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德华安顾人寿 〔2022〕疾病保险 00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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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华安顾孝亲宝中老年防癌疾病保险(互联网)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第三条 |
被保险人享有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 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第六条 |
您享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第二十条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合同有 180 日等待期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第六条 |
本合同对所保障的疾病有明确定义,请您仔细阅读 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第七条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第八条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第九、十条 |
某些情况将导致本合同效力中止 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第十一条 |
您应当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 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第十四条 |
如果您解除本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第二十条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第二十一条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志,请您关注 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ㆍ第二十八条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是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为充分保障您(投保人)的权益,请您(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第一部分 |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
第一条 | 合同构成 |
第二条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第三条 | 犹豫期 |
第二部分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
第四条 | 基本保险金额 |
第五条 | 保险期间 |
第六条 | 保险责任 |
第七条 | 疾病定义 |
第八条 | 责任免除 |
第三部分 | 保险费的交纳 |
第九条 | 保险费交纳 |
第十条 | 宽限期 |
第四部分 | 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 |
第十一条 | 合同效力中止 |
第十二条 | 合同效力恢复 |
第五部分 | 申请保险金 |
第十三条 | 受益人 |
第十四条 | 保险事故的通知 |
第十五条 | 保险金申请 |
第十六条 | 保险金给付 |
第十七条 | 保险事故鉴定 |
第十八条 | 诉讼时效 |
第六部分 | 投保人享有的其他权益 |
第十九条 | 合同内容变更 |
第二十条 | 解除合同 |
第七部分 | 其他相关重要事项 |
第二十一条 |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
第二十二条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第二十三条 | 年龄性别错误 |
第二十四条 | 未还款项 |
第二十五条 | 合同效力终止 |
第二十六条 | 联系方式变更 |
第二十七条 | 争议处理 |
第八部分 | 释义 |
第二十八条 | 释义 |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德华安顾孝亲宝中老年防癌疾病保险
(互联网)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德华安顾孝亲宝中老年防癌疾病保险(互联网)条款
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包括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现金价值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投保人与本公司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或电子协议。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投保申请,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成立日期和生效日期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单年度(见释义 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释义 2)和保险合同期满日均以保险单上
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为计算依据。
第三条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包括电子保险单)当日(含当日)起 15 日为犹豫期。犹豫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收取的全部保险费。
犹豫期内投保人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3);
3、保险费发票。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及上述资料之日起,本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部分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180 日为等待期,如本合同多次复效,则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
起 180 日均为等待期。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见释义 4)专科医生(见释义 5)初次确诊(见释义 6)患本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本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轻度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 本合同所约定的原位癌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原位癌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 本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定义载明于本合同第七条“疾病定义”中。三、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本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轻度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轻度定义载明于本合同第七条“疾病定义”中。四、原位癌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本合同所约定的原位癌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所约定的原位癌定义载明于本合同第七条“疾病定义”中。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和恶性肿瘤——轻度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轻度和恶性肿瘤——重度的,或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和恶性肿瘤——重度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 险金的责任。
第七条 疾病定义
本合同所约定的疾病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重度: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见释义 7)(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
(见释义 8)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 分期(见释义 9)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ki-67
≤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二)恶性肿瘤——轻度: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以下简称国际疾病分类码)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 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TNM 分期为T1N0M0 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 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三)原位癌: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且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原位癌范畴(D00-D09);
(2)被保险人必须己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手术治疗。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10),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11);
二、战争(见释义 12)、军事冲突(见释义 13)、暴乱(见释义 14)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三、遗传性疾病(见释义 1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16)。
第三部分 保险费的交纳
第九条 保险费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投保人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应按照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届满为止。
第十条 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投保人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交纳保险费的,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将扣除应交而未交的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纳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日的 24 时效力中止。
第四部分 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如果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应向本公司提出复效申请及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投保人与本公司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17)。
第五部分 申请保险金
第十三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约定的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原位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五条 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出具的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及由医院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等;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理赔保险金,除上述证明和资料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监护人代表其申请领取保险金,监护人必须提供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享有合法监 护权的证明。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保险事故通知后,会在 1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给予理赔指导;上述证明
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于 2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六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理赔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会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并于作出核定后 1 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
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鉴定
除法律禁止的情况外,本公司有权要求对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结果、损伤程度等进行评估和鉴定。
第十八条 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六部分 投保人享有的其他权益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的内容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签订书面或电子的变更协议。
投保人通过本公司同意或者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对本合同进行变更,视为投保人的书面申请,投保人向本公司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投保人向本公司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解除合同
投保人在犹豫期满后可以解除本合同,需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及上述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七部分 其他相关重要事项第二十一条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本公司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承担未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年龄性别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如实填写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投保年龄限制的,
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 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 未还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投保人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的,本公司有权扣除上述款项及利息后给付。
第二十五条 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投保人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的;
3、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
4、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
5、本合同效力中止且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办理复效的;
6、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变更
为保障投保人的权益,投保人的通信地址、电话或者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须及时通知本公司。否则,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信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七条 争议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部分 释义
第二十八条 释义
1、保单年度:指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为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的,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为保险合同生效日依据投保人选择的交费方式所对应的日期。当月无对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应交日。
3、有效身份证件:指身份证、护照、军人证、警官证、户口簿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可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户口簿的使用仅限于 16 周岁以下尚未申领身份证的未成年人。
4、医院:是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联合病房、家庭病床、疗养或戒酒、戒毒等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5、专科医生:指具有专业资格认证和诊断处方权,且正在医院执业的医师,但被保险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除外,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6、初次确诊: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7、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
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8、《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
(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 3),是 WHO 发布的针对 ICD 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 代表良性肿瘤;1 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 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 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 ICD-10 与 ICD-O-3 不一致的情况,以ICD-O-3 为准。
9、TNM 分期:采用 AJCC 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委员会 TNM 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 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 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 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
甲状腺癌的TNM 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AJCC 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 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 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 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 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 |||
年龄<55 岁 | |||
T | N | M | |
Ⅰ期 | 任何 | 任何 | 0 |
Ⅱ期 | 任何 | 任何 | 1 |
年龄≥55 岁 | |||
Ⅰ期 | 1 | 0/x | 0 |
2 | 0/x | 0 | |
Ⅱ期 | 1~2 | 1 | 0 |
3a~3b | 任何 | 0 | |
Ⅲ期 | 4a | 任何 | 0 |
ⅣA 期 | 4b | 任何 | 0 |
ⅣB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 |||
Ⅰ期 | 1 | 0 | 0 |
Ⅱ期 | 2~3 | 0 | 0 |
Ⅲ期 | 1~3 | 1a | 0 |
ⅣA 期 | 4a | 任何 | 0 |
1~3 | 1b | 0 | |
ⅣB 期 | 4b | 任何 | 0 |
ⅣC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 |||
ⅣA 期 | 1~3a | 0/x | 0 |
ⅣB 期 | 1~3a | 1 | 0 |
3b~4 | 任何 | 0 | |
ⅣC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10、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1、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2、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13、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14、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15、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 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17、现金价值: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是按照精算原理计算的。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已在现金价值表上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