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魔力卡之密碼經 ATM 或其他自動收付款機認定相符而辦理取款或轉帳者,縱令該卡或密碼有被盜用、偽造或變造等情事,仍對會員發生交付效力。
魔力現金卡約定書
現金卡(百寶貸)客戶約定條款
一、凡申請本行魔力卡(晶片與磁條並存),經本行審核通過發給卡片者,即成為本行魔力卡之會員。
二、本卡片乃基於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所衍生之交易而使用之,該貸款契約終止時,本卡片即自動停止使用。
三、會員申請及領用魔力卡或申請辦理約定轉帳時,應由本人親自辦理。
四、會員以魔力卡使用本行或參加金融資訊系統之行庫所屬自動化服務機器或晶片卡共用系統端末設備時,願遵守該等服務系統有關規定,並同意本行自指定帳戶逕行扣取應付之跨行服務費用。
五、使用前項之自動化服務機器時,每一次領取本行得逕向會員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幣
100 元整。
六、魔力卡如有遺失、滅失或被竊時,會員需於營業時間內憑身份證親自向本行(原開戶單位) 以書面或電話通知方式辦理掛失手續,營業時間外本行得先受理電話登錄,會員應於次營業日補全書面資料,未辦妥各項書面資料前不得使用該掛失卡片。在本行未辦妥電腦掛失登錄交易前,所有以魔力卡领取現款,辦理轉帳之交易,均對會員發生交付效力,如有冒領交易情事,本行不負賠償責任。
七、會員行為若進反誠信原則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相關損失由會員自行負擔:
(一)未依約定方式辦妥掛失手續及繳交費用者。 (二)會員就卡片之使用顯有詐欺之事實者。
(三)遺失被竊之卡片係由會員之配偶、家屬、與其同住之人、受僱人、代理人、直系血親或四親等內旁系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冒用者,但會員證明已對其提出訴追者,不在上限。
(四)卡片被冒用後,拒絕接受調查或提出訴追者。 (五)其他不法情事者。
八、會員對本行所發給之魔力卡,如有複製或改製之行為,應負偽造、變造或行使之刑責,並賠償本行因而遭致之損失。
九、魔力卡之密碼經 ATM 或其他自動收付款機認定相符而辦理取款或轉帳者,縱令該卡或密碼有被盜用、偽造或變造等情事,仍對會員發生交付效力。
十、會員遺忘魔力卡密碼或魔力卡損壞不堪使用時,應繳還魔力卡由本行作廢,並另依本行之規定申請換發新卡,會員需繳納製卡相關費用,依本行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會員應自行牢記密碼,並與魔力卡分開妥慎保管,不得轉讓或質押,如有私相授受或洩漏密碼所引致糾紛,本行不負損償責任。
十二、會員憑魔力卡及密碼領取現款、辦理轉帳,與憑取款憑條具同等效力。自動化機
器所印製交易明細表,僅供會員現場核對,其往來帳號以本行之記載為準,若會員能證明本行記載有錯誤時,本行應更正。
十三、本行或金融資訊系統之自動化服務機器如因停電、故障或電腦系統暫停服務及結帳時間而致無法操作時,本行得暫停自動化服務機器之各項服務。
十四、會員憑魔力卡領取現款、轉帳或查詢帳戶餘額,如輸入晶片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時,自動化服務機器將即刻將卡片鎖住無法再使用,但不留置卡片,會員應於取回卡片後,洽本行各營業單位處理;如輸入磁條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或忘記取回卡片而被自動化服務機器留置或使用已掛失之卡片進行交易等情形,自動化服務機器將自動留置卡片,會員應洽原發卡單位處理:申請重製新卡須填寫申請書,並依本行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會員及本行均得隨時終止本約定,並停止使用魔力卡;立約人帳戶如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或貴行認為有必要時,貴行得終止立約人使用魔力卡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並得取回卡片作廢。本約定書之存續與否,不影響會員與本行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十六、會員結清貸款帳戶、移轉貸款帳戶至本行或其他分支機構或停止使用魔力卡時,均應將魔力卡繳還本行作廢,否則因此發生糾葛或損失,概由會員負責。
十七、會員辦理臨櫃提款,倘適逢本行離線作業時,在本行未能確定尚可利用額度前,其可提款之金額以本行之估算者為準,本行保留事後追索權。
十八、會員如欲申請非約定帳戶轉帳功能,請填寫申請書並依本行相關規定辦理,會員得約定轉帳存入帳戶,但最多不可超過六戶,且可隨時申請變更、增減,其約定戶數之限制,得由本行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十九、會員於自動化服務機器執行轉帳交易,每筆交易完成後即不得更改,倘因會員操作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轉帳金額錯誤,概於本行無關,由會員自行負責,本行不負轉正或追還之責。
二十、會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使用並保管本卡,若有違反契約上所定條款,所有債務應予償還。
二十一、交易完成後,取出魔力卡,而逾時未取出現鈔時,機器將自動收回現鈔放入留置匣內暫予保管,俟查證無誤後發還。但因而收回之鈔券發現如有短少時,除有歸責本行事由外,概不負賠償責任。
二十二、經本行審核未通過者,其原交付本行各項相關申請文件,本行將不予退還。
二十三、本魔力卡之功能種類及會員使用魔力卡所為各項交易之限制、幣別、貨幣單位、次數暨應付之手續費用標準由本行訂定,並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且於本行網站或營業場所以顯著方式公告。會員自調整之日起願依調整後新規定使用魔力卡;會員向本行申請魔力卡帳戶之往來交易紀錄、存款餘額證明,或其他之
服務項目時,本行得酌收費用 (收費標準於會員申請時由本行當面告知外,並於本行網路公開揭示)。
二十四、本行因作業需要得以書面通知會員終止魔力卡全部功能或部份功能之使用,並得修改或增減約定條款,經通知會員或公告後,會員仍繼續使用魔力卡者,視為承認該增修條款。
二十五、洗錢防制及反恐條款
持卡人了解星展銀行集團其他成員均須遵守不同司法管轄區的公共及監管機關就有關防制洗錢、打擊資恐活動或對任何可能受制裁人士或團體提供金融及其他服務所訂的法律、規則及要求。
持卡人同意:
(一)如星展(台灣)察覺或合理懷疑持卡人有下列情事,星展(台灣)得延遲、停止或拒絕執行任何交易或提供任何服務、拒絕業務往來或得逕行終止本信用卡契約書,而無須承擔任何責任:(1)交易可能違反台灣或任何其他國家之任何法律或法規;(2)交易所涉之任何人(自然人、公司或政府機關)遭到聯合國、美國、歐盟或任何國家之經濟及貿易制裁,或直接或間接與遭到聯合國、美國、歐盟或任何國家經濟及貿易制裁之人有所牽連;(3)交易可能直接或間接涉及於台灣或任何其他國家係屬非法之行為所得,或交易可能直接或間接運用於台灣或任何其他國家係屬非法之行為目的;(4)持卡人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5)合理懷疑持卡人涉及違法案件或財富及資金來源自違反法令之管道。
(二)持卡人應依星展(台灣)合理要求提供所有資訊,俾便星展(台灣)管理防制洗
錢、打擊資恐或經濟及貿易制裁之風險,及遵循台灣、新加坡或任何其他國家之任何法律或法規。本人同意星展(台灣)得依台灣或其他國家之任何法律或法規之要求,向任何執法單位、監管機構或法院揭露有關本人的任何資訊。
(三)銀行為控管風險及執行洗錢防制作業(包括新加坡商星展銀行 (DBS Bank Ltd.) 之 相關規範及措施),得將疑似洗錢之客戶,或經銀行控管特殊身份及與前揭目的相關之客戶之個人及交易等相關資料,傳遞予銀行之母行及/或其下所有子公司、海外分行及關係企業,及其他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對象作為機密使用(包括有關任何服務之提供及作為資料處理、統計及風險分析使用)。
(四)除持卡人已向星展(台灣)揭露其係以受託人名義或以其他人名義者外,持卡人聲明其係以自己名義簽署本信用卡約定條款。
(五)持卡人向星展(台灣)聲明並承諾,星展(台灣)依持卡人指示所進行之任何交易或提供任何服務,將不會違反台灣或任何其他國家之任何法律或法規。
(六)持卡人應配合星展(台灣)依據「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及「信
用卡業務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暨其後修訂之規定辦理確認客戶身份、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等相關措施,若持卡人不配合定期審視、或星展(台灣)於合理期間無法與持卡人取得聯繫、或持卡人拒絕提供持卡人本人及法人或團體持卡人之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被授權人或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身分資 訊、對刷卡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財富及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或不配合星展(台灣)提供審查所需資料或文件等,星展(台灣)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持卡人一部或全部使用信用卡之權利或終止信用卡契約。
七、持卡人信用卡如涉及非法活動、疑似為洗錢之交易時、或持卡人經發現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星展(台灣)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停卡。
星展銀行代償約定條款
1、茲同意星展銀行 (以下簡稱貴行) 在確認代償核准後,逕行完成代償匯款手續,款項一經轉入申請人指定之現金卡發卡機構之帳戶或指定之撥款帳戶 (須為申請人之本人帳戶) 內即生效,申請人不得異議與反悔。並於啟用表中註明代償金額及代償日期。
2、貴行保有核准及調整信用額度之權利,實際代償金額將依貴行核定為準。若貴行核准之額度低於申請代償之金額或申請代償之金額為未填寫,仍同意依貴行核准之額度予以代償,絕無異議。
3、申請人同意代償時支付新台幣 100 元整(已含 30 元匯費,此等手續費包含於代償之額度內),依帳務管理費方式計付。
4、申請人同意並確認在代償核准前,如原他行現金卡/信用卡繳款日已到期,由申請人依規定繳納帳款,貴行對任何逾期付款及產生之利息與費用,不負任何責任。
5、保留查核申請人所申請之代償他行現金卡/信用卡额度之權利。
6、貴行保留拒絕任何代償申請之權利。
7、申請人所委託代償他行餘額或撥款至指定帳戶之匯款,如因代償或撥款指定銀行、帳號填寫錯誤或因收款人非為申請人本人帳戶而造成退匯時,申請人同意貴行逕行將該筆款項存入申請人於 貴行開立之魔力卡帳戶中,惟代償手續費壹百元及因代償動用借款額度所生之利息,申請人同意自行負擔。
8、本約定條款其他未約定事項,依貴行魔力卡約定條款約定之。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立約人現在或將來向 貴行辦理小額循環信用貸款之中期放款,約定共同遵守下列條 款,並同時開立無摺存款帳戶,而以本契約留存簽章為嗣後辦理提款及一切業務往來之
印鑑,並以 貴行之對帳單代替存摺,以確認存款餘額,惟當月無存款交易或存款餘額為零時, 貴行得不列印對帳單。
一、借款额度最高以新台幣 50 萬元整為限度, (立約人同意授權 貴行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依據本契約於第 號帳戶內循環使用。
二、借款動用期間以核准日起計算,為期三年,期滿三十日前,如立約人不為書面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 貴行審核同意者,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三年,不另換約,其後每三年屆期時亦同。立約人屆期不續約或欲終止本契約,應以書面通知 貴 行,立約人並應立即清償所欠本息或其他相關費用。
三、借款利率約定以核貸日起 5 個月內以固定年利率 0 %計算,期滿後以固定年利率 _12_ %計算,按日計息,每月底結息一次,並借計立約人帳戶內,立約人得隨時存入款項償還利息,如本息合計超過 貴行當時之核貸限額時,立約人應立即將超過之數額償還;惟上述之固定年利率,本行將依法令規定,依據現金卡繳款記 錄、使用情形、負債比例、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及其他金融機構往來情形等,每 3 個月定期覆視。定期審視月份為每年 1、4、7、10 月,倘符合差別利率調整之立約人,本行將通知立約人。
四、貴行實行本契約書下各項權益所發生之下列費用,均應由立約人負擔:
(一)帳務管理費約定:核卡時繳納首次核貸限額金額 10%之帳務管理費,且每動用一筆借款時(於自動付款機器提款時,每提領或轉帳一次即視為動用一筆借款),需繳納費用新台幣壹百元整;立約人同意授權 貴行由立約人依據本契約所開立之帳戶扣款。
(二)製卡費:重新製作魔力卡,需繳納製卡費。帳務管理費及製卡費得由 貴行隨時調整於營業所公告後生效。
五、借款方式:立約人需向 貴行申請魔力現金卡(Money Card),立約人憑魔力現金卡向貴行及參加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共用系統之其他金融機構所設置自動付款機器辦理取款、轉帳支用款項。
六、還款方式:自借款日起,約定每月應於最終繳款日前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核貸後以寄卡單書面通知),立約人如於最終繳款日前提前還款,其還款金額高於 (等於) 最低應繳金額(詳如附表)者,當月得免受最低應繳金額之限制。
※最低應繳金額計算方式如下:最低應繳金額=動用餘額×2%
動用貸款餘額為最近一次貸款發生後全部本金餘額 ( 含帳務管理費、跨行提款手續費及月底結息之金額 )
最低應繳金額計算範例:
x先生為本行新客戶,於 9/1 核貸 NT$500,000 元,繳納帳務管理費後,剩餘可動
繳款日期 | 10/8 | 11/8 | 12/8 | 1/8 | 2/8 | 3/8 | 4/8 |
結帳基準日 | 9/23 | 10/23 | 11/23 | 12/23 | 1/23 | 2/23 | 3/23 |
結帳基準日動用餘額 | 500,000 | 490,000 | 480,200 | 470,596 | 461,184 | 451,960 | 447,103 |
對低應繳金額 | 10,000 | 9,800 | 9,604 | 9,412 | 9,224 | 9,039 | 8,942 |
用餘額($449,000 元)撥入指定帳戶循環動用,最終繳款日以每月 8 日為例,其每期應繳納金額如下:
1. 此專案前五個月零利率
2/23(結帳日)之動用餘額為 NT$461,184-NT$9,224=NT$451,960 元
3/8 最低應繳金額為 NT$451,960 元×2%=NT$9,039 元
2. 自第六個月(2/1)開始計息,月底結息(2/28)結息金額為 NT$4,182 元 2/1~2/8(實際計息 7 日)利息為 NT$461,184×12%×7÷365=NT$1,061.3 元 2/8~2/28 利息為 NT$451,960 元×12%×21÷365=NT$3,120.3 元
3. 4/8 最低應繳金額為(NT$451,960+NT$4,182-NT$9,039 元)×2%=NT$8,942 元
4. 以上範例無循環使用。
※另經 貴行同意,核卡後第一期之還款金額得免受最低應繳金額之限制,且當期利息亦得併入次期之利息一併計收。還款後如有發生溢繳款項(帳上無透支金額時)立約人同意該金額不予計息,且預扣之帳務管理費於每月結息時自動退回帳戶或逕行充抵借款本金
七、借款如有下列情形,貴行得立即減少立約人授信額度或停止立約人可動用之額度,並於繳款正常後視信用狀況恢復原額度。
(一)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前繳款時。
(二)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未立即清償時。
八、延滯期問違約金計算方式:立約人同意凡發生逾期償還本息或本息合佔超過額度未立即償還超過之數額時,願按貸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照原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原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九、本契約所稱一切債務,係指立約人對 貴行所負之一切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其他有關費用。立約人因姓名、地址、印章、電話號碼、服務公司或其他足以影響貴行權益變更情事發生時,應即以書面將變更情事通知 貴行,並辦妥變更或註銷留存印鑑之手續,通知及變更或註銷留存印鑑手續前與貴行之交易,立約人應願負其責任,如因而造成貴行損害,並負賠償責任。
十、立約人之住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通知貴行,如未為通知,貴行將有關文書於向 x契約所載或立約人最後通知 貴行之住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到達。
十一、立約人對 貴行所負之一切債務,如有下列第一款到第五款情形之一者,無須由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如有下列第六款、第七款情形之一者,經 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貴行得隨時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清償本金時。(二)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清理債務時。(三) 因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四)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五)立約人對貴行授信往來,所為xx或提供之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隱匿等違背誠信之行為。 (六)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 (七) 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貴行有不能受償之虞者。
十二、立約人同意寄存 貴行之各種存款及對 貴行之一切債務,縱其清償期尚未屆至,貴行無需事先通知或催告得以之行使抵銷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法令有禁止抵銷之規定者。(二). 當事人有約定不得抵銷者。(三)基於無因管理或第三人因交易關係經由委任銀行向立約人付款者。
十三、立約人對 貴行負擔教宗債務時,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者,依民法第三百二十一、三百二十二條規定抵充。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代墊費用,次充暫付款,次充帳務管理費,次充違約金,次充利息,次充本金。
十四、立約人對 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其債權憑證如有遺失、滅失或毀損等情事,立約人願配合 貴行通知再立債權憑證提供 貴行收執,或依據貴行帳簿、傳票、電腦製作之單據、債權憑證或往來文件之影印縮影本等所載金額履行債務。
十五、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將立約人與 貴行往來之資料提供與受讓 (或擬受讓) 貴行債權債務之人或受 貴行委任為處理事務之人,並同意將交易帳款收付及應收債權徵收、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付隨業務,委託第三人處理。
十六、立約人同意 貴行對立約人之徵信、授信及其他為達成 貴行授信目的所取得之資料提供 貴行及聯合徵信中心建檔使用;立約人並同意聯合徵信中心得將建檔資料提供與其會員金融機構參考使用。
十七、立約人已閱覽 貴行訂定之魔力卡約定書,並同意該約定書為本契約之一部份。十八、本借款每期應繳金額,立約人同意由本人名下之 存款第 號帳戶內 (立約人授權貴行填載立約人申請之帳號),按每期應繳金額逕行轉帳繳付,
無須本人之存摺、取款條或本人簽發之支票、本票等支付憑證,若因而發生與第三人間之糾紛等均與貴行無涉,本人願負一切責任,倘存款不足繳納每期應繳金額時,就帳戶內現有餘額扣款,本人承諾將前往繳足款項,且依約負擔延滯之利息,又更換繳款轉帳帳戶時,本人承諾隨即通知貴行並辦理變更手續。
十九、立約人對 貴行所負各宗債務同意以 貴行營業所在地(即 分行(部))為履行地,若涉訟時,雙方含意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十、本人同意 貴行為金融資產證券化目的而為債權讓與時,得以公告方式取代通知:並同意 貴行為債權讓與需要之特定目的,得將立約人債務相關資料提供予該債權受讓人及債權鑑價查核人,惟請 貴行督促該資料利用人應遵照銀行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 ,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
三人。
廿一、立約人同意如本約定條款有增刪修改者( 包含但不限於帳務管理費及最低應繳金額之計收標準)及倘若有下列情形:
(一)增加向立約人收取之任何費用;
(二)xxxx;
(三)採浮動利率者,變更所選擇之指標利率;
(四)變更利息計算方式;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貴行應於生效日六十天前以顯著方式標示於書面或電子文件(包括但不限於電子郵件、簡訊)通知立約人,立約人如有異議應於生效日前以書面通知貴行終止契約。
廿二、關於立約人同意授權填載之借款額度、首次核貸額度、借款利率及帳務管理費之負擔方式,貴行將以書面通知,立約人如動用額度,視為同意上開發貸款條件;如不同意者,應以書面通知 貴行終止本契約。
廿三、於 貴行主動調高契約額度時,須經立約人及其保證人之書面同意或透過網路認證、自動提款機或自動貸款方式取得立約人同意。惟如因 貴行未確實驗證立約人或保證人身分致調高額度造成持卡人或保證人損失時,貴行就調高額度不分之額度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廿四、針對 貴行為出售不良債權之目的而為債權讓與時,立約人同意 貴行將不良債權出售與貴行指定之資產管理公司。
廿五、茲聲明上述條文經立約人於合理審閱期間內事先審閱並充分了解及確認,且願確實遵守。
廿六、立約人自持卡日起,貴行得定期覆審,並視立約人當時信用狀況重新核給額度,如重新核給之額度與原額度不同,貴行應通知立約人,且如重新核給之額度高於原額度,應取得立約人書面同意,如重新核給之額度低於原額度,立約人如不同意者,得通知貴行終止本契約。但如貴行依第十一條減少立約人額度時,不適用本條規定。
廿七、防制洗錢、經濟制裁及打擊資恐主義
為執行洗錢防制作業、經濟制裁及打擊資恐主義之目的,如有以下之情形,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對立約人、立約人之實質 受益人、帳戶關係人(如代理人及被授權人、共同借款人、保證人或擔保物提供人等)及交易相關對象(以下簡稱「關係人」)於法令許可之範圍內不需通知立約人逕行採取以下措施或其他貴行認為為遵循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所必要之行 動,且毋須對立約人或立約人之關係人承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一、在不違反相關法令情形下, 貴行如果得知或合理懷疑立約人往來資金涉及貪瀆或濫用公共資產或逃漏稅時,得逕行 暫時停止撥
付貸款及(或)限制立約人動用借款。立約人亦同意 貴行於事先合理期間之通知或催告,得減少對立約人 之授信額度及(或)縮短借款期限及(或)視為全部到期。
二、貴行發現或合理懷疑立約人或關係人為受經濟制裁、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 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者,或 貴行認為有控管風險之必要(如立約人或關係人涉及非法活動、疑似為 洗錢之交易或資恐活動、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案件相關帳戶等或 貴行為執行自身或所屬集團之洗錢、資恐防制或經 濟制裁相關風險控管政策等情況), 貴行得逕行暫時停止撥付貸款及(或)限制立約人動用借款。立約人亦同意 貴行 於事先合理期間之通知或催告,得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及(或)縮短借款期限及(或)視為全部到期。 三、貴行將定期/不定期或認為必要時要求立約人於本行所定期間內配合 貴行提供審查所需之必要資料,或請立約人提 供實際受益人或對立約人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進行說明,若立約人不配合審視、 拒絕或無法立即依貴行合理要求提供前開資料,貴行得暫時停止撥付貸款及(或)限制立約人動用授信額度及(或)減少 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及(或)縮短借款期限及(或)視為全部到期。
語音服務契約書
一、會員毋需另外申請,本行即自動給予魔力卡帳戶專用之語音密碼,可使用語音密碼變更、帳戶餘額查詢、各項掛失及傳真帳務明細等功能。
二、語音密碼應自行使用並妥善保管,以防他人冒用,如因密碼洩漏而生糾紛,且無歸責本行之事由,本行不負賠償責任。
三、為保障會員之權益,如使用語音密碼連續三次錯誤,電腦即自動停止該帳戶語音服務,會員須蒞原開戶單位辦理語音密碼重製手續。
四、如因不可抗力或無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包含電腦故障或線路中斷等),以致未能提供本項服務時,本行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