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双方确认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协定和双方均为成员的其他现存协定项下的现存权利和义务。
第一章
初始条款和定义
第一节 初始条款
第 1.1 条 建立自由贸易区
在与《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四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条相一致的基础上,缔约双方特此建立自由贸易区。
第 1.2 条 目标
缔约双方缔结本协定的主要目标包括:
(一)鼓励缔约双方之间贸易的扩大和多样化;
(二)消除缔约双方之间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壁垒,便利缔约双方之间货物和服务的跨境流动;
(三)促进缔约双方市场的公平竞争;
(四)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及
(五)为进一步促进双边、地区和多边合作建立框架,以扩大和增强本协定利益。
第 1.3 条 与其他协定的关系
缔约双方确认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协定和双方均为成员的其他现存协定项下的现存权利和义务。
第 1.4 条 义务范围
缔约双方应确保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本协定条款在各自领土内的效力,包括确保其地方政府遵守本协定项下的所有义务和承诺。
第 1.5 条 地理范围
一、就中国而言,本协定适用于中国全部关税领土,包括领陆、内水、领海、领空,以及根据国内法和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领海以外区域;以及
二、就韩国而言,本协定适用于韩国行使主权的领陆、领水和领空,以及根据国内法和国际法,韩国可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包括海床和毗连底土的领海以外水域。
第二节 定义第 1.6 条 定义
在本协定中,除非另有规定:
反倾销协定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关于实施 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
海关指
(一)就中国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或其继
任者;以及
(二)就韩国而言,指企划财政部和韩国关税厅或其各自的继任者;
关税包括任何海关或进口的关税以及与货物进口相关征收的任何种类的费用,包含与上述进口相关的任何形式的附加税或附加费1,但不包含任何:
(一)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第三条第二款,对缔
约方相似、直接竞争或可替代的货物或对用于制造或生产进口货物的全部或部分的货物所征收的相当于国内税的费用;
(二)依据符合第7章(贸易救济)的缔约方法律所征收的关税;
(三)与进口相关的相当于所提供服务成本的手续费或其他费用;
(四)在进口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管理所涉及的任何招标体系中针对进口货物缴纳或征收的额外费用;
(五)依据WTO《农业协议》实施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所征收的关税。2
海关估价协定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
《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日指日历日;
1 为进一步明确,海关关税包括为进一步明确,“关税”包括依据韩国《海关法案》第 69 条所征收的调节税。
2 对本协定下已经自由化的产品,xx将不再实施此类措施。为进一步明确,自由化的产品是指基准税率为零和根据附件 2-A(削减或取消关税)过渡期后降税为零的产品。
现存指在本协定生效之日有效的;
GATS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T1994 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
《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一缔约方的货物是指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所理解的国内产品或缔约双方同意的货物,包括原产于该缔约方的货物;
进口许可协定是指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所包含的《进口许可程序协定》;
联合委员会指根据第19.1条(联合委员会)建立的联合委员会;
措施包含任何法律、法规、程序、要求或惯例;
原产指符合第三章(原产地规则与实施程序)规定的原产地规则的情况;
人指自然人或法人,或根据国内法成立的其它任何实
体;
保障措施协定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
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协定》;
SCM协定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SPS协定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实
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TBT协定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TRIPS协定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WTO指世界贸易组织;以及
WTO协定指订于1994年4月15日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