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2
❖ 您有退保的权利… 6.2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 2.3
❖ 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6.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6.2
❖ 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请您注意… 7.3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条款目录
3.2 保险费豁免核定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订立 | 3.3 诉讼时效 | 7.1 年龄错误 |
1.2 合同构成 | 4.保险费的支付 | 7.2 未还款项 |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7.3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
1.4 投保年龄 | 4.2 保险费率的调整 | 8.释义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5.现❹价值权益 | 8.1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
2.1 保险期间 | 5.1 现❹价值 | 8.2 毒品 |
2.2 保险责任 | 5.2 保单贷款 | 8.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
2.3 责任免除 | 6.合同终止与解除 | 滋病 |
3.保险费豁免的申请 | 6.1 合同终止 | 8.4 有效身份证件 |
3.1 保险费豁免申请 | 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8.5 情形复杂 |
(2012 年 11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附加癌症保险费豁免疾病保险”简称“附加癌症保费豁免”。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 “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癌症保险费豁免疾病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我们订立。
1.2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成立,同时生效。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4 投保年龄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与主险合同一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费豁免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 年内,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不含癌症轻症,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及附加守护安
康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及附加守护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 年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癌症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
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附加在主险合同的附加守护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癌症确诊的医院范围
被保险人的癌症确诊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进行。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癌症(无论是否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医院范围外的其他医院确诊癌症; (2)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患疾病;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但我们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项情形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癌症,且已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❹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项情形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癌症,但未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❹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3)、(4)、(5)、(6)项情形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❹价值。
3. 保险费豁免的申请
3.1 保险费豁免申请
在申请保险费豁免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报告、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报告书、手术证明;如有必要,我们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我们承担;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保险费豁免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2 保险费豁免核定
我们在收到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
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保险费豁免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保险费豁免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豁免;我们最终确定保险费豁免的数额后,将豁免相应的差额。
3.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保险费豁免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采用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或限期月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月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
支付。主险合同采用限期年交方式的,本附加险合同应选择限期年交方式,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期间(年数)=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年数)-1;主险合同采用限期月交方式的,本附加险合同应选择限期月交方式,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期间(月数)=主险合同交费期间(月数)-1。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保险费率的调整
当我们厘定费率时采用的预定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重大疾病发生率发生偏离,足以影响保险费率水平的,我们将调整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调整保险费率后,您应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支付续期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我们调整保险费率的,将及时通知您。您不接受保险费率调整的,可按本附加险条款“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的约定申请解除合同。
5. 现❹价值权益
5.1 现❹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本附加险合同相应栏目。
5.2 保单贷款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贷款需与主险合同、附加守护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一并办理。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附加险合同、附加守护安康两全保险(分
红型)合同及主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逾期未还,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附加险合同、附加守护安康两全(分红型)保险合同及主险合同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当日 24 时,本附加险合同、附加守护安康两全(分红型)保险合同及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6. 合同终止与解除
6.1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险条款的其他约定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主险合同和其他附加险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主险合同终止,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不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也不退还保险费)。
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本附加险合同须与附加守护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一并解除。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
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与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
7.2 未还款项 我们在豁免保险费、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若存在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或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利息,您应先行支付上述欠款或由我们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相应款项。
7.3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下列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犹豫期; (2)保险事故通知; (3)宽限期;
(4)效力中止; (5)效力恢复; (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联系方式变更; (9)合同内容变更; (10)争议处理。
8. 释义
8.1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同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8.2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
处方药品。
8.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8.4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8.5 情形复杂 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我们收到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