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樓層 編號 車位形式 登記方式 規格 每一車位面積 □地下一樓 第 號 平面車位 法定車位:編號99~110(持分產權) □寬2.5米x長6米x高2.1米□寬2.5米x長5.5米x高2.1米□寬2.3米x長5.5米x高2.1米□寬3.5米x長6米x高2.1米(殘障) 如附件(十一) 約29.19平方公尺(約8.83坪) □地下二樓 第 號 殘障車位:編號77、78法定車位:編號67~98(持分產權) □地下三樓 第 號 法定車位:編號35~66(持分產權) □地下四樓 第 號...
新北市政府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自主檢查表
業者名稱:麗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案名:麗捷花園廣場
案場地址:新北市三重區元信二街環河北路二段口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 條文位置 | |
ㄧ、契約審閱權(應記載第 1 點) |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年_月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土地及房屋契約書第 1 頁前。 |
二、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應記載第 3 點) | (一)土地坐落: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土地,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 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 區 用地)。 (二)房屋坐落: 同前述基地內「 」編號第 棟第 樓第 戶(共計 戶),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 年 月 日第 號建造執照(建造執照暨核准之該戶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三)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1、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 □自行增設停車空間□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為□地上□地面□地下第 層□平面式□機械式□其他 ,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 號之停車空間計 位,該停車位□有□無獨立權狀,編號x xxx x,xxxxxxx xx,x xx,x xx。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如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其面積應按車位(格)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空間有關之因素,依第二目之比例計算之(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建造執照核准之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2、前目停車空間如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列明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 3、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 | x項應記載內容之(一)土地坐落訂於土地契約書第 1 頁第一條。 (二)房屋坐落訂於房屋契約書第 1 頁第一條。 (三)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訂於房屋契約書第 4 頁第一條。 |
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 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 | ||
三、房地出售 | (一)土地面積: | 本項應記載內容之(一)土地面積訂 |
面積及認定 | 買方購買「_」_戶,其土地持分面積 | 於土地契約書第 1 頁第一條。 |
標準(應記載 | _平方公尺(_坪),應有權利範圍為 | (二)房屋面積訂於房屋契約書第 1 |
第 4 點) | _,計算方式係以主建物面積_平方公 | 頁第一條。 |
尺(_坪)占區分所有全部主建物總面 | ||
積_平方公尺(_坪)比例計算(註: | ||
如有停車位應敘明車位權利範圍或以其 | ||
他明確計算方式列明),如因土地分割、 | ||
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 | ||
積辦理所有權登記。 | ||
(二)房屋面積: | ||
本房屋面積共計_平方公尺(_坪),包 | ||
含: | ||
1、專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 | ||
坪)。 (1)主建物面積計 平方公尺(_坪)。 | ||
(2)附屬建物面積計_平方公尺(_ | ||
坪)。包括: □陽臺 平方公尺( 坪)。 |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前已申 請建造執照者,其屋簷 平方公尺( 坪)及雨遮 平方公尺( 坪)。 | ||
2、共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 | ||
坪)。 | ||
3、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得登記總面積 | ||
之比例_%。 | ||
(三)前二款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 | ||
面積有誤差時,買賣雙方應依第六點規 | ||
定互為找補。 | ||
四、共有部分 | (一)本房屋共有部分項目包含□不具 | x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契約書第 2 |
項目、總面積 | 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門廳、□走道、 | 頁第一條。 |
及面積分配 | □樓梯間、□電梯間、□電梯機房、□ | |
比例計算(應 | 電氣室、□機械室、□管理室、□受電 | |
記載第 5 點) | 室、□幫浦室、□配電室、□水箱、□ | |
蓄水池、□儲藏室、□防空避難室(未 | ||
兼作停車使用)、□屋頂突出物、□健身 | ||
房、□交誼室□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 )。 (二)本「 」共有部分總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主建物總面積計 平方 公尺( 坪)。前款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 | ||
係依買受主建物面積與主建物總面積之 | ||
比例而為計算(註:或以其他明確之計 |
算方式列明),其面積係以本「 」共有 部分總面積乘以該權利範圍而為計算。 | ||
五、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應記載第 6 點) | (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 (二)依第四點計算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三)前款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 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契約書第 1 頁第一條。土地契約書第 1 頁第一條。 |
六、契約總價 (應記載第 7點) | 本契約總價款合計新臺幣_仟_佰_拾 _萬_仟元整。 (一)土地價款:新臺幣_仟_佰_拾 _萬_仟元整。 (二)房屋價款:新臺幣_仟_佰_拾 _萬_仟元整。 1、專有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1)主建物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2)附屬建物陽臺部分:新臺幣_仟 _佰_拾_萬_仟元整(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2、共有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三)車位價款:新臺幣_佰_拾_萬 _仟元整。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契約書第 5 頁第二條。土地契約書第 2 頁第二條。 |
七、履約保證機制(應記載第 7-1 點) | 本預售屋應辦理履約擔保,履約擔保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 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 | x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契約書第 6頁第二條之一、附件十五,土地契約書第 2 頁第二條之一。採不動產開發信託。 |
影本予買方。 □價金返還之保證 x預售屋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 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價金信託 x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同業連帶擔保 x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 ○○公司(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之。 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x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 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 ||
八、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應記載第 11 點) | (一)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件之建材設備表施工,除經買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賣方能證明有不可歸 責於賣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 | x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契約書第 18 頁第十一條之一。 |
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二)賣方保證建造本預售屋不含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三)前款石棉或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使用,不得違反使用時主管機關所定之管理方式及許可之目的用途,但如有造成買方生命、身體及健康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四)賣方如有違反前三款之情形,雙 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 ||
九、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應記載第 12 點) | (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 年 月 日之前開工,民國 年 月 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1、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2、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 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契約書第 11 頁第五條。 |
十、驗收(應記 載 第 13點) | 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 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第一項接通自來水、電力之管線費及其相關費用(例如安裝配置設計費、施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由賣方負擔;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 可接通狀態之約定,除契約另有約定,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契約書第 20 頁第十四條。 |
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外,其管線費及相關費用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預售屋基地範圍內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賣方負擔。 (二)預售屋基地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買賣雙方議定 之;未議定者,由賣方負擔。 | ||
十一、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應記載第 14 點) | (一)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 (二)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三)賣方違反前二款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賣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賣方應於買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1、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2、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賣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賣方。 3、本款第一目、第二目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部兌現。 (五)第一款、第二款之辦理事項,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買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買方應於接獲賣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賣方,另如因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買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賣方權益時,買方 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土地契約書第 8 頁第七條及房屋契約書第 13 頁第八條。 |
十二、通知交屋期限(應記載第 15 點) | (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目義務: 1、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2、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3、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4、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二)賣方應於買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使用執照(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賣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買方,並發給遷入證明書,俾憑換取鎖匙,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三)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 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賣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 (四)買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本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保 證金亦由買方負擔。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契約書第 21 頁第十五、十六條、第 12 頁第六條。 |
十三、保固期限及範圍(第 17 點) | (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 部分(如: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樓梯、擋土牆、雜 項工作物涉及結構部分...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 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一年,賣方並應於交屋 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證。 (二)前款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 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契約書第 17 頁第十一條。 |
十四、違約之處罰(應記載第 24 點) | (一)賣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二)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契約書第 16 頁第九條及土地契約書第 11 頁第九條。 |
之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三)買方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四)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五)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款之請 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 ||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 ||
一、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二、出售標的不得包括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 三、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四、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原買賣契約書。 五、不得約定請求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所訂百分之二十年利率之利息。六、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七、附屬建物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約定計入買賣價格。 |
契約審閱權
茲就預定土地買賣事宜,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其約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買方攜回審閱 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買方並於後列空欄處簽名表示確實認知本約內容: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x x x
★契約審閱權特別磋商約定:
預定土地買賣契約書
買方:
立契約書人
賣方:x x x
x就『麗捷花園廣場』(以下簡稱本社區)其土地買賣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條
買賣標的標示及權利範圍:
第 一
一、預定買賣土地標示:座落於xxxxxxxxx00xx一筆土地,面積共計約2166.13平方公尺(約655.25坪)內建築基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編號 棟 樓之房屋基地持分暨地下室 層 號,屬平面式車位,基地持分面積,其持分權利之計算如下:
二、土地持分面積:買方購買該戶,其土地持分面積約 點
平方公尺(約 點 坪),應有權利範圍為基地總面積萬分之 (內含停車位 位,持分萬分之 ),計算方式係扣除車位所佔土地持分,再以買方專有面積約 點 平方公尺(約 點 坪)占區分所有全部專有總面積約8327.39平方公尺(約2519.04坪)之比例計算,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
三、土地持分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部分價款除以土地持分面積所計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四、土地持分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賣方則一次無息退還已收價款,買方不得再請求任何損害賠償。
五、車位持分土地面積:每壹車位之土地持分面積=基地總面積之萬分二。
六、為滿足持分總和為一,若有進位取捨問題,應以賣方計算之持分總表所列持分為準。
條
買賣價款
第 二
一、本契約土地買賣總價款合計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此金額已含車位價款(本買賣價款不得因物價之波動,而主張增減)。
(一)土地價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二)車位價款:新臺幣 佰 拾 萬元整。
二、若賣方需調整本契約房屋及土地之售價比例,買方同意無條件配合,惟不得變動本房地買賣之總價款。
第二條之ㄧ 履約擔保機制
x預售屋應辦理履約擔保,履約擔保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華南商業銀行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本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價金返還之保證
x預售屋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賣方應提供上開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價金信託
x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
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賣方應提供上開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同業連帶擔保
x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 公司(同業同級之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可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訂之。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x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條
付款辦法及逾期付款之處理
第 三
一、買方應按附件(一)之「土地付款明細」按期如數給付賣方。二、買方應於接到賣方繳款通知七天內以現金或即期支票逕向賣方指定之辦事處或指定之銀行專戶繳付土地價款;賣方應於
發次期繳款通知時附上前期已繳土地價款之收據予買方。有關本契約各期款項支付,買方同意其與賣方間如有對待給付,皆有先為履行之義務。
銀行別:華南銀行樟樹灣分行
戶 名:華南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麗捷預售房地款帳 號:000-00-0000000
三、買方如逾期給付各期款項超過五日,仍未繳清期款買方應加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並應於該期期款繳款時一併繳付。但如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達七日內仍未繳者,雙方同意依本契約第九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但前項情形賣方同意緩期支付者不在此限。
四、若買方以支票繳付期款或遲延利息者,倘該支票不能兌現,視為買方未依約定繳款。
五、預售房屋之興建工程倘提早完成者,賣方得逕行通知買方辦理銀行對保、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及交屋,買方尚未繳清之自備款、尾款等皆須依賣方通知之期間內付清完畢。
條
貸款約定
第 四
一、買方就(附件二)『付款辦法表』中銀行貸款部分,如不辦理貸款者(含減少貸款),其原預定辦理貸款之金額或減少貸款之金額應以現金或即期支票依下列約定支付賣方:
(一)於建物保存登記公告時,由買方支付原預定貸款金額或減少貸款金額百分之五十。
(二)於辦理產權移轉契稅單取得時,買方支付原預定貸款金額或減少貸款金額百分之五十。
二、買方如委託賣方向金融機構代辦貸款以資抵繳買賣價款者,應於簽立本契約時,另書立「代辦貸款委託書」(如附件三)交付賣方,並須遵守下列事項:
(一)買方與賣方洽定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時,由買賣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惟買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買方之貸款條件時,買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買方 應配合金融機構之規定及賣方之通知日
起二十日內辦妥相關貸款手續。
1、所稱之貸款手續包含但不限於完成辦理開戶、對保並預立經簽章之取款條及委託撥付文件,以及於簽約同時開立與預定貸款同額之擔保本票壹紙或提供相當之擔保予賣方。
2、前目所指貸款擔保本票之到期日授權賣方填載,如賣方未如期收到貸款或買方未補足差額時,賣方得逕將上開本票填載到期日予以行使本票權利或行使擔保權利,買方不得以任何事由終止本票之授權或否認其授權之效力,賣方收到貸款全額及買方補足之差額後,於交屋時應返還該紙本票或解除擔保。
(二)買方同意以所購得之房屋產權及其基地持分(以下簡稱本戶房地產權)供擔保,設定抵押權予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並於抵押設定完成後,由貸款金融機構將貸款金額直接撥付賣方,以資繳納本土地買賣契約之價款。
三、依前項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列各款處理:
(一)可歸責於買方之下列事由致金融貸款未能獲准核撥或低於預定貸款金額時,其未獲貸款之金額或差額,視為買方不辦貸款,買方同意於賣方書面通知日起十天內付清款項,違者依買方違約規定辦理:
1、買方經金融機構審核或向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買方之財力狀況,認定買方不符辦理貸款之資格者。
2、買方以未成年人、現正服兵役者為借款債務人或有其他原因致金融機構不同意核准貸款者。
3、買方拒絕辦理或未依賣方、金融機構或地政士通知期限辦理貸款手續者。
4、買方中途放棄或中止辦理貸款者。
5、買方無本條第四項之情形而阻止金融機構撥付款項或促使金融機構暫緩撥付款項者。
6、買方非首購貸款客戶致貸款金額或貸款成數受有限制者。
7、其他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
(二)可歸責於賣方時,差額部分,賣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如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有權解除契約。
(三)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賣方得審核是否由買方分期清償或買賣雙方得解除契約,如解除契約時,賣方將已收價款扣除必要費用後,一次無息返還買方。
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解除契約,如解除契約時,賣方將已收價款扣除必要費用後,一次無息返還買方。
四、買方如自洽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者,應於簽立本契約同時,另書立「自洽貸款協議書」(如附件四),並遵守下列事項:
(ㄧ)買方同意以本戶房地產權提供擔保,設定抵押權予其自洽之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並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且於抵押設定完成後,由該貸款金融機構將貸款金額直接撥付賣方,以資繳納本預定土地買賣契約之價款;相關手續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
(二)買方除本條第四項之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金融機構撥付貸款予賣方。
(三)買方同意於本社區辦理貸款之承購戶中第一戶撥付貸
款金額予賣方之日起一個月內繳清「土地付款明細」中銀行貸款總額,逾期按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延遲之利息加計滯納金,至本戶撥付貸款日止,於交屋款時結算,多退少補。
(四)買方自洽貸款之核准金額低於本契約「土地付款明細」銀行貸款金額時,其差額部分經賣方通知七日內一次繳清。
五、貸款撥付
x契約定有前點貸款約定者,於產權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除有違反房屋契約第十一條第三款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或暫緩撥付貸款金額予賣方。若有上述情事,賣方依第四條將買方開立之本票填載到期日予以行使本票權利或行使擔保權利,及依第九條第二項辦理。
六、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發生之利息,因屬買方購屋貸款產生,買方同意自核撥貸款後自行負擔,與賣方無涉。但於賣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
條
稅規費負擔
第 五
一、土地增值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申報,並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其逾三十日申報者,以提出申報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由賣方負擔,但如買方未依第七條規定及通知期限提供所需相關證件或換約、解約等因素,因其而增加之增值稅由買方負擔。土地產權移轉及抵押設定所產生之印花稅、登記規費、書狀費、地政士登記服務費、代辦手續費、實價登錄代辦費、代刻印章費、火災保險費、地震保險費、自來水、電力之預繳水費與各項手續費,悉由買方負擔。
二、地價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通知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
方負擔,該日期後由買方負擔,其稅期已開始而尚未開徵者,則依前一年度地價稅單所載該宗基地課稅之基本稅額,按持分比例及年度日數比例分算賣方應負擔之稅額,由買方應給付賣方之交屋尾款中扣除,俟地價稅開徵時由買方自行繳納。
三、買方對於其應負擔之各項稅費,應依賣方通知期限預繳預估款項,嗣後憑單據多退少補。
上開所列由買方負擔之費用,買方明確認知不包含於本契約所列之買賣總價款。
條
擔保責任
第 六
一、本買賣不動產賣方保證產權清楚,並無一物數賣、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承攬人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之一,如有上述情形,賣方應於本預售屋交屋日前負責排除、塗銷之,但本契約有利於買方者,從其約定。有關本契約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買方不得將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提供予第三人作為擔保或轉讓,否則其行為對賣方不生效力,且其因此所造成之損害應由買方負責。如買方與第三人發生糾紛,致買方因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遭第三人假扣押,假處分或強制執行時,均視為買方違約。賣方得不經催告手續逕行解除本契約,買方願由賣方依本契約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絕無異議。
條
產權移轉
第 七
一、土地產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賣方應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所有權移轉登記,如賣方違反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
金)時,賣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二、賣方應於買方履行下列義務後,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買方應繳清土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二)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賣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賣方。
(三)本款第一目、第二目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部兌現。
(四)其他買方依約應於產權移轉登記前履行之義務。
三、本契約土地產權申報、移轉、抵押權設定及辦理貸款抵押登記等手續,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統籌辦理。
四、買方應於繳付使照取得款後七日內提供有關證件,並依賣方或其指定之地政士通知期限內預繳應繳之一切稅規費(賣方代繳後如有餘額,應於交屋時無息退還買方)。日後如需買方出面、補蓋印章、補具證件或配合其他應協辦之事項時,買方須配合辦理,不得藉故延誤;買方已提供之證件如有變更之情事時,應即通知賣方或其指定之地政士,並依上開約定補具證件,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土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賣方。
五、買方違反前項約定,致影響產權登記、拖延貸款核貸時間、使稅費增加或發生稅費之滯納金及怠報金,或影響其他客戶產權登記時,除增加之稅費、滯納金及怠報金無論屬誰名下均由買方補貼予賣方或繳納外,買方並應負責賠償賣方及其他客戶因此所受之貸款利息及其他一切損失。
六、買方於對保同時應預立及交付本件房地產權過戶返還書類
(含印鑑證明兩份)予賣方,並同意若因買方因素(包含但不限於阻止金融機構撥款)致金融機構貸款未能於產權過戶及抵押設定後三日內撥款予賣方時,賣方除可行使買方於對保時預立之本票外,亦得以賣方或賣方指定之地政士為代理人(視為買方無條件委任),逕以預立之過戶返還書類將房地產權過戶返還賣方或賣方指定第三人並塗銷金融機構抵押權設定(買方同意金融機構逕將塗銷同意書出具予賣方),因此增加之一切費用均由買方負擔,過戶返還後,依本約第四條第一項買方不辦理貸款之程序辦理。若金融機構於房地產權過戶及抵押設定後三日內順利撥款予賣方,則該等書類應於買方完全履約後與權狀一同於交屋時返還買方。 ※本約定經買方審閱,並充分理解無誤,願配合辦理。
★買方簽名確認:
七、買方尚未付清價款及各項稅規費並履行本契約各條款完畢前,賣方或其指定之地政士對買方之產權權狀及相關憑證等資料有留置之權,俟買方付清價款及各項稅規費並履行本契約各條款完畢,由賣方連同房屋一併交付買方,買方絕無異議。
八、買方為外國人者,買方應於本社區建築物結構體完成前,提供應備之身分證明文件,並配合地政事務所向主管機關完成法定報備程序。
九、買方為未成年人者,買方應於產權移轉前配合賣方或其指定地政士完成贈與稅之申報、完稅程序。
十、買方於房地所有權過戶前,雖無其他違約事由,但若無理由或以不成立之理由透過口頭、書面或其他任何方式預示拒絕給付(包含但不限於預示拒絕撥付銀行貸款或其他款項,抑或是雖履行本條第三項之義務但又於所有權過戶前表明拒絕
過戶所有權等等)者,賣方得停止或撤銷房地所有權過戶手續,並依違約之處罰約定辦理。
第 | 八 | 條 | 土地之點交 x約土地(房屋基地)因係持分所有,以辦理交屋手續時交付土地權狀視同基地持分之點交。 |
第 | 九 | 條 | 違約及解約處理 一、若賣方有要求增加價款、違約不賣或於買方付清價款後無故 |
不履行移轉登記義務等違約事情,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違反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買方得主張解除本契約及與本契約有相互依存關係之契約,買方有效解約時,賣方除退還所收價款及延遲利息外,並應賠償本契約總價百分之 違約金(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但若買方所繳價款未達本契約買賣價之百分之十五,以買方已繳價款為限,買方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二、買方如有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或要求減少價款、違約不買、不按約定日期付款、不依賣方通知期限內完成申辦貸款手續、不依約定提供產權移轉所需證件或不依通知期限配合辦理對保手續時,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告,並於催告函送達七日內仍未支付、未提供證件、未配合辦理相關手續或未補正應盡義務者,賣方得解除契約並沒收依土地總價款百分之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賣方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三、賣方依本條第二項解除契約後,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賣方依本條第二項解除契約後,本戶土地由賣方收回另行處分,買方不得異議。若賣方已辦理土地產權申請者,買方同意賣方得逕行以買方名義及印章撤銷申
報,其因而增加之稅費及損失均由買方負擔。
(二)倘賣方已將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買方或其指定人名義者,買方應無條件負責將該所有權於十五日內辦理移轉登記歸還賣方所有(此時賣方亦得以第七條第六項之預立過戶返還書類及印章,以賣方或賣方指定之地政士為代理人《買方同意授權由賣方代為委任》,逕將房地所有權過戶返還賣方並塗銷金融機構抵押權設定),費用及稅費均由買方負擔,買方無異議,違者買方應另賠償賣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失及訴追費用
(含委請律師代理訴追及強制執行之一切費用)。
四、倘因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例如政令限制或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原因),致使賣方不能履行本契約時,雙方同意無條件解除本契約,解約時賣方應將所收價款無息一次退還買方,買方不得異議。
條
第 十 契約轉讓、供作擔保及更換之限制
一、本契約簽定日起買方即為產權登記名義人,未經賣方同意不得 更換他人;倘買方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對買方依本契約所應負擔之一切義務,願負連帶保證人之責任;且買方成年後,其連帶保證責任仍不受影響。
二、買方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者,於本契約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賣方同意,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但其他因更換所增加之一切費用均由買方負擔。
三、前款之轉讓,除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免手續費外,賣方得向買方收取本契約土地總價款千分之一之手續費外,其他因更換所增加之一切費用均由買方負擔。
四、於本契約簽訂後,買方因個人因素欲更換戶別、車位、增減裝修(潢)工程者,應經賣方同意。若經賣方同意更換時,
買方除應繳納本契約土地總價款千分之一之手續費予賣方外,其他因更換所增加之一切費用均由買方負擔。
條
第 十一
買方授權賣方代刻印章乙枚,並於簽約之同時書立「代刻印章委託書」(如附件二),以便於辦理本戶房地產權之移轉及抵押設定貸款及本約其他事項等手續,並授權賣方依其內容使用,賣方不得將本印章使用於上開授權範圍以外之用途,交屋同時返還給買方。
條
第 十二
其他約定事項
一、買賣雙方通訊處均以本契約所載聯絡地址為準,如有變更應即時以書面掛號通知對方,否則因無法送達或遭拒收致使函件退回者,均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為送達日期。
二、本契約約定事項之效力及於雙方之受讓人、使用人、繼承人、承租人及管理人。
三、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相關之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其與本契約條文具同等效力,但解釋上應與本約作體系性合理之解釋。
條
第 十三
契約聯立
一、賣方同意對本契約房屋起造人,依「預定房屋買賣契約書」所應履行之義務負連帶責任;買方同意違反「預定房屋買賣契約書」之約定時,買方喪失「預定房屋買賣契約書」之權利,同時亦喪失本契約之權利。
二、房屋與土地買賣契約有不可分之併存關係,兩契約任一買賣當事人違約者,皆視為房屋與基地買賣契約全部違約,無違約之一方可向違約之當事人依約主張權利,對任一契約之解除,效力及於兩契約全部。
三、基於房屋與基地應共同出售且實質上為同一權利單位關係,
若於土地買賣契約中另有本契約未約定而解釋上不宜分別房屋與基地而適用者,房屋部分應準用之。
條
第 十四
如因本契約而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新北市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條
第 十五
契約審閱及分存
一、本契約所有事項雙方確已詳細審閱,買賣雙方了解並同意本契約之權利義務內容僅以載明於本契約書內為準,縱使賣方、賣方人員或代銷人員對本契約相關事項有所承諾,亦應載明於契約內始生效力,否則買方不得以該等人員口頭說詞,而對賣方為任何主張或請求。又賣方為銷售目的所制作之廣告文宣及相關透視圖、模型及公共設施照片參考圖,係以寫意手法表現,賣方保有美化修改權;另樣品屋之室內裝修材料、裝飾品及附近環境之配置圖說等僅供參考,均為買方所任認知、瞭解。(下列空欄處簽名表示確認)
★買方簽名確認:
二、本契約書乙式貳份,買賣雙方各執壹份為憑。(本契約印花各自貼足)。
本約附件:
(一)土地付款明細
(二)代刻印章委託書
(三)代辦貸款委託書
(四)自洽貸款協議書
(五)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確認同意書
(六)信託證明書
(七)「不動產開發信託」說明
附件(六) 信託證明書
契約審閱權
茲就預定房屋買賣事宜,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其約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買方攜回審閱 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買方並於後列空欄處簽名表示確實認知本約內容: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麗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契約審閱權特別磋商約定:
預定房屋買賣契約書
買方:
立契約書人
賣方:麗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茲就『麗捷花園廣場』(以下簡稱本社區)房屋買賣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條
買賣標的標示及權利範圍
第 一
一、房屋座落:
新北市三重區仁信段15地號土地( 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面積共計2166.13平方公尺(約655.25坪),基地內興建之『麗捷花園廣場』。
編號 棟 樓,共計壹戶,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 108年12月03日第108重建字第00557號建造執照。(建造執照如附件十四;地上一層為一般零售業;二層至十二層為集合住宅)
二、房屋面積:
共計約 點 平方公尺(約 點 坪,不含汽車停車位,汽車停車位詳本條第五項)包括:
(一)專有部分,面積共計 點 平方公尺,(約
點 坪),包括:
1、主建物:計約 點 平方公尺(約
點 坪,內含夾層 點 平方公尺)。
2、附屬建物:陽台計約 點 平方公尺
(約 點 坪)。
(二)共有部分:計約 點 平方公尺(約 點 坪)。
(三)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登記總面積之比例 點 %。三、前項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持分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一)共有部分包含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位空間另計外,係指:一樓公共服務空間(交誼廳)、大廳、櫃檯、走道、公用廁所、自行車停車空間、車道、各層樓梯間、戶外安全梯、升降機、梯廳、管道間及地下層機車停車位、垃圾儲藏室、垃圾車暫停處、受電箱、台電配電場所、防災中心、儲藏室、水箱、發電機房、電信機房、消防機房、機房、屋頂平台、屋頂凸出物及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上開列舉項目意在說明共有部分範圍,若本社區未實際規劃或無必要者,則不計入共同使用部分)。
(二)共有部分總面積計4392.73平方公尺(約1328.80坪),專有部分總面積計8327.39平方公尺(約2519.04坪),前款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係依買受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而為計算。
(三)為滿足持分總和為一,若有進位取捨問題,應以賣方計算之持分總表所列持分為準,買賣雙方不得要求面積誤差之找補。
四、房屋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一)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計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二)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賣方則一次無息退還已收價款,買方不得再請求任何損害賠償。
(三)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
(四)汽車停車位長、寬尺寸之認定,相鄰車位測量至車位線中心,無相鄰停車位部分則測量至車位線外緣。買賣雙方並同意長、寬尺寸超過不論多少均不找補,短少在百分之三以內互不找補,長度或寬度短少超過百分之三,雙方得協商減少價金,協商不成,買方應於產權移轉前主張解除本汽車停車位買賣,賣方同意一次無息退還買賣價金,買方逾期不主張則不得就此部分再有任何主張或請求。
(五)本條面積誤差之找補,雙方同意以有計算買賣價格部分為限,如可登記但不計入買賣價格者,則不論誤差多少雙方均不找補。
五、買方購買之地下層汽車停車位:
(一)地下室停車位標示:
地下室樓層 | 編號 | 車位形 式 | 登記方式 | 規格 | 每一車位面積 | |
□地下一樓 | 第 | 號 | 平面車位 | 法定車位:編號99~110 (持分產權) | □寬2.5米x長6x x高2.1x □寬2.5米x長5.5x x高2.1x □寬2.3米x長5.5x x高2.1x □寬3.5米x長6x x高2.1x (殘障) 如附件(十一) | 約29.19 平方公尺 (約8.83坪) |
□地下二樓 | 第 | 號 | 殘障車位:編號77、78法定車位:編號67~98 (持分產權) | |||
□地下三樓 | 第 | 號 | 法定車位:編號35~66 (持分產權) | |||
□地下四樓 | 第 | 號 | 法定車位:編號1~34 (持分產權) |
(二)本社區地下層共肆層,總面積約5198.20平方公尺(約 1572.46坪),扣除地下層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外,其餘面積停車空間約3211.23平方公尺(約971.40坪)由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
(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每壹個停車空間占共有部分總面積為十萬分之562。
(三)汽車停車位之產權為主建物之共有部分,並依地政法
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買方,該停車位無獨立權狀。
(四)本汽車停車位應依相關法令管理使用。未購買停車位之承購戶,已充分認知本房地總價並不包括停車位之價款 ,且所購房屋坪數其地下室應有部分(持分)面積亦未含停車位之應有部分(持分)面積。除緊急避難及公共設施維修等共同利益之使用及其他法律之規定外,買方已確認並同意對於未購買之本預定房屋地下室停車位暨應有部分(持分),並無使用管理權等任何權利。
(五)本社區依建築法規規劃之行動不便汽車停車位,仍為共有持分可依法登記銷售之車位,賣方於銷售期間由持有身障手冊之人士優先購買暨登記產權約定專用;惟於全案銷售後期仍未有前述人士購買,則由一般消費者購買暨登記產權約定專用。
條
房屋價款
第 二
x契約房屋買賣總價款合計為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含營業稅在內),此金額已含汽車停車位價款,並包括房屋結構、裝修工程(以建材設備說明為準)等一切費用。本買賣價款不得因物價之波動,而主張增減。
一、房屋價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一)主建物部分: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二)附屬建物部分:(附屬建物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約定計入買賣價格)陽臺: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三)共有部分: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二、車位價款:新臺幣 佰 拾 萬元整。
三、買方同意不得以不同戶別之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之各項拆款價額比例、各項所換算每坪價額或工程造價之差異
而要求調整房屋總價,若賣方需調整本契約房屋及土地之售價比例,買方同意無條件配合,惟不得變動本房地買賣之總價款。
四、買方所購本戶房屋□屬裝潢貸款戶,裝潢價新台幣 萬元,本條買賣總價包含代收代付買方裝潢費用。
★建設公司確認章:
第二條之ㄧ 履約擔保機制
x預售屋應辦理履約擔保,履約擔保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華南商業銀行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本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價金返還之保證
x預售屋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賣方應提供上開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價金信託
x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賣方應提供上開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同業連帶擔保
x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 公司(同業同級之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
買方可持本契約可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訂之。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x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條
付款辦法及逾期付款之處理
第 三
一、買方應按附件(二)之「房屋付款明細」按期如數給付賣方。
二、買方 應於接到賣方繳款通知七天內以現金或即期支票逕向賣方指定之辦事處或指定之銀行專戶繳付房屋價款;賣方應於發次期繳款通知時附上前期已繳房屋價款之發票予買方。有關本契約各期款項支付,買方同意其與賣方間如有對待給付,皆有先為履行之義務。
銀行別:華南銀行樟樹灣分行
戶 名:華南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麗捷預售房地款帳 號:000-00-0000000
三、買方如逾期給付各期款項超過五日仍未繳清期款,買方應加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並應於該期期款繳款時一併繳付。但如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達七日內仍未繳者,雙方同意依本契約第九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但前項情形賣方同意緩期支付者不在此限。
四、若買方以支票繳付期款或遲延利息者,倘該支票不能兌現,視為買方未依約定繳款。
五、本房屋之興建工程倘提早完成者,賣方得逕行通知買方辦理銀行對保、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及交屋,買方尚未繳清之自備款、尾款等皆須依賣方通知之期間內付清完畢。
條
貸款約定
第 四
一、買方就(附件二)『付款辦法表』中銀行貸款部分,如不辦理貸款者(含減少貸款),其原預定辦理貸款之金額或減少貸款之金額應以現金或即期支票依下列約定支付賣方:
(一)於建物保存登記公告時,由買方支付原預定貸款金額或減少貸款金額百分之五十。
(二)於辦理產權移轉契稅單取得時,買方支付原預定貸款金額或減少貸款金額百分之五十。
二、買方如委託賣方向金融機構代辦貸款以資抵繳買賣價款者,應於簽立本契約時,另書立「代辦貸款委託書」(如附件五)交付賣方,並須遵守下列事項:
(一)買方與賣方洽定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時,由買賣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惟買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買方之貸款條件時,買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買方 應配合金融機構之規定及賣方之通知日起二十日內辦妥相關貸款手續。
1、所稱之貸款手續包含但不限於完成辦理開戶、對保並預立經簽章之取款條及委託撥付文件,以及於對保同時開立與預定貸款同額之擔保本票壹紙或提供相當之擔保予賣方。
2、前目所指貸款擔保本票之到期日授權賣方填載,如賣方未如期收到貸款或買方未補足差額時,賣
方得逕將上開本票填載到期日予以行使本票權利或行使擔保權利,買方不得以任何事由終止本票之授權或否認其授權之效力,賣方收到貸款全額及買方補足之差額後,於交屋時應返還該紙本票或解除擔保。
(二)買方同意以所購得之房屋產權及其基地持分(以下簡稱本戶房地產權)供擔保,設定抵押權予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並於抵押設定完成後,由貸款金融機構將貸款金額直接撥付賣方,以資繳納本房屋買賣契約之價款。
三、依前項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列各款處理:
(一)可歸責於買方之下列事由致金融貸款未能獲准核撥或低於預定貸款金額時,其未獲貸款之金額或差額,視為買方不辦貸款,買方同意於賣方書面通知日起十 天內付清款項或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 ,違者依買方違約規定辦理:
1、買方經金融機構審核或向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買方之財力狀況,認定買方不符辦理貸款之資格者。
2、買方以未成年人、現正服兵役者為借款債務人或有其他原因致金融機構不同意核准貸款者。
3、買方拒絕辦理或未依賣方、金融機構或地政士通知期限辦理貸款手續者。
4、買方中途放棄或中止辦理貸款者。
5、買方無本條第四項之情形而阻止金融機構撥付款項或促使金融機構暫緩撥付款項者。
6、買方非首購貸款客戶致貸款金額或貸款成數受有限制者。
7、其他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
(二)可歸責於賣方時,差額部分,賣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如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有權解除契約。
(三)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賣方得審核是否由買方分期清償或買賣雙方得解除契約,如解除契約時,賣方將已收價款扣除必要費用後,一次無息返還買方。
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解除契約,如解除契約時,賣方將已收價款扣除必要費用後,一次無息返還買方。
四、買方如自洽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者,應於簽立本契約同時,另書立「自洽貸款協議書」(如附件六),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買方同意以本戶房地產權提供擔保,設定抵押權予其自洽之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並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且於抵押設定完成後,由該貸款金融機構將貸款金額直接撥付賣方,以資繳納本預定房屋買賣契約之價款;相關手續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
(二)買方除本條第四項之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金融機構撥付貸款予賣方。
(三)買方同意於本社區辦理貸款之承購戶中第一戶撥付貸款金額予賣方之日起一個月內繳清「房屋付款明細」中銀行貸款總額,逾期應按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延遲之利息加計滯納金,至本戶撥付貸款日止,於交屋款時結算,多退少補。
(四)買方自洽貸款之核准金額低於本契約「房屋付款明細」銀行貸款金額時,其差額部分經賣方通知七日內
一次繳清。五、貸款撥付
x契約有前點貸款約定者,於產權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除有違反第十一條第三款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或暫緩撥付貸款金額予賣方。若有上述情事,賣方依第四條將買方開立之本票填載到期日予以行使本票權利或行使擔保權利,及依第九條第二項辦理。
六、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發生之利息,因屬買方購屋貸款產生,買方同意自核撥貸款後自行負擔,與賣方無涉。但於賣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
條
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第 五
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賣方自於民國109/2/15進行開工動土工程申報,於民國114年05月14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一)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二)因政府法令變更、罷工、xx、抗爭、鄰房建損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如主管機關審核等待時間等其他事由)。
二、買賣雙方同意以政府主管機關發給之建築物(房屋)使用執照,作為本社區工程完工日期之認定依據及標準。
三、賣方如逾期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買方已繳房屋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即視為賣方違約,買方得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四、本預定房屋之外水、外電、電信及瓦斯等配管及埋設工程,
其接通日期悉依各該公用事業單位之作業和程序而定,不受本條完工期限之約束。
條
第 六 稅規費及管理費用負擔
一、房屋產權移轉及抵押設定所生之契稅、印花稅、登記規費、書狀費、地政士登記服務費、代辦手續費、實價登錄代辦費、代刻印章費、火災保險費、地震保險費、自來水、電力之預繳費與各項手續費,悉由買方負擔。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由賣方負擔。
二、房屋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通知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期後則由買方負擔,並依法定稅率及年度月份比例分算稅額。
三、水電費、瓦斯基本費、裝錶費及保證金、管理費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問遷入與否)均歸買方負擔,若買方遲延交屋或怠繳費用致遭停水或停電者,其損害概由買方自行負責,水電費用繳納名義人於交屋後由買方自行辦理過戶事宜。
四、買方對於其應負擔之各項稅費等,應於使照取得款時預繳款項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整(內含本條第五項管理維護費,不入專款專戶),嗣後憑單據於交屋時結算,多退少補,並不論其收據抬頭是否為買方,均願負擔之。如買方未依限繳納買賣價金或預付款項致各項稅費增加或致生滯納金時,其增加部分無論徵納義務人名義為何,均由買方負擔。
五、基於社區代管期間管理運作之需求,買方於使照取得款時應繳預交六個月房屋、車位管理費及管理維護費壹萬元整予賣方(未售出戶由賣方先行墊付,若賣方已依約先行墊付予管理委員會者,買方應直接支付該筆款項予賣方),由賣方代為繳付賣方代管期間之公共水、電費及管理清潔費(含聘僱管理服務人員或清潔人員等費用)等相關管理費用,餘款俟
社區管理委員會點交接管公共設施完成後移交管委會。
★買方簽名確認:
上開所列由買方負擔之費用,買方明確認知不包含於本契約所列之買賣總價款。
條
擔保責任
第 七
一、本買賣不動產賣方保證產權清楚,並無一物數賣、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承攬人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之一,如有上述情形,賣方應於本預售屋交屋日前負責排除、塗銷之,但本契約有利於買方者,從其約定。有關本契約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買方不得將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提供予第三人作為擔保或轉讓,否則其行為對賣方不生效力,且其因此所造成之損害應由買方負責。如買方與第三人發生糾紛,致買方因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遭第三人假扣押,假處分或強制執行時,均視為買方違約。賣方得不經催告手續逕行解除本契約,買方願由賣方依本契約第九第二項規定處理,絕無異議。
條
產權移轉
第 八
一、房屋產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賣方應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所有權移轉登記,如賣方違反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賣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二、賣方應於買方履行下列義務後,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買方應繳清房屋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二)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賣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賣方。
(三)本款第一目、第二目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部兌現。
(四)其他買方依約應於產權移轉登記前履行之義務。
三、本契約房屋產權申報、移轉、抵押權設定及辦理貸款抵押登記等手續,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統籌辦理。
四、買方應於繳付使照取得款後七日內提供有關證件,並依賣方或其指定之地政士通知期限內預繳應繳之一切稅規費(賣方代繳後如有餘額,應於交屋時無息退還買方)。日後如需買方出面、補蓋印章、補具證件或配合其他應協辦之事項時,買方須配合辦理,不得藉故延誤;買方已提供之證件如有變更之情事時,應即通知賣方或其指定之地政士,並依上開約定補具證件。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屋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賣方。
五、買方違反前項約定,致影響產權登記、拖延貸款核貸時間、使稅費增加或發生稅費之滯納金及怠報金,或影響其他客戶產權登記時,除增加之稅費、滯納金及怠報金無論屬誰名下均由買方補貼予賣方或繳納外,買方並應負責賠償賣方及其他客戶因此所受之貸款利息及其他一切損失。
六、買方於對保同時應預立及交付本件房地產權過戶返還書類
(含印鑑證明兩份)予賣方,並同意若因買方因素(包含但不限於阻止金融機構撥款)致金融機構貸款未能於產權過戶及抵押設定後三日內撥款予賣方時,賣方除可行使買方於對
保時預立之本票外,亦得以賣方或賣方指定之地政士為代理人(視為買方無條件委任),逕以預立之過戶返還書類將房地產權過戶返還賣方或賣方指定之第三人並塗銷金融機構抵押權設定(買方同意金融機構逕將塗銷同意書出具予賣方),因此增加之一切費用均由買方負擔,過戶返還後,依本約第四條第一項買方不辦理貸款之程序辦理。若金融機構於房地產權過戶及抵押設定後三日內順利撥款予賣方,則該等書類應於買方完全履約後與權狀一同於交屋時返還買方。
※本約定經買方審閱,並充分理解無誤,願配合辦理。
★買方簽名確認:
七、買方尚未付清價款及各項稅規費並履行本契約各條款完畢前,賣方或其指定之地政士對買方之產權權狀及相關憑證等資料有留置之權,俟買方付清價款及各項稅規費並履行本契約各條款完畢,由賣方連同房屋一併交付買方,買方絕無異議。
八、雙方同意本件房屋產權移轉以建物評定現值辦理公定契約暨移轉課稅現值申報。
九、買方若為外國人者,買方應於本社區建築物結構體完成前,提供應備之身分證明文件,並且配合地政事務所向主管機關完成法定報備程序。
十、買方為未成年人者,買方應於產權移轉前配合賣方或其指定地政士完成贈與稅之申報、完稅程序。
十一、買方於房地所有權過戶前,雖無其他違約事由,但若無理由或以不成立之理由透過口頭、書面或其他任何方式預示拒絕給付(包含但不限於預示拒絕撥付銀行貸款或其他款項,抑或是雖履行本條第三項之義務但又於所有權過戶前表明拒絕過戶所有權等等)者,賣方得停止或撤銷房地所有權過戶手續,並依違約之處罰約定辦理。
條
違約及解約處理
第 九
一、若賣方有要求增加價款、違約不賣或於買方付清價款後無故不履行移轉登記義務等違約事情,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違反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買方得主張解除本契約及與本契約有相互依存關係之契約,買方有效解約時,賣方除退還所收價款及延遲利息外,並應賠償本契約總價百分之 違約金(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二、買方如有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或要求減少價款、違約不買、不按約定日期付款、不依賣方通知期限內完成申辦貸款手續、不依約定提供產權移轉所需證件或不依通知期限配合辦理對保手續時,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告,並於催告函送達七日內仍未支付、未提供證件、未配合辦理相關手續或未補正應盡義務者,賣方得解除契約並沒收依房屋總價百分之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賣方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三、賣方依本條第二項解除契約後,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本戶房屋由賣方收回另行處分,買方不得異議。若賣方已辦理房屋產權申請者,買方同意賣方得逕行以買方名義及印章撤銷申報,其因而增加之稅費及損失均由買方負擔。
(二)倘賣方已將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買方或其指定人名義者,買方應無條件負責將該所有權於十五日內辦理移轉登記歸還賣方所有(此時賣方亦得以第八條第六項之預立過戶返還書類及印章,以賣方或賣方指定之地政士為代理人《買方同意授權由賣方代為委任》,逕將房地所有權過戶返還賣方並塗銷金融機構抵押權設
定),費用及稅費均由買方負擔,買方無異議,違者買方應另賠償賣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失及訴追費用
(含委請律師代理訴追及強制執行之一切費用)。
四、倘因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例如政令限制或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原因),致使賣方不能履行本契約時,雙方同意無條件解除本契約,解約時賣方應將所收價款無息一次退還買方,買方不得異議。
條
第 十 契約轉讓、供作擔保及更換之限制
一、本契約簽定日起買方即為產權登記名義人,未經賣方同意不得更換他人;倘買方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對買方依本契約所應負擔之一切義務,願負連帶保證人之責任;且買方成年後,其連帶保證責任仍不受影響。
二、買方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者,於本契約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賣方同意,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但其他因更換所增加之一切費用均由買方負擔。
三、前款之轉讓,除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免手續費外,賣方得向買方收取本契約房屋總價款千分之一之手續費外,其他因更換所增加之一切費用均由買方負擔。
四、於本契約簽訂後,買方因個人因素欲更換戶別、車位、增減裝(潢)工程者,應經賣方同意。若經賣方同意更換時,買方除應繳納本契約房屋總價款千分之一之手續費予賣方外,其他因更換所增加之一切費用均由買方負擔。
條
第 十一
保固期限及範圍
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賣方對於主要結構部分(如:基礎、主要樑
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物涉及結構部分…等)負責保固壹拾伍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壁材、水電、防水…等)自交屋日起負責保固壹年,賣方並於應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書予買方作為憑證。但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因買方自行變更設計、個人使用不當、自然耗損或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所致者,賣方不負保固責任。
二、社區共有部分及公共設施自賣方通知點交予社區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之日起(縱使社區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遲延驗收、點交,仍以賣方通知點交日起算)負保固責任,主要結構部分(如:基礎、主要樑柱…等)保固壹拾伍年;固定裝修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保固壹年。
第十一之一條 建材及其廠牌、規格
一、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件之建材設備表施工,除經買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賣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二、賣方保證本社區不含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其混凝土氯離子含量及鋼筋輻射安全劑量符合國家標準規定,且石棉或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使用,不得違反使用時主管機關所定之管理方式及許可之目的用途,但如有造成買方生命、身體及健康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賣方如有違反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三、因正常使用所造成之自然耗損或天候變化造成之自然變化
(諸如,水電開關、燈管、燈泡之耗損、地坪、壁面之污損或伸縮細紋等)以及園藝植栽部分,均不在保固範圍內。
四、保固期間應負擔之保養、維護費用(如添加油料,更換消耗性材料等)應由買方自行負擔(共有部分及公共設施由社區住戶以管理費共同負擔),非在此保固範圍內。
五、保固期限內買方未經賣方同意,另雇他人保固服務修繕時,不得向賣方請求費用補償。
六、前款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條
第 十二
工程部分
一、買方申請變更設計之範圍以室內隔間及裝修為限,如需變更污水管線,以不影響下層樓為原則,其他有關建築主要結構、大樓立面外觀、管道間、消防設施、公共設施等不得要求變更。
二、買方若要求室內隔間或裝修變更時,應經賣方同意於賣方指定之相當期限內為之,並於賣方所提供之工程變更單上簽認為準,且此項變更之要求以一次為限。辦理變更時,買方需親自簽認,並附詳圖配合本工程辦理之,且不得有違反建管法令之規定,如須主管機關核准時,賣方應依規定申請之。
三、工程變更事項經雙方於工程變更單上簽認後,由賣方於簽認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追加減帳,以書面通知買方簽認。工程變更若為追加帳,買方應於追加減帳簽認日起七天內繳清工程追加款始為有效,若未如期繳清追加款,視同買方無條件取消工程變更要求,賣方得拒絕受理並按原設計施工。工程變更若為減帳,則於交屋時一次結清。若賣方無故未予結清,買方得於交屋保留款予以扣除。雙方針對工程變更內容及追加減帳於提出方提出後七日內無法達成雙方同意簽認時,則依原圖施工。買賣雙方並應遵守「房屋局部變更處理辦法」
(附件三)之約定。
四、本房屋之供水、供電、受訊系統、通風管道、消防灑水系統及其他公共設備之位置,均依照主管機關設計指定位置裝設,買方不得提出異議,並同意按設置目的善加管理及維修。
五、賣方負責辦理申請本契約房屋水電之接通手續,其接通供應之日期,悉依各該主管機構作業程序為準。
條
第 十三
修改權之保留
賣方基於本社區整體規劃之善意考量,保有社區外觀、庭院、色系搭配、公共空間配置、綠化植栽之數量與種類及其他公共設施之修改權,賣方依據本條進行修改時,買方同意賣方不需另行通知。賣方為實際上需要,對於本社區本戶房屋以外之戶數及專有部分之面積保有增、減之權利,買方對此明確認知。
條
第 十四
驗屋
一、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及領得使用執照後並接通自來水、電力及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買方就本契約所載之房屋有瑕疵或未盡事宜,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
二、買方如於賣方通知驗屋日起七日內不配合驗屋,視為驗屋完成且無瑕疵。但經與賣方另有約定者,不再此限。
三、驗屋標準
(一)泥作粉刷:每1.5 公尺×1.5 公尺牆面平整誤差值3mm以內視為合於標準。
(二)地磚、壁磚:每塊磁磚平整度以CNS 標準規範之,單磚四角黏著度有三角(含)黏著則視為合於標準。
(三)室內油漆:室內牆面油漆二底二度施作(11F、12F平
頂不批土、不刷漆)即視為合於標準。
(四)室內防水施作範圍:各浴室地坪部分。浴室牆面地面起算180cm。
(五)各戶建材(如地坪、飾材、浴缸、門窗框扇)表面瑕疵在不影響日常生活使用下,同意以專業美容方式處理之。
四、買方並得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五、接通自來水、電力之管線費及其相關費用(例如安裝配置設計費、施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由賣方負擔;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定,除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外,其管線費及相關費用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預售屋基地範圍內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賣方負擔。
(二)預售屋基地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買賣雙方議定之;未議定者,由賣方負擔。
條
第 十五
交屋事項一
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賣方應履行下列各目義務:
(一)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二)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三)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二、買方同意於賣方通知交屋起七日內,不論是否欲行遷入,須辦妥一切交屋手續。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目義務:
(一)房屋買賣總價及因逾期付款加計之遲延利息。
(二)依本契約應由買方負擔之代辦費用及應由買方繳納之稅捐。
(三)第六條第五項之管理維護費。
(四)變更工程所增加之價款。
(五)依預定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
(含交屋保留款)。
三、賣方應於買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本戶鎖匙、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使用執照影本及賣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買方,本契約由買賣方各自保存。
條
第 十六
交屋事項二
一、經賣方通知交屋 日內,買方應配合辦妥交屋接管手續,若經賣方催告仍未交屋者,溯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視同已辦妥一切交屋手續,賣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
二、於辦理驗屋手續時,買方就本契約之房屋主張有瑕疵或未盡事宜時,應將瑕疵或未盡事宜載明,於驗收單上要求賣方限期完成修繕;惟除有重大瑕疵明顯不能居住外,買方不能藉故拒絕或遲延辦理交屋手續,否則超過七日時,視同未遵期辦理交屋手續,溯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視同已辦妥一切交屋手續,本契約房屋所受一切損害概由買方承擔。
三、交屋時,買方同意本房屋之驗收點交以買方專有部分及停車位為範圍。其他共有部分,由第一屆之社區管理委員會另行代為統一辦理點交,不會列入各戶交屋範圍,買方不得以此部分未完成拒絕辦理交屋。
四、前項部分,買方同意賣方應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六個月內全部完成。買方並全權授權賣方在點交給管理委員會前就該部分代為管理與維護。
五、在未辦妥交屋手續前,買方不得要求提前進入裝潢或居住使用,如擅自遷入、裝修、搬運物品者,自負民、刑事責任。
六、交屋後買方若有任何裝修工程,預先查明施工步驟及方式,若因施工不當導致賣方或其他住戶任何損失,概由施工之一方負修繕費用及責任。
七、本社區戶與戶間之工作孔,係以磚牆砌置。
條
第 十七
有關本社區共有部分及公共事項之使用管理及用益約定條款如下, 買方同意遵守之:
一、為維護全體住戶之公共權益,交屋後須裝潢者,每戶應繳交裝潢保證金新台幣xxx整予賣方,裝潢工程完畢,確認無損壞公共設備及無裝潢廢棄物或無污染公共區域環境未清除完畢時,無息返還。如買方有損壞公共設備及裝潢廢棄物或無污染公共區域環境未依賣方或管理委員會規定時間內完全清理復原,賣方或管理委員會有權利代為修繕及清理,其費用由買方裝潢保證金中扣除,買方不得提出異議。
二、為維持本社區之公共安寧及清潔衛生,賣方於依法(約)代為管理期間有權委任安全清潔物業管理顧問公司成立管理中心直接維護管理。
三、於前述管理期間內,買方及其他全體住戶應負擔常態性公共水電費、管理、清潔等費用。
四、賣方應於第一屆管理委員會至政府機關完成登記且與買方完成公共設施接管點交完成用印後七日內將本契約第六條第五項之管理維護費餘額移交管理委員會。另起造人依法提列繳交公庫之法定公共基金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完成共用部分點交及用印,由管理委員會據以向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管理委員會專戶。
五、共有部分公共空間之美化與增改建:建築基地內之緩衝空間、開放空間、法定空地等共有部分公共空間,買方不得私
自設置任何工作物,惟買方為美化環境、提昇用益效能並兼顧安全管理需要,同意委由賣方於建築物內大廳、通道、公共服務空間等共有部分公共空間設置管理櫃台、交誼廳、信箱區及廁所,並另簽訂附件(八)社區休憩設施規劃及各戶施工委託同意書。建築物外空間規劃庭園草皮 、灌木與喬木造景配合夜間燈光。公共空間之設施、設備交付全體住戶使用,日後前述公共設施規劃如與法規不合,賣方不負違約之責,其維護及存廢概由主管機關及日後住戶成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管理委員會依法自行處理,與賣方無涉,買方不能就此事由向賣方為任何請求。買方充分了解其買賣價金並不包括上開增建及改建之隔間、設施、設備、綠美化與裝潢部分(該部分為賣方增建贈送性質),且上開規劃增改建屬於(或可能屬於)違反建築法令之二次施工者,包括但不限於:
(一)外觀格柵美化施工
(二)一樓及頂樓綠化設施美化施工
(三)管委會使用空間內裝美化施工
★買方同意簽名:
六、買方同意本契約有關共有部分及公共事項之使用管理約定,並簽立『分管協議書』(附件七),視同為區分所有權人相互間對於共有部分及公共事項之使用管理之特約;為保持良好秩序及全體住戶之公共權益,買方願遵守本契約有關管理約定及住戶管理規約(附件九)之約束。上述約定效力及於買賣雙方權利義務之繼受人或承租人等,買方應明確告知之。
七、為維護社區整體外觀整齊與居住品質,買方應於冷氣室外主機管路加裝近外觀相似顏色冷氣外管線槽壓條,並依賣方規定之安裝位置安裝,不得依自己喜好安裝,以免破壞整體外觀之統一性。
八、共有部分暨公共設施之點交:除法令另有強制規定外,買方全體同意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二者以下皆簡稱管理人)後,依賣方通知日期,由管理人會同賣方依法律規定及下列約定檢視點交共有部分及附屬設施設備等公共設施:
(一)檢測點交項目資料及清冊由賣方準備。
(二)管理人不得以委員之時間無法配合、需委請第三者會同、需準備資料、政府主管機關未派員見證或其他任何等理由延遲點交日期。
(三)通知點交日管理人應會同賣方於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將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等資料移交管理人,並得通知政府主管機關派員會同見證移交。針對本社區共有之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因該等項目於申請使用執照同時,已經主管機關檢測合格,且已設置按裝於現場,故此部分之檢視以現場操作說明方式為之,若可正常作動,即視為檢視點交完成。)
(四)賣方應將會同檢測公共設備時發現之明顯瑕疵或缺失註記於公設驗收單,由管理人(或該部分之點交代表)簽名或用印確認,賣方應於一個月內修繕完成,並就該缺失修繕部分另行驗收(賣方修繕完成後,應通知管理人驗收,管理人故意不配合、遲延驗收或就確已修繕之事實拒絕承認者,以通知驗收日視同驗收完成)。檢測時未於公設驗收單上列舉改善之事項,如有修繕必要,管理人應依保固維修程序辦理,不得
作為拒絕點交之理由。
(五)整體公共設施如無明顯重大致不堪使用之瑕疵而管理人逾期或不為檢測點收或不完成全部檢測點交手續
(含拒不於點交清冊上簽名或用印),則以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屆滿二個月之日(公共設施業經管理人實際接管使用於該日之前者,以實際接管之日)視同檢測、點交完成。(非明顯重大致不堪使用之瑕疵或缺失未修繕部分,管理人有權於公設驗收單註記且自修繕驗收完成時起算保固期限,因此不影響本款之視同檢測點交完成)
(六)社區共有部分自檢測點交完成(含視同檢測點交完成)之日起,管理人即接管,並應自行負責公共設施之管理(含委聘管理服務人)、維護、保養。
(七)就公共空間所規劃設置之設施及植栽美化,以現場完成之現況點交予管理人接管,就此部分,買方、社區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均無要求賣方為任何特定施作或施作標準之權利,亦不得就已施作交付之設施設備情狀、性質或政府機關認定違章(規)或處分,向賣方要求回復原狀或為任何請求與主張。
條
第 十八
買方授權賣方代刻印章乙枚,並於簽約之同時書立「代刻印章委託書」(如附件四),以便於辦理本戶房地產權之移轉及抵押設定貸款及本約其他事項等手續,並授權賣方依其內容使用,賣方不得將本印章使用於上開授權範圍以外之用途,交屋同時返還給買方。
條
第 十九
特別約定
一、賣方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擔任管理負責人期間或依約代為管理期間,為維護全體住戶之公共權益,買
賣雙方同意下列約定:
(一)賣方得委託管理服務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負責本社區共同使用部分之管理及清潔維護等諸事宜。
(二)賣方於前述管理期間內,買方及其他全體住戶應負擔常態性公共水電、管理及清潔等費用,並由本約第六條第五項所收之管理維護費支付之。且因該段期間之管理維護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領得使用執照ㄧ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性質,買方全體同意於本約第六條第五項所收之款項不足時,應由社區管理委員會自起造人依法提撥之公共基金中轉付賣方補足差額;若有餘款則於社區管理委員會成立(需經主管機關報備核准)、點收公共設施及接管社區並設立社區公共基金專戶後無息移交之
(買方不得主張各戶進住使用期間不同而要求分別計算退還給各戶)。
二、鄰本戶房屋之上、下層、公共空間等需要進入本戶內進行修繕時,買方應同意並配合人員進出與修繕,惟因修繕而導致毀損,責任、費用應由修繕單位負擔。但為便於修繕而預留設之管道間、檢修口等,買方同意不設置固定裝潢及固定物,如有因修繕需要移除或破壞裝潢,其費用由買方自行負責。
三、本社區之地下停車位因需另行價購,故所有權及使用權屬賣方及向賣方購買之人所有,惟地下室於防空時應開放為防空避難之用。
四、買方購買之車位(含租借、讓渡予第三人)應自負維護管理之責,對於天然災害原因而產生地下室車位使用困難賣方無需負任何責任。但經修繕後可正常使用者,其責任依本約第十一條辦理。
條
第 二十
其他約定事項
一、買賣雙方通訊處均以本契約所載聯絡地址為準,如有變更應即時以書面掛號通知對方,否則因無法送達或遭拒收致使函件退回者,均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為送達日期。
二、本契約約定事項之效力及於雙方之受讓人、使用人、繼承人、承租人及管理人。
三、廣告效力:賣方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但其解釋與適用應審酌本契約其他相關條文,如其內容與本契約(含附件及其他特約)不符時,應以本契約(含附件及其他特約)之約定為準,且若賣方於廣告後變更設計或因誤載致原廣告內容與實際完成內容不符者,買方同意不提出任何異議。
四、買方同意因賣方(含賣方委託之銷售公司)銷售本案之需要,於銷售期間得無償使用社區之共用部份、公共設施,但於銷售完畢後,賣方必須回復原狀,買方及社區管理委員會,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賣方使用或要求支付任何費用。
第二十一條 契約聯立
一、賣方同意對本契約房屋基地所有權人,依「預定土地買賣契約書」所應履行之義務負連帶責任;買方同意違反「預定土地買賣契約書」之約定時,買方喪失「預定土地買賣契約書」之權利,同時亦喪失本契約之權利。
二、房屋與土地買賣契約有不可分之併存關係,兩契約任一買賣當事人違約者,皆視為房屋與土地買賣契約全部違約,無違約之一方可向違約之當事人依約主張權利,對任一契約之解除,效力及於兩契約全部。
三、基於房屋與土地應共同出售且實質上為同一權利單位關係,若於土地買賣契約中另有本契約未約定而解釋上不宜分別房
屋與土地而適用者,房屋部分應準用之。
第二十二條 x買賣契約因糾紛而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新北市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三條 契約審閱及分存
一、本契約所有事項雙方確已詳細審閱,買賣雙方了解並同意本契約之權利義務內容僅以載明於本契約書內為準,縱使賣方、賣方人員或代銷人員對本契約相關事項有所承諾,亦應載明於契約內始生效力,否則買方不得以該等人員口頭說詞,而對賣方為任何主張或請求。又賣方為銷售目的所制作之廣告文宣及相關透視圖、模型及公共設施照片參考圖,係以寫意手法表現,賣方保有美化修改權;另樣品屋之室內裝修材料、裝飾品及附近環境之配置圖說等僅供參考,均為買方所任認知、瞭解。(下列空欄處簽名表示確認)
★買方簽名確認:
二、本契約書乙式貳份,買賣雙方各執壹份為憑。(本契約印花各自貼足)。
本約附件:
(一)建材設備
(二)房屋付款明細
(三)房屋局部變更處理辦法
(四)代刻印章委託書
(五)代辦貸款委託書
(六)自洽貸款協議書
(七)分管協議書
(八)社區休憩設施規劃及各戶施工委託同意書
(九)住戶管理規約
(十)各層平面圖
(十一)地下室一層、二層、三層、四層公共面積及車位分佈示意圖
(十二)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確認同意書
(十三)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事項
(十四)建造執照
(十五)信託證明書
(十六)「不動產開發信託」說明
附件(十五) 信託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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