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专利合作联盟(PCT 联盟)大 会
C
PCT/A/50/4
原文:英文日期:2018 年 7 月 23 日
国际专利合作联盟(PCT 联盟)大 会
第五十届会议(第 29 次特别会议)
2018 年 9 月 24 日至 10 月 2 日,日内瓦
关于加拿大专利局局长担任 PCT 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协议修订案
国际局编拟的文件
1. 在 2017 年 10 月 2 日至 11 日于日内瓦举行的第四十九届会议上,大会把对加拿大专利局局长担任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单位的指定延长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并批准了关于加拿大专利局局长担任该职务的新协议草案的案文。同时,大会按文件 PCT/A/49/2 Corr.中所载,批准将现行协议延期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或者新协议生效前一日(见会议报告文件 PCT/A/49/5 第 43 段)。
2. 加拿大专利局局长已通知国际局,无法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完成新协议的相关国内批准程序。
3. 因此,建议批准将国际局和加拿大专利局局长之间的现行协议再次延期,最长一年,直至新协议获得批准,现行协议在新协议生效时自动终止。
4. 本文件附件一列出了现行协议延期的草案。采取的延期方式与文件 PCT/A/49/2 Corr.中所列、得到 2017 年大会同意的类似。
5. 为完成新协议的批准,加拿大政府要求在若干程序和手续事项上对上届会议批准的协议案文进行如下修订:
(a) 与国际局订立协议的当事方从加拿大专利局局长改为加拿大政府;
(b) 序言中明确定义“双方”,并写入 PCT 的签署日期;
(c) 建议对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第(1)款、第(2)款进行修订,涉及协议生效程序以及第十一条第
(3)款所列以外后续对协议的修订。
6. 本文件附件二列出了拟议的修订。本文件附件三列出了协议草案进行这些修订后的“誊清”稿。
7. 要忆及的是,现行协议和新协议的第十一条第(1)款均要求,对两份协议正文的修订须经大会批准。
8. 请 PCT 联盟大会:
(i) 按文件 PCT/A/50/4 附件一中所载,批准关于加拿大专利局局长担任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单位的协议修订案草案的案文;并
(ii) 按该文件附件二中所载,批准关于加拿大专利局局长担任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单位的协议拟议修订案。
[后接附件]
加拿大专利局局长和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 关于加拿大专利局局长担任
《专利合作条约》的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协议修订案
序 言
加拿大专利局局长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
考虑到 2007 年 12 月 13 日加拿大专利局局长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根据《专利合作条约》
(PCT)第十六条第(3)款(b)项和第三十二第(3)款签订的关于加拿大专利局局长担任 PCT 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协议,订立的期限为十年,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
考虑到在 2010 年,该协议经过了修订,这些修订已于 2010 年 7 月 22 日在《PCT 公报》上公布,
考虑到加拿大专利局局长和产权组织国际局已经按该协议第十条的规定开始谈判新的协议,
考虑到该协议的修订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和 2017 年 12 月 13 日签署,将该协议延期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或者该关于相同主题的新协议根据 PCT 第十六条第(3)款(b)项和第三十二条第(3)款生效
前一天,该修订已于 2018 年 1 月 18 日在《PCT 公报》上公布,
认识到在该延期后的协议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届满之前,加拿大政府将不能完成必要的国内程序,批准关于加拿大专利局局长担任《专利合作条约》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新协议,
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协议的延期
(1) 特此将 2007 年 12 月 13 日加拿大专利局局长和产权组织国际局签署的协议,包括其各项修订案和附录,再次延期到 2019 年 12 月 31 日,或者关于相同主题的新协议根据 PCT 第十六条第(3)款(b)项和第三十二条第(3)款以及加拿大国内立法和宪法程序生效前一天,以较早者为准。
(2) 因此,该协议第十条和第十二条中述及的“2018 年 12 月 31 日”据此修订为“2019 年 12
月 31 日”。
第二条 批准和生效
(1) 根据该协议第十一条第(1)款,本修订案须经国际专利合作联盟大会批准。
(2) 在不违反本条第(1)款的前提下,本修订案应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生效。
兹证明本协议已由双方签订。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城市]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英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加拿大专利局局长代表: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代表: |
[后接附件二]
加拿大专利局局长加拿大政府和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 关于加拿大专利局局长担任
《专利合作条约》的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协议草案 1
序 言
加拿大专利局局长加拿大政府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下称“双方”,
考虑到《专利合作条约》(PCT)大会听取了《专利合作条约》技术合作委员会的建议,根据 1970 年 6 月 19 日签订于xxx的《专利合作条约》第十六条第 3 款和第三十二条第 3 款,任命加拿大专利局局长为《专利合作条约》的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并通过了本协议,
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x协议中使用的词语
(1) 就本协议而言:
(a) “条约”是指《专利合作条约》(PCT);
(b) “实施细则”是指条约的实施细则;
(c) “行政规程”是指条约的行政规程;
(d) “条约第……条”是指条约的某条(具体提及本协议某条时除外);
(e) “细则第……条”是指实施细则的某条;
(f) “缔约国”是指条约的某成员国;
(g) “国际单位”是指加拿大专利局局长;
(h) “国际局”是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
(2) 就本协议而言,协议中使用的所有其他词语,若也在条约、实施细则和行政规程中使用的,其含意与条约、实施细则和行政规程中使用的词语相同。
1 建议增加和删除的内容分别通过在有关案文上加下划线和删除线的方式表示。
第二条 基本义务
(1) 国际单位应按照条约、实施细则、行政规程和本协议规定的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职能进行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并履行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其他职责。
(2) 在进行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时,国际单位应使用和遵守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的所有共同规则,尤其是应遵从 PCT 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指南的指导。
(3) 国际单位应根据 PCT 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指南所规定的要求,设立质量管理体系。
(4) 国际单位和国际局在注意到其按照条约、实施细则、行政规程和本协议规定的各自职责的同时,在履行其所规定的职责时应以国际单位和国际局都认为合适的程度互相予以帮助。
第三条
国际单位的权限
(1) 国际单位应作为任何提交到本协议附录 A 中所指的任何缔约国的受理局或代表该缔约国的受理局的国际申请的国际检索单位,前提是该受理局为此目的指定该国际单位,而且为国际检索目的而提供的该申请或该申请的译文用的是本协议附录 A 指定的语言或语言中的一种,并且,当情况适用时,该国际单位已被申请人选择,本协议附录A 中所指的关于该申请的任何其他要求也得到满足。
(2) 国际单位应作为任何提交到本协议附录 A 中所指的任何缔约国的受理局或代表该缔约国的受理局的国际申请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前提是该受理局为此目的指定该国际单位,而且为国际初步审查目的而提供的该申请或该申请的译文用的是本协议附录 A 指定的语言或语言中的一种,并且,当情况适用时,该国际单位已被申请人选择,本协议附录 A 中所指的关于该申请的任何其他要求也得到满足。
(3) 如果国际申请根据细则第十九条第 1 款(a)项(iii)被提交给国际局作为受理局,本条第 (1)和(2)款同样适用,如同该申请已被提交给根据细则第十九条第 1 款(a)项(i)或(ii)、(b)项或(c)项或细则第十九条第 2 款(i)而已具主管资格的受理局一样。
(4) 国际单位应按本协议附录 B 所述,自行决定其根据细则第四十五条之二进行补充国际检索的程度。
第四条
不要求检索或审查的主题
对于任何国际申请,如国际单位认为其涉及细则第三十九条第 1 款或细则第六十七条第 1 款规
定的主题,国际单位则根据情况依照条约第十七条第 2 款(a)项(i),不应负有检索的义务,或者依照条约第三十四条第 4 款(a)项(i),不应负有审查的义务,但本协议附录 C 规定的主题除外。
第五条费 用
(1) 国际单位承担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涉及的所有收费及其有权收取的所有其它收费的费用表在本协议附录D 中述明。
(2) 根据本协议附录 D 述明的条件和程度,国际单位应:
(i) 如国际检索报告能全部地或部分地以在先检索的结果为依据(细则第十六条第 3 款及细则第四十一条第 1 款),退还全部或部分已支付的检索费,或免收或减收检索费;
(ii) 如国际检索开始之前国际申请已被撤回或视为撤回,退还检索费。
(3) 如要求书被视为没有递交(细则第五十八条第 3 款),或者如在国际初步审查开始之前要求书或国际申请已被申请人撤回,则国际单位应根据本协议附录 D 述明的条件和程度全部或部分退还已支付的初步审查费。
第六条分 类
就细则第四十三条第 3 款(a)项和细则第七十条第 5 款(b)项而言,国际单位应按国际专利分类
标明主题的分类。此外,国际单位可以根据细则第四十三条第 3 款和细则第七十条第 5 款,按本协议附录 E 所述,在其自行决定的范围内,依照该附录所指定的任何其他专利分类标明主题的分类。
第七条
国际单位使用的通信语言
就包括表格在内的通信而言,除与国际局的通信外,考虑到附录 A 中指定的语言和根据细则第九十二条第 2 款(b)项由国际单位授权使用的语言,国际单位应使用附录 F 中指定的语言。
第八条 国际式检索
国际单位应按本协议附录 G 所述,自行决定其进行国际式检索的程度。
第九条 协议的生效
x协议应于 年 月 日加拿大政府书面通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告知其已完成本协 议生效所需内部程序中写明的日期起生效。
第十条
有效期和续签
x协议的有效期于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本协议各方双方应在不晚于 2026 年 7 月开始谈判协议的续签问题。
第十一条修 订
(1) 在不损害本条第(2)和(3)款的情况下,经协议双方同意,可对本协议进行修订,但须经国际专利合作联盟大会批准;修订内容应于双方同意的日期按本协议第九条所列程序生效。
(2) 在不损害本条第(3)款的情况下,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和国际单位加拿大政府之间同意,可对本协议的附录进行修订;尽管有本条第(4)款的规定,修订内容应于双方同意的日期按本协 议第九条所列程序生效。
(3) 通过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的通知,国际单位加拿大政府可以:
(i) 增加本协议附录 A 所指明的国家和语言;
(ii) 修订本协议附录 B 所包含的关于补充国际检索的说明。
(iii) 修订本协议附录 D 所包含的费用表;
(iv) 修订本协议附录 E 所包含的关于专利分类体系的说明;
(v) 修订本协议附录 F 所指明的通信语言;
(vi) 修订本协议附录 G 所包含的关于国际式检索的说明。
(4) 根据本条第(3)款通知的修订应于通知中指定的日期生效,但:
(i) 对于附录 B 的修订,规定国际单位不再进行补充国际检索的,生效的日期应是自国际局收到通知之日起至少六个月以后;并且
(ii)对于附录 D 中包含的任何收费币种或金额的修改,增加新的收费,或附录 D 中所包含的费用的退还和减少,生效的日期应是自国际局收到通知之日起至少两个月以后。
第十二条终 止
(1) 在下列情况下本协议应于 2027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终止:
(i) 加拿大专利局局长加拿大政府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以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或者
(ii)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给加拿大专利局局长加拿大政府以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2) 据本条第(1)款对本协议的终止,除通知中指定更长的期间或者双方同意更短的期间外,应于对方收到通知之后一年生效。
兹证明本协议已由双方签订。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城市]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英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加拿大专利局局长加拿大政府代表: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代表: |
[协议附录未在此转录]
[后接附件三]
加拿大政府和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 关于加拿大专利局局长担任
《专利合作条约》的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协议草案 2
序 言
加拿大政府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下称“双方”,
考虑到《专利合作条约》大会听取了《专利合作条约》技术合作委员会的建议,根据 1970 年 6
月 19 日签订于xxx的《专利合作条约》第十六条第 3 款和第三十二条第 3 款,任命加拿大专利局局长为《专利合作条约》的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并通过了本协议,
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x协议中使用的词语
(1) 就本协议而言:
(a) “条约”是指《专利合作条约》(PCT);
(b) “实施细则”是指条约的实施细则;
(c) “行政规程”是指条约的行政规程;
(d) “条约第……条”是指条约的某条(具体提及本协议某条时除外);
(e) “细则第……条”是指实施细则的某条;
(f) “缔约国”是指条约的某成员国;
(g) “国际单位”是指加拿大专利局局长;
(h) “国际局”是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
(2) 就本协议而言,协议中使用的所有其他词语,若也在条约、实施细则和行政规程中使用的,其含意与条约、实施细则和行政规程中使用的词语相同。
2 协议草案的拟议修订见附件二,其中增加和删除的内容分别通过在有关案文上加下划线和删除线的方式表示。本附件载有修订后协议草案的“誊清”案文,以便于参考。
第二条 基本义务
(1) 国际单位应按照条约、实施细则、行政规程和本协议规定的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职能进行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并履行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其他职责。
(2) 在进行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时,国际单位应使用和遵守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的所有共同规则,尤其是应遵从 PCT 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指南的指导。
(3) 国际单位应根据 PCT 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指南所规定的要求,设立质量管理体系。
(4) 国际单位和国际局在注意到其按照条约、实施细则、行政规程和本协议规定的各自职责的同时,在履行其所规定的职责时应以国际单位和国际局都认为合适的程度互相予以帮助。
第三条
国际单位的权限
(1) 国际单位应作为任何提交到本协议附录 A 中所指的任何缔约国的受理局或代表该缔约国的受理局的国际申请的国际检索单位,前提是该受理局为此目的指定该国际单位,而且为国际检索目的而提供的该申请或该申请的译文用的是本协议附录 A 指定的语言或语言中的一种,并且,当情况适用时,该国际单位已被申请人选择,本协议附录A 中所指的关于该申请的任何其他要求也得到满足。
(2) 国际单位应作为任何提交到本协议附录 A 中所指的任何缔约国的受理局或代表该缔约国的受理局的国际申请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前提是该受理局为此目的指定该国际单位,而且为国际初步审查目的而提供的该申请或该申请的译文用的是本协议附录 A 指定的语言或语言中的一种,并且,当情况适用时,该国际单位已被申请人选择,本协议附录 A 中所指的关于该申请的任何其他要求也得到满足。
(3) 如果国际申请根据细则第十九条第 1 款(a)项(iii)被提交给国际局作为受理局,本条第 (1)和(2)款同样适用,如同该申请已被提交给根据细则第十九条第 1 款(a)项(i)或(ii)、(b)项或(c)项或细则第十九条第 2 款(i)而已具主管资格的受理局一样。
(4) 国际单位应按本协议附录 B 所述,自行决定其根据细则第四十五条之二进行补充国际检索的程度。
第四条
不要求检索或审查的主题
对于任何国际申请,如国际单位认为其涉及细则第三十九条第 1 款或细则第六十七条第 1 款规
定的主题,国际单位则根据情况依照条约第十七条第 2 款(a)项(i),不应负有检索的义务,或者依照条约第三十四条第 4 款(a)项(i),不应负有审查的义务,但本协议附录 C 规定的主题除外。
第五条费 用
(1) 国际单位承担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涉及的所有收费及其有权收取的所有其它收费的费用表在本协议附录D 中述明。
(2) 根据本协议附录 D 述明的条件和程度,国际单位应:
(i) 如国际检索报告能全部地或部分地以在先检索的结果为依据(细则第十六条第 3 款及细则第四十一条第 1 款),退还全部或部分已支付的检索费,或免收或减收检索费;
(ii) 如国际检索开始之前国际申请已被撤回或视为撤回,退还检索费。
(3) 如要求书被视为没有递交(细则第五十八条第 3 款),或者如在国际初步审查开始之前要求书或国际申请已被申请人撤回,则国际单位应根据本协议附录 D 述明的条件和程度全部或部分退还已支付的初步审查费。
第六条分 类
就细则第四十三条第 3 款(a)项和细则第七十条第 5 款(b)项而言,国际单位应按国际专利分类
标明主题的分类。此外,国际单位可以根据细则第四十三条第 3 款和细则第七十条第 5 款,按本协议附录 E 所述,在其自行决定的范围内,依照该附录所指定的任何其他专利分类标明主题的分类。
第七条
国际单位使用的通信语言
就包括表格在内的通信而言,除与国际局的通信外,考虑到附录 A 中指定的语言和根据细则第九十二条第 2 款(b)项由国际单位授权使用的语言,国际单位应使用附录 F 中指定的语言。
第八条 国际式检索
国际单位应按本协议附录 G 所述,自行决定其进行国际式检索的程度。
第九条 协议的生效
x协议应于加拿大政府书面通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告知其已完成本协议生效所需内部程序中写明的日期起生效。
第十条
有效期和续签
x协议的有效期于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双方应在不晚于 2026 年 7 月开始谈判协议的续签问题。
第十一条修 订
(1) 在不损害本条第(2)和(3)款的情况下,经双方同意,可对本协议进行修订,但须经国际专利合作联盟大会批准;修订内容应按本协议第九条所列程序生效。
(2) 在不损害本条第(3)款的情况下,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和加拿大政府之间同意,可对本协议的附录进行修订;尽管有本条第(4)款的规定,修订内容应按本协议第九条所列程序生效。
(3) 通过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的通知,加拿大政府可以:
(i) 增加本协议附录 A 所指明的国家和语言;
(ii) 修订本协议附录 B 所包含的关于补充国际检索的说明。
(iii) 修订本协议附录 D 所包含的费用表;
(iv) 修订本协议附录 E 所包含的关于专利分类体系的说明;
(v) 修订本协议附录 F 所指明的通信语言;
(vi) 修订本协议附录 G 所包含的关于国际式检索的说明。
(4) 根据本条第(3)款通知的修订应于通知中指定的日期生效,但:
(i) 对于附录 B 的修订,规定国际单位不再进行补充国际检索的,生效的日期应是自国际局收到通知之日起至少六个月以后;并且
(ii)对于附录 D 中包含的任何收费币种或金额的修改,增加新的收费,或附录 D 中所包含的费用的退还和减少,生效的日期应是自国际局收到通知之日起至少两个月以后。
第十二条终 止
(1) 在下列情况下本协议应于 2027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终止:
(i) 加拿大政府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以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或者
(ii)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给加拿大政府以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2) 据本条第(1)款对本协议的终止,除通知中指定更长的期间或者双方同意更短的期间外,应于对方收到通知之后一年生效。
兹证明本协议已由双方签订。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城市]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英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加拿大政府代表: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代表: |
[协议附录未在此转录]
[附件三和文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