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2:
出租方:汕头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下称甲方)
承租方: (下称乙方)
兹因甲方出租位于汕头市濠江区碧海度假村第 48、49、57 幢给乙方作办公用房使用,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内容
1、租赁房屋地址:汕头市濠江区碧海度假村第 48、49、57 幢
2、租赁房屋建筑面积:980 ㎡(其中第 48 幢、49 幢各 309 ㎡,第 57 幢
362 ㎡)
二、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五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于签订合同之日起 30 日内将房产交给乙方使用。
三、租金和交纳期限
1、租金:每月约 元/平方米,每月 元。
2、乙方必须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按三个月租金合计金额)人民币 元、押金(按两个月租金合计金额)人民币 元和履约金(按一个月租金金额)人民币 元,合计 元。一次性缴交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汕头龙湖支行
账 号:445006030013000176567
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按《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资产招租交易规则》第 54 条的规定将上述款项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3、以后租金按每 6 个月为一个租金支付周期。下一期租金应在当期满之
前 10 天内交清 6 个月租金。
四、乙方应如期交纳租金。如逾期交纳,应按逾期数额向甲方支付每日 5%的违约金。逾期满壹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五、押金及履约金作为合同履行保证,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双方达成一致解除合同时,经确认乙方无损坏承租房屋设施、拖欠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租金及承租方营业执照注销或变更经营地址后等情况下,押金及履约金全数退还乙方(不计息)。租赁期间,如乙方违约或单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押金及履约金全数归甲方所有。
六、在租赁期间,若出现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改建等各方面原因,乙方应无条件将承租房屋归还甲方,甲方不作任何赔偿;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一个月后,乙方仍不将房屋归还甲方的,除应按十倍的租金支付拖延交还期间的占用费(租金)外,尚应再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若出现因城市建设规划或城市更新改造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的,司法机关要求处置,因法律、法规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等原因,须提前终止合同的,乙方应无条件退出,甲方不做任何赔偿,包括对乙方的各种固定投入。
七、在租赁期间,乙方负有对房屋妥善保管和爱护义务,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如损坏应负责修复赔偿。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对房屋进行装饰。乙方进行
装修、修缮、增添设施(包括并不限于安装水电表、水管、电线等)的所有费用及手续均由乙方负责。在合同中途终止或租赁期满时,乙方的所有固定投入
(包括并不限于装修、增添设施)均无条件归甲方所有。
八、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或经营;不得用于经营餐饮业。否则,甲方解除本合同,立即收回出租的房屋,由此而出现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在甲方通知合同解除以及交还出租房屋的期限届满后,乙方仍不将房屋归还甲方的,应按十倍的租金支付拖延交还期间的占用费(租金)。
九、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法令,应按消防要求配套做好安全设施,乙方应依法经营,做好安全防火工作,严禁“三合一”现象,维护周围的环境卫生,平时应做好环保、防火、防盗及卫生工作,对该 房屋的卫生及安全负完全责任。
十、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房屋进行违法活动,否则,其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由乙方负责。
十一、在租赁到期后,甲方若继续出租的,双方按有关规定办理租赁手续,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利。
十二、在租赁到期后,若由乙方续租的,双方应另行签订新的协议。
十三、在租赁到期后,若甲方不再出租的,乙方应无条件将承租房屋如期归还甲方;乙方不按期将房屋归还甲方的,应按十倍的租金支付拖延交还期间的占用费(租金)。
十四、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方各执壹份,恒益顺公司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资产招租委托书(项目编号:F202400450)内容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乙方交还承租房屋及付清所有款项之时失效。
出租方:汕头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承租方:
代 表: 代 表:
鉴证单位: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