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823746379811D。 合同约定:加工内容为南乐县湘大年产24万吨高科技生物饲料生产线项目钢结构工程图纸内的一切主、次钢构 件,并出好含有檩条、拉条、套管加工制作和安装图以及上述钢结构部分的制作、抛丸除锈(Sa2.5)、油漆,乙方负责涂装灰色醇酸防锈底漆两遍,总厚度≥125 um, 油漆品牌为齐鲁。甲方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乙方提供全套图纸等技术资料,乙方按图纸和技术要求10日内完成生产加工图、现场安装图的深化,乙方严格按照蓝图的尺寸进行加...
[以案释法专栏]2021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在无特别法定事由情形下,违约金不予调整
案情:2020年5月4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签订了《钢结构加工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定做南乐县湘大年产24万吨高科技生物饲料生产线项目构件加工制作事宜。双方就加工内容、加工产品质量要求、验收标准与方法、交货时间地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达成一致意见,并约定自双方盖章且收到预付款之日起合同生效。
2020年5月1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预付款964166.7元, 2020年6月20日,被告出具《南乐县湘大生物饲料项目》主厂房进度安排清单一份,显示原、被告之间约定于2020年7月6日对“该项目所有钢构件”发货完毕。
后原、被告于2020年6月26日、2020年8月1日、2020年8月11日、2020年8月19日陆续签订其他补充协议,并约定:“诉讼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进行财产保全,如果在诉讼过程中一方进行财产保全,除自行承担财产保全费外,还应按超额冻结资金的双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所冻资金额的2%每月承担利息损失”;2020年8月22日,原告就原合同涉及南乐湘大饲料厂项目增加分项天沟及挡板的工程量。
2020年10月30日被告河南宏康钢结构有限公司出具宏康钢结构发货单一份,显示至2020年11月2日被告最后一批货物装车并发货完毕,由原告方收货人收货确认。2020年11月13日被告河南宏康钢结构有限公司出具的对账结算单显示工程结算额为3415522.4元。
根据《钢结构加工合同》显示,涉案工程项目需要被告生产钢构件用于主厂房、卸料棚、原料仓库、成品库、锅炉房的建造,楼层板、屋面檩条、天沟、挡板的工程量为后期追加。就后期补充协议增加的工程量双方未明确约定因此而顺延主厂房钢构件的工期或延期交货,被告辩称2020年9月4日原被告之间有一份增加关于天沟的工程量的补充协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
裁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义务。关于违约问题,原告主张被告违约情形包括质量违约和工期违约,2020年12月4日原告申请对涉案钢结构钢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存在质量问题之处进行维修整改所需费用进行评估,但审理过程中,原告行使诉权自愿撤回鉴定申请及诉讼请求第二项关于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提供产品的质量问题导致原告损失56835元的请求,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工期违约,原告主张合同签订后被告应按照双方约定于2020年7月6日发货完毕,被告辩称原告亦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涉案工程因增加工程量和存在因环评、安检年检等原因导致被告无法按时生产发货。因环保原因停工系被告自身原因违反环保相应行政法规不符合环保政策导致,不属于不可抗力,本院对此辩解不予采纳。根据已有证据显示,双方均有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之处,原被告之间最晚的补充协议签订于8月22日,在原告陆续增加工作量的情况下,被告因此延期交货,称主厂房原合同内容于2020年8月27日发货完毕合情合理,故被告逾期交货时间应从2020年8月28日开始计算。
关于违约金,双方约定逾期交付定做产品,每逾期一天,被告按每天1000 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本案双方当事人均系合法存续的商事主体,对违约金的约定应是建立在合理预判预期收益及违约后果的基础之上,在无特别法定事由情形下,不应进行调整。被告存在逾期交货的行为,逾期时间为66天,根据约定,违约金共计66000元。原被告均未上诉。
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是审理法官认为,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损失赔偿条款,除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外,一方当事人以损失赔偿金数额过高或过低为由请求调整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当事人是一般民事主体还是商事主体。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在违约金酌减问题上应有所区别,商事主体在诉讼中自愿给对方出具和解协议并承诺高额违约金,但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下,未依和解协议约定履行后续给付义务,属于主观上具有严重的恶意,此种情形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惩罚性违约金,可不予酌减。
附:案例相关裁判文书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2020)豫0922民初3994号
原告: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00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823746379811D。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河南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宏康钢结构有限公司。
住所地: 清丰县产业集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9223173595560。
法定代表人:xxx,男,汉族,1988年5月30日出生,住xxxxxxxxxxxx0排,身份证号:410922198805302015。
原告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宏康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原告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裁定,对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被告河南宏康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逾期交付定做产品118天的违约金共计118000元(自2020年7月7日计算至2020年11月2日);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6835元;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因南乐县湘大年产24万吨高科技生物饲料生产线项目钢结构工程与被告签订了《钢结构加工合同》,被告按照原告要求加工制作钢结构构件,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双方约定了钢结构构件的出厂顺序,由被告负责送货至工地现场,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交付定做产品,每逾期一天,被告应按每天1000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如被告生产的产品质量有问题,造成现场安装困难,被告必须2天内整改解决,如被告未整改到位造成损失由被告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按时足额给付了货款,但被告未按照约定时间发货,致使原告工地施工进度延迟,被告生产的部分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尺寸不符合标准,且拒绝整改,为不延误工程进度,原告只能自行委托工人进行整改,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就违约责任协商时发生争议,被告拒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第二项关于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6835元的请求。
被告河南宏康钢结构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关于迟延发货的问题是由于被告受环保制约不可抗力政策,安检年检,无法生产发货。原告又增加工程量,所有工期往后顺延,原告未按厂房顺序提货,生产好的不拉走。钢结构有生产缺陷,安装占主要责任,安装方法不对。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上约定,在诉讼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进行财产保全,越高违背合同协议造成被告无法正常运转,对被告的损失原告应承担双倍违约责任。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4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签订了《钢结构加工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定做南乐县湘大年产24万吨高科技生物饲料生产线项目构件加工制作事宜。双方就加工内容、加工产品质量要求、验收标准与方法、交货时间地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达成一致意见,并约定自双方盖章且收到预付款之日起合同生效。
合同约定:加工内容为南乐县湘大年产24万吨高科技生物饲料生产线项目钢结构工程图纸内的一切主、次钢构件,并出好含有檩条、拉条、套管加工制作和安装图以及上述钢结构部分的制作、抛丸除锈(Sa2.5)、油漆,乙方负责涂装灰色醇酸防锈底漆两遍,总厚度≥125 um,油漆品牌为齐鲁。甲方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乙方提供全套图纸等技术资料,乙方按图纸和技术要求10日内完成生产加工图、现场安装图的深化,乙方严格按照蓝图的尺寸进行加工制作,乙方在制作过程中如果对甲方的图纸有异议,乙方提出书面意见给甲方签收后,甲方2日内给与答复,工期顺延。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认可的本合同范围内图纸和《钢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建筑钢结构焊接规范》 (JGJ81- 2002)及图纸要求组织制作,确保钢构件制作验收质量达到合格。
验收标准和方法为:加工过程中,乙方应配合甲方对构件质量抽查,甲方定做的全部产品应在乙方厂内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发货,甲、乙双方对加工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以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为准。
交货时间为根据甲方要求加工顺序加工,以单栋钢结构厂房为单位分批送货,乙方自收到预付款之日起30天-40天交货完毕。
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先预付总货款的30%,在合同签订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提货时付100吨的67%货款发货,依次类推,在提最后一批货物时货款付至总货款的97%,所有货物均需在乙方厂内验收合格无争议后准予发货,剩余货款于货物到达工地之日起一周内付清。
双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必须严把质量关,杜绝生产出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因乙方所加工的产品质量问题(如尺寸误差)而造成现场安装困难,乙方必须在2天内进行整改或协调解决,如属于乙方责任未整改到位或因检测不合格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属于乙方责任的部分);逾期交付定做产品,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每天1000 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单方解除合同,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工程款10%的违约金。甲方未按合同要求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工期将予以顺延,甲方逾期提货,每逾期一天按每天1000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单方解除合同,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工程款10%的违约金,并由此承担乙方已生产产品的全部损失。
2020年5月1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预付款964166.7元, 2020年6月20日,被告出具《南乐县湘大生物饲料项目》主厂房进度安排清单一份,显示原、被告之间约定于2020年7月6日对“该项目所有钢构件”发货完毕。
后原、被告于2020年6月26日签订关于增加生产主厂房的楼层板17.55吨及挡板2.13吨、2.88吨的补充协议;于2020年8月1日签订关于增加制作原合同年产24万吨高科技生物饲料生产项目主厂房所有屋面檩条的补充协议;于2020年8月11日签订关于增加生产用于主厂房及其他单体上的墙面檩条35吨的补充协议;于2020年8月19日签订增加生产除主厂房外,其他单体的屋面檩条8.02吨的补充协议,并在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诉讼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进行财产保全,如果在诉讼过程中一方进行财产保全,除自行承担财产保全费外,还应按超额冻结资金的双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所冻资金额的2%每月承担利息损失”;2020年8月22日,原告就原合同涉及南乐湘大饲料厂项目增加分项天沟及挡板的工程量。
2020年10月30日被告河南宏康钢结构有限公司出具宏康钢结构发货单一份,显示至2020年11月2日被告最后一批货物装车并发货完毕,由原告方收货人收货确认。
2020年11月13日被告河南宏康钢结构有限公司出具的对账结算单显示工程结算额为3415522.4元。
根据《钢结构加工合同》显示,涉案工程项目需要被告生产钢构件用于主厂房、卸料棚、原料仓库、成品库、锅炉房的建造,楼层板、屋面檩条、天沟、挡板的工程量为后期追加。
就后期补充协议增加的工程量双方未明确约定因此而顺延主厂房钢构件的工期或延期交货,被告辩称2020年9月4日原被告之间有一份增加关于天沟的工程量的补充协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
另查明,原告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为此支出保全费1394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钢结构加工合同》、河南宏康钢结构有限公司对账结算单、河南宏康钢结构有限公司宏康钢结构发货单、河南宏康钢结构有限公司发货进度安排清单、补充协议7份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义务。关于违约问题,原告主张被告违约情形包括质量违约和工期违约,2020年12月4日原告申请对涉案钢结构钢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存在质量问题之处进行维修整改所需费用进行评估,但审理过程中,原告行使诉权自愿撤回鉴定申请及诉讼请求第二项关于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提供产品的质量问题导致原告损失56835元的请求,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工期违约,原告主张合同签订后被告应按照双方约定于2020年7月6日发货完毕,被告辩称原告亦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涉案工程因增加工程量和存在因环评、安检年检等原因导致被告无法按时生产发货。因环保原因停工系被告自身原因违反环保相应行政法规不符合环保政策导致,不属于不可抗力,本院对此辩解不予采纳。根据已有证据显示,双方均有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之处,原被告之间最晚的补充协议签订于8月22日,在原告陆续增加工作量的情况下,被告因此延期交货,称主厂房原合同内容于2020年8月27日发货完毕合情合理,故被告逾期交货时间应从2020年8月28日开始计算。
关于违约金,双方约定逾期交付定做产品,每逾期一天,被告按每天1000 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本案双方当事人均系合法存续的商事主体,对违约金的约定应是建立在合理预判预期收益及违约后果的基础之上,在无特别法定事由情形下,不应进行调整。被告存在逾期交货的行为,逾期时间为66天,根据约定,违约金共计660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交纳了保全费1394元,此为原告因本案而产生的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主张原告有逾期付款行为和辩称原告违背补充协议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造成被告损失应承担双倍违约责任,因被告未进行反诉,且财产保全权是法定的程序权利,合同双方主体不能对该法定权利进行处分,故本案中不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宏康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6000元;
二、驳回原告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96元,减半收取计1898元,由原告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82元,被告河南宏康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716元。保全费1394元,由被告河南宏康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xxx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