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采用传真方式,通过乙方指定传真设备(传真号码:0755- 82789493、邮箱:zx@cryuantafund.com,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更改传真、邮箱号码,具体以乙方公告为准)为甲方提供传真委托及其他相关业务 达成如下协议:
传真/电子邮件委托服务协议
甲方: 开户证件类型 : 开户证件号码 :
直销交易账号 : (新开户免填)
乙方: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服务传真:0755-82789493
传真确认专线:0000-0000-00(免长途费)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兴海大道 3040 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 21 层 2103-05 单元直销中心
(518066)
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采用传真方式,通过乙方指定传真设备(传真号码:0755-82789493、邮箱:xx@xxxxxxxxxxxx.xxx,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更改传真、邮箱号码,具体以乙方公告为准)为甲方提供传真委托及其他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传真/电子邮件委托服务内容及种类
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账户类:开户、账户登记、客户资料变更、交易账户销户、基金账户销户;
2、交易类:认购、申购、赎回、撤单、转换、转托管、设置分红方式;
3、其他类:退款申请等甲方书面确认的其他业务内容。
第二条 传真/电子邮件交易受理条件
(一)甲、乙双方签署了《传真/电子邮件委托服务协议》,并预留印鉴及授权经办人签字作为有效授权。
(二)甲方已在乙方的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该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处于正常交易状态。
(三)乙方根据甲方传真/电子邮件的交易申请表单上载明的印鉴及授权经办人签字作为验证甲方身份的依据。凡传真/电子邮件载明印鉴和授权经办人签字式样与甲方留存式样表面相符而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的交易申请并反映甲方的真实意愿,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在办理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申请时,应在直销交易账户内留有足够的可用基金份额,否则该申请被视为无效申请,乙方可不予执行。
( 五) 甲方须按照乙方要求, 真实、 完整、 清晰和准确地填写由乙方提供的或从乙方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下载的相关交易申请表。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将办理传真交易的业务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乙方。乙方指定专门的传真:0755-82789493、邮箱: xx@xxxxxxxxxxxx.xxx 受理甲方申请,除此之外的传真/电子邮件申请无效。
第三条 传真/电子邮件交易流程
(一)甲方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开披露信息规定的每一开放日的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资料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乙方。乙方在规定交易时段内收到甲方传真/电子邮件申请后,审核文件内容,如完全符合下述条件,乙方应受理委托申请:
1、业务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乙方的业务规则;
2、申请表及其相关申请材料的内容完整、清晰、准确;
3、申请表载明的印鉴及授权经办人签字与甲方预留印鉴及授权经办人签字的表面式样核对一致。表面式样仅包括预留印鉴的名称、款式。
(二)申请表传真/电子邮件件作为业务申请凭证,乙方收到甲方符合上述条件的传真/电子邮件,则有权认为该传真/电子邮件是乙方真实意思表示。乙方对于以下情况均不承担责任:
1、甲方申请表传真/电子邮件中印鉴是否真实;
2、传真/电子邮件内容是否为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3、传真/电子邮件内容不清晰或不明确,且乙方按照甲方预留的开户信息无法与甲方指定人员取得联系。
(三)基金认购期内,该基金的委托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每个工作日 17:00,乙方于当日 17:00 后收到的委托申请,经甲方确认后将按照下一工作日的申请处理或视为无效。基金成立且开放申购和/或赎回时,该基金的委托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基金开放日 15:00,乙方 15:00 后收到的委托申请,经甲方确认后将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或视为无效。甲方委托申请时间以乙方系统自动记载的时间为准。
(四)甲方发出传真/电子邮件和/或汇出资金后,应及时拨打电话(0755)00000000、88644327 向乙方确认传真/电子邮件申请和资金划付事宜。由于非乙方过错造成的设备故障致使甲方传真/电子邮件申请未能及时到达乙方,甲方又未进行电话确认,导致乙方未能及时处理甲方交易申请并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甲方已进行电话确认,但由于网络原因延时收到委托申请的,委托时间以乙方系统自动记载的时间为准。
(五)甲方办理传真/电子邮件交易证券投资基金申(认)购、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和参与申请业务,须确保在交易申请日将足额认、申购款于当日交易时间内划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或提供能够证明资金在交易时间内划出的划款指令、划款回单或乙方审核认可的其他材料。资金未在当日规定时限内到账的,当日认/申购申请无效;甲方若仍希望认/申购的,须重新向甲方提交申请表。
(六)业务受理当日,乙方应将业务申请受理回执传真/电子邮件反馈至甲方。受理回执仅代表乙方受理业务,但业务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结果为准。甲方应关注其交易受理情况、有效性和结果、及时查收受理回执、查询交易结果。业务确认后,乙方应将业务确认书发送至甲方开户时预留的传真/电子邮件。由于业务量过于集中、通讯故障等问题,乙方的反馈时间可适当延长。
(七)甲方应将委托申请的传真/电子邮件原件于受理当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寄回至乙方。如乙方未收到甲方寄出的申请资料原件,则双方约定,传真/电子邮件与其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原件与传真
/电子邮件不一致的,以传真/电子邮件件为准。
第四条 风险提示和免责条款
(一)因下列事由之一发生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乙方收到具有甲方本人或/和指定的经办人签字及盖有印鉴的传真申请,经乙方核对与预留签章及印鉴表面一致的,即视为此申请是甲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甲方不对该签章及印鉴是否真实、或是否为甲方
真实意思表示承担法律责任;
2、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等突发事故;
3、因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无法正常运转;
4、由于在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无法通过传真、邮件等下达委托申请时;
5、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6、如乙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未及时收到或收到的甲方传真、邮件等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乙方业务规则等致使乙方无法执行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确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
(二)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甲方已确认知晓使用传真/电子邮件委托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承担该种风险所导致的损失。
第五条 协议的变更及生效
(一)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修改条款以书面形式公告于乙方的营业场所,或以其他乙方认可的形式通知甲方。甲方自修改通知公布起三十日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视同甲方同意修改,本协议按照修改后的条款执行。
(二)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其他乙方和甲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三)本协议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甲方书面同意终止。
2、甲方撤销基金账户或直销交易账户。
3、甲方因解散、合并等原因不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4、乙方作为基金管理人退任。
5、一方实质性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6、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第七条 x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机构和产品投资者须加盖单位公章),至乙方收到甲方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时终止。
第八条 x协议未尽事宜,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惯例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
20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