资产(范围详见调整衔接边界中的
序号 | 条款(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原因) | 所属期间 | 终止补偿金 |
“项目移交”)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甲方应区分不同情况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终止补偿金(按照以下规定计算),提前终止时甲方对于乙方的补偿须以项目公司还清其届时之所有负债为前提。
66
1 | 第14.1条款
| 建设期提前终止 | A-D |
运营期提前终止 | B+C-D+F | ||
2 | 第14.2条款 | 建设期提前终止 | A+D |
运营期提前终止 | B+C+D+F | ||
3 | 第14.3条款 | 建设期提前终止 | E |
运营期提前终止 | E+F | ||
4 | 政府原因及变更 | 建设期提前终止 | A+D |
运营期提前终止 | B+C+D+F |
A:为经财政部门审定的社会资本发生的有关本项目的投资支出。
B:按本合同约定剩余运营期限每年需支付的可用性服务费折现到提前终止当年年末的
现值(其中年收益率以中标报价为准,不超过5.5%)。
C:乙方账面剩余可利用设施、设备的评估值(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评估方法为重置成本法。
D:为违约金,按项目投资额的百分之一(1%)计算,在建设期内提前终止时,项目投资额按财政部门审定的预算投资额计算;在养护期内提前终止时,项目投资额按财政
部门出具的决算审定金额计算;
E:双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乙方进行清算,按照清算结果双方协商解决。 F:经甲方认定的实际发生的应付未付的运维绩效服务费。
14.8 提前终止
发生第 14 条项下事件,在以下事件全部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动提前终止:
(a) 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若有)支付完毕;
(b)办理完毕全部产权过户手续以及其它法定手续;
(c) 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终止补偿金额。
14.9 责任限制
本合同依据本合同第 14 条提前终止后,除向乙方支付终止补偿金额外,甲方不应就上述终止或导致上述终止的任何事件向乙方承担任何义务,但甲方明确承担 的责任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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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条 转让和担保
15.1 甲方的转让
15.1.1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15.1.2 本合同第15条的规定并不妨碍甲方与中国其他的政府部门或机构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合并、分立或职能转移。
15.2 乙方的转让
15.2.1 对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a)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
(b)经营期内,乙方为项目融资的需要,可将取得的收益权进行质押或抵押, 但不
得出让、转让、质押或抵押项目的项目设施或任何其它重要资产;但这种质押只能用于本项目。上述质押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相应的融资文件应将得到甲方 的批准;
(c) 在建设期以及运营期前两年内项目公司的股东可向政府提出股权转让申请(转让后原独立中标人或联合体各方成员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0%),经区政府同意后可利用股权转让引入财务投资人,财务投资人不参与项目公司具体的经营管理,因股权转让对本项目造成的任何责任由乙方指定且经甲方同意的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并由
该第三方与甲方签订相应的保证合同或类似法律文件。其他原因不可转让股权;
(d) 运营期两年后,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与受转让方之间按本合同原则性条款及条件不变的条件下签署新的合同,乙方可以向具备以下条件的受转让方转让本合同项
下的权利和义务:
(i) 具备不小于本项目同等投资规模的公路或桥梁的投资、建设或养护经验;
(ii)具有良好的商誉。
15.2.2 乙方资产的转让和担保
(a) 乙方在合作期限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用于项目的土地、项目设施或任何其它重要资产(按照本合同移交给甲方或区政府指定机构的资产除外);
68
(b)乙方在合作期限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将项目设施进行融资
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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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条 补偿
16.1 一般补偿
16.1.1 获得一般补偿的权利
合作期限内,如发生下述事件(下简称“一般补偿事件”),双方经谈判达成一致后,甲方应依照第 16 条的规定对乙方进行补偿:
(a) 由于法律变更,乙方为符合新的法律要求从而导致年经营成本或年资本性支出增加;
(b)发生第13.1条款项下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乙方年经营成本或年资本性支出 增
加,但双方仍希望继续履行本合同。
16.1.2 补偿形式
补偿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甲方可自行选择采用哪一种补偿方式:
(a) 一次性现金补偿;
(b)调整服务费用。
16.1.3 以其他方式已补偿的损失就乙方因补偿事件而发生的损失、损害或责任(包括增加的运营成本或资本性 支出),甲方没有义务对乙方已从下列途径另行获取补偿或抵销的损失部分提供补偿:
(a)乙方有权获得的保险赔款(包括认定保险赔款);
(b)乙方已从其他途径(通过其股东投资或股东提供其它融资的除外)获得补偿;
(c) 甲方按照本合同其他规定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补偿;
(d)在生效日后,中国立法机关或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任何适用法律使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减少或以其它方式补偿了乙方。
16.1.4 补偿事件的通知
当按照上述第 16.1.1 条款规定而使乙方有权获得补偿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补偿事件的发生及其可能之影响,包括有关损失的性质和估计数额(下简称 “补偿通知”)。
16.1.5 谈判期
(a) 甲方收到补偿通知后,双方应诚意进行谈判,尽其最大努力就补偿的形式、 数
70
额及时间达成一致;
(b)若在补偿通知发出后三十(30)日内双方未能就补偿达成一致,则按照本 合同第17条的规定解决。
16.1.6 对责任的限制
乙方同意,如果甲方按照本合同条款的规定提供补偿,甲方对乙方不再承担有 关补偿事件的任何其它责任。
16.2 违约赔偿
16.2.1 赔偿
受限于本合同的其他规定,每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
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16.2.2 免责
如果一方证明其未履行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则该方可根据第 13 条规定
免责。
16.2.3 减轻损失的措施
(a) 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另一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b)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应能够减轻或
减少的损失金额;
(c) 受损害的一方有权从另一方获得其因试图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合理发生的任何费用。
16.2.4 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如果损失的一部分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产生于应由受损害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赔偿的数额应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
16.2.5 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各方均不应对由于或根据本合同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
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或附带损失或惩罚性损害赔偿负责。
71
第 17 条 争议的解决和诉讼
17.1 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7.1.1 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合同条款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
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力通过协商友好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
17.1.2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若在尝试友好协商解决后六十(60)日内该争议未能根据第17.1条款得到解决,则应适用第17.2条款的规定。
17.2 争议解决
若双方未能根据第 17.1 条款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 提交项目工程所在地法院审理裁决。
17.3 争议解决期间本合同的履行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在对争议、分歧或索赔提起诉讼以后,直至法院作出 最终判决之前,争议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继续享有 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而不影响以后根据最终判决进行各方权利、义 务和责任的最终调整。
72
第 18 条 其他条款
18.1 合同的解释规则
18.1.1 合同文件
本合同每一份附件都应被视作本合同的一部分。
18.1.2 完整的合同
本合同构成双方对项目的完全的理解,取代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项目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合同或安排。
18.1.3 修改
本合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方可生效并具约束力。
18.1.4 可分割性
如果本合同中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院
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
(a) 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b)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更换,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或更改应尽可能恰如其分地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权利
和义务。
18.2 保密
18.2.1 各方对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负有保密责任,但甲方为充分满足公共监督要求的
情况除外。
18.2.2 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财务报表和技术资料等内容向第三方公布,但为满足公共监督要求而必须公布的信息除外。
18.3 合作义务和预先警告通知
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合同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前提下,双方同意:
73
18.3.1 当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或批准时,被要求方不可以无理拒绝或迟延给予该等同意或批准;
18.3.2 如果任何一方获悉任何以下事件或情形:
(a) 合理地预计该事件或情形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实施 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b)合理地预计另一方不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该方应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18.4 通知
18.4.1 地址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同意或其他通讯联系必须以中文书写,并通过专人递交、 公认的国际快递、挂号或传真按下述地址,或各方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
甲方 | 乙方 | |
地址 | ||
收件人 | ||
电话 | ||
传真 | ||
电子邮箱 |
18.4.2 地址改变的及时通知
如果甲方或乙方更改第 18.4.1 条款所述的任何具体内容,更改方必须在新的内容
启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8.5 合同文字和文本
本合同以中文订立,正本一式八(8)份。 其中,双方各执三(3)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2)份。
74
(此页无正文)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75
附件一 授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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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适用法律和中国国家行业规范、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公路桥涵养护规范》
《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汕头市市级市政工程设施养护技术规范》(试行)
《汕头市市级市政设施日常维修及养护质量标准》(试行)
《汕头市市级路灯设施养护技术规范》(试行)
《汕头市市级路灯设施维修养护质量标准》(试行)
《汕头市市级城市绿地养护质量标准》(试行)
《汕头市市级城市绿地常规养护技术规范》(试行)
《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
77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
《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85)》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CJJ/T126-2008)》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2009)》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 68-2007)》
《城镇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投资估算指标(2011)》
《汕头市市级城市绿地常规养护管理费用指导标准(试行)》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城镇排水管道检查技术规程》
《排水管道功能等级评定标准》
《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数据标准》
《城镇排水设施接入和接收技术规范》
《地下工程建设中排水设施保护技术规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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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日常养护考核指标
道路资产 | 指标名称 | 指标要求 | 低于指标要求(扣分方法) |
第一部分(比重30%) | |||
道路维护工程 | 沥青路面 | 路面应平整,无坑包、涌包、龟 裂、沉陷、翻浆、缺损等,设施完好。 | 路面裂缝缝宽10mm以上未进行及时修补的,每5米扣0.1分;坑槽、涌包、沉陷未及时修复,造成路面不平整,影响行车舒适度的,每平方米扣0.1分。挡土墙、边沟、明沟破损未及时修 复,每平方米扣0.1分。 |
人行步道 | 人行道应平整、牢固稳定、纵横顺直、排列整齐、缝隙均匀、灌缝饱满无散失,不得有裂缝、翘动和积水现象。 | 人行道有缺损、破碎、沉陷、凸起、翘动,未及时处理,影响行人通行的,每平方米扣0.1 分;排水不良,有积水溅起的,每平方米扣0.1分 | |
侧石 | 侧平石应整齐稳固,完整清洁,线形顺直,灌浆饱满,勾(抹)缝光洁坚实,不得缺失。 | 侧平石损坏或缺失未及时处理,每米扣0.1分 | |
桥涵维护工程 | 桥梁 | 桥面应平整,无坑包、涌包、龟 裂、沉陷、翻浆、缺损等,设施完好。结构层稳定,无安全隐患。 | 路面裂缝缝宽10mm以上未进行及时修补的,每米扣0.1分;坑槽、涌包、沉陷未及时修复,造成路面不平整,影响行车舒适度的,每平方米扣0.1分。结构铺装层破损需尽快修补,未及时修补而造成防水层漏水、构件发生剥落、露筋等现象每处扣2分。 |
涵洞 | 保持洞口清洁无杂物, 洞内排水畅通, 发现淤塞及时疏通和清 除;涵底铺砌, 洞口上下游路基护坡、 引水沟、 泄水槽、 沉沙 井发生变形或出现缺口,应及时修理或封塞填平;涵洞进水口的沉沙井和出水口的跌水构造,应适时检查其是否损坏、与洞口是否结合成整体,如有损坏或发现裂隙甚至脱离,应及时修复加固 | 涵洞洞口淤积物堆积,严重堵塞,造成排水不 畅(极端天气引起的排水不畅除外),每处扣1分;涵洞结构发生破损未及时修复,每处扣1分 | |
配套设施 | 桥面的排水管和排水槽要及时疏 通;伸缩缝要经常养护,对损坏、老化的要及时修理更换;防撞栏需干净整洁,如有破损需及时修复或更换 | 排水不畅通导致路面出现渍水,大于5平米每处扣1分。未及时养护、修理、更换,造成伸缩缝损坏、老化无法正常使用的,每条扣1分;防撞栏破损未及时修复或更换,每米扣1分。 | |
沿线交通设施维护工程 | 沿线交通设施 | 沿线交通设施完好,无缺失或缺损,发挥其道路指示作用。 | 沿线设施损坏或缺失未及时修复或更新,造成交通通行不便,每处扣0.2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加倍扣分。 |
运营期日常养护考核(常规考核)指标分为四个部分,各部分满分设置为100分,各部分分值扣完即止,按每部分所占权重乘以该部分得分之和即为运营期绩效考核得分,合格分为60分。
79
第二部分(比重50%) | |||
路灯设施养护工程 | 亮灯情况 | 道路沿线亮灯率大于等于 98% | 每公里路段内:路灯亮灯率小于98%的,每降低 1%扣0.3分 |
在规定时间内亮灯 | 在规定时间内亮灯,发现不亮的,每盏扣2分,如有客户投诉,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 ||
坚决杜绝白天亮灯 | 白天亮灯扣5分。 | ||
设施维护 | 路灯(灯架、灯柱、灯罩及相关部件)要保持完整、整洁,锈蚀超过 10%需做更新;悬吊灯具和吊线、电杆拉线锈蚀超过25%以上时,需要更新。 | 发现不完好的(出现脱漆、损坏、锈蚀超过路灯面积的10%的、不能正常工作的)未在7日内处理修复或更新的,每处扣0.5分,扣完为止 | |
配电箱(柜)体保护完整无缺、不渗水、不积灰、无锈蚀 | 发现不完好的(出现脱漆、损坏、锈蚀超过配电箱面积的10%的、不能正常工作的)未在7日内处理修复或更新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 | ||
灯座箱、人孔、手孔井干净无异 物,电缆标志牌齐全、字迹清晰。对严重缺陷和损伤,并已无法处理的电缆线路应分段或全部更新 | 发现灯座箱、人孔、手孔井干净有异物或电缆标志牌不齐全,每处扣0.5分;未及时对严重缺陷和损伤进行修复更新的,每处扣2分。 | ||
否决性条款 | 因项目公司原因导致的重大安全隐患或连续 10 盏以上大面积灭灯 | 在检查发现后24小时内没有修复的,一次性扣除2.5分 | |
路灯日常巡查 | 按《汕头市市级路灯设施养护技术规范(试行)》要求进行巡查与检修,保证故障修复及时率。 | 一般故障3小时内修复;线路、电器短路6小时修复;发现电缆烧坏、被盗等重大事故的,48小时内修复,如未按要求修复,每处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每日未按要求巡查的,发现一次扣0.1分,扣完为止 | |
绿化养护工程 | 行道树 | 需达到《汕头市市级城市绿地养护质量标准(试行)》中道路绿地养护质量分级标准的要求: 1、 树冠完整、美观,骨架均匀、树干挺直,开花结果正常,具有一定的遮荫及观赏效果。 2、 生长旺盛,无病虫害现象,叶色、叶形正常,叶上无厚重粉尘覆盖。 3、 枝干健壮,基本无枯枝、徒长枝、病虫枝、死杈,枝条粗壮,无萌蘖;体量、高度保持一致,上、下缘线基本整齐;分支点合适,主侧枝分布均衡、数量适宜、内膛不乱、通风透光,分枝不影响行人行车安全和遮挡路灯、交通指示牌 (灯)。 4、 无死树缺株,新种树无倾斜,植株扶正、补植及时。 5、 有防强风措施,对危树及时采取修枝、加固或申报更换等措施,遇灾害性天气及时组织进行抢扶。 6、 新种树木3年内的各项护树设施(包括护架、护柱、横木等)完好无缺;树木支撑规范、统一,无 断桩、坏桩,桩位扎缚规范化。 | 1、修剪不规范,造型奇形怪状或树冠不完整、不美观,每平方米扣0.5分。路树遮挡视线或树下净空不过低,影响行人行车安全和遮挡路 灯、交通指示牌(灯)的,每处扣0.5分。 2、病虫害危害率超过5%,树木生长萎靡,每平方米扣0.5分。 3、没按需要淋水或施肥,造成苗木轻微枯萎,每平方米扣0.5分,严重枯萎或坏死的,每平方米扣1分。 4、死苗未在一周内按原种类和规格补植到位,每株或每平方米扣0.2分。 5、树木支撑不规范,有断桩、坏桩现象,产生安全隐患,每株或每平方米扣0.2分。 6、树干存在绑扎物、钉子、铁丝等影响树木生长的东西,未及时处理,每处扣0.2分。 |
80
7、 树池无杂草、垃圾和其它杂 物,树干无绑扎物、钉子、铁丝等影响树木生长的东西。 | |||
灌木 | 需达到《汕头市市级城市绿地养护质量标准(试行)》中道路绿地养护质量分级标准的要求:根据其生长特性及配置要求合理修剪,造型比较美观,无15cm以上突长枝;少杂草、残缺和落叶杂物堆积。 | 1、修剪不规范,造型奇形怪状,每平方米扣 0.5分。 2、病虫害危害率超过5%,树木生长萎靡,每平方米扣0.5分。 3、没按需要淋水或施肥,造成苗木轻微枯萎,每平方米扣0.5分,严重枯萎或坏死的,每平方米扣1分。 4、死苗未在一周内按原种类和规格补植到位,每株或每平方米扣0.2分。 5、有造型模块的灌木,存在15cm以上突长枝,每枝扣0.2分
| |
草本花卉 | 需达到《汕头市市级城市绿地养护质量标准(试行)》中道路绿地养护质量分级标准的要求: 基本完整美观,开花适时,花繁、色正,开花时覆盖率达到80%以 上,少杂草;花后需修剪的,修剪基本合理、及时。 | 1、修剪不规范,造型奇形怪状,每平方米扣 0.5分。 2、病虫害危害率超过5%,树木生长萎靡,每平方米扣0.5分。 3、死苗未在一周内按原种类和规格补植到位,每株或每平方米扣0.2分。 4、开花时覆盖率低于80%的,每公里路段内每降低1%扣0.1分。 | |
草坪和地被植物 | 需达到《汕头市市级城市绿地养护质量标准(试行)》中道路绿地养护质量分级标准的要求: 草坪平整,整齐雅观,覆盖率达 85%以上,杂草率低于8%且无20cm以上杂草;少坑洼积水,少裸露地。 | 1、草坪不平整或覆盖率低于85%,每公里路段内每降低1%扣0.5分 2、病虫害危害率超过5%,树木生长萎靡,每平方米扣0.5分。 3、出现明显裸露地或坑洼积水,每平方米扣 0.5分。 4、死苗未在一周内按原种类和规格补植到位,每株或每平方米扣0.2分。 5、未及时除杂草,杂草率超过8%或杂草高度达到20cm以上每平方米扣0.5分。 | |
绿化带保洁 | 需达到《汕头市市级城市绿地养护质量标准(试行)》中道路绿地养护质量分级标准的要求: 绿带整洁无垃圾,无枯枝残叶,无杂草;植物叶面无陈旧积尘;绿化生产垃圾日产日清。 | 1、绿化带中存在明显的垃圾、枯枝残叶、杂草,或随意乱倒或焚烧处理,每次扣1分。 2、植物叶面有明显积沙积尘,每株或每平方米扣0.2分 | |
施肥、修剪、乔木刷白 | 施肥、修剪、乔木刷白技术要求不得低于《汕头市市级城市绿地养护质量标准(试行)》三级养护等级技术要求的最低频率 | 1、低于规定频率次数,每次扣1分 | |
排水清疏养护工程 | 排水管道 | 排水管道通畅,路面无渍水 | 排水管道不畅通导致路面出现渍水(极端天气引起的排水不畅除外),大于5平米每处扣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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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井、雨水口 | 定期清理雨、污水检查井,管道、雨水口积泥低于100mm和检查井积泥深度低于150mm,且积泥深度不 得高于《市政设施日常维修及养护质量标准》中雨水口和检查井的允许积泥深度 | 抽查雨、污水检查井,积泥深度超过标准要 求,发现一次扣1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加倍扣分;检查发现雨水管道排放口积泥、堆物或搭 建等情况,影响排水效果的,发现一次扣2分。 | |
沟渠 | 沟渠边坡平整、坚实、稳定,渠底不得有松散土、杂草、垃圾等杂物和排水障碍物,保证排水畅通 | 沟渠有松散土、杂草、垃圾等杂物或排水障碍物,影响排水效果的,发现一处扣0.5分。 | |
疏捞污物处理 | 疏捞污物应及时清理 | 疏捞污物应及时清理,当日未清理每处扣1分,超过1日未清理每处扣2分; | |
排水设施的修复 | 市政排水雨、污井盖、雨篦、检查井、雨污水管等排水设施破损或丢失必须及时安放护栏和警示标志, 应在8小时内修复 | 市政排水雨、污井盖、雨篦等排水设施破损或丢失未及时安放护栏和警示标志,未及时修复的每处扣0.5分。 | |
道路及沿线交通设施保洁工 程 | 路面清扫 | 落实路面“普扫及保洁”制度。每日对路面及人行道进行普扫应在清晨7:00前结束,并保证8小时的巡回保洁时间;保洁时间内,有保洁人员采用人工或机械的办法进行巡回保洁,维持道路清洁;每日洒水降温、降尘,每日冲水清洗路面。 |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普扫的,每次扣0.1分;漏扫道路每50平方米内为一处,每处扣0.5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加倍扣分。 |
巡回保洁 | 清扫保洁应达到路面整洁,无残留污水,排水口清洁、无沙土残积,人行道侧石、道路两侧的果皮箱、 灯杆、路牌(指示牌)广告等公共 设施无明显污迹、无破损和乱张贴 的要求。 | 在规定保洁时间内,未巡回保洁的道路,造成路面及人行道残留污水,排水口沙土残积,人行道侧石、道路两侧的果皮箱、灯杆、路牌 (指示牌)广告等公共设施有明显污迹、破损和乱张贴现象的。每10米路段内,发现不符合 要求的为一处,每处扣0.5分。 | |
洒水、冲水 | 洒水车冲洗道路应达到路见本色,无积沙、余泥,无污迹的要求。 | 每10米路段内,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为一处,每处扣0.5分。与巡回保洁同为一处的,不重复扣 分。 | |
无主废弃物清理 | 路面、步道及时清运无主建筑废 料、废土、垃圾、杂物以及大件垃圾(含废弃家俬)。 | 未及时清运的按每立方米1处记录,不足1立方米的按1处记录,每次每处扣0.3分。大件垃圾杂物没有及时清理的每件扣0.2分。 | |
垃圾收运 | 清扫保洁垃圾应密闭收集并放置在指定地点统一收运,不得倒入绿化带、绿化平台、坑沟、河道等,不 得焚烧垃圾。 | 保洁垃圾不按规定收运和处置,乱放乱倒或就地焚烧的,每次扣1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加倍扣分。 | |
作业人员 | 人员仪表 | 作业人员必须规范穿戴工作服,不得赤膊、赤足、敞胸、穿背心、上衣不扣钮扣等。作业人员必须穿反光背心或反光袖套。 | 作业人员未规范穿戴工作服的,每人次扣0.2分。作业时不穿反光背心或反光袖套的,每人 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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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业 | 进行保洁及养护作业时须穿戴具有反光标志的背心等劳保用具;在道路作业预先制定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若由于防护不当导致生命财政损失由服务单位负责赔偿解决。 | 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1分,若出现严重事故扣3分。 | |
作业车辆 | 作业车辆 | 巡查、养护、抢修车辆车况应保持良好状态,车容整洁,标志明显。机扫车作业时必须开启警示灯。 | 作业车污脏锈蚀、车身不洁的,每车次扣0.2 分。作业车不能正常作业,每辆扣0.5分。机扫作业时未开启警示灯的,每车次扣0.2分。 |
保洁作业车运输垃圾时不得撒漏垃圾或滴漏污水,不得超高超载或拖挂垃圾。 | 保洁作业车撒漏垃圾、滴漏污水、超高超载及拖挂垃圾的,每车次扣0.2分。 | ||
第三部分(比重15%) | |||
紧急事件下的道路关闭和工作区管理 | 时刻处于畅通状态,除非因泥石 流、洪水或者道路施工需要关闭道路;道路施工时只能一次关闭一条 车道 | 每公里路段内:道路施工时同时关闭两条及以上车道的,每 50 米扣 0.5 分(大修及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关闭除外)。 | |
紧急事件应对机制 | 紧急事件应对计划、受过足够训练的员工、必须的装备已经准备就位 | 抽检并综合打分 | |
第四部分(比重5%) | |||
相关者满意度 | 由第三方对用户及道路周边居民做公共调查 | 满意度为80%及以上时,最高奖励5分;满意度为80%及以下时,奖励为零;按插值法计算满意度在[80,100]区间内对应的奖励比例;满意度 为60%,本项目不扣分;满意度低于60%时,以 10分为可扣分最高值,按插值法计算满意度在 [0,60]区间的扣分比例 | |
其他 | 1、媒体监督。出现重大清扫保洁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经确认有责的(以媒体最先曝光时间为扣分记录时间)每宗扣2分;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每宗扣4分。不及时整改的,另行扣除2分。同一区域同类问题被连续曝光的,另行扣除4分。 | ||
2、市民监督。市民投诉案件,经确认为有责的,每宗扣0.5分;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处理或处理不完善的,每宗再扣0.5分。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额外扣1分;同一问题被多次投诉的,每宗扣2分。 | |||
3、上级监督。出现问题被市、区部门或领导督办的,每宗扣1分;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额外扣除2分。同一问题被多次督办的,每宗每次额外扣2.5分。出现问题被市主要领导点名批评的,每宗扣 4分。 | |||
4、做好省市区级重要考评活动及重要活动的环卫保障工作,省市区级涉及环境卫生工作的一系列考评活动、重要活动保障工作中,未能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后果的,扣5分,造成恶劣后果的扣10分。 | |||
5、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业主安排的责任内的指令性任务和临时性突击任务(包括提交业主要求的有关承包方在本项目中涉及行政管理,制度、考勤、岗位责任、安全生产、考核制度的文字资料以及人员、设备、车辆要求等),否则,每次扣2分。拒不落实的,另行扣除2分。 |
注:若国家、省、市出台具体考核办法或新的相关规定,则上表中与之不一致的或未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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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以国家、省、市出台标准为准进行调整并执行。
以上绩效考核,甲方或其委托的单位可以通过实地考察、查看乙方相关记录、财务数据、调取录像、访谈等方式灵活进行并根据国家、省、市出台的具体考核办法或新的相关规定进行适当调整、细化,乙方应为绩效考核提供相关资料及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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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养护费用测算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工程量 | 单价 | 年费用(万 元) | 总计(万 元) |
1、道路维护工程 说明:根据《建设部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2011》的道路工程的单价及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根据《工可深化方案》第一册及第六册 图纸计算工程量 | 2,761.02 | 41,415.37 | ||||
1 | 直接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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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 沥青混凝土路面车行道 | 10000m 2 | 101.82 0 | 168990.33 | 1720.66 | 21508.27 |
(2 ) | 砖石人行道 | 10000m 2 | 24.640 | 42584.77 | 104.93 | 1311.62 |
(3 ) | 挡土墙 | 10000m 2 | 2.817 | 116099.07 | 32.70 | 408.74 |
(4 ) | 明沟 | km | 26.196 | 1695.29 | 4.44 | 55.51 |
2 | 措施费 | 1*4.10% | 76.37 | 954.65 | ||
3 | 间接费 | 1*15.78% | 293.94 | 3674.24 | ||
4 | 利润 | 1*7% | 130.39 | 1629.89 | ||
5 | 税金 | (1+2+3+4)*6% | 141.81 | 1772.58 | ||
6 | 市政管理费用 | (1+2+3+4+5)*20.21% | 506.31 | 7594.63 | ||
7 | 其他费用 | (1+2+3+4+5)*8% | 200.42 | 2505.24 | ||
2、桥涵维护工程 说明:根据《建设部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2011》的结构工程的单价及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根据《工可深化方案》第一册及第六册 图纸计算工程量 | 1,444.28 | 21,664.19 | ||||
1 | 直接费 |
|
|
|
|
|
(1 ) | 钢筋混凝土桥 | 1000m2 | 101.36 5 | 72348.71 | 733.36 | 11000.46 |
(2 ) | 人行天桥 | 1000m2 | 1.276 | 86106.59 | 10.99 | 164.81 |
(3 ) | 涵洞 | 座 | 107 | 6793.78 | 72.69 | 1090.40 |
2 | 措施费 | 1*4.40% | 35.95 | 539.25 | ||
3 | 间接费 | 1*15.90% | 129.91 | 1948.65 | ||
4 | 利润 | 1*7.00% | 57.19 | 857.90 | ||
5 | 税金 | (1+2+3+4)*6% | 62.41 | 936.09 | ||
6 | 市政管理费用 | (1+2+3+4+5)*23% | 253.58 | 3803.64 | ||
7 | 其他费用 | (1+2+3+4+5)*8% | 88.20 | 1323.00 | ||
3、排水清疏养护工程 说明:根据《建设部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2011》的排水工程的单价及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根据《工可深化方案》第一册及第六册 图纸计算工程量 | 548.26 | 8,223.93 | ||||
1 | 直接费 |
|
|
|
|
|
85
(1 ) | 特大型雨水管道(包括合流, φ≥1500) | km | 8.21 | 26403.334 29 | 21.68 | 325.16 |
(2 ) | 大型雨水管道(包括合流, 1000≦φ<1500) | km | 36.72 | 33028.618 94 | 121.28 | 1819.22 |
(3 ) | 中型雨水管道(包括合流, 600≦φ<1000) | km | 21.149 | 35499.970 99 | 75.08 | 1126.18 |
(4 ) | 小型雨水管道(包括合流,φ <600) | km | 28.116 | 33612.991 33 | 94.51 | 1417.59 |
2 | 措施费 | 1*6.00% | 18.75 | 281.29 | ||
3 | 间接费 | 1*14.30% | 44.69 | 670.41 | ||
4 | 利润 | 1*7.00% | 21.88 | 328.17 | ||
5 | 税金 | (1+2+3+4)*6% | 23.87 | 358.08 | ||
9 | 市政管理费用 | (1+2+3+4+5)*22% | 92.78 | 1391.74 | ||
10 | 其他费用 | (1+2+3+4+5)*8% | 33.74 | 506.09 | ||
4、绿化养护工程 说明:根据《汕头市市级城市绿地常规养护管理费用指导标准》(试 行)的三级养护标准的单价,根据《工可深化方案》第一册及第六册图 纸计算工程量 | 362.29 | 5,434.36 | ||||
1 | 绿地三级养护(日常养护、 保洁、补种) | m2 | 328810 .3 | 4.79 | 157.50 | 2362.50 |
2 | 洒水车作业(未安装供水设施的道路绿化带洒水车浇 水) | m2 | 328810 .3 | 2.5 | 82.20 | 1233.04 |
3 | 行道树(日常养护、补种) | 株 | 30647 | 40 | 122.59 | 1838.82 |
5、路灯设施养护工程 说明:根据《建设部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2011》的城市照明工程的单价及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根据《工可深化方案》第一册及第 六册图纸计算工程量 | 391.71 | 5,875.69 | ||||
1 | 直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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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箱式变配电站 | 座 | 22 | 15389.066 53 | 33.86 | 507.84 |
(2) | 照明配电箱 | 台 | 22 | 4055.8250 57 | 8.92 | 133.84 |
(3) | 钢管保护电缆 | 公里 | 15.6 | 3741.9678 85 | 5.84 | 87.56 |
(4) | 塑料管保护电缆 | 公里 | 112.11 6 | 2813.2582 96 | 31.54 | 473.12 |
(5) | 中杆灯 | 基 | 38 | 1288.6253 04 | 4.90 | 73.45 |
(6) | 4m以下庭院灯 | 100盏 | 30.84 | 24660.86 | 76.05 | 1140.81 |
(7) | 架空悬挑灯 | 100盏 | 46.78 | 24075.49 | 112.63 | 1689.38 |
2 | 措施费 | 1*4% | 10.95 | 164.24 | ||
3 | 间接费 | 1*14% | 38.32 | 574.84 | ||
4 | 利润 | 1*7% | 19.16 | 287.42 | ||
5 | 税金 | (1+2+3+4)*6% | 20.53 | 307.95 | ||
6 | 市政管理费用 | (1+2+3+4+5)*0% | 0.00 | 0.00 | ||
7 | 其他费用 | (1+2+3+4+5)*8% | 29.02 | 43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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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道路保洁工程——三级道路 说明:按《广东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综合定额(2013)》测算单价,按 《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每日1扫,1冲洗,1洒水计,8小时保洁。根据《工可深化方案》第一册及第六册图纸计算工程量 | 610.21 | 9,153.14 | ||||
1 | 直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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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道路机械清扫,人工配合 | km | 42144. 36 | 44.53 | 187.67 | 2815.03 |
(2) | 三级道路人行道人工清扫 | m2 | 899363 65 | 0.01 | 89.94 | 1349.05 |
(3) | 一级道路人行天桥人工清扫 | m2 | 465740 | 0.02 | 0.93 | 13.97 |
(4) | 道路冲水 | km | 42144. 36 | 35.52 | 149.70 | 2245.45 |
(5) | 道路洒水 | km | 42144. 36 | 25.23 | 106.33 | 1594.95 |
2 | 间接费 | 1*7.6896% | 41.11 | 616.59 | ||
3 | 税金 | (1+2)*6% | 34.54 | 518.10 | ||
总计 | 91,766.682 |
说明:
1、道路工程根据“新建或改(扩)建的车行道、人行道及附属设施,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计取养护维修经费的市政管理费用”,陈沙大道根据预计有1次大修(按50%大修计),其中大修缺陷责任期1年。
2、考虑到汕头地区经济状况以及参考广东省已经市场化的道路养护标准,以上养护费用测算总数*62.30%(详见附件3)作为本项目日常运维绩效服务费测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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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陈沙大道运营维护分项费用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标准 | 15年运维费折算(万元) | ||
年均费用(万 元) | 15年费用(万元) | 折扣 | 15年费用 | ||
1 | 道路工程 (含附属设施) | 《建设部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2011》 | 0.65 | 26919.99272 | |
2761.02 | 41415.37 | ||||
2 | 桥涵维护工程 | 《建设部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2011》 | 0.40 | 8665.675865 | |
1444.28 | 21664.19 | ||||
3 | 排水清疏养护工程 | 《建设部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2011》 | 0.60 | 4934.355833 | |
548.26 | 8223.93 | ||||
4 | 绿化养护工程 | 《汕头市市级城市绿化常规养护管理指导标准(试行)》 | 0.90 | 4890.924567 | |
362.29 | 5434.36 | ||||
5 | 路灯设施养护工程 | 《建设部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2011》 | 0.60 | 3525.412349 | |
391.71 | 5875.69 | ||||
6 | 道路保洁工程 | 《广东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综合定额(2013)》 | 0.90 | 8237.830185 | |
610.21 | 9153.14 | ||||
合计 | 6117.78 | 91766.68 | 0.623 | 57174.19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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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政府付费测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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